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苏联新经济政策必然涉及到富农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如同列宁所说新经济政策的实施预示着富农必然会更多地产生出来,还因为消灭富农阶级的运动以及同时发生的全盘集体化运动标志着新经济政策的结束。 就是在新经济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时期,富农问题也是苏联党内关于农村政策的争论和分歧的重要方面之一。还在新经济政策初期,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就因在富农问题上向中央提出质疑而遭到列宁的斥责,后来以托洛茨基为首的反对派又从富农问题出发对中央的农业路线提出疑议和反对。到20年代末,布哈林、李可夫和托姆斯基也是被作为亲富农路线的党内“右倾集团”而受到攻击和贬谪的。新经济政策与富农问题的这种联系绝非历史巧合,恰恰相反,富农问题的产生及其解决,确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经济政策的实质。
本文试图从概念和政策两个方面对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农问题做一番历史考察。
概念:富农与富裕农民
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问题的复杂性首先在于,在当时苏联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富农”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在后来的历史学者和经济学者当中也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
富农这一概念的俄文用语就比较混乱。在一般我们译作“富农”一词的俄文原文是кулак,但由于对富农这一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不同理解,所以用来表达农村这一阶层或集团的词汇还有зажиточный богатый,крепкий等。在一般的情况下,богатый与кулак含义相同,而зажиточнее крестъяство(富裕农民)则与кулак(富农)有所区别。但有时也把зажиточный和крепкий用来笼统表示上层农民(包括кулак)。或许正是由于对富农与富裕农民在用语上往往发生混淆,有些统计机关使用了小资本家农户(мелкокапиталистические хозяйства)或企业主(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ь)来表示富农(或者应说是农村资产阶级)这一阶层。有时在统计中干脆避免使用“富农”一类词汇而直接按照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进行农村社会阶层分类。这是我们在研读历史文献时特别需要注意的。
确定富农成分的标准和方法也是各不相同的。传统的方法是根据农户占有耕地、耕畜的数量以及使用雇佣劳动的情况来确定富农的成分。不过,不同的统计者往往只侧重一个方面,如拉林在确定革命前和革命初期的富农标准时,一般把占有8俄亩以上土地的农户划为富农。中央统计局便长期使用这一标准。后来许多国家机关实际使用的标准是农户占有马匹和母牛的数量,一般把拥有3匹马和3头母牛的农户划为富农。俄罗斯联邦农业人民委员会则把一年雇工在50天以上的农户确定为系统地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户,即富农户。与这些传统的方法和标准不同,克里茨曼提出以占有生产资料价值的状况划分农民成分。克里茨曼认为,在土地平均分配以后,以土地占有数量作为划分农民成分的依据是不可靠的,而占有牲畜和使用雇工的情况往往由于农户的隐瞒,而无法准确地反映农村阶级关系的真实内容。因此,克里茨曼领导的共产主义学院农业检查组把占有生产资料价值1600卢布以上的农户划为富农(200卢布以下为贫农)。 即使采取同一划分成分的方法,但确定的标准也往往不致。如工农检查院就把占有生产资料价值1400卢布以上的农户确定为富农(400卢布以下的为贫农)。 此外,还有的统计者以收入的状况、生产资料租借的情况或非农业收入等作为标准,也有的机构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情况。
实际情况正如米柳亭所说:“什么是富农(кулак)?迄今为止,在实际进行的农民成分划分中,对于富农的确切定义事实上是不清楚的。”莫洛托夫在俄共(布)十五大上虽然对富农的人数作出了自己的估计,但始终感到准确地估计富农人数“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苏联党和政府虽然也曾试图对富农的标准作出统一的明确的规定,但实际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仅官方确定的标准没有得到统一使用,而且中央机构本身确定的标准也经常变化。如1927年11月6—7日《真理报》第一次公布了人民委员会和中央统计局召集的委员会确定的富农标准,规定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农民就可定为“富农”:(1)雇用两个农业工人,其中一人受雇时间在半年以上;(2)至少有3头耕畜(在某些地方可以是4头),有10俄亩或者12、14、16俄亩耕地(根据不同地区);(3)拥有至少雇用一个工人的小加工场(或者在这方面没有雇佣工人而在其他方面有雇佣工人);(4)即使不靠雇佣工人的帮助而拥有商铺;(5)私人占有现代化农业机械或者占有其所有权的大部分。 然而作为该委员会成员之一的斯特鲁米林并没有接受这一结论。此外,财政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对富农征税的法令中仅采取了这一规定的一部分,而自己又加入了放高利贷、出卖和出租生产资料的内容,而一些农业生产方面的内容(如耕地和牲畜的占有等)则被删去了。这一法令在1929年3月也得到了人民委员会的批准,虽然增加了一些细节。 ?
