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社群主义关于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论述,对人类关系模式的多样性与社会正义原则适用范围、以社会物品多样性为基础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和复合平等观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它将正义问题的哲学分析与社会政策联系起来,不仅深化了对分配正义的认识,为当代社会分配的复杂性和可能的对策思考,提供了有重要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论证。对我们澄清以社会福利的实施为目的的社会政策研究中存在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 键 词 共同善 分配正义 社群主义 社会政策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是20世纪80年代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兴起的一股社会政治思潮。它针对过度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思潮及其对人类社会的消蚀作用带来的破坏,重新探讨公民人文主义{1}即积极自由的价值观,试图通过恢复西方社会古老的共同体传统来克服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个人主义倾向和道德利己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社群主义也是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高涨的全球化浪潮的回应。它通过阐述共同体的政治与文化价值来倡导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并用社群(community)和地方性力量来抗衡“全球化这个政治与经济进程纠缠在一起的网络” 正在制造的“越来越大的不平等”{2}。在关于社会的平等和正义的阐述中,社群主义表达了大量对社会政策的发展有直接的和重要启发意义的社会福利思想。其中米勒从人类关系模式的多样性对社会正义原则适用范围的分析与规范,沃尔泽根据社会物品的多样性提出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和复合平等观,为当代社会分配的复杂性和可能的对策思考,提供了有重要思想价值和现实可能意义的哲学论证。
一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在与新自由主义的论战中,社群主义围绕共同善的理念讨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阐述了它的国家理论,提出了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的主张。这种政治理论也被称为公益政治学{3}。
社群主义的公益理论是围绕着个人与社群的关系展开的。在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论战过程中,社群主义者指出,罗尔斯认为,“自我(self)”是一个个人占有性概念,自我作为一个“占有的主体”{4},它将自身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和目的看作是自己先天固有的。因而,自我优先于目的和价值,个人权利优先于“善(good)”。对此,社群主义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自我不是个人占有性的概念,而是社会占有性的。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我们首先是一种社会生物,汲汲于在世俗中实现某种生活形式。{5}”社会纽带不仅是一个情感问题,更是一种具有本体特质的构成性力量。
按照这种社会本体论的观点,社群主义认为,在自我与社群关系上,社群构成性地决定自我,并决定了个人总是过着社群的生活。而在社会的权利关系上,他们提出了目的和价值优先于自我,“善(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的主张,与新自由主义展开了一场“公益”对“权利”的思想大论战。在这场大论战中,社群主义提出了放弃“权利政治学”,建立“公益政治学”的行动口号,亮出了公共利益优先与个人权利的哲学旗帜,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霸西方意识形态和社会福利与政策论域的新自由主义提出了根本的挑战。
新自由主义关于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从福利哲学的层面看,表达了这样一种社会福利观:个人权利看作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前提。只有在个人充分享有自由选择权的条件下,他才会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起责任。“一个理性的人永远愿意被给予更多的选择机会”{6},而不是单纯地依靠社会福利。与此相反,社群主义认为,善优先于权利,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首要性的论述,阐释了“共同善”的社会福利思想。麦金太尔指出,善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人作为一个种类所追求的目标是过幸福的生活,而善所表达的就是人的全部生活中最好的生活。然而,要能够过最好的生活或实现善,必须靠人的共同努力,遵循一定的实践价值观。这种实践价值观就是德性。而所谓德性则“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7}
德性存在的基础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人类共同体。“这种利益是那些所有参与这一计划的人认为是他们所共同享有的。”{8}在共享共同利益如公共服务设施、医疗、养老和教育服务带来的好处的过程中,人们的精神和性格中也培养起了将共同善当作首要的善的品质。因此,在一个共同体或社群内,人们对共同利益或共同善的追求,为德性的实践提供了基本的社会背景条件;同时,也为人们理解德性作为他们共生共存的社会生活的意义提供了内在根据,并将共同善作为它实践的主要内容来看待。对于德性来说,追求共同善是它的本质性要求,也是个人在共同体生活中应具备的美德。而“共同善”的意义就在于:首先,个人生活在社群中。他从社群获得个人生活的目的和价值,并在参与共同的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心理上的“共生共存感”;其次,共同善是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有机结合,它倡导了一种由“互相信任、合作和利他的原则支配着”的道德价值观;其三,共同的善也是一种规范个人偏好的标准,它规定社群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的偏好趋向于共同善;最后,共同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集体责任的确认,它赋予公民个人对福利要求权,为社会福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和道德的依据{9}。
