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拙作《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出版以来,我即期待着来自学术界的真诚批评。我深知治学问不易,书中的不妥之处一定很多,何况多处与别人商榷,我自应等待别人的反商榷,并以诚恳的态度,接受学术界的一切批评,当然,如果对方说得太离谱,我也要通过答辩予以澄清。我特别期待着当时尚在我校历史系工作的王颋先生的反商榷,因为他的大作《元代户口问题刍议》是本书元代部分的主要商榷对象。为此,在拙作出版以后,我即给王颋送去一本,希望他能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就不同的观点展开讨论。几经周折,终于在网络上见到王颋这篇大作。我对此文在网络而不在学术刊物上发表颇感失望,中国历史学界重视学术刊物而不重视网络上的文章,是不争的事实,更何况网络上的文章每过一段时间便被翻过,往往不易被人们看到。然而,王颋毕竟以文字形式,正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了这种形式我才能有的放矢地发表看法。
一
为便于学术界同人做出自己的判断,我愿先简要介绍这场争论的学术和非学术背景。
我并非好与人商榷之人,在《中国人口史》出版之前,除了写过一篇答辩他人的文章,在我的论著中几乎很少与他人商榷。开始构思《中国人口史》第三卷时,不得不考虑改变这一做法。由于辽宋金元时期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学术界发表过不少的成果,无论是户口调查统计制度、户口数据分析,还是人口发展过程的论述,都是如此,仅宋代户口统计制度方面的文章至少便有二三十篇。我知道,如果要写出一部真正有价值的著作,就必须认真阅读他人的论著,并对其做出判断,或表示同意,或表示不同意,在此基础上才能得出自己的看法。对他人的研究成果采取视而不见的回避态度,自然不会提高学术水平。但是,尚未形成良好的学术批评风气的中国历史学界,会接受这样的做法吗?我会不会得罪那些与之意见不同的学者?心里没有底。尽管这样,我清楚地知道自己没有选择。学术讨论是国际学术界通行的做法,我当然应该这样做。我对所有的在这一领域有过研究的学者,均持深深的敬意,但我没有理由回避对不同观点的商榷。
元朝官方户籍和户口数据的统计范围是本书元代部分的主要研究对象。邱树森、王颋1983年发表的《元代户口问题刍议》(以下简称《刍议》)是这一领域的第一篇学术论文,文中的主要观点为此后研究元代户口问题的学者所接受。我既然要研究元代户口问题,势必要首先处理好与此文的关系。如果我不同意文中观点,当然要首先通过摆史实说明自己的观点,并对他们的观点展开讨论。本书通过讨论,最后就元代的官方户籍和户口数据的统计范围得出五条结论(见本书第281-282),并自认为这是本人对辽宋金元人口史研究的主要贡献之一。作为师兄弟和多年的同事,我深深知道王颋的性格,知道会引起他的激烈反应。但在这一问题上我确已没有选择,我想学术越辩越明,只希望他在学术刊物上用摆史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学术讨论。
果然,今年一月初,王颋便写了一份名叫《“疑问”丛生的作品——评﹤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元代部分兼“反商榷”》(以下简称《反商榷》的文章。但奇怪的是,这篇文章既不送发表,也不送我这个“反商榷”的对象,而是送给本书的责任编辑,我是到复旦大学出版社索要,才得以拿到此文章的复印件的。在此后的两个月中,王颋多次在历史系(或许还在我不知道的场所)批评我,又几次到我所在的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找几位资深教授,要求他们为此事出面主持裁判,甚至要求他们替我为此事道歉,这些可笑的要求当然都遭到拒绝。然而,王颋却没有来找我,尽管我是他“反商榷”的对象,而此段时间一直都在学校。我对此甚感纳闷,我需要应答,但对于这种不认真的非学术态度,却颇感为难,我总不能先逐一查清王颋在背后对谁讲过我,或送过这份“反商榷”,然后再逐一解释吧。
为了获得沟通,我接受葛剑雄先生的建议,于3月下旬以《就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致王颋兄》为题,主动给他写了一封长信,就文章中的有关责难逐一作了回答。在信的最后,我指出,王颋《反商榷》一文的4个部分26条中,七八条的批评内容大多是正确的,我接受这些正确的批评,将在以后再版时予以纠正,并对其表示感谢;至于其他方面的内容, 认为站不住脚,不能接受,但欢迎就此继续讨论;我特别希望,我们能将讨论的信件送学术刊物发表。不久,接到王颋来信,同意公开发表以进行学术讨论。王颋这篇《﹤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元代部分纠评》(以下简称《纠评》),显然是在看了我的信后,将《反商榷》一文重新修改定稿的,删去原文中已被我证明有明显的史料错误的近10条,并将我已接受批评的七八条放在全文开头,语词更加过激(我只能用到“过激”这个词了,尽管已远远超出“过激”)。我深深为他感到悲哀,我欢迎真正的学术讨论,但王颋上述做法和过激的言词,却怎么看都不像是学术讨论。尽管这样,我在此声明我仍将这场讨论限制在学术范围,只用资料和考证平心静气地说明问题,相信学术界自有公正的评判。
二
按照通常的做法,所谓“反商榷”,是指被商榷者通过写文章,和商榷者展开讨论,以捍卫自己的观点。因此,逐一回答商榷者提出的问题,推翻商榷者的结论,是反商榷文章的基本内容。我是在本书第六章第四节《关于户口统计制度与户口数据的若干问题》中,与王颋的《元代户口问题刍议》商榷的。我认为《刍议》一文关于元代户籍统计和官方户口数据统计范围的观点值得商榷,经过长篇考证最后得出与《刍议》很不相同的五条结论。王颋既是对我进行反商榷,自应在自己的文章中集中或主要讨论我的观点,论证我观点的错误和自己观点的正确。然而,无论是《反商榷》,还是《纠评》,却无一以我此节的观点为主要讨论对象;更令人奇怪的是,王颋并没有对此节的五条结论或任何一处论述进行责难,却说我误读了他的原文,不该以它为讨论对象。显然,这证明我关于元代官方户籍和户口数据统计范围的研究,经得起学术界的检验,即使一向以挑剔著称、并是此节商榷对象的王颋先生,也未能从中发现什么。既然未能对我的基本观点进行商榷,仅仅抓住一些其他问题(相对于基本观点,只能算是枝节问题),能算“反商榷”吗?能算有份量的讨论文章吗?
(一)本书有没有误读《刍议》的意思?
