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退出权、合作社与集体行动的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66 次 更新时间:2008-12-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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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当前国内农村研究界存在一种个隐含的研究前提,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农民,可以通过自愿的办法建立农村社会的内生秩序,从而实现公共品的最优供给。这一隐含的研究前提混淆了公共品与私人品的差别,忽视了对乡村秩序社会文化基础的考察。其后果不仅在于无法正确解释新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而且无法为目前中国农村的发展提供有用的对策。

【关键词】退出权 合作社 集体行动 公共物品 乡村治理

乡村秩序成为当前学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其核心是如何解决农村的公共品供给。学界用农民合作、集体行动逻辑和乡村治理等语,来讨论乡村秩序的维系问题。

但是,在当前国内学界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向来讨论乡村秩序问题时,往往忽视了不同角度的勾通,且缺乏自下而上的内生视角。本文试图清理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来初步讨论乡村秩序内生的机制及维系乡村秩序的应对办法。

一、从“退出权”谈起

林毅夫在评述1959—1961年中国农业危机时,提供了如下假说:

既然农业生产中的有效监督太昂贵,农业集体组织的成功不可避免地要依靠集体成员建立的心照不宣的自律协议,但是只有当集体组织成员在其他成员不履行协议就有权退出集体组织时,自我实施的协议才会得以维持。在合作化运动的开始阶段,退出权一般是受到充分尊重的,相应地,自我实施的协议在绝大多数集体组织里得以维持,整个农业绩效得以改进。但是,合作化运动的开始阶段就存在固有的危险。由于集体组织成员在时间偏好、能力和其他禀赋上的差异,一些集体组织成员就利用集体组织中的监督不足努力逃避自我实施的协议所规定的责任,结果即使运动整体绩效是成功的,也仍然有一些集体组织解体。一部分集体组织的解体犹如集体化运动的安全阀,它使自我实施的协议的潜在违规者认识到履行协议符合自身利益。但是热心于集体化运动的政治领导者受到初始成功的鼓舞,对一些人退出集体组织作出不同的理解,视这些人为运动的敌人。为了阻止其他集体组织进一步瓦解,退出权被剥夺,于是集体化从一个自愿的运动变成一个强迫运动,安全阀被取消。从而农业中普遍的偷懒得以发生,农业危机因此到来。[1]

林毅夫对1959—1961年农业危机的解释过于牵强。经济活动是嵌入于社会之中的,合作化运动中,农民被鼓动起来,具有冲天的热情和干劲(虽然并不一定是好事),在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对政权的极度信任中,偷懒的少数人的存在,并不影响大多数人的热忱。何况合作社的规模很小,是一个熟人社会内的合作,包括舆论在内的村庄传统力量尚十分强大。社员因为担心合作社中不偷懒成员的退出而致合作社瓦解,回到低效率的家庭经营,从而不得不勤奋劳作,这与1950年代合作化时,主要是那些生产率较高、生产工具较好的上中农的退社的实际情况,有着巨大的差异[2]。

林毅夫的问题不在于用退出权来解释1959—1961年中国农业危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而在于林毅夫相信,只要给社员以退社自由,就可以通过安全阀机制,防止合作社中的偷懒行为,从而可以保持大量高效率的农业合作社,这样就会有益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或者说人民公社搞错了。

那么,我们来看人民公社要解决什么问题。第一,人民公社要解决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问题。没有通过人民公社来为工业化提供的原始积累,中国的工业化就不可能在短短二十多年完成。当人民公社作为一个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组织来起作用时,完全依赖自愿,有何可能?

第二,人民公社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要解决困扰中国农业发展几千年的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换句话说,是要通过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来解决困扰中国农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些整体和长远利益,不是传统的家庭经营可以完成的任务,也不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完成的。正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才使1980年代承包制可以释放巨大的能量。中国几千年小农经营,一直没有解决农业发展问题(或温饱问题),而是经过20多年人民公社以后,一下子就解决了温饱问题,原因即在于此。如果没有经过人民公社,而是在1960年代初即搞“三自一包”,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就无法改善,构成1980年代农业大幅度增产的大部分基础(如可灌溉耕地由18%增长到46%,化肥的大量生产等)就不存在,13亿人的温饱问题就继仍然不能解决,其结果不过是再延续走了几千年的农业发展的老路。

也就是说,人民公社不仅解决了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问题,而且为最终解决农业问题提供了根本的基础。人民公社之所以可以提供这个根本基础,是因为中国自晚明以来就一直存在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只有将农村劳动力组织起来,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典型是水利建设,但远不止是水利建设),才可以既有效利用农村大量过剩劳动力,又为将来彻底解决农业问题提供可能。温铁军和黄宗智的著作,事实上已经说清楚了此点。