除了一般道德的意义外,共同善也通过物化的和非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物化形式的共同善主要以公共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具体分为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和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具有如下特性:首先,它们是共享的。当它们提供给社群的某些成员时,其他人也同时享受了这些物品带来的福利。其次,这些利益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是相关的。第三,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还表现出强烈的道德性质。它涉及一些基本的人际关系原则,如平等、利他、诚实、互助精神和为社会奉献。公共利益的这种道德性质,决定了社会成员在使用这部分物品时,不能做占有性的对待,即排斥他人对此类物品的使用。而至于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则是指由公共机构提供给公众或个人的那些利益,即国家或社会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如以货币和实物的形式提供教育、医疗和住房等物品,以及向穷人和遭遇意外的人提供救助等。
共同善的非物化形式即是美德(virtue)。它是关乎人们的精神生活健康和幸福的道德福利。麦金太尔指出,就美德是人类幸福的源泉和生活的最高目的来看,它所提供的福利是一种终极性的精神福利。它“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撑我们,并且还将把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10}”这就是说,本质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其更高的境界在于它是否向人们提供了精神成长所必需的那些东西,从而“使我们懂得更多的有关人的好生活是什么”的知识与智慧。
共同善与社群的关系决定了社群对其成员的福利功能。在所有的共同善中,不论它有多少种表现形式,基本的就是安全和福利两大类。从公共利益的形成来看,人类的各种社群,从最古老的社群如家庭和家族、寺院、庄园和城镇,到现代的政治社群如政党、国家,它们都是围绕着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对个体的人来说,各种人类社群的基本意义,就是人们寻求安全和福利的场所;而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其成员的生活幸福创造基本的条件。如果离开了安全和福利的提供,社群的存在就失去了它的基本价值。更重要的是,社群为人们超越个体利益、关注整体的生活提供了实践的场域。在这个环境里,人们彼此熟悉、彼此关注、彼此依靠、彼此支撑,在直接而密切的交往互动中获得全面的支持和安慰,享受着任何物质福利都无法满足的精神福利。
总之,共同善的理论强调了整体福利的重要性和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社群在社会福利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对我们这个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盛行,人们生活追求日益功利化,关心自我和个人利益成为唯一的目的的时代,无疑是一种积极而有意义的思想,也是重建个人与集体关系,提倡集体福利价值观值得向往的事。但是,如何将这种共同善变成真正促进人们生活幸福的事项,而不是变成某种专权或一些人奴役其他人的“合法性”借口,还需要将善与社会正义结合,使之变成具体的社会政策的议题,才能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的有意义的原则。对此,社群主义的思想家们将共同善的哲学理念与社会政策的现实考虑结合起来,对分配正义原则作了详细论证。
二
分配正义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哲学命题。一个社会或经济体制的分配是否正义,却不是可以靠某种单一原则就可以解决的。在不同的正义环境里,由于人们追求正义的基础不同,其所要求的分配正义也就有根本的差别。从当代的争论来看,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正义原则是普遍主义的,他们把个人权利能否实现当作正义的基础,认为所谓的分配正义就是契约关系的正义或形式的正义,只要人们彼此尊重对方的个人自由或权利,平等地看待每一个人的自由,社会正义的目标就实现了{11}。
与新自由主义的观点相反,社群主义把德性看作是正义的基础,主张特殊主义的正义原则。他们认为,德性不是存在于社群生活之外的某种超验的品质,而是在社群生活中确立起来的。因此,正义的原则是和“应得赏罚”概念相联系的。只有在对共同利益和社会善的共同理解基础上形成的社群生活之中,个人才能够根据这种利益和善的判断来确定自己的根本利益的环境里,“应得赏罚”才是有根据的{12},正义的观念也才能确立。
沃尔泽在论述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时指出,分配正义是一种丰富的思想,但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平等的复杂性来看,可以分为简单平等和复合平等。他分析说,人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寻求社会平等:第一,所有支配性社会善都应当重新分配,以便人们能够平等地或更广泛地分享它;第二,所有社会物品的自主分配方式应当是开放的,以便人们在任何分配领域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第三,用某些新群体所垄断的新的善替代当前占据支配地位的善,以便打破现有的统治和垄断。在这里,第一和第三种类型实际是一样的,都是主张简单平等。第一种类型实际上是主张平均分配,试图用对支配性的善平均分配即人人平均占有来打破对这种善的垄断。第三种主张则是一种“轮流坐庄”的平等,虽然它试图挑战现行的统治和垄断的不合理,但它只是针对某种形式的统治和垄断的不平等。结果是“打破金钱垄断将使金钱的支配性无效。别的善就会加入游戏,而不平等就呈现出新的形式。{13}”而第二种则是复合平等的主张。它充分估计到分配的复杂性,把不同社会善的领域和不同物品的关系看作是自主的,支配它们的分配方式也是各自独立的。在其中,某些人对某领域支配性善的占有,可能会使他们在这个领域形成垄断,但却不会形成“赢家通吃”的现象。比如说一个政治领导人不应使他的政治权力变成经济特权,教授的职位不能作为福利或荣誉给予那些与学术无关的人。