这一问题,这不难回答,只要抄几段王颋《刍议》的文字,即可说明。现将这一部分内容(《纠评》第五部分的第三、第四段)的论述顺序,用《刍议》的原文回答如下。
(1)《纠评》云:“其实,文中并没有讨论户种和户等的问题,那是因为陈高华先生已先有《元代户等制略论》一文问世。”
按《刍议》确实没有讨论元代的户等问题,但不可能不讨论户种问题。元代分民、军、匠、站等户种,北方地区又有数量巨大的驱口,而《元史•地理志》中的户口数据极不齐全,要估测元代人口数量,必须首先搞清楚哪些户种列入官方户口的统计范围,哪些不列入。无论谁研究,都要这样做。事实上,《刍议》也是这样做的,虽然它没有就元代户种问题从制度上进行讨论,我们只要简单分析一下《刍议》的内容,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刍议》全文第一句:“元代版图辽阔,统治地域之广,远远超过它的前代——宋、金对峙时期两国的封疆。但是,元代的户口见于记载的最高数仅一千四百万户、六千余口,大大低于它的前代宋、金两国的户口数字。这一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本文试图对元代户口变化的情况作一番探索,并对元代户口的实际数字作粗略的估计。”而全文最后得出的四点结论中,第一条是“蒙古国时期户口统计很不完整,蒙古统治者括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封,因此,官方公布的户口数与实际相差非常大”;第二条是“忽必烈即位后,为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与诸王勋贵、官僚豪强展开争夺户口的斗争,对他们作了限制,因此,忽必烈以后的户口数与实际相差已大大缩小了”。按照《刍议》的论述内容,第一条“蒙古国时期户口统计很不完整”的原因,就是“权贵势要之家控制的人口不在少数”,沦为汉地帅臣和蒙古贵族的奴隶;而第二条“忽必烈以后的户口数与实际相差已大大缩小”的原因之一,就是“这时的分封户数所占之比已经大大地缩小”,国家控制的户口增多,尽管仍未包括“可以统计的所有户、口”。依据上述对《刍议》一文论述脉络的分析,各时期户口统计范围的变化显然是其主要讨论内容之一。
《刍议》第二部分“二 元代前期和中期的户口”,差不多占了全文的一半;其中,相当部分又是用于分析“入于中统以后户部的户籍是否包括可以统计的所有户、口”这一问题。作者在分析了蒙哥以后分封户数在总人口中所占之比下降的状况之后,讨论了某些户种未列入统计范围的问题,最终得出以下的五个结论:其一,“首先,达官贵人的奴隶是没有‘户’的,而他们的‘口’,也往往为主人隐漏下来” ;其二,“可以肯定,全科户、新收交参户、协济户以外的贫弱、迁流及僧、道等都不属于户部的全国户口数的”;其三,“户部的全国户口数并不包括蒙古诸王、勋贵的直属部众”;其四,“业经肯定的军户,不论是戍守出征,还是当站入屯,其户籍都与所在地方无涉”;其五,《刍议》对游食者即流民也作了一定的分析,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不在户籍”等词汇,但从行文来看实际也指这些人在户籍统计之外。仅仅凭着上述内容,谁能相信《纠评》所说“文中并没有讨论户种问题”?
(2)《纠评》云:“‘投下户不属于统计的范围’,似乎谁也没有这样说过;那是因为‘五户丝户’也是‘投下户’。就是李干先生《元代社会经济史稿》第三章《元代的农业经济》所说:‘诸王贵族等权势豪门拥有大量的奴隶,是没有户籍的,而他们的口也往往被隐漏下来’,也不见得有大错误。所称‘户籍’,指以独立的‘户’登记入册籍。”
按《刍议》一文确实没有提到投下户的户籍问题,本书在讨论此问题时也没有将之与《刍议》联系起来,相信读者即使从《纠评》引用本书关于投下户户籍的论述中也会得出这一看法。本书关于投下户户籍的讨论对象,是王育民先生的《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7页,第387页)、李干先生的《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9-50页)、刘浦江先生的《金代户口研究》(载《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不过刘认为只是至元十二年前不在户部注籍)。因此,如果王颋是为自己的《刍议》辩护,本不必扯到投下户户籍的问题上,如果是为他人辩护,则应详细说明本书在讨论别人的看法时错在何处,但他没有这样做,仅仅为李干先生的《元代社会经济史稿》说了一句辩护的话。即使这句话,也是非常苍白无力的。
李干先生在分析“元朝官方的户籍统计数字,并不包括全部的实际户口”时,对驱口的状况作了讨论。他说:“诸王贵族等权势豪门拥有大量的奴隶,是没有户籍的,而他们的‘口’也往往被‘隐漏’下来’。”本书第263页对李干先生此语的批评,只限于前半句,即“诸王贵族等权势豪门拥有大量的奴隶,是没有户籍的”,而不包括后半句“他们的‘口’也往往被‘隐漏’下来”。因为本书的研究表明,元代的驱口同样要登记在户籍中,只不过其户与口列于主人名下而已(见第263-264页)。此外,王颋说的“所称‘户籍’,指以独立的‘户’登记入册籍”一语,令人费解,什么叫独立的户,什么叫不独立的户?根据王颋的上下文,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印象:由于驱口是“不独立的户”,不能以户为单位入籍,因此虽然他们以口数入籍,仍算“没有户籍”。这一看法,无论是从中国的历史事实,还是从人口学最基本的常识来看,都是非常荒谬的。
(3)《纠评》指责我“故意曲解文字,以期找到批判的对象,借以突出自我的‘挥斥方遒’”。在它看来,本书以下的论述都曲解了《刍议》的原义:
“入于中统以后户部的户籍是否包括可以统计的所有户、口了呢?看来情况完全不是这样的。首先,达官贵人的奴隶是没有‘户’的,而他们的‘口’也往往为主人隐漏下来。蒙古国时期,各地将帅拥有数量众多的‘驱口’,到忽必烈以后,这些‘驱口’仍然不在户部正籍之内。”
“因此可以以肯定,全科户、新收交参户、协济户以外的贫弱、迁流及僧、道等都不属于户部的全国户口数的。”
“显然,户部的全国户口数并不包括蒙古诸王、勋贵的直属部众。”
“除蒙古部民外,云南行省、湖广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及宣政院辖地的‘山泽溪洞之民’,也不在户部的全国户口数内。”
《纠评》在上述引文之后,紧接着写道:“说来,‘户口统计’与‘户口数’是二个概念,前者是个过程,后者则是范围不同的数字。某个户口数既可能是统计数字的全部,也可能排除若干户种的部分。文中‘户部的全国户口数’,指的就是见于记载的至元二十七年数字。犹如前文已及:这个数字较之《元史•地理志》中各路、府、州下数字总和为少,而该志的单位下犹有不少‘户口数阙’的例子,所以,推测其不包涵若干户种的前提是成立的。”
按姑且按王颋所说,“户口统计”与“户口数”是两个概念,《刍议》一文也不是像他这里所说,只说到“户口数”而不涉及到“户口统计”问题。实际上,《刍议》一文在提到有关户种的户口数时,讲的实际意思是:“因其不纳入统计范围,故无户口”;而不像《纠评》讲的:“虽然纳入统计范围,只是未公布”。《刍议》中多处表达了这样的意思,试举如下:
A、“入于中统以后的户籍是否包括可以统计的所有户口了呢?看来情况完全不是这样的。”对于这句话,我们只能理解为“只有部分而不是全部户口列入统计范围”,而不可能有其他的理解。难道不入于户籍中的户口,还能列入户口数吗?
