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训中:“文革”风云人物的再认识——徐景贤个案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422 次 更新时间:2009-01-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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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训中  

由于当局的禁令,“文革”的历史早已为许多人所淡忘。不过,2007年11月初,因为当年的“文革”风云人物徐景贤的去世,引发了一场小小的议论。议论的焦点在于,应该如何客观、真实地评价当年那些曾积极参与“文革”运动的风云人物,还其本来面目。

2007年11月8日,上海具官方背景的“新民网”刊出了一条题为“徐景贤10月31日在上海病亡”的“独家消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案犯徐景贤,于2007年10月31日夜在上海病亡。徐景贤,男,73岁,于1982年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1980年5月被开除党籍。1992年6月至1995年5月保外就医。1995年5月起刑满释放。”[1]消息在其他网站转载时,标题被改为“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成员徐景贤病亡”。这则官方消息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是通过网站而不是报纸发布消息,与此前张春桥、姚文元等同类人物去世时消息的发布不同;其二是使用“病亡”的字样,而不用民众通常使用的“病逝”或“病故”,显示了一种偏见;其三是消息中仍用徐当年入狱时的“头衔”——“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案犯”或“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成员”,尽管徐已恢复公民身份达12年之久。显然,有关方面仍然将徐视为“异己”而入了“另册”。

根据笔者从徐景贤之女徐蕴处获得的资料,网上流传的消息中关于徐的去世时间明显有误,入党时间也有误。徐蕴表示:“一,徐景贤是在2007年10月31日下午4时去世,而不是网上普遍流传的夜间去世,享年74岁而不是网上误传的73岁。是因突发心肌梗塞后在15分钟内去世,此前徐并无任何心脏病史。当天上午徐景贤还出门访友,下午2点回家,午睡半小时后还在自家的3人沙发上读书看报,是斜躺在沙发上去世的。二,徐景贤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确切时间是1953年4月26日,而不是网上普遍流传的1963年4月。徐出道很早,1951年就进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工作,怎会等到30岁才入党?徐在1966年底33岁就已成为红得发紫的‘大人物’了。”[2]针对官方消息中使用“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案犯”的称呼以及“病亡”字样,徐蕴认为:“对这样一位早已恢复政治权利的合法公民,又是70多岁的知识老人,尽管历史上有过这样和那样的政治罪行,但早已悔改且服刑期满了,为何只会用‘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案犯徐景贤病亡’来发新闻呢?难道就想不出其它更恰当的文字了?难道他现在还是案犯吗?显然不是。难道他不可以被称为‘去世’,而只能是病亡?” [3]

以上情况表明,对于徐景贤这样的“文革”风云人物,公众至今仍未形成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类似的官方“独家消息”脸谱化、甚至妖魔化的介绍。还有少数人则留恋“文革”,模仿着当年的陈旧话语去悼念徐景贤。这种种情状既无助于客观、真实地还原“文革”历史、推进其研究,也无法客观、真实地认识当年的历史人物,更不可能从这些人的经历里描绘出改革前中国所走道路的真实轨迹。本文愿以徐景贤为案例作一解读,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学术界诸友。

一、徐景贤:忠诚的“党的儿子”、坚定的“革命左派”

徐景贤其人如他自己所述,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培养的结果”[4]。因此,称其为“党的儿子”,或许更为符合他一生的追求和作为。

徐景贤1933年12月出生于上海一个教师家庭。父亲徐宗骏虽早年曾一度参加过中共地下党,却从来不是个激进的革命者。他毕生从事教育工作,是那个年代随处可见的一位典型的教师形象:正直、勤勉、敬业,且身教重于言教,对任何一堂课、任何一名学生都是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徐景贤逝世后,其好友赠送的挽联中有一联称其为“两袖清风真君子”、“一生磊落大丈夫”[5]。这样的品质多半出自其教师父亲的言传身教,为其人生绘就了底色。

1949年前夕,徐景贤只是个15岁左右的中学生。但那时他已经和大学生们一起参加了共产党地下组织策动的“反美反蒋”学生运动,接受了“进步思想”,浸染了些许“红色”。因此,他被吸收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批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高中毕业时,他又十分革命地亲手撕了大学入学报名单,放弃进大学深造的常规之路,进入了“上海市市政建设干部训练班”学习,从此走上了以革命为职业的道路。随后,他又被从训练班直接抽调到了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工作。用他自己的话说:“以一个普通的中学生,能够被选送到党的高级领导机关工作,对我来说,实在是莫大的殊荣。”[6]其实,这不只是个“殊荣”,而且是“组织上”对徐前一段经历的认可。也因为如此,1953年4月他未满20岁时,便经丁景唐、徐啸介绍,加入了中共。丁是位“三八式”老干部,长期在上海文化领域活动,并以此为职业掩护从事地下党工作。此时的丁正是徐的顶头上司——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处长亲任入党介绍人,应该是对青年徐景贤的肯定和欣赏。

身处上海的最高领导机关,徐景贤在为中国共产党的宣传事业忠诚工作的同时,如沐春风般全盘接受着党的主义教育,当然也全盘接受了作为党的最高领袖毛泽东的思想。在那个时代,党就是毛,毛就是党,二者是合一的。在徐那样的普通党员眼里,党的其他领导人可能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只有毛是绝对正确的。时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的柯庆施是中共党内老资格人物,且是当时仍活着的唯一见过列宁的中共高级干部,他对毛矢志效忠、紧跟照办,被公认为“毛主席的好学生”,并因此而闻名党内。1958年毛泽东力排众议、推行“大跃进”时,柯在年初的成都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口号:“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程度。”[7]成了加速对毛个人崇拜的领头羊。这一近在身边的表率和榜样,对徐景贤无疑起了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使得徐同样地将对党的赤胆忠心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对毛的无限忠诚。不仅如此,徐在宣传部的工作也促进了这一全盘接受的过程,就象曾任东德统一社会党(共产党)政治局常委的沙博夫斯基回顾自己的经历时说的那样:“我通过写作传播共产主义的思想意识,而这份工作反过来又加强了我当时的共产主义思想。”[8]徐景贤也曾作过类似的“自我解剖”:“长期以来,在从事写作的过程中,我深受党文化的教育与熏陶,在意识深处,时时、处处、事事要做党的驯服工具,要让自己的笔杆子听从党的指挥,要为‘舆论一律’做出自己的贡献。所谓党的指挥,具体来说,就是毛泽东和党中央的号令,就是中宣部的指示,落实到上海,也就是柯庆施的讲话和上海市委的精神。”[9]