1929年5月2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关于适用于劳动法典的富农户的标准》中又提出了新的划分标准。法令规定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农户可以定为富农:(1)在农业劳动中系统地使用雇佣劳动;(2)占有一个磨坊,乳脂品加工坊(奶坊)或各种其它简单使用机械动力、风力或水力的“工厂企业”;(3)有系统地出租动力机械;(4)出租建筑物;(5)参与商业、放债及作为中间人收取佣金,或取得非劳动收入;(6)家庭成员平均收入在300卢布以上,而全家收入少于1500卢布。 但是,这个标准仍然不是唯一的,同年中央统计局出版的《1928年苏联统计手册》还是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以农业经营为其货币收入来源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为农村企业主:(1)占有1600卢布以上的生产资料并出租,或一年雇工在50天以上;(2)占有800卢布以上的生产资料并雇工在75天以上;(3)占有400卢布以上的生产资料并雇工在150天以上。
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斯特鲁米林在1929年第8期《计划经济》中谈到;“甚至区别富农与中农和中农与贫农的标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还没有得出一个权威性的结论。” 苏联学者丹尼洛夫也曾写道:“在有关农村阶级斗争的著作中,我们始终没有发现农村中这种社会力量和他们的地位的科学特征。”
研究富农问题首先应该了解这一社会阶层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但是,既然关于富农的概念和确定富农的成分的方法和标准如此不统一,那么关于20年代富农人数的估计出现众说纷纭的局面就毫不足怪了。下面把对不同年代的富农人数及其在农户中所占比重的多种统计数字列举出来,以说明问题的复杂性:
1924—1925年:
1925年第5—6期《农业战线》最先发表的关于1925年农村阶级成分的估计是:贫农100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5%,中农1100—1200万户,占51%,富农100万户,占4%。 人民委员会下属的由财政人民委员弗鲁姆金领导的研究税收问题的特别委员会在1927年提出的统计数字是:1925年贫农占24%,中农占64.7%,富农占6.9%。 1929年人民委员会关于苏联居民赋税研究小组的报告中估计1924/25年度,富农户占3.3%,农业无产阶级占9.3%,贫农占25.9%,中农占61.1%。此外,苏联学者克拉耶夫在1954年出版的《集体农庄制度在苏联的胜利》一书中引用的富家所占比例为4.3%。
1926—1927年:
1927年底联共(布)十五大提出加紧向富农进攻的口号,但是对于这一时期富农力量的估计却存在着极大差别。最小的估计数字是拉林在1927年初提出的,他认为在农村“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家阶层”即长期雇用劳动力的农户有45万,即占农户总数的2%。 而弗鲁姆金特别委员会的估计是1926/27年度富农的比例已增长到7.9%。 以托洛茨基、加米涅夫和季诺维也夫为首的反对派在十五大提出,1926/27年度富农占农村居民的15—25%(根据地区的不同)。 但莫洛托夫认为反对派的估计过于夸大,因为他们把占有6俄亩以上土地的农户都划为了富农。莫洛托夫以使用雇佣劳动同时租地的标准来确定富农户,估计为3.7%。
据苏联居民赋税研究小组1929年的报告,1926/27年度富农占农户总数3.9%。 斯特鲁米林在1929年第8期《计划经济》上发表的文章依据财政人民委员会公布的税收统计标准估计,这一时期中农占60.6%,贫农占30.3%,富裕农民占3%。但第11期《计划经济》杂志还公布了一个差距极大的估计数字:中农占51%,贫农占30.4%,在其余18.6%中包括了4.5%的富农和14—15%的富裕农民。 1930年出版的《建设地方经济的五年计划》提出了另一种看法,在“战时共产主义”期间被没收了财产的富裕农民,到1927年底占农村人口的10%。 苏联学者一般认为,1926—1927年富农户占农户总数4%左右,共90万户,约450万人。
1928—1929年:
这个时期对于富农的政策已开始出现根本变化,提出了消灭富农阶级的问题,但对于富农的社会经济力量的估计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在1928年11月联共(布)中央全会上,斯大林断言富农为5%。 但1929年初,李可夫在《布尔什维克》杂志(1929年第2期)上发表了农业人民委员会在1928/29年度控制数中的统计数字:富农占4.2%,而国家计划委员会在1929年第2期《计划经济》中提到的数字是3.9%。 1929年中央统计局编制的《1928年苏联统计手册》中也提出,小资本家农户在农户总数中占3.9%,在农民总数中占5.1%。 迟至1929年12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为开展消灭富农运动而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作出估计,富农人数在500—600百万。 苏联学者在60年代提出了新的统计材料,认为1929年富农占全国农户的3.2%。 到80年代末苏联学者又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1929年底富农只有2.5—3%,共60—70万户。
在试图对苏联20年代富农的数量或在农民中的比重作出判断之前,应该首先明确富农这个农村社会集团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关于这个问题,苏联学者曾在1961年4月举行的一次历史讨论上进行过热烈争论,试图取得一致看法,但终未如愿。显然,困难是存在的。尽管如此,在我们对于富农问题进行研究时,还是不得不首先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为了明确富农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首先应该把富农和富裕农民区别开来,把十月革命前的富农、富裕农民与革命后的富农、富裕农民区别开来。
特拉别兹尼柯夫在他的专著中考察了农奴制改革以后,富农在俄国农村出现的历史过程。作者提出:“富农(кулак)究竟是什么意思?首先应该看到俄国的富农的特征。作为资本家企业主,他们当时是以高利贷形式出现的商业资本的代表。富农不是那种其活动主要是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农场主一类的土地占有者。富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集团。列宁曾非常精确地把这个集团称为富农-地主(чумазые помещики)。”因此,特拉别兹尼柯夫断言:“富农与其说是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者,不如说是与落后的经营形式和重利盘剥相
联系的企业主、收购商、高利贷者。”
这种看法在20年代已经有人提出。例如,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经济学家巴扎罗夫就曾在1928年第2期《计划经济》杂志中提出,富农是先于资本主义积累而出现的“资本高利贷者。”苏汉诺夫在共产主义学院农业研究所出版的《农业战线》(1928年第6—7期)中也提出,富农是“商业资本家”。
