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茜·弗雷泽:反规范的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0 次 更新时间:2009-03-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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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茜•弗雷泽  

南茜•弗雷泽/文 周穗明译

(文章说明:本文为南茜•弗雷泽教授已发表文章,由周穗明翻译发表在《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07年。值此弗雷泽教授访华之际,于09年3月北京在几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分成几个部分发表同主题演讲,与此文基本相同,故权做讲稿刊发。也特此感谢周穗明的翻译。——《世界哲学》编辑部)

作者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1947-)为美国纽约新社会研究学院政治哲学教授,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的领军人物之一。本文是她在法兰克福学派2007年布拉格年会上的主题发言。本文延伸了她与霍耐特(Axel Honneth)共同撰写的《再分配,还是承认?一种政治哲学交流》一书中提出的当代正义观。作者沿用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关于“规范”和“反规范”的概念,把当代正义理论归结为一种“反规范的正义”即“反思的正义”。其观点体现了承认理论的最新发展,旨在为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抗议运动提供新的理论基础。

在一些语境下,关于正义的公共辩论假设以规范话语为指导。争论者对正义所严格要求的既定条件存在剧烈分歧,然而,他们关于什么像是可理解的正义,却共享某些潜在的假定前提。他们共享关于有权提出这些要求的那类参与者(通常是个人)和将寻求重新调整的那类代理机构(通常是领土国家)的实体假定。此外,争论双方还共享关于活动范围的假定,它框定了其正义要求应当得到表述的对话者的圈子(通常是一个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的公民),它还划分出其利益和关系应受到重视的那些人的领域界限(同前)。最后,争论者还共享关于空间的社会理论假定,在这一空间中,正义问题可以被理智地提出(往往是分配的经济空间),也可以导向不公正的社会分层(典型的是阶级和种族划分)。在这些语境中,争论正义问题的人们共享了一系列潜在的假定,其相互之争采取了一种相对有规则的、承认的形式。通过制定一整套组织起来的原理和标示清晰的文法,这些冲突采取了“规范的正义”的形式。

当然,值得怀疑的是正义话语在上述描述的意义上在任何时候都是充分规范的。不可能存在令人满意的真实世界语境,其间关于正义的公共辩论被整体囊括在由一套既定的建构性假定所设置的限度之内。而我们永远不可能碰到每个参与者都享有每项假设的情况。然而,当导致规范性的情形的确出现时,人们有充分理由可以怀疑,它建立在对主流共识持异议者的压制和边缘化的基础上。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告诫,我们仍然可以在意味深长的意义上论及“规范的正义”。从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对规范科学的理解类推,只要其建构性假设仍然包容公众异议和不服从,正义话语恰恰是规范的。只要这些背离依然是私人的和表现为反常规的,只要这些背离不重叠或解构这一话语,那么,上述关于正义的公共领域冲突范围仍然是一种可承认的、因此是“规范的”形式。

依据这一标准,目前的语境是一种“反规范的正义”。恰恰在关于正义的公共辩论不断扩展的时候,它们越来越缺乏规范话语的构成特征。今天的争论者对正义主体的要求应当象什么,通常缺乏任何共享的理解,因为一些人支持集团和共同体,而另一些人只承认个体。同样,今天议论正义的人常常对矫正的代理机构也没有共同看法,因为一些人设想新的跨国的、世界主义的公共机构,而另一些人把他们的诉求限制在领土国家。通常,争论者对于对话者的适当范围也持分歧意见,因为一些人强调他们诉诸于国际公众意见,而另一些人则将讨论限制在有边界限的国家组织内。照样,现在的竞争者对谁有资格进入正义问题所考虑的范围常常意见不一,因为一些人依据全人类的标准,而另一些人将关怀限于他们的公民伙伴。此外,今天正义的争论者对能够提出正义问题的概念空间也常常存在分歧,因为一些人只接纳对再分配的(经济的)诉求,而另一些人还认可对承认的(文化的)诉求和对代表制的(政治的)诉求。最后,当今的争论者对于社会分层能够导致不公正往往也各持己见,因为一些人只承认民族与阶级,而另一些人还接受性与性别。

其结果是当前关于正义的辩论具有一种随心所欲的特点。分享共同前提的制度性力量的缺位,使辩论缺乏规范讨论的结构性形式。这对文明社会中关于正义的不规范争论显然是真实的,质疑对丹麦卡通逸事的繁复论证,在原则上始终是可能的,把这种情况领会为一种关于正义的反规范话语,胜于在一方面理解为文明的冲突,或在另一方面理解为自由的公共理性的演练。但是,反规范性也卷入了争论的制度化了的舞台,例如这种情况,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主要的存在理由,是要去规范为这一争端——美国最高法院对最近一个死亡处罚案例的审判中,关于引证外国法院的意见是否适当的争论——所作的正义论证。由于这些超越基本前提的争论不断扩展,背离比规则更少变成例外。反规范性远不止在争论相对稳定的领域呈现出不规范的外观,而且侵入了正义话语的中心区域。一旦出现第一序列的争论,它们就被用涉及谁计数和什么是危险的、有关种种建构性假定的元争论(meta-disputes)所覆盖。不仅真实的问题、而且正义本身的文法,都悬而未决。

这种状况决不是绝无仅有的。甚至最粗略的反思也暗示了一些历史的轨迹。反规范正义在欧洲的一个先前时代是作为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准备时期,当时封建制度的政治构想是拆分,而且领土国家体系此前还没有得以统一。另一个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期,当时初生的国际主义与在三个大帝国的废墟中复甦的国家主义发生冲突。在那些案例中,缺乏可靠的和固定的霸权,竞争范式崩溃了,使正义规范化的努力无法取胜。这些例子几无例外。可能的是,事实上,规范的正义在历史上是反规范的,而反规范的正义表现了历史的规范。

然而,对新近的发展,包括冷战秩序的瓦解、被质疑的美国霸权、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和全球化的崛起,今天的反规范性在历史上是特殊的、反思性的。在这些条件下,已建立的范式趋于不稳定,正义的要求轻而易举地从先前存在的规范性领域解脱。这是三大正义要求家族每一成员的情况:要求社会经济再分配,要求法律和文化承认,要求政治上的代表制。因此,在跨国化生产、全球化金融、新自由主义贸易和投资体制的激发下,再分配要求日益侵入以国家为中心的文法的边界和争论的舞台。同样,如果跨国移民和全球媒介川流不息,那么承认曾经区隔的“他者”的要求就获得了新进展,动摇着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文化价值视野。最后,在一个超级大国的霸权受到质疑、全球治理和跨国政治学的年代,代表制要求日益打破了现代领土国家以往的框架。在这一去规范化的情形下,正义的要求和反要求直接发生碰撞,它们并不共享其潜在的诸假定。无论其问题是再分配、承认,还是代表制,当前的争论表明正义话语的反常假象,它缺乏任何规范性的外表。