在那个年代,不分职业,不分年龄,到处都在自上而下、不遗余力地灌输把党当作母亲、做党的好儿子的理念。徐景贤的经历正是接受这类“母子”教育,成长为一名为党信得过的“好儿子”、“革命左派”的过程。正是通过这样自觉接受灌输的途径,徐景贤形成了对党和领袖无限忠诚、做党的“好儿子”的信念。在上海市委1963年以“思想理论战线全面开展批判修正主义的斗争”为背景成立“市委写作班”时,徐景贤被选中,进入了这个被他自己称作“文化大革命的舆论策划地”的重要机构,后来还担任了“一把手”——支部书记。他的中选主要不是因为他的写作才能,而应该是他忠诚的“儿子”信念与坚定的“左派”立场。那时,“党的好儿子”的典型无疑是为毛亲自推崇、并为诸多党的最高领导人题词追捧的雷锋。用他的话语作歌词的歌曲“唱支山歌给党听”,在中国大陆到处传唱。徐景贤和他的“写作班”“战友”们(“写作班”成员们自觉地将自己看作“战士”,而不是“文人”、“秀才”;工作也被称为“战斗”,而不是“写作”)十分自觉地以雷锋为榜样,自觉地“插红旗、拔白旗”,自觉地事事处处改造自己,重塑灵魂。这从他们为自己起的笔名可得一窥。“写作班”下属两大部门——文艺组的笔名叫“丁学雷”,意为身在办公地点华山路的丁香花园,要念念不忘学习雷锋;历史组的笔名叫“罗思鼎”,意为象雷锋那样心甘情愿地做党的螺丝钉,党将自己拧到哪里,就在哪里发光,无怨无悔。“党的儿子”有两大特征——对党驯服、对人好斗,这也成为徐景贤和他“写作班”“战友”们的共同基因。“以战斗任务带动战斗队伍”,是当时的上海市委为“写作班”定的工作方针。所谓的“战斗任务”,就是由毛泽东、中共中央和上海市委确定的斗争目标。因此,早在“文革”前,他已经与“写作班”的其他成员一起,一切听从党的指挥,党指向哪里,就冲向哪里,在意识形态的各条战线主动出击,向着臆想中的敌人“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地从事“革命大批判”。杨献珍、周谷城、周扬、夏衍、田汉、阳翰笙、孟超、巴金、瞿白音……等,都曾成为他们的靶子,遭到过他们的无情批判。徐景贤曾概括过他和张春桥一类“中共秀才”的“面貌”:“悉心揣摩毛泽东以及上级领导的心思,然后形成文字——你左,我比你更左;你讲得凶,我写得比你还凶!在这方面,象我这样从中共上海市委写作班起家的人,也概莫能外。”[10]这些话十分形象地刻画出他们这些“左派笔杆子”的特征。而这些批判成了后来“文革”期间急风暴雨式大批判的演习和序曲。

综观1949年以后的徐景贤,父辈那些朴素的品格潜移默化为他的做人准则,成为他人性的底色,终其一生而未有改变;而主义的灌输和实践确立了他坚定的信仰,成为他行事的指南,同样终其一生而未有改变。看似相悖的二者并非如平行线那样互不交叉,而是形成了决定他人生曲线的纵坐标和横坐标,并在做“党的忠诚儿子”上形成了似乎完美的统一:为人正直就要听党和领袖的话,坚信不移,绝对服从,立场坚定;敬业勤勉就要在完成党和领袖交付的所有任务上全力以赴、一丝不苟,紧跟照办,心甘情愿地做党和领袖的喉舌;光明磊落意味着对党对领袖毫无保留、绝对忠诚、无限崇拜……最能说明这一“完美统一”的,莫过于他自己反省后坦承的这样一段话:“我1951年到市委工作的时候,还不满18岁,在党的高级机关工作了几年之后,深感党内的论资排辈和等级思想非常严重,象我这样一个年轻干部,又是解放后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要在党的机关里脱颖而出,简直难上加难。我曾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徐平羽的秘书孙锡钧两人个别议论过:象我们这样有点‘志气’的人,能不能做到:20岁当干事,30岁当科长,40岁当处长,50岁当部长,60岁当市委书记。两人估量机关的形势后,一致认为:不可能!因为党的领导机关里‘老资格’太多了:有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有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这个阶段还分‘三八’式的(抗战前期)和1945年以前的(抗战后期),至于解放战争时期的南下干部和上海的地下党员,在机关里比比皆是,大量的人只能当一般干部。每次提拔干部,都要‘论资排辈’;住什么房子,吃什么灶,甚至连用什么办公桌,坐什么椅子,都要讲职务,按级别,不得逾越。所以象我们这样解放后参加工作的新干部、新党员即使自认为有能力,有才干,想要在仕途上谋求发展,希望是微乎其微的。于是,我选择了从事写作的道路。”[11]

正是将党的需要与个人志向作了精心设计,达到了信仰与为人的精致平衡,徐景贤当时如鱼得水。也正因如此,当他后来被选中进入“写作班”、并担任领导职务后,曾十分自得:“当上海市委决定成立写作班,市委书记处书记石西民和宣传部长杨永直商量,决定从宣传部调我去写作班工作的时候,我的内心是兴奋的,因为我感到自己越来越受到党的领导的重视,而且觉得自己这几年走的这一条写作道路走对了。”[12]那时的他曾自豪地说道:“党一再教导我们:要把笔当作枪刺,毫不容情地对资产阶级的腐朽势力和反动思想进行猛烈的射击;要把笔当作号角,永不停歇地为无产阶级的英雄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吹奏嘹亮的壮歌!”[13]