显然,从历史的和词源的角度考察的结果说明,富农在开始出现于俄国农村社会时,并不是农村资产阶级的代表,而是在资本主义关系之前农村的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代表,他们与农业生产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当时作为表达农村资本主义势力的用语是“富裕农民”或“殷实农民”。例如,列宁在他的名著《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就做了这样的区分。列宁在讲到前资本主义的农村社会集团——高利贷盘剥者时,使用的是“富农”一词,而在讲到农村资本主义成分(农村资产阶级)时,则使用了“富裕农民”或“殷实农民”,并指出他们进行商业性的农业经营。
这两个农村的社会集团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列宁在批判民粹派的流行观点时谈到了这个问题。民粹派认为,富农和殷实农民是彼此毫无联系的相互对立的两种现象,而依列宁看来,富家和富裕农民是同一经济现象的两种形式。列宁是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论述做出这种论断的。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是:(1)不管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或者是工业资本(即投入生产的资本,不论是农业生产或工业生产都一样),都是一种经济现象,它可以概括成一个一般公式,即购买商品是为了出卖它并带来利润;(2)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历史上总是先于工业资本而形成的,并且在逻辑上是工业资本形成的必然条件。可是不论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其本身都还不能构成产生工业资本(即资本主义生产)的足够的条件。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对旧的生产方式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但是至于这种瓦解的过程结果怎样,即以哪种新的生产方式来代替旧的生产方式,则取决于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独立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程度成反比,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愈发展,工业资本(=资本主义生产)就愈不发展,反过来亦如此。
从这个理论出发分析十月革命前俄国农村的状况,可以认为:(1)富农(кулак)代表了先于资本主义生产而形成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而富裕农民则代表了工业资本,即资本主义的生产。富农的产生,曾经对中世纪式的俄国农村生产方式起了破坏作用,而富裕农民又是在这个基础上出现的。(2)在俄国农村资本主义关系已经有了相当发展的条件下,富农和富裕农民都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同时,由于富裕农民有时也把资本投入商业和借贷,而有的富农也兼营土地,使得富农与富裕农民有趋向一致的倾向。但是,(3)总的说来,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特别是它们各自的独立发展,对于资本主义关系的作用是不同的,富裕农民的资本投入生产的规模受到高利贷和商业的限制。从这个角度说,富裕农民促进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富农则阻碍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富裕农民加速着农村阶级分化,富农则延缓着农村阶级分化。(4)如果说到俄国农村的阶级力量对比,应该说富裕农民代表着当时农业生产向资本主义发展的方向,而富农仍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因此,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尽管着重分析的是农村资产阶级——富裕农民,但是他并没有忘记补充说:“我们在上面说到农民资产阶级是现代农村的主人时,已经抽掉了盘剥、高利贷、工役制等等这些阻碍分化的因素。实际上,现代农村的真正主人,常常不是农村资产阶级,而是农村的高利贷者和邻近的土地占有者。”
这是十月革命前富农和富裕农民的情况。十月革命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是第二次土地革命期间剥夺富农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这时谈到的富农一般都把富裕农民包括在内了。
1918年夏开始了以贫农委员会运动为标志的农村十月革命,斗争的对象已经从地主转到富农(包括富裕农民)身上。首先是剥夺了富农和富裕农民多余的土地。据一般说法,在第一次贫农委员会期间,没收了富农的5000万俄亩土地。 这一运动的结果使土地占有趋向平均化。富农户在革命前占农户总数的20%,而占农民土地总额的40%,贫、中农占农户的80%,而占农民土地的60%。革命后,96%的贫、中农占有农民土地的94.5%,4%的富农占有农民土地的5.5%。 据俄罗斯联邦51省的调查材料,占有13—25俄亩土地的农户只有1.7%,占有25俄亩以上土地的农户仅有0.3%,其中一部分还不具有剥削性质。
贫农委员会期间不仅剥夺了富农和富裕农民的土地,还没收了他们多余的农具、耕畜和其它大部分多余财产。如唐波夫省利波亚戈夫斯克乡的贫农委员会决定,对富农的“全部财物,无一例外都要征收,即使有许多东西是富农向地主买来的,也都一样要没收”。绍夫斯克乡贫农委员会代表大会也通过了同样的决议,决定村贫农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全部没收的东西分配给穷人”。许多地方甚至在贫农委员会建立之前就开始了剥夺富农的行动。如萨马拉省的尼古拉耶夫斯克县、彼尔姆省的沙德林斯克县在1918年3—4月间就开始没收了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耕畜、农具。库尔斯克省库尔斯克县在1918年春就广泛开展了剥夺富农户的役畜、机器和种籽的活动。 其结果同样大大消弱了富农的经济实力,据对欧俄22省调查的调查的材料,1917年拥有3匹马以上的农户占4.8%,1920年仅有0.9%,有些省则完全消失了。 尽管乌克兰、白俄罗斯及一些边远地区农村苏维埃政权建立较晚,但是在国内战争结束时,随着苏维埃政权的成立,也立即提出了剥夺富农的任务。如1920年10月16日,列宁在给乌克兰苏维埃政府和南方战线司令部的电报中建议:没收富农劳动所得以外的金钱;把富农的农具收归农具租赁站。
因此,可以做出结论说,革命前的富农和富裕农民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已经基本上被消灭了。当时的俄罗斯联邦农业人民委员斯米尔诺夫在1926年发表的小册子中指出,革命前的富农“在苏联农村已经几乎消失了,而且只要它出现,就必将遭到强有力的打击”。 卡尔和戴维斯也认为,在欧俄地区,富农在革命头几个月已经消灭了,后来又上升起来的很少。
