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老学是先秦诸子百家充分争鸣的产物,并最终“压倒百家”,成为战国中后期真正的显学。黄老学之所以能够“压倒百家”,是因为其学说在理论结构上具有超越于百家之上的明显优势,这一优势的获得,来自于对百家之学的整合,特别是对道、法、儒这三个最主要学派的基本理念的优化整合。
【关键词】黄老学;百家之学;整合;思想史
兴起于战国时期的黄老学是道家学派的一个分支,它是百家之学充分争鸣的产物,同时又对先秦学术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拟略述先秦黄老学对百家之学的融汇整合及其思想史意义。
一
春秋战国是中国思想文化史上无可争议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学术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春秋后期到战国前期,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创时期,先后出现了老子、孔子和墨子这三位伟大的思想家以及他们创立的学派,他们的学说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成就,奠定了中华思想文化发展的基础和基调。第二个阶段是战国中期到战国末期,这是一个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以百家争鸣为主要的标志。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第二个阶段的学术思想。
同第一个阶段相比,第二个阶段的学术思想主要有如下特点。首先,学派林立,儒、道、墨三大学派之外的另外几个具有原创性的重要学派如法家、名家、阴阳家、农家、纵横家、小说家等相继出现,并迅速达到发展的高峰。其次,各家学说之间争论激烈,真正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在此之前,学派的数目还不多,各学派尚处于独立发展的时期,由于地域的阻隔和交通的不便,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交流很少,为数不多的争论也主要发生在各学派的内部,严格意义上的百家争鸣可以说还没有开始。第三,各主要学派自身的理论建设获得了充分的发展,达到了鼎盛时期,出现了大师级的人物和标志性的、集大成的著作。例如儒家涌现出孟子和荀子,法家出现了代表三晋法家的商鞅、韩非和代表齐法家的《管子》,道家则出现了庄周。此外,名家的惠施和公孙龙,阴阳家的邹衍等,都是各学派发展的最高峰。第四,各主要学派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迅速的分化,促进了学术思想的繁荣。这些分化有的是学派内部在传承中发生的自然分化,如《韩非子》所说的“儒分为八,墨离为三”,有的则是不同学派的思想理论在广泛的交流和争鸣中互相影响、启发、借鉴、汲取而发生的。思想家们热衷于标新立异,没有哪两个人的思想主张是完全相同的,即使是师生之间和同门之间也不例外,他们“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取合诸侯”,[1] 百家争鸣迅速达到高潮。第五,学术思想的发展出现了趋同的态势,这同列国通过兼并战争逐渐走向统一的趋势是一致的。通过激烈的争鸣,各家学说的优点得以充分显现,逐渐为大家所首肯,缺点也得以充分暴露,为大家所规避。于是,百家之学一方面激烈争鸣,另一方面又在争鸣辩驳中互相影响、吸取、渗透、贯通,在很多问题上逐步形成了共识,“舍短取长,以通万方之略”[2] 成为了各家学说努力的共同方向,学术思想的发展遂逐渐呈现出交融、趋同的态势。我们如果将这一时期的学术思想同此前的作一个对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第六,百家之学的充分争鸣和交叉影响,使得学术思想间的一些新的组合、新的尝试、新的创造得以进行,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理论、新的流派,为学术思想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和新的方向。这些新情况使得学派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出现了很多犹如现代科学所谓的“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不难发现,此一时期的很多思想家的学说中都同时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学派的思想因素,以至于后世在对他们进行学派归属时经常发生困难,出现了不同的判断。这实际上正是反映了当时学术思想的发展和繁荣