实事求是地说,像徐景贤这样既看重为人、又忠于信仰,在共产党中是不多见的。就信仰而言,当年众多出身工农的老干部抱着“翻身求解放”的个人欲望投身革命,而对主义、思想终其一生都不甚了了;时下更多的官员们则是挂羊头卖狗肉,只求名利而毫无信仰。徐景贤与他们都不同,对中共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尤其是对毛泽东“发展了的马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不只熟稔,更是坚信不移。他曾说过,“当时,我们对毛泽东、党中央所作的指示、讲话,以及发表的文件等,都是一字一句细抠的,从中学习领会新的精神”[14]。

无论从何种角度衡量,徐终其一生都是一个有信仰、有理想的人。就为人而言,徐更是与众多表里不一、贪得无厌的新老干部不同,十分注意自己的形象,尤其是廉洁自持,勤勉职守,以身作则。据他女儿在悼词中说,在他身居高位时,弟弟到外地插队十多年都没能安排回城;父母亲长期居住在没有煤卫设备的老式弄堂而不能改善……[15]。对当时身居高位的徐而言,欲解决此类事实属举手之劳。他之所以写下了那封著名的揭发当时炙手可热的中共中央副主席王洪文奢侈生活的信,正是在那种严格自律的人生追求促动下写就的。在人生的最后时刻,他又践行了自己的承诺,在家属的支持下,将自己的遗体捐献给了医科大学。所以,称他为“两袖清风真君子”、“一生磊落大丈夫”,似不为过。

然而,这样一个忠诚的“党的儿子”,又是个“真君子”、“大丈夫”,却落了个身陷囹圄的悲剧下场,并且是被他忠诚信仰、追随的共产党送进了自己的监狱,刑期又长达18年之久,仅次于所谓的“四人帮”;刑满释放后,又一直被监视居住,行动受控。这就不能不引人深思了。

如果说,“文革”期间造反者的动因各各不同,那么,徐景贤可谓某类“造反派”的典型:他是因为一切听党的话、听领袖的话,才奉旨“造反”的。出狱之后,他曾不止一次地与人谈到,那个时候,脑袋不是长在自己身上[16]。或许可以说,这正是造成他人生悲剧的重要缘由之一。他从未接受过自由、民主、人权这些人类的普世价值,甚至时有抵触。因而,他不可能从世界、人类、生命、普世价值这些角度去思考问题。在做“党的忠诚儿子”的被灌输过程中,他十分可悲地丧失了作为一个健全人最可宝贵的独立人格、独立思考。遥想当年,他坐在上海最高权力机构位子时是何等的风光,但他的心灵从来没有得到过真正的自由。而同时代的林昭被羁于上海提篮桥监狱,终日镣铐缚身,却让思想放飞。她那些闪光的思绪至今仍让人们震撼!

对徐景贤而言,真可谓成也“儿子”、败也“儿子”。或许,他只是当时十分普遍的政治运动积极分子中的一个而已,却不料被卷入了“史无前例”的“文革”运动,自觉不自觉地追随着“伟大领袖”,博击于阶级斗争的“大风大浪”,终于绘就了他急骤上升又急速坠落的人生曲线。

二、徐景贤犯的是“反革命罪”吗?

徐景贤至死仍被官方紧紧套着“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案犯”的帽子。这不只是对一个恢复合法权利已经12年的公民的不公,也是对早已于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取消了“反革命罪”的漠视,令人费解。

所谓“反革命罪”是中国特有的刑事罪责。除中国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包括一度作为“中国的明天”而被膜拜的前苏联,在刑法中曾列入这样的罪责,足见其“中国特色”之鲜明特征。本来,“革命”与“反革命”是个非常主观的判断,而相关的判断随着时间、空间的转移而变化,事实上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识别“革命”与“反革命”的标准。正因为如此,“反革命罪”这一罪责被最终取消实属理所当然。或者说,过去几十年当中长期使用这样的罪责原本就是错误的。

这意味着,即使是退回到1982年,以“反革命罪”追究徐景贤在“文革”中的罪行,也是不恰当的。

1979年版《刑法》第1章第90条称:“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2年对徐景贤的判决书中说:“被告人徐景贤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从事反革命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罪行十分严重”。[17]办案者认定的具体罪行,首先是指“文革”初期徐景贤“积极制造事件,诬陷迫害上海市领导干部,直接策划、亲自参与夺取上海市党政领导权”[18]。任何稍微了解一点“文革”进程又不带偏见的人都会知道,自下而上地夺权并非徐景贤们的主观意图,而是当时中共最高领袖毛泽东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向全国发出的号召和指令。上海市的“一月革命”夺权过程,更是在毛亲自部署、直接指挥下进行的。这一切均有事实可证。

1966年5月1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中,毛泽东亲自加了一段话:“夺取在这些领域中的领导权,……批判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清洗这些人,有些则要调动他们的职务。”[19]这是“文革”中第一次提出“夺权”概念。当时,徐景贤经过“一字一句细抠”后的理解是:“我认为夺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批判’、‘清洗’和‘调动’。”[20]到了8月5日,毛泽东在“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中首次明确指明:中央出了修正主义,矛头直指刘少奇。10月,在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陈伯达按毛的旨意作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的两条路线”的报告,提出了批判“镇压革命群众”的“刘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自此,目标对准刘、邓以及党政各级当权派的“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造反”风潮轰然而起。徐景贤等人在上海市委机关内部发动“造反”,正是遵循了毛不断发出的明确号召。徐在1966年12月18日宣布“造反”的著名发言“造反才知主席亲”中宣称:“现在,在毛泽东思想的教导下,在革命群众的帮助下,我觉得再也不能让自己的错误(指作为市委“文革领导小组”成员,‘协助市委镇压群众运动,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引者注)继续下去了,我再也不能充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工具。我要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彻底决裂,我要坚决地站到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这一边来,我要革命造反,造市委的反,造市委文革的反!”[21]这一表态十分清晰地表明了他这个“党的忠诚儿子”、“驯服工具”居然敢于斗胆“造反”,无非是响应毛号召的奉命举动而已。