B、“首先,达官贵人的奴隶是没有‘户’的,而他们的‘口’,也往往为主人隐漏下来。” 此话的意思是,奴隶并没有以‘户’为单位被统计进去,只有部分口数获得统计,因此官方户口的户数中没有奴隶。
C、“全科户、新收交参户、协济户以外的贫弱、迁流及僧、道等都不属于户部的全国户口数的。”此外,蒙古部民、云南行省、湖广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以及宣政院辖地的“山泽溪洞之民”,也不在户部全国户口数内。
以上各种人中,只有蒙古部民因作为军户列入兵部的户口登记范围,僧、道列入宗教籍册,其他人均无单独的户口登记籍册,人们只能将他们未列入户部的全国户口数内的原因,理解为未得到统计。
D、“蒙古国时期户口统计很不完整,蒙古统治者‘括户’的目的主要为了‘分封’,因此,官方公布的户口数与实际相差非常大。”按照上下文的逻辑关系,作者的意思是:官方公布的户口数与实际相差非常大,原因之一就是“户口统计很不完整”,即部份人口未得到统计。
《刍议》虽然很少使用“没有列入户口统计范围”等词汇,但通观全文,有关部分人口没有列入户部户口数,原因就是没有列入户部的统计范围,而不是统计了但没有得到公布。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得到其他印象吗?没有,绝对没有了。现在《纠评》的这种说法,只是今日的狡辩罢了,《刍议》文中丝毫没有这层意思。
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元朝的户口统计制度从理论上说是应该包括所有的人户的,而元朝公布的全国户口总数包括各类人口。我们从《刍议》一文中,只能得出与此相反的结论,正由于这样,本书当然要选择《刍议》作为商榷的对象。
(二)本书有没有蓄意标新立异?
为了说明我的蓄意标新立异,《纠评》又引用了本书的两段论述,将之与王颋《刍议》的有关论述相对照,说明他的论述正确,而我是刻意“制造”、“突出”在“概念”、“结论”上的立异,因此或“矫枉过正”,或“自相矛盾”。
其一是关于元代四川绍熙宣抚司境内移民数量的论述。
顺帝至元六年(1340年)以前,元朝曾在四川境内设立绍熙宣抚司,一些文献还提到境内的移民数量,分别有二十余万户、数千户两种说法。本书第310页采用了二十余万户这一说法,而《刍议》采用了数千户这一说法。《纠评》认为应以数千户为真实情况,理由是“‘二十余万户’设与上路总管府等级相同(三品)的宣抚司,不能称为‘冗官’而被罢。”
按《元史》中有3处提到顺帝至元年间绍熙宣抚司的移民数量问题。其中,卷39《顺帝纪》和卷92《百官志》均载当地有居民二十余万户,只有卷190《赡思传》提到“数千户”这一数字,而且两种说法的内容颇有不同。《顺帝纪》云:“本府元领六州、二十县、一百五十二镇;国初,以其地荒而废之;至是居民二十余万,故立府治之。”《百官志》云:“绍熙军民宣抚司。至元四年,因监察御史言:‘四川在宋时,有绍熙一府,统六州、二十县、一百五十二镇。近年雍、梁、淮甸人民,见彼中田畴广阔,开垦成业者,凡二十余万户。’省部议定,遂奏准置绍熙等处军民宣抚司。正官六员……所隶资、普、昌、隆下州四处,盘石、内江、安岳、昌元、贵平下县五处,巡检司一十三处,各设官如制。又置都总使司,命御史大夫脱脱兼都总使,治书侍御史吉当普为副都总使。至元六年十一月,中书又因台臣言裁减冗官事,遂罢绍熙军民宣抚司。”而《赡思传》仅云:“襄、汉流民,聚居宋之绍熙府故地,至数千户,私开盐井,自相部署,往往劫囚徒,杀巡卒,赡思乃擒其魁,而释其党。复上言:‘绍熙土饶利厚,流户日增,若以其人散还本籍,恐为边患,宜设官府以抚定之。’诏即其地置绍熙宣抚司。”
据上比较,赡思所言的“数千户”不过是外来人口进入绍熙并导致设立宣抚司过程的一部分,而《顺帝纪》所言“至是居民二十余万,故立府治之”,与《百官志》所言“见彼中田畴广阔,开垦成业者,凡二十余万户”的人口,则是设府时已定居此地的外来人口。绍熙宣抚司下辖资、普、昌、隆4下州,以及盘石、内江、安岳、昌元、贵平5下县,外加13处巡检司,如果当地只有数千户,设一州一县足矣,有必要设相当于路的宣抚司而且下辖4州5县吗?更何况宣抚司的都总使、副都总使,均以御史大夫、治书侍御史等朝官充任。或许因以上的原因,《元史》在论述一国大事的《顺帝纪》与论述国家制度的《百官志》中皆用二十余万这一数字,而只于论述个人行为的《赡思传》中提到数千户。因此,本书不采用《刍议》所采用的“数千户”,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不过,二十余万户这一数字确有夸大。据《宋史•地理志》,北宋崇宁元年资、普、隆、昌四州户数合计只有13万余,位于重新开发阶段前期的元朝末年不可能有户二十余万,很可能有较大的虚报成份。据其机构设置情况,数万户左右可能比较接近实际。本书在此户数的分析上确有疏忽,然而,本书运用绍熙宣抚司、泸州《图经志》及欧阳玄《圭斋文集•虞集神道碑》等资料,只是说明四川没有著籍的外来移民甚多,说明全川户数不是《元史•地理志》所载的近十万户,而可能是四五十万户,并未将有关数据皆作为相关区域的户口。否则,四川全境的估测户数,就不会是四五十万,而是上百万了;对四川元代人口发展的看法,也就不会是“未出现过飞速增长”、“人口基数过低”了。
其二是对窝阔台汗五年户口调查的分析。
《纠评》云:“该书页二四八:‘蒙元时期最早的关于在中原大规模调查户口的议论,是在金朝灭亡之年即窝阔台汗六年。经过讨论,窝阔台汗否定了忽都虎等人提出的以丁为户,采纳了耶律楚材的当以户定。据此,窝阔台汗五年在中原进行户口调查的基本原则尚未确定,怎么可能会进行大范围的户口调查呢。’依照行文意思:元太宗五年不曾在‘中原’进行过户口调查;所以相关的数字与二年后‘乙未’的括户亦‘第一次大规模户口调查’的数字绝无关系。可是,该书页二四九、二五○写道:《元史》《兵志》的另一条记载云:‘(太宗)八年,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数内,每二十丁起军一名。’周良霄先生据此认为,‘则得续户云者,乃是合五年原籍之七十三万户,累计共得一百一十余万户之谓’。笔者同意这一分析,也就是说,忽都虎新籍到的三十七万余民户,乃是该年的全国户口较五年全国户口数的增加部分,不过前者是调查统计所得,后者则是抄录金末的数字。”
按《纠评》此段文字是对本书第六章第三节的严重断章取义。本书在上引“据此,窝阔台汗五年在中原进行户口调查的基本原则尚未确定,怎么可能会进行大范围的户口调查呢。”一语之后,紧接着写道:“综上所述,窝阔台汗五年显然不可能进行户口调查。笔者推测,以上所说的73万户,可能是该年派阿同葛等人在占领区统计金朝地方政权的户籍时所得到的户数,或者是各地官员自行申报的户口,未曾进行大规模的调查统计。由于只是部分地区,并且是这种情况,故元代文献均以乙未括户作为蒙元时期的第一次大规模户口调查,而不提五年阿同葛的括户。”(第248页)试问,这段论述和王文所引本书的另一段论述,即“笔者同意这一分析,也就是说,忽都虎新籍到的三十七万余民户,乃是该年的全国户口较五年全国户口数的增加部分,不过前者是调查统计所得,后者则是抄录金末的数字”,有何矛盾之处?“调查统计所得”者,忽都虎新籍到的37万余户也;“抄录金末的数字”者,窝阔台汗五年的数字也。本书否定窝阔台台汗五年曾进行过户口调查,但并不否定文献所载的该年括中州户时得到的73万户这一数字的真实性,只是认为这些数字是抄录金末的数据,而不是该年调查统计所得。王颋找错心切,以致连这么清楚的表述都看不明白。
综上所述,《纠评》以上的各项责难,均无任何根据,不能成立。本书这些方面的论述,除绍熙宣抚司境内的户数应以数万户为妥外,并无错误。
三
《纠评》加诸本书的另一个“感观”,是“一些关键‘推断’,理由不能成立,有的甚至是‘截然相反’”。此文第四部分罗列了几条“证据”,现依其行文顺序,逐一答辩如下。
