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民主选举的建立,改变了农村的政治生态,大大提升了中国农民的自主和权利意识。但是,就在农村民主不断发展的时候,农村各种贿选行为相伴而生。由于对贿选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农村的民主选举正在遭受贿选的严重侵蚀和伤害。农村民主选举在某些地方已病入膏肓,不但贿选在不断加码,而且因选举发生命案的报道时有耳闻,选举造成农村不稳定因素,成为上访的热点,原因是法制不健全。近日,中办和国办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此通知无疑对治疗中国农村选举贿选毒瘤是一剂良药。
民主制度是一项好的制度,所以能在世界各国获得蓬勃发展,但民主也往往伴随着弊端,就像好的事情往往都会有缺陷一样,民主的弊端就是存在贿选行为。
从世界范围内的选举经验看,贿选是完全可以治理的。在早期西方民主选举初期也是贿选丛生,腐败严重。但随着民主发展,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比如说,通过明确的立法来界定贿选,并对贿选加以严厉处罚;通过建立选举中的“阳光制度”,对各种选举捐资加以规范和限制,并公布选举资金的来源;实行选举的秘密投票,扩大直选的范围等等措施,从而增加贿选的成本。
现在选举民主发达的国家,贿选已是很少见。我曾经请教一位外国专家,怎样防止基层贿选。他说很简单,只要真正实行公开竞争和秘密投票,就能避免贿选,即使有人愿意给选民送钱,秘密投票可保证选民不按贿选者的要求投票。这种情况下,直选的范围越大,贿选的成本就越高,而且也难以控制结果,所以贿选就很难显效。这样操作的关键是选举程序本身公正并得到有效监督。
我曾在台湾考察选举,贿选也曾在基层盛行。我也问过上述同样的问题,如果真正实行秘密投票的话,怎么能够保证受了贿的选民能投他的票呢?台湾朋友告诉我说,贿选往往需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才能保证这种贿选的有效性。如果真正实施公正的、秘密的选举,是能够避免贿选的。
贿选的问题本来是不难治理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农村,过去十多年期间,贿选之所以层出不穷,是因为规范选举的有关法律迟迟没有跟上,民主是需要有法律来保障,以规范做轨道,才可以正常运行。我们过去之所以频现贿选,就是因为长期放任不管。农村选举已经实行了20年,但法律连基本的贿选定义都没有说法。所以不公正的操纵选举就难免泛滥。一些乡镇领导为了操纵选举,也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选举。
选举的程序难以保证公正、公开和透明,这是造成农村选举混乱的原因。特别是出现了贿选和不公正的选举以后,村民投诉无门,得不到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导致不健康的选举病菌不断发酵。一些学者早就呼吁完善立法、界定贿选,对贿选行为给予处理,规范选举程序,加强对选举的指导和监督,但是过去迟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反应。立法的不作为,基层有关部门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放任,使农村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制度面临严重的威胁。这一通知将有利解决当前农村选举的危机和困局。
但是要实施这一通知精神,还需要有关立法机关采取积极行动,最好是通过地方立法方式把这些精神明确化、具体化、制度化。比如对贿选的界定,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做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选举中是否属于贿选的纠纷应有一个快速有效的裁定和处理机制,是贿选得到及时严肃的处理,才能真正解决贿选问题。
要解决中国农村的选举腐败问题,提升民主选举的质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真正重视民主建设,把它做为重大事情来抓,建立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村委会选举的责任制,使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失职人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才能使农村选举走出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