毛泽东对上海“造反派”的“造反”举动高度赞赏。1966年12月26日,毛在“中央文革小组”成员为他祝寿的饭桌上,公开称赞徐景贤等上海“造反派”在批判中共上海市委大会提出的“火烧陈丕显!揪出曹荻秋!打倒杨西光!砸烂常溪萍!”的口号。毛高兴地说:“上海的形势很好,工人起来了,学生起来了,现在机关干部也起来了。”他还预言,1967年将是“全国全面开展阶级斗争的一年”[22]。毛的这些话通过姚文元的电话传达及时通报给了徐景贤,极大地鼓舞了他们继续“造反”的行动。1967年1月2日,毛提出:开展全国全面的阶级斗争,重点是北京、上海、天津、东北。[23]。这是毛寄希望于上海“文革”运动的再次表示。

1967年1月6日,徐景贤等联合上海一些“造反”组织举行了“打倒上海市委大会”,通过了3项通令:“第一,不再承认曹荻秋为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和上海市市长;第二,勒令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7天内向全市人民交代自己的罪行;第三,请求中共中央彻底改组中共上海市委,要求各级干部坚守岗位。”[24]这一被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主编的《中共党史大事年表》称为“篡夺了上海市的党政大权,刮起了所谓‘一月革命’的风暴”[25]的大会,其实并没有提出“夺权”的口号,更没有完成夺权的行动。据徐景贤后来称,在他固有的组织观念里,省、市委这一级领导人的任免权一直在党中央,不能由下面擅自“夺权”。因此,此次大会提出的只是“请求中央彻底改组中共上海市委”,即请中央派新的市委书记到上海来取代陈、曹。[26]1月8日,毛泽东看到了上海“造反派”自行宣布“接管”《文汇报》、《解放日报》后,立即表态予以支持,并在对《人民日报》负责人的谈话中说:“这是一个大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大革命。这件大事对于整个华东、对于全国各省市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发展,必将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他又说:“上海革命力量联合起来,全国就有希望。”他明确提出:“两个报纸夺权,这是全国性的问题,我们要支持他们造反。”[27]次日的《人民日报》转载了被“造反派”接管的《文汇报》上刊登的上海各“造反”组织联名发布的《告上海全市人民书》,并在经毛泽东审定的“编者按”中公布了毛1月8日讲话的主要内容。这是第一次实际上肯定了上海两报这类自下而上的“夺权”形式,但仍然没有使用明确肯定“夺权”的字样。或许,此时,“无论就全国还是就上海全市来说,在夺权问题上,毛泽东大概还要看一看”[28]。

1月10日,江青给毛泽东送上两份新华社上海分社的电讯稿,即“上海革命造反派向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发起总攻击”和“上海革命工人造反总司令部等革命造反组织在《文汇报》《解放日报》发出‘紧急通告’”。毛如获至宝,当天就把这两份电讯稿批给陈伯达及中央文革小组,要求在两三天内起草一个致上海各“革命造反”团体的贺电,号召全国党、政、军、民学习上海的经验,一致行动起来。根据毛的指示,1月12日《人民日报》全文发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在“紧急通告”上署名的上海32个“革命群众组织”的贺电。这个贺电第一次公开以中央的名义向全国发出了夺权的号召。1月13日,上海各“造反”组织在人民广场召开数十万人参加的“欢呼中央贺电”庆祝大会。张春桥、姚文元第一次在上海公众场合“亮相”。在随后的几天中,上海各个“造反”组织响应毛泽东和中央的号召,纷纷到市、区党政机关进行“夺权”,出现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宣布“夺权”的“工总司二兵团”和“红卫兵上三司”等“造反”组织直接向毛泽东发去电报,建议由张春桥担任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兼市长,姚文元担任市委第二书记兼副市长。张、姚以若干“夺权”行动不是“大联合”形式为由,对众多“夺权”行动未予承认,同时将情况报告中央,并称“群众”要求张春桥、姚文元主持“上海新市委”工作。

1月16日,毛泽东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批示同意上海“群众自下而上的提名”,认为上海这个办法好。他说,以前北京由中央决定自上而下改组,没有解决问题;由群众提出,哪些人可以当领导,担任什么工作,这个办法好。毛并要张、姚负责提出新的上海市委的组成名单[29]。经毛的批示和政治局决定,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实际上被“罢官”,“旧市委”垮台,张、姚名正言顺地成为上海新的权力核心,开始主宰上海局面。同日,《红旗》杂志第2期发表经毛审定的评论员文章“无产阶级革命派联合起来”,公开赞扬上海的“夺权”:“光荣的上海工人阶级,在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指引下,组成了百万造反大军。他们联合其他革命组织,迎头痛击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新反扑,从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手中夺了权,建立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新秩序。……(上海)创造了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从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手里夺权的经验,他们提供了正确的方针、政策、组织形式和斗争方法。”[30]这篇文章表明,上海的“夺权”是“在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指引下”实施的;同时也表示,毛欲以上海“夺权”为样板,推向全国,以进一步推进“文革”运动朝着他的理想目标发展。1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权”。社论称:“一场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展开夺权斗争的伟大革命风暴,在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伟大号召下,正以排山倒海之势,雷霆万钧之力,席卷全中国,震动全世界。……这是我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一个新的飞跃。”[31]

显然,名为“一月革命”的上海“夺权”之每一个关键步骤,都是在毛的亲自掌控下操作的。当时派驻上海的中央大员张、姚,其实不过是毛操纵的“夺权”棋局中的两枚棋子,更遑论尚属一个“群众组织”头头的徐景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徐景贤案件时,称徐“直接策划”了上海“夺权”,显然违背事实。

如果说,把上海当年在徐景贤等“造反派”的带领下“奉旨”夺权视为“反革命罪”,那么,直接策划、部署、指挥“文革”运动和上海“夺权”行动的最高领袖毛泽东,不也应当被指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吗?假如按照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说,毛的作为“终究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32],而执行毛指令的行动却变成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究的“反革命罪行”,这种逻辑能自圆其说吗?