1、《纠评》认为本书不应该将《元史•食货志》所载的投下分封的户数,作为考证《元史•地理志》区域户口数的一种资料。它的理由是:“由于始封在太宗八年,实有在延祐六年,相关行政单位的划分又全都属于至元以后;所以,谨慎的研究者决不敢将其下的‘丙申年分拨数’当作以后同名单位的户数看待。”
按本书清楚地知道《元史•食货志》的投下分封户数存在着《纠评》所说的这种情况,例如,关于东平路的投下户数据,本书便指出:“显然,这些投下户并非都来自至元以后的东平路境内,而是包括自其析出的其他路”(第295页)。因此,本书在利用这种数据时,已充分注意到其所在的空间和时间。而且,本书利用这种数据的目的,只是将其与地方志中的数据、朝廷确定各路府州等级的户口标准以及水旱灾害时的赈济资料,一道作为参考资料,来对《元史•地理志》所载的各路府州户口的可靠程度进行考证,而不是据此推断各地的户口。王颋在本书中没有找到将不同的路府州的投下户数相加,将之视为某特定路府州投下户数的证据,也没有找到哪一个路府州的分析有错误,这一条的指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2、《纠评》云:“将行政单位的机构‘品级’作为管辖区域内户口数字的参考资料,无可非议;但是,要将之作为管辖区域内户口数字的‘严格’判定,那就未免有‘一厢情愿’之嫌了。”这段话,涉及到如何评价元代行政单位等第的户口标准,以及本书是否将这一标准作为区域内户口数字的“严格”判定这样的两个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纠评》认为,元代有关行政单位的等级,“乃是当局用来对付地方要求提升官署等级的标准,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其理由有二,一是腹里、辽阳、陕西等十三个单位中一共只有真定、晋宁二路达到十万户的标准;二是以北方州县来说,如果按照等第最低限的数字相加,绝大部分单位超过了《元史•地理志》本路府下所系的户数。实际上,王文列举的这两条并不足以支持他的观点。
确实,在隶属于腹里、辽阳、陕西等三个单位(王文没有提到另外10个单位的名字,故我无法查对)的等级为上的路中,只有真定、晋宁二路达到10万户以上,其他都没有达到。但是,研究元史的学者都知道,至元二十年(1283年)元朝才开始确定以10万户以上为上路、10万户以下为下路的户数标准,而《元史•地理志》所载的北方大多数路的户数均是至元二十年以前的数据,腹里为至元七年(1270年),陕西和辽阳两行省均为蒙哥汗二年(1252年),这两个年度的户数必然要大大少于其后十余年甚至三十年的至元二十年的数据。我们有理由推测,当至元二十年确定上路标准时,腹里的保定、大名、河间、济南、冀宁等路户数都可能达到10万户以上。 [①]此外,《元史》卷91《百官志》在提到至元二十年确定以10万户以上为上路、10万户以下为下路的户口标准时,还特意强调:“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兴和、大同、辽阳、大宁、奉元等路之所以户数不多却高居上路,显然就是出于“当冲要”的原因。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不仅不能依据蒙哥汗二年或至元七年的户数,来判断上述路是否都符合上路的户口标准,更不能据此认为与行政等级对应的户数不可靠。
《纠评》的第二个理由,即“以北方州县来说,如果按照等第最低限的数字相加,绝大部分单位超过了《元史•地理志》本路府下所系的户数”,不过是他的臆测,他并没有找到支持这一推测的任何证据。我们如果将《元史•地理志》登载的各府州的等级和其拥有户数进行比较,可以发现,除了少数单位因某种原因二者并不对应外,大多数单位的等级和户数都是对应的。
至元三年,元朝规定北方地区户数达1.5万户以上者为上州,6000户以上者为中州,以下者为下州;至元二十年规定的南方上、中、下三种等级的州的户数标准,则分别是5万户以上、3万户以上、不到3万户。 [②]《元史•地理志》中既有等级也有至元七年户数的北方府州,可依据至元三年的户数标准进行比较,比较的结果是除了高唐州记载的户数超过等级要求可能有误(本书第297页已指出)外,其他州的户数均与等级相对应。《元史•地理志》中既有等级也有至元二十七年户数的南方府州,可依据至元二十年的户数标准进行比较 [③],比较的结果是除了茶陵州以外其他府州的户数均与等级相对应。茶陵州该年的户数是3.7万,等级却为下,然而,如果扣除至元二十年以后七年间的人口增长数,至元二十年的户数完全可能在下州规定的3万以下。据上所述,可以说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各府州的等级基本上是与所要求的户数相对应的,王颋所说的元代行政单位的等级与户数对应,“乃是当局用来对付地方要求提升官署等级的标准,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完全是毫无根据的臆断。
王颋反对使用与行政单位等级对应的户数,还有一个前提,即:“有些升等,属于‘一次性’的‘特例’”,如“元贞中所涉的四十四县”即是如此。按此言亦与史实不符。《元史》卷18《成宗纪》载:元贞元年五月,“升江南平阳等县为州。以户为差,户至四万五万者为下州,五万至十万者为中州。下州官五员,中州六员。凡为中州者二十八,下州者十五。又以户不及额,降连州路为连州。”《事林广记》卷4《郡邑类》亦载此事。依据这些记载,元贞元年升县为州的工作程序,是首先确定不同州的户数标准,然后再依此标准确定需要升州的县及其相应的州的等级。因此,尽管此后元代再也没有升县为州,此次升州亦不包括附郭县(本书第287页已指出),我们却没有理由认为元贞元年将四十余县升为州的举动,是没有标准的“特例”,更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县升州都与户数无关。事实上,王颋也没有列举任何一项事例,来说明元贞的升县为州与户口无关。
3、《元史•地理志》以及方志所载的元代绍兴路的户口数据,每户平均口数不过2.47~3.45口,不仅远远低于正常的每户5口左右的水平,与《元史•地理志》一般将各户拥有的实际家庭人口数作为口数的体例也不合,亦与明洪武二十四年绍兴府辖下的新昌县与邻近的宁波府慈溪县的户均口数相差过大。该年的户均口数,新昌县为6.22,慈溪县为4.35,而该年距元朝灭亡仅十余年。因此,本书推测元代绍兴路的户口未将某类人口统计在内。《纠评》对本书以上论述提出怀疑,理由是绍兴路户均口数过少可能与当地的风俗、单身、人口年龄层所占比例有关。它认为:“倘若正当成家而又未及有孩子的年龄层人比例大,当地习惯一旦成家即分户,则完全有可能在短时间里出现每户口数偏少的情况。这种情况概率不高,但不是没有。再者,当在十八岁(假设婚龄十六岁加二年生育轮空)的几个周期后。当然,恢复‘常数’的比率更高。”
按王文此处仍像文中的大多数地方一样,没有引用任何证据,来证明绍兴路确实存在着“正当成家而又未及有孩子的年龄层人比例大,当地习惯一旦成家即分户”的状况;也没有引用任何证据,来证明绍兴路确实有一段时间家庭平均人口只有二三口,所有的一切都只是一种推测,而这种推测完全违背了人口学的基本规律。户均口数(户的规模)可以说基本上是一种常量,一般不会有什么时期的变化。20世纪以前中国的户均口数(大样本量)在4人以下的记录可以说是极其罕见的,甚至可以说迄今没有任何可靠的统计资料能够证明这一点。即以绍兴路而言,该路的家庭平均人口也只能是各家庭情况综合的结果,王文所说的“概率不高”的两种情况不可能成为当地家庭的普遍状况。在我国古代,家庭一般规模都保持在5口上下,绍兴路的户均口数远远低于5口,当然就不是一种合理的情况。更何况,如果绍兴地区有这种习惯,为什么洪武十四年的户均口数又大大提高到正常水平?