这样,到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和富裕农民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时的富农包括了按革命前概念来说已经为数极少的富农和按革命前概念来说作为农村资产阶级的富裕农民,而这时的富裕农民则只是指那些在经济实力上比较强大的上层中农。当然也有些人还是把富农和富裕农民按革命前的概念做了区别,或者延续地使用革命前的概念。如布哈林在1926年发表的《到社会主义之路和工农联盟》中就把“富裕的小饭馆老板、农村的高利贷者、富农”与“拥有几个雇工、从他们的劳动中获得利润”的殷实农民做了区别。 但是,在改变了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没有必要继续按革命前的概念来区分富农和富裕农民了。首先,在苏维埃农村中,已经基本消灭了中世纪式的农业关系,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矛盾,而是如何使农业按照社会主义方式实现社会化生产。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利用某些资本主义关系,另一方面又要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向,所以,作为经营商业和借贷的资本代表者已经不是前资本主义农村关系的代表,而是与资本主义因素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同社会主义经济相对立的。其次,革命前的富农已经消失,而革命后的富裕农民中经营商业和借贷的资本极为有限。例如,1926/27年度对农村各阶层收支情况调查的材料表明,富农户收入的87.7%是由纯农产品方面的收入构成的。 同一年度,农村中放债的农户还不到2%,同时在所有的农村私商中,革命前经商的仅占20.2%,绝大部分是新经济政策以后兼营商业或转为经商的农民,而且其中能够经营批发商业并雇用工人的商业主仅占3.6%。
总之,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农应该是指代表农村资产关系(生产、商业、借贷等方面)的农民,它包括了革命前的富农和富裕农民(其中有许多是已被剥夺后来又发展起来的),以及一部分依靠剥削而上升农民。按照俄共(布)十二大决议中的说法:改行新经济政策之后,“有些农户通过按残酷的高利贷的条件出借农具、种子和牲畜,通过承租土地或者通过贸易,通过制造和出售私酒等等办法来扩大自己的力量。在这样的农户中开始形成富农。”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2卷)一书在论述新经济政策时的农民分化时谈到:“相当大一部分无播种地和播种地不多的农户上升到了中农户的水平、不大一部分中农变成了拥有大量播种地的富裕农民,开始出租土地,使用雇佣劳动,变成了富农。” 显然,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农无论就其形成来说,还是就其经济特征和阶级属性来说,同革命前的概念已经大相径庭了。同时,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裕农民与革命前的富裕农民也是有所区别的。虽然很多人将富裕农民与富农混同起来,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原则上的和性质上的差别。如斯米尔诺夫1926年就指出的:富裕农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富农、剥削者和“村社的破坏者”,他们占有大量土地,雇用雇农,经商和放高利贷。另一类是富裕的劳动农户,他们以家庭劳动为基础,并基本上致力于农业生产。
从阶级属性上说,富农属于农村资产阶级,而富裕农民一般属于小资产阶级。这一点至少在理论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工人的劳动条件被剥夺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 虽然马克思在这里讲得是一般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但在原则上同样适用于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确定富农成分标准主要应该根据使用雇佣劳动的情况,即应该把那些通过各种方式(经营土地、借贷、商业或生产资料租借等)占有别人劳动的农户划为富农。如果有必要对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的人数做出判断,那么从这个标准出发,根据上述种种统计材料,我们倾向于认为富农户在1926—1927年至多不超过农户总数的4%,而1928年以后,由于实行“非常措施”,很多富农“自我消灭”,同时雇工劳动和土地出租又受到很大限制,到20年代末富农户当在3%以下。其余做为“富农”(或笼统做为“富裕农民”)统计的人数,都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富裕农民。
关于富农的概念问题,还有一点必须指出,即在1930年秋季以后的全盘集体化第二次高潮中,对于富农的确定,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因为在1929年下半年到1930年初的非富农化运动中,已经对大多数富农实行了剥夺,其中甚至还包括不少中农和贫农。此外,很多人变卖财产后迁移到城市或工地上。这样,至1930年底,在主要农业区消灭富农的任务基本上已完成了。这时确定富农就更困难了,尽管在制定“1931年统一农业税”时试图进行尝试,但是未获成功。加里宁曾抱怨说:“原有的对富农特性的规定几乎已成为过去,而新的规定还未做出。”但是,全盘集体化运动又要求必须驱逐和消灭富农,于是只好“权力下放”,由各地区自行处理。如1930年12月23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决议,以及“1931年统一农业税法”都指出,“有关富农的性质由各加盟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边疆区和州的执行委员会根据各地条件加以确定”。其结果,很多地区便只好根据富裕程度去判别哪些人应列为富农进行剥夺。苏联档案材料中就记载了1931年1月11日北高加索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做出对富农的标准加以补充的决议,其中规定凡为赢利而使用雇佣劳动力从事运输业、开设旅店和茶叶店的人都应划入富农范围。这样,完全模糊了富农和富裕农民之间的界限,财产的差别逐渐地排在了第一位。
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农和富裕农民之所以容易被混淆在一起,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一致性,即大体上都是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富有农户。既然新经济政策的宗旨就是鼓励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当然同时也是促进他们在联合中得到改造),鼓励农民积累和致富,因此,新经济政策在农村的各项具体政策如允许农民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方式,允许自由贸易,放宽对土地租佃和雇工劳动的限制,鼓励以商业性质为主的农村合作社等等,都会与富农问题(实际上包括了富裕农民问题)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是,富农与富裕农民在致富的手段上又有着原则的区别,富农是靠剥削雇工或其它方式占有别人的劳动而发财的;富裕农民则基本上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致富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新经济政策对待富农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农民致富问题)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各项具体的农村政策中——就是允许和鼓励农民致富,但限制剥削倾向或富农手段。
政策:限制富农倾向和消灭富农阶级
关于富农政策的第一次转变是列宁针对新经济政策的实施而提出来的。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苏维埃政权采取了剥夺(革命前的)富农和富裕农民的政策。列宁对问题的提法是:“毫无疑问,富农是苏维埃政权的死敌。或者是富农把无数的工人杀掉,或者是工人把少数反对劳动人民政权的富农强盗的暴动无情地镇压下去。这里不可能有中间道路。”“我们把反对富农的战斗叫做最后一次决战。……所谓‘最后一次’战斗,这就是说,我国最后的人数最多的一个剥削阶级起来反对我们了。” 这正是1918年夏开始的贫农委员运动的宗旨。
