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宗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02 次 更新时间:2024-03-2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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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胡锦涛在政治局第三十一次学习会上讲话指出,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要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这明确道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宗旨。

历史的发展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以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而建立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杰弗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标并不是以个人的商业利益为核心的,而是使“创造性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产,为任何人自由利用。”

对于商标这样的区别性标记的保护,他同样认为,那是为了使社会公众免受欺骗,减少选择困难这样的公众利益。时至今日,美国法院仍然认为:“与专利法一样,版权法将对所有人的奖赏作为次要考虑,奖励作者或者艺术家是为了促使其将创造性成果奉献给社会。”我国《专利法》确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中,“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等等表述都表明了公众利益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现在极有影响力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是确认,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激励个人创新来实现公众利益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要保护创新者在市场上获得利益的机会。通过这样的利益分配,使投资创新者和投身创新者的投资和付出得到回报,使社会创新事业得以延续。创新从来都是艰苦的事业,其艰苦不仅在于创新过程所需要的复杂的智力劳动,更在于创新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历史经验证明,不尊重智力创造、不能充分利用智力创造,知识得不到广泛传播,一个社会就难以进步和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体现了对智力创造活动的获得精神和物质回报权利的充分尊重。实践还表明,创新事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事业,多数的创新成果并不能变为商业利益,创新从来都伴随着无数次的失败。因此,面对创新,我们难免畏首畏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制度,就不能激发更多的人勇敢地投身创新,创新型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

显然,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对于创新者合理利益的保护,就不能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就难以使创新成果得以迅速传播,更难以形成生产力,因此,公众利益就无法得到更好实现。同时,和任何其他制度一样,知识产权制度也必须建立在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必然是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不关注公众利益,不是为了实现公众利益,那它就没有生命力,不会为社会公众所支持,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的重大意义,以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严格保护创新者权益为基础,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的前提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保护创新来激励创新,就必须使创新成为实现商业利益的基本前提。而要使创新成为商业利益的基础,就必须破除垄断,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创新才能不断涌现。而要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我们就要致力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其次,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意味着诚实信用,意味着最大程度地消灭假冒伪劣,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免受欺骗,意味着创新产品、优质品牌能够实现商业利益。再次,只有通过市场公平交换,才能使创新成果效益最大化,使创新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成果实现经济利益,使社会公众通过市场购买到价格合理的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

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关系的关键是处理好创新者与创新成果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创新的目标是形成生产力,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必须与商品化过程紧密结合。因此,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公众利益关系特别要处理好创新与创新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其中,通过市场机制使技术产品成为公平交易的商品是处理好这一关系的核心。这首先意味着创新者的创新成果必须受到严格保护,否则创新成果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这还意味着创新成果作为商品必须通过公平交易的方式实现商品化,否则,就可能出现权利人滥用权利、垄断市场或者创新成果使用者仿冒知识产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情况,我们就不可能实现上述目标;这还表明创新成果作为进一步创新的基础,其权利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首先就是要保护好知识产权,不断提高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使创新者能够在市场上充分实现合理利益。同时,要特别关注创新者利益与创新成果的分享问题,大力解决好创新成果商品化中的利益平衡,坚持把公众利益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宗旨,从根本上维护公众利益,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6月27日第一版,发表时题为《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发表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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