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苗:行业协会管理改革的比较研究

——基于双重管理体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1 次 更新时间:2009-03-3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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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苗  

引言

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是指有关行业协会管理的各种制度安排的总和,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来讲,是指政府以及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外部行政管理和合作制度,它也包括这种管理权力在相关政府机构之间的分配和协调制度,及其在行业协会之间以及会员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中的体现。[②]本文主要侧重狭义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即“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权力在相关政府以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分配和协调制度”,这种制度目前在中国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性、经济类的社会团体,其管理体制内嵌于社团管理体制框架内,遵循分级双重管理的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有的“政府管企业”体制的延续,方便各业务主管单位通过行业协会来保留对所辖地区的行业的干预和控制。由于双重管理体制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管理范围的主观随意性大,这种体制对行业协会的发展造成了多重不利影响,既影响了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社会合法性的取得,同时也影响了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的行政合法性地位的取得,因而在实践中造成了行业协会发展的滞后,进一步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另外,这种体制在无形中也增加了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程序和工作成本。

基于上述理由的存在,目前,NGO的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在向政府呼吁取消双重管理体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从中央层次的法律上突破双重管理体制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地方政府在实践层次上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出现了多样性、地域性的多种改革模式创新。针对近年出现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创新模式,2005年~2007年间,笔者选择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深圳、温州等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进行了采访和实地调研,同时对其他地区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创新进行了文献调研以及二手资料研究,然后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三类创新模式,进行纵向的历史性比较和横向的政府间比较,并进行综合评价以及理论探讨,以期对中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创新模式能够有总体把握和深入研究。

一、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研究

目前,学界已经注意到了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及影响,并且有不少学者就该体制的产生根源、发展过程、作用影响进行了阐述,并且从不同角度出发各地改革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有的还提出了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未来趋势和相应的政策建议。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

贾西津等人认为当前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中国行业性协会管理体制的地方创新主要有温州的准社会法团主义体制和上海的弱国家法团主义两大类,此外还有鞍山工经联“协会管协会”的改革方案,这些创新都体现了市场领域的需求,并且都将矛头指向双重管理体制,指出现行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滞后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③]

余晖认为中国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最主要的两种模式是上海的三元管理模式和深圳的新二元管理模式,但后者是更优选择,因为后者更有利于政会分开和行业协会的民间化发展。中央决策层的举棋不定、地方政府自主创新的主动性和空间、民营经济的自发需求等要素造成了目前行业组织改革发展的多元化和联邦化特征。余晖对未来行业协会管理模式的建议框架主要构成如下:(1)建立综合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2)建立过渡性的行业组织促进机构。(3)以工商联作为行业组织网络形态。(4)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为辅的行业组织管理体系。(5)行业协会立法。[④]

张冉件从法律角度梳理中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形成过程,从实践层面指出该体制在操作层面存在着垄断性、行政性、脆弱性和缝隙性等弊端, 尤其是可能出现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管理部门同时缺位或者多头管理等非此即彼的现象。以比较的视角分析了三种典型的模式创新,即上海的“协调”模式(三元模式)、温州的“统一”模式(二元模式)、广东的“集中”模式(一元模式)。指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未来变革趋势,即去行政化、专业化、协同治理化和合理竞争化趋势。[⑤]

二、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三类创新的比较

1949年以来,中国实施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直接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掌握和调控生产、流通、销售、分配等各个环节,企业缺乏独立自主的利益和地位,政府用部门管理体制代替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独立利益的凸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行业协会开始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部门管理逐渐转向行业管理,从80年代开始,中国转型期行业协会经历了一个“体制内生成”(存量转型)和“体制外生成”(增量突破)的双向互动过程。[⑥]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基本出于“政企分开”而非企业自发需求设立,因而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在人员、经费、场地、职能等各个方面往往依附于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真正代表行业利益;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基本是由民营企业自发组织而产生,比较独立自主并具有很强的向心力和行动力,但很多却面临着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困境。这种双重困境在很多程度上是由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造成的,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若干专门的政策文件,如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1999年、2002年分别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这些重要文件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对于行业协会改革的重视,同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各自实践进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予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以较大空间,在中央政府支持和行业协会需求的双重因素推动下,中国各地方政府对于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出现了不同的模式,归结起来,目前的管理体制创新主要分为三大类:[⑦]

(一)双重管理体制——新双重管理体制(二元——新二元)

这一类的做法主要是通过边缘政府部门来承接全部或部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根据承接的具体部门又可以分为两大类:

1、通过人民团体(工商联)来承接

在有关地方政府能否授权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上,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和不统一,[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联在组建民间商会、争取业务主管单位资格方面的自主性意识逐渐增强,尤其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地区,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例如2003年1月,杭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同意杭州市工商联作为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予以行文明确;2006年9月,温州市政府发文授权市工商联为由本会组建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⑨] 2005年3月,嘉兴市政府授权明确市嘉兴市总商会为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见表1)。

