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研究*

——基于珠三角企业的调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4 次 更新时间:2009-03-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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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禾   李超海   冯建华  

提要:近年来,农民工为争取自己合法利益的抗争行为不断增长,他们或者采取体制内投诉的方式,或者采取体制外集体行动的方式,但也有相当一些农民工保持沉默。本文试图探讨是什么因素影响农民工在利益抗争方式上的选择。从整体上讲,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对劳动法的认知水平、社会网络规模和企业集体宿舍制度对其利益抗争行为有影响。但是在投诉和集体行动的方式选择上,影响因素表现出差别,教育和网络对投诉有更显著的影响,企业集体宿舍制度对集体行动有更显著影响,但企业所有制对减少农民工在企业外部展开利益抗争,或者在引导农民工用体制内方式解决利益纠纷问题上没有显著性影响。加快劳工组织建设,降低利益诉求成本,推进劳资关系的制度化,是提高农民工利益博弈能力、增加利益抗争的理性化程度、将利益抗争行为纳入制度表达内的前提。

关键词:利益受损农民工;利益抗争;投诉;集体行动

*本研究得到(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和中山大学985项目经费资助。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市场转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稳步上升,社会结构的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更趋显著,一系列以维权为目标的利益抗争行为频繁发生。例如,针对农村基层管理,农民为了争取土地权益和集体利益展开的抗争;针对城市小区开发和管理,城市居民为了争取物权和公共产品供给展开的抗争;针对企业转型,国有企业工人为了劳动保障权益展开的抗争;针对资本,农民工为了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展开的抗争(刘能,2004;石发勇,2005;张磊,2005;何艳玲,2005;冯仕政,2006;佟新,2006;陈映芳,2006;孔雯、彭浩,2004;李怀,2005;李连江、欧博文,1997;赵树凯,1999,2003;张静,2004;于建嵘,2000,2004,2006a ,2006b ;翁定军,2005;肖唐镖,2003,2005;应星、景军,2000;应星,2002,2007;郑广怀,2005;冯建华,2008)。有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着快速上升的趋势:1993年8709宗,1999年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于建嵘,2007),2005年中国百人以上的集体事件4.7万起(赵鼎新,2006),2006年15人以上的群体事件达8.7万起(吴忠民,2006)。广东省仅从2001年到2004年,政府有记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从2358起增加到4008起(蔡禾,2007),而实际数字可能远远高出以上统计(陈晋胜,2004)。

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一个国家在人均GDP 1000至3000美元时是社会冲突的突发期,中国无疑正在进入这一时期。但是这一经验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频繁的、突显的,甚至以激烈、极端形式表达的社会冲突与社会因素无关,是一个制度不可为的结果。因为如果简单地按照这一解释来理解当今中国的现实,那么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冲突应该呈现出随着GDP 增长而变化的马蹄形变化,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

另外,即使GDP 增长与社会冲突在其他国家存在马蹄形关系而真的会在中国复制这个过程吗?我们认为,社会分化产生的社会矛盾会以何种利益表达形式显现出来,是需要在体制中寻找原因的。

在不断增长的利益抗争行为中,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不仅因为他们是当今社会不平等现象最主要的受害者,还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经历了近30年的打工历程,农民工正在从"沉默"或"失语"的状态觉醒起来。在笔者2006年进行的珠江三角洲(以下简称珠三角)企业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中,遭受到利益侵害的受访农民工占23.7%,其中有28.2%的人通过行政投诉进行利益抗争,有24.8%的人通过集体行动进行利益抗争。农民工在体制内的低下地位往往迫使他们比其他群体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更加引起政府和学者的关注。例如,自2000年至2004年,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因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从2405起增加到4008起,参与人数从2001年的16万多人次增加到2005年的25万人次(冯建华,2008)。2003年在广东惠州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占当年突发事件总数的85%(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2004)。

尽管农民工是一个拥有相近乡土背景和相近城市地位的群体,但它并非是一个同质的群体,在面对利益侵害的时候,他们的行为反应并不一致:有人采取了沉默,有人采取了抗争;有人运用投诉这种体制内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人则采取集体行动这种体制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本文试图以企业利益受损农民工为对象(以下简称农民工),以他们的利益抗争行为为问题,研究其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什么因素影响他们进行利益抗争?什么因素影响他们对利益抗争行为方式的选择?

