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文学阐释论研究以及理论建构处于初创阶段,有些理论观念问题还需要加强探讨。一是文学阐释的独特性及其意义问题。传统阐释学对文学阐释与其他文类阐释混而不分,当代文学阐释基于文学非实指性和虚构性等特点指向想象性理解阐释,注重文学作品意义的不确定性和多义性,以及情感性和审美体验性等精神价值,体现文学阐释的独特意义。二是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的关系问题。两者彼此密切相关又显然不同,文学阐释是把作品内含意义读解阐发出来与他人分享,实现交流共享的意义价值;文学批评是对作品意义价值进行客观理性的评价分析,涉及知人论世、褒优贬劣等要求,对两者特性与功能加以区分认识有利于深化研究。三是文学本体阐释与应用阐释的关系问题。基于文学特性可区分为本体阐释与应用阐释,前者是“内向性”阐释,指向文学性与文学审美意义价值的阐释;后者是“外向性”阐释,指向其他应用性阐释目的,具有开放性、跨学科阐释特性,有利于延展实现文学作品意义价值。
文学阐释学在西方历史上早已有之,它跟神学阐释学、历史阐释学、哲学阐释学、法律阐释学等并列,被视为整个阐释学大家族中的不同分支。上述说法是从阐释对象及其学科范围命名,所谓文学阐释学,就是研究文学阐释活动及现象的学问。换个角度来看,“文学研究”也是一个大家族,涉及文学史、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文学阐释等,形成颇为复杂的交织关系。如此看来,文学阐释学显然具有学科交叉特点,它一方面关涉阐释学普遍规律,既跟历史阐释学等相关联,又跟它们相区别;另一方面又关涉文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既跟文学批评等相关联,又跟它们相区别。由此带来一些复杂关系及其问题,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梳理和研究。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从国外引进阐释学文论,后来又出现“强制阐释”“本体阐释”等话题讨论,把阐释学以及文学阐释论研究推向了学术前沿。不过,虽然国外早有文学阐释学名目,但真正系统化的文学阐释研究并不多见,我国文学阐释研究更是十分有限,总体上离完整系统和体系化的“文学阐释学”还相距甚远,所以目前称为“文学阐释论”研究可能更妥当一些。还有,由于我国文学阐释论研究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可能还需要从一些基础性问题探讨开始。本文拟提出几个文学阐释理论观念方面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求对当代文学阐释论研究有所推进。
一、文学阐释的独特性及其意义问题
从国内外有关研究来看,通常对文学阐释的理解比较宽泛,即理解为以文学为对象的阐释活动,凡是涉及文学的阐释大概都可以归入其中。比如,有的是在探讨阐释学基本理论中涉及文学作品的例子,有的是把某种阐释学理论模式运用于文学进行验证式阐释等。然而这种宽泛意义上的“文学阐释”,不过是涉及学科分类与命名,未必涉及文学阐释本身的独特性,因而不一定有多少实质性意义,称为“文学与阐释学”研究可能更名副其实。国外比较多见的是阐释学理论研究中涉及文学阐释现象,如戴维·霍伊的著作《阐释学与文学》,主要评述西方阐释学各家各派的理论学说,其中多有涉及文学阐释的例子,但并非专门的文学阐释学研究,因此该著这样命名比较符合实际。类似情况比较普遍,而真正基于文学阐释本身特性的研究则并不多见。
德国接受美学家姚斯对这种状况颇为不满,他认为文学阐释学未能摆脱语言阐释学传统的影响,仍然没有真正建立自己的独特领地,因此他提出:“今天,重新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创立文学阐释学并发展它的方法论。”那么应当从哪里入手呢?他认为“根本的问题应这样来提出:文学阐释学唯一和独立的特征实际上始于何处?要评判文本的审美特征时,过去和今天它是如何进行的?”这是说,文学阐释学应当契合文学文本的审美特征,真正落实到文学阐释的根本特性上面来研究。他在文中提出了这个问题,然而并没有展开具体阐述,但可以启示我们沿着这种思路进一步探讨。
那么,文学阐释究竟有没有区别于其他阐释类型的独特性,以及这种独特性究竟何在?这个问题显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联系阐释学的历史发展和文学观念的历史嬗变来认识。
