熊文驰:民主和平与战争状态问题

——再谈“民主和平论”与现实主义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9 次 更新时间:2009-06-2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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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驰  

[摘要]“民主和平论”是一个特别制造的命题,与美国的对外意识形态政治紧密相关。梳理“民主和平论”与现实主义的对立与争论,可以发现诸多民主和平的事实只是特别制造的结果;但在这种经验事实层面展开反驳与再反驳,却只会陷入论证泥潭,民主和平依然可以作为或然命题存在。跳出泥潭的办法就是紧扣“战争状态”这一要点,检验民主国家是否加剧或者缓和了世界紧张局势,而不再纠缠于具体的战争。研究表明,号称关注世界和平的“民主和平论”丝毫没有致力于解决作为世界和平关键的“战争状态”问题,相反,它为某种加剧世界战争局势的干涉与扩张行动提供了意识形态借口。

[关键词]民主和平 战争状态 民主和平论 现实主义

民主和平命题虽显陈旧,但其现实影响历久不衰。远的不论,近者如小布什政府新保守主义战略每况愈下之时,美国学界即又酝酿推出“普林斯顿计划”,试图以“民主国家同盟”为基础,铸造“法治下的自由世界”,并以此作为下届政府的战略预案。毫无疑问,“民主国家同盟”的提法要得以成立,就得证明民主的实现有助于世界和平,就得证明这种国家同盟不是在党同伐异、加剧世界的紧张局势,这恐怕又得祭出“民主和平论”。“民主和平论”有过几次起落,并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但其是非对错,到最后似乎也没有定论。[1]显然这一状况是难以令人满意的,这样既无法消除其理论影响力,也无法消解它为美国现实政策提供的某种话语支持,所谓“民主国家同盟”不过是这种话语的又一体现。我们要想把这种批判工作进行到底,就得深入清理现有的“民主和平论”及其相关争论,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分析。

一、基本研究状况简述

“民主和平论”的最初产生,据说是基于对一种多年事实的突然发现,即自18世纪民主国家产生以来,彼此间从不开战,或者说极少开战。最早的相关文献可以追溯到1964年。[2] 这一“发现”是不是偶然事件,我们现在不太清楚,但它当时并没有立即引起太大的注意,甚至可以说应者寥寥,[3]这种风平浪静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970年代末,我们可以称之为“民主和平论”的第一期,算是草创时期。对“民主和平”论本身的再次发现则是在1980年代中期前后,也就是里根政府在全球大搞民主外交的时候,或者说是美国对非西方民主国家的苏联试图展开全面战略反攻的时候,显然这是美国学术与政治的一种暗合。[4] 于是我们就看到围绕“民主和平论”争论的第一次小高潮,[5]它延续了差不多整整十年,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二期,也是“民主和平论”崭露头角的时期。

但真正对我们今天具有重要意义的则是“民主和平论”争论的第三期,它几乎就集中在1990—1995年这短短几年,但它获得了全面展开,相关论著不胜枚举,[6]充分体现了其重要的学术意义与特别的政治意味。其学术意义在于,全面展现围绕“民主和平论”的争论,尤其突出它与现实主义的争论,这一点将是下文展开的基本线索。其特别的政治意味则更令人关注。时间上一方面与克林顿政府的人权外交相呼应,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刚好就在苏联解体之时。苏联的解体似乎“在事实上”证明了自由民主体制的强大,因此激发此类论调纷纷出笼,如“苏东共产主义的崩溃”正是“民主革命来之不易的胜利”,但现在“必须重新描绘敌人与朋友的政治界线”; [7]苏联解体是在“有力提醒那些还深受独裁主义统治的人们,民主观念是多么的强大”; [8]“我还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9]自然这里更多的是暗指中国,因为按一贯的意识形态说法,中国是苏联之后共产主义的最后一个堡垒,也就是自由民主等待最后胜利并达到历史终结的地方。

以上就是国外“民主和平论”风行的大体脉络。国内开始评介“民主和平论”正当国外争论最热烈的时候,首先见于1995年李少军的论文《评“民主和平论”》与同期组织的专题讨论会,论文与讨论纪要一起刊发于当年《欧洲》第4期,之后相关讨论一直延续到2002年。[10] 可以说,国内学者非常清楚地看到了这场争论特有的政治意味,以及对中国的切身利害关系。但从学术上讲,已有的讨论与批判都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在介绍国外论说,除了结合中国立场与利害关系给出一些政治评断之外,确实不能说已经从理论层面真正驳倒了“民主和平论”,甚至还略显武断与空疏。个中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尚未比较全面地清理“民主和平论”及相关争论,其中一些说法延续了“民主和平论”的错误,另一些反驳没有击中要害,还有些反驳指出了问题,但“民主和平论”其实已经在争论中提出了新的论证。要想推进我们的批判工作,就要全面清理并总结已有的“民主和平论”相关争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批判思路。

