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勇: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9 次 更新时间:2024-12-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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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部分明确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这为增进广大残疾人福祉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理论与规范

社会权利理论认为,社会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祉。工作权作为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了劳动者获得就业保障和职业稳定的机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和我国《宪法》劳动权条款,每个人都享有就业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职业、获得适宜的工作环境以及获得免于失业的保障。

在社会权利理论中,工作权被视为劳动者获得职业的唯一途径,是劳动者获取生存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工作权也是确保人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配置,为人们在劳动关系中反对剥削和歧视提供法律后盾。对于残疾人而言,工作权不仅是为了生存,更是为了维护尊严,通过工作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实现与非残疾人的全面平等。

在国内法层面,我国现行法为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残疾人保障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明确禁止在招聘、录用等环节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第32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这表明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第38条第3款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第39条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虽然这条规定没有直接提到残疾人,但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精神,可以推断出残疾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第5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残疾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因此可以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16条规定,“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根据第22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职业培训、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可见,我国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为残疾人提供了多种就业途径和支持措施。

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首先,在就业服务与培训方面,各级残联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评估等服务。例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教育部联合发起了一系列活动,旨在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各地残联还组织了多次招聘会,帮助残疾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提高就业成功率。此外,政府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其次,在经济激励与政策扶持方面,为了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政府实施了多项经济激励措施。例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最后,社会参与和宣传引导方面,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许多企业和组织积极参与到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例如,一些爱心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残疾人工作岗位,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同时,政府和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认识和支持度,营造了更加包容和平等的社会氛围。

当然,我国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仍面临不少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业歧视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残疾人持有偏见,导致残疾人在求职过程中遇到重重困难。其次,职业技能和适应能力不足的情况依然存在,许多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有限,导致其职业技能和适应能力较弱。再次,就业信息和机会不平等的局面仍待缓解,残疾人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相对狭窄,许多招聘信息并未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而且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最后,社会保障和就业环境有待改善。例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存在不透明和不规范的问题。

法治应对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构建正确就业观念。各地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对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及残保金制度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残疾人就业支持氛围。应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务中介公司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依法缴纳残保金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和公示,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规范企业招聘,严格整顿虚假用工。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将残保金的缴纳、催缴与审计纳入常态化管理和考核。政府应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残疾证挂靠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对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包括罚款与吊销许可证,并公开曝光相关单位以提高违法成本。

第三,肃清择业渠道,严厉打击中介乱象。政府应强化对非法劳务中介公司的查处,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应建立国家级便捷平台,汇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解决信息不畅的问题,及时向残疾人推送就业资讯,引导其正确择业。

第四,提高培训质量,精准对接入职岗位。特殊教育学校应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培训方案,并确保培训工作规范化。监管人员要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体系。应建立分门别类的培训模型,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优化关怀服务,体察弱势群体需求。应细化用人单位设置便捷设施的法律规定,将其列为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于积极提供便捷设施的单位,政府可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此外,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置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更快融入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定期与残疾就业者沟通,针对不同残疾人的需求提供便捷设施,创造温馨的就业环境。

第六,透视就业痛点,顺应新就业形态趋势。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行业单一,应鼓励其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完善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降低创业成本,推动“互联网+”创新模式,引导残疾人参与电商等新兴行业。同时,应依托公共众创空间与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指导和资源支持,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对优秀创业者给予奖励,并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作者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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