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片天空下两样的人生
两辆车:它们行驶在同一个街区的同一条道路上,但一辆是破旧的、不值钱的、满载大葱的农用拖拉机,它是一个农民之家的谋生工具,另一辆是簇新的、昂贵的、车牌号码为“黑AL6666”的宝马牌吉普车,它是主人炫耀财富、张扬身份的奢侈品;
两个女人:她们年龄相仿,都是贤妻良母,或许曾经有过同样的童年和青春、有过相同的希望和梦想,但人到中年之后,她们一个是起早贪黑、含辛茹苦、艰难求生的卖葱农妇,另一个是衣食无忧、生活宽裕、万事不求人的富商之妻;
两个家庭:都由丈夫、妻子和女儿组成,生活于同一方水土、同一片天空,但其中一家还徘徊在“今天不干活、明天愁粮米”的底层社会,另一家已经将大多数人梦寐以求的“小康生活”远远甩在身后,昂首阔步进入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上流社会。
不同的生活,相异的生存,两样的人生!这是一幅对比悬殊、反差强烈的舞台布景,描绘出两个不一样的世界,但是一场悲剧,让这两个世界交织碰撞到了一起。2003年10月1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用车与宝马车“亲密接触”,接着,疯狂宝马夺路狂奔,卖葱农妇命丧车轮,围观路人躺倒一地,重大伤亡哈市惊魂!农妇刘忠霞就此走完了她艰辛的人生,另一个女人——肇事者苏秀文当场被拘,一个月后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一个家庭残缺了,但中年丧妻的农夫代义权选择了“和解”和沉默,并与肇事者之夫关明波“处成了朋友”,另一个家庭破了财,尽管苏家主动赔付了27万元人民币(这也是一个普通肇事者根本赔不起的大数字),与死者家属和受伤者们分别达成“和解”,却遭到媒体和公众铺天盖地、劈头盖脸的指责和质疑。
二、社会差别的放大效应
“宝马车撞人案” 成为轰动全国的跨年度新闻,其热度甚至大大超过了剑拔弩张的台海危机。一时间,传言平地起,疑问满天飞。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省长儿媳还是平民妇女?民事和解还是花钱封口?依法办案还是蓄意偏袒?罪刑适当还是重罪轻判?每一个细节都有完全不同的版本,每一种态度都有完全不同的解读,每一处差别都造成思想的冲突,每一条裂痕都变成事实的鸿沟。
在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屡见不鲜、不容回避的现象:富人一天之内能办成的事,穷人可能一辈子也办不成,官员一个批示能解决的事,老百姓可能豁出命去也解决不了!如果没有充分可信的公开和透明,人们凭什么相信权势者对平民利益是公平和公正的?人们凭什么相信公检法部门在“宝马女士”苏秀文和“卖葱农妇”刘忠霞之间能够一视同仁?在特权和腐败甚为严重的现实环境中,公众和舆论的怀疑绝对是合理的。按照常规:一辆号码是6666的名贵汽车不可能属于普通人,车主不是大有来头、便是大有背景;一个开宝马车的富豪一定有更好的办法、更多的渠道、更强的能力与政府官员明打交道、暗通款曲,得到常人得不到的优惠条件和特殊待遇。一死十二伤的严重后果、苏秀文前后矛盾的供词、受害人和证人的法庭缺席、公诉人避重就轻证词“浓缩”的法庭表现、法医“死者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的奇怪鉴定、法院“判二缓三”的从轻发落,又怎能不让人生疑?如果疑问不能及时澄清,又怎能消解民间社会的激愤情绪?
