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英国本部面积六分之五或法国本部面积一半那样大的广东,可耕的农地占全省陆地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农作面积还不到陆地百份之十五。高原和倾度较缓的低丘大部分没有垦殖,就是未筑成阶段的小丘,无论峻夷,也仍是荒弃着。广东的农业既不发达,面工业又远不及江浙,无疑地广东的生产仍须仰仗于农业。据三十八县一百五十二村的调查,农户占总户数百分之八十五。即以工商最发展的番禺一县而论,六十九村的统计告诉我们农户占总户数百分之七十七。靠耕地过活的人家这样多,而可耕的农地竟不能尽量地去利用。研究农村经济的人们就应当对于这农村生产力无从发展的情形,追求它的根本原因。
这个根本原因的解答应该从农村生产关系中寻找。农村生产关系中耕地的占有和使用是最重要的,正好比工厂生产关系中机器的占有和使用是居于首要地位。广东佃农的众多在耕地占有和使用上显然地有很大的意义。佃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百分比,在高要九个自治区内有四区是七十至八十;在中山九区内有二区是七十,有二区是八十五至九十,余五区均在六十左右;在合浦五十二区内所访问过的有九区,其中有三区在九十以上。灵山全县佃农占农户百分之八十;茂名佃农占百分之八十五;曲江佃农占百分之七十;梅县佃农占百分之七十五;潮安佃农占百分之九十;惠来佃农占百分之八十;惠阳佃农占百分之八十七;台山佃农占百分之六十五;番禺的六十九村内,佃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百分之七十七。据三十八县一百五十二村的通信调查,佃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百分之五十七,其实这许多农村中佃农的成数还是比较少的。象本团调查员黄晓山君的家乡,新会第六区牛湾乡,三千五百余农户中佃农竟有百分之八十。
假使我们要知道农户中无地农户的成数,单就佃农户数去推测,决不能算是完全。农户中还有好些无地的雇农。雇农和其它纯粹无地的农户,在番禺十个代表村的农户中占了百分之五十二。五年以前还只是百分之五十,而在这一个时期内番禺的农户中无地农户竟增加了百分之二。
关于土地分配的观察,不能含糊地囫囵地限于农户,必须进而根据农户的类别来分析。有些人只依照农户所有田地的多少而分别农户,这是完全忽视了其它生产关系,因此不能切实地表示农户的实际的经济地位。单单依照农户的田权而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也不是妥当的办法。这是只顾到租佃的关系而没有注意别的条件。实际上一家种很少的自田而必须出外当雇工的自耕农,比起一家租种很多农田而大批地雇工来耕种的佃农,还要贫穷得多。即使按着各户所种农田的多少而区别农户,用经营的范围来确定经济的地位,也未必可靠。农户种田的多少,只表示农业经营的面积,还不能完全表示经营范围的大小。何况经营的范围又不足以决定农户的类别。附带种些菜地,果园或桑田的人家实际上也许是很大的雇主,按着经营的范围,岂不要算是贫农吗?同时,一家种十亩自田的农户和一家种十亩租田的农户比较,他们的经济地位显然地很有差异。
单就租佃的关系,上面已经说过,不能确定农户的类别。在广东的农村经济中更比北方诸省可以证实这一点。番禺十代表村九百二十三家农户的统计告诉我们,富农百分之十八是纯粹没有自田的。决不能只因为他们无地而称他们为雇农,实际上他们倒是雇用雇农的富农呢。番禺富农中纯粹无地和耕地不够种而租进农田的有百分之四十七。中农中间租种的户数有百分之六十左右。贫农中租种的户数占百分之七十六以上。拿租种的亩数来统计,番禺的富农所种亩数百分之五十九是租种的。中农所种亩数中百分之七十是租田,贫农所种百分之八十二是租田。假使除掉农产较为集中而经营范围较小的蔬菜村如桂田,和山地较多而利润基础稍为薄弱的地方如龙田以外,那末,一般稻作区的租田亩数所占的比率且更会大些。富农,中农和贫农的全部使用田亩中,租种的竟占了百分之七十三。不用说贫农和中农,就是富农的使用田亩中也只有百分之四十以下是自田,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租进来的。