黄老学就是战国中后期学术思想综合创新的一个突出成就,百家争鸣丰富的思想成果则为黄老学的出现积累了充足的条件。黄老学的形成和发展构成了一个重要的学术思潮,这一思潮集中反映了战国中后期学术思想的以上特点,对当时学术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持续性的影响,堪称那一时期真正的显学。已故著名学者蒙文通先生对先秦黄老学曾有过这样的评论:“百家盛于战国,但后来却是黄老独盛,压倒百家。”[3] 蒙文通先生的概括是准确的,近些年学界对黄老学的深入研究表明,黄老学在战国中后期的确是声势浩大,著名学者众多,著作也最多,对各家的影响也最大。
那么,黄老学为什么能够“独盛”并“压倒百家”呢?本文的讨论主要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其学说在理论结构上具有超越于百家之上的明显优势,这一优势的获得,来自于对百家之学的整合,特别是对道、法、儒这三个最主要学派的基本理念的优化整合。
在黄老学活跃的战国中后期,各主要学派事实上也都在互相吸取,但都是以本学派的理论为本位来吸收别家思想。黄老学则没有强烈的学派意识和门户之见,致力于将百家之学提供的主要思想成果进行全面的整合,使之融为一个有机的、开放性的整体,因此才拥有了综合百家的理论优势。构成黄老学的所有理论内容,单独看都来自原有的各家学说,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原创性的内容,但这些来自各家各派的思想理论一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便显露出明显的优势,非任何一家学派所能相比。黄老学作为一个学派,其基本的学术特征可以概括为“道法结合、兼采百家”。其“道法结合”的政治主张致力于用道家哲理论说法家政治,紧扣着社会发展变化的脉搏,适应了列国富国强兵的时代需要;其“兼采百家”的学术取向则汇聚了各家学说的优长,规避了它们的偏蔽,十分符合学术思想自身发展的规律和战国中后期学术思想的走势,从而引领了战国学术发展的潮流,成为那一时代真正的显学。
二
将道家的哲理同法治的政治主张整合在一起,用道家哲理为法治主张作论证,是黄老学最重要的理论创新。这一创新将道家和法家两大学派的理论优势结合了起来,形成了道法结合、以道论法的理论方向,由此构成了黄老学最主要的学术特征。
道家哲理同法治主张的整合,是时代向思想界提出的重大理论课题,是当时社会的迫切需要。战国时期,兼并战争渐趋白热化,富国强兵成为列国诸侯最迫切的愿望。为了富国强兵,各主要诸侯国都先后实行了变法,以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社会潮流,同时也成为思想家们最为关注的时代课题。先秦的诸子百家,对以法治国的主张事实上都是接受的,即使是坚持“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儒家也并不排斥法治,区别只是在于在何种程度上依赖法治和实行什么样的法治,以及如何处理法治同其他治国手段的关系。在先秦的各个学派中,对变法和以法治国主张最力的当然是法家。然而法家学说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理论性薄弱,其法治主张缺乏理论上的论证,特别是缺乏哲理方面的论证。为了使变法向纵深发展,为了使以法治国的主张深入人心,就必须弥补这一缺失,而法家学说自身并没有这方面的思想资源,必须借助于其他学派的思想理论,在此情况下,法家和道家的结合和优势互补,就成了最佳选择。在当时的各个学派中,道家学说在理论深度上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特别是以“道论”为核心的思辨哲学,可谓独此一家。以法治国的主张在当时由于最为适合富国强兵的需要而受到列国诸侯的重视,利用道家哲理为实行法治进行论证,这种理论需要便催生了黄老学。当时一批崇尚法治并欣赏道家思想的学者们发现,传统的道家学说虽然对法治不以为然,但其中崇尚自然、顺应天道、因任人的本性、反对人为干预等思想正好可以用来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论证实行法治的合理性、必然性和可行性。于是,他们便尝试着进行道、法两家的整合,用道家哲理论说法家政治,具有这一理论倾向的学者们就被后世称为黄老道家,道法结合、以道论法就成为黄老学最主要的学术特征。
道法结合、以道论法这一新的理论方向,是对道、法两家学说的成功整合。它发挥了道、法两家各自的优长,对此两家的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从道家的方面来看,它改变了传统道家疏离政治权力、漠视政治权威的一贯态度,转而与政治权力合作,积极探讨治国之道,使道家在现实政治的领域中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法家这方面来说,道家哲理的引进使其法治的主张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深度,避免了以往那种疏于理论、缺乏论证、对抽象的理论问题不感兴趣的缺陷,有力地推动了变法运动的发展。