然而,在转向新经济政策的时期,列宁预见到在新经济政策造成的经济环境中,随着农村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富农的力量也会有所增长,从而提出对待富农问题的新的政策原则。
在俄共(布)十大的政治报告中,列宁指出:“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是意味着富农在现存制度下会比过去更多地生长起来。他们会在过去他们不能生长的地方生长起来。但是同这一情况作斗争不能采用禁止的办法,而应当从上面采用国家联合的办法和国家措施。”
在1921年12月党的一次会议上,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提出富农经济正在增长,认为出现农村资产阶级后,农民的均衡状况正在消失等等。后来,他又把这些看法写进了为党的十一大准备的提交中央的提纲。列宁在给莫洛托夫并转政治局委员的信中严厉批评了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观点,认为“这一提纲不适用”,其中谈到富农问题时,列宁写道:“由于发展农业和增加农产品的极度重要,目前无产阶级对富农和富裕农民的政策主要应该是限制他们的剥削趋向等等。”“我们国家应该怎样限制和能够怎样限制这种趋向,应该怎样保护和能够怎样保护贫农,全部实质就在于此。这是必须研究的,也是必须要人们在实践中去研究的,而一般的谈论是毫无意义的。”最后,列宁建议由代表大会选出一个委员会,“委托该委员会收集经验,加以详细研究(在写出几篇文章以后),草拟中央(新中央)关于部署农村工作的信,信中必须极其具体地指出,如何实行合作化,如何‘限制’富农而又使生产力的增长不致中断,如何进行全俄农林工会的工作,如何加强它等等。” 俄共(布)中央在1922年3月20日审查并拒绝了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提纲,通过了列宁的建议。
列宁就是这样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农政策,即鼓励农民生产和致富又限制富农和富裕农民中剥削趋向的政策。
新经济政策在农村实施的结果,正像列宁预见的那样,使富农的力量增长起来。这时在党内一部分人当中,首先是以加米涅夫和季诺维也夫为首的新反对派产生了恐慌情绪。他们过高地估计了富农在农村中的经济力量,提出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反对富农。加米涅夫甚至在党的十四大上危言耸听地提出:“不是我们控制了小农,而是小农控制了我们。” 有人还提出了重新采取剥夺富农政策的问题。如在1925年1月莫斯科政府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一位农民代表向政府提出:“你们号召我们改进耕作,实现机械化。这样我们就会得到发展,我们的收入将增加,我们将有更多的马、牛和机器,到那时你们会怎样呢?”得到的回答是:“我们将把你做为富农加以剥夺”。 这种看法和意见显然违背了新经济政策的精神和列宁提出的原则。因此受到全党的抑制和反驳。
1925年4月中央全会作出的决议仍然坚持了列宁提出的限制富农的政策。决议提出:“为了真正提高目前还是个体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农业,需要扩大农产品的商品率,因此要坚决消除农村中的‘战时共产主义’残余(如停止以行政手段对付私营商业和富农等等),因为这种残余是同新经济政策条件下所容许的国内市场关系的发展相抵触的。”决议特别要求:“要切实消除一切阻碍农民经济(其中也包括富裕的农民阶层)发展和巩固的行政上的障碍”,而只对那些放高利贷和进行奴役性剥削的富农采取法律的特别是经济的措施。
禁止农民致富,特别是以行政手段来对待致富的农民(无论是富农还是富裕农民)无疑会引起大多数农民的不满,严重地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必须首先把依靠剥削发财的富农和通过劳动致富的农民区别开来。正像李可夫讲的,一个在过去只生产两普特(粮食)的土地上,由于更有效地耕种和改进播种方式而生产了40普特的农民,值得奖励而不是谴责,一个善于经营土地的农民不是富农而是苏维埃劳动者。当李可夫听到一个报告说,任何一个有两匹马和两头牛的农民都被当做了富农时,立即针锋相对地指出,他希望两年后每一个农民都成为这样的富农。
布哈林在这方面做了更多的论述。1925年4月17日布哈林在一次报告中说:“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保留了战时共产主义关系的某些残余,它妨碍着我们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富裕的上层农民和渴望成为富裕农民的中农,现在不敢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敢盖铁皮屋顶,因为怕被宣布为富农;如果他买机器,他就不让共产党员看见。高级的技术变成了秘密的技术。于是,富裕农民对我们妨碍他积累和雇工表示不满;另一方面,遭受人口过剩痛苦的农村贫农有时也埋怨我们,说我们妨碍他去当这种最殷实的农民的雇工。过分害怕雇佣劳动,害怕积累,害怕资本主义农民阶层,等等,这会使我们在农村采取不正确的经济战略。”农民的积累和致富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积累就是意味着对我国工业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种需求能引起我国工业的巨大发展,而这种发展反过来又能使我国工业对农业起良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农民积累的扩大必然会导致富农经济的某种增长,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改变传统的“战时共产主义”的方式,不是禁止农民积累,禁止农民租地或雇工,所限制的只是剥削趋向和富农手段,而这种限制又主要是通过经济方法实现的。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布哈林提出了著名的“发财吧”的口号。布哈林认为:“应当对全体农民,对农民的所有阶层说:发财吧,积累吧,发展自己的经济吧!只有白痴才会说,我们永远应当贫穷;现在我们应当采取的政策,是要能在我国消除贫穷的政策。”
布哈林的主张在原则上是同布尔什维克党发展农民经济的路线一致的。过去,斯大林和苏联官方把布哈林的“发财吧”的口号作为他是富农阶级代表的标志,是极不公正的。事实上布哈林早在他提出这一口号不久,就在评乌斯特里亚洛夫教授的《在革命的名义下》一书时顺便解释了这个问题。布哈林说:“据说乌斯特里亚洛夫先生断言,我向党提出了‘发财吧’的口号,是指望让农村的掠夺者来收拾贫农。谁相信这是党的口号呢?实在说,很遗憾,我的表述方式引起了乌斯特里亚洛夫先生多余的幻想。(这种表达方式无疑是对完全正确的论点即党应该采取提高农村福利的方针的错误的表达方式)”。 在1925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会议、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和苏联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都肯定了一方面鼓励农民致富,一方面限制剥削趋向,同时反对恢复剥夺富农政策的方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1927年和1928年提出了加紧向富农进攻的口号时,对于富农问题在原则上的提法仍然是限制剥削并反对用行政手段剥夺富农。1927年8月9日,联共(布)中央提出把“最大限度地限制富农的剥削趋向”作为“全面加强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政策的一部分。