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洛杉矶暴乱内幕与中美人权外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5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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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1992年洛杉矶发生震撼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与美国媒体报道罗德尼·金(Rodney King)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

在国际舞台上,洛杉矶暴乱案臭名远扬,成为美国自身人权记录不佳的“硬伤”。1994年4月,中美两国首脑就人权问题折冲过招儿时,此案成为中方抛出的致命“暗器”,锐利无比,见血封喉,把老谋深算的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杀得难以招架,弑羽而归。

借酒飞车的黑人壮汉

1991年3月3日,在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四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过程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四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法院起诉。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黑人社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种族大暴乱,五十人死亡,二千三百二十八人受伤,一万七千人被捕,一千多栋建筑物被焚,财产损失高达十亿美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感意外、惊讶和愤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四名警察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海中。得知判决结果和暴乱的噩耗后,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大发雷霆。

要说这事儿可真是怪了,既然看过电视新闻的绝大多数美国人,包括老布什总统,都认为警察恶迹昭彰,为何以随机抽样方法,从洛杉矶地区居民中挑选出的陪审团会一致裁决被告无罪呢?难道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画面与其他人在电视新闻中看的不一样吗?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的确与绝大多数美国人在电视新闻中看到的录像画面不一样。在法庭上播放的证据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而电视新闻中播放的录像,却把不利于金的镜头全给掐掉了。换言之,新闻媒体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恶贯满盈,罪责难逃。

根据已公开的罗德尼·金案的档案和涉案人物的回忆,此案的背景和案发过程并不复杂。当事人罗德尼·金1965年生于洛杉矶,中学没念完就当了建筑工人。此公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身板儿强壮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一旦喝高了,那野牛脾气比原芝加哥公牛队悍将、NBA篮板王罗德曼还要邪乎。

金的身板儿到底有多强壮呢?著名黑人篮球明星乔丹,身高一点九九米,体重只有一百九十五磅。罗德尼·金身高一点八八米,体重二百五十磅,浑身上下一点肥膘儿都没有,全都是结结实实的疙瘩肉,而且脾气极为暴躁。1989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张价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济券,来到一家美籍韩裔老板开的杂货店买一包口香糖。那位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济券,死活就是不卖。两个人越吵火气越大,最后金勃然大怒,干脆就把这家杂货店给抢了,结果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两年。

1990年12月,罗德尼·金被假释出狱,监外服刑,条件之一是不能沾酒。可是,金出狱后,仍然旧习难改。1991年3月2日晚上,他与两位黑人哥们儿聚会,看了一场棒球比赛电视转播。期间,他总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的金硬撑着驾车送哥们儿回家,以时速一百一十五英里(约一百八十五公里)的速度飞驶,远远超过了六十五英里的限速。这样,女巡警辛格(Melanie Singer)立刻拉响警笛,驱车猛追。

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察

在警车穷追不舍之下,金慌不择路,拐进了一条死路。他试图弃车而逃,但警方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辛格跳下警车,持枪在手,喝令逃犯俯首就擒。那两位黑人哥们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老老实实地等着警官给戴手铐。但金却不想束手就擒,借着涌上来的酒劲儿,他时而原地摇摆跳舞,时而向直升机招手致意,并扭动臀部模仿性交动作,嘻皮笑脸地挑逗渐渐逼近的辛格警官。辛格气得七窍生烟,举枪向前,试图制服桀骜不驯的金。

这时,站在辛格身后不远的孔恩(Stacey C. Koon)警长突然喊停。孔恩是洛杉矶市刑警队的人,他从辛格的臂章符号上辨认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训练,恐怕无法制服五大三粗、无法无天的拒捕醉汉。辛格见是孔恩和他身旁的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四位白人刑警,便收起枪支退下阵来。

孔恩一挥手,四位警官将金团团围住,步步紧逼,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四人蜂拥而上,试图将这个醉汉一举擒获。但金面无惧色,静候与刑警贴身格斗。信不信由你,一番徒手较量之后,四位警官竖着走过来,横着飞了回去。