《纠评》承认户均口数偏少的“概率不高”,正因为这样,更应该采用一般的常态;如果一定要证明它的观点,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小概率的事件,而它也没有,不过是强词夺理罢了。
4、王文对依据弓手数量与抽调弓手的比例数推测元代大都城的城市人口这一方法,提出怀疑。他认为,“‘弓手’的‘抽调’和‘部署’是二回事;也就是说,按比例‘抽调’的弓手完全可能‘部署’在邻近的区域……由此,弓手的数量不能用来作为居民数量的证明。”
按本书的大都城城市人口数量,主要依据韩光辉《北京历史人口地理》第三章(见本书第584页注释③)的估测。这一估测的主要部分应是经得起检验的,而王文否定这一推测的理由,即弓手未必都部署在自家所在的区域,则站不住脚。按照元朝的制度,“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职巡逻,专捕获,官有纲运及流徙者至则执兵仗导送,以转相接受,外此则不敢役,示专其职焉。” [④]弓手实为地方杂役的一种,类似于后世的民兵,一般情况下都在本地服务。韩光辉利用弓手资料的目的,是借此推测大都城的城市人口,即使住在南城的弓手到北城服役,仍不出大都城的范围,因此并不影响对大都城城市人口总数的估测。不过,《纠评》提到北城的居民人数高于南城这一看法,与南北两城的规模大小相符合,表明韩书有关大都城中南、北两城区的人口估测可能有问题,本书在这一问题上亦失察。
总计以上4点,除在第4点的次要问题上王颋正确,其余均是王颋错,指责难以成立。
四
《纠评》加诸本书的再一个“感观”,是“于元史研究几近‘盲区’”。此文的第二部分,为此举出几条“证据”。其实,这些也都是站不住脚的。现亦按其行文顺序,逐一答辩如下。
1、《纠评》云:“蒙古分封问题,早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注意;通过多年的探讨,许多观点已趋一致。其中,一、蒙古的分封,依接受者的身份有‘忽必’、‘莎余儿忽勒’之分;二者不可混淆。前者非黄金家族成员莫属,后者始可包含‘功臣’。二、蒙古民户与中原汉地民户、亦从事牧业民户与从事农业民户,分封性质不同。前者可在黄金家族中以千户为单位分属各位;后者则不然,接受者一般只能享受所规定的经济利益”。紧接着,引入本书第227页的论述:“按照蒙古的体例,所得中原汉地的地面和百姓,均系统治者所在的黄金家族的共同财产,应在宗亲中进行分配,对共同立国的功臣,也应分给一部分以作为赏赐。受封者可以各治其分邑,自征其分民。金朝既已灭亡,蒙古对中原汉地的战争告一段落,就必须进行统一的分配和赏赐。”《纠评》没有说明以上论述错在哪里,但将其列“于元史研究几近‘盲区’”部分,显然是指这段论述完全违背了元代的历史事实。
按《纠评》以上提供的关于蒙古分封的两个观点,不过是对本书这段论述的具体解释罢了,并无抵牾之处。更何况,我此段论述乃来自王颋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著名元史学者韩儒林先生主编的《元朝史》,为主编韩先生和执笔陈得芝先生的成果,而非我的成果,本书此段论述的注释已清楚说明这一点。读者诸君如对此有兴趣,不妨查看《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的第三章第二节第221页。王颋既以元史权威的身份来教训别人,却将真正的元史权威、自己的老师的成果,当作我的成果大加挞伐,视为“于元史研究几近‘盲区’”的例证之一,未免太可笑了!
2、本书第292页,提到:“应昌路是诸王斡罗陈万户和囊加真公主的封地,至元七年在此建城邑以居之。元贞元年,济宁王蛮子台也和囊加真公主结婚,另在应昌府东七百里建城邑,即后来的全宁路。”《纠评》以此作为我“于元史研究几近‘盲区’”的又一例证,认为“依照惯例,‘诸王’一词的涵义为‘宗王’,而与封爵的‘王’、‘郡王’无涉。所以,在当时的公文中,‘诸王’常与‘驸马’并列称呼”。按照他在《反商榷》一文对上述这段话的解释,即本书此处犯了“以驸马当诸王”的错误,不该将与公主结婚的驸马称为诸王。
按《元史》卷108《诸王表》谓:“元兴,宗室、驸马,通称诸王”,本书称驸马斡罗陈万户、济宁王蛮子台为诸王,错在何处?
3、《纠评》云:“当蒙古勃兴之际,畏兀儿、也就是宋代的高昌回鹘,在其亦都护的策动下,杀死了哈剌契丹所派驻的‘少监’,主动归投成吉思汗……该书页一却说:‘十三世纪初,蒙古国(后改称元)崛起于大漠南北,此后不断发动对外战争,先后灭金、西夏、南宋、大理、高昌等国,统一中国。’”
按高昌国虽然是主动附元,但此后并无独立性,与灭国差不多。而且,如果不主动归附,肯定也要被蒙古灭掉。就此而言,二者的区别实在不大。本书这段话只说明蒙古对外战争的结果,将高昌列入被灭诸国的行列,虽然说不上严谨,但未必有多少错误。
4、本书第232页据《元史》卷6《世祖纪》,提到至元二年十月,下令顺天张柔、东平严忠济、河间马总管、济南张林、太原石抹总管等辖下驱口,均“改隶民籍”,并认为上属各家都是中原地区著名的汉地世侯,拥有远较一般人多得多的驱口。《纠评》将此作为我“于元史研究几近‘盲区’”的例证之一,认为“其实,所引文中诸人的身份‘特征’何尝是世侯?”
按《纠评》所依据的元明善《清河集》卷7《董氏家传》,只提到真定史氏、东平严氏、满城和济南两张氏为起兵响应蒙古军的“中原豪杰”,并未说他们后来不是元朝世侯,不足以否定他们世侯的身份。
又,《纠评》注释17对太原石抹总管、河间马总管、济南张林等人是否存在或是否著名提出疑问。按《元史•张荣传》和《元文类•张宏行状》确无张林其人,此为笔者失察,颇疑“林”字有误。然而,“张林”既与史天泽、张柔并列,则势力当亦不小。此外,太原石抹总管、河间马总管或许一时难以考证,然而,一时难以考证就能证明其不存在吗?