首先,从西方阐释学传统来看。通常认为阐释学是从早期经典阐释当中逐渐形成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把经典文本的内在意义充分阐释出来,并且能够确保这种意义阐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避免产生误读或误解,以求达到统一认识和应用的目的。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文本对象是客观存在物,应当具有自在、确当的含义,其意义来自创造者的目的意图,蕴含或隐藏于文本的能指符号系统之中,不能否认意义的客观自在性;另一方面,阐释活动显然具有主观性,这既关涉阐释者的知识水平、阅读理解和阐释说明的能力,也关涉主观偏好、思想倾向和阐释动机等,因此对同样的文本对象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与阐释。从前者而言,虽说文本对象及其意义是客观的,但又应当承认其意义并非不言自明和确切无疑,而是需要我们去阅读理解,否则就没有进行阐释的必要;从后者而言,虽说对文本意义的理解阐释具有主观差异性,但又还是要通过阐释对话过程来求得应有的共识,否则就无法基于共识而进入社会生活实践。所谓阐释学就要面对这样的复杂阐释现象,力求研究解决此类矛盾和问题。总体而言,经典阐释学指向“客观阐释”,即重视和强调阐释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在神学阐释学、历史阐释学、法律阐释学等领域都是如此。这种客观阐释的前提或依据,一是基于经典文本的权威性,相信其中所蕴含的上帝旨意或圣贤思想是客观存在无可怀疑的;二是阐释的动机和目标在于达到对文本意义的准确理解和认识,相信所做出的阐释具有客观真实性;三是阐释的功能在于服从和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的实用目的,相信这并非个人理解而是社会共识。这些既是客观阐释的原则,也成为经典阐释学的传统。
其次,从文学观念与文学阐释的历史嬗变方面来看。有西方学者认为,古典时期有所谓小写的“文学”(literature),泛指各种“制作技艺”所创造出来的具有修辞性的著作文本,它们与各种古典文献著作混杂在一起,对它们的理解阐释跟其他各种经典阐释并无根本不同。到了18世纪后半叶浪漫主义运动时期,所谓大写的“文学”(Literature)开始分离出来,并且相应形成了西方现代文学观念。这种文学观念的实质就是突出文学的“审美化”以及想象性、虚构性、艺术创造性等特点及其功能。正如英国学者彼得·威德森所说:“由于‘审美化’这个词界定了一个特殊的写作品种,即有‘创造性’‘想象性’的作品,实际上也就开始将一种新的、更高的价值赋予了这一可以区别辨认的品种。”这种现代文学观念不仅推动了新的文学实践发展,而且进一步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而成为一种特殊的“建制”。正如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所说:“文学是一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讲述任何事情的建制。文学的空间不仅是一种建制的虚构,而且也是一种虚构的建制,它原则上允许人们讲述一切。”文学作为“建制”的重要基础在于“虚构”,它被“给予了原则上讲述一切的权力,允许摆脱规则、置换规则,因而去制定、创造、甚而去怀疑自然与制度、自然与传统法、自然与历史之间的传统的差别”。美国文论家乔纳森·卡勒也说:“目前,我们应该把文学所有的错综性和多样性看成是一种由来已久的机制和社会实践……这种机制的基础是你能说出你想象得到的任何事情。这一点对于什么是文学很重要,因为不论什么正统思想、什么信仰、什么价值观,文学都可以编排出各种不同的、怪异荒诞的虚构故事来嘲笑它、戏仿它。文学一直具有通过虚构而超越前人所想所写的东西的可能性。”此外伊格尔顿和威德森等人也都不约而同地论述了文学虚构的特殊机制及其功能。
这样一来,就给文学研究和文学阐释带来了根本性变化。如前所说,按照传统阐释学观念,对文学对象的理解阐释跟其他文类阐释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即同样注重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用目的性等。这在古典阐释学中是这样,直至19世纪传记批评、社会学批评等也仍然可以看到这种延续性,而且由于受到实证主义哲学观念影响,其实证性特点显得更加突出。然而现代文学观念或机制的影响同样不可低估,因为其中融入了现代人本学和现代美学思想观念,具有更为突出的现代性特征。