复合平等的主张揭示了分配的现实复杂性。沃尔泽据此提出了以物品意义为依据的三个分配正义原则: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所谓自由交换的原则是指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应遵循的原则。在他看来,“交换是一种互惠关系”。它是以货币为中介的互惠的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只要这种交换是自愿的和非强迫的,人们所获得的物品与他们对这些物品的社会意义的理解相一致,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和正义的。而所谓应得的原则是指在共同体内,人们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身份、地位和他对他人或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的原则,“表示一种非常严格的权利”,它“要求特定物品与特定个人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联系。”{14}如果一个人靠裙带关系而占据一个职位,使有能力的人不能得到这个职位,这就是不公平。
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原则。因为,“需要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其中需要本身就是正当的分配原则”。但是,“按需分配”也是有确定边界和特定内涵的。首先,“按需分配”是以成员资格为基础。成员资格表达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它的价值就在于共同供给上。其次,需要也是一个共识的领域。它是在特定社会背景条件下,由共同体的文化、宗教和政治信念指引,按照人们对其共同生活的理解而历史地形成的。因而,任何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需要的满足,都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和模式,都呈现出特有的文化特征。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在需要的领域,分配正义的问题是“根据其成员集体理解的需要来致力于满足其成员的需要”{15}。
沃尔泽对分配正义原则的分析,看到了正义的基础存在于不同社群的人们对社会善意义的多元主义理解之中,揭示了社会平等的复杂性。但是,把物品的意义当作解决社会正义原则争论的依据,相信正义是这种基于不同利益而人为建构的东西,无疑会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淖;使正义这一概念失去其为人们所坚持的平等理想辩护的力量。对此,戴维·米勒从区分人类关系不同模式入手发展了社会主义理论。米勒所关注的是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日常思考。他指出,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人类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我们所讲的各种社会物品的分配,实际上就是由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形式和所包含的内容决定的。只有从人类关系的特殊性来考虑,社会正义的实施或社会正义原则的确定才是可行的。为此,米勒提出了一种阐述社会正义原则的新思路:从人类关系的不同模式来考察社会正义的实施范围,重新定义分配正义原则。
在米勒看来在所有的人类关系里,有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这就是团结性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在它们各自的内部,人们所遵循的原则或起支配作用的正义观念分别为需要、应得和平等三个原则。需要的原则是指像家庭、村落、宗教团体、工作小组、俱乐部和职业协会,以及民族等这样一些团结性社群所奉行的原则。“在团结性社群的内部,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16}”如果这种社群不能提供满足其成员需要的支持,或者其成员不能依据其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做出贡献,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尽自己的义务,这样的社群就失去了其正义的性质。不仅如此,需要的正义性还依赖于具体社群所持的伦理信条。它会根据每一个社群或明或暗地所体现的“一种充分的人类生活必须满足的标准意义,”对其成员的各种不同需要给予满足。{17}需要的正义性把维护这种需要当作一个社会或较小的社会团体对其成员的责任,从而体现出社会的正义性。
应得的原则是米勒关注的另一个社会正义原则。他指出,应得与需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是相互关联的。有的时候,需要也呈现为应得的要求。不过,从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角度看,两者应有明确的界线。所谓应得原则是指在工具性联合这样的社会关系模式中,社会的分配是按照每个人的贡献进行的。按劳取酬就是这一原则的基本特征。工具性联合体是一个工作群体。这种模式的典范就是经济关系或企业组织,人们在其中彼此虽然也有团结性的特质,也存在友谊、忠诚和相互的理解等紧密的联系,但主导的关系是工具性的并受功利主义的支配。“每一个人是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自由行为者加入到联合体当中来”,为了追求相应的赏酬而联合在一起,因此,“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了。”{18}
当然,应得原则对社会制度的调节并不能决定整个制度的安排。从公民社会的角度看,现代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它的特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以社群团结和工具性联合的方式联合起来,而且以公民身份的方式联合在一起。所谓公民身份是指社会的任何正式成员都是具有“公民地位的一组权利和责任的承担者”。每个公民都具有共同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他们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在政治社会里,“首要的分配原则是平等”{19}。