下文将充分利用现实主义对“民主和平论”的既有批判成果,同时紧扣两条标准——“民主和平论”是否真正深刻批判了现实主义,是否严格遵循逻辑实证主义——来检验总结这场争论。按照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的要求,“民主和平论”首先要在逻辑上严格证明自由民主与国家间的和平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要举出准确的经验事例,证实这种直接因果关系;最后,因果关系的逻辑证明要优先于经验实证,否则即便有许多民主和平的经验事实,却还只是不完全证明。之所以要充分利用与现实主义的争论,首先基于一个现实的理由,即与“民主和平论”展开广泛争论的正是现实主义,在评论者看来,这不过是“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一贯争论的又一回合”。[11] 这一争论所留下的大量研究成果,正是我们的清理工作得以展开的最佳条件。其次,基于一个根本理论的理由,“民主和平论”一经提出,就天然否定了现实主义。现实主义不给人以任何真正和平的希望,退而求其次也只有某种极端状态下的和平——或者是帝国与霸权之下的某种和平,或者是完全孤立于世的孤岛和平,再或就是实力均衡下的暂时和平。所以任何一种在此之外重提和平的理论构想,都是对现实主义的反驳,“民主和平论”的诸般论证,都强调只有民主国家才真正跳出了现实主义所设定的丛林状态与安全困境。那么它是否真正深刻批判了现实主义? 作为方法论的要求,我们认为,只有紧紧抓住与现实主义的对立与争论,看其是否真正解决了现实主义的问题,这样才能明确判断“民主和平论”是否达到了它想要的结论。

二、经验实证的泥潭与或然命题的诡计

在“民主和平论”的相关论证中,最能左右我们观点的,恐怕就是其所谓民主国家间的“和平事实”。以下我们就来清点这些所谓事实,并检验其证明手法。我们会发现,“民主和平论”的经验例证最后会是个泥潭,会被无休止地纠缠下去;并且在这无休止的泥潭当中,还暗含一个或然命题的诡计。

“民主和平论”者给我们列举了大量所谓民主国家间的“和平事实”。较早而充分呈现这一经验实证的是多伊尔(MichaelW. Doyle) ,他给出了两张长长的事实列表,依其统计,18世纪全世界自由的“民主国家”只有3个,到1900年发展到13个,到1945发展到29个,从1945年到论文写作( 1983年) ,“民主国家”扩展为49个。而所列大略这一时期的118次战争当中,居然没有一次是爆发在两个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 [12] 然而批评者早就指出,这样的“和平事实”,并非源于历史,而是源于“制造”,有论者就直接称之为“主观臆断的事实”。[13] 那么这些所谓的“和平事实”是如何依据臆断而制造出来的呢?

1. 发动“数量轰炸”以制造“和平事实”。这种方法是通过某种数据统计,制造大面积民主和平事实的假象,即民主国家是如此的越来越多,但彼此间的战争又是如此之少、甚至没有,可见民主国家之间更易达到和平。以上多伊尔的统计即是如此。

对于“民主和平论”者这种“数量轰炸”,许多学者提出了严厉批评。首先依照“民主和平论”者的统计,似乎许多国家之间都可能爆发战争,许多民主国家之间本来也可能爆发战争,但由于民主制的和平作用而最后罢手。但这只是统计方式造成的错觉,许多似乎可能开战的国家其实本来就不可能开战,比如同为民主国家的瑞士与瑞典、澳大利亚与以色列、新加坡与希腊、塞内加尔与韩国等等,这些能算作民主制的和平作用吗?[14] 其次,就那些可能发生战争的国家来说,无论民主与否,都不会轻易发动战争,[15]战争的巨大代价与结果的不可控性,对于任何有实力的大国都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对此已有很多研究可供证明。[16] 如果国家间战争本来就少,这些可能彼此开战的国家中,同是民主国家的比例本来就极低,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国家之间很少开战又有何特别呢? 如若还要彼此开战,那倒令人惊异了! [17]

2. 最大可能地剔除反例以制造“和平事实”。我们先看简单的一类。(1) 第一例是民主国家之间的各类武装或非武装的干涉。但据说干涉不能算是“战争”,比如美国在1973年介入智利政变推翻阿连德政权。1931—1973年间,智利是拉丁美洲唯一的民主国家。1970年9月4日阿连德由民众自由选举为总统,之后美国中央情报局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以至于最终1973年9月11日智利发生政变,皮诺切特建立亲美的专制统治15年。[18] 多伊尔排除此例的理由是:其一,各类干涉与非直接武力入侵都不应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战争;其二,此类干涉,在美国并不作为“公开追求的政策”,[19]因此算不得民主国家间开战的例子。(2) 还有更高级的辩解,算作第二例,据说刚实现民主不久的国家,不能算是真正的民主国家。我们知道,秘鲁与厄瓜多尔1941年7月陷入战争,双方同是民主国家,这可是确凿的反例。但解释者说,“对这两个国家来说,战争的到来是在自由政体建立之后的一到三年之内,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的和平效果还没有来得及完全渗透生根。”[20] (3) 第三例则是时间上的剔除。比如多伊尔的民主国家列表始于1776年的美国,但战争列表则始于1817年英国与印度土邦马哈拉施特拉(Maharattan)之战,这样就刚好剔除了1812年美英战争。如果说有什么自由民主国家的“和平地带”,那么美英战争就是这一地带的第一道大裂谷。“民主和平论”者有什么理由剔除美英战争这一重要而典型的反例呢?多伊尔没有给出直接解释,但在列表中我们看到英国算作民主国家是在《1832年改革法案》之后; 1776年美国就算是民主国家了,英国完成“光荣革命”是在1688年,要早88年,有什么理由不算民主国家呢? 其实,确证1812年美英战争为“民主和平论”之反例的相关论文,数量多而且论证深入,不妨多加参考。[21]