因此,现代意义的文学阐释就必然要求打破传统的客观阐释原则,从而凸显它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为:一是文学作品属于虚构想象的产物,它原则上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讲述任何事情和表现一切东西,因此它跟历史、新闻、法律等实用性文类作品根本不同。这就是说,文学作品没有专属的表现领域,它不是指向真实存在的对象,而是讲述和表现虚构想象的东西,因此它不具有实指性和客观真实性特点,不适合对其进行实证性阐释,而是更适合进行想象性的理解阐释。二是文学作品具有艺术创造性,由此带来意义的不确定性和多义性等特点。文学作品除了表现内容的虚构想象外,在语言修辞、形式结构等方面也都充分艺术化,使作品内容及其意义表现充分丰富多样,乃至“言有尽而意无穷”,这也显然与实用性文类作品根本不同。三是文学作品的价值功能主要是审美性而不是实用功利性,具体表现为精神性、情感性和审美体验性价值,是一种现代人本学意义上的审美价值,这与实用性文类作品各有明确的实用目的显然不同。四是从文学阐释的意向目标来看,各种实用性文类作品的阐释都各有指向明确的认识论目标,追求认识和阐释越明确越好,而文学阐释则主要不是追求这样的认识论目标,而是更多体现为体验性、审美性的发现与感悟,将主体的理解与感悟阐释出来跟他人分享,也未必要求得到他人认同或形成共识。
如此看来,虽然从阐释现象的普遍性而言,都是指向对文本意义的理解与阐释,但自从形成现代文学观念之后,以文学作品为对象的理解阐释显然就具有了不同于其他阐释类型的独特性,它的意义指向也因此大不相同。这种文学阐释的独特意义主要在于,一是凸显了文学的本体特性和本体意义。如果说过去古典阐释学把各种文类文本阐释混而论之,没有把文学阐释单独划分出来,或只区分了一个名目而实质上仍然跟其他文类阐释混而不分,那么现代文学观念建立以及文学阐释的区分,就把大写的“文学”及其意义凸显出来了,这对于文学阐释以及整个文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确立了文学阐释的主要目标在于追寻和阐释文学的本体意义。过去虽有文学阐释名目,也有各种相关文学阐释活动,但从阐释的意义目标而言是比较宽泛的,甚至可以说社会功利性的意义阐释更占主导地位。后来明确提出文学“本体阐释”问题展开讨论,把主要目标指向文学文本内含的文学性、情感性、审美性、人文性等丰富意义,突出了文学阐释的本体意义价值。这些讨论所取得的诸多共识,就成为当代文学阐释论建构的重要学理基础。三是看到了文学阐释的开放性与延展性,有可能实现更充分的意义价值。这仍然取决于对文学独特性的认识,即文学作品不仅有如上所说的诸多本体意义,而且还可以跟其他事物或现象关联起来,想象性地理解其他方面的意义。这样文学阐释除了如前所说的本体阐释之外,还可以进行开放性和延展性的别样阐释。这是别的文类阐释所不具有的特点,是文学阐释的独特性及其意义所在,因而应当纳入当代文学阐释论的观照视野,阐明这方面的特性和规律。
二、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的关系问题
在文学阐释论研究中常可见到这样的现象,即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往往混而不分,似乎二者没有多少区别。我们先来看一些例子,然后再来进行必要的辨析与探讨。
从国外学界来看,如苏珊·桑塔格在《反对阐释》一文中着重强调了审美阐释的观点,认为对艺术作品的阐释应当尊重其特性及意义,但在具体论述中却把作品诠释与艺术批评混同起来。文中说:“当今,哪一种批评、哪一种艺术评论是可取的呢?我并没有说艺术作品不可言说,不能被描述或诠释。它们可以被描述或诠释。问题在于怎样来描述或诠释。批评要成为一个什么样子,才会服务于艺术作品,而不是僭取其位置?”她从艺术阐释特性的分析入手,引向了什么才是好的批评,以及艺术批评目标、功能等问题的讨论。艾柯等著《诠释与过度诠释》一书,收录了艾柯、罗蒂、卡勒、柯里尼等人关于文学作品阐释限度问题的演讲讨论文章,其中不少地方也是联系各种文学批评理论,把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文学研究等混同起来进行讨论,这里不拟详细引述。我国学界的情况也差不多,如张隆溪《二十世纪西方文论述评》较早介绍了西方阐释学理论,然后在小结时评述说:“对同一作品可能作出的各种解释中,总会有较合理的和不那么合理的、较有说服力和不那么有说服力的,简言之,较好的和较差的解释。一种全面的文学批评理论必须超出纯粹描述的水平,对价值判断的标准做出合理规定。承认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并不能使我们放弃对批评的基本要求,即对文学作品作出价值判断。”近年来我国学界关于强制阐释论与本体阐释论的相关讨论,一些学者在论到文学阐释合理性与文学批评公正性等问题时,也往往不自觉地把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混杂在一起论述。