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松林 张凯宁:防范数字贸易中的全球价值链参与风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2 次 更新时间:2024-11-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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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松林   张凯宁  

 

近年来,数字贸易作为依托数字化技术实现的贸易活动,涵盖数字产品和服务交易及数字化贸易流程等,迅猛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新引擎。中国发展数字贸易具有诸多有利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需统筹发展和安全,关注并防范全球价值链参与风险,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世界各国不断加大对数字贸易的投入和支持,推动数字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数字化进程正在推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消费发生深刻变化,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迅速崛起。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发展上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资源优势,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等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则在努力追赶,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数字贸易发展路径,亚太地区典型代表包括《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然而,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也面临一些共同问题,如数字鸿沟的加剧,部分地区和群体因技术、基础设施等限制,难以充分参与数字贸易;随着数据跨境流动的增加,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尚不完善,各国在规则制定上存在分歧,导致贸易摩擦和不确定性增加。

我国是世界数字贸易大国,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网民数量,数据资源十分丰富。国内超大规模的市场提供了丰富的贸易数字化应用场景,叠加大量数字创新人才的智力支撑,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引下,5G、移动支付等数字技术自主创新和应用成效显著,具备在数字贸易领域实现创新发展的技术基础。顶层设计不断完善,自2019年首次提出“加快数字贸易发展”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数字贸易发展。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突出表现在:一是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下先后提出电子支付、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数据流动等提案,多数被纳入共识;二是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谈判进程;三是开展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截至2023年底,中国已签署10项包含数字经贸章节的自贸协定,与东盟、秘鲁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也纳入了相关议题。

在国际环境中,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仍有不少需要防范的问题,特别是与领先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从发展角度看,虽然总体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但仍面临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数字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等挑战。从开放角度看,数字贸易更多涉及服务业。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还有待增强,大量生产性服务如专利、咨询、会计、教育、金融等都需要进口。从规则角度看,我国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尚未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中式模板”。从数据泄露角度看,反映国民经济整体情况的产业信息、商业机密、国防安全等大数据,如果被他国窃取,将使整个产业发展情况完全暴露在外。从治理角度看,国内数字市场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高效有序的数字市场,面临被相关国家“数据流动圈”排除在外的风险。

应对上述挑战,首先要统筹开放与安全。这既是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也是妥善应对潜在风险的前提。一方面,需要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开放,推动智慧物流、远程医疗等新兴领域的发展,积极探索数据贸易,提高数字知识产权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软件、算法算力等新型数字贸易比重,提升数字贸易价值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增强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数字技术“卡脖子”难题。

其次要完善数据监管体系。在数据跨境流动量逐年上升的背景下,防范大数据泄露风险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协调与统筹,建立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体系,制定既能维护国家数据主权、筑牢安全屏障,又能繁荣数字贸易的综合管理体制。同时,要重视行业自律组织和企业的作用,发挥其更为熟悉自身数据重要性的特点,在根源上防范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风险。推动数据安全技术创新,需要密切跟踪全球规则动态,加强同国际组织合作,不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确保数据得到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有序流动。

最后要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分散化、碎片化态势,亟须加强国际协调合作。我国要依托自身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与监管实践,积极参与全球规则谈判,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在多边层面,坚持规则导向和多边治理模式,利用WTO平台宣传我国数字贸易开放理念,共商共享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努力缓解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最大限度激发数字贸易市场活力。在区域层面,深化与各区域集团的数字贸易对话与合作,增强“一带一路”和RCEP等合作平台影响力、感召力,大力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吸引更多沿线国家参与其中。在双边层面,充分考虑贸易伙伴安全关切,与相关国家共建共享数字基础设施,倡导建立更高水平自贸协定。同时,充分发挥大国担当,主动削减数字贸易壁垒,努力缩小数字鸿沟。在国内层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开放平台率先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规则,鼓励国内专家学者加快研究数字贸易规则,特别是在跨境数据流动、本地存储、市场准入等关键议题上,提出符合我国实际和发展要求的规则。

数字贸易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各国数字产业的国际竞争,需要将推动数字技术和产业发展作为数字贸易政策设计的核心,根据产业发展规律、现阶段比较优势和中长期战略考量设定发展目标。发挥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制度创新优势,推动我国数字贸易经营主体、产业集群和产业生态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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