再看系统而正式的一类,它表现为不断变换“民主”与“战争”定义。我们先看关于“战争”的定义。前面所述多伊尔的例证已经展示给我们,即一般所谓干涉——哪怕是直接导致一国政权颠覆而陷入专制统治15年——不能算是战争。更为典型的则是鲁塞特,他提出,所谓战争,死亡人数必须达到1000。[22] 这样一来,至少就有两个反例被排除了。比如1975年英国与冰岛因捕鱼权之争而爆发所谓“冷战”,其间不乏扣压船只或擦枪走火,此时的英国为民主国家当然没有问题,冰岛依据多伊尔的列表在1944年之后也是民主国家,[23]因此应该算是民主国家间开战了,但鲁塞特强调,伤亡人数没有达到所谓1000人,于是这两个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因规模不够格而被剔除。

更为复杂的则是通过修改“民主”定义来剔除反例。这方面鲁塞特当属高手,他在书中以此剔除了至少12例在他看来“可疑”的战争史例。[24] 我们来看其中的典型史例:一战时德国对其他民主国家的战争。德国问题可以说贯穿“民主和平论”与现实主义之争的始终,是双方争夺的制高点,也是辩解最为复杂的一个例子。多伊尔较早提出,一战时德国虽与民主国家交战,但当时德国不能算是民主国家。虽然当时德国国会由普选产生,并且实行法治,公民享有充分平等的政治权利,俾斯麦实行福利体制成为其他自由国家的先导,但这样的德国还不能算是民主国家,因为它的政治实践才真正“决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实质关系”,首相对国会负责,但国会不能罢免首相(首相由皇帝任免) ,政府的财政预算也不完全依从国会。“在政治实践中,德国在国内事务上是一个实行共和法治的自由国家,但德国皇帝对军队享有直接权威,国防部权力是如此之小以至不能有效掌控军队,皇帝就成为外交的实际掌权者(包括军事专员与皇帝直接而强有力的联系) ,再加上首相与国会的宪政关系是如此微弱,这就使得德国在外交事务上完全脱离于公民的控制。”[25]

然而问题是,英法等其他民主国家其战争决策就是公民可以直接影响的吗?“实际上就外交政策而言,魏玛德国的民主程度是与法国、英国一样的。同样在这三国当中,进入外交使团或充任外务部门的核心政治官员,其前提条件是出身贵族或中上阶层,并拥有一笔独立财产;并且外交政策不受议会控制与批评,因为当时普遍认为外交高于政治。”[26]如果这一说明是客观、准确的,那么有什么理由撇开德国,单独以英法为民主国家呢? 我们也看到,德国问题正是“民主和平论”者经验实证的软肋,如果德国比英法还要民主,那么不把德国算作真正的民主国家,则英法亦不得为民主国家;但这样一来,近代民主自由的重要起源与样板居然不能算作民主国家,只有美国一家民主,那“民主和平论”就彻底失去论述整个世界的意义了。德国问题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所以我们就看到争论者穷追猛打。

在德国问题上对“民主和平论”进行深刻批驳的是奥恩( Ido Oren) 。奥恩认为,“民主和平论”对是否为民主国家的认定,是一种非历史的( ahistory)做法。许多论者强调一战时期的德国是独裁统治,但事实是,包括美国人在内的许多同时代人,都认为“德国属于地球上政治最为先进的国家群体,它们是现代的、宪政的、富于行政效率与凝聚力的民族国家”。属于这一群体的就有美、法、德、英。并且历史材料表明,当时最先进的美国人都不约而同,认为德国就是全世界包括美国的典范,它的自由与学术,连同德国语言,成为美国膜拜的对象。当威尔逊还是个政治学者时,就认为“普鲁士行政模式远胜于法国(更不用说低效的英美两国了) ;普鲁士式宪政国家也比尚不成熟的民主法国更为可取;普鲁士的地方政府更是‘自治’的光辉榜样,这一榜样不但不因之受损、反倒部分得益于其三级投票体制。如果有哪个西欧国家不合威尔逊的标准,那只会是法国,而不是德国。”[27]奥恩最后总结说,“从1890年代以来真正变化的,不是德意志(帝国)政制的客观本质,也不是德美政治关系的本质,而是受德美关系影响的主观评价标准。”[28]到此似乎德国问题可以了结了,但“民主和平论”者并没有就此认输,依然继续纠缠在事实的讨论之中。

以上我们看到,需要“民主和平论”辩解的地方太多了,所宣称的民主国家之间几乎不开战这一命题,实则大有疑问。另一方面,因为经验论证本身极其艰苦而繁琐,并且同一事实易于产生多种解释,这样“民主和平论”者就通过经验实证造就了一个证明与反证明的泥潭。但这同时可以看做是一条诡计,只要经验实证的泥潭得以制造成功,那么“民主和平论”作为事实基础的命题——民主国家间几乎不开战——就不会被完全驳倒;也就是说,只要争论双方继续在经验实证的泥潭里永无休止地耗下去,那么“民主和平论”作为一个或然命题,就可以永远且牢固地成立。