回到林毅夫的问题中去。林氏认为,只要给社员以退出权,就可以形成安全阀,从而保证合作社有效率,实在是对农民的合作能力太乐观了。抽象地讲,农民合作较之单干,会更有效率,因为合作起来可以做很多单个农户无法做到的事情。不过,合作是要成本的,主要是克服搭便车的成本。不仅仅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社会,而是放诸全球,在农业生产中进行高度自愿合作的成功事例也很少。中国古代的家族也很难进行农业生产上的深度合作。甚至家庭规模较大就会出现内部矛盾,并因此分家。离开特定的社会和文化条件,仅仅是理性算计的个人,不可能克服合作社内的搭便车及其引起的连锁反应。以小农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的收益,不足以抵削合作社内偷懒者所引起的往往会情绪化的摩擦。或者说,在现实的村庄社会中,没有人会理性到因为担心自己偷懒导致不偷懒者退出,从而使合作社解体,并因此最终损害自己利益,而不偷懒。如果农业生产很难监督,偷懒行为就会到处发生,合作社因此很快就会解体,这就是为什么全世界传统社会中农业生产都以农户为基础的原因,除非有了强大的传统力量为理性的小农提供道义上或舆论上的约束。

将林毅夫的逻辑总结如下:

1、农业生产的监督困难。

2、合作社较个体经营有效率。

3、如果有社员偷懒,合作社中的不偷懒者就会选择退出,从而使合作社瓦解。

4、合作社的瓦解,使全体成员利益受损,尤其让那些偷懒的社员利益受损。

5、少数合作社的瓦解,使其他合作社中倾向偷懒的社员,要么面对偷懒→合作社瓦解→利益受损的结局,要么履行自律的协议不偷懒。

6、没有人偷懒,合作社就会十分地有效,农业劳动生产率就会较高。

林毅夫逻辑的关键,是少数合作社的瓦解,构成了其他合作社偷懒者不敢偷懒的安全阀,从而形成合作社有效运转的均衡。

但是,在任何一个合作社中,偷懒的少数总是存在的,每一个人计算利益的偏好(尤其是贴现率)是不同的,有人准确估计合作社解体的风险,而大多数人则只关心个人的眼前利益,在农业监督困难的情况下,能偷懒就偷懒,先搭一回便车再说。有一个人偷懒,就会引发连锁的偷懒效应,因此,合作社的瓦解就势不可挡。最终不是因为一个合作社瓦解而成为其他合作社不瓦解的安全阀,而是一个合作社瓦解,立即带来所有合作社的瓦解。只有那些极少数合作社内有着极高合作偏好的热心社员通过社会、文化乃至政治的动员,来维护合作社运转,才可能会额外得些好处,正如改革开放以后,华西村与南街村的情况一样。

林氏期待的一个合作社瓦解带来其他合作社的高效运转的均衡,是不稳定的,相反的均衡倒是常理,即合作社全部瓦解,农业回复到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小农之中。

综上所述,离开外力强制,新中国成立的合作社,将因为社员的自愿退出,而全部瓦解,为了防止出现合作社的瓦解,不允许社员的自愿退出,就成为最后选择。因为合作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不仅要担负为新中国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任务,而且要借此组织过剩劳动力来彻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就使得不允许退社成为决策者唯一可以选择的办法。

二、合作社与集体化

重要的是,我们要搞清楚合作社与集体化的区别。程漱兰教授曾在其著作中讨论过合作社与集体化的区别,一般来说,合作社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而集体化是以强制为基础的[3]。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社,必须合作起来获得大量收益,并可以抵消合作成本为前提。合作起来的收益还不抵成本,则自愿的合作就会变成自愿退出,合作社解体。合作社的收益来自于个体农户无法完成或完成起来不经济的事务,比如,个体农户购买化肥,可能不如若干农户联合起来购买廉价,因此,农户成立供销合作社就会有利可图。合作社的成本有两大块,一块是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一块是协调成本。所谓协调成本,包括成本如何分摊,利益如何分配,管理如何进行,决策如何作出等等的成本。