在这一情形中,我们熟悉的正义理论几乎没有提供指导。对规范正义的语境所作的明确表述,大都聚焦于第一序列的问题。什么构成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什么算作相互的承认和平等的尊重?什么构成政治代表制和平等发言权的公平条件?以共享的文法为前提,当我们遭遇涉及道德标准、社会分层和矫正的代理机构等各种相互冲突的假定时,这些理论不告诉我们怎样继续下去。因此,它们对处理反规范的正义问题无法提供概念资源,这就是现时代的特点。

哪种正义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提供指导?哪个理论化的类型能够处理这些案例——关于正义的第一序列的争论被以关于什么算作可理解的第一序列要求的元争论覆盖了吗?在这一评论中,我将提出在反规范的时代接近正义诸问题的方式。我须分三部分说。第一,我将在当代关于正义的争论中确定三个节点。然后,我将为澄清这些反规范性勾勒三个相应的概念方略。最后,我将为在反规范时代反对不公正的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作一些提示。

1、全球化世界反规范性的各个节点

我从勾画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新近争论开始。

声称为国内外的工人促进正义,发达国家的工会寻求阻挡其生产条件不适合国内环境、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进口。代表发展中国家工人的组织抗议,在这些它们目前不可能适应的进口标准中,这一表面进步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非正义的保护主义。辩论发生在国内和跨国公共领域两方面,第一种立场在提倡通过在民主国家层面求得正义的那些人中寻求支持,而第二种立场则受到全球正义的支持者和自由市场的商人们的拥护。同时,公司和国家在国际法律舞台上争论相关问题。例如,新大西洋自由贸易区(NAFTA)的仲裁小组听取了一个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的意见,认为加拿大相对严厉的环境和劳工法对贸易构成了一种不合法的约束。三人仲裁小组的美国代表就三方贸易的基础作出了对该公司有利的裁决。加拿大代表凭借加拿大全体公民的自治权裁定进行反对。墨西哥代表抛出了决定性的选票;作出了对该公司有利的裁决,并因此和美国人站在一起,他借助的是穷国的发展权利。不过,与此同时,这些进程的合法性是存在争议的。在跨国的公民社会中,示威者向新大西洋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全球经济的其他治理结构进行抗议。聚集在世界社会论坛的激进分子宣布这些结构是非正义和非民主的,为“来自下层的全球化”的可替代的框架而争辩。

这是“反规范的正义”的一例。穿越杂乱多样的竞争舞台,某些规范的,某些不规范的,某些主流的,某些旁枝末叶的,争论的诸焦点以令人眩晕的速度转换。而且,远非不言而喻,辩论的地形图本身就是争论的对象。离岸的争论者努力突破国内辩论的界限,正如民族主义者们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党人寻求将这些争论本地化。其间,国家和公司运作将这些争论容纳在地方仲裁制度内,正如跨国的社会运动竭力扩展这些争论。因此,在规范话语中已无可争议的论战的真正形式,在这里却是直接的争斗焦点。那么,正如他们争论的大量问题,争论双方也重申了深刻的分歧意见:关于谁有权利对谁、有关什么提出要求;关于这种要求应当在什么地方和怎么样得到检测;和关于谁不得不去矫正这些要求,如果它们得到维护的话。

反规范性在整体上并不是随便任意的,因为它们环绕三个主要节点集中发挥影响。第一个节点表现了对正义的“什么”缺少共享的观念。正义的实质仍存争议,这一实质与它牵涉的东西一致。假若正义是一个相比较的关系, 它比较的是什么? 哪些社会本体论的预定把构成良好与构成不良的要求区别开来?这类规范的正义被看作什么的问题是不言自明的,例如,当所有的政党用分配术语考虑正义的时候,由于涉及可分物的配置,这是典型的经济类的事情。相形之下,在反规范的语境中,正义的“什么”仍存在争论。我们在这里遭遇了无法分享共同的本体论的各种要求。在一个政党思考分配不公的地方,另一个党注意的是身份层级,并且还看到另一种政治支配。因此,连赞成现状是不公正的那些人,对于如何描述它也意见不一。

关于“什么”的分歧假定充斥于刚才描述的例子。在那里,海外工人的经济要求,目的在于分解保护主义屏障,这一要求维护分配不公,与领土公民旨在反击新自由主义侵蚀的政治要求相冲突,而新自由主义危害了有边界的国家组织的民主主权。其结果是,甚至在信念坚定的民主党人和平等主义者中,对于怎么样理解那种不公正,不管如何矫正它,都是共识的令人困惑的匮乏。正义的真正的“什么”是悬而未决的。

反规范性的第二个节点反映了对“谁”的正义缺乏共有的理解。正义存在的范围有争论,其框架在正义所申请的范围之内:谁在一个特定的事件中被算作是正义的主体?谁的利益和需要应当得到考虑?谁属于有权利要求平等关系的那些人的圈子?这类规范的正义被看作什么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当时所有的政党都把它们的争论设计为内在于领土国家的问题,因此将正义的那个“谁”与有边界的国家的公民等量齐观。相比而言,在反规范的正义中,“谁”是悬而未决的。我们在这里遭遇了互相冲突的正义争论的框架。一个政党根据国内的、地方性的“谁”来设计这个问题,其他政党则把“谁的”问题定位于区域的、跨国的和全球的。关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假定也充斥于刚才概括的例子,它包含了互相冲突的框架。在那里,一些争论者根据其国内影响评估加拿大的劳动规章,而另一些人则考虑对更大的北美地区的影响,并且还有另一些人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和全球人类的利益,期望走得更远。其结果是对于“谁”说了算缺乏共识。不仅正义的“什么”、而且“谁”都处于争论中。

反规范性的第三个节点表现了对正义的“怎么样”也缺乏共同的理解。这里的问题其实是程序上的:在一个特定的状况中,一个人应当怎么样对正义的反思确定相关的文法?一个人应当通过哪一标准和决定程序解决有关“什么”和“谁”的争论?在规范的正义中,这类问题并非产生于定义,因为“什么”和“谁”不存争议。相比而言,在反规范的语境中,由于这两个限定参数都悬而未决,关于“怎么样”的争论被引爆。此处,我们遇到了为解决这些争议的相互冲突的种种情节。在一个政党求助于国内条约权威的地方,另一党诉诸于联合国、权力的平衡和那些不断创造的世界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