番禺十代表村中租田共计五千七百四十二亩。以户数的成数和租田的成数来对比,很可以明白富农租进农田的能力远胜于贫农。占农户数百分之十三的富农租到租田的百分之二十八,而占户数百分之六十四以上的贫农只租到租田的百分之四十四。平均每户所租进的租田,在贫农只是四亩七分,在中农也不过八亩三分,在富农却有十五亩一分。可是,贫农所租进的多价格较贵出产较丰的水田,而少价格较廉经营较难的旱地。富农所租进的恰和这个比例相反。很明显地,这是表示贫农为生计所迫,不得不租进较好的农田以求每亩较多的收入,富农却能利用他们剩余的资本去租进那些贫农无力经营的旱地,而从事规模较大的生产。所以,农户租进农田往往具有同样的形式而含着异样的性质。只是租佃关系的外表决不足以做农户分类的标准。
农户的类别最好基于富力而同时参照雇佣关系。当地农家普通一家有几多人口,这样的农家须用几多自田或几多租田才能过活。具有能够过活的中等富力而在雇佣关系上不剥削他人,也不被人剥削的农户,可称为中农。雇用长工或雇用散工而超过当地普通农户所必需要的忙工人数,如其耕地亩数超过中农的标准,可称为富农。有些富农所耕的田亩超过中农一倍或一倍以上,那末不再问雇佣关系,也就能断定是富农了。至于贫农,更易分辨。凡所耕亩数不及中农的标准,而耕作之外往往要借工资或其它收入才能过活的农户,统括地称为贫农。不在家耕种或耕种极微小的一块田地,而主要地靠着出卖劳力替人耕种以过活,换言之,儿乎纯粹地在雇佣关系上被人剥削的都是雇农。
广东农户中地权分配的不均,可以从各类农户成数和各类农户所有田亩成数对照地看出。占番禺农户总户数百分之十二的富农,他们所有亩数占农户所有耕地百分之五十。可是,占农户百分之五十八的贫农只有农户所有亩数百分之二十二。农户中百分之五十二是完全无地的,上面已经说过。有地三十亩以上的农户不到百分之十,而五亩以下的农户倒占百分之三十四。富农户数中百分之十六各有耕地二十亩以上,而中农和贫农无一户有地二十亩以上的。中农户数的一半各只有地五亩以下,百分之六十的贫农完全没有自田。如以平均每户所有的亩数来比较,贫农和雇农不到一亩,中农也不到四亩,富农就有十一亩。五年以前各类农户中平均每户所有的亩数还稍微多一些。近五年来富农平均每户亩数减去百分之四点二,贫农和雇农平均每户亩数减去百分之四点四,中农减得最多,平均每户亩数减掉百分之五点八,中农失地的速度比较快,正表示贫富悬殊的现象在那里深刻化。
农户中使用亩数的分配也是很不均的。占户数百分之十三的富农使用了百分之三十四的耕地,占户数百分之六十四以上的贫农倒只使用百分之三十八的耕地。可是,使用五十亩以上的农户,富农中只有百分之九点四;中农和贫农一家都没有。百分之九十的中农每户所耕在二十亩以下,百分之八十八的贫农每户所耕不到十亩。除掉雇农不算,番禺的农民百分之七十二只耕着十亩以下的田地。假使将占农户百分之九点三的雇农一起统计,那末,细微经营的成数更会大些。雇农以外的农户,在番禺,平均每户只使用九亩六分,富农二十五亩半,中农十一亩七分,贫农五亩七分。
按照十个代表村的统计,番禺耕地百分之六十八是稻作,百分之十七是杂粮,百分之十三是生果,百分之二是蔬菜。稻作在富农所种亩数中占百分之六十八点四,在中农所种亩数中占百分之七十点六,在贫农所种亩数中占百分之六十五点四。无疑地,禾稻是番禺,也是全广东主要的农作物。有些人以为稻作比较小麦的经营来得集约,所以承认施行小农经营还算合理。这是很错误的观念。在某一定的地域内,集约经营每单位的收获固然要比粗放经营每单位的多一些,但从必要的生产费和劳动力计算起来,确实可以证明大规模经营较优于小规模经营。
如今还没有机会尽情地去调查广东农户的详细收支,我们可以拿日本稻作区调查的结果来做很有意义的考证。今年(1934)六月廿八日东京《朝日新闻》(日刊第四页)曾登载日本帝国农会农业经营部去年调查的一部分报告。调查的范围是限于稻作区内所选定的九百户自耕地。照单位耕地的生产费来观察,经营面积愈加大,所支付的成本也愈加合算。所谓直接生产费是指种子、肥料、牲畜和雇工的工资而言。所谓间接生产费包括税捐、利息、农舍、农具和土地改良等费。因为经营愈大,牲畜愈多,自制肥料也愈多。五反以下农户用自制肥料的只有百分之四十八,而五町即五十反以上农户用自制肥料的竞达百分之五十六。大经营在税捐上也占便宜,在农舍农具和土地改良等所谓设备费上,更显然地要占便宜。五反以下的农户,每反设备费须付日金四元零七分;五十反即五町以上的农户,每反设备费只是日金一元八角。