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30户左右的农户联合成立合作社,可以通过户主会议来决策合作社的事务,从而节省协调成本。不过,即使30个户主,在每一件具体事务的决策中,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况且,不可能以户主会议来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因此需要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来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管理委员会是否认真负责地经营合作社?30户农户是否愿意出面强有力地监督管委会,而不是指望他人整天为合作社的事情跑前忙后,而自己只想着得到合作社的好处?合作社的不同农户之间是否会有在管理与决策合作社事务上的默契或责任?是否每个农户都小算盘打得噼啪响,在分配利益或作出决策时,一定要为自己多争一丁点好处,而减少尽可能多的责任?当每个人都据理力争自己利益时,除非合作社有巨大的收益,否则就会有积极分子退出合作社,以免那些一心想得好处搭便车的人只得好处而不付出。合作社也就因此瓦解。

考察当前的中国农村,在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几乎所有小农需要的服务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且农户可以组织起来的规模不是很大,合作社可以提供的服务,正是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小型服务(比如购买化肥),这种小型服务的利润空间已经很小[4]。

反过来,当前市场经济已经严重切割村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户越来越成为单个的原子化的个人,村庄不再能够束缚村民,村民也越来越流动。简单起说,农民越来越成为精于理性算计,关注短期利益的经济人,而不愿意从大局、从长远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利。这就使得农民在成立合作社后,在责任不明确(也不可能明确),缺乏认同感(因此需要有明确的责任条款来弥补)的悖论中,产生出巨大的合作成本:每个人都想得好处,而逃避责任。合作社很小的利润空间,很快便会被合作社内的高昂协调成本消耗,合作社的瓦解就是必然的了。

合作社的瓦解或根本就成立不起来,并非农户之间就不进行合作。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户之间的合作是十分普遍的,不仅在生产上有合作(比如共同使用耕牛),而且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合作。

与合作社略有差异的是,农户在生产生活中的合作,远不如合作社正规,也不是以经济人的面貌出现,而是以人情,好关系,朋友亲戚兄弟同学等面貌出现。这些人情和好关系所具有的认同,大大地减少了农户在生产生活中进行合作的协调成本,从而可能在只有较少利润空间的情况下,相互帮助办成很多有用的事情。

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农户自发的合作行为,都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这样的合作行为,一般只能提供竞争性和排它性的服务。如果合作社或农户自发合作提供的服务,是非竞争性及非排它性,则因为难以排除搭便车者,而对合作者的利益构成损害,这样的合作也因此难以发生。

公共品的供给,往往与地缘有关,比如道路、水利设施、治安、道德教化等。地缘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又是与中国农村基层行政建制深深挂钩的。人民公社集体化,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有农户都属于某个生产队,且农户不能退出生产队。生产队就是一个集体组织,既是行政建制的一部分,又是经济组织的一部分,是政经合一的组织。由这个政经合一的组织提供农村公共品,就十分方便,因为它排除了外在的搭便车者。不过,人民公社内部的确存在如何监督偷懒者的问题。好在生产队与传统社会中的自然村重合,从而可以借传统的地缘关系和熟人社会的压力,相对有效地克服了生产队内的偷懒问题。

当前农村的行政村(村委会)是延续人民公社而来的,经济性的功能基本丧失,而只是一个行政建制。当行政村丧失经济功能后,农村公共品如何供给,就重新成为大问题了。举个例子来说,2002年底开始,我们在湖北荆门五村进行村庄公共工程建设实验,每村每年投资4万元,用于修建村庄公共工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建何种公共工程项目。各个村的村民代表提出了很多要用钱修建的公共工程项目,几年下来,五村共修建了数十个工程项目,主要是小型水利项目,结果,几乎所有工程项目(均为永久项目),都是当年投资,当年可以为村民减少超出投资额一倍到数倍的经济损失。这个例子说明,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远不足最优水平。农户自愿的合作及以自愿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社,不能有效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

三、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户,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面对着两类性质不同的事务,一类是通过农户自主努力即可解决的事务,这类事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农户行为的好处,不会被他人所享受,农户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及通过等价的市场交换,来解决这类事务。这样一类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事务,即私人事务。除私人事务以外,农户的日常生产生活还面对着大量的公共事务,这类公共事务因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能仅仅依靠农户个人力量及市场交换的方式来解决,而必须有超出农户的结构性力量。

当前中国农村自主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对于维持村民生产生活秩序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国家很难为9亿农民提供足够的公共品供给。农户所面对的公共事务,并不等于农村的公共品,因为公共事务的范围可以较公共品广泛得多。[5]但无疑,农村公共品是农户面对公共事务的主体部分。当农户必须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结构性力量来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并因此从公共品中获得巨大好处时,超出农户的结构性力量的状况,就成为我们要关注的焦点话题了。