据说,担任中央“两案”(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具体领导“两案”审判工作的彭真多次提出,“两案”审判在证据上不能有一点纰漏,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使案子千秋万代永不得翻身。[33]仅就徐景贤案的判决而言,相关处置实在是无法经得起历史的丁点考验。

就“文革”的本质而言,这不过是一场中共高层政治权力的角斗,本来就不是什么“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而是毛为了清除他的政敌、实现他的乌托邦理想而不惜进行的一场权力决斗,并无革命与反革命的道义之分。假如说这一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对于徐景贤的行为也理应以同样的尺度衡量,不应以所谓的“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罪”来量刑。因为,徐既没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动机,也不存在试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相反,按照毛泽东的理想与目标,按照当时中共中央的决议,按照徐景贤当时的信仰,他在“文革”中的作为恰恰是“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还指控徐景贤和“文革”后期上海市的其他负责人“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34]。事实是,1976年10月,徐景贤等人得知王、江、张、姚等人已被拘捕,十分恐慌,立即聚在一起商议对策,并采取了调集工人民兵、下发武器装备、设立“指挥点”等应对措施。据徐后来在最高法院特别法庭所作的证词,以及上海市检察院对他的指控,他们主要的目的有三:其一,认为北京某些人拘禁毛泽东生前信赖和支持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人,是老干部集团的“资本主义复辟”行为,出于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捍卫“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信念,必须予以坚决反击。徐景贤在被拘禁后曾交待说:“长期以来,我对‘四人帮’唯命是从。在我的眼里,‘四人帮’就是党中央,张春桥就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代表,是碰不得的。谁反对‘四人帮’,我就要死保他们。”[35]其二,唯恐北京派人、派军队来抓他们,因此想调集手中能掌握的武装进行抵抗,甚至准备“豁出去干了”,“打它一个礼拜不行,打它个3天5天也好”。其三,企图以武力对抗向北京施压,要求“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恢复“四人帮”的自由,从而继续坚持毛泽东的“文革”理论和实践。其实,以他们手中区区3万多民兵、2万多件轻武器,如何能抵挡北京可能调动的几十万正规军?他们的所谓“豁出去干了”,充其量只是张惶失措情形下的一种盲动而已。而且,当北京以中央名义电话通知徐景贤、王秀珍进京开会,上海地方官员们的种种设想便被击得粉碎了。显然,当时他们还是恪守“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的。也正是因为坚持这一“组织原则”,当新中央派遣苏振华、倪志福、彭冲等以“中央工作组”名义到上海接管时,徐景贤等十分配合。北京的华国锋、叶剑英等原来估计,接管工作“斗争将十分复杂,任务将十分艰巨”,为此组成了有省部级干部17人、司局级干部58人参加的阵容空前强大的工作组“空降”上海,但接管的实际过程却非常顺利平稳[36]。就此而言,不能抹杀徐景贤等人服从与配合的作用。

“粉碎四人帮”这一当年曾被亿万民众欢呼、至今仍为官方史家所肯定的举动本身,同样值得商榷。将这一举动与上海方面的所谓“叛乱”作一对比,各自的主事者其实从思维方式到行动手段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据说,当年陈云在得知叶剑英、华国锋、汪东兴等人在酝酿拘捕“四人帮”时,经过反复思考后表示:“看来,只有采取抓的办法。不过,党内斗争,只这一次,下不为例。”[37]1981年1月开始审判“四人帮”时,陈云又表达了同样的意思。那时,中央政治局(而不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曾开会讨论如何对“四人帮”判刑。陈云对他的秘书回忆这一会议过程时说:当时“许多同志主张江青判死刑。我说不能杀,同‘四人帮’的斗争终究是一次党内斗争。有人说,党内斗争也可以杀。我说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38]显然,中共元老陈云对拘捕“四人帮”的举动是有所忌惮的。用“宫廷内变”来解决高层政治对立(即陈云所说的“党内斗争”),当然缺乏政治上的正当性;如果肯定这种方法本身,那么,它可以被用来解决“四人帮”,自然就可以用来“解决”任何其他高层政治人物。这就是为什么陈云虽然赞成拘捕“四人帮”,却希望不要再用这种方法去拘捕别人。按照陈云对拘捕“四人帮”行动的解读,这一事件本质上只是场党内政治斗争,不存在革命与反革命的对峙,更不存在罪与非罪的分野,本不应采取这样的暴力手段来解决;这种非程序手段只可作为特例,绝不能再重演。因为,这一不通过党内任何一级组织的事先讨论,更没有经过国家任何一级司法部门的批准,便动用军队力量,突然地对党中央一个副主席、一个常委、两个政治局委员,又是国家的副总理,予以武力拘捕,无论从既行党章、还是从既行宪法法律衡量,都是非法的。据说,华、叶等人动手之前,曾仔细分析过中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的构成,结论是,若通过召开中央全会,则解决“四人帮”问题没有把握。虽然“文革”运动本身即是按照毛泽东“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思路推行,“文革”期间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又被肆意践踏,但用类似手法来结束“文革”,是无法用司法正当性来背书的。

由此可见,从高层政治角力的角度来看,虽则名份不同,北京所谓的“一举粉碎‘四人帮’的伟大壮举”与上海的“反革命武装叛乱”确实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双方都将党内政治斗争视为“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北京主持抓捕行动的叶剑英多次说到,如不成准备进监狱、杀头;行动酝酿始终只限于三五个人;最紧张的日子里叶甚至一天中更换3次住所,整个行动充满着诡密、肃杀之气。而上海一方的思维方式也如出一辙,将老干部群体视作“资产阶级复辟势力”;张、姚都早早提示徐景贤等“要有大考验,要打仗”,这才有了后来那用民兵与正规军对抗、以卵击石的活剧来。其次,双方都抛开了既有的组织系统、议事程序,而采取了非正常手段来解决政治问题。再次,双方都是“暴力革命论”的崇尚者,执迷于“枪杆子里出政权”,不惜动用可调动的军事力量来制服政治对手。北京方由于有着中央的名份,自然将上海的举动视作“叛乱”。设若“四人帮”用类似手段镇压其政治对手,那么华、叶等人的行为不就成了“篡权”、“复辟”吗?民国初年,中国大地走马灯似地更替主子,发生了多少出中央斥责地方“叛乱”而举兵镇压,地方攻击中央“篡权”而兴师讨伐的活剧,人们至今仍记忆犹新。在这样的故事里,司法正当性何曾成为任何一方的考量?!