三、争论的焦点必须集中到“战争状态”

1. 要彻底反对现实主义,就必须反对其“战争状态”前提

要破解这个局面,首先当然是理论层面的工作,即彻底打倒其理论正当性。但经验论证这条路显然走不通,现实主义与“民主和平论”的对立与争论已经在事实上表明,经验层面的论证与反驳最终结果就是掉进无休止的经验论证的泥潭,“民主和平论”依然可以作为或然命题存在,为现实政治提供利用空间。那么如何跳出经验论证的泥潭? 这是我们彻底反驳“民主和平论”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我们依据前文所指出的方法论要求,深度考量“民主和平论”与现实主义的对立与争论,检验其是否解决了现实主义的根本问题。

“民主和平论”之所以能动人听闻、声名鹊起,在于它有“和平”之名,并且是在批判现实主义的基础上提出其“和平”构想的。那么,它到底对现实主义提出了何种批判? 在世界和平这个理论问题上它真的超越了现实主义吗? 如果它丝毫不能撼动现实主义,那么它的和平构想就只是痴人说梦。要真正考察“民主和平论”,我们就必须牢牢抓住它与现实主义的对立。[29]

“民主和平论”与现实主义都谋求和平,但它却对现实主义和平构想构成了挑战。现实主义的和平构想很多,除了特殊条件下的帝国和平或霸权和平之外,经典而又最能给人以启发的则是实力均衡原则与审慎原则主导下的和平。这一和平构想是如此古老而又长盛不衰,以至于今天再次提起,几乎用不着过多的解释。现在“民主和平论”集中挑战了这一和平构想。“实力平衡原则是现实主义头号基本信条,但它积累几个世纪的经验,也未能阻止德法这些大国企图征霸欧洲,并且这种征霸都重复两遍,或者是路易十四与拿破仑一世,或者是威廉一世与希特勒。”[30]对于这一批评,现实主义者是无法否认的,确如所言,世界并不因为有了现实主义而拥有更多和平,所以现实主义更多的是谈论安全,而不是和平。出于安全考虑,现实主义提出了很多构想,这些我们也已耳熟能详,比如先发制人战略与预防性战争,高新军事技术与多层次博弈论,审慎与理性,等等;但这些方略与设想无论多么精妙,却丝毫不能减少现实中的大规模战争,也无法逃脱理论上的安全困境。[31]尽管如此,现实主义依然有其强大生命力,不是随便一种说法就可以驳倒它的,你可以批评它的预防性战争并不能保证必定实现安全,也可以批评它的审慎与博弈原则未必就能挽救一个处于国际政治漩涡中的国家,但你却未必就此完全驳倒了它。因为它那强大而几乎牢不可破的命题,并不是“均衡”与“审慎”这些推论出来的提法与结论,而是这些推论的前提——关于“战争状态”的断言。

对于现实主义者,“战争状态”是国际社会间当然存在的、自然就有的,是一种“自然状态”,它不是为了定义若干次国际战争,而重点在描述可能导致战争的紧张局势、国际社会对潜在战争的恐惧以及恐惧心理驱使下所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措施,如我们所知,最先明确指明这一点的正是霍布斯,“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战争的性质也不在于实际的战斗,而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斗意图”,对于现代国际社会,“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32]

把“战争状态”作为当然前提,现实主义者才最合乎理性地认为,最足以解除战争恐惧的办法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33]于是一种统治权的扩张就顺理成章了。当一个国家的实力不足以在任何时候都采取单边行动时,它就谋求实力均衡与审慎、博弈等理性原则之下的安全保障。

在明确“战争状态”之于现实主义的根本意义之后,我们就可以宣称,旨在谈论国家间和平的“民主和平论”,就不能局限在具体或个别的战争上,而应把讨论范围扩大到那无处不在的“战争状态”,这才是关乎整个世界和平的根深蒂固的问题。

2. 援引思想家的洞见——走出“战争状态”才是实现世界和平的关键

提供这一洞见的有许多思想家,这里仅以康德与罗尔斯为例。我们知道,康德因《永久和平论》一文而在国际政治领域享有持久的声誉,那么在他看来,最可能使其和平构想失去效用的是什么呢? “但是假如随着国家政治智慧(political p rudence)的启蒙,国家的真正光荣竟被置诸于国力的不断扩大,而不问手段如何;那么以上的判断看来当然就是书院式的而且学究气了。”[34]当政治的“光荣”被置于“国力的不断扩大”,那么虽然不一定真正发生战争,但一种持续的“战争状态”的到来则是必定无疑的。要建立和平,最重要的就是走出一种持续的、无处无时不在的“战争状态”,“人与人生活于相互间的和平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那倒更其是一种战争状态;也就说,纵使不永远是敌对行为的爆发,也是不断在受到它的威胁。因此和平状态就必须是被建立起来的,因为放弃敌对行为还不是和平状态的保证;并且除非它能被每一个邻人向另一个邻人所提供(然而这是只有在一种法治状态之中才可能发生的) ,否则一个人就可以把自己对之提出这种要求的人当作是敌人。”[35]可以说,康德和平构想的基石,就是对“战争状态”的打破,并非一般所认为的仅仅在于他所提出的商业和平精神与共和政治,只有真正走出了“战争状态”,现代和平才是真正可能的。走出“战争状态”才是实现世界和平的关键。