在村庄,我们可以看到,农户为了解决播种时的保熵难题,而由若干农户联合起来“搭伙”耕作,[6]农户的搭伙,是一种交换行为,也是农户的个人行为,虽然搭伙耕作的规模超出了农户的范围,却不是公共事务,而是从农户中延伸出来的私人事务。或者说是私人事务的结合,因为在搭伙中,没有人可能搭便车,想搭便车的人,无法找到合作者。换句话说,只要是从农户个人出发进行自愿选择且具有退出权(或者选择权),并因此得以达成的合作,虽然规模可能超出农户,却仍是私人事务,而非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是指那些不能从农户个人自愿选择出发来达成的合作,因为公共事务具有非排他性,而使一些人可能只愿得好处而不付出劳动。或者说,公共事务就是那些需要排除搭便车、防止搭便车的事务,因此,公共事务需要有一个超出农户个人的结构性力量来防止、排除搭便车行为。

在讨论似乎很容易地就将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区分开来。不过,从农户生产生活本身的需要来看,事情要复杂得多。即在有一些地区的农村,当农户为了保熵而形成“搭伙”耕作,从而成功解决了农业生产合作需要的时候,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却因为无法形成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合作,而不得不遭受生产中巨大的效率损失。举例来说,在荆门农村,农户因为不能合伙使用耕牛,而不得不每户喂一头耕牛,虽然一头牛可以耕种3—4户农户的承包地。从时间顺序上,传统农村社会中,兄弟往往合作很好,而现在的农村,兄弟却难以合作。以前农民建房时,邻里帮工十分普遍,今日的农民建房已经市场化了,不是因为农民已经富裕,也不是邻里没有剩余劳动时间,而是相互帮工已经缺少了传统社会的信任和稳定预期(他人为难我去帮,我为难时别人才来帮及别人必来帮的预期)。

再来看公共事务。公共事务需要有超出农户个人的结构性力量介入进来。解决公共品供给不足的办法有二,一是通过引入强制性力量来予解决。国家税收,传统社会的族规乡约,都可以视为这样的强制性力量。二是通过强有力的舆论力量及内化的道德力量来予解决,比如传统社会的软规范,强有力的地方舆论,村民之间的连带关系,以及其他各种可以有效将搭便车者边缘化的办法。[7]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还有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办法,即当农村村庄公共事务中有人搭便车时,会受到一些不满村民偷偷摸摸的报复,比如用农药将那些喜欢占集体便宜农户的猪毒死。或一旦有人搭便车,村庄再有不良事情发生,即归结为是搭便车者破坏了本地风水,得罪了本地神灵引起,并要求搭便车者承担不良事情的责任等。比如,笔者1999年在江西农村调查,即发现有农户的小孩淹死,他责怪是前一段时间某一村民不守村庄规矩触怒神灵引起,并要求这一村民承担责任。

当前中国农村,强制性的地方规范在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作用已经很小,因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已经直达乡村社会,国家不再允许民间力量摆脱自己来控制乡村社会。同时,国家税收虽然在不同农村因为乡村财政能力的差异,而在供给农村公共品状况上有所差异,但真正决定今天中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差异的力量,正是农村社会的软规范及在这一软规范基础上的中间措施。

正如我们在农户解决私人事务当时看到的差异一样,农户面对的公共事务,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具有极大的差异。举例来说,在河南安阳调查,发现农村偷盗极其严重,安徽阜阳农村的情况也是如此,在江西泰和县和崇仁县的宗族村庄调查,却从来没有发现偷盗的事情,因为村民内部团结紧密,一旦有人进村偷盗,被发现后,全村村民都会起来抓强盗。联合家庭式的安阳农村,一户被偷,其他村民发现或知道后,却怕惹火烧身而装作不知,小偷也因此敢于大胆地、多次地进村偷盗。

农户在生产生活中面对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时所产生的以上不同时代和不同区域合作的差异,正好构成了我们要讨论的主题。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是不同的,但私人事务上可能扩展出去的合作,正好构成了解决村庄公共事务的基础,公共事务上的成功合作,又使得农户个人具有更大的私人事务合作空间。从农户生产生活需要的角度看,农户并不关心如何区分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他们关心的是有没有适合于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实践中的难题的有效办法,而无论是公共的办法还是私人的办法,是计划的办法还是市场的办法,是强制的办法还是自愿的办法。排除了强制性措施,农户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状况的区域差异将十分明显。而造成这种明显差异的原因,正是不同区域农村的构成农户面对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所曾共同面对过的软规范。