关于“怎么样”的不确定性充斥于这里概括的论点。如果是那样的话,国家和公司期待新大西洋自由贸易区成为解决方案,而反新自由主义的激进分子期望以有影响的全球公众意见为宗旨的跨国大众斗争取而代之。因而,第一个求诉于争论解决方案的基于条约的地区性舞台,第二个求诉于缺乏产生和加强团结性决定的制度化权威的“世界社会论坛”。那么,这里对应当怎么解决关于正义文法的争论,就不存在任何一致看法。不仅正义的“什么”和“谁”、而且“怎么样”,都是悬而未决的。反规范性的这三个节点共同反映了先前主流文法的不稳定。今天关于“什么”的不确定性,表现了对正义问题的文法实质的去中心化理解。这里已经受到质疑的是把正义唯独和公平的经济分配同等看待的观点。这种理解构成了二战后数十年社会名流共享的观点。第一世界的社会民主主义、第二世界的共产主义和第三世界的“发展主义”,这些全然不同的政治文化相互对立,对“什么”的分配解释却都倾向于把非经济的不公正边缘化。把分配不公算作核心的不公正,它模糊了根源于地位层次的、错误承认的不公正,以及根源于社会的政治结构的错误代表制的不公正。

类似地,今天关于“谁”的不确定性表现了此前的文法框架的不稳定。既然如此,已经受到质疑的是现代领土国家是正义所适用的唯一单位的威斯特伐利亚观念。这种观念构成了战后时期大部分正义话语。这种观念与分配概念协力构成了遍及世界的异中有同的政治文化,虽然它嘴上服务于人权、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第三世界团结。有效的领土化的正义、威斯特伐利亚的结构把照顾的范围和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的公民相等同。对超越国界的正义职责进行约束,其结果将是严厉地限制,即使不是整体地排斥这一职责。构建一个有领土边界的国家的“谁的”机制,分散的或并立的,这一结构遮蔽了跨国界的不公正。

最后,今天关于“怎么样”的不确定性,表现了这种战后文法先前不为人重视的特征的新凸现。已经显而易见的,并因此可以争论的,是隐藏的霸权性假定。只要社会名流共有的正义话语由威斯特伐利亚的分配主义假定所主宰,就几乎没有对解决关于“什么”和“谁”争论的制度和程序的明显感知到的需要。在这样一种需要被认识到的这些时刻,将会假定强大的国家和私有者精英会解决那些争议,在各种政府间组织或烟雾弥漫的后屋中。结果将会阻碍关于“什么”和“谁”的开放的、民主的争论。

然而今天,这三个规范化的假设无一是不言自明的。分配式的“什么”的霸权至少已经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挑战:第一,受到那些承认政治学的不同行动者的挑战,这一挑战以多元文化主义者为中心,他们寻求让差异容纳那些寻求灭绝他们的种族-民族主义者。第二,受到那些代表制政治学的不同行动者的挑战,这一挑战以女性主义运动为中心,她们为国内的少数民族要求的权力分享安排争取选举名单的性别配额。结果,现在的游戏至少存在三个关于正义的“什么”的互相对抗的概念:再分配、承认和代表制。

此时,威斯特伐利亚的“谁”的霸权已经受到至少来自三个方向的挑战:第一,受到当地居民和地方自治主义者的挑战,他们寻求以亚国家单位中的照顾范围为基准;第二,受到区域主义者和跨国主义者的挑战,他们提议把正义的“谁”确定为更大的单位,如像“欧洲”或“伊斯兰”,虽然不是充分普遍的;第三,受到全球主义者和世界主义者的挑战,他们主张平等的考虑与全人类一致。因而,在现在的竞争中关于“正义”的“谁”至少存在四个相互对立的观点:威斯特伐利亚的、本土-地方自治主义者的、跨国-区域的,和全球-世界主义的。

最后,霸权性的“怎么样”的静悄悄的摆动受到民主期望总体崛起的挑战,因为所有这些类型的动员运动,都要求关于“什么”和“谁”的发言权。争夺霸权机制和结构,这些运动已经有效地挑战了国家和精英们决定正义文法的特权。激发关于“什么”和“谁”的广泛辩论,这些运动已经投入争论,把霸权假定、民粹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正义的“怎么样”观搁置一旁。

出现“什么”、“谁”和“怎么样”的对立观点,对今天关心不公正的人提出了一个主要的难题。由于某种原因,我们必须通过这些没有丧失第一序列正义的紧迫问题视野的元争论来运行下去。但是,由于所有三个参数同时处于争论中,我们已经没有抵抗的任何坚实基础。反规范性随时随地迫使我们面对。

2、为反规范的时代的正义建构理论的战略

哪一种正义理论能在这一情形下提供指导?为找到一种可信服的答案,人们必须从这个问题就近的一种稳定的观点着手。我认为,关键是要鉴赏反规范的正义的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肯定的方面是论争领域的扩展,因此有了挑战先前的文法省略了的不公正的可能性。例如,分配性的“什么”的去中心化补偿了错误承认和错误代表制的明显的、批判的、非经济的伤害。同样,威斯特伐利亚的“谁”的去规范化使“元不公正”的一种至今模糊的类型成为可能,“元不公正”被称为“错误框范”,其中正义的第一序列问题受到非法限制,因为当时分配问题的国家框架将全球穷人的要求排斥在外。如果我们假设,正如我认为我们应当的那样,错误承认、错误代表制和错误框范原则上归入真正不公正的目录中,那么,使它们模糊了的文法的不稳定必须归类为一种肯定的发展。这里因而是反规范的正义的好的一面:扩展了探讨不公正的可能性。

但是,反规范的正义也有否定的一面。扩展了的论争不可能由自身战胜不公正。克服不公正至少还需要两个另外的条件:第一,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其中各种要求能够得到公正的审视;第二,制度化了的代理机构和矫正方式。这两个条件在反规范的正义中都是缺位的。要求怎么才能得到公平的评估,不公正怎么才能在“什么”、“谁”、“怎么样”都存争议的语境中得到合理的矫正?因而,反规范的正义有否定的一面:在扩展了的论争中弱化了确证和矫正不公正的方式。

在反规范的时代将正义理论化的那些人,必须持续使这一平衡的双方都受到考虑。哪种建构理论能够同时稳定扩展了的论争并强化削弱了的裁决和矫正能力?我假装不提出一个完满的答案,而打算通过重新检测刚才描述的反规范性的三个节点来搜寻这些线索。依次考虑过的每一节点,都可以对关于怎样思考反规范时代的正义,告诉我们某些重要的东西。

2.1正义的“什么”:三个维度的参与平等

首先,考虑“什么”的问题。这里的问题是:哪一种方法能够验证弱化的分配主义主张,同时也为解决围绕正义问题对立理解的争端澄清前景。这种答案是:一种将多维度的社会本体论与规范的一元论相结合的方法。让我来解释。