本书利用《元史•世祖纪》此条资料的目的,并非要考证其人其事,只是说明这些人拥有较多的驱口数量。关于这一点,《纠评》并未攻倒我。因为,既然王文承认顺天张柔、东平严忠济,《世祖纪》同时提到的济南张氏(“荣”字可能有误,但张氏却无误),河间马总管、太原石抹总管显然也具有相当的实力。按《元史》卷91,至元初于诸路设总管,以管理一路的民政,设于江北者并兼诸军奥鲁,而据《元史•地理志》河间、太原都是等级为上的路,至元七年分别有户7万以上,这些都证明河间马总管和太原石抹总管同样具有相当的实力。
5、《纠评》认为,至元元年以后,元朝以大都、上都同时作为首都,故本书元朝迁都大都以后将上都设为陪都的说法有误。按元朝定都大都以后,皇帝虽然每年四五月至八月间在上都避暑,并未在上都设立常设的行政机构。因此,尽管皇帝每年定期往来大都与上都之间,历史地理学界仍视大都为都城,上都为陪都。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就是将元朝迁都大都城以后的首都定在大都城,而不是既定在大都城,又定在上都的。按照杨宽先生的说法,上都只是“具有避暑的离宫性质”(《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第45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同理,清代皇帝亦每年到承德避暑,却从没有人将清朝看作实行两都制,不过将承德看作陪都罢了。因此,在此问题上,不是我错,而是王错。王颋从事元代历史地理研究的时间不可谓不长,这一问题的失误,如果不是出于“标新立异”,至少也是鸡蛋里面挑骨头。
6、本书第246页提到:“特别是(窝阔台汗)五年八月金朝皇帝虽然自开封退守蔡州,但仍在顽抗,武仙所统率的金朝大军也未被击败,蒙古尚未完全有效控制山东、关中、淮海等广大地区,能够调查中州的户口吗?”《纠评》认为,“即就当时的军事态势分析,自从元太宗五年崔立以南京及其周围投降蒙古、金哀宗归德溃败退军以后,完颜的号令所及不过蔡、息数州。蒙古之所以联宋攻蔡,并不在于军事力量不够,而在于士卒不惯南方的气候和作为作战主力的“汉军”的缺粮。至于武仙,方经“柳河之战”,形同“穷寇”,何来足以影响战局的“大军?”
按本书此段论述,旨在说明窝阔台汗五年蒙古军虽然在金朝最后统治的黄河以南地区取得不少军事胜利,但因金朝皇帝尚在蔡州顽抗,武仙军仍在活动,蒙古军的当务之急是消灭金朝残部,而不是统计户口,更何况当时统计户口的条件亦不具备,因此不可能调查中州的户口。这一论述提到的历史背景,与《纠评》所说的历史背景,又有多少本质上的区别?此外,本书称武仙军为“大军”,亦无不妥之处。据《金史》卷118《武仙传》,天兴元年(蒙古窝阔台汗四年)武仙部败于柳河,但次年正月“选锋尚十万”;直到天兴三年(蒙古窝阔台汗六年)正月蔡州破以后,武仙部“粮且尽,将士大怨,皆散去”,才被最后消灭。武仙部在窝阔台汗五年经历了由十万部众到最后被消灭的过程,能说本书称武仙军为“大军”有严重错误吗?
还需要指出,《纠评》注释21所引的《金史•武仙传》,并非原文原意,而是严重断章取义,特别删去“选锋尚十万”这一足以说明武仙军力量的关键词句。这不是“于资料的选用随心所欲”,又是什么?
总计以上6条,本书除了在高昌是附元而不是攻灭、张林的“林”字有误未能察觉等2个小问题外,其余都没有错,而是王颋错,真不知“于元史研究几近盲区”这一帽子谁戴最合适!
五
《纠评》对本书元代部分的另外两个“感观”,是“对于资料的选用‘随心所欲’”,与“对许多重要的地名方位‘不求甚解’”。这部分的内容,构成《纠评》的第一和第三部分。此外,在作为结束语的第六部分,又引入本书中的两条内容,对之进行了批评。《纠评》上述三部分的内容,有的是《纠评》搞错了,或者没能举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因而不能成立,有的则确实是本书搞错了。先说明《纠评》搞错的部分。
1、本书第229页载:“拔都因“属籍最尊,故分土独大,户数特多”,投下户遍及平阳、真定、河间等地”。《纠评》云:“披诸郝经《陵川集》卷三二《河东罪言》所载,乃:‘平阳一道,隶拔都大王,又兼真定、河间道内鼓城等五处,以属籍最尊,故分土独大,户数特多’。真定、河间二路所领州、县超过五十,‘鼓城等五处’与之比较,不过十分之一,何谓‘遍及’?”
按《纠评》不顾自己所引郝经文章和本书所载,硬将“平阳一道”略而不谈,只以“鼓城等五处不过只占真定、河间二路领县的十分之一”为由,就要否定本书“拔都投下户遍及平阳、真定、河间等地”一语,岂能令人信服?而且,本书的“遍及”,只是说明拔都的投下户特多,在平阳、真定、河间三道都有不少分布,与汉语“遍及”一词的定义和用法并不矛盾。
2、《纠评》批评本书第288页所提出的元代北方、南方不同时期的户的年平均增长率,他说:“这样的结论,对于知晓元代政治、经济演化轨迹的学者来说,即使有天花乱坠的理由,也不能不感到‘惊世骇俗’!当然,这一增长率或许能归于大量的强迫迁入户籍,即通过战争掳掠的人口。不过,那到底有多少?能有这么多、足以影响整个增长率?”
按《纠评》没有明确指出,本书的增长率,究竟是怎样和元代政治、经济演化的轨迹不相符合,以致使他感到“惊世骇俗”的,更没有列举资料对此予以说明。对于这样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批评”,我自然用不着申辩。不过,我需要指出,这些增长率,除了至元十一年到至元二十七年因无后一个年度的户数只好取估计数、至顺元年因是钱粮数需加上15%的与实际户数的误差外,其余均依据《元史》所载的全国户数估算,决非随意推算出来。本书第288页注①详细说明了这些增长率的依据和计算过程,王文如果要否定这些增长率,必须先通过自己的考证否定这些数据,然后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说法。王文对此视而不见,信口雌黄,只能说明他不是在进行真正的学术讨论,而是毫无意义的意气用事。
3、近年出版的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影印了传世的所有宋元方志,为学者利用这些资料提供了方便。本书所引用的宋元地方志资料,大都出自此丛刊,包括第239页引用的《至正金陵新志》卷8的一段资料。王颋却以此书乃影印《四库全书》本为理由,指责本书此处不该引用此版本,而应引用另外的版本。按本条资料在这两版本中的区别,仅仅在于四库本所称的“哈喇齐”、“图图尔哈”,至正本称“哈喇赤”、“秃秃哈”。确实,至正本可能优于四库本,但我引用此条资料的目的,只在于说明《至正金陵新志》卷8在记载至元二十七年抄籍数时,将医户、淘金户、财赋佃户、儒户、弓手户、乐人户、无名色户、哈喇齐户、图图哈户,以及各投下户,均纳于民户的范围,没有必要搞清楚是否还有一种版本将“哈喇齐”、“图图尔哈”称之为“哈喇赤”和“秃秃哈”。“哈喇齐”、“图图尔哈”和“哈喇赤”、“秃秃哈”译音大致相似,期间的区别只对研究蒙古语和突厥语的学者有意义,对人口研究并无意义,难道用“哈喇齐”、“图图尔哈”,不用“哈喇赤”和“秃秃哈”,会导致我的结论的不同?