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关系中,如何平等地分配各种社会的利益,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有价值的平等观。一种是分配性的平等,它与正义有联系,即把平等地分配某种利益当作正义的要求。另一种平等观不是直接意义上的分配平等,而是主张社会平等。这种平等也称作地位的平等。它表达的是这样的社会理想:在论及社会的不公平时,它主要不是关于分配的不公平,而是反对不平等、不适当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比如,社会分裂成穷人和富人使人们之间不理解、不信任甚至互相反对。
对于这两种平等,米勒认为,第一种平等是通过指出特定的个人所得到的超出他的正当权利的分配来说明不平等的具体表现;而第二种平等则是通过指出不平等的严重性在于整个社会的性质,从而阐释这样的社会理想:一个平等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没有平等,社会正义也就无从谈起。他指出,“‘对于平等的价值是以个人主义的还是以整体论的方式才能得到最好的理解?’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两者兼而有之’。我们不应当陷入认为只有一种有价值的平等而又必须在对那种价值的个人主义的或整体论的解释之间做出选择的窘境。{20}”但是,尽管如此,在米勒的心目中,整体论的平等观比之个人主义的平等观具有更高的价值。这是因为仅仅谈分配的平等会使人们陷入到个人应得具体分配上,从而使平等与需要和应得的要求混为一谈,使这一原则难以独立地发挥作用。整体论的平等观之所以更有意义,不仅在于它提倡一种平等主义的社会理想,而且还在于它所提倡的社会平等的理想“更为深刻地植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意识之中”{21},对现实的社会不公平和阶级差别具有强大的思想批判性,能够为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提供一种生活方式。而这种力量是分配性的平等所不具有的。
三
社群主义思想家关于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探索,将正义问题的哲学分析与社会政策联系起来,对社会政策研究有重大意义。社会政策研究是一种极具现实针对性的活动,同时又是一个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与判断的领域。揭示社会问题的根源,阐明对待这些问题的基本立场与价值观,提供社会行动的原则和方法是社会政策研究的基本职能。要承担这样的职能,必须解决研究的规范性和研究的知识基础与方法的问题。换句话说,社会政策研究应该是知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领域,与之相关的研究构成了社会政策研究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的研究中,人们却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使社会政策研究产生了重大缺陷。
美国社会哲学家范伯格在讨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规范性问题”时指出,规范性问题要求研究者“放弃中立,投身于人们利益和思想完全受其左右的道德舞台”,在那些“相互冲突的实践规范和政策中”决定自己的价值立场,对那些涉及重大决策的基本问题作出阐述和选择{22}。在这里,一般规范的讨论除了表明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意义以外,还有更深层的价值。这就是阐述一种社会理想并对现行的制度与政策背后所隐藏的理念和价值观作出批判性的理解,以矫正其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社群主义关于共同善和分配正义理论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在它的理论家看来,共同善和多元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不仅是对生活世界的公平和正义的理想阐述,也是对这个世界的不合理的批判性认识。它所针对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的个体主义思想大行其道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以及过分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混乱的后果;它对集体主义和社会正义这样一些古老的价值命题作重新阐释,力图恢复日趋衰落的共同体意识并解决困扰当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和道德问题。显然,这种批判性的思考不仅对社会政治决策具有重大意义,对以社会福利为目的的社会政策研究也有直接的启示意义。
从规范性研究的角度看,社群主义关于共同善的讨论,不仅澄清了个人与集体关系上的社群主义立场,对社群的价值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而且也积极吸收当代社会政治理论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考虑共同善所涉及的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前提下,对社会福利理论研究有重大意义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何者优先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规范性地提出了公益优先于权利、德性在社会福利实践中的引导性作用等社会政策研究的理念与假设,建构了一种福利集体主义价值观。
更具有建设意义的是,社群主义对共同善理念的阐述,并不是囿于传统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局限,用简单平等的观念看待人们对共同善的分享,而是提出了以复合平等为基础的多元正义理念,对人类社会复杂的分配关系作出了规范性解释。在他们看来,只有充分理解人类生活的复杂性,并对其作出有实际意义的分析,平等和正义的概念才能成为具有实际行动导向和批判性价值的规范概念。强调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强调社群的实践和传统对人们的个人情感与判断所发生的具体而不是抽象的影响,倡导特殊主义的多元正义论。所有这些使得社群主义所理解的社会善与社会正义理念更具有可行的研究规范性。