孔恩见状大惊,立刻启动高压电警棍。照常理,五千伏电压的电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头号壮汉,身高二点一八米、体重三百三十磅的超级中锋侠客奥尼尔恐怕也立刻被打趴下。但出乎意料的是,金被打倒后,转瞬间就站了起来。孔恩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铁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立刻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见电警棍竟然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加入。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警官们乱棍齐下,连打带踢,重击已倒在地上的醉汉。警官反复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动,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但是,金不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晕头转向。他拒不从命,一直不停地滚动反抗。这样,一直到警察打下第五十六记警棍后,金总算清醒过来,告饶说:“求求了,别打了”,随后瘫倒在地,停止反抗。警官这才停止殴打,上前给金戴上手铐,并立刻呼叫救护车,把他送往医院抢救〔1〕。

金酗酒驾车,违规超速,借酒拒捕,警方若适度动武,将他打翻擒获,本在情理之中。可是,白人警察执法过当,凶神恶煞地集体痛殴一个黑人醉汉。据事后统计,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钟两下的频率,劈头盖脸地乱舞横飞。这种棒打脚踢,定要打得当事人皮开肉绽、筋伤骨断、鲜血横飞、奄奄一息才遂心称快的做法,可谓过狠过毒。

警官们做梦都想不到,殴打的过程竟然被人用摄像机偷拍了。距现场约三十米处有一栋公寓楼,一位名叫霍利迪(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经理住在二楼,此公被直升飞机的轰鸣和刺耳的警笛声吵醒,从窗户中,他看到一帮警察围住了一个黑人,出于好奇,他偷摄了一段时间总共为八十一秒钟的实况录像。

这段录像既没拍摄到金扭动臀部挑逗辛格的画面,也没拍摄到四位警官与金格斗时横着飞了出去的场景,更没拍摄到孔恩警长先后两次启动高压电警棍试图制服金的镜头。不早不晚,这段实况录像恰好从金向鲍威尔猛扑过来开始,到警官给不再动弹的金戴上手铐后结束。

有罪推定的新闻媒体

次日,霍利得把录像带送到了洛杉矶地方电视台KTLA,正为收视率下跌发愁的电视台如获至宝,大喜过望,高价买下了录像。编辑把长度为八十一秒的原始录像删剪编辑为六十八秒的电视画面,即刻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同时将这一删剪过的录像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在两周内播放达数百次之多,使金被殴事件成为震撼全球的头号新闻。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媒体的片面报道,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四位警官随即被捕在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总额为五千六百万美元的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既然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胆大妄为,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最终激起民变呢?

因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道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每一家媒体都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道应当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道,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道,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收视率才是头等大事。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唯一标准。一些自由派媒体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新闻报道根本不存在。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恃强凌弱的执法官员的昭彰恶迹,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为非作歹、无法无天,而绝非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平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媒体的重点监督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察局部分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媒体在报道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道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所以,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利。

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道,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道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以激起甚至制造“民意”。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一向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

为了防止媒体干扰法院审判,长期以来,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审判过程进行报道时,所配画面通常只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1980年代中期后,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有所松动,在一些州法院,一般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允许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但是,在各级联邦法院,限制仍然非常严格。

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各级法院有责任防止媒体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报道暂时隔绝开来。陪审团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此外,法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时间,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

在加州法院审判时,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他向陪审团解释说,警察群殴嫌犯主要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却在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另外,金的身板儿异常强壮,不仅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高压电警棍的击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何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究竟有无必要呢?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2〕。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就是失职。

被告律师还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白人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