对徐景贤的判案还从政治上把他定性为“江青集团成员”,连其家属因种种原因也未能免。“文革”期间真的存在所谓“江青集团”吗?这本身就是一个诡论。众所周知,江青在审判她的法庭上大叫:“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们打!”[39]她在庭审时还透露了一个震惊世人的最高机密:成为华国锋“钦定接班人”最重要依据的那份毛给华的手谕“你办事,我放心”上,还有6个字,“有问题,找江青”[40]。近年来还有一些关于毛安排江青在他身后出任中共主席的传闻。尽管此类事在高度保密、许多重要档案资料已被有计划地销毁的情形下,至今仍无法求证,官方又公开了许多毛对江不满的言论,但毛始终将江视为推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路线最可靠的政治盟友,已为许多事实所证明。史实表明,中共党内从未存在过具有独立政见、以江青为最高首领的“江青集团”;相反,却有一个被海外称作“毛派”、“文革派”或毛自称的“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政治集团。这一集团的为首者无疑是毛泽东,江青当然是、也只是这一集团中的重要骨干成员。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徐景贤也曾是这一政治集团的成员之一;在上海,他是这一集团成员里列位张、姚之后最得力的一名骨干。他自己曾就此有过清晰的表述:“在我的观念中,已经把我自己的命运和他们联结在一条强有力的线上了,简单明了地描画出来,那就是:上海市委写作班和我—姚文元—张春桥—江青—毛泽东。”[41]徐所谓的“强有力”,是因为这条线直通“伟大领袖”毛泽东,是通了“天”的。所以,称徐是“毛派”、或毛泽东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成员,这才符合历史事实,符合其在10年“文革”期间的作为。据史而断,他既不是什么“江青集团”成员,也不是什么“反革命”。

三、徐景贤该当何罪?

徐景贤当年不应被判所谓“反革命罪”,当然也不该再套着“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案犯”的帽子离开人世。但这并不等于说当年他没有犯罪。

被称为一场浩劫的“史无前例”的“文革”运动令中国生灵涂炭,冤狱遍地。毛泽东为了实现他的权力斗争目标,先是放出了“红卫兵”,后又放出了“造反派”,最后不得不动用军队,到处摆开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战场,搅得中华大地陷入一片血海,成了真正的人间地狱,其暴虐与恐怖,其荒唐与丑陋,其触目惊心和令人发指,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民众难以想象的。上海是毛发动和推行“文革”运动的试验区,出经验,出人才,以此来引领全国的运动。上海创造了诸多“文革”第一:瞒着中央其他领导人,密室策划了第一篇批“海瑞罢官”的文章,点燃了“文革”的第一把火;冒出了冲破中央决议的第一个工人“造反”组织——王洪文为主要头头的“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发生了第一场群众组织间你死我活的武斗——武力镇压保守派组织“赤卫队”的“康平路事件”;出现了第一个从党政机构内部“造反”的组织——徐景贤为首的“机关革命造反联络站”;第一个得到毛泽东亲自支持的基层夺权典型,然后整个上海成为毛推动全国“夺权”运动的典范……。在这些“第一”的背后,有着多少冤案错案,哪一件不是沾满了斑斑血迹?!1984年4月,上海曾对全市“文革”中发生的案件进行了复查,10年“文革”期间,全市共有各类“文革”案件348,700余件,若将被株连的家属亲友计算在内,直接涉及面达到100万人;其中,干部案件101,295件,被诬陷为“叛徒集团”、“特务集团”、“反革命集团”等集团性冤假错案949件,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1,510人。[42]当然,这还只是官方半公开的不完全统计数字。追随毛泽东、积极地在上海推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参与并长期领导上海“文革”运动的徐景贤,对于运动中发生的这一切、特别是在“革委会”主持下发生的冤假错案,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究其罪责,仅就其荦荦大者,应有如下数点:

其一,追随毛泽东,藐视、践踏法律,以非法手段制造社会动乱。

尽管1949年以后的中国并非法治社会,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已经祸及越来越多的无辜民众,但直到“文革”前夕,中国社会尚存有基本秩序,多数百姓尚能正常生活。而“文革”运动却打破了一切既定秩序和伦理道德,公开鼓动“造反”,制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动乱。徐景贤等在上海响应毛泽东的号召,在党政机关内部率先举起“造反”旗帜,对上海社会秩序的动荡和混乱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

其二,追随毛泽东,擅用政权力量镇压政治异见人士。

毛使用专政机器,严厉打击政治异见人士,煽动群众围斗,直至逮捕监禁,制造了无数政治犯、思想犯。“文革”期间,这种残酷迫害从未停息。徐景贤等上海“造反派”在“砸烂旧市委”、建立“新政权”之后,忠实执行了毛泽东、中共中央的政策,运用灌输和强制的双重手法,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迫害了许多政治异见人士。其中,被市“革命委员会”以“反革命分子”名义杀害的有林昭、刘文辉、陆洪恩、柳友新、胡懋峰等异见人士。对这些冤魂孽债,作为上海市“革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徐景贤,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然而,徐在其回忆录《十年一梦》中,对这些事件的原由和决策过程未着点墨,是无论如何也交待不过去的。