4、关于1228年拖雷的地位问题,本书第245页有“睿宗拖雷在位仅仅一年”语。《纠评》云:“‘睿宗’只是谥号,他仅‘监国’一年。”按诸《历史纪年表》均称拖雷为睿宗,本书的“在位”即由此而来。“监国”者,代管国事也,虽然不等于“在位”,却也是执掌皇帝大权。就此而言,用“在位”一词固然不够准确,却没有多少错误。
本书搞错的地方,是以下各处:
1、第256页,将元军平宋后的安吉州安抚使史枢误作史天倪、安吉州误作吉州。
2、第312页,将至元初年的西夏中兴等路行省郎中董文用误作董俊。
3、第312页,引欧阳玄《虞集神道碑》“宪夔路,立保置屯田”时,将虞伯圭误作虞集。
4、第302页,将哈剌哈孙出使北边的大德十一年误作仁宗时期。
5、第308页,将至元十年安西王相李德辉安排贫民屯田的泾河两岸,误安在凤翔府。
6、第320页,引《墙东类稿》卷7《江阴改州记》引文,漏抄“不满七万”的“不”字。
7、第304页,关于石抹阿辛所率降蒙古的部众,似以《石抹也先传》所载的黑军12000人为确切。本书只引《石抹阿辛传》所载,故失察。
8、第291页,将有关红城、燕只哥赤斤、大宁等地屯田的资料,误安在德宁、净州、泰宁、集宁、应昌、全宁、砂井等七路一府境内。
9、第315页至316页在讨论云南行省的人口时,误引入八番、桑州、古州、安平州、来安州等湖广行省西部诸州的资料。
按以上9条,均是人名、时间、地点方面的错误。出现错误的原因,前4条是由于翻书过急,第6条是核对不精,第5、第7两条是未能进一步考证,最后两条则误于似是而非的记忆。做为一本高质量的研究著作,理应避免可以避免的错误。对于上述错误,我常感到于心不安和遗撼,亦多次对王颋查出上述错误表示感谢。然而,上述错误的性质,决非王颋所说的,是“于资料的选用随心所欲”。因为,以上9条错误,前三条是人名错误,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对相应地区户口数量的研究;其他几条尽管有可能会影响具体地区的户口估测,但由于在本书中只是用于论述过程的一般性资料,并非相应地区户口考证的关键所在,因此亦未因此错误而出现根本不同的估测数据或结论。
六
综上所述,《纠评》所列的六个部分中明确指出本书有误的地方,二、四、五、六等四个部分基本上都说错了,对本书的批评不能成立。只有在一、三这两部分中,有9条说对了,即使这样在这两部分中仍有2条是批评错了。按比例而言,《纠评》批错了的占了三分之二以上,而批对的只不过三分之一不到。如果我们联想到《纠评》并未批评本书在与《刍议》商榷后建立起来的五条结论,甚至没有批评五条结论的立论基础和论述过程,又未能攻倒所依据的资料和论述方法,它批评对的9条也只是人名、时间、地点方面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并未影响对元代户口统计制度和区域人口的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纠评》对本书的批评是缺乏证据和说服力、错误百出的,根本不足以否定本书的价值。
《纠评》摆出气势汹汹的架子,似乎要一下子置本书元代部分于死地。甚至无中生有地说:“综而言之,《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全书正文计六百五十五页,元代部分占三分之一弱。根据笔者的校阅,发现的错误和漏讹总数超过八十。只为篇幅的考虑,本文所列不过其中三分之一不到。该书连段没有疑惑的文字,不加夸张,屈指数来,仿佛也就是基本抄自陈高华先生《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一文的那寥寥几页。”然而,任何一个学者,只要看了本文上述各部分的摆史实讲道理,谁都要在心底说一声:“何必虚张声势呢!如果真的发现这么多的错误,为什么只列出三分之一?我们不是傻瓜!”
《纠评》不仅充满了毫无史料依据的指责,而且充满了无端的诋毁,所谓的“大部分资料多转抄自他人著作”即是其中之一。《纠评》第六部分云:“以笔者的小人之心度作者的君子之腹,文中的绝大部分资料直接摘自他人著述而非出于自己的阅览,又缘‘不屑’核对原文,从而导致许多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错误。” 按王颋既然在本书中“发现”绝大部分的资料都是转引他人,而且又有“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错误”,为什么不举任何“例证”予以说明?这种做法,不是无端的诋毁,又是什么?它离学术讨论相差岂止十万八千里!
《纠评》的第五部分,即为《刍议》辩护的那一部分,也有一句对“转引资料”的无端诋毁。《纠评》在说本书“刻意制造、突出在‘概念’、‘结论’上的立异”一语之前,诋毁本书:“可能是将邱树森、笔者的相关文章当作批评对象,作者在文章中既转引其中的资料”,意思是本书有关与《刍议》商榷的资料,都来自《刍议》。虽然《纠评》此处仍没有明确的说明本书“转引他人资料”的“例证”,不过既然说转引《刍议》的资料,我们不妨以第五部分提到的《刍议》中的资料为对照,看看本书究竟有没有“转引他人的资料”。《纠评》这一部分共引用了三条资料,除去一条没有用过的《元圣武亲征录》,《刍议》共用过二条资料。其一,是关于绍熙府移民的资料,《刍议》只有《元史•赡思传》一条,而本书引用了《元史》中的《百官志》、《赡思传》和《顺帝纪》的三条;《刍议》和本书都提到绍熙府设立的时间,《刍议》用《赡思传》中的后至元二年(这是错的),本书用《百官志》和《顺帝纪》中的后至元四年。其二,是关于窝阔台汗五年括中州户的资料。《刍议》只有《元史•太宗纪》的一条,而本书第六章第三节关于该年是否进行户口调查的讨论,引用的资料不仅有《元史•太宗纪》,还有《元史•地理志》、《元文类》、《元史•耶律楚材传》,甚至还有《续文献通考》所载清人对此年户口调查的看法。仅仅依据上述两条,便可以让王颋哑口无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相关的问题上,如果说《刍议》引用的资料是一条小溪的话,本书引用的资料则是海洋,根本不存在王颋所说的“转引资料”的问题。
由于数据和资料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口史研究的每一步都是非常艰难的。尤其是,将辽宋金元这么几个极不相同的朝代串连起来进行研究,不仅需要人口史方面的素养,更需要断代史方面的素养。《中国人口史》第三卷长达66万字,元代部分约有20万字,要在其中找出某些问题和错误,并不奇怪,我将接受真正有价值的批评。然而,令我惊奇的是,王颋摆出一付老虎屁股谁都不可摸一下的权威的架势,似乎他曾发表的人口方面的文章一点都没有错,而我有关研究则是全错了。至于文中那种盛气凌人、讽刺挖苦和无端诋毁的词句,除了使人想起文革时期的大字报,还有什么呢?这种词句,只有降低他自己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决不会对我造成任何影响。
需要指出,学术论著中的问题和错误,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直接影响所讨论的基本问题,甚至导致结论错误,另一种则不影响对基本问题的讨论。王颋的《纠评》尽管气势汹汹,却无一句涉及到本书的基本问题和根本结论,可以说本书有关元代户籍和户口数据统计范围的研究是经得起检验的。反观王颋《纠评》一文,在万余字的论述中,所犯的错误难道还少吗?其中的某些错误,例如,将自己导师的成果当作我的成果来大加挞伐,不可谓不低级;引用资料时随心所欲地将《金史•武仙传》中不利于自己观点的“选锋尚十万”数字删除,不可谓不严肃;毫无道理地任意推翻人口学研究的规律,不可谓不轻率。王颋研究历史地理多年,却否定与行政等级对应的户口数据的意义,把迁都大城以后的上都称为首都而不是陪都,也不可谓不可笑;不过,我相信王颋绝不会如此健忘,他只是为了现在的目的随心所欲罢了。
还需要指出,以上所说的《纠评》批评对了的9条,除了第7条(关于石抹阿辛部众)是新近补充,其余8条都是《反商榷》中所列,而我在《就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致王颋兄》的信中早已接受。而《反商榷》中的一部分明显错误的内容,因我在《就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致王颋兄》中已清楚地指出,《纠评》中没有出现。
王颋很聪明,为了使读者一开始就看到他搞对的部分,将我信中承认他批评正确的内容,放到了《纠评》的第一部分;又担心读者轻而易举就能看出他的错误,《纠评》却删除了《反商榷》已被我指出明显是他搞错的部分。这是真正的学术批评吗?这种做法公平吗?为了公平,我还是试举三条《反商榷》内容和我信中的答辩于下。
1、本书在指出元代绍兴路户均口数过少,可能未将某类人口包括在内这一推测时,列出证据之一是这一户均口数与明代洪武十四年绍兴府新昌县和邻近的宁波府慈溪县的户均口数相差过大。《反商榷》第二部分对这一推测提出批评,理由之一是:“至于洪武十四年,一来去时已久,二来曾经战乱恢复,情况当然不同,怎么可随便比附?”