有学者评述指出,由于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有超出文本字面的更丰富、更深远的含义,因此,“可以说文学从一开始,就离不开阐释。”“这就使得批评和阐释成为必要,作品的意义必须通过批评和阐释的理性说明,才得以被一般读者所理解。”“换言之,文学要在社会上具有存在价值,产生影响,都必须经过文学批评和阐释的中介。”从这些例子可见,国内外学界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对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往往不加区分,两者交叉混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这就难免让人产生疑惑: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是同一回事吗?如果二者相同,又何必要分别使用两个不同概念、分设两个不同学科呢?如果二者确实不同,那为什么在讨论中又混而不分呢?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它们之间关系密切,确实难以说清楚。然而从学术研究的科学性而言,还是应当将其区分和辨析清楚,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它们的不同特性,从而推进相关学科研究。
首先从阐释学(解释学)的特点来看。施莱尔马赫认为,解释学是“理解的艺术”,同时又是“防止错误理解的方法”;伽达默尔说:“解释学一直被理解为一种说明和解释的理论或艺术。”如此说来,解释学在一般意义上就被认为是“理解与接受文本的一种理论”。因此美国学者缪勒·沃尔莫就明确说过,不能把文学解释与文学批评、文学研究混同起来,他指出:“文学解释学不是文学批评的一支,也不是文学研究的一种趋向,而是解释艺术的理论与研究,它既提供关于作品解释的理论基础,也提供对有关作品解释的各种学说的探讨。撇开各种学说不谈,关于作品的解释始终是文学研究的核心,因为这恰恰是文学研究当中最本质化的问题。”
那么换一个角度,对于文学批评的特点又该如何认识呢?美国文论家韦勒克在对文学理论、文学批评和文学史三者进行区分时,详细考察了“文学批评”概念的由来和历史演变,将其界定为“在更狭窄的含义上是指对具体文学作品的研究,重点是在对它们的评价上”。我国有的文学理论教科书定义为:“文学批评是对以文学作品为中心兼及一切文学活动和文学现象的理性分析、评价和判断。”从上述说法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可知,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对文学作品中内含意义的理解与解释,后者则重在对文学作品的理性判断与分析评价。一般而言,从事文学批评首先要从文学作品的阅读理解开始,对作品意义价值有比较全面深入的认识,或许还要涉及知人论世之类的考察分析,然后才能推进到对文学作品褒优贬劣的分析评价。比较而言,通常讨论文学阐释问题时,不一定需要延伸到文学批评,即不一定要对文学作品进行判断评价,更不一定要去做各种研究性的考察和比较分析,而只是把自己对文学作品意义的读解领悟阐发出来与他人分享,实现交流共享的意义价值。这也许就是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其实西方阐释学界对此已有一定的认识,如美国阐释学家赫施在《解释的有效性》中就认为,解释和批评的对象与功能都是不同的,他引用伯克的观点加以阐述说,解释和批评所涉及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对象,“解释的对象自在和自为地就是词义,人们可以把这个对象视为本文的含义。批评的对象则是该含义对某些其他事物(价值观、我们当时的兴趣等等)来说所意味的东西,因此,这个对象就被视为本文的意义。”因此他指出,人们在日常应用中常把理解、解释、判断和批评等功能上不同的东西堆在一起,即都被堆在“批评”之中;或者在文学研究中解释与批评混而不分,好像解释就是批评,批评就是解释,这些现象都是不好的,容易带来认识上的混乱。后来美国学者霍伊在评述赫施(又译赫尔席)的阐释学理论时,充分肯定了他对理解、诠释与评价、批评几个要素的比较区分,指出:“‘理解’和‘诠释’还必须从诠释过程的另两个因素‘评价’与‘批评’上作进一步的区分。在理解和诠释以前者指意义结构,后者指意义结构的解说而显出差别的同时,作为它们的客体,二者又都有‘本文自身’的意义。照赫尔席的说法,本文不仅有‘意义’,而且有‘意指’。……言语的意义是作者意思要说的东西,诠释者赋予这意义的结构被称为理解。这理解的解说是诠释。