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3期《同舟共进》的“同舟视点”刊出李锐《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文章以“心忧天下”的心情和令人肃然起敬的勇气,擘肌分理、无所顾忌地言说了在现时来讲是惊世骇俗的敏感问题,且直面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要言不烦,深中肯綮,诚挚感人,掷地堪作金石声。诚如萧蔚彬先生所言:“为了‘使国家真正走上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长治久安之道’,坦诚地说出他关于‘改革不合时宜的旧政治体制,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肺腑之言,用意恳切而心胸明朗。”读罢着实令人叹为观止,景仰不已。深深感受到李老的“肺腑之言”里面饱含着令人震惊的情见乎辞的深刻和巧发奇中的理性,颇值得人们“细心倾听”和思考。下面笔者仅就李老在“建议”中提出的有关“充分保证党内言论自由”的敏感话题谈点个人体会。
众所周知,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多年来在工作中所出现的重大失误,只有随着被称为第一代领导“核心”的最高领导人自然生命的结束,才能加否定和纠正。如,在我国只有在毛泽东去世后,才能宣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并对其进行彻底的否定。而原苏联斯大林时期出现的肃反扩大化等重大错误,也只有在斯大林去世后的若干年后才受到指责和批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造成以上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什麽呢?笔者以为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严重地压制了言论自由,长时期只允许终身在位、享有崇高威望和强大感召力且不受任何监督的最高领导人的一种声音存在。认为只有最高领导人的声音才是真理,而把与最高领导人的不同意见统统视为异端邪说,不许讲,不许说。政治问题不允许讨论,即使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治观点也不允许存在。在中国,毛泽东的话,曾一度被奉为“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的“最高指示”。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曾向全国发出号召:“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逾地尊循。”而在苏联,“斯大林总是有理”。苏联当红作家西蒙诺夫回忆:斯大林“每一次都是正确的,也不可能不正确”,虽然“越往后,这种正确性的假逻辑就越难以成立”。在斯大林声称“已经没有打击对象’的苏共十七大上,谀臣们称颂他“完全正确”,并建议把他的话“当作党的法律来贯彻执行”。在他领导下的党,随时准备“狠狠打击那些胆敢把布尔什维克真理变成讨论对象和怀疑对象的人”,并坚决不给“反对者以政治自由”和“合法存在的可能性”。如斯大林的女儿所说,这种精神高压“象一块巨石压在一切心灵、精神和思想上”。(2002年第11期《同舟共进》)最高领导人的声音为人们设计的最纯正的品质,是服从和牺牲;设计的最高人生角色,是“砖头”或“螺丝钉”;总之,就是要使人民成为最高领导人一种声音的自动服从的驯服工具。否则,有谁胆敢发表不同意见,公开批评最高领导人,轻者便受到有组织的批判、失去公职;重者则身陷囹圄,甚至失去生命。如,张志新之所以被杀,并不仅仅是因为“反对林彪、四人邦”,而是她对当时普遍存在的个人崇拜提出了批评:“无论谁都不能例外,不能把个人凌驾于党之上。”“对谁也不能搞个人崇拜”……涉及到到了毛泽东的功过是非。于是,她便成了“罪人”。人们因为发表“不同意见”、批评最高领导人而获罪,这就使得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缺少了极为重要的能及时发现问题的预警机制和及时进行良性调节的纠错机制。人民只能像撞大运似地将一切希望寄托于系天下安危于一身的国家最高领导人身上。而当其一旦犯了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错误时,所有的人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悲剧的发生而毫无办法,其后果自然是轻则经济落后、民不聊生,重则使社会陷于崩溃和灾难的边缘。
要从这种严重的政治体制弊端中走出来,唯一有效的改革措施,便是李老提出的:“充分保证党内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产生正确决策的基础。说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对党的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有权在上述场合批评任何党员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凡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实行表决,从中央到各级组织,一人一票,不能由‘一把手’说了算。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多数必须尊重少数;少数在行动上服从多数所作决定的同时,有权保留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仔细想想,李老的上述建言,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并无二致。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在所有这些自由权利中,最基本的自由权是言论自由。因为倘若不能确保言论自由的实现,其他各项自由权利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4页)而所谓言论自由即每个公民都有根据自己独立思考所得出的判断发表意见的自由,只要它不构成诬陷罪和诽谤罪。而言论自由的关键则是政治言论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的首要标志就是它对国家大事、天下大事有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的自由,并“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最高领导人“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1条)。因此,人民不同于最高领导人的意见是否可以存在或发表,能否公开批评最高领导人,是言论自由是否存在的根本标志。如果人民对国家大事、天下大事没有发言权,或者只能永远与最高领导人的思想观点保持一致,实际上也就取消了言论自由,遑论是国家的主人。再说,在民主政治不健全的条件下,不允许党员“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对党的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或者片面强调全体党员与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思想观点保持一致,禁止“在上述场合批评任何党员和党的最高领导人。”这就不可能纠正最高领导人在思想认识方面所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错误地批判彭德怀、在“文革”中打倒“刘、邓、陶”等即是证明。殷鉴不远,岂能不察?