为了证实扩展了的论争,正义理论必须提供公正地听取争论双方要求的前景。如果要避免预先排除这些要求,这一理论必须能够接受以正义的“什么”的不规范观点为前提的要求。如在包容性方面出错,那么,就应当从假设不公正以超过一种方式出现、而且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什么”观能够把不公正一网打尽开始。拒绝社会本体论的一元论,就应当把正义设想为对多维度的包容,每一维度都与一个解析清晰的非正义类型相关联,并通过一个概念清晰的社会斗争类型来显现。

考虑我已经间接提到的三种可能性。首先,从劳工斗争的观点可见,正义包含一个植根于政治经济学的经济维度,其相关的非正义是分配不公和阶级不平等。其次,大不相同,从多元文化主义层面斗争的观点可见,正义包含一个植根于身份秩序的文化维度,其相应的不公正是错误承认和身份等级制度。最后,通过民主化斗争的各个视角已看到,正义包括一个植根于社会政治制度的政治维度,其相关的非正义是错误代表制和政治失语症。

那么,关于正义的“什么”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在每一种“什么”和一种不可能被减化为他者的、真正的不公正相对应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可能被合法地排斥在当代建构理论之外。因此,关于非正义的本体论的一元论受到深刻的误导。与那些坚持对“什么”的单一一元论解释的人相反,正义更多地被看作是一个包括再分配、承认和代表制三个维度的多维概念。这样一个概念在反规范的时代是特别有用的。唯有通过在起点就设想全部三个维度的要求在原则上是可以理解的,人们才可能对包括多样的“什么”观的争论中所有提出要求者都给予公正的倾听。

但是为什么只有三个?刚才给出的例子暗示,通过社会斗争的中介,这一正义维度将历史地得到揭示。根据这一观点,社会运动揭示了正义的新维度,正义此时成功地确立为违反规范正义的确定文法的、模棱两可的要求,这种正义将反过来表明,它已经使社会运动成员遭遇的劣势模糊不清。但是在关于“什么”的新颖理解被广泛接受前的时刻,违规要求的急剧增加鼓舞了反规范的话语。在这种时候,正义的一个新维度是否正在被揭示,仍然是不明朗的。随之而来的是,任何在这些条件下将正义理论化的努力,都必须顾及这一可能性。任何人教条地排斥这一前景,表明他或她的想法不适应于这种时代。

怎么解释反规范时代的正义理论?一开始,人们必须依照这些观点具有可理解性和潜在合法性的假定,对提出要求者的不规范的“什么”观实施解释帮助。同时,这一理论必须通过思考,它们事实上是否确实运用了先前的文法所排斥的、明明是真实的非正义形式,来检测这种非规范的“什么”观:如果这样,是否这些新显露的形式植根于迄今为止没注意到的社会秩序维度中。在今天的语境中,这意味着原则上认可良好构成的和可以理解的至少三个清楚的关于正义的“什么”的观点:即再分配、承认和代表制。暂时包含这三个维度的正义观,以经济、文化和政治为中心,然而这一理论仍须向通过社会斗争揭露的更多维度开放。

不过,单靠自身,多维度社会本体论不是一个解决方案。一旦我们承认非正义的多样类型,我们就需要一个把这些非正义置于一个共同标准之下的方法。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全面支撑起多种非正义类型的规范原则。缺少这样一个相应原则,我们没有任何方法去评估那些不同维度的要求,因之也没有任何方法推进围绕多样的“什么”观的争论。

这样一个原则可能像是什么?我的建议是,要让全部三个维度的要求都服从于参与平等的支配性规范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正义需要允许所有人作为同等的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种种社会安排。关于作为参与平等的正义观,超越了拆解制度化障碍的不公正的方式,那些障碍妨碍了某些人作为社会相互关系中完整的伙伴与其他人平等地参与。作为放弃讨论的建议,这类障碍至少可具有三个类型。第一,人们可能由于经济结构被阻止充分的参与,经济结构否定他们具有他们为了作为同等的人与其他人相互联系所需要的那些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遭受分配不公正和资源分配不均的痛苦。第二,人们可能由于文化价值的习俗化的等级制被阻止按照平等的条件互相作用,文化价值否定他们必不可少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遭受身份不平等和错误承认的痛苦。第三,人们可能由于决策制度被阻止充分的参与,这一制度否定他们在公共商谈和民主决策制定中平等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遭受政治不公正和错误代表制的痛苦。

然后有一种说法,非正义的三个不同类型导致了一个共同的结果:在每一种情况下,一些社会参与者被阻止与其他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的相互交往。因此,所有三种非正义都侵犯了一个单一原则,参与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凌驾于那三个维度之上,并适合于让它们能互相较量。

这种说法的整体概念结构比它的精确细节更重要。这里极其重要的是,这一正义的“什么”观,把多维度的社会本体论与规范化的一元论结合起来。作为结果,它调和反规范正义的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由于其本体论的多维性,它确证规范化的分配主义的主张。约定错误承认和错误代表制在原则上是真实的不公正,它对违反先前文法的要求提供公正的倾听。同时,由于其规范化的一元论,这一方法把三类非正义置于一个共同尺度下。对参与平等的支配原则提出再分配、承认和代表制的要求,它创造了一个能适合三者整体的单一的散漫空间。因此,这一方法提供了评估反规范话语条件下各种要求的前景,正义的多元的“什么”观在这里交叉。

可是:一个重要问题仍然存在。参与制的平等在谁之中?谁被正确地赋予权利去与谁平等地参与哪一种社会的相互关系?除非我们能找到一种选择正义的“谁”的适当方式,否则,这一通往“什么”的方法将没有任何用处。

2.2正义的“谁”:错误框范和受制约

因此,我转向反规范正义的第二个节点,关于“谁”。对这一问题,迫切的需要也是容纳反规范正义的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哪一种建构理论能够稳定威斯特伐利亚框架的主张,同时还能澄清围绕关于谁说话算数的相互冲突的观念的种种争论?简短的回答是:同时建构实质的和反思的理论。让我来解释。

为了框范扩展了的争论,对反规范正义的反思,必须向已经被错误地框范了的第一序列正义问题的要求开放。为了确保这些要求受到公正的倾听,人们必须在起点就假定,错误框范的不公正在原则上可以存在。因此,反规范正义的建构理论必须是反思的。为了让参与平等的原则适用于分配、承认和代表制等第一序列问题,人们必须能够跃上后一个层面,框架自身在那里处于争论中。只有通过成为反思性的,人们才可能把“谁”的问题理解为正义问题。

