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中国人力资本投资与劳动力市场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为姚先国;项目编号:70233003.
「作者简介」谢嗣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姚先国,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最新的调查数据,分析了当前农民工和城市工的工资歧视问题。本文认为,农民工和城市工的平均工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44.8%的工资差异是由个人特征不同形成的,55.2%的工资差异要归结于歧视性因素。歧视性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民工的直接歧视,占到工资差异的36.2%;二是对城市工的制度性保护,即对农民工产生的反向歧视,占到工资差异的19.0%。
「关键词」工资差异/工资歧视/反向歧视/劳动力市场
五、结论与建议
本调查研究仅限于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而事实上,前劳动力市场歧视(例如国家对城乡教育投资的差异)和就业机会歧视对农民工的福利影响会更大。对工资歧视的研究表明,农民工和城市工的平均工资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这个差距只有不到一半的部分是由个人生产率特征的差异形成的,较大部分要归结于歧视性因素。这种歧视性因素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民工的直接歧视;二是对城市工的偏袒和保护而对农民工产生的反向歧视。
中国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歧视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存在"体制性壁垒".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劳动力配置格局和配置制度发生了变化,劳动力市场有所发育。但是,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和现有行政区划等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并未打破传统的二元结构;另一方面,在城市形成了国有经济部门发挥作用的劳动力配置准市场机制,以及非国有经济部门发挥作用的劳动力配置市场机制,因此,实际上在中国形成了一个双二元劳动力市场(蔡昉,2003)。
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改革以后,虽然政府政策制定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是,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市民的声音开始出现。城市居民作为传统体制的受益者,取得了先发优势,可以更多地通过选票和舆论工具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影响政府政策制定。而农民在社会利益格局中不是以组织化的形式存在,缺乏自己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几乎没有话语权,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脱离了原有的社会组织关系,原地政府对他们不过问,当地政府对他们又疏于管理,他们沦为城市边缘群体。在城市中,他们不仅不能享受市民化的待遇,甚至还是一些地方政府歧视性就业政策的排斥对象。
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不仅有着深厚的制度性的历史背景,而且也与严峻的高就业压力的现实背景有关。因此,这种歧视现象在较长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对应于这种歧视的构成,如何消除歧视?笔者认为,消除歧视的措施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取消城市倾向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工享受市民化的待遇。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也要考虑农民工的存在和需要。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可以组建农民工利益集团。农民工的集体意志可以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农民工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取消对城市工不合理的制度性保护。例如,一些国有企业的工资决定和劳动力吸纳的方式还是准市场型的,具有制度性保护的特征。要取消这种保护,使国有企业合理承担市场带来的应有风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城市工和农民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
来源:原载《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