继承康德这一洞见的有罗尔斯,他对此做出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论述。罗尔斯认为,世界和平之所以无望,就因为“一个强国拥有军事与经济实力,又致力于扩张与光荣,这便足以使之处于战争与备战的循环之中。”[36]这种“循环”不过就是“战争状态”的无限持续,消除了任何和平的可能;一种新的理论构想必须能够消除这种无限的“战争状态”,否则“当世界政治依然充满着各国为权力、荣誉和财富而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进行的斗争,则典型的国际关系观点根本上与修昔底德时代并无二致,而在现代尚未得到超越。”[37]只有解决“战争状态”这个根本问题,才可能迈出走向和平的第一步,“政治单元不得寻求扩张版图,也不得企图统治其他人群。它们不得寻求扩张——不论是为了增加物质或人力资源,为了推广自己的制度,抑或为了享受统治他人那醉人的得意。”[38]

同时,在罗尔斯的世界和平构想“万民法”中,特别加入了“宽容”这一要点,“自由人民必须尽力鼓励合宜的人民,不要强行坚持所有社会都应当自由,而挫伤他们的活力。而且事实上,如果自由宪政民主制优于其他形式的社会(我确实认为如此) ,而自由人民也应该相信并假定,一旦自由人民给予合宜的人民以应有的尊重,合宜的社会总会逐渐认识到自由制度的优点,并开始使自己的机构变得更其自由。”[39]因为不宽容无疑是在加剧世界紧张局势,强化“战争状态”,这就与和平构想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了。

实际上罗尔斯全部的问题意识,在“万民法”这个标题中就得到了重要提示。一部讨论世界和平的规划,通常称之“国际法”或“万国公法”,总之就是关于国家的东西。但罗尔斯之意,首先就是要远离国家的传统含义,因为在西方政治传统中,“国家”这个概念有着太多的现实主义含义,总是与实力、战争以及扩张等纠缠在一起,在传统政治话语中,正是这些关键词汇,造就了国家利益,但“这样的利益,会驱使国家与其他国家及人民产生龃龉,威胁到别国的安全,无论其扩张与否。这样的背景状况,也产生了争夺霸权战争的危险。”[40]也就是说,“国家”基本就与“战争状态”紧密相连,永远在关注安全、扩张与霸权;但现在若要提出和平构想,第一步就得消除这种“战争状态”,为了宣示这一根本要义,我们得更换关键语汇,不再关乎国家,而与“人民”相关,名为“万民法”,用意在于,“我必须在合理的万民法的指引下重新规定主权权力,而否认国家传统的战争权利以及漫无限制的国内自主。”[41]可以说,罗尔斯正是把“战争状态”理解为全部问题的中心。

没有令我们失望的是,并不是每一位“民主和平论”者都错失了这一要点,“这一争论不过是提出了这个问题:为什么自由国家之间有着更少的根本利益之争,相反自由国家与非自由国家之间或非自由国家之间利益之争更为深刻? 为此,我们应该审视自由主义在同类国家间的所作所为:一种特有的对‘战争状态’的和平解决。这既非更为特别,亦非人所共有。”[42]

3. 双方对立的要点——掌控“战争状态”,或者根除“战争状态”现在让我们把问题集中到“战争状态”这个根本点上来。我们可以确定对立双方所具有的两个共同点:其一,都谈到了和平;其二,都谈到了“战争状态”,并且都是面对“战争状态”这个核心展开各自的和平构想。那么二者本质差异何在? 我们认为,差异在于对“战争状态”的不同处理。

现实主义主要为大国提供理论,它教导大国如何在“战争状态”中胜出。无法想象,普通小国胆敢发动预防性战争,居然玩得起实力平衡;现实主义丝毫不同情这些小国,在其理论中,它们只是大国手中的棋子。它预备教导的学生首先是真正有实力的大国,教导它如何拥有全世界,或者至少拥有属于自己的那一方天地;最终的教诲只有一条,就是凭借手中的实力,去掌控这个“战争状态”。现实主义的和平状态,就是那些从战争状态中胜出的大国,以超然的姿态反过来居高临下掌控这个“战争状态”,帝国和平与霸权和平固然如此,实力均衡下的和平亦复如是,其间的差别只不过是或者由一个大国单独掌控,或者是几个大国以某种默契共同掌控。

较之现实主义掌控“战争状态”,“民主和平论”则试图根除“战争状态”——它要求国家不再好战,也就是说,不但实际战争不可能,而且不再在战争状态中无休止地对峙。我们不能把民主国家不好战这个命题,仅仅理解为没有多少次具体战争;虽然没有真正发生一次战争,但都可以是十足的“战争状态”。如果我们只是认为,“民主和平论”并不深究“战争状态”这一命题,只需讨论一点具体战争事例,只需强调许多可能的战争并没有真正打起来,并且仅仅拘泥于一些关乎战争规模与烈度的具体参数,那么,“民主和平论”就完全构不成对现实主义的真正批判,而只是一些浅薄的文字游戏罢了,因为在“战争状态”这一前提下,现实主义依然是迄今最好、最有生命力的理论。