按王文否定洪武十四年数据,是毫无道理的。洪武十四年(1381年)离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不过90年,难道是“去时已久”,数据便不可用来比较?而且,如果说洪武十四年曾经战乱,户均人口应该减少,为什么反而增多。显然,王文是在强词夺理。
2、本书第328页载:“嘉靖《仁化县志》卷2载仁化县元代有户1634,明洪武年间户1174,口9645。乐昌、乳源二县的地理环境与仁化相差不大,户口数量不致相差悬殊,三县约只有四五千户,如加上曲江县和录事司的户口,估计《地理志》所载近2万户大致符合当时实际。”《反商榷》以为:“地理环境如何可以作为‘户口大致大致接近’的理由,以1998年的情况论,仁化18万,乐昌49万,乳源19万。而《同治韶州府志》卷一一:‘曲江县元户四千七百七十二,乐昌县至正间户二千五百八十一,仁化县元户一千六百三十四,乳源县至正间户一千九百二十二。”
1998年离元代相隔七八百年,社会进步程度不可同日而语,无法作为驳难本书此条的理由。而王文所引的同治《韶州府志》不仅不支持王文的观点,反而说明我推测正确。这些数据表明,仁化、乳源二县户数相当接近,而乐昌县户数不过比仁化县多出57%,也并非差距甚大。
惟府志所载的曲江县4 772户,不仅较本书的估测数(曲江县和录事司约有一万三四千户)相差甚远,也与县的等级户数(中县户数为1万以上3万以下)不相符合。按元末至正年间韶州路发生严重战乱,治所所在的曲江县城被来自江西的农民武装攻占,守城的江西行省参政刘鄂战死 [⑤]。战乱必然导致人口的下降。《韶州府志》中的“元户”之所以大大少于县等级要求的最低户数,除了县城所在的录事司户数未计在内之外,战争导致的人口减少也是值得考虑的因素。
3、《反商榷》在批评本书第225页关于蒙哥汗七年户口调查的论述时,提出:“‘编籍户口’、‘籍户’,既可能是在新统计基础上进行,也可能在旧统计基础上进行;‘括户’,本意是检索或追补不在户籍的户口。这二者,与‘户口调查统计’的涵义都有很大的区别。”
按什么叫“新统计基础”?什么叫“旧统计基础”?二者都是上一次统计到的户口,难道还有区别吗?按照《元史》的有关记载,“括户”就是户口统计,并无限制在“检索或追补不在户籍的户口”之意。《元史•太宗纪》载窝阔台汗五年“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又载窝阔台汗八年夏六月“复括中州户口,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试问有哪一位研究元代人口的学者,把以上的“括户”,仅仅看作王文所说的“检索或追补不在户籍的户口”呢?即使王頲自己写的《元代户口刍议》中也丝毫没有这个意思,而现在出于吹毛求疵的目的,竟然冒出这种连自己都不曾用过的“理解”!
学术研究极其不易,这不仅由于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巨大的努力,也由于一不当心就要犯点这样那样的错误。本文将王颋已经知道错了的烂疮疤重新揭开,特别是将所谓“‘括户’本意是检索或追补不在户籍的户口,与‘户口调查统计’的涵义有很大的区别”这种自我矛盾,明显是狡辩的话,端出来示众,并非反唇相讥,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是借此希望王颋能稍稍明白自己和别人做学问的不易,学会尊重别人和别人的学术,用平常心看待别人与他的商榷,也用平常心与别人商榷。只有这样,才会有真正的学术讨论,才会真正发现他人的问题所在,也才会使自己的学术不断进步。什么叫对待学术批评的平常心?即为了学术进步开展批评,他人的错误一是一,二是二,是一般性的小错误就是一般性的小错误,是根本性的结论错误就是根本性的结论错误,二者决不混淆;而且,讨论时只谈学术问题,决不涉及学术以外的任何人与事,并以平心静气的态度,用史实和考证来说明自己观点正确,指出他人何处有误。事实上,那种离开资料和考证的空话,脱离事实的上纲上线,任意的诋毁和攻击,并不会对被诋毁和被攻击者造成伤害,只会降低诋毁者和攻击者在别人心目中的形象。而要有此平常心,首先必须正确看待学术商榷。在对别人的论著张大眼晴的同时,也允许别人对自己的论著张大眼晴,没有必要将别人的学术商榷视作与自己过不去,或视为看扁自己。
我与王颋同出谭其骧先生门下,又在研究所同事多年,以往亦无交恶的历史。我在《中国人口史》中与王颋的《刍议》展开商榷,是由于不这样不能说明我的不同见解,但完全没有想到这一来却被王颋视作敌人。从《纠评》中的恶言恶语,即可知其对我的敌视态度。在此文结束的时候发以上的感慨,是真诚地希望王颋兄能以平常心看待所发生的一切,这样做于自已,于他人,均有益无害。拳拳之心,唯兄鉴之。
注释:
(1)据《元史•地理志》,至元7年保定路有户75182,大名路有户68639,河间路有户79289,济南路有户63289,冀宁路有户75404,如加上以后增长的人口至元20年完全可能达到十万户以上。参见拙作《中国人口史》第三卷第七章第三节对这些路数的考证。
(2)《元史》卷91《百官志》,第3317页。
(3)北方甘肃行省辖下的行政单位的户数也属于至元二十七年,但只有甘州、肃州二路有户数,并无州一级的户数。
(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16。
(5)参见刘鄂《惟实集》卷1《请旨益师疏》及四库馆臣刘书所写之“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