就当前的社会政策研究来看,忌讳福利国家的“福利病”,担心在发展社会福利的过程中使公民丧失责任意识,以及在更深层的政治意识上,惧怕发展集体的和公共的福利会导致极权和哈耶克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的后果,使我们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讨论集体福利和共同善的勇气,变得越来越趋于保守,更多的是认同新自由主义的福利主张,默认各种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公开侵蚀与瓜分,而忽视日益加剧的贫富差别和社会不平等。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理解并承认社群主义思想家们对平等和正义的批判性理解,特别是他们所阐述的复合平等和分配正义的多元主义思想,以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分析去解决当前社会福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对促进我们的社会政策研究无疑是一种可选择的路径。
社群主义的政治理论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研究的贡献也在于它对如何实现共同善和分配正义的理想作了细致的、有着逻辑的严密性的知识论分析。这种分析将关于权利和善的关系的哲学思辨转化成了具有指导行动的原则和纲领意义的知识,为社会正义的实施提供了知识论依据。平等的观念和分配正义的原则分别被与各种社会善(物品)的意义和社会关系的模式联系起来,放到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加以分析。这不仅提供了解决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和正义问题,而且提供了在贯彻分配正义原则的过程中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社会平等的路径。这比起用“原初状态”的假设和“无知之幕”的遮蔽来保证正义的首要性和中立性的罗尔斯主义,无疑是知识论进步。
社群主义对共同善与分配正义问题的价值论和知识论探讨,也包含了一种方法论的思考和运用。这种方法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反对普遍主义的特殊主义多元论的思想路线。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元和多元、普遍与特殊的方法论之争,一直是一个难缠的论域。社会学家们也试图以价值中立和实证科学的姿态来超越这种争论。而在社会福利研究领域,理论家们通常的策略则是将社会政策定义为“影响公共福利的国家行为”{23},或者是“有关‘救贫’、‘社会安全’和‘或迎或拒福利国家’问题的公共对策。”{24}这些定义主要秉承了蒂特姆斯将社会政策看作“一系列指挥行动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则”{25}的观点,从社会政策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和所谓人民的“普遍意愿”来探索社会政策研究的方法,形成了意识形态分析的方法论传统,即所谓自由主义的或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主导的研究社会政策的取向。
社群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也表现出同样的特征。所不同的是,社群主义思想家在坚持意识形态分析方法的同时,也致力于突破这种方法论的局限,发展了不拘泥于意识形态对立的多元主义的方法论。这就是在强调社群在理解社会正义和共同善的基本价值的首要性的基础上,不仅承认人类生活的丰富性所导致的对共同善的理解或意义标准的多样性,而且还力图突破传统方法论的意识形态困局,以一种兼收并蓄的方式将各种现代性的意识形态融于一炉。它所形成的融汇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将那种仅仅局限于一种意识形态僵硬立场而排斥其他有价值的思想的教条主义思想,从社会正义理论和社会政策研究方法论中清理出去。这使得他们所阐述的社会正义原则不再停留在空泛的道义论诉求中,而成为能够深入生活世界内部,在性质各异的特殊生活领域中指导生活实践的具体行动原则,显示出多元论的特殊主义方法论独特的魅力和强有力的思想创造力。社群主义正是在这种方法论的突破中,使社群这一古老的观念重新获得人们的认同,并成为人们对抗全球化趋势中的某些社会倾向的重要力量{26}。
当然,社群主义的理论也并非完善。首先,在当今社群关系空前复杂的情况下,社群价值观能否承担起生活在更大的政治社会中的人们对共同善的诉求,是它不能回答的问题。其次,多元正义的原则虽然有紧密联系社会政策、接近生活世界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彼此重叠、互相制肘,进而影响社会公平价值的问题。最后,社群主义的共同体意识虽然具有抗衡全球化对人类福利的破坏的作用,但是它是否会导致狭隘的地方主义和种族主义意识的崛起,也仍然是需要警惕的情况。这是我们肯定社群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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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页。
②{13}{14}{15} 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6、176、29、105页。
③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④ 迈克尔·桑德尔·J:《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5}⑥ 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155页。
{7}{8}{10}{11}{12} 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190、277、314、315页。
{16}{17}{18}{19}{20}{21}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8、28-29、32、260、268页。
{9}{26} 钱宁主编:《现代社会福利思想》,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291、283页。
{22} 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导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版,第4页。
{23} 迈克尔·希尔:《理解社会政策》,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页。
{24} 李明政:《意识形态和社会政策》,洪业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9页。
{25} 理查德·蒂特姆斯:《社会政策十讲》,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1页。
作者简介:钱宁,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昆明,65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