这是提出向富农进攻口号的前奏。1927年10月12日布哈林在莫斯科省工会代表大会的发言中也谈到,鉴于从十四大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与中农联系的加强,“我们现在可以转向对富农和一般资产阶级成分施加压力”,并提出“加强对资产阶级成分,首先是富农的进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的改变了对富农问题的政策。在十五大的会议上,加里宁解释说,布哈林的“加强对富农的进攻”完全不同于反对派所要求的强迫征税和强迫征购谷物,那是“战时共产主义”的残余。 莫洛托夫也谈到:“问题不在于是否需要向富农做‘更猛烈’的进攻。很明显,我们必须这样做,这是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我们所关心的是实行这一进攻的最好方法。党必须对此做出新的回答。” 所谓新的方法并不是根本改变限制富农的政策,而只是在租地、雇工、建立独立地段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富农的禁止或限制。如在1928年7月的中央全会的决议中,坚决驳斥了关于要取消新经济政策,取消限制富农政策的“反革命滥调”。会议要求继续向富农进攻,但声明绝不是用所谓剥夺富农的办法。 就是斯大林本人在这个时期也是仍然主张限制富农的政策的,如他在十五大时谈到:“有些同志认为可以并且必须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国家政治保卫局去消灭富农,认为下道命令,盖个印,就完事了。这是不对的。这种手段是轻而易举的,但决不会是有效的。我们应当根据苏维埃法制采取经济上的办法去战胜富农。”
与国家帮助贫农的经济措施相同,限制富农的政策主要也是反映在贷款、价格、税收等方面。例如在信贷方面,对富裕农民和富农规定较高的利息率,限制富农经济实力的膨胀,并为国家增加积累。如1928年规定为贫农和中农提供的短期贷款年利为8%,而对富农和富裕农民则提高到12%。1929年则禁止对富农贷款。 在价格政策方面采取了消除季节差价,实行“商品干涉”等措施,以打击富农和私商的投机活动。在税收方面实行累进税率,提高对富农和富裕农民的征税额是限制富农政策是主要方面,通过这些措施限制农村上层农户的积累,防止农民的两极分化。
我们重点看一下税收政策。农业税开始是按照农户占有的土地面积制定累进税率,但由于土地大抵平均分配,不易体现对富农的限制。于是1924年4月30日制定新的农业税条例一方面扩大了累进税率,一方面把成年牲畜折算成耕地列入了课税范围,这样就增加了对占有较多牲畜的富农的征税额。 1926年起在农业税方面又改行按农户标准收入额计算税率的征税办法。 1927年1月12日列宁格勒《真理报》刊登了按年收入确定的各类农户的纳税率:收入在150卢布以下的农户,税率为4.75%,150—200卢布的为5.25%,200—300卢布的为5.75%,300—450卢布的为8%,450—600卢布的为10.5%,600卢布以上的为14%。据李可夫1926年10月提供的材料,15%的富裕农户和富农户支付了47%的农业税。 1924/25年度,贫农户平均每个家庭人口交纳农业税0.76卢布,中农户为3.09卢布,而富农户为11.03卢布。1926/27年度,贫农户平均纳税额降至0.22卢布,中农户略增为3.13卢布,富农户增到15.42卢布。1924/25年度至1926/27年度,农村中企业主农户(富农)的比例从3.3%增长到3.9%,而他们交纳的农业税份额从16.9%增至25.9%。此外,企业主农户在其它税收(手工业税、关税、地方税)中的份额也占13%左右。1928/29年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富农的进攻,又对税收政策作了修改和增补,对少数高收入的富农户采取了单独计征税额的办法(即个别税),即不是按标准收入,而是按实际收入额征税。这样,每人平均收入70卢布以上的农户每卢布征收的税额从1926/27年度的25戈比,提高到35戈比。比外,还对高收入的农户(在俄罗斯联邦定为400卢布)征收附加税。附加税率占原税额的5%—25%(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0卢布的农户不征附加税)。 由于这些改进,占农户总数2.5%的年收入在700卢布以上的农户所交纳的农业税从1927/28年度占总税额的14.7%增长到1928/29年度的22.8%。 1929/30年度,占农户总数2.7%的最富有的农户,交纳了全部农业税的27.7%。 据斯特鲁米林的计算,收入在400卢布并使用雇工的农户其收入比贫农高出5倍,但纳税额则比贫农高出20倍。
应该指出,在提出加紧对富农进攻的口号以后,特别是为克服谷物收购危机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后,在限制富农的政策方面,出现了很多过火的行为和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的现象。例如在征收个别税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其范围不得超过农户的2——3%,就是说只向最上层的农户征收附加税。但在实际中,许多地区的征收范围扩大到10—12%,甚至更多。
1928年第2期《布尔什维克》杂志有材料提到:“个别税制度实行得很糟糕,出现了大量滥用和偏激的错误”,其原因在于很多地方干部四处寻找富农,只要他们需要,甚至在根本不存在富农的最贫穷的村子也能找到。 1929年第2期《布尔什维克》杂志载文谈到,甚至对那些在火车站卖葵花籽和卖牛奶的人也按照富农来征税。 这个时期保证征税的手段当然是“非常措施”。在1929年,由于拒绝纳税或过期纳税而被判刑和课以罚金的富农(当然未必都是富农),在伏尔加河中游地区达17000户,伏尔加河下游地区达13500户。在乌克兰,到1929年底由于拖欠国家债务而根据刑法61条被剥夺财产的农民达33000户。
在加紧进攻富农的过程中,不仅是过火行为和扩大范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又恢复了剥夺富农的政策。1928年初,农业人民委员会责成自己的地方机构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并将其转交贫农。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这项工作。在1927/28年度,乌拉尔省的乡和县土地调查委员会审理了2329件剥夺富农土地的案件,西伯利亚有1123件,伏尔加河中游地区有4200件,北高加索有4000件以上。不过,这时对富农多余土地的剥夺大多数都不是农民本身提出的,而是地方政府机关包办的。如1928年乌克兰剥夺了富农多余的土地共61250公顷,其中80%都是有关政府机关提出的,16%是由土地社提出的,只是3.6%是贫农自己要求的。
在政治上也开始对富农施加压力。如1928年12月的土地法令提出,剥夺富农在村社大会上表决权和被选举权。1929年6月27日,联共(布)中央《关于组建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宣布“剥夺各合作社中富农的发言权。”