人们怎么才能产生反规范的正义中所需要的反思性?我建议的战略汲取了这一政治维度的一个与众不同的概念。在这个范围内,我已按通常方式把这一维度看作是对“普通政治的错误代表制”的不公正的独有关心。这些是发生在一个其边界和成员都已假定是固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不公正。因此,普通政治的错误代表制出现在政治决策制度拒绝某些人的时候,这些人在原则上被认为是有充分参与机会的同等的成员。最近,这种不公正已经在普通政治代表制中引发了变化的要求­——这些要求一方面围绕着选举名单的性别配额、多元文化权利、本土自我治理和分省自治,另一方面,要求竞选财政改革、重划选区、比例代表制和累积(cumulative)投票。

同样重要的事情是,这些不公正仅仅叙述了故事的一半。除了产生在有边界的国家组织框架内的普通的政治不公正以外,我们还可以使一个第二层面,“元政治不公正”概念化,这一层面是作为政治空间划分为有界限的国家组织的结果出现的。这个第二层面可理解为错误框范的不公正。这类不公正发生在以这样一种方式绘制国家边界线之时,它错误地否定某些人全面参与已被授权的正义争论的机会。在这类例子中,那些被划定为非成员的人被错误地排除在他们有权利对关系到分配、承认和普通的政治代表制的政治体制进行思考的领域之外。此外,即使当时被排斥于一种政治之外的那些人又被收纳为另一政治组织的正义主体,不公正依然存在——只要政治划分的这种结果把正义的一些相关方面挪到它们的领域之外。一个例子是这种方式:假设是平等的主权国家的国际体系以全球贫困为代价,不公正地操纵政治空间。

尽管他们不使用这一术语,错误框范的概念含蓄地传递了许多与世界社会论坛相关的、“另一个全球化”的激进分子的要求。在他们眼中,威斯特伐利亚结构是不公正的,因为它以阻碍许多贫穷的、在挑战压迫他们的暴力中受到轻视的人的方式,瓜分政治空间。把他们的吁求疏通到相对无能力的国内政治空间,如果不是全面失败的国家,这一框架将隔绝海外大国的批评与控制。在那些与正义领域隔离的人中,是更强大的掠夺性国家和跨国私有者力量,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跨国流通投机者和跨国公司。受保护的同样是这些全球经济的治理结构,它们设置相互作用中的剥削条款,然后为它们免除民主管理。最后,威斯特伐利亚结构是自我封闭的,因为这些国家间制度的体系结构排斥制定正义问题的国际民主决策。

这至少是世界社会论坛的吁求。他们的关注属于我们的正义的第二层面,元政治层面,这一层面包括了错误框范的许多错误。导致了正义的第一序列框架也许自身是非正义的可能性,这一层面把该框架的问题理解为正义问题。作为其结果,这一层面提供了对关于反规范正义中“谁”的争论进行解析的反思性。然而,反思性靠它自身并不是一个解决方案。只要我们接受这种错误构成能够在原则上存在,我们就需要一些决定它们在何时何地事实上存在的方法。因此,对于反规范时代的正义理论需要一个适于评估这些结构的实质的规范原则。缺乏这样一个实质的原则,我们没有任何方法去评价这些替代性,因此也没有方法去任何澄清围绕“谁”的彼此冲突的理解的争论。

看起来什么可能会是评估这些结构的实质的原则?目前有三个主要候选者可供选择。成员资格原则的提议者建议,通过求诉于政治属性的标准,解决关于“谁”的争论。因此对他们来说,正义从个体的集成向伙伴主体的转折,是已分享的公民权或已分享的国民身份。因为这一方式以政治成员身份为基础,给各种框架划界,它具有以现存体制的真实性和广泛拥有的集体认同为基础的优势。但是,力量也是它的弱点。在实践中,成员资格原则实在太容易适合于认可有特权的、强大的、排斥性的国家主义,因之保护已经建立了的框架不受批判的审视。

那么,不足为奇,一些哲学家和激进主义者期待转向人道主义的原则。寻求一个更有包容性的标准,他们建议通过求诉于人格标准,解决关于“谁”的争论。因此对他们来说,正义从个体的集成向伙伴主体的转折,是对有区别的人性特征如自主性、合理性、语言和承受苦难的能力的共同占有,因为这一方式在人格的基础上给各种框架结构划界,它对排斥性的国家主义提供批判的检验。然而其高傲的抽象性也是它的弱点。傲慢地忘却现实的和历史的社会关系,它不由分说地让身份与每个人对每件事的反应相符合。采取这种以一概全的全球人性框架,它封杀了不同问题需要不同的正义框架和尺度的可能性。

那么可以理解地,另一群哲学家和激进分子同时拒绝排斥性的国家主义的成员资格和抽象性的全球主义的人道主义。倾注于建立跨国正义的概念,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的支持者建议,通过求诉于互相依赖的社会关系,解决关于“谁”的争论。因此对他们来说,使一群人形成正义的伙伴主体,是这些人在一个因果关系之网中客观的相互纠缠。这一方法具有对成员资格的自私自利观念提供批判性检测的价值,同时还得到社会关系的认可。但是,这一方法通过客观主义地构思这些关系,它按照因果关系,有效地把“谁”的选择归入主流社会科学。另外,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变成了蝴蝶效应反证法的斩获,它认为每个人都受每件事的影响。这一原则不可能识别道德联系的社会关系,在抵制它寻求避免的以一概全的全球主义中陷入麻烦。因此,它也不可能对决定反规范正义中的“谁”提供可辩护的标准。

既然成员资格、人道主义和影响力各有缺陷,那么哪一种真正的原则能帮助我们评估反规范正义的对立框架?我建议将错误框范的解释提交给我将称呼的所有人受制约的( all-subjected)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受制于既定的治理结构的那些人具有作为与之有关的正义主体的道德标准。按照这一观点,从人的集群转向正义的伙伴关系,既不是已分享的公民身份或国民身份,不是抽象人格的共同占有,也不是因果的相互依赖性的明澈事实,倒不如说它们共同受制于一个治理结构,该结构设立了治理他们的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就任何这类治理结构而言,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使道德关怀的范围与受制约的范围相匹配。

当然,每一件事都仰仗于我们如何解释“受制于治理结构”这一短语。我从广义上理解这一表述,因为它包含着多样形式的权力关系。治理结构不受国家的限制,还包含产生可实施规则的非国家代理机构,这些规则构成社会交互关系的重要序列。最明显的例子是设置全球经济的基础准则的代理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但是也能引证许多其他例子,包括各种跨国结构的规章——管理环境(京都议定书),原子和核能(国际原子能机构),治安(国际刑警组织),健康(世界卫生组织)以及民事管理和犯罪诉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犯罪法庭和国际刑警组织)。在诸如这类代理机构管制大规模跨国人口的范围内,人们可称是受制于后者,即使这些规则制定者不对他们管理的这些人负有责任。既然这是治理结构的广义理解,“受制约”这一术语也应当得到广泛的理解。不局限于规范的公民身份,或甚至也不限于陷落在这样一个国家权限内的更广泛的情况,这一概念还包含进一步的情况,即受制于管理方式的非国家和跨国形式的强制权力。