所以我们应该牢记,作为实现和平的路径,现实主义试图去掌控“战争状态”,“民主和平论”则试图消除“战争状态”,这才是二者对立的根本要点。把问题集中到这个要点上,有几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明确经验证明的方向,并消除无休止的论证泥潭。可以说,许多“民主和平论”者都没有紧紧扣住这一要点,虽然他们都在重复“民主国家不好战”这一说法,但绝大多数人并没有着力证明民主国家没有加强而是在消除“战争状态”这一要点,通常的做法是把“民主国家不好战”完全等同于“民主国家很少发动实际战争”,这就把问题的重心搞偏了,接下来自然就只能是分辨某某事件是否为具体战争,统计这些实际战争的数目,判断具体战争是否与民主国家有实质性的关系。许多反驳也就直接跟进,在战争的具体数目、性质等方面反复辩驳。然而,在大方向不明确的情况下,这样的辩驳发展下去的必然后果,就是争论双方一步步深陷于经验论证的泥潭。两相比较,这样的结果对“民主和平论”的反驳者更为不利,在成功反驳之前,“民主和平论”虽不成其为定论,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十分正确的或然命题,其理论合法性足以为现实政治所借用。但扣住是否加剧“战争状态”这个要点,反驳的方向就简单明确多了,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确证世界局势是否更紧张,比如考察对象国的军备竞赛是否大大升级等等。

其二,明确考察“民主国家不好战”之理由的标准。我们知道,“民主和平论”不唯统计大量所谓“和平事实”,还有基本理论层面的理由,因此我们也要深入考察这些理由,在基本理论层面展开反驳。作为考察的标准,我们强调,判断是否好战,在于是否加剧抑或缓和乃至解决了“战争状态”。

在理论分析中,“民主和平论”必须就“民主国家不好战”展开申辩,这里不再区分是对其他民主国家,还是对非民主国家,它必须就自由民主本身谈问题。我们也在是否加剧或缓和乃至解决“战争状态”这个要点上考察其申辩。

四、只有证明“民主国家不好与所有国家开战”,才可能解决“战争状态”问题

1. “民主国家不好与所有国家开战”依然是最终必须证明的命题

“民主和平论”自然应当给出民主国家爱好和平的理由。但在具体阐释上,“民主和平论”并不广泛证明民主国家不好与任何国家开战,仅仅试图证明民主国家不好与民主国家开战,并且补充强调民主国家对于其他国家则一样好战。这种曲折的逻辑不但矛盾,而且伪善。

它的逻辑是不通的。如果一国本身就是好战的,就应该是对所有国家好战;如果其本身就不好战,那么也应该是对所有国家不好战;如果有任何战争,那必须是出于某种具体的原因,而不是因为国家本身的性质。实际上我们也看到,“民主和平论”者强调民主国家彼此不好战的理由,最终也必定是对所有国家都不好战的理由,“民主国家不好与所有国家开战”依然是最终必须证明的命题。

作为民主和平的理由,最终只能在“民主”上做文章,其代表人物是鲁塞特。(1)民主制之所以更爱好和平,重要原因之一是“政治结构机制上的约束”,比如分权与制衡,代表各种利益的议会及其公开辩论,这些都会延缓或阻止战争。[43] 暂且不论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此类约束是否会延缓或阻止战争;但起码论证上有一点不妥,早有人指出,“如果民主制下的公民与政策制定者,特别在意人员伤亡与物资损失这些战争代价的话,那么一旦他们的国家处于战争边缘,这种在意就应充分显现,不当因其对手是否民主而有所不同:战争中的钱财损失总是一样的。”[44]并且,所谓制度制衡之类,不能直接证实民主国家好战与否,这些“虽与民主有关,但绝非其独有”。[45] 作为政治常识,我们应该知道,任何一个成熟伟大的政治文明,都拥有非常精妙的制度与权力制衡。显然,这一论证在方向上就错了,如果成立,那么民主国家就不应热衷于对非民主国家发动战争。[46] (2) 另一重要原因是所谓“民主的规范与文化”。[47] 为了避免论证民主国家对所有国家不好战,鲁塞特强调他并不想证明“在国际事务上,民主制天然就更为和平或更倾向于鸽派路线”,因为民主国家对外战争的许多事实已让这样的理论漏洞百出;于是转而强调“民主国家之间强有力的共识”,在处理民主国家间关系时“温良如鸽”,在处理对非民主国家关系时则未必如此,其效果源于民主国家双方内部民主和平倾向的同时外溢,这是双方共同造就的结果。[48] 表面上,这比较能解释民主国家为什么在与同类关系中不好战争,但与异类国家则更易于战争。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能改变问题本身,不过是一点点论辩的技巧,把争论的重点从根本性质转换到外部效果。诚然,从客观的外部效果上讲,民主国家只有对也同样具有和平倾向的民主国家才和平相处,对没有和平倾向的非民主国家则易于战争;但产生这样的外部效果,本质的原因并不在于是否与同样国家相遇,这种相遇与否只是促使产生客观效果的外部条件,本质原因在于民主国家本身,即必须证明自由民主本身就是不好战的,无论其是与同类相遇还是与异类狭路相逢。

所以作为民主和平的理由,无论是制度原因,还是相互间民主文化共识的原因,都无法同时证明民主国家彼此间不好战而对非民主国家好战,“民主和平论”最终必然要回到“民主国家不好与所有国家开战”这一普遍性命题。