民营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组建起自己的行业协会或商会,作为与民营经济接触最多的部门,对民营经济负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责任的工商联往往成为这种需求的首要诉求对象,这是因为比较其他政府部门,工商联在吸引企业参与方面有很多的独特优势:①工商联其前身就是民间商会,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②相比较其他政府部门的官僚作风,工商联的工作相对比较务实,民营企业容易对工商联产生归属感。③工商联作为具有统战功能的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的政治资源,而成为工商联主管的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会长,则有利于这些会长向政府靠拢、更多的从中汲取政治资源。另一方面,基于转型时期新的“有为才有位”的发展思路的转变,浙江地区的工商联以行业协会和商会为工作突破点,积极主动的争取作为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的益处有:①沿袭了双重管理体制,对双重管理体制的触动比较少,改革的成本较少。②工商联作为一个综合性部门,可以打破旧有的部门管理体制,减少因部门利益带来的影响。③工商联作为政府序列中的一种,与其他政府部门有着良好的沟通渠道,可以充当商会和政府部门的中介,并在组团、外事等方面给予行业协会或商会很多便利。④解决了市场内生的行业协会或商会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困难。

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①对工商联的业务主管单位授权不明确,民间商会获取法人资格比较难,往往无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只能以工商联二级商会的形式存在,制约了这些行业商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②相比较其他政府部门,工商联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资源也相对不多。③在是否授权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上,由于缺乏中央政策的明确,使得授权问题的主观随意性和较大,而且地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2、通过官方发起的社团法人(工经联)来承接

工经联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社团法人,是工业经济领域行业协会的联合体,以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为会员,本身具有行业协会的性质,并且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能(见表2)。例如:2003年,鞍山市经委和民政局正式委托鞍山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为全市工业经济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2006年5月,河北省发文[⑩]提出: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各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统一变更为省工经联(省经团联)。

上述地区的改革措施与浙江部分地区授权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做法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不同的地方在于:①工商联是人民团体,属于政府部门的边缘序列;工经联是官办的社团法人。②工商联侧重发展民间商会,因而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工商联作用比较大,而且在发展民间商会方面表现十分积极。工经联涵盖的经济所有制范围更广,在作用在北方地区发挥得更加明显。

然而这一做法存在着许多弊端:①并未从根本上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因为工经联作为社团法人,同样要接受经贸委和民政局的双重管理。行业协会实际上还是间接的受到双重三维式的管理。②同样作为社团法人,行业协会或商会要接受工经联的管理,从法律来说,违反了“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③工经联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且实际的职能和资源有限,因而很难获得行业协会或企业的自发参与和真正认可。

(二)双重管理体制——三重管理体制(二元——三元)

这一做法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门的、临时性的政府机构在特定时期起到促进作用,负责统筹行业协会发展事宜,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话可以找这些政府机构作为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见表3)。例如:2002年1月,上海市政府成立行业协会发展署;[11]2003年,北京市成立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2004年6月深圳市新设立行业协会服务署。[12]

通过成立专门的、临时性的政府机构来具体负责行业协会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①这种新设的行政机构任务明确,可以集中精力专门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可以促进相关法规的出台和政策的落实。②作为综合部门,立场客观中立,加上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和资源,可以比较好的协调各部门利益关系。

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新的三种管理体制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成本:①对于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而言,在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又多了一个“婆婆”,相当于受到了三种管理体制,势必增加交易成本。②从上海、深圳地区的做法来看,这种专门的行政机构基本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机构而存在,在达到一定的改革目的后,往往面临着被合并或撤销,从而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也打了一定的折扣,而且这种改革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成本。

(三)双重管理体制——单重管理体制(二元——一元)

这种做法是一步到位,废除双重管理体制,即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或商会只需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即可(见表4)。例如:2006年3月1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对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突破性改革,在全国先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由民政部门来行使对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2007年,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深圳行业协会改革的新的目标是将原来的“二元制”变为简单的新的“一元制”,其改革目标是实现“三无”,即行业协会、商会“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

比较其他地区,广东省和深圳市在行业协会领域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做法具有根本性的突破意义:①这一做法不仅减轻了政府负担,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彻底进行。②有利于市场内生的行业协会或商会的自发产生,有利于建立起独立自主的行业协会机制,从而促进地区产业的迅速发展。民政部姜力副部长[13]对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评价是:“广东省、深圳市的行业协会已经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发展模式,现代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的雏形已经出现,这方面在全国是超前的,为全国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经验,使我们看到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和目标”。2008年4月,民政部正式将深圳市列为“全国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