不过,直到全盘集体化运动前夕,对待富农问题上的政策偏差,总的说来还属于地方性的过火行为,苏维埃政府毕竟还没有提出在全国范围内从根本上改变限制富农的政策。尽管已经出现了剥夺富农的倾向,但反对意见也是十分明确的。如1928年底加里宁在《真理报》发表文章,嘲笑了那些想要剥夺富农的人。加里宁认为剥夺富农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但是缺乏建设性,他提倡通过国家和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有效的经济竞争来击败富农。 1929年6月2日《真理报》的社论也提出:“既不要恐怖,也不是非富农化(即剥夺富农——笔者),而是要在新经济政策的路线上的进攻。” 直到1929年秋末,还没有任何人明确提出恢复剥夺富农的政策。党内的意见普遍认为“非富农化”没有任何意义,至少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1929年12月27日,斯大林在马克主义者土地问题专家代表会议上发表演说,出人意外地以个人名义提出了“消灭富农”的口号。斯大林以全盘集体化运动中出现了“日益增长的反富农巨浪”为依据,提出剥夺富农,并宣布:从限制富农剥削趋向的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 在斯大林讲话以后,党的领导阶层才匆忙开始研究关于富农问题的新政策。1930年1月初,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建立了专门委员会,研究制定实行消灭富农阶级政策的步骤。参加委员会的都是党和苏维埃的领导人,以及各主要产粮区的第一书记。该委员会于1月26日起草了中央政治局“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消灭富农经济的措施”的决议草案。1月30日中央政治局批准了草案并通过电报下达给各地党组织。决议指示,在全盘集体化地区立即实行,而在其它地区则根据群众性集体农庄运动实际开展的进程实行下列措施:废除关于租地和雇工的法律,没收富农的生产资料——牲畜、生产用建筑物、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子储备等等。决议把富农分为三类,并分别提出了处理办法。一类富农——反革命活动和暴乱组织的组织者处以极刑;二类富农——富农活跃分子,特别是最富有的富农中的活跃分子,驱逐到苏联的边远地区;三类富农则分别迁居到本地区的在集体农庄地域外专为他们规定的地段。决议还要求,在2月至5月之内实现针对一、二类富农的措施,并规定在播种开始(4月15日)以前,应有不少于50%的富农被隔离。按照决议应剥夺的农户在产粮区为3—5%,在非产粮区为2—3%。
1930年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加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与富农做斗争的措施》的决议以法律的形式把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确定下来了。决议正式废除了许可土地出租和个体农户使用雇佣劳动的法律,并授权边区、省执行委员会和各自治共和国政府采取剥夺和驱逐富农的行动。 消灭富农的运动随着全盘集体化的扩展,迅速掀起了高潮。
2月3日,苏联人民委员会责成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和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在两周内草拟关于安置被驱逐到边远地区的富农及其家庭的决议草案,提交审核。同时,还要求苏联农业人民委员会和集体农庄中央在三天内草拟关于消灭富农的具体指示的法令,并通过电报把法令的内容下达各地机关。第二天(2月4日)这项法令就拟定出来,并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然而,在正式的法令发出以前,各主要产粮区早已决定了消灭富农的具体日期。如伏尔加河中游地区在1月20日就已经决定在2月4日以前消灭一类富农,2月5日—15日驱逐10000户富农(二类),并为此专门成立了战斗司令部。除此以外,伏尔加河下游地区(1月24日),中央黑土地区(1月28日),北高加索地区(1月29日和2月2日),莫斯科省(1月31日),西伯利亚地区(2月2日),土库曼共和国(2月1日)等都在法令发下之前就规定了消灭富农的具体步骤和期限。
这样,在主要产粮区到1930年夏季,大部分富农已经被剥夺。 据苏联农业人民委员会初步统计,到1930年7月1日已剥夺了32万户农民。 与1918年剥夺富农时不同,这次剥夺的富农财产不是分给贫农,在主要转交给集体农庄。如北高加索地区剥夺的1320万卢布中,830万卢布归集体农庄所有,相应的统计数字在西伯利亚分别为1500万和1100万卢布,在伏尔加河河下游地区分别为2470万和1270万卢布。其余的财产用来偿还富农欠国家的债务和分给贫农。 据农业人民委员雅可夫列夫宣称,到1931年中,集体农庄得到了从富农那里剥夺的财产达4亿卢布,这笔财产构成集体农庄固定基金的15%。 对富农的剥夺是狂热的和混乱的。3月28日国家政治保卫局关于农村情况的报告中谈到这种情况:很多基层机关工作人员和下乡的工人工作队成员在剥夺中,随意没收富农的财物,甚至从富农身上扒下衣服,自己分掉。发现了食物当场就吃,碰到烧酒当场就喝。他们的口号是:“喝!吃!——这一切都是我们的!”
被剥夺了全部生产资料和财产的富农按照中央政治局1月30日指令的处理方法被逮捕、判刑或强迫迁居。如在伏加尔中游地区,被剥夺的富农户达5万个,其中12%归入第一类,被逮捕判刑,40%归入第二类,全家迁居到西伯利亚、北极地区,48%归入第三类,全家迁居到本省区集体农庄地域以外的边远地区。1930年8月,乌克兰、伏尔加河沿岸地区、中央黑土地区、北高加索及中亚地区各共和国党中央都下达了在秋播结束前尽快将过去被剥夺的农户迁出的命令。 这样,到1930年底,在全国被剥夺的大约40万农户中,有20%左右(77975户)的农户被迁移到乌拉尔、西伯利亚、哈萨克和欧俄北部地区。
与全盘集体化运动的高潮起伏同步,消灭富农运动也在1930年底掀起了第二次高潮。由于原有富农已经大体被消灭,这次高潮就更明显地表现出强迫性和命令性。1930年底财政人民委员会及其地方机关在征收1930/31年度税款时指出,“在富农没有被消灭的区”,富农数量“应该达到整个农户数量的3%(无论如何不得少于3%)”,“要向富农展开更有力的进攻”。1931年3月甚至成立了以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安德列耶夫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富农进行剥夺、驱逐以及无偿使用这些劳动力的领导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不断收到强硬的指令,“迅速加强划分富农和对个体农户征税的工作”,“加速变卖富农财产的工作,克服地方机关在工作中的不果断和动作迟缓”,“完成划分富农和向他们征税的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找出具体的责任者,使他们负行政的或法律上的责任”。那些在划分富农问题上落后的区的领导,都被指责为执行“右倾机会主义的路线”。例如,1931年1月中旬,白俄罗斯财政人民委员部向联盟人民委员会报告说,他们采取了一切措施,以消除认为农村已不存在富农的机会主义观念,并扭转了这一思想潮流。这个问题曾三次被提到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和其它机关,制定出严格的书面指令,不断向各区派遣财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通过新闻机关向犯有错误的区“展开扫射”。两位区财政科科长被送交法庭审判,有42个区的村苏维埃主席受到批评,还有19人被撤职,40人被控告。总体上说,22.2%的村苏维埃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在1930年11月到1931年1月这段时间里,被征收个人税的农户数量增长了近50%,补征了约50万卢布的税款。1931年1月至2月,全国被划为富农并征收个体农户税的农户共272100个,占全部农户的1.3%。而在1930年10至11月这个数字是0.65%,也就是说在2—3个月内增长了一倍。但仍未达到中央规定的3%。而这272100个富农户,如果按以前的文件,只有不到一半的农户具有富农的性质。近年公布的档案材料表明,很多财政机关违反规定迫使中农,甚至贫农交纳这种只有被划为富农才须交纳的个体农户税。很多人因为在生产中使用了手工脱粒机和分离机(扬场机),甚至因在市场上出售个人副业产品而被划为富农。