2. 除非减缓或解决“战争状态”问题,否则“民主和平论”就无法真正成立要证明现代国家能实现和平,就必须证明其“不好战”,只有这样才意味着“战争状态”问题解决的开始。

罗尔斯《万民法》同时可以看做是一篇深度讲述“民主和平”的作品,其最终结论我们是否同意,这里暂不作探讨,但他的透彻理解与准确判断,无疑可以加深我们对民主和平问题的把握。罗尔斯讲得非常明确,要讲民主和平,关键在于消除现实主义的“战争状态”,传统国家概念里包含太多的扩张与争霸,虽然不一定爆发战争,但这些会让所有国家时刻处于战争的恐惧当中,是与和平根本相反的。那么,民主和平要成立,就必须证明民主本身就反对这种好战的国家政治传统。如果民主依然好战,虽然有一定的限定条件,但只要有好战的倾向存在,世界局势就没有缓解的时候。在反对好战的政治传统时,罗尔斯没有区分任何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也没有区分是针对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在这方面,他深入批判了民主国家的那些好战行动,“因此,我们来举出可称为宪政民主体制实际存在的重大缺点。毫不令人吃惊的是,它们经常干涉弱小的国家,包括某些方面不失民主的国家,它们甚至也为扩张的理由进行战争。”[49]如果读者还没有忘记的话,应该记得有多少“民主和平论”者千方百计为这些民主国家的干涉与扩张进行狡辩。但罗尔斯在论证的逻辑上就很干脆直接,没有精心设计那么多的曲笔,严谨的逻辑只能表明,民主国家若不好战,就应当是对所有国家都不好战,就应当不对任何国家发动扩张性战争。

罗尔斯这种前后一致的处理方式,尤其表现在他对民主国家对外合法战争的严格限定上。他没有像许多“民主和平论”者那样,容许民主国家对同类之外的国家发动任何战争,“事实上,自由社会不可能正义地要求公民,为获得经济财富及自然资源而战,更不用说为了赢得权力和帝国”,[50]如果有战争,无论是对谁发动战争,只有一个可能,即“只有当他们真诚而合理地相信,他们的安全已经遭到法外国家扩张政策的严重威胁,才会展开战争。”[51]罗尔斯并且对这类保卫自由民主的战争提出了种种严格限制,只有在最高紧急状态下才有所豁免,并对许多超出这些限制的战争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52] 固然罗尔斯的限制条件,未必就能在实际中很好地区分他所谓的合法战争与非法战争,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民主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哪怕是对非民主国家,发动扩张与帝国战争。

民主和平命题保留对非民主国家的好战,只会加剧世界整体的矛盾。“民主和平论”主打旗号是世界和平,但现在民主国家对其他国家是极其好战的,历史上战例比比皆是,如果对同类才爱好和平的民主国家,在世界一般国家面前一样穷兵黩武,甚至借民主之名发动更大规模的干涉或者战争,那么它不是剧烈地强化了世界的“战争状态”吗? 一种加剧“战争状态”的和平构想有何可能实现世界和平? “我们甚至无法肯定民主的扩大是否最终会减少世界上战争的次数”,[53]如若“民主和平论”倡行于世,我们甚至也不能肯定,康德所谓坟场上的永久和平是否会提前到来。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和平论”是伪善的,因为它讨好现实而牺牲严密的逻辑。如果考虑到“民主和平论”的实际用意,则所有的疑惑都解除了。这一用意集中表述就是,“民主和平论”可以使民主国家在拥有和平之名的同时,发动对其他国家的干涉与战争。可以引述多伊尔为证:自由主义造就和平地带的成就令人印象深刻,但在自由世界之外“也产生了同样令人印象深刻的对外政策失误”,“把利益冲突演变成自由十字军东征”,它的许多干涉“原本是为了创造新的自由社会,提高那些非自由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那些非自由国家“没有权利免于国际干涉,人们也不会认为它会尊重他国的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等等。[54] 在这些表述中,我们丝毫看不到对此类干涉与战争的限制,似乎只要扛起民主和平的大旗,就可以合法发动任何干涉与战争了。

我们也看到,之所以有这些实际的用处,刚好就因为民主和平的逻辑有那么一个特别的曲折,真是别有用心啊。罗尔斯对合法人权战争的表述,未必就没有被政治恶意利用的可能,但起码其理论逻辑要诚实严谨得多,没有伪善地利用和平之名以制造矛盾而曲折的逻辑,并百般辩解。而“民主和平论”这种玩弄理论的态度,是无法令人尊重的。从“民主和平论”的几度兴衰当中,我们就可充分看出它与美国意识形态外交的紧密相合,正是出于现实考虑而制造出了这一特别不合逻辑的命题。

是否为现实政治所用,在理论的范围之内我们暂且可以不管,但既然是一种理论,那就必须论证严密,合乎逻辑。既然是民主和平命题,那就必须是在民主这个问题上谈论世界和平,必须超越现实主义,解决“战争状态”问题,强调民主国家普遍不好战争与扩张,这样的和平构想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糟糕的是,我们看到,号称关注世界和平的“民主和平论”丝毫没有致力于解决作为世界和平关键的“战争状态”问题。进而,关乎世界战争与和平的关键是否就是“民主”问题? “民主和平论”所暗含的前提——“自由民主”是与“世界和平”根本相关的——是否是一个编造的、并无理论根基的世界和平假说? 有许多证据表明,关乎世界和平的是意义更为广阔的“现代国家”,其本质的属性并不在于是否实行民主制。对此我们期待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加深入的研究。

