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33 次 更新时间:2000-06-2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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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其总共428个条款,是所有民商法中条款最多的一部法律,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及立法部门对正规交易的重视性。它的颁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有重要意义。

一、结构

新的《合同法》分为三大部分:总则合同法(1条-9条),分别合同法(130条427条)、附则(第428条)。这三部分在《合同法》中提任不同的功能:总则集中规定了对合同关系了调查作用的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范,具有共同性,一般性;分别则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典型交易,把总则的规定一般化,具体化,把总则落实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同时结合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做出超出总则之外,一般规定的特种规定,它具有个性特征,反映了《合同法》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结合,在《新合同法》共有十五类特种规定;附则分别规定了旧的合同法和新的合同法的时间效力,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新的合同法正式生效,旧的合同法规定被废止,同时附则还具体提到了旧法和新法冲突的问题如果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所确立的合同的有效时间跨越1999年10月1日,或在1999年10月1日之后才正式有效,则其合同遵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如果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合同按旧合同法的解释是无效的,而按新合同法的规定有效,则根据新合同法处理上;对于新合同法在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立法观念、宗旨和体例的新特点

新《合同法》的整体特点:(一)鼓励交易的宗旨,这是一个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法规的共通性。因为市场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交易是通过合同完成的,这有效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同过去旧的合同法设置各种对合同有效性的限制是不同的。表现在A:强调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制定合同、履行合同的自由,任何其他个人、团体不得干涉,这种对市场主体自由权利的赋予,有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创造力的发挥。B: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一旦制定则同法律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制定合同的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单主面变更、废止合同的执行。C:新的合同法体现了很多国际民商法的普遍规定,其中关于合同的定义是鼓励交易的(只要在一个合同中标明了交易物的名称,数量,当事人,则此合同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对于交易物的诸如质量,款型等的要求的条款可留待将来决定)。D:对于合同的生效,新的合同法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种类,减少了国家对合同进行干预的可能性。E:关于解除合同、合同权利的转让及违反合同的处置方面也体现了其鼓励交易的原则。

(二) 立法体例采取民商合的立法体例。新的合同法对民事,商事合同都进行了法律调整,其特定背景是旧的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只是商事合同关系。所谓商事合同,是市场立体所制定的服务于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营利为目标的合同;民事合同则是市场主体制定的服务于生活消费的目的的合同关系。

(三) 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所谓相对性是指合同是当事人制定的合同,非当事人不涉及入其合同关系。

二、简单介绍

新合同法的总则第一章解决了3个问题:(一)立法目标:其目标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是具有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之间设置的民事,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守法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原则。

总则第二章是关于合同定立的规章,它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 定立合同的步骤。A 要约邀请,这是合同定立的预备阶段,其表现为寄送价目表,商业广告,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B.要约:指要约特定当事人发出想订立合同的表示,它是欧式订立合同的第一个阶段,其规定了作为要约所具备的必要条件,要约生效的时间,撤销要约的条件。C.承诺,好由合同当事人须服从法律责任,其规定了接受要约的人的选择,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之后反悔的后果,承诺生效的法律意义。

(二)用格式条款定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定立的特殊形式,是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另一方不可通过协商而变更的条款,如公交车的票价,电信的服务费,其好处是让交易便捷,不利之处是格式条款往往是具有垄断经营特权的部门到用权力谋权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其不利之处,新的合同法采取了一些医治措施,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根据平等、诚实原则确立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格式条款易发生歧义的地方,提供方有义务说明之;如果条款符合合同法的无效规定,则该条款不发生效用;对于含混不清的条款,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理解而解释之一;当补充协议和格式条款发生冲突,由补充条款决定当事人的权的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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