但是,设身处地、就事论事,除非苏秀文是一个天生的恶魔,否则,“操作失误”、“交通肇事”仍然是一个更合乎常识、合乎常理的事故定性。除了“信不信我敢撞死你”、“100万摆平这件事”的坊间版本之外,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能够支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民间推断。即使苏秀文就是真正的高官儿媳,即使苏家就是有足以“摆平”人间不平事的无尽家私,即使关明波就是真正的黑社会头目,但是,不到万不得已,就算是真正有能力“搞定一切”的高官、巨富、黑社会,也还不至于要张狂到冒天下之大不韪,偏偏就敢于在大庭广众面前玩故意杀人的恐怖游戏。难道苏秀文不知道,腐败也有底线,民心也有容忍的极限?
但为什么多数的民众“偏执”地认为“宝马撞人案”交通肇事的定性和判二缓三的结果有背景、有黑幕、有交易、有隐情?一方面,有关方面“正在处理、不便公开”和“已经结案、无话可说”的傲慢态度,忽视了公众对细节和过程的知情权,等于有意放纵了传言和猜测去占领资讯的真空,另一方面,网民和媒体显然将身份等级、贫富差别及其社会后果、司法效用,过分地放大了。疑问不外乎来自于以下的假设:如果事情反过来,刹不住车的不是宝马车而是那辆农用车,被撞死的不是农妇而是那位富商之妻,躺倒一地的受伤者不是那十二个打工者和普通市民而是一大群“大款”和“大腕”,那么,又会是什么样的事故性质和审判结果呢?
“宝马撞人案”凸显出中国社会的分化和对立。开着宝马靓车的肇事者苏秀文和他的家庭被视为“权势集团”、“上流社会”的正式成员,而中国的大众——占人口95%以上的广大民众,分明还过着与刘忠霞类似的生活。如果苏秀文是上流社会的代表,那么刘忠霞便是普罗大众的缩影。在公众眼中,宝马车被“符号化”了,它代表财富、代表钱权关系和等级特权、代表来自知识精英的“理论关照”,而死于宝马车轮之下的农妇刘忠霞,却正如我们自己家里的母亲和姐妹,在权力和财富面前,她们永远只能远远地仰视着,因为与权力和财富的关系太疏远,所以更容易受到“上流社会”的歧视和伤害。
三、以司法公正弥补“社会分裂”
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塞缪尔.亨廷顿曾经精准地描述了社会剧变的分裂性后果: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当民众参与的能力超出政治体制“输出”的能力时,各种社会势力便呈现出赤裸裸的相互对立。社会飞速变革,不同阶层的民众得益于“相互联系的艺术”而被迅速动员起来,却因为制度发展的缓慢而处于分裂的状态。在中国,金钱与权力的隐秘联系是上流社会“相互联系的艺术”,而互联网络则正在发展着市民社会“相互联系的艺术”。
近几年来,贪官下台、富豪落马,大都得到民众叫好,于是,有人说中国社会有“仇官”、“仇富”情结,其实不然,这只是对政治参与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状况的消极反应。公众所不满的并非官员和富人,而是不满于自身权利的严重缺失。在孙志刚案、刘涌案和宝马撞人案中,民众的激烈反应,与其说是对金钱和权力的仇恨,不如说是对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积极追求。
可喜的是,新一届中央高层领导体会到了民意和舆论的善意,正在逐步扩大对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支持力度。与刘涌案一样,在宝马案中司法当局承受了巨大的民意和舆论压力,但是,这压力是他们本就应该承受的,没理由被当作额外的负担。如果警方、检方和法院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视为准则,他们本该早就做好接受民意检验的充分准备,本该打定主意通过向人民负责来落实向法律负责的法定职责。
公正透明的司法能够消除民众对金钱和权力的不信任,化解中国社会的内部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弥合因社会分化造成的体制裂缝。所以,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中,民意的压力还没有“干扰”到司法的独立,中国的司法也还没有体现出“从众”、“媚俗”的倾向,恰恰相反,民意的压力是促进行政和司法公开、公正、透明的可行方法,也是保障司法独立于钱权关系的低成本方案。
我们希望,在中央指令下对“宝马撞人案”的复查,能够将事件摊在阳光下,给民意一个满意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