其三,追随毛泽东,镇压政敌,迫害无辜。

在中共惨烈的“与人奋斗”历史中,以各种名目对无辜民众的迫害一直没有停息过。“文革”期间,这种迫害更是达到了极其残酷的地步。1967年1月13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所谓的“公安六条”)。此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攻击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43]。这个文件成了“文革”运动中迫害无辜民众、镇压所谓“九类分子”(指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反动资产阶级分子)的主要依据。1968年前后由毛泽东亲自主持的“清理阶级队伍”运动,据此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通过非法拘禁、群众围斗、无限上纲、酷刑逼供、屈打成招等手段,使大批无辜民众惨遭“红色恐怖”,经历了生不如死的批斗迫害,许多人因此而被逼选择自戕。据1969年5月26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调研组编《简讯》第239号称:“到1968年底,(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作为九类分子被揪斗的169,405人;……到1969年3月,全市作为九类分子揪斗的有136,566人。”[44]前述上海官方半公开的“文革”期间全市非正常死亡人员11,510人中,大部分发生在这一时期。作为上海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徐景贤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海“文革”中建立的所谓“新政权”,通过对“保守派”组织“赤卫队”的打击,对异己组织“红革会”、“上柴联司”的无情镇压,才得以站稳脚跟。当时上海的工人武装闻名全国,它按毛泽东的指示组建而成,一律佩以藤帽、木棍,其实是一支掌握在“革委会”手中的暴力队伍,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暴力方式为“新政权”效力。当王洪文的“工总司”进攻“上柴联司”时,毛在上海通过电视观看了暴力镇压过程,连连称好,并对镇压的指挥者王洪文留下了“深刻印象”。徐景贤曾在1967年3月2日“和上海文艺界部分同志座谈时的讲话”中提出:“还有件事要提醒一下,我们文艺界起了不好的带头作用,就是搞那个揪头发、下跪、喷气式。……这在形式上很‘左’,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给敌人造谣的口实……”[45]显然,他对当时批斗活动中盛行的暴力行为虽然有所批评,但他关注的不是这类非法行为对受害人的人格和生命的残害,而是“不能解决问题”以及“给敌人造谣的口实”。“文革”期间,上海与其他省市一样,一直处于人人自危的政治高压恐怖气氛之中。正因为如此,“粉碎四人帮”获得了民众重获解放般的拥护,而徐景贤们的反抗企图也因不得人心而注定以失败告终。

毫无疑问,对毛泽东为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或曰“毛派”)在“文革”10年间犯下的滔天大罪,以“终究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来作结论,当属荒唐;将毛排除在外,再将其他人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罪”判刑,也同样荒唐。他们所犯下的实际上是反人类罪。

反人类罪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这一罪行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里,其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46]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条里的三大罪行。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罗马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体现了当代国际社会对反人类罪的最新共识。其所定义的反人类罪,指广泛而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实施的杀戮、奴役、强奸、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酷刑等行为。[47]可以看出,从《宪章》到《规约》,对反人类罪的界定贯穿了同一精神,即这是一种以广大平民为目标的犯罪行为。《罗马规约》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5年5月,世界上已有139个国家签署、99个国家批准了《罗马规约》。这表明,国际刑事法院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得到了人类的普遍接受。中国至今未签署这一规约。但根据相关规定,一国即使未签署《罗马规约》,它也负有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义务。这一法规的设立表明,人们已经突破疆域、民族和意识形态的樊篱,不再漠视那些危害人类生命的罪行。无论出自何种政治目的、何种意识形态,抑或何等纯真的动机,如果以暴力和恐怖为手段,以人的尊严和生命为代价,践踏文化、践踏文明,那么,终究将受到法律的严正审判。

在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对反人类罪的清算,是依据《罗马规约》对前“红色高棉”领导人的审判。2007年11月,柬埔寨前“红色高棉”领导人乔森潘在病中被捕,他被控对1970年代的柬埔寨大屠杀负责。这是被联合国特别法庭以反人类罪指控的第5个红色高棉领导人。此前,被称为仅次于波尔布特的“红色高棉”2号领导人农谢也被以同样的罪名送上了法庭。这些昔日的革命领袖都希望在柬埔寨建成超过中国、越南的“优越制度”,不但要“跳过过渡阶段立即进入社会主义”,而且是直接进入共产主义!然而,他们实现这一“真诚愿望”的手段是恐怖与暴力:以AK47冲锋枪为工具,强制撤空城市;废除货币;关闭佛教寺院,把僧侣赶下去从事农业劳动;处决所有前政府领导人;在全国建立高级合作社,实行集体食堂制;一次次进行党内血腥清洗,……最终的代价是上百万同胞的白骨!“红色高棉”领导人的“革命理论”其实就是毛泽东主义的更激进版本。在毛的统治期间,尤其是10年“文革”期间,中国人为毛主义付出的代价远远超出了柬埔寨!可以相信,以全人类的名义审判毛泽东与他“无产阶级司令部战友”的这一天,终究会到来。

当然,作为这一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成员徐景贤,以及与他类似的“文革”风云人物,究竟该当何罪,也一定会得到历史的公正审理。这一审判将不仅仅还历史以真实,慰亡灵以安宁,更是告诫今人与后人,这类以生命和文明为代价的逆行再也不应发生了!否则,终将遭受全人类的谴责和公审!这正是对“红色高棉”的审判、以及将会进行的对毛集团审判的意义所在。

实事求是地说,在“文革”风云人物中,徐景贤是比较真诚地认罪者,这也是他的人生底色使然。正因为如此,起初当局甚至曾考虑对他免予刑事起诉。只是由于“文革”期间上海党政领导人中排名在他前面的马天水因发了精神病而不能起诉,而排名在他后面的王秀珍只是个工人,不宜作为上海的“首犯”加以重判,完全出于政治考量而不是法律权衡,当局最终决定将他作为“四人帮”在上海“死党”的头号人物,重判了18年。从免于起诉到重判,这一无常变幻若放在常人身上,或许会引发某种错乱。然而,徐景贤仍坦然面对,并利用漫长的刑期冷静、真诚地作了一些反省。