据日本帝国农会的统计看来,三町五反以下的自耕农若种禾稻必然亏本。稻作经营要在三町五反以上,即合中国五十六亩以上,方有利益。现在一般小经营的农户所以表明能维持生活,实际上完全因为牺牲了他们家工底可得的工资。三町以下的农户,平均每反家工可得的工资只是日金二十元光景。严格地说,稻作的经营至少须用耕地五町即合中国八十亩才可以算合理。佐渡爱三先生对于上面的统计曾经发表如下的意见:“平均每户不满一町的农业经营,是日本农村生产上莫大的桎梏。这种经营方法不改善,万难解救日本农村的贫穷和农民的没落。”(东京时局《新闻周刊》第六十一号第一页,一九三四年七月二日)
在番禺十个代表村八百四十户(雇农除外)农户中,不满三十六亩(即不满二町半)的农业经营占了百分之九十六。广东其他各县耕地狭小的情形都类似番禺,尤其是西江、韩江、罗成江下游的几个三角洲地方和海南岛的东北一部分。据中山大学农学院民国二十一年的调查,高要农户百分之八十耕种五亩至二十亩,四会农户百分之四十所耕的地在十亩以下,百分之五十耕地十亩至三十亩,开平农户百分之五十所耕的地在十亩以下,百分之三十耕种十亩至二十亩,合浦农户也有百分之五十所耕的地在十亩以下,百分之四十耕种十亩至二十亩;赤溪、台山、灵山和新兴的农户都有百分之七十耕种十亩以下,广宁农户百分之八十和开建农户百分之九十耕的地都在十亩以下(参阅中大农院所编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下卷,民国二十二年八月版)。广东农业经营的面积比较日本还要小得多呢。
狭小的农业经营,因为耕地使用和耕地所有两方面不能相称,更加没有找寻出路的希望。小自耕农尚且不容易负担一切必要的生产费,象日本方面调查所指示的,小小的佃农更难于维持他们的生活了。广东的贫农固不必说,就拿中农和富农来看,耕地所有和耕地使用的对照是如此:耕地所有和耕地使用的矛盾固已有明显,在地主和农户间这个矛盾更加尖锐。番禺农民所使用的田亩,百分之六十八点四是向地主租进来的。
五年以前耕地中地主所有的成数原是百分之六十七点一。这成数在五年间增高了百分之二。耕地出租的占全部耕地百分之七十三,而地主出租的已占全部耕地百分之六十八,其余百分之五耕地大部分是小商人和其它村户所出租的。
地主普通都住在镇和都会里,为农村挨户调查的范围所不能及。广东的大地主大多数是宗祠、庙会、华侨和大商人。留在村内极少数的小地主绝不能代表广东地主的整个势力。*不包括集团地主和村外地主,凡村户具备下列三条件者方为地主:(1)所有亩数超过当地普通农家所必需有的。(2)所有亩数半数以上出租。(3)除雇工式的小老婆外无人下田耕种者。以上三项虽皆具备,而所得田租犹不足以维持全家生活,同时全家收入大部分非田租者,不作地主论。
村内私人地主虽仅得所有田亩数百分之十九,但他们平均每户的或每人的所有亩数多过于农户平均每户的或每人的所有亩数好几倍。
占村户只是百分之三而毫不参加农业经营的私人地主享有百分之十九的地权。并且这些地主所有的田亩,百分之六十一是价格较贵的水田,百分之三十九是价格较廉的旱地。农民所有的田亩百分之五十一都是旱地。
于此须特别注意,前固关于番禺土地分配的各项统计并未包括沙田区域。沙区就是珠江所冲积的三角洲内最肥美的农业区域。沙区的田称为沙田。沙田在中山最多,番禺和顺德次之,东莞、宝安,新会、南海和台山等县又次之。全省沙田二百五十万亩,占广东耕地总数十六分之一。但在这沙区耕作的八万五千余户几乎没有一家自有土地的。番禺沙田三十余万亩上四万余农民从事近乎奴式的耕作,他们都是纯粹的佃农。若将沙区放在番禺土地分配的各项统计中,那末,佃农的成数,地主所有田亩的成数,和无地农户的成数必然地会有很大的改变。
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吴尚鹰先生于民国二十年十一月曾经为中山县土地局地政年刊题词:“土地问题为民生的根本问题。如于此问题有适当解决,国民生计自有正当途径可循,人类自相残杀之祸庶几渐为减免。吾党对于解决土地问题之主张,以平均地权四字揭示天下。其精义所在,盖欲使全体人民有使用土地之均等权利与机会,不致为少数人所操纵垄断。如是则土地之利,全体人民得而均之,人民幸福与世界和平之基础,其在斯欤。”可见吴先生对于广东失地的农民不胜感慨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