消灭富农的过程同全盘集体化的过程一样,也是极其迅速的。在第一次全盘集体化高潮中,富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几乎被消灭殆尽。据苏联财政人民委员会按征税统计的材料,1929/30年度全国被划为富农的有70.81万户,到1930年秋被消灭的已有40万户,另有约20—25万户富农“自我消灭”了。 紧接着开始的第二次高潮中又重新划富农加以消灭。1931年间全国被剥夺的农户又有20万户左右。总的说来,仅仅在消灭富农运动高潮两年当中,就消灭富农110—120万户,约550—600万人,此外,还有67.5万户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和北极地带。 直到1932年春才停止大规模驱逐富农的运动。实际上,从第二次全盘集体化高潮开始,所谓消灭富农的政策已经不是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了,而纯粹是为了以高压手段消灭个体农民,他们或者被驱赶到集体农庄中,或者被做为富农驱逐到边远地区。
在消灭富农的运动中,扩大化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一些地区,被剥夺的“富农”达到农户总数的15%,被剥夺选举权的农户达15—20%。很多中农甚至贫农都被列入了剥夺的范围。如在斯大林格勒省,所有被作为“富农”剥夺的农户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中农。在莫斯科省的24个区,到1930年5月25日,被剥夺选举权的有18000人,其中12500人都是不合法的。 在伏尔加河中游地区,被错误地剥夺的农户有5000户,哈萨克斯坦9500户。 在乌克兰一个叫作普洛维茨基的村子,有78户农民被剥夺,其中66户都是中农。甚至有这样的现象:有一个中农作为没收委员会的成员在村子的这一头正在处理富农的财产,而在村子的另一头,别的委员则在忙于没收他家的财产。 在斯摩棱斯克省的一个村,被村苏维埃列为实行非富农化的34个农户中,真正的富农只有3户。斯维尔德洛夫省盖尔岑斯基村苏维埃根据下列标准决定应被剥夺的农户:在自由市场上出售剩余谷物;购买小块土地(房屋附近的);两年内卖了一头母牛;卖过长筒靴底;卖干草给合作社等等。有的人仅仅因为他祖父是富农就被列为剥夺的对象了。 总之,在消灭富农运动中作为“富农”被消灭(包括剥夺和驱逐)的农民共300万人,约850—900万人,约占全部农户的6—8%。显然其中至少有一半人无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也算不上富农。 既然消灭富农的政策来得这样突然(甚至对党的高级领导人来说都是如此),既然消灭富农的活动是出现在大规模的狂热的集体化群众运动中,那么,出现上述过火行为和混乱现象就是。
如果以为消灭富农运动仅仅出现在全盘集体化地区,那就错了。虽然在指令上和决议上谈到的消灭富农政策在名义上都是针对实行了全盘集体化的地区而言的,但是在当时那种狂热的情势下,即使在非全盘集体化地区,限制富农的政策实际也早已被人们抛到脑后了。在这方面,斯大林的暗示性的讲话不是没有作用的。1930年2月9日,斯大林在回答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生的问题时说:“从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时起,消灭富农阶级的口号就成了主要口号,而在没有全盘集体化的地区,限制富农的口号就从独立的口号变成了补助口号,变成了主要口号的辅助口号,变成了使这些地区易于为过渡到主要口号准备条件的口号。”
这实际上就意味着限制富农的政策在非全盘集体化地区也已从属于消灭富农的政策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事实上非产粮区也在消灭富农,只是规模不如产粮区那样大。
在集体化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决定富农命运的问题是能否允许富农户加入集体农庄。这个问题在党内,甚至在政治局内一直都有争议。早在1927年3月,西伯利亚地区党的会议就认为,即使接受富裕中农加入集体农庄都是危险的,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主席则认为让富农进入集体农庄就好比“让山羊进入菜地”。 但有些材料表明,贫农常常反对将富农排除在集体农庄之外,因为集体农庄需要他们的耕畜和农具。加里宁在联共(布)十六大的报告中曾表示应当吸收富农,他认为“富农进入集体农庄的大门永远关闭是不对的”。 直到1929年下半年,还没有封闭富农进入集体农庄的通路。如在联共(布)十六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很多代表认为,在全盘集体化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富农家庭加入集体农庄,如果他们完全同意生产资料公有化和遵守集体农庄的生活规范。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区的情况也很不一致。例如在伏尔加河下游地区,直到1929年9月30日以前,富农都是可以入社的。 1929年7月伏尔加河中游地区党委在全体会议上决定,“鉴于最近时期最重要的任务是排除富农影响,以及在集体农庄中与富农的破坏活动作斗争,应当准许某些富农分子加入集体农庄。” 但是在1929年夏,北高加索地区党委关于禁止富农加入集体农庄的决定就得到了中央的认可。10月,格鲁吉亚中央委员会也决定不许富农加入集体农庄。 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明,消灭富农的政策在斯大林于1929年底的个人名义突然提出之前,在党内并没有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甚至中央政治局集体化委员会也倾向于允许富农加入集体农庄。该委员会曾对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经过一定考察期后接受部分富农加入集体农庄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并在1929年12月18日(在斯大林讲话前9天)起草的中央有关决议第一稿中规定,允许一部分表示愿意服从集体农庄决议的富农家庭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下加入集体农庄。但是在修改后正式做出的决议中却规定;“不允许富农加入集体农庄,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根据联合的集体农庄内的贫农和中农以及地方苏维埃的决定,没收富农的生产资料,把它们变成集体农庄的固定基金,把偏远的和较坏的土地分给富农,把最凶恶的富农分子驱逐出境。” 12月27日斯大林以十分轻松而肯定的口吻宣布了富农的命运:“当然不能让他们加入集体农庄”。 在整个乡、整区、整省甚至整个共和国的范围内实行全盘集体化的状态下,而不允许富农加入集体农庄,于是富农的出路被堵死了,他们除了被消灭,被驱逐,没有任何前途。
第二次全盘集体化高潮以后,富农已经很难找到。这一点可以通过富农征收个人税的情况反映出来。1932年规定个人税总额是3000万卢布,已经比1931年的7000万卢布少了一半多,但仍无法完成。乌克兰财政人民委员会报告说,只征收了原计划的35.3%。乌拉尔、北高加索、伏尔加河沿岸地区、白俄罗斯和哈萨克都有类似的情况。到1932年底,富农还剩3—3.5万户,而到1933年底,在中央统计局以纳税额为标准的正式统计中,苏联的富农及其家属只剩下14.9万人,即1.5—2万户。 所谓富农问题已不复存在。
新经济政策关于限制富农的政策就这样变成了消灭富农的政策。提出这一政策性转变的理论依据,就是斯大林坚持的阶级斗争尖锐化这一后来广为流传的“马克思主义公式”,而坚持限制富农的政策的理论依据则是布哈林关于“农民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论述。限于篇幅,关于富农问题的理论,我们另行考察。
发表于《世界历史》1994年第5期,199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