徐景贤在出狱后写道:“当我从人民大会堂的主席台上跌落到上海提篮桥监狱的‘炼狱’底层以后,坐在潮湿的水泥地上,握着冰凉的铁栅栏,我开始觉得原本不是长在自己脖子上的脑袋,终于逐步复位到自己的颈项上来了:我不再思别人之所思,想别人之所想,我终于有自己的见解了。我们曾经努力地去追求和实践:无产阶级要在各个领域包括思想文化领域实施全面的专政。在毛泽东的统帅下,姚文元成了全国的舆论总管,我则成了上海的舆论总管。我所信奉过的‘一言堂’,我所向往过、鼓吹过的‘姚文元道路’,实际上是一条文化专制主义一统天下的黑暗之路。在我们的管辖和控制下,人们往往‘以言致罪’,‘以文致罪’;在社会上只能‘舆论一律’,只能听从‘最高指示’,只能容得下一家之言,不允许有自由思想,不允许在媒体上存在不同的声音,更不允许批评领导人。我们自称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我们却容不得言论自由,更容不得出版自由。而马克思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过:‘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我们真是愧对‘老祖宗’了!”“额头枕着森冷的铁梗,我终于清醒了:上海市委写作班是文化专制主义的工具。而阶级的专制、政党的专制、个人的专制,离不开思想的专制、文化的专制、意识形态的专制。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这一切都应该为人们所唾弃。我期待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黎明,早日降临!”[48]

重获自由后的徐景贤曾主动请人代他向上海著名作家沙叶新致意,称“文革”中批判沙的作品《边疆新苗》是错误的,他要道歉。沙叶新写道:“他诚恳地对我表示歉意,说他当时随便一句话都可能对我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他请求我原谅。……况且他不只是对我一人道歉,对其他被错批错斗的人也都道过歉。”[49]徐景贤的这些反省和道歉应该是真的,也是言与行的一致。如能假以时日,相信徐景贤对自己的反省、认罪,会朝着真相越走越近。

时代的车轮早已进入21世纪。然而,在徐景贤这样的历史人物去世这一无关乎大局的小事上,相关部门依然罔顾事实,坚持“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案犯”这种充满陈腐而暴戾气味的结论,至死也不给逝者一个符合实际的公正评价。这说明,虽然“彻底否定文革”的历史决议已经作出将近30年了,“文革思维”仍如幽灵般死死纠缠着许多人。而面对时下种种时弊,另有某些人试图重拾连徐景贤都已经抛弃了的毛泽东“文革”理论,在徐去世时不惜使用“文革”语言表示悼念。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文革思维”至今阴魂不散。

看来,客观真实地评价那些“文革”风云人物,还其本来面目,反省“文革”历史,清理“文革”遗产,依然任重而道远。而中国人只有通过对历史深刻的反省和清理,才会有真正辉煌的未来。

【注释】

[1] 引自“新民网”,作者署名王洋,2007年11月8日14:11。

[2] 引自徐蕴给笔者的电邮及附件,2007年11月14日。

[3] 出处同注[2]。

[4] 徐景贤,《十年一梦》,香港时代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1月出版,第1页。

[5] 见“我爱中国”在“毛泽东思想旗帜网”的贴文,“徐景贤同志朋友们的挽联”,2007-11-17,01:11:00。

[6] 出处同注[4],第2页。

[7] 李锐,《“大跃进”亲历记》,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第259页。

[8] 周蕾,“柏林墙倒塌之前的最后日子——访原东德政治局常委沙博夫斯基”。

[9] 徐景贤,“上海市委写作班的来龙去脉”,未刊稿。2005年7月31日以电邮附件形式发给笔者。

[10] 徐景贤,“张春桥断片”,香港《明报周刊》,2005年6月号。

[11] 出处同注[9]。

[12] 出处同注[9]。

[13] 徐景贤,报告文学集《生命似火》“后记”,作家出版社,1965年出版。

[14] 徐景贤,“毛泽东与上海‘一月夺权’”,香港《凤凰周刊》,2007年1月25日。

[15] 见“我爱中国”在“毛泽东思想旗帜网”的贴文,“徐蕴:在徐景贤同志追悼会上的悼词”,2007年11月17日。

[16] 沙叶新,“我和徐景贤”,香港《动向》杂志,2007年第12月号。

[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高刑字第1号”,《历史的审判(续集)》,群众出版社,1986年9月出版,第233页。

[18] 出处同注[17],第230页。

[19] 《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集》(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出版,第214页。

[20] 出处同注[14]。

[21] 徐景贤,“造反才知主席亲”,1966年12月18日。引自《中共上海市委机关革命造反派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向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猛烈开火大会专刊》,1966年12月25日。

[22] 《中共党史大事年表说明》,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第200页。

[23] 转引自张春桥1968年2月5日在上海市“革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24] 出处同注[4],第40页。

[25] 《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第357页。

[26] 出处同注[14]。

[27] 出处同注[14]。

[28] 王年一,“对上海‘一月革命’的几点看法”,《中共党史研究》1986年第2期。

[29] 出处同注[23]。

[30] 《红旗》杂志评论员文章,“无产阶级革命派联合起来”,《红旗》杂志,1967年第2期。

[31] 《人民日报》社论,“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权”,1967年1月23日。

[32]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

[33] 刘荣刚,“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时的彭真”,《党史博览》,2003年第10期。

[34] 出处同注[17],第232页。

[35] “徐景贤的初步揭发交待”,1976年11月5日,“上海市区、县、局党员负责干部会议秘书组”,1976年11月18日印发。

[36] 朱通华,“风雨雷电的4年——彭冲和中央工作组在上海”,《党史博览》,2006年11期。

[37] 李菁,“1976年,中国政治大地震”,《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第40期。

[38] 《陈云年谱》(1905-1995)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81页。

[40] 王文正回忆、沈国凡整理,“文革前后秦城监狱揭秘:‘四人帮’入狱的经过”,《文史精华》,2006年10月出版。

[41] R·特里尔著,刘路新译,《江青全传》,河北人民出版社。

[42] 出处同注[4],第44页。

[43] 《上海“文化大革命”史话》(定稿送审本),上海“文革”史料整理编纂小组编,第428页。

[44] 出处同注[22],第358页。

[45] 出处同注[42],第427-428页。

[46] 上海《文艺战报》增刊,1967年3月20日。

[47] 参见《纽伦堡审判》(上卷),P·A·施泰尼格尔(编),王昭仁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48]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第二编“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第7条“危害人类罪”。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李世光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

[49] 出处同注[9]。

[50] 出处同注[16]。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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