最早进行道法结合、以道论法这一理论尝试的,是黄老学的奠基之作帛书《黄帝四经》。《黄帝四经》的第一句话,就是“道生法”,[4] 可谓开宗明义。这一命题集中地表达了黄老学的学术主张,确立了黄老学的基本思路。它将道家的核心概念“道”与法家的核心概念“法”结合了起来,揭示了道与法的基本关系——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这一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道生法”命题的抽象或表面的意义,是为法治确立天道观或形而上方面的依据,借此来伸张法的权威性;其具体或潜隐的意义,则在于申明君主的权力和意志也必须符合大道的要求,试图用大道这顶高帽来制约君权,避免来自高层的政治权力对法治的干扰和破坏。从“道生法”这一命题出发,《黄帝四经》推衍出了它的法治主张,此后的黄老学者无不循着这一路数论证他们的法治主张,如“以道变法者,君长也”,[5] “宪律制度必法道”,[6] “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等等。[7] “道生法”的命题首开整合道家与法家理论的先河,从“道”的高度论证了法治的必要性、可行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堪称是黄老学的第一命题,在战国学术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三
对儒家学说基本理念的吸取,是黄老学整合百家学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和重视道德教化,是儒学最重要的政治理念,黄老学吸收了这些理念,将其与法家的核心理念——“以法治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实现了先秦学术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在此之前,以《商君书》为代表的早期法家将法治同儒家主张的德政、礼治截然对立起来,完全否认德政的价值和道德教化的社会功用;以孔子为代表的早期儒家则继承了三代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坚持“为国以礼”和“为政以德”,他们虽然并不完全排斥法治,但仅是将其置于不得已而用之的地位。因而在战国中期以前,儒家和法家关于治理国家的基本思路和手段的主张大体上是处于对立的状态。黄老学者们最先意识到儒法两家的治国理念各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功用,不可偏废,遂开始了调和儒法的最初尝试,试图将此两家的合理性整合到一起,使其由彼此对立排斥变为联手互补。
最早进行调和儒法这一理论尝试的,仍然是黄老道家的奠基著作帛书《黄帝四经》。《黄帝四经》在大力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对儒家的德治思想予以了认真的对待和一定程度的吸取,这一态度集中地体现在其“刑德相养”的主张上。《十大经•姓争》阐述这一主张说:“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大意是说,正如太阳和月亮的协调配合才能使万物生长一样,德化与刑法也应该是配合和互补的,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是行不通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是古代思想家们在长期的政治实践和争鸣辩驳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和结论,正是这一认识开辟了刑德并举、儒法结合的理论方向。后来的黄老学者无不沿着这一方向继续探索,做出了他们的理论贡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的论断揭示了刑德并用的政治模式中刑与德二者各自的地位,德应该摆在彰显的位置,刑则只能是隐微的,这可以说就是数千年中国古代政治“阳儒阴法”或“外儒内法”模式的理论滥觞,具有非同一般的价值和意义。
调和儒法是黄老学为先秦政治理论的发展开辟的新方向,它成功地整合了儒法两家的基本理念,是一个极重要的理论创新,对于儒法两家的发展均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法家的角度来看,由于吸收了儒家关于德治与教化的主张,使得早期法家(或三晋法家)冷冰冰、阴森森的面孔变得温和起来,不再令人望而生畏,易于被大众接受,利于法治的推行;从儒家的角度来看,由于重视了法治主张的实用价值,使得儒家的德治理想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从而改变了传统儒家软弱无力的形象,使其更为适合统治者的需要。黄老学调和儒法,集中了儒法两大政治学说的理论优势,这一理论方向出现了之后,便成为了战国中后期多数思想家共同认可的政治理念,主导了该时期学术思想的走势,并最终形成了适合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需要的儒法结合、阳儒阴法的政治模式理论。因而可以说,黄老学的这一理论贡献的价值,无论予以怎样高的评价都不过分。