六、问题的再思考

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农民工队伍也在发生变化,1980年代后(以下简称80后)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正在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相对他们的父辈而言,这一代农民工具有鲜明的特征。我们的调查显示,1980年代前的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动机更多的表现为赚钱或寻求赚钱门路,而80后的农民工更多将外出务工作为职业规划,寻求长远发展,闯世界、早就业、长见识、学技术是外出的主要动机;80后的农民工有1/3以上的人已经认为自己的身份不再是农民,而他们的父辈仍然有80%的人保持着农民身份的认同;80后农民工有更高的法律认知水平,但却没有他们父辈对社会地位变化的敏感,因为他们几乎没有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乡村贫困,许多人甚至从小就在城市成长,因此他们对农民工在城市中经济社会状况有更强烈的剥夺感。所有这些代际差异特征决定了新一代的农民工在遭遇到利益侵害的时候,可能比他们的父辈有更强烈的利益抗争冲动和更持久的利益抗争行为,这一点从表7的年龄与既投诉又集体行动的相关分析中可以看出。因此,随着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发生的频率必然会增长。当然,我们从表7中的教育程度与投诉的相关性中也可以看到,随着新一代农民工教育程度的增长,他们选择体制内利益抗争方式的可能性也会增加。但是这一自我约束只能建立在投诉有效的基础上,否则他们就可能转向集体行动,且既投诉又集体行动。

(一)利益诉求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建设和完善利益纠纷调节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建立了法律诉讼和行政调节两套利益调节机制。但是我们发现,农民工在遭遇利益侵害时基本上不会选择法律诉讼,而是倾向于行政调节。因为,相对于行政调节,法律诉讼更费钱,更花时间,更注重程序公正,需要严谨的举证,再加上传统的"清官"思想和法律意识的不足,农民工往往在法律诉讼面前"知难而退".但是,当大量原本应该通过法律形式解决的利益纠纷转向行政部门时,行政调节在市场经济下的局限就显现出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垄断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全部资源,并以行政权力分配资源,因此国家具有运用行政权力和动员全部资源解决利益纠纷的能力。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利益纠纷和动员政府资源直接解决利益纠纷的"合法性"和能力都在下降,而且行政调节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最终裁定的性质。不断增长的行政诉求与有限的行政调节能力之间必然会产生紧张,导致行使行政调节权力的部门按照科层制的原则来有选择地处理行政诉求,一是上级领导督办的问题优先解决,二是已经或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优先解决。虽然这样做确实使一部分问题得到解决,政府为老百姓办了实事,但同时也可能误导出以下信息",不认识大官办不成事情"",不把事情闹大办不成事情",政府的公正性在实践公正的过程中反而被异化了,甚至还诱发了越来越多的利益诉求者在"只有把事情搞大才能解决问题"的误导下把利益矛盾一步一步推向极端。当我们在调查中进一步询问农民工"你是否愿意参加诸如罢工、游行、示威、静坐、堵马路、集体上访"时,达到50%的人表示"愿意".

因此,要减少农民工采取体制外的利益抗争,将利益诉求引导到体制内的渠道就必须降低体制内利益诉求的成本。从资源动员的角度来讲,意味着要建立一套利益诉求的资源保障制度,使农民工不仅有渠道诉求,而且有资源能够承受诉求的代价。这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是加快建立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国家援助体系,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利益诉求的民间援助体系。其次是加快法律建设,应该针对不同类别的利益纠纷,分门别类地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那些侵权明显、数额不大的劳资关系纠纷,应该简化诉求程序;对于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利益诉求,应该建立专门的审理程序。