以这一方式所理解的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为评估框架结构的不公正提供了一个批判标准。如果和仅仅如果每一个人都受制于那些治理结构——它们管制与平等考虑相符的社会相互作用的相关序列——事情应当得到框范。而且,基于这种考虑,一个人已不必怀疑是该结构正式公认的成员;他需要的只是服从于该结构。因此,作为被其治理结构强加的结果,已从全球经济中不知不觉地分离出来的次撒哈拉非洲人,算是与全球经济相关的主体,即使他们不被正式承认为参与全球经济。

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矫正了先前原则的主要缺陷。与成员资格不同,这一原则戳穿了排斥性的国家主义的自私遮蔽,以致于把错误构成的不公正视为可能。与人道主义不同,这一原则通过注意社会关系,克服了抽象的、包罗万象的全球主义。与影响性不同,这一原则通过确定社会关系的相应道德形式,也就是受制于一个治理结构,避免了无差别性的蝴蝶效应。完全不是以单一的全球的“谁”取代威斯特伐利亚的“谁”,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阻止了所有以一概全的正义框架。在今日世界,我们所有人都受制于多数不同的治理结构,某些当地的,某些国家的,某些地区的和某些全球的。因此,将有必要就不同问题的多种不同框架划定界限。可以为不同目的标出“谁的”多数,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去应用哪一个框架——并因此,谁有资格与谁在一个既定的场合得到平等的参与。

然而,就这一建议而言,其具体细节远不如全部概念结构重要。这里至关重要的是,这一方法将正义框架的反思性质询与实质性的评估原则结合起来。以这种方式,这一方法调和反规范正义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由于其自我反思性,错误框范的概念使维斯特伐利亚结构的主张有效。因为它被定位于元层次,错误框范的概念容许我们接受正义的第一序列问题已经被不公正地框范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其实质性的特征,这一方法提供了评估正义的多样性的“谁的”方式。通过遵从所有人受制约原则已提出的各种框架,能使我们掂量出它们相对的优点。因而,这一方式对澄清反正义的时代关于“谁”的争论持有值得考虑的许诺。

可是:另一个重要问题仍然存在。我们应当怎样准确地实行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通过这些程序和过程,这一原则能够被应用于解决在反规范时代谁说话算数的争论吗?除非我们能找到一个定位正义的“怎么样”的适当方式,否则这一方法对“谁”将毫无作用。

2.3 正义的“怎么样”:制度化的元民主政治

最终,这使我提出“怎么样”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诀窍也是容纳反规范正义的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哪一种正义建构理论能够框范扩展了的争论,同时还能澄清其中对正义“怎么样”没有共享理解的争论。简短的答案是:立即建立对话和制度化的理论。让我来解释。

为了框范扩展了的争论,反规范时代的正义理论必须放弃在先前思考中已经表面化了的两种方式。首先,它必须悬置强大的国家和私有化精英应当决定正义文法的那种霸权性假定。如我们所见,这一观点放弃了规范的正义话语,在有关“谁”的争论中是十分少有的,并局限于在烟雾弥漫的后屋中解决问题。可是,当今天各种社会运动争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时,他们正是在挑战这种特权­­——通过把处理该体系问题的单一事实作为广泛的公共辩论的合适主题。宣称他们对决定“谁”的话语权,他们同时将霸权性的“怎么样”问题化。那么,超出和超越他们的其他要求,这些社会运动正在有效地要求更多的东西:创造处理关于反规范时代的正义框架争论的新的非霸权程序。这一要求也应得到公正的倾听。为了避免预先排除这一要求,一个顺应时代(例如这些要求)的正义理论,必须接受非标准的“怎么样”的观点。

其次,反规范时代的正义理论必须拒绝我所称的“科学的假定”。所有人受影响原则的一些倡导者假定,对正义的“怎么样”的理解坚持认为,其框架应当由规范社会科学来决定,规范社会科学被设定对于谁受什么影响、并因此谁在关于这些问题上应受到考虑,占有无可争议的事实。无论如何,在反规范的正义中,有关框架的争端并未减化为简单的经验事实问题,因为各种历史解释、社会理论和必定要成为事实的主张之基础的各种假定,它们就是争论本身。而且,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被视为主流的社会“科学”有充分理由可以反映这些观点,并掩盖那些特权的盲区。在这些条件下,采用科学的假定将冒封杀弱势地位者吁求的危险。因此,一种提交给扩展了的争论的理论,必须拒绝这一假定。如不否定这种社会知识的适当性,那么这种知识必须拒绝去争论“正义的专家政治论者”安排“谁”的任何建议。

还存在什么其他的可能性吗?无论二者之间有什么分歧,霸权假定和科学假定分享一个共同前提。打算自说自话地解决框架性争论,或通过诉诸于权威(在一种场合是权力,在另一场合是科学),二者均不可能解释政治辩论的广泛的妥协。反规范时代的正义理论必须拒绝这种独断性的前提。为了使论争生效,这一理论必须对话式地看待框架性争论,作为政治冲突,其合理的解决方案需要不受强制的、包容性的公共讨论。拒绝求诉于权威,反规范正义的理论建构必须就应用所有人都受影响的原则,对关于“谁”的争论预设一个对话程序。

因此,反规范时代的正义理论必须是对话式的。然而,孤立的对话不是一种解决方案。我们一旦承认关于框架的冲突必须被散漫地把握,我们就必须预设一种方式,其中关于“谁”的公共辩论能够终结在结合式的解决方案中。缺乏对论争与合理的决策之间关系的说明,我们没有任何办法去贯彻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因此没有任何办法去推进在反规范的正义中的争论。

人们应当如何构思这一关系?一种是称之为“民粹主义”的方法,它将定位于争论和民主社会决策的关系之中。因此,这一方法将分派这一任务,即把所有人都受制约的原则应用在各种社会运动和像世界社会论坛那种漫无目标的舞台。尽管体现出实现对话的需要,然而民粹主义由于至少两个原因无法令人满意。第一,即使是最好的公民社会组织,对把它们重构正义的建议合法化来说,既不是充分代表性的,也不是充分民主的。第二,这些组织缺乏将他们的建议转换为结合式的政治决策的能力。尽管他们能把新颖的要求引进公共辩论,但是公民社会的参与者通过他们自己不同的表达,既不能使要求有正当的理由,也不能产生结合式的决定。

