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祖年:依法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1 次 更新时间:2024-12-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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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祖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界定了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合理规范了人大监督方式和行为,科学设置了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机制和措施。今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这是监督法自2006年制定出台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多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部法律是符合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精神,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强,能够保障人大监督正确有效发挥作用的好法律。修改监督法,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结合监督法精神,依法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切实落实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法定原则。越是强化人大监督,越是要重视人大监督的正确政治方向、有效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和行使职权的合法有序。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这次监督法修改将“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正式确立为人大监督的法定原则。在这项原则中,正确监督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政治要求,是人大监督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效监督是对人大监督的实质要求,是人大监督不断追求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要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性,真正起到纠错纠偏、防错防偏的作用,真监实督,戒空戒虚;依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遵循,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工作规则,要求我们把监督法等法律利剑用好用足,完善配套相关法规和工作制度,遵循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提升监督的透明度、公开性,推动各个国家机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坚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是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此次监督法修改,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进一步要求在开展监督实践的过程中,应当把“人民”二字贯穿监督的全过程,体现在监督选题、报告草拟、人大调研审议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等各个环节。尤其是需要重视运用好监督法中关于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通过公众更加充分、有效的参与,切实提升人大监督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拓展和突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此次监督法的修改,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章中增加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规定,在“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报告制度。这反映了新时代我国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体现了我们党对人大监督提出的新的重要任务。在实际贯彻中,除了继续做好常规性监督工作外,还要重视强化这些新增加的监督重点内容,并不断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保障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准确落实,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底线,保障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安全向好。

规范和用好专题询问制度。专题询问是监督法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监督形式,体现为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围绕特定主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具有执法、行政职能的部门开展询问,丰富了人大监督形式,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实效,扩大了人大监督影响力,社会效果很好。和一般的询问相比,专题询问的组织性、指向性、正式性、刚性更强。但同时,这一监督形式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够规范以及形式化倾向等问题。这次监督法修改,明确把专题询问列为人大的法定监督形式,并对专题询问的适用对象形式、程序、原则以及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具体明确和规范。在实施中,要进一步重视应用这一监督形式,并严格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选择询问的题目,科学设计询问程序和方式,增强询问的问题和回答的内容的针对性、明确性、有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有效解决。

持续完善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这次监督法修改,在总结监督法实施以来的人大监督实践创新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增加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制度,专项工作报告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度,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制度以及上下级人大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和相关人大常委会协同执法检查制度,等等。这些创新的制度,促进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对于提升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贯彻实施实践中一定要善于把握好、运用好监督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机制,增强人大监督的深度、精度和刚性,最大程度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激发监督的内生动力,发挥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监督法虽然主要调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活动,但是在有关环节也特别设置了人大代表参与监督的途径。这次监督法修改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监督中强化人大代表参与,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提升人大监督的质量和实效。在实践中,要进一步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中的作用,为人大代表收集问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创造条件,畅通渠道,代表参与监督提供更多更好的平台,便于他们开展工作,以不断扩大人大监督的广泛性。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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