注释:

[1]远不能认为我们已有的讨论与批判,就驳倒了“民主和平论”,实际上我们还沿袭了对手诸多关键性的错误。关于国外争论的最后结果,可参阅: Tarak Barkawi andMark Laffey,eds. ,Dem ocracy,L iberalism,and War: Rethinking the Dem ocratic Peace Debate,Boulder,Colo. :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2001; Michael E. Brown et al. ,eds. ,Debating the Dem ocratic Peace,Cambridge,Mass. : MIT Press,1996。

[2]Dean Babst,“Elective Governments—A Force for Peace”,TheW isconsin Sociologist,Vol.3,No.1,1964,pp.9—14.

[3]这一时期的论著如: PeterWallensteen,S tructure and W ar: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820—1968,Stockholm: Raben and Sjogren,1973。

[4]如多伊尔在论文中特别注明,里根总统1982年6月8日在英国议会演讲中再次重申“一场全球民主扩展运动”,“依照传统渊源,这是最近的一次‘自由十字军东征’,它上承英国大宪章,下续本世纪两次大战以及冷战。”(《纽约时报》1982年6月9日)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2,No.3,1983,p.205.

[5]最为突出并被广泛征引的一种文献是: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

[6]相关主要论著不下40种,在本文第123页注①所列两本文集中可以查到。

[7]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8]Francis Fukuyama,“Liberal Democracy as a Global Phenomenon”,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Vol.24,No.4,1991,p.659.

[9]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

[10]总计约16篇,恕不一一列举,读者可以通过中国期刊网检索。

[11]SeanM. Lynn2Jones,“Preface”,inMichael E. Brown et al. ,eds. ,Debating the Dem ocratic Peace,p.ix.

[12]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p.209—212,214—215.

[13]肯尼思·沃尔兹:《冷战后的结构现实主义》,载于约翰·伊肯伯尔主编:《美国无敌:均势的未来》,韩召颖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页。

[14]Christopher Layne,“Kant or Cant: The Myth of the Democratic Peace”,International Security,No. 19,No.2,1994,p.39.

[15]David E. Sp iro,“The Insignificance of the Liberal Peace”,International Security,No. 19,No.2,1994,p.62.

[16]Jack S. Levy,W ar and the M odern Great Power System,1495—1975,Lexington: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1983,chap.6.

[17]David E. Sp iro,“The Insignificance of the Liberal Peace”,pp.62—65.

[18]妮科勒·施莱、莎贝娜·布塞:《美国的战争:一个好战国家的编年史》,陶佩云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146—150页。

[19]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215.

[20]Ibid. ,p.213.

[21]比如Christopher Layne,“Kant or Cant: TheMyth of theDemocratic Peace”; David E. Sp iro,“The Insignificance of the Liberal Peace”。

[22]Bruce Russett,“The Fact ofDemocratic Peace”,p.69.

[23]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211.

[24]Bruce Russett,“The Fact ofDemocratic Peace”,p.75.

[25]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p.216—217.

[26]Christopher Layne,“Kant or Cant: TheMyth of the Democratic Peace”,p.42.

[27]Ido Oren,“The Subjectivity of the‘Democratic’Peace: ChangingU. S. Percep tions of Imperial Germany”,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0,No.2,1995,p.154.

[28]Ido Oren,“The Subjectivity of the‘Democratic’Peace: ChangingU. S. Percep tions of Imperial Germany”,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0,No.2,1995,p.179.

[29]当然有研究指出,“民主和平论”并非全面批判现实主义,而只是想在某个局部取代现实主义,对此,我们认为,范围固然不同,但依其特性它必须否定现实主义原则,这种对立本身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30]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17.

[31]Ibid. ,pp.14—20.

[32]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4页。

[33]同上,第93页。

[34]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8页。

[35]同上,第104页。

[36]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1页。

[37]同上,第30页。

[38]同上,第50页。

[39]同上,第66页。

[40]约翰·罗尔斯:《万民法》,第31页。

[41]同上,第29页。

[42]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20.

[43]Bruce Russett,“WhyDemocratic Peace?”inMichael E. Brown et al. ,eds. ,Debating theDem ocratic Peace,pp.100—103.

[44]Christopher Layne,“Kant or Cant: TheMyth of the Democratic Peace”,p.12.

[45]Ibid.

[46]参阅David E. Sp iro,“The Insignificance of the Liberal Peace”,pp.52—53; Henry S. Farber and Joanne Gowa,“Polities and Peace”,inMichael E. Brown et al. ,eds. ,Debating the Dem ocratic Peace,pp.243—244。

[47]Bruce Russett,“Why Democratic Peace?”pp.90—99.

[48]Ibid. ,pp.90—92.

[49]罗尔斯:《万民法》,第57页。

[50]同上,第97页。

[51]同上,第96页。

[52]同上,第100—108页。

[53]肯尼思·沃尔兹:《冷战后的结构现实主义》,第36页。

[54]Michael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p.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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