我们来讨论这个软规范。农户搭伙、借贷、人情往来,构成了农户私人的事务,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同时,农民会对那些破坏村庄公益的行为不满,对于那些搭公益便车的人不满,有人公开谴责,有人会去阻止,有人发发牢骚。这个软规范的世界,是一个无比复杂的世界,不同的人会说出不同的话,作出不同的判断,不同的事会引发不同的问题,引出不同的看法等等。

不过,若我们不是局限于一时一地的农村,或者只是抽象地讨论中国农村,而是将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农村作比较,就会发现,构成对农户生产生活秩序绝大影响的软规范有着很大差异,也有迹可循。具体地,虽然不同地区农村软规范的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农村内部,却有着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和广泛性的地方性共识,这种地方性共识,为生活于其中的农民,提供了行动的无意识依据,构成了他们行动中的理所当然。不同区域农村中的地方性共识,有着巨大的差异,正是这种地方性共识的巨大差异,构成了农民行动逻辑差异的强大依据,也因为是地方性共识,而非农民的个人认识,使我们这些研究者可以对地方性共识进行测量,从而研究地方性共识与农民生产生活秩序(内生的秩序)的关系。

四、集体行动的逻辑

当前国内学界受西方自由主义话语的影响,特别不喜欢国家,而希望自生自发地产生社会秩序。学者们希望证明,即使没有国家强制力,这个社会也会因为理性个人的多次博弈,来形成集体行动,甚至可以保持社会的秩序。[8]学界的这种思潮,表现在农村研究方面,就是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就是“官退民进”的思路,及农村税费改革后普遍存在的“撤乡并镇、合村并组、取消村民组长、精简机构、减少行政人员”的弱化乡村行政的改革思路。他们希望,在国家行政权力退出农村社会之后,农民可以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来达成理性的集体行动,从而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多的收益。

即使在最乐观的博弈论模型中,也没有见到自生自发秩序可以产生和维系的证明。一些只考虑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者,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化,必然最终使村庄陷入人对人是狼的囚徒困境。克服囚徒困境的办法,就是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者嵌入到社会结构中,使个人行动不只是受个人利益驱动,而且受到社会、文化等诸方面软规范的约束,或受到公共权力等硬规范的约束。

当前中国农村,传统的构成农民行动约束的软规范大都解体(比如宗族意识,村庄认同,鬼神信仰,面子观念等),农村人员的流动,市场价值的入侵,使农民越来越成为一个孤立的原子化的经济人,这些人虽然具有强烈的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却因为无法克服公共事务中的搭便车等行为,从而出现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严重短缺。

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路径有四条,一是强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二是强化农村正式的行政组织建设;三是通过村庄建设,提高农民对未来的预期、降低农民的贴现率,从而建立多次博弈的预期;四是发育农村的民间组织。

村庄建设和发育民间组织,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民对未来的预期,另一方面可以强化人的行为中社会性和文化性的方面,尤其是农村文化性民间组织的建设,为农民生活提供了文化上的意义,从而使农民的经济活动嵌入到一个有价值的社会文化结构之中,从个人利益来看合算的搭便车行为,被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文化结构所否定,村民不仅仅是蔑视这些搭便车的人,而且会想办法将其名誉搞臭,使其他想搭便车的人望而却步。这种通过文化建设来形成村庄舆论,从而可以将搭便车者边缘化的办法,正是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为解决公共品供给所常用的办法,也是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依然有效率的一个秘密。

【注释】

[1] 参见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212—21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事实上,合作化时初期,要求退社的,是那些生产率高的上中农,而不是那些不满于某些社员偷懒的勤劳的贫下中农。

[3] 程漱兰:《中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比如,笔者调查荆门农村,化肥商贩从化肥厂购卖化肥给农户,每袋(100斤)只有0.5—1元的利润。市场提供的机械收割稻谷的价格为每亩30元人民币。这样的价格,就使得农户成立购买化肥或联合使用收割机的合作社,只有很少的利润空间。

[5] 关于公共事务、公共品、公共物品、公共事物的讨论,不是本文关心的要点,本文中有时相互贯通使用这些词汇。一般来讲,公共物品或公共品侧重于物质性公共品,而公共事务包括社会治安、道德舆论等广泛得多的方面。

[6] 见张思:“近代华北农村的村民结合与村落共同体,”载《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7] 关于边缘化,可以参看贺雪峰、罗兴佐等:“划片承包与乡村水利的制度创新”一文的讨论部分,《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8] 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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