可是,被告律师的滔滔雄辩,媒体并未详细报道。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可是,法官坚持司法独立,却使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他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将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罪名重新起诉四位白人警察。在此背景下,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陪审团候选人提出“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这个问题〔3〕,使被告律师深感震惊。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的重审,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四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罪犯,至少应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可是,法官在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中胜诉,获得总额为三百八十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1995年1月,联邦上诉法院在舆论和政治压力下做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判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孔恩和鲍威尔警官被迫砸锅卖铁,聘请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1996年6月,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九比零票对孔恩诉美国案(Koon v. United States, 1996)做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洛杉矶大暴乱发生的根源和背景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城市中黑人劳工阶层大批“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削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刑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歧视黑人、滥用武力的现象颇为严重;洛杉矶市政府掉以轻心,疏于防范,反应迟缓,致使暴乱蔓延如烈火,全城局面迅速失控;新闻媒体呼风唤雨,以偏概全,在相当程度上引发了这场前所未有的大都市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分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4〕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虎头蛇尾的人权外交

洛杉矶大暴乱后,面对各界压力,市长布莱德利(Tom Bradley)宣布,聘请洛杉矶市著名律师、原卡特政府副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出任法律顾问,率领“独立调查委员会”进驻市警察局,调查暴乱原因,提出整肃方案,伸张司法正义,严惩肇事凶手。

可是,罗德尼·金案和洛杉矶暴乱的内幕和隐情极为复杂,法院审判和司法上诉历时长达五年,不但惊动了总统老布什,而且还闹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若想在短期内查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显然是自不量力,自欺欺人。果不其然,克里斯托弗主持的案情调查,雷声大雨点小,历时数月之后,呈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提出了若干改革措施,浮皮潦草,浅尝辄止,不痛不痒,草草收场。

1993年克林顿总统执政后,“前朝老臣”克里斯托弗东山再起,官运亨通,出任克林顿政府首任国务卿。克里斯托弗生于1925年,其父曾是富甲一方的银行家。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期间,因银行破产,父亲病逝,家道中落,克氏全家沦为贫民,饱尝底层社会辛酸。身处逆境,克里斯托弗自强自励,勤奋攻读,以优异成绩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1939~1975年任职)的法律助理。可能因早年坎坷经历,克里斯托弗对弱势群体和人权问题颇为关注。他在约翰逊总统内阁干过联邦司法部副部长,主持过1968年全美黑人大暴乱之后的调查和善后事宜;在卡特总统内阁干过主管国际人权事务的副国务卿, 故有“国际人权”专家之称。

想当年,毛泽东胸怀全球,放眼世界,对美国的“人权问题”异常关注。1968年4月,因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遇刺,黑人弟兄怒不可遏,扛枪上街,烧杀劫掠,抗击军警,掀起了一场震惊全美、世界侧目的巨大风暴。本来,毛泽东就对金倡导的“非暴力反抗”原则不以为然;现在,金的被暗杀和黑人的抗暴斗争,似乎证明了其暴力革命必要性的观点。兴奋之余,毛泽东发表了《支持美国黑人抗暴斗争的声明》,激情澎湃,气吞山河。他呼吁:“世界各国的工人、农民、革命知识分子和一切愿意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人们,行动起来,给予美国黑人的斗争以强大的声援!全世界人民更紧密地团结起来,向着我们的共同敌人美帝国主义及其帮凶们发动持久的猛烈的进攻!”毛泽东预言:“万恶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制度是随着奴役和贩卖黑人而兴盛起来的,它也必将随着黑色人种的彻底解放而告终。”〔5〕

世事变幻,沧海桑田。1981年卡特总统执政后,在国际人权领域,美国突然摇身一变,咸鱼翻身,口含天宪,自命不凡,指手画脚,转守为攻。卡特政府对外政策的核心即为“人权外交”,克里斯托弗则是这一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的国际战略形势下,为了联合中国对抗苏联的全球扩张及其在阿富汗的军事冒险,美国“人权外交”及其“持久的猛烈的进攻”的矛头主要针对苏联和东欧国家,对中国的“人权问题”并未吱声。在卡特总统任内,中美两国正式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