但诠释经常不知不觉变成估价,用外在考虑的术语对本文进行评价。这一导致本文与另外某些事物的联系的评价行为,接着自己可以加以解说与讨论。这后一个行为赫尔席叫做批评。理解和诠释的对象是‘意义’,而评价和批评的对象是‘意指’——也即是所领悟的本文的言语意义和另外事物之间的联系。”这是说,对于文本对象的认识,有“意义”和“意指”之分,前者指文本自身的内在含义,包括作者要表达的东西;后者指文本含义与外部事物之间的联系,包括评论者自己的解说与讨论。与此相对应,着重于文本自身内在意义的读解阐发,是理解与诠释的主要特性;着重于将文本含义与外部事物联系起来进行评论,则是评价与批评的主要功能。由此看来,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虽然密切相关,但从两者的基本特性和主要功能来看,显然还是大不相同的。
再如加拿大学者马里奥·瓦尔代斯在论述“阐释的作用”问题时,对描述、阐释、评价三者也作了比较区分,他说:“根据我们今天的日常习惯,阐释恰恰处在客观性到主观性的发展的中段。这个发展带的两极可以说是描述与评价。这个中项不仅是阐释的理论基地,而且还是阐释方法的来源。”在他看来,“阐释的作用是产生一种理解的思路,然后与其他读者分享某些确切的含义”。阐释必定指向文本意义的理解,缺少意义内涵的事物如几何图形等只适合描述而不涉及阐释;而评价则是阐释的延伸,“评价接替阐释,而且就判断的有效性来说它依赖于阐释”。因此,“描述与评价都是附属性的活动,它们所符合的标准与我们赋予阐释的不同”。就阐释本身的特性而言,它不同于那些客观性的描述和主观性的评价,“阐释完全远离这些活动,它依附于解释与理解的一般程序。当意义得到传达而且对它的理解似乎完整时解释便告终。……所以,阐释一个文本就是在此时此刻抓住文本的意向性。解释就是揭示一个文本的结构,或者换句话说,就是我们称之为文学的文本整体背景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评论;理解就是抓住文本的统一性,回应它的要求;总之,阐释一个文本就是沿着文本开辟的道路走下去并将这种经验予以传达”。论者的意思显然是要将阐释与描述、评价相区分,其目的是把阐释的特殊性及其作用凸显出来。
当然,从一般文学研究而言,人们不一定会把两者区分得这样清楚,通常广义的文学批评可能会把文学阐释包含在内;反过来说,宽泛意义上的文学阐释也难免会把文学批评纳入其中,上述混而不分的情况便是如此。然而,对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进行必要的区分,有利于更确切地认识二者不同的特性与功能,使得有些一直争辩不清的问题得到新的理解。
比如,关于“过度诠释”问题的争论便是如此。艾柯认为,文学文本是开放性的作品,可以进行开放多样的诠释,但这种诠释应当有限度,即必须尊重作者的原意,否则就会走向“过度诠释”。然而卡勒的观点却与此相反,极力要为“过度诠释”辩护,他甚至认为:“诠释本身并不需要辩护;它与我们形影相随。然而,正如大多数智识活动一样,诠释只有走向极端才有趣。四平八稳、不温不火的诠释表达的只是一种共识;尽管这种诠释在某些情况下也自有其价值,然而它却像白开水一样淡乎寡味。”又说:“我认为不应该将文学作品的诠释视为文学研究的最高目的,更不能视其为唯一的目的;如果批评家们执意如此,那也应该尽量多思考一些问题,应该将其思维的触角伸向尽可能远的地方。”卡勒这样说并非没有道理,这一方面是因为如前所说,文学作品作为想象虚构和艺术创造的产物,它的意义是丰富多样和非确定性的,甚至是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所谓理解与阐释就是尽可能有更多新的发现,并且把这种有趣的发现阐发出来与别人分享,越是有独特的理解与发现便越有意义价值,这是契合文学根本特性的。如果针对神学阐释、历史阐释、法律阐释等而言,恐怕不能这样随意而论,因为这些文类的意义指向具有实指性和确定性,其特性与建制不能允许对其做超出限度的多样阐释。另一方面,就文学阐释的特性而言,它主要是对文学作品内在意义的理解与发现,并把这种独特发现表达出来与人分享,它可以不要求对意义理解做到全面和准确,可以不管作者的创作本意之类,也可以不涉及对作品的正确评价,一切都只是文学作品意义的阐释而已。但要进一步推延到文学批评可能就不是这样了,卡勒应该不会说“批评只有走向极端才有趣”。因为文学批评的本质是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而要评价就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就应当对作品的意义价值有更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就不能完全不顾及作者意图,以及其他内部和外部的相关因素,就不能不考虑评价标准等。联系我国“诗文评”传统来看,其实历来都重视对诗文进行品评的依据和标准,也历来有“知人论世”之类要求;而通常所谓“诗无达诂”“文无定解”“不求甚解”之类,则主要是针对“解”(阅读理解)和“诂”(诠释)而言的。其实文学批评与文学阐释的这种差别历来存在,只不过以前没有明确提出来加以区分和辨析而已。