(二)利益诉求能力

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我们国家的各种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总体上看,在政府、资本、劳工三者关系上,是一个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而农民工更是处在弱中之弱。这种弱不仅是在财富分配中的弱,也是在利益受损时,体制内利益诉求能力的弱。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益分化首先是建立在单位的科层地位上的,利益的获取能力取决于下级与上级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依赖-庇护关系形成了"有问题在单位"解决的利益诉求方式,在这种体制下,诸多社会问题转化为单位问题,缓冲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分化首先是建立在诸如劳动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的占有地位上,利益的获取能力取决于不同生产要素占有者之间的博弈能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解构了企业的单位体制,但社会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化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农民工往往只能以个体的能力进入体制内的利益诉求过程。然而,相对于资本或权力,单个农民工是不具备实现平等对话和博弈的能力的。我们常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是公平执法,在一般意义上讲,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当进入市场的社会成员或群体,在相互对话、沟通、讨价还价、利益博弈之间存在巨大的能量差别的时候,无论政府如何公平执法,结果可能都是不公平的。例如,我们在关于农民工的调查中遇到一个明知自己扣发辞职工人工资的行为违法,但仍然坚持要打官司的私营企业主,当我们请他解释为什么不执行行政仲裁还要打官司时,他的回答是"我拖也要拖死他们".因为他知道工人急于找到新的工作谋生,没有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因此而恃强凌弱并蔑视有关法律。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也便不难发现,大量的、显而易见的以权压人、以钱压人、以势压人的不公平现象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如此"凌弱"的逻辑。而当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只能以个体的身份进行利益诉求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也就消失了,必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把利益诉求的对象直接指向政府,寻求政府行政干预和解决,这就是为什么工人要讨工资不去围厂房而是围政府的缘由之一。当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消失后,社会成员就会陷入"原子化"的境地;而在一个"原子化"的社会里,大量在个体层面积聚起来的"怨气"必然会以极端的手段来表达,形成大量突发的、无组织的集体行动事件。

显然,农民工有组织的利益表达是增强利益谈判能力、实现有序诉求的关键。我们的研究发现了网络等非正式组织的作用,而且这种网络通常是建立在同乡会这类地缘关系基础上的。这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虽然对农民工的体制内利益诉求有积极贡献,但对我们这样一个政府主导的利益协调体制而言,如果它的影响不能调控在一定范围,就可能失去政府的主导性。要实现政府主导的利益协调体制,就必须发挥正式组织在农民工利益诉求中的作用,尤其是工会组织的作用。从世界工人运动的发展历史来看,工会无疑应该是现代社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组织形式,然而当今中国的现实没有突显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改革现行的工会组织体制,使他们从企业组织内部的劳资利益纠纷的协调者角色转变为独立于企业的劳动者利益代表者角色,这是提高农民工利益诉求地位,有效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利益,减少利益诉求方面非制度化表达的关键。同时,由于农民工问题的特殊性,在工会组织内部(包括劳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部门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劳动关系的制度化

30年来,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种制度在不断完善,例如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重要的是它还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利益诉求行为,从而对社会治理产生影响。因为劳动关系的制度化,不仅能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有"法"可依,还能降低劳资双方只从眼前或短期角度考虑问题的可能,这就会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理性化程度。因此,加快劳动关系的制度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里所说的制度不只是合同制度,而是应该围绕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环境、劳动保障、劳动福利等各种劳动权益开展的制度建设,或者说,应该从制度上将更多的劳动权益内容纳入现有的劳动合同建设中。制度建设或合同越具体或越细致,双方关系的利益关联度就越高,违约的代价也越大,从而使关系双方都愿意从理性和长远的角度考虑利益纠纷。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克服现在企业劳动合同格式化的现象,因为格式化的合同容易产生企业的"霸王合同";其次,应该克服现在企业劳动合同往往只是简单陈述劳动法的基本权利的陋弊,实现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能够反映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劳动环境、不同劳动岗位的不同权益的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第三,应该加快推进在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制度建设,这样做不仅能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也能在更大范围的领域里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降低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企业对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的信心,最终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力素质。

农民工在数量上正在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因此农民工问题归根到底是中国工人阶级面临的问题。尽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彻底解决它还尚待时日,但是充分认识农民工问题的特点,科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是我们在实践上解决问题的前提,本文希望仅以此文抛砖引玉,引起学界更加深入的讨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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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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