东欧阵营崩溃和苏联自我解体后,美国外交界和思想库的智囊人物认为,以“人权外交”为核心的“和平演变”战略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巨大成功。由于中国在美国抗衡苏联方面的战略地位急剧下降,美国迅速把人权外交的矛头转向中国。此外,随着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它急于建立单极霸权体系的战略意图日益膨胀,先后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和“人权无国界”等干涉主义论调。由此,自1990年代以来,中美人权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影响中美关系和潜在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

据华盛顿外交界“透露社”消息,克里斯托弗是最让中国政府头疼的美国高级外交官之一。 在外交问题上, 中国人注重私人交情,喜欢请客吃饭,恭维对手是老朋友,先谈友谊,再扯外交。中国领导人喜欢跟基辛格、布热津斯基这类人物打交道。他们都是名牌大学教授出身,欧洲古典文化底蕴深厚,精通均势外交和地缘政治,不仅擅长从战略利益角度思考问题,而且非常注重人际交往。基辛格喜欢美酒佳肴,宴会上觞箸交错之际,茅台烤鸭入腹之后,立马腾云驾雾,忘乎所以,自我感觉才华盖世,气冲霄汉,纵横捭阖,天下无双,乃是唯一能与天朝大国折冲樽俎、单挑过招的绝代外交奇才。相比之下,克里斯托弗是一个典型的老派律师,精明冷酷,不苟言笑,谨慎低调,处处设防,擅长把对方往最坏之处设想,谈判技巧高超,精于讨价还价,对请客吃饭和私人交情毫无兴趣,令人极为头疼。

1993年5月,克里斯托弗上任之初,克林顿颁布总统行政命令,一口气把给予中国的最惠国贸易待遇附加了七项人权条件,强求中国在一年之内予以改善,从而把中美贸易与人权问题挂钩。从美国内政角度看,政府行政部门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折中妥协,劝说参众两院撤回限制中国最惠国待遇的法案,避免每年为中美贸易大动肝火,大吵大闹,改以总统行政命令的手段应对中美外交,这自然体现出机动灵活,进退自如的行政手腕。但是,这种以人权问题为借口,以经济压力为外交武器,公然向中国施压和干涉中国内政的做法,遭到了中国政府强烈反对。

在中美关系问题上,克林顿执政之初,缺乏经验,草率行事,以克里斯托弗为前锋大将,积极推动“人权外交”,试图迫使中国低头退让,这绝对是选错了时机!1989年,中国一度面临极为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外商撤资,经济紧缩,民心浮动,风云诡谲。可是,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来,中国一夜之间已成为全球成长最迅速的经济大国,欧日商家争先恐后地涌入神州大地,美国对华投资已呈落伍之势。中国已具有远比四年前更为强大的综合国力和战略地位,足以抗衡美国制裁的威胁。

可是,以克里斯托弗为首的美国国务院目光短浅,抱残守缺,拒绝另起炉灶,改弦易辙。1994年3月,最惠国待遇决策临近,克里斯托弗亲自出马,飞往北京施压,推行“临门一脚”的“人权外交”攻势。临行前,克里斯托弗向媒体吹风说,在会谈期间,他不会接受任何中国领导人的官方或私人宴请,也根本没兴趣参观长城故宫之类的名胜古迹,以此表明美国政府关注中国人权现状的严肃立场。专机抵达北京机场后,克里斯托弗冷若冰霜,干脆把致词声明中美友谊的老一套外交虚礼也给免了。

据美国媒体报道,克氏此次访华,可能是自基辛格踏破坚冰之旅以来最不和谐的一次中美高级会晤。1991年,中美关系气氛紧张肃杀。在此背景下,老布什政府国务卿贝克访华时,虽然拒绝出席公开宴会,但他至少还接受了中方官员的私下宴请。三年之后,中美关系已大为缓和,可是,身居国务卿之职,克里斯托弗摆出了一副公事公办、绝情寡义的“铁面律师”架势访客,轻侮最讲究人情和脸面的华夏古国。你以为你是谁呀?