四
对道、法、儒三大学派基本理念的优化整合,基本上确立了黄老学超越百家的理论优势。此外,黄老学对当时活跃在百家之林的其他学派的思想也采取了兼收并蓄的态度,使之有机地融入自己的理论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阴阳家和名家。
阴阳理论早在春秋时期便已出现和活跃,但在战国中期之前,基本上还限于对天地万物的生成变化和各种自然现象的解释。黄老学接受了阴阳理论的基本思想,并对其做出了关键性的推进,将其引入社会生活和政治伦理的领域。此举不仅充实了黄老学的理论体系,也使得阴阳学说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实用价值。最先将阴阳理论引入社会生活和政治伦理领域的,仍然是黄老学的开山著作帛书《黄帝四经》。《黄帝四经》以阴阳观念解释季节的变化,把四季的推移看成是阴阳消长的结果,并将其上升到天人关系的理论高度,使之理论化、系统化,初步形成了顺天授时或敬授民时的思想,用大自然运行变化的节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农业生产进行总体性的指导。这一思想在后来的《管子》、《吕氏春秋》等黄老著作中得到了发展,并由指导农业生产为主发展为对人类社会活动的全面指导,特别是对社会的政治运作的指导。用阴阳理论指导政治活动,是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时教令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对四时教令的系统表述最早见于《管子》一书,《吕氏春秋》又予以充实完善,这种发端于黄老学的特色理论最终成为了阴阳家学派的主体思想,后又被儒家学派吸收,成为十二月令的学说,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
将阴阳之理应用于社会政治,还形成了黄老学的另一项颇具创造性的理论,这就是关于阴阳刑德的思想。如前所论,刑德理论是黄老学调和儒法的集中表现,而阴阳消长则为刑德理论提供了天道观方面的依据。《黄帝四经》的作者认识到,为政之所以要刑与德相辅并用,是因为人事必须符合天道,天道有阴有阳,为政就要有刑有德。刑与德的施行必须顺应阴阳运行的秩序,具体的做法是使刑德与四时相配,《十大经•观》提出:“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的主张,认为春夏两季阳气充盈,万物萌发生长,宜施行温和的德政;秋冬两季阴气上升,万物肃杀凋零,宜施行严急的刑政;又因为四时之序是春夏在先秋冬在后,所以要德政教化在先,再随之以刑政,这就是“顺于天”。阴阳刑德的理论是黄老学对古代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这一贡献实有赖于对阴阳学说的吸收整合,可以说,《黄帝四经》的作者正是从自然界阴阳协调配合的规律而悟出了刑德并用的道理。
《黄帝四经》的作者还把阴阳思想运用于社会伦理,论证人伦秩序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称》篇依据“凡论必以阴阳大义”的思想,将阳尊阴卑的原则贯彻于人伦关系的各个方面,如“主阳臣阴,上阳下阴,男阳女阴,父阳子阴,兄阳弟阴,长阳少阴,贵阳贱阴……制人者阳,制于人者阴”,并将这些概括为“诸阳者法天”和“诸阴者法地”,从天道观的高度确认了阳尊阴卑的不可移易性。这大概是关于阳尊阴卑的最早的系统论述,后来被儒家所吸取和大加发挥,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极为重大和深远。
黄老学整合百家,名家理论也在其视野之内。名家学说以“循名责实”、探讨名实关系为主要内容,这一学说也被黄老学的奠基之作《黄帝四经》整合到自己的思想体系中。在《黄帝四经》中,道、法、名三者形成了内在的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与后期墨家专注于思辨的逻辑学理论不同,《黄帝四经》注重的是将名实理论同道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对法治的论证,如《经法•四度》曰:“名功相抱,是故长久。名功不相抱,名进实退,是谓失道。“《经法•论约》亦曰:“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刑(形)名。刑(形)名已定,逆顺有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可见作者认为,名实相符便符合大道的精神,名实不符就是“失道”,因而要根据大道的要求来审查事物的名实是否相符,这不仅是决定逆顺、死生、存亡、祸福的关键,也是判断是非、曲直、黑白、真伪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黄帝四经》把名作为判断是非以正天下的标准和工具,此“名”实际上已具有了“法”的意涵和作用。