总体来看,广东省的行业协会改革处于初期阶段,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困难,例如受到上位法(国务院1998年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一些规定的限制;个别部门和领导至今不愿退出行业协会;个别部门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以后,对行业协会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既不管理也不扶持;职能转移的同时没有做到“费随事转”;有的行业协会在“去行政化”后,因内部民主治理机制不健全,容易被个别大企业掌控。但总的来看,广东省的改革措施,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初步建立起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的新型关系,激发了行业协会发挥治理作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14]基本受到了中央政府、基层企业乃至学界的肯定。

三、深圳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案例

2004年以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以及民政部的行业协会改革“观察点”,深圳市近年来在行业协会发展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研究和配套改革,其行业协会体制改革的过程相对比较平稳,改革历程先后呈现了从二元模式——三元模式——一元模式的完整过程(前文已经有介绍),为我们观察中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较为连贯的观察材料,也为其他地区的改革和相关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

2004年,深圳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行业协会民间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同时,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再兼任行业协会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行业协会任职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要辞去所担任的行业协会职务。同年12月,成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局、市贸工局等23个政府部门组成,工作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的部署,讨论研究设计行业协会民间化各阶段工作的计划安排和重大事项,即使协调处理民间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2004年,根据中编办有关指示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深圳市委、市政府在政府序列中新设了行业协会服务署,统筹协调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集中行使分散在原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权,并在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注重协调处理好五大关系:坚持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新型关系;坚持培育服务与指导规范并重的原则,处理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支持不干预的原则,处理好业务指导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坚持协助不越位的原则,处理好业务指导部门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关系;坚持分工合作,共同促进的原则,妥善处理行业协会业务指导部门与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关系。

2007年初,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深圳行业协会改革的新的目标是将原来的“二元制”变为简单的新的“一元制”,其改革目标是实现“三无”,即行业协会、商会“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与深圳民政局下辖的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整合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下设副局级行政事务机构。至此,备受瞩目的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也在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后功成身退,传统的二元体制终于被一元体制取代,深圳市也成为国内最先实行行业协会一元化管理体制的城市。

通过一系列民间化改革,深圳市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原主管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基本脱钩,还原了行业协会商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15]2004年10月以来,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的发展初步实现了“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行业办会、会员办会”的特点。行业协会的组建实现了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向“政府指导、自下而上”的根本性转变,另外政府还通过设立行业协会专项经费、促进相关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建立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定期对话沟通机制、制定实施一系列条例和法律等积极务实的有效措施,促进了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新型关系的形成。

这些改革措施激发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目前深圳行业协会不仅已经基本实现了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存量改革”,而且已经进入整合行业和行业协会资源的“增量发展”阶段。深圳行业协会不仅涉及了深圳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四大支柱产业以及优势传统产业,覆盖了深圳市国民经济主要领域,而且大部分企业发挥了搭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为企业服务、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等重要作用,并形成了深圳行业协会在实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功能方面的显著特色。[16]

四、对三类改革模式的综合比较

从政府行政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以上三种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进行比较,从总体来看,以上三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模式存在着以下共同点:(1)保持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的地位不变。(2)取消原业务主管单位的部分不合理权限,弱化原有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的行政干预,打破原有的部门管理。(3)相比较过去更重视监管而言,目前新一轮的改革更注重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突出强调行业协会的民间化、市场化以及独立自主性。(4)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强调专业化和集中化。(具体可以见表5)这些改革措施一方面体现了当前中国的国家主导力量减弱、社会和市场主导力量增强,另一方面也推动着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

中国总体上属于法团主义国家,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相对,前者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实施,后者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实施。法团主义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不同利益得到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并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有效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限度。法团主义又分为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二者的基本不同在于主导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分布不同:前者说明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关系,其中国家的作用是主要的;后者说明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关系,其中社会力量主导者关系的秩序。[17]

目前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处于转型期,中央集权的力度逐渐减弱,市场经济的力量不断增强,社会自组织的规模和数量不断的增长,而且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方面的互动也越来越活跃和频繁,地方政府的管理创新也在不断的涌现和完善,这些事实证据都已经彰显出了我们这个转型期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目前中国已经开始从过去的国家法团主义开始向社会法团主义过渡,这一转型综合特征在行业协会领域表现的尤其明显,体现在:国家主导的部门管理开始向社会主导的行业管理转变,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关系上由“不平等——依附”向“平等——合作”转变,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逐渐由控制型、单一化的双重管理体制向支持型、多元化的新管理体制转变。将目前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创新模式进行排序,可以得到如下所示的排列结果:国家法团主义→三重管理体制→新双重管理体制→社会法团主义→单重管理体制→多元主义。