笔者以为,当今文学阐释学研究中的许多争论,一方面是根源于对文学以及文学阐释的特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文学阐释与文学批评混而不分带来的。比如上述艾柯与卡勒关于“过度诠释”的争论,大概艾柯是偏重于从文学批评的角度来看,而卡勒则是基于对文学阐释特性的理解而言。我国学界近年来有关“强制阐释”问题的讨论也有类似情况。因此,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认识和讨论清楚,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文学本体阐释与应用阐释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当代文学阐释论研究中,一直存在着“本体阐释”与“强制阐释”孰是孰非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文学阐释应当坚持“本体阐释”立场,即以文学作品及其自在意义作为本体,超出这种文学本体意义就属于“非文学阐释”或“强制阐释”,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学阐释本来是一种意义发现及其解释的活动,不应当走向自我封闭,尤其是在当今文化研究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文学的跨学科研究和应用性阐释是一种新趋势,对此不能过于指责和简单否定。那么我们对此又应该如何认识呢?
其实,西方学界早已关注到了文学阐释现象的复杂性,以及文学阐释的不同维度或向度问题。如美国学者戴维·霍伊在评述伽达默尔的阐释学理论时,就特别评述了关于理解、诠释和应用三者关系的观点。一方面,这三者是各有区别和侧重的:理解是在规定情境中对于文本意义的感知把握;诠释则是一个历史过程,与作者意图之类东西相关联;而应用跟实践作用密切相关,是参与了现实的意义。另一方面,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和彼此渗透的,所有理解都包含诠释,而且理解也始终是应用,应用是所有理解不可缺少的部分。伽达默尔似乎特别强调“应用”的重要性,但究竟如何理解它的含义和作用,却又似乎语焉不详难以把握。姚斯在讨论文学阐释问题时也谈到这三者的关系,对此做了更具体明确的阐述,他指出,“阐释学显示了三个方向:理解、阐释和应用”,他说之所以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是想通过参考邻近的阐释学来澄清两个问题:“第一,从文学阐释学的审美对象中,对理解的基本作用确切地说能得到什么见识;第二,在什么程度上,审美态度中(即审美鉴别和审美判断中)的理解,可以超越纯粹的审美愉悦和付诸运用的思考性解释。”他认为文学阐释有三种视界:第一种是“审美接受阅读的视界”,指基于文学文本的审美特征,从而达到对作品的深度审美感知理解;第二种是“回顾的解释性阅读视界”,这是一种读者阅读期待视界的重建,应当有读者的想象联想等因素在内;第三种是“历史阅读视界”,即经由第二种视界建立文本与历史之间的联系,从而为历史性应用铺平道路。他还指出:“像神学阐释学和法律阐释学一样,文学阐释学应从经由阐释的理解向应用移动,即使应用没有导致实践活动,它仍然满足了衡量和拓宽人们自身经验水平的合理兴趣,这种经验是通过与过去文学交流过程中的他人经验而形成的。”又说:“通过阐释过程中这三种活动的实现,文学阐释必须补充如下事实:审美感知本身是以历史变化为条件的。这样做,它也就在审美理解之外赢得了拓宽历史认识的良机,也许通过一种自然而然的应用,发展成对其他应用(这些应用受到对结果和活动的形势压力支配)起矫正作用的东西。”比较而言,伽达默尔虽然对理解、阐释和应用三者做了一定的区分,然而对彼此之间关系的认识仍然是含混的,似乎三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纠缠、难解难分。而姚斯的看法则显然更为明晰,在他看来,文学阐释当中的理解、阐释和应用三者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这三种视界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向度,一个是指向对文学作品本身的审美感知理解与阐释,另一个是指向应用性的历史阅读理解与阐释。