《经法•道法》所谓“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建立形名、声号实际上就是立法,合于名就是合于法。可见,在《黄帝四经》中,名与法已经完全融为一体,二者的区别,不过是裁决者和执行者的关系而已。有了“名”作为道与法之间的中介,“道生法”这一黄老学的核心命题便显得更加顺理成章和易于理解把握。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家学说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形名”(或“刑名”)这一概念,便首见于上引材料中,《黄帝四经》的重要性由此亦可见其一斑。《黄帝四经》在“道”的名义下整合“名”与“法”,此后,名法结合的理论方向在黄老学的重要著作《尹文子》中得到了很大的发挥。黄老学名法结合的理论方向对法家学派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吸收了形名理论的后期法家,在理论的深度和逻辑的严密性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我们只需将早期法家著作《商君书》同后期法家著作《韩非子》加以对照,这一差异便可以清楚地显现出来。法家学派在发展的过程中,其理论性不断增强,道家的哲理同名家的逻辑学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所谓“名”的政治含义,乃是名分、名位,为的是确认和维护特定的等级秩序。孔子首先提出“正名”的主张,他认为治国应以“正名”为先,理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8] 人们多认为孔子要正的“名”是指《颜渊》篇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确实有这样的思想,不过他还没有将此两者联系起来的明确论述,也没有将“名”与“实”对应起来的论述。而在《黄帝四经》中,则明确提出了“名实相应”的命题,[9] 并明确指向了标示等级秩序的名分、名位。如上引《经法•论约》曰:“刑(形)名已定,逆顺有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道原》亦曰:“分之以其分,而万民不争;授之以其名,而万物自定。”《黄帝四经》的名实之论,使得“名”与“实”自此成为了中国哲学中一对重要的范畴,其贡献不能忽视。《黄帝四经》正名定分的思想也被后来的黄老学者继承和发挥,成为了战国中后期百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慎到、田骈、尹文、彭蒙等黄老学者和《管子》、《鹖冠子》、《吕氏春秋》中都有大量关于正名定分的精到论述和精彩例证,道家的《庄子》、《列子》,法家的《商君书》、《韩非子》,名家的《公孙龙子》,儒家的《荀子》等,也无不受其影响而热衷于此道。正名定分之论,可以看作是战国时期的一种社会思潮,其兴起同该时期的变法运动和列国君权的强化密切相关,各家各派都从自己的角度对正名定分加以理解和论证,《黄帝四经》则首开风气之先,大批黄老学者在这一思潮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儒家独尊之后,正名定分之论受到更高度的重视,日益完备并强化的纲常名教便与此有密切关系,这虽说是绍述孔子之遗说,然而其曾经吸取了战国黄老学相关的思想成果,这也是不能否认的。
参考文献:
〔1〕蒙文通.略论黄老学.成都:巴蜀书社,1987.
〔2〕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诸子集成.北京:中华书局,1954.
〔4〕余明光.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长沙:岳麓书社,1993.
〔5〕陈鼓应. 黄帝四经今注今译.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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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汉书•艺文志》。
[2] 《汉书•艺文志》。
[3] 蒙文通:《略论黄老学》,载《蒙文通文集》第一卷《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版第276页。
[4] 《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5] 《慎子•逸文》。
[6] 《管子•法法》。
[7] 《管子•心术上》。
[8] 《论语•子路》。
[9] 《黄帝四经•经法•论》曰:“知虚实动静之所为,达于名实相应,尽知情伪而不惑,然后帝王之道成。”
原载于《文史哲》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