从上述的比较来看,未来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元化管理体制,也就是取消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仅保留登记管理机关,也就是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改革思路。然而,广东省和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体制改革方面拥有很多内陆地区和其他城市所不具备的先天优势,在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步伐和力度较大,其具体的改革模式在短期内可能无法被其他地区机械模仿。就目前的综合比较来看,新双重管理体制的做法可能更适合中国大部分地区的需要,也比较容易效仿和实现。比如由工商联等更加专业、与行业协会联系更加紧密、立场比较客观中立的政府部门来承接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具体而言,各地政府要根据原有体制的运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行业协会的生发等实际情况,进行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

五、总结

转型期中国行业协会的产生主要包括体制内生成和体制外生成两种基本途径,近年来这两大类行业协会在各自取得相应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集中体现在体制内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不足、体制外行业协会的行政合法性不足的双重困境,这与当前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行政改革、社会转型等多种要素都有着紧密联系,而现行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是造成这种双重困境的关键性原因。

目前中央政府大力鼓励培育发展行业协会[18],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推动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行业协会改革并不均衡,体现在:一方面在中部和西部等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主要进行的工作是“政会分离”,即行业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人员、场地、财务的分离工作;另一方面,在经济比较发达、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沿海地区,各地方政府已经初步完成了政会分离工作,并且相继进行了一系列逐渐深入的配套改革,并采取了政府职能转移、建立与行业协会定期沟通机制等做法来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总体来看,中央政府应当鼓励区域性、多元性的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体制创新空间,及时总结和提升各地经验,选择适当时机和地区进行试点性推广,为行业协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促进行业协会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进行改革,无论改革进行到什么阶段,在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中始终应该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第一、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性,充分发挥其行业治理的主体作用,这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在保证行业协会自治机制的前提下,应该使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总和最小化,即改革总成本最小化;第三、纠正以往对行业协会“重监控轻培育”、“重管理轻服务”、“重干预轻支持”的单一化倾向,促使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关系由“不平等——依附”向“平等——合作”转变。第四、改革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允许不同的改革模式同时存在,不能搞“一刀切”。

参考文献:

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2月

浦文昌主编《建立民间商会》,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2006》,《大地》行业与行业协会•2006专刊

孙春苗《各地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创新之比较》,《学会》,2008年第5期

张静著《法团主义》(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张冉《我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弊端、实践创新及变革趋势》,《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Comparison between Reformations on Governance of Trade Associations: on Dual-Governance System

[Abstract]: This article selects the three most representative models of reformations on dual-governance system of trade associations in China, compares them with historical materials and between governments, and introduces the Shenzhen´ experience.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 new dual-governance system of trade associations is more appropriate for most areas in China currently. To advance more reformations and developments of trade associations, this article also points out the basic rules through reformations, and suggest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the local governments' reformations, sum up them and enhance them, and spread them at proper times and areas.

[Key words]: trade associations, reformations, dual-governance system, comparison

注释:

[①] 孙春苗,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②] 该定义借鉴了余晖对“行业组织的管理体制”的定义,该定义中的“行业组织”即笔者文中的“行业协会”。具体见浦文昌主编《建立民间商会》,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222~223页

[③] 见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2月,第141~160页

[④] 见余晖《我国行业组织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浦文昌主编《建设民间商会——“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222~244页

[⑤] 见张冉《我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弊端、实践创新及变革趋势》,《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⑥] 见余晖《我国行业组织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浦文昌主编《建设民间商会——“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230页

[⑦] 见孙春苗《各地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创新之比较》,《学会》,2008年第5期

[⑧] 2000年2月,民政部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中,没有授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002年,新通过的《中国工商联章程》中明确自己可以作为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工商联作为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函》

[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2005]61号)

[11] 2004年6月在行业协会发展署的基础上又合并改组为上海市社会服务局,该局内设综合处、社会团体服务处、市场中介服务处、新经济组织服务处

[12] 2006年12月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和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将整合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13] 2008年4月7-11日,民政部姜力副部长率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北京市民政局、上海社团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到广州、深圳两地调查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情况,召开了11个座谈会,实地考察了4个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共135人进行了交流。

[14] 见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调研组《坚持改革创新,促进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广东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调研报告》,《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7期

[15] 201名在69家行业协会兼职的党政府机关已经按照规定全部脱钩;每家行业协会都有独立的基本帐户、会计从业人员和较为完整的财务年度报表;超过80%的协会通过租用社会物业、会员提供、购买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来解决,另有少数行业协会有偿或无偿使用政府物业,基本上没有与原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的情况。

[16] 见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2006》,《大地》行业与行业协会·2006专刊,第13页

[17]见张静著《法团主义》(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30页

[18] 2004年1月5日,在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题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推进民政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后要着重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公益性民间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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