这些局限性提示需要对话进程的第二种方法,一个规范的、制度化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将定位于与第一种方法的动态相互关系之中。被构思为畅谈过程两种方法的一极,这种规范的、制度化路径很可能是对公民社会路径的回应。但是,制度化路径应当区别于两个方面中的后者。其一,制度化的方式需要公正的程序和一个确保其商谈的民主合法性的典型结构。其二,这种虽然可经由公开性和选举来解释的代表制,必须具有对关于“谁”做出结合式决定的能力,这表明他们在交往中产生的关于谁的判断,事实上是受制于治理的既定结构的。

结果是反规范的正义需要创造新的全球民主制度,有关框架结构的争论在这一制度里才能够得以彰显和解决。假设这类争论不会任何时候立即消失,并且不会容许任何权威性的最终解决方案,我建议的方式把它们视为全球化世界中政治生活的一个持久的特色。因此,这一方式通过和跨国公民社会持续的对话,倡导民主地展示并暂时解决这类争论的新制度。

当然,对所谈到的设想和这类安排的运作需求更多。但在这一案例中,具体的细节远不如该建议的整体概念结构重要。这里极为重要的是,这一正义的“怎么样”观点把对话的和制度的双重特色结合起来。作为结果,这一观点协调反规范正义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得力于其对话论,这一观点使先前理所当然的正义参数的主张有效。拒绝独断论,这一观点寻求公正倾听霸权主义和科学主义所排斥的要求。同时,由于其双重方法的特色,它克服了民粹主义的合法性和决策性匮乏。受制于对公民社会和新的全球代表机构之间交往的两种方式过程进行正义重构的元-要求,这一方式为在有关“谁”的争论背景下实现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预设各种程序。因此,这一方式提供了暂时解决关于反规范正义框架的冲突的前景。

但这还不是全部。通过提供一种挑选元问题的方法,这一建议清理了一条通往我们由此开端的、紧迫的第一序列问题的路径。承续了运用错误框范的不公正的术语,该路径同时打开了通往包括分配不公、错误承认和错误代表制等各种不公正的道路。因此,这一方法能让我们为克服和减少反规范正义中的不公正预设政治游戏规则。

我所设计的这部分观点正是以鼓励这种结果为目的。这里我已说明,一个与反正义话语的条件相配的正义理论应当把三个特征结合起来。第一,这样一个理论应当包括对社会本体论和规范一元论中多维度的正义的“什么”的说明——例如,提出对再分配、承认以及对参与式平等原则的普通政治代表制要求的说明。第二,这样一个理论应当包括同时是反思的和实质的“谁”的观点——例如,一个凭借对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进行错误框范的不公正提出要求的观点。最后,反规范时代的正义理论应当包含同时是对话的和制度的“怎么样”的观点——例如,预想新的各种全球代表制度的观点,元政治的要求在这里能得以提交协商民主决策程序。

比这些特征更重要的,是在这里勾勒的整体问题。在反规范正义的条件下,先前关于“什么”、“谁”和“怎么样”的种种理所当然的假定不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些假定自身必须服从于批判的讨论和重新评估。在这类讨论中,诀窍是避免两件事。一方面,任何人必须抵制对坚持那些假定的反向的和根本无效的诱惑,这些假定不再适合于我们的全球化世界,例如弱化的分配主义和过时的威斯特伐利亚主义。另一方面,任何人必须避免为了反规范性去赞美反规范性,仿佛争论会自己释放。在这一部分,我已经试着模仿一种另类的姿态,即承认反规范的正义属于那个所有反对不公正的斗争当前肯定发生的范围。只有认识到这一状况的危险与前景,我们才能希望减少现在遍及我们世界的大量的不公正。

3、一种新的规范?论自我反思性、论争和霸权

在结束之前,我想要思考我的全部观点中某些概念的和政治的关联。对这一点,我的讨论已经包括了两个异类的部分,一个是诊断的,另一个是重建的。在第一个诊断部分,我把当前表述为一个反规范的时代,其中政治论争的基本参数是悬而未决的。区别反规范性的三个截然不同的节点,我绘制了在去规范化的阵痛中(威斯特伐利亚的-分配主义的)散漫结构的轮廓。在第二个重建部分,我对反思反规范时代的正义,提出了三个相应的策略;点评我们常见的规范话语的正义理论的预设条件,我寻求发展更好地适合于语境的理论建构的替代模式,在那种语境下,对正义的“什么”、“谁”和“怎么样”不存一致意见。设定我的观点这两部分的不同质性,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就浮现出来。哪种概念逻辑和政治渴望将我对目前危机的时代诊断与我的理论重建连接起来?

两种可能性提示了它们自身。在一种解读中,规范性的那种否定性特征正在完全失去反对不公正的斗争的能力,以证明致力于重新规范化的正当性。这一观点强调,缺乏诊疗和矫正要求的、相对稳定的框架结构,不可能产生有助于解放的变化。在这一特定前提下,目标应当是为当前危机重建这样一个框架。如果事态运行良好,其结果将会是一个关于正义的规范话语的新范式,它以对“什么”、“谁”和“怎么样”的新解释为前提,更适合于全球化的世界。因此,关于这一解读,我的明确建议将旨在建立这样一种范式。全部演练的立足点将是发展“一个新规范”。

当然,比之设计一个可以用适于全球化世界的形式重构正义冲突的新规范,人们可能做许多更坏的事。但是,有许多理由去怀疑这样一种方式能够适应目前的形势。首先,在他们直接尝试让人们接受其能言善辩之前,重新规范化冒着过早地去封闭论争的新途径的危险。其次,重新规范化冒着对什么算作一个可理解的正义要求去指定一个新的、限制性的前定义的危险,从而掩盖新的排斥。最后,对确立一个新规范的建议还冒着在一个历史的接合点——正义的环境变迁并要求灵活性之时——供奉一套固定化的正义假定的危险。由于所有这些理由,值得考虑对这里提出的全面观点的另一种解读。

我着意进行的第二种解读,构想一个使规范的和反规范的正义之间的区别不确定的结果。潜在于这些话语种类每一种各自的缺陷之下,这一解读寻求一个避免它们缺点的替代模式,而合并了每一话语类型的最好的特点。不同于反规范的话语,渴望得到的模式将拥有充分的建构能力去从事今天作为争论的正义斗争,政党在其中相互对抗,迫使那些旁观者关注和判断。然而,不同于规范话语,期待得到的模式将拥有充分的自我质疑能力去包容关于“什么”、“谁”和“怎么样”的新颖要求。将规范的和反规范的话语特点相结合,结果将是一种具体表现为政治争论所需要的封闭倾向的正义文法,而不是把每一种封闭都视为对问题、可能的悬疑、并因此对重新开放的暂时屈从。培养对自然发生的排斥的敏感性,这样一个模式将突出概念的特点,如错误框范,它以揭露先前被禁锢的不公正为目标,引发了反思性的自我质疑。关于这一解读,全部演练的观点既不是沉溺于反规范性,也不是赶紧去任命一个新规范。不如说,这一观点将会发展出第三种话语,我们将称之为反思的正义。