李老关于言论自由的建言,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观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当年针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旨在加强书报检查制度的“书报检查令”辛辣地讽刺道:“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首先应当给它一种指定的表现方式!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要求脸红而不想尽力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在那长袍下面至少能预料有一个丘必特的脑袋。指定的表现方式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已。”马克思接着写道:“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一一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页)由此可见,马克思对控制思想言论是何等深恶痛绝。他竭力主张“废出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可是它却比人还要威风。”(同上书,第31页)“它不可能预防任何一种比自身还严重的危险。”(同上书,第74页)而实行言论自由,则“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认识又是聪明的首要条件。它是国家精神,这种精神家家户户都只消付出比用煤气灯还少的花费就可以取得。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它是从真正的现实中不断涌出而又以累增的精神财富汹涌澎湃地流回现实去的思想世界。”(同上书,第75页)同样,恩格斯也特别讨厌压制言论自由,晚年曾对社会民主工党内出现的粗暴地践踏“不同意见”和阻挠言论自由的做法深表不满,他愤然地写道:“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1页)列宁在世时就主张党内应该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争论,并通过自由讨论的方式使党择善而从,以保证党的重大决策不出现失误。他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不受任何限制地写他所愿意写的一切,说他愿意说的一切……拥护资产阶级‘自由批评’的先生们,在我们党内,也将要这样做。”(《列宁选集》第1卷,第649页)可惜,列宁的这些主张,在十月革命以后,并未形成制度,变成现实。
其实,毛泽东在建国前,又何尝不主张实行言论自由呢?他说:“对于我们,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格言,正是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7页)可以说在建国前,毛泽东在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方面,堪称全党的典范。有的老同志可能还记得,在延安上个世纪40年代初的一天,一声响雷击死了陕北河涧县一位年仅47岁的农民。他家里人口多,劳力少,生活非常困难。他的妻子在悲痛愁苦之中,骂了“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还骂了“毛泽东领导官僚横行”……当时,中央社会部受理此案,准备对她判刑。毛泽东得知情况后,立即加以制止,并把这位农妇请来,亲切称她为“妹子”,又让她喝水吃红枣。告诉她政府不但不对她判刑,还要批评有关部门,老百姓有困难不调查,不解决就该骂。当时,这位农妇听了很受感动,就大胆谈了农民公粮过重等问题。毛泽东听了后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减免征收公粮任务,并要求中央社会部作出深刻检查。毛泽东同志对这位“妹子”的“不同意见”的正确处理,使得当时的干群关系更加亲密,为后来夺取解放战争的胜利打下了牢固的民心基础。令人遗憾的是,建国后毛泽东同志逐渐失去了这种正确对待“不同意见”的民主作风,不能容忍不同思想的人。也少了平等待人,以理服人的宽容和大度。不管“不同意见”是否正确,必除之而后快。如李老所言:“搞一个人说了算,刘少奇、周恩来都难有发言权。刘少奇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上有不同的声音,就导致了那样悲惨的结局。”(2003年3月3日《21世纪环球报道》)毛泽东晚年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这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中国的不幸。
创造一个“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对党的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有权在上述场合批评任何党员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宽松的社会环境,实行言论自由,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在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历史教训反复证明,“消灭言论自由”,只允许最高领导人的一种声音存在,则有损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特别是肆意扼杀“不同意见”,使我们吃了多少苦头啊!痛定思痛,我们不能再吃一百个豆不嫌腥了。禁锢言论自由,扼杀“不同意见”应该休矣。
末了,笔者由衷地感谢《同舟共进》以罕见的勇气,为我们点燃了讨论噤若寒蝉的敏感话题的一道亮光;也为我们贫困饥渴的心灵,送来了一份颇有思想营养的精神食粮。
原载2003年第6期《同舟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