这次中美首脑会晤的气氛颇为僵硬。会谈之初,克氏向当时的李鹏总理施加压力,咄咄逼人,不容协商,通告中国必须在人权领域做出一系列具体改善,才能得以延续最惠国贸易待遇。出乎意料的是,李鹏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突然反击说:“你的家乡洛杉矶曾发生大暴乱,你当年负责善后调查工作。”“你们美国也有种族歧视和人权问题。罗德尼·金被警察殴打,就是人权问题。所以,请不要跑来跟我们谈什么中国的人权问题。”这个出其不意的反击,使克里斯托弗目瞪口呆,张口结舌。他慌不择言,答非所问:“在美国,对政府政策不满的人可投票,以此表达民众的观点。”〔6〕

次日,在克里斯托弗与钱其琛外长的会谈中,中方的立场稍有松动,表示或许可能满足美方的个别要求〔7〕。美国政府可真是挺有意思,一方面公开指责中国政府专制独裁、以权代法,一方面又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私下要求中方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裁决。尽管如此,中方的让步与美方开出的价码相距甚远,克里斯托弗对会晤深感不满,弑羽而归。

克里斯托弗返美后,白宫幕僚向克林顿建议,成立一个非官方特别调查委员会,主持调查中国的人权问题,聘请前总统卡特担任主任委员。可是,卡特对此“重任”婉言谢绝。最后关头,美国政府高层争吵不休,一片混乱,全无章法。由于巨大商业利益的需要,人权问题最终被抛到九霄云外。在此背景下,克林顿总统果断决策,决定放弃对中国的经济制裁政策,把人权问题与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问题彻底脱钩,宣布永久性无条件延长中国的最惠国待遇。这一轮的中美人权外交折冲,以美方虎头蛇尾、“见利忘义”而告终。

回溯往事,把洛杉矶暴乱完全归咎于种族歧视和人权问题,似乎皆有简单化之嫌。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无懈可击,尽善尽美。登高远眺,展望未来,人权固然无法替代主权,但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最终目的却是保护人权。不断改善国家的经济和人权状况,让全体公民逐渐享有更多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政治参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崇高目标。一个民族的人情和脸面,应当体现为国家对平民百姓的善待和礼遇;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应当体现为政府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在名著《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二十世纪著名思想家、美籍奥地利裔经济学大师米瑟斯(Ludwig Von Mises)精辟地指出:“国家的任务只有一个,这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和私有财产,抵御任何对这些公民权利的暴力侵犯。一切超出这一职能范围的政府行为都是罪恶。”〔8〕

注释:

〔1〕(美)孔恩:《有罪推定:罗德尼·金案悲剧》(Stacey C. Koon with Robert Deitz, Presumed Guilty: The Tragedy of the Rodney King Affair,Washington, D.C. : Regnery Gateway, 1992)

〔2〕(美)吉布斯:《种族与公正》(Jewelle Taylor Gibbs, Race and Justice: Rodney King and O. J. Simpson in a House Divided, San Francisco, Jossey Bass Publishers, 1996, pp.46~47.)

〔3〕(美)罗·卡农:《官方疏忽?罗德尼·金和暴乱如何改变洛杉矶和市警察局》(Lou Cannon, Official Negligence: How Rodney King and the Riots Changed Los Angeles and the LAPD ,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97,p.486)

〔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第314卷,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60 (1941)

〔5〕“毛泽东主席支持美国黑人抗暴斗争的声明”,原载1968年4月17日《人民日报》。

〔6〕〔7〕(美)孟捷慕:《转向:奇特的当代中美关系史》(James Mann, About Face: A History of American's Curious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From Nixon to Clinton, New York: Alfred A. Knope, 1999, pp.302?303.)。

〔8〕(美)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Ludwig Von Mises, The Free and Prosperous Commonwealth: An Exposition of the Ideas of Classical Liberalism, Princeton, N. J.: D. Van Nostrand, 1962, 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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