反思的正义的理念对反规范话语的目前语境是充分适应的。在这一语境中,关于“什么”、“谁”和“怎么样”的争论不可能立刻得到解决。因此,对于把反规范性的三个节点看作正义话语在可预见的未来持久稳固的特点,是有意义的。另一方面,既然今天的世界存在许多第一序列的不公正,那么最坏的可能反应将是把进行中的元争论视为对全面失控的特许。因此,不允许漫无边际的反规范性拖延和浪费矫正不公正的努力,是必要的。“反思的正义”的措辞表达了双重的承诺,警示了立即在两个层面运作的一个理论化类型:容纳对弱势人群利益的迫切要求,同时也分解与这些要求互相交错的元争论。因为,在反规范的时代这两个层面难解难分地纠结在一起,反思的正义的理论化不可能忽略它们任何一方。探索它们的交错关系,在它们之间前后调整行为,这种理论化调动了每一方弱化另一方缺点的矫正能力。这样,它扰乱了规范的和反规范的话语之间的差别。

因为这些原因,我宁可将我的整体观点不是理解为终极目的,而是反思的正义。这种解读有两个值得考虑的另外的含义。第一个含义涉及政治哲学中众所周知的对立,即一方面话语-伦理方式、另一方面论争方式二者之间的敌对。正确抑或错误,第一个方式不时被描绘为令人反感的规范化,而第二个方式则经常被视为反规范性不可靠的荣耀。如果不假装去评估这些指责和反指责的价值,我建议,反思的正义的理念倒不如混淆这一对立。像论争模式,反思的正义稳定了开放瞬间的价值,这打破了规范正义的排斥,包容后者已沉默了的提出要求者,并揭露后者已禁锢了的不公正——反思的正义从整体上把握了论争的不公正的本质。然而,像话语伦理,反思的正义也稳定了封闭瞬间的价值,它赋予政治争论、集体决策和公众行动以方法­——反思的正义相信所有这些对于矫正不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寻求适应两个瞬间,开放的瞬间和封闭的瞬间,反思的正义将论争和话语伦理之间的标准的对立视为虚假的对立面。拒绝将任一模式绝对化并因此排斥另一方的见解,反思的正义使每一瞬间接近,为反规范时代塑造一种理论化的新类型。

第二个含义涉及反规范正义的质疑和霸权的质疑之间的关系。因为众所周知,霸权理论把次级的、散漫的权力层面概念化,与残酷镇压的权力并列。这个次级层面包括为支持者的不同排列建构一个“共同意义”的能力,这一能力使霸权因此正式就任为共享的政治普遍性。在这种普遍性中,每一支持者都能把自己构建为一个政治主体,并以他人可理解的方式明确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这一方式表明,霸权包括了定义政治争论的合法普遍性的能力,而同时将后者的外部构建为缺乏理解力的领域。该观点还可被这样表述:通过创立一套建构性的背景假定(它自身很大程度上是不言而喻的),霸权预先确定什么将算作对正义要求的模棱两可的要求,和什么将不算。

以这一方式所理解的霸权理论与这里详细阐述的问题有清晰的密切联系。以它的表达方式,规范正义的章节会符合于相对安全的、无可争议的霸权时期,其间,特别有基本常识的要求仍然被驱散,不能与反霸权集团相接合。相反,反规范性的章节将和公然为霸权而斗争的时期相关联,其间,反霸权的结构获得了质疑曾经被称为的共同意义的充分凝聚力。然而,与密切关系相伴,霸权的质疑对今天的反规范性提出一个不同的历史解释。透过其视角,反规范性与其追溯到“全球化”的无主体过程,不如追溯到1989年苏联解体以来美国霸权的衰落。在曾建立于冷战基础之上的美国霸权的范围内,那种地理政治学秩序的让渡呈现出对定义了“自由世界”的(威斯特伐利亚)正义文法的挑战。已无法清晰明白地谈论以“反恐战争”为中心的、貌似合法的后冷战共同意义,美国到目前为止已不能证明其霸权永存不朽。结果是权力的两个层面的明显分歧:美国的军事霸权没有任何与之匹配的可比能力去构建一个能够规范关于正义的冲突的、共享的共同意义。那么不足为奇,这种正义话语正在遭受去规范化,而且关于“什么”、“谁”和“怎么样”的争论正在扩展增生。

这一叙述引人注目的是,它其实并不是与我在这里已经研究的东西相对立。正相反,霸权观点补充了反规范/规范话语的问题。然而,前者从历史上和战略上看待正义话语,旨在理解权力转换,后者在哲学上和规范上审视正义话语,旨在为有助于解放的变革揭示当前的可能性。因此,非但不存在相互矛盾,这两种观点还彼此互补。如霸权理论,其反规范/规范的框架结构承认正义话语的历史性和权力负载特征。然而,它所补充的,是一种对自由的兴趣,一种坚决主张——正义的文法得以重构以致于能赋予弱者用权威词语发言的权利。这样,这里提出的观点就为批判的理论建构补充了一个至关紧要的成分,单独采用的霸权理论所不提供的成分:正义话语的难以捉摸但却令人鼓舞的想象力,这种想象力能够就那些确凿无疑的道德暴行揭露当代种种不公正。换言之,即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所称的“社会期望(social hope)”。

参考书目:

1、Richard Rorty,Contingency, Irony, and Solidar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2、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3rd edi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3、Nancy Fraser and Axel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 trans. Joel Golb, James Ingram, and Christiane Wilke (London: Verso, 2003).

4、Nancy Fraser, "Rethinking Recognition: Overcoming Displacement and Reification in Cultural Politics," New Left Review 3 (May/June 2000): 107-120.

5、Nancy Fraser, “Reframing Justic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New Left Review 36 (2005): 69-88.

6、Will 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7、Melissa Williams, Voice, Trust, and Memory: Marginalized Groups and the Failings of Liberal Representa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8、Seyla Benhabib, The Rights of Others: Aliens, Residents, and Citize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9、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new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0、Michael Hardt and Antonio Negri,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1、Jü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MIT Press, 1996).

12、Ernesto Laclau and Chantal Mouffe, Hegemony and Socialist Strategy: Towards a Radical Democratic Politics (London: Verso, 1985).

(译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本译文原载于《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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