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的再讨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13 次 更新时间:2004-06-30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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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网友们争论民主不自今日始,但有关到底什么是“民主”的讨论,却历史并不久远,而且几乎每一次掀起有关“民主”的讨论,赞成和反对的各方很快就会绕过“什么是民主”这个话题,单刀直入,批评对方在其他方面的荒谬,似乎“什么是民主”这个问题,不言自明,不必多费口舌。值得注意的是:不但一般网友有这样的倾向,而且据称学识渊博,见识广泛的“高级知识分子”——比如那位潘维博士——也很以这样的讨论方式为己任。我们真的那么清楚到底什么是民主吗?真的没有必要从理性和经验两个层面上厘清观念,然后再展开争论吗?

民主是否等同选举?

显而易见,民主不等同选举,非但不等同,而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旦弄不好会南辕北辙的关系。比如贿选,就是这样比较常见的关系。那么为什么贿选既不能等同选举,更加不能等同民主,而且和两者背道而驰呢?

贿选自然也是“选”,从给钱的人角度上看,他选择的是数字上的“多数”,从拿钱的人角度上看,他选择的是“钱”,似乎不是所谓“政治影响”,尽管两者事实上都在承认着钱应该对政治有所影响。但贿选的人,给钱的是认为政治民意合法化的过程本来就是虚妄的,不过因为民主是一种形式上的政治正确,不得已的过场。在这里,我认为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国际上通行的现象分析,那就是不管民主制度有多么大的毛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纸面上和口头上的这种政治正确。这是为什么呢?要是真的大家都不认为民主是非常有效,相对公正的政治操作方式,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遍及世界的“政治正确”,以致几乎所有的国家宪法里,或多或少地都承认民主的基本原则:权利来自人民。关于这个问题,容后再叙。

从选择钱的人角度上分析:比较选举这样的民主权利和“钱”所带来的“用处”,进而选择后者,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行为?这样的政治行为真的就必然的,毫无意义地证实了选举这样的“民主唯一形式”的无用呢?有没有具体实行民主选举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或结构性问题呢?大家都喜欢钱,美国的农民就喜欢钱上,绝不亚于中国农民。为什么美国农民较少贿选,中国农民就倾向于出售自己的“选票”呢?印度的选举比如在潘维先生那里是非常的不值钱的。但潘先生毕竟还没有提出印度农民出售选票过硬的统计数字来证明:只要是宗法或其他形式的传统强大的社会,就都一般性必然地是农民轻视自己的“政治选择权利”,这是为什么呢?巴西的农民选了十回,到底把一个可以给他们以比较现实希望的总统,在一年内,展开救济饥饿的活动,初见成效。这些是否说明就算中国出现了农民贿选,出售选票的“普遍现象”,也并非就一定可以证明“选举”反正没有意义,因此“民主”也就反正没有意义呢?(www.yypl.net)

我以为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否定的。为什么呢,容后再叙。

民主操作和民主的本质之间应该和事实上是什么关系?

民主操作有着不同的过程,从大处论:选举和实行社会信息与意见公平公开与最广泛参与,这是两个联系非常紧密,但不同的过程。两者互相补充,但不互相代替。取消了其中一个,另外一个就会遭到莫大的伤害,乃至被事实上取消。从小处上讲,就是选举也还有各种各样的选举,有公开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地方决定性的,中间层咨询性的,国际上认定型的,各个不同。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毫无疑问是因为即便是在“选举”层面上,民主的功用也是不同的。用选举来决定决策机构,这是一种功用;用选举来决定决策本身,这是另外一种;用选举来事后追认或者否决经过此前选举的政策决定者作出的决定,这非常明确不同的功用,截然不相浑淆。分析上把它们浑淆起来,恕在下不敬,如果不是真正不懂得什么是“选举”,那是不是还有别的用意,就不好猜度了。

这样多的“选举”和那个“民主”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以为最重要的关系就是必须至少从文本上承认和履行人民作为一切权利的起始和主体这两层意识,一层都不能少。以决定谁可以当“决策者”的选举为例。这样的选举首先针对的是决策人的资格(qaulification),而这里的资格是多方面的,不单是专业知识,社会影响力等等方面的。就算我们可以去嘲笑美国人甚至根据自己对候选人长什么模样来决定自己选谁,那最多也只能证明甚至“模样”和“丰采”也属于资格,而不能证明别的。为什么决策者的资格这么重要呢?因为假如决策者缺乏公众对他的资格上的认同,他就从根本上,从一开始失去了人们委托他以公职的信任。而为什么公众的信任如此重要呢?因为没有这样的信任,谁知道那个“一切权利来自人民”会不会有效?

