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我国广东省珠海市、江苏省宜兴市、湖南省常德市接连发生三起极端恶性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恶劣社会影响。在珠海冲撞事件发生以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防发生极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类恶性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是有预谋的,手段也是有预谋的,但是作案的对象是随机的。作案目的多是报复社会、挑起族群仇杀等。应该说,这种类型的犯罪既不同于普通杀人犯罪,也不同于以实现政治或意识形态等主张为行动宗旨的恐怖主义犯罪,又不同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此类极端恶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比普通杀人犯罪更大,较之于恐怖主义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犯罪行为更加难以精准预测,防控难度大。从已经发生的此类案件来看,其行为对象不特定,主要选取容易下手的群体;犯罪工具不需要专门准备。因此,犯罪预备阶段难以被发现;行为人一般没有前科,没有组织依托,行为动机主要是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导致对社会极端不满,意图报复社会;行为手段主要采取使用刀具、驾车、放火等方式,行凶过程中往往将被害人非人格化,不会因怜悯被害人而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地点主要选取人流量大的场所。国外的情况大体类似,根据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2013年的研究,此类犯罪发生原因难以准确探明,只能大体概括出犯罪人的一般特征,即“许多都是无业、家庭不和、居所不安定等高犯罪危险因子的人……此外,交友关系与异性关系方面,也非常稀薄”。就预防来说,该类犯罪属于“于任何时间与地点,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害的案件。……可以说是几乎无法预防的犯罪”。
实际上,对于此类犯罪的量刑不可谓不重,但现实情况是,单纯的重刑难以消除此类犯罪发生的根源。虽然就发生的个体原因而言,难以预测,但在频频发生的犯罪背后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总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流动性增强,传统人际关系相对固定的熟人社会状态被打破,转而走向陌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熟悉,家庭、宗族是人际关系的纽带,社会的信用由规矩和人情来保障,由“己”外推的信任关系网络和道德礼治,牢牢地控制了民间社会的运作。在熟人社会中,个体的焦虑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熟人圈子予以纾解,同时传统道德感也约束人们不会做出特别出格的事情。而在陌生人社会中,之前熟人社会中以信任为核心的交往关系和交往方式被打破了,人际矛盾与个体焦虑纾解的渠道进而被削弱,这导致陌生人社会中个体的焦虑与矛盾难以消解。正如鲍曼所言:“这个社会曾经由联系密切的社群与组织明确规定了保护规则并监督它们的实施;但在现代社会,那已被自利、自顾、自助的个体责任所取代—这个社会建筑在充满偶然性的流沙之上。因此,关于人类存在的不安情绪和对周遭危险抱有的普遍恐惧不可避免地成为这样一个社会所特有的症状。”此种情形下,一旦道德的他律作用同时被削弱,个体的内心焦虑、不安和人际矛盾就会随时随地发泄于外,这也正是近年来民众普遍感觉社会戾气逐渐加重的原因之一。另外,在陌生人社会中,伴随道德宗法这一传统权威的式微,法律和专家系统成为处理社会规范的新的权威。但问题是,当前民众对于脱域的专家系统的信任度并不高。就法律而言,司法过程中立案难、判决不公、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不断侵蚀着法律的公众认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刺激了个体的焦虑感和不安感,进一步瓦解了社群的道德和传统规范,最终个人主义成为陌生人社会中流行的处世哲学,弱肉强食则成为陌生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生存法则。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此类事件频频发生的社会根源和背景。
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超过这条警戒线,社会稳定将面临一定的挑战。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2023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65,2022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67,2021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66,2020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68,这表明我国的贫富差距仍处于较高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失业率数据,2024年10月份,全国城镇不包含在校生的16—24岁劳动力失业率为17.1%,全国城镇不包含在校生的25—29岁劳动力失业率为6.8%,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这表明青年人的失业率还是偏高,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失业后再就业难,工作中“996”“白加黑”成为常态,内卷现象严重。当这些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压力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个体可能会产生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进而表现为对他人的敌意和攻击性。这种心理状态在陌生人社会中很容易被放大并被肆无忌惮地发泄出来,导致整个社会氛围的紧张和冲突的出现。这也是当前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虽然我们难以精准预测此类犯罪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犯罪人,也无法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但绝不能因此放弃对此类犯罪的积极防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控策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性。
重视家庭和社群建设。一方面,家庭建设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17日的春节团拜会讲话中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良好的家教、家风能够使公民自小树立正确的三观,从而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融洽的家庭关系能够对个体负面情绪起到缓冲和纾解作用,消除极端犯罪的想法。另一方面,此类犯罪人大多脱离社会,仇恨社会,缺乏同理心,根据社会控制理论,和睦的亲缘和地缘社群,能够强化人的社会联结感,进而消解在以往此类犯罪中,犯罪人将被害人“非人格化”处理的倾向。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此类犯罪大多是社会矛盾积累、激化的产物。因此,在积极改善民生的基础上,还应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畅通举报的途径和刑事、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立案渠道,完善信访工作,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事项和案件时,既要依法“定分”,更要德法兼施以“止争”,注重“案结事了”。在社会矛盾产生时,要正视矛盾,争取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在矛盾激化后,要有多元的解决、化解渠道,而不能抱着把矛盾“堵住”、无视矛盾、转移矛盾的“鸵鸟”心态。
注重对此类犯罪的技防、人防和物防。此类犯罪一旦发生,短时间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因此,要提高及时发现犯罪的速度,提升阻滞犯罪的能力。对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包括在闹市区增加监控探头,配置一键报警装置和防暴钢叉;抬高行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路缘石;在学校、机关单位、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口设置拒马,防止车辆无障碍冲撞;在人群聚集区强化安保、加快安保反应速度;普及心理测评、街道社区和机关单位建立重点人群心理疏导机制;通过门户网站、电视台、微信、支付宝等媒介,向社会普及此类犯罪被害预防时的注意事项;另外,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侧重点,不宜对作案中的细节进行详细描述,而应重点报道事后对犯罪人的制裁措施,防止潜在犯罪人受报道的启发或刺激而模仿实施犯罪。
关注弱势群体,防止由被害转向犯罪。此类犯罪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可能也是其他越轨行为的被害人,实际上,被害人转向犯罪人的“恶逆变”背后的原因既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可能包括相关部门的失职。对此,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公正、及时地处理加害事件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救助,将被害预防和加害预防结合起来,防止被害人向加害人的转变。例如,在2018年4月27日陕西米脂发生的砍杀学生事件中,犯罪人赵泽伟自述其从小学至初中就读时就遭受校园欺凌,而老师和父母长期忽视,使其心理受挫,遂产生加害学生以报复泄愤的恶念。对此,如果能够及时关注这一校园欺凌,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给受害人及时的关心与帮助,就不会产生“恶逆变”。
强化风险源头防控,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对于此类犯罪,归根结底是要加强对风险源头的防控。对此,一方面应进一步降低失业率,减少贫富差距,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矛盾风险排查和化解,特别是对新成立组织、下岗失业人员、新职业群体等特殊群体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行政违法人员等高风险人群的关注。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校园霸凌、家庭纠纷、薪资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土地纠纷等,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发展新的人民调解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萌芽阶段的化解,塑造和谐的社会关系及平和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