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林权改革将从根本上影响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71 次 更新时间:2008-09-2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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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 (进入专栏)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调从总体上解决“三农”问题,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政策立意相对较高;相比较而言,林权改革则是农村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主要解决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林权改革可以被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战略之中。厘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改革战略背景的异同之处,有利于理解两者的复杂关系。

林权改革使村庄建设充满了变数

社会新农村建设战略中,首次提出要统筹解决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强调进一步推进各项农村改革,包括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直指“三农”问题的两个根源: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及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增加转移支付和以工哺农来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尤其是乡镇改革解决国家(地方政府)与农民的良性互动问题,更鼓励合作组织的发展等措施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分散的农户发展及治理问题。

从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实践方式来看,主要有两大路径:一是通过村庄建设达成村庄整体福利的提高,最为明显地体现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上,而村庄文化建设等等也朝这方面进行努力;二是通过“多予、少取、放活”的做法,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粮食直补、合作医疗、义务教育减免等大规模的反哺政策都沿循着这一政策路径。

这两大路径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村社本位和农民本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新的农村发展战略,无论采取的是村庄本位式的还是农民本位式的政策路线,其政策的深层目标都应指向与过去的农村发展战略有所不同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重建一种与消费主义不尽相同的新的生活方式是二十字方针的实质内涵。

值得注意的是,林权改革所走的道路基本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第二条道路,也即农民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路径。评估这种改革路径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也是相当有意义的。

《意见》明确指出,林权改革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可以明显地看出,《意见》的主旨在于如何保证落实农民的利益,基本上没有提及作为林地所有权人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林权改革中的权益如何获得保障,更不用说试图通过林权改革重振集体经济,促进村民整体福利的提高。从已有的政策措施来看,国家对林业的各项惠农政策,比如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和管理费,“大头”用于直补到人到户,几乎是粮食直补政策的翻版。

长期以来,集体林地几乎是林区山区村社集体的经济支柱,不仅在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提高农民的整体福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维持了众多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转,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税费改革以后,村社集体组织的运转基本上有了财政转移支付的保证,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不相匹配的是,林权改革将使众多村社集体失去集体经济,从而无法举办公益事业。从现行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来看,国家财政还无法包办所有的村庄建设,换言之,几乎所有的村庄建设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成员承担。一旦集体经济无法维系,村庄建设的缺额资金将由集体成员承担,这将面临农民合作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林权改革促进了农民增收,却同时削弱了集体经济,并造成了农民合作问题,从而使得村庄建设能否进行充满了变数。林权改革并没有从重建农民生活方式及整体的社会发展战略上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短期内促成农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同时,却有可能在长期内对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其他目标造成影响。

林权改革将改变乡村社会的结构

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林权改革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大影响并不在于已经显现出来的农民增收及村庄建设中的问题,深层的影响在于它将对村社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及新的生活方式的重建形成潜在的挑战。

林权改革将影响乡村社会结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集体和农户并重的经济结构将随着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而打破,必将影响基层组织与农民的关系;二是长期以来集体内部成员的相对平均的经济关系及相对扁平的社会结构将随着林权的二次流转而改变,必将影响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三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封闭的村社共同体将随着外部资本和各种管理力量的进入而被打破,必将导致村落社会内外关系的复杂化。

乡村社会结构的改变,实际上意味着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基础上形成的农民的生活共同体遭到冲击,从极端的意义上来看,已经不存在一个完整的村社集体,在这种情况下,村社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将无从谈起。

村社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于底层社会必须有超出农户这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的基层组织来连接国家与农民关系,对内整合分散的农户进行集体行动,对外承接国家资源的顺利输入,从而实现公共品供给。并且在公共品的供给过程中,反过来增强村社集体内部的凝聚力及承接外部资源的能力,从而实现村社集体作为农民生活共同体的意义。

历史上的中国乡村,尽管内部也存在农户之间的分层和分化问题,但是,内部却通过强有力的血缘和地缘组织,整合了分散的农户之间的关系,掌握着较多的资源,处于上层的农户成为村庄精英,具有强烈的儒家道统意识的村庄精英治理着乡村社会,在中国的底层社会中形成了士绅社会的景象。民国以来士绅社会解体,村庄精英逐渐从维护乡村底层农民利益的保护型经纪人演变成为谋求自身利益的赢利型经纪人。这种乡村社会结构为新中国的土改和一系列的集体化运动所改造,并让国家政权进入乡村,成功地完成了国家政权建设。新的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打破原有的村落社会共同体,相反,正是通过行政组织与自然聚落的重合,强化了村落社会共同体,也正因为此,广大中国农村普遍存在村社集体“成员权”的意识,形成了强调平等的社会主义新传统。

很显然,林权改革在两个层次上打破了广大山区林区村庄集体维系的纽带,在第一个层次上,它将意味着村庄集体基本上处于空壳化的状态,在既缺少士绅传统,又缺少集体经济的支持的情况下,分散的农户将进一步原子化,无法整合;在第二个层次上,它将重新大规模地造就农村社会的分层,这与60年来社会主义传统不相适应,在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连接纽带逐渐式微的情况下,它意味着农户之间的关系将面临巨大的冲击。而如果考虑村庄外部力量的进入,则进一步加剧村落社会的复杂性,极具攻击性的资本及极为强大的非政府力量进入村庄,是历史以来没有遇到过的,其对村落社会的冲击可想而知。

更为严重的是,伴随资本进入林权,作为维护林权利益的非政府力量有可能是黑社会势力,这对村落共同体的冲击几乎是毁灭性的。从现有的调查经验来看,黑社会势力进入村庄并不鲜见,如何防止黑势力随着林权改革而进入村庄,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辩证看待家庭承包制度及市场机制在林业经营中的作用

集体林权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很显然,林权改革寄希望于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引入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与此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林权改革寄希望于市场机制的引进来实现林业的多种功能,包括生态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功能。分田到户及“林业三定”以后,农户生产积极性的调动及发家致富的冲动,部分地要为过去二十多年来林业管理困境负责。

过去30年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不断发展的过程,林业问题与此进程直接相关。因而,林业管理中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与林业经营制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直接相关的是林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执法力度。过去30年林业经营中有限的市场机制的存在,可以被看成是林业管理陷入困境的原因,也可能是林业管理没有更大程度地陷入困境的原因。因而,必须辩证的看待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及市场机制在林业经营中的作用。通过高能耗来寻求快速的发展,在过去30年的农村发展进程中,并不仅仅体现在林业领域,而几乎体现在所有领域;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渗入而得以在农村确立的,林权改革将以更大的强度引入市场经济,没有理由不担心消费主义将随之以更大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农村。因此,需求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重建新的生活方式,走现代化建设的“中国道路”,在全面推进林权改革的情况下,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总之,林权改革将从根本上影响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因此,我们不仅要看到近期林权改革对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并因此而促进了农民增收,还要看到相对激进的林权改革将使其生产力的释放在短期内消失,农民增收的困境并不因此而得以解决;不仅要看到从表面上看林权改革将使广大林农将从林业中收益,还要看到,从根本上而言林权改革将改变乡村社会结构,从根本上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的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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