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民主本质的另外一面,就是它的本体参与层面,我们会发现:之所以西方民主体制下很少有人大规模贿选,并非因为那里监督得多么严格,那个西方国家选举,都不会有什么联合国派人去监督。为什么?因为那里的公众即便没有选举时,也通过各种社会相对公开公平的方式来参与。参与的范围有“公众意见”的形成,“公众意志”的形成;“公众情绪”的形成;“公众理性”的形成,等等。这样的“公共xx”之有效,随时可以影响时政过程。某一个政策出台前后,倘使通过公开透明消息系统传出的消息和判断对这个政策非常不利,我们会发现特别是西方国家里的政党会真正地“见风使舵”,而不需要等待什么“选举”。

即便是从这些经验的角度作个别性的举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把民主和选举等同起来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这样的看法从一开始就假定了民主只应该是“操作”,而毫无本体意义;对民主只能做“管用不管用”的判断,而不需要也不容许做“应该不应该”乃至“必须不必须”的判断。前者的判断,尚且要看我们所说的“管用”是对谁管用,后者的判断就更加规定了,假如民主从本体意义上是必须的,那么我们必须想方设法把民主的操作改造到尽可能地符合民主作为政治本体的需要,比如规定选举必须是秘密的,比如规定选举过程必须有足够的有资格选民参加方能有效,比如规定任何成年人,无论其信仰肤色性别,都有同样的选举权,都是为了实现民主本体意义的进一步发展和改善,而不是也不容许是民主本身的替代。(www.yypl.net)

民主和“民作主”乃至和“为民作主”之间的关系。

民主的概念在中国往往会被民俗化地表示成为上面所说的两种,似乎这样大家就会非常明白地理解什么是民主了。我们知道民俗化表示虽然通俗易懂,但却往往带来一定的歧义,因此必须慎重,必要时必须不断通过公众讨论来澄清这样的歧义。

比如“民作主”的表达法。“民”是什么?它有集合和个体两个层面。从集合层面上说,“民”是一个现代国家里面所有被认为具有足够理性能力(注意:不是理性本身)的人的集合。这些“民”的成员要作什么“主”,对此有不同的分析。作自己的“主”,基本上是民主的“自治本体”,这一点,我在不同的文章里都讲过,这里不再赘述。假如要作的“主”超出了集合成员自己的范围,比如对外的战争,这时民主过程就会非常复杂。因为就算是要发动战争的“民”自己认为他们决定的行为,是为比如保护他们自己,因此属于“自主”,他们也无法否认他们行为的后果,必然涉及不属于他们范围之内的人。美国人要打伊拉克,不管你是否要解放那里的人们,反正你的炸弹是会落到那里人们的头上的,会杀死那里的人的,因此,你的“自主性民主”是否能够提供给你足够的行为合法性,就必须也必然会受到强烈的非常有道理的质疑,因为假如不质疑这样的“自主性民主”,就势必会用一群人自主性的民主来否认另外一些人的自主性民主权利。而假如出现这样的现象,民主作为一种人类政治本体理性,就会从整体上受到冲击,失掉一定的可信度。

民主在“作主”意义上的个体涵义是:每一个人都具有参与民主的足够的理性潜力,除非能够证明他的确不具有这样的潜力。从这个意义出发,民主一定是出于对人作为个体的充分尊敬的,否则不能称之为民主。我们可以去批评农民出售他的选票,甚至必要时规定一定范围内的选举义务,比如你固然可以留在家里不参与选举,但不容许你用比如出售“选票”的办法,使得对民意的询问大规模,不受惩罚的变形,等等。但不管怎样,即便是出售“选票”,那也是个人作为具有充分“理性潜力”在行为上的证明,这个行为是否合法,另当别论。但这个行为是一个符合民主精神的“自主行为”。

从这里出发,我们再来看比如潘维先生的非常荒谬之处:在潘先生看来,农民出售选票固然有他的道理,不过那样的道理唯一具有的社会性理性价值就是证明“海选”等于民主,民主在海选唯一代表下是无效的。上面我们已经论证了“海选”不等于民主;论证了即便是海选一时的失败,也不能等同民主毫无意义。而在个人层面上说,出现贿选行为,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这难道不是“非常民主”的过程吗?除了潘先生这个美国政治学的博士之外,我还没有读到这里那个人会说其实“贿选”是民主唯一真正的意义——所谓潘先生援引的那位名家的名言所道。大家都认为“贿选”是不正常,不合法因此必须得到有效纠正的。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社会的各种固有和新添的问题阻碍了中国人作为“个人”,行使他作为“意志主体”和“行为主体”的正常正当的权利。从农民“贿选”行为中,读出中国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农民不至于因为宗族黑社会乃至贪官的因素,对自己作为人(政治人和社会人)失去信心,这是正解——因为它最终认定了每个人都有这样意义上平等的,证明他具有理性潜力的人,而不是证明了别的。

至于“与民作主”,各位学友都有非常精辟的论述,恕不赘言。只想补充一点:合乎规则,合乎民主本意过程的“决策人”——比如合法选举认可的政府吧——当然会也当然必须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当然也必然成为在选举这个政府的人不断要判断是否合乎他们本意的议论主题。这个过程里,当然有“为民作主”的涵义。这我们无需讳言。(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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