如果说前者是向内的感知探寻,后者则是向外的移动拓展。他显然十分重视文学的审美理解与阐释,但也看到了文学阐释不可能是自我封闭的,而是可以向应用性的历史理解与阐释方向开放,这些不同的阐释视野或向度应当能够有机统合起来。上述看法不无道理,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意大利学者安伯托·艾柯曾提出“开放的作品”概念,认为艺术作品的形式结构是具有特殊性的,因而“艺术作品是一种从根本上来说含糊的信息,是在一个语音之下共存的多元的语义。每一部艺术作品都处于这样的条件之下……这样的含糊性——在当代的艺术理论中——已经成了作品的一个明确目标,已经成了一种需要优先于其他价值而实现的价值,从其特殊的方式来看,我们似乎应该运用信息理论向我们提供的手段来对之进行研究”。那么这种所谓特殊的方式或研究手段,说到底就是他所提倡的“开放性阅读”及其意义阐释。不过他后来发现事与愿违,人们对他《开放的作品》这本书做了过分理解,于是不得不做出某些解释。他说:“在书中,我肯定了诠释者在解读文学本文时所起的积极作用。我发现读者们在阅读这本书时,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品所具有的开放性这一方面,而忽视了下面这个事实:我所提倡的开放性阅读必须从作品本文出发(其目的是对作品进行诠释),因此它会受到本文的制约。换言之,我所研究的实际上是本文的权利与诠释者的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我有个印象是,在最近几十年文学研究的发展进程中,诠释者的权利被强调得有点过了火。”因此他又表明了反对“过度诠释”的观点,认为读者阅读文学作品虽然可以有自己的想象理解,并没有去揣测作者创作意图的义务,但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对作品进行任意切割,而是有责任遵守一定的阐释规范。于是他强调了“诠释文本”(interpreting a text)与“使用文本”(using a text)二者之间的区别,认为读者根据各种不同目的自由地解说作品文本,或者把文本解读直接用于自我娱乐等个人目的,那么这就属于作品文本的“使用”而不是“诠释”,如果真要“诠释”作品文本,那么就必须尊重某些特定的要求。对艾柯上述观点,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并不认同,他说:“据我们实用主义者看来,任何人对任何物所做的任何事都是一种‘使用’。诠释某个事物、认识某个事物、深入某个事物的本质等,描述的都只不过是使用事物的不同方式。”因此他认为艾柯所谓“诠释文本”与“使用文本”的区分,只不过是仍然遵守着文本中心论的所谓“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之间的区别而已,而这正是像他这样的“反本质主义者”所不乐意接受的。于是他相应提出:“对我来说,打破‘使用文本’与‘诠释文本’之间的界限,而仅仅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区分出‘使用文本’的不同类型,也许更为简单。”很显然,罗蒂极力要抹平诠释与使用之间的界限,是基于实用主义哲学立场,努力将各种文本诠释都纳入到现实应用中来,这就为传统文学阐释转向文化应用阐释打开了通道,从而有力促进了文学研究向文化研究的转型发展。
国外文化研究转向以及文学阐释的多向度拓展,显然对我国文学研究和文学阐释研究带来了很大影响,于是引出了有关文学“本体阐释”与“强制阐释”的讨论。有学者站在文学本体论立场,主张文学阐释应当立足于“本体阐释”,即以文学文本为核心,以文本的自在性为依据,以阐明和确证文学文本的自在含义为目标,从而实现文学自身的意义价值。而那些脱离文学文本和文学经验,套用其他学科的观念方法和理论模式去强制裁定文本的意义和价值,就无疑属于“强制阐释”,应当对这种做法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当然也有人不认同这样的看法,明确反对文学研究的封闭性而主张文学阐释的开放性。两种理论观念孰是孰非,目前似乎仍无定论。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不同看法,总的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对文学阐释做笼而统之的宽泛理解,虽然意识到了有不同阐释向度的区别以及矛盾冲突,但不做区分探讨而仍是混而不分地“一锅煮”;二是虽然对文学阐释做了不同情况或向度的区分,但并未真正阐明如此区分的依据是什么,以及这种区分探讨的意义价值何在;三是虽然看到了文学阐释有不同情况或向度,但简单化地把这些不同阐释向度对立起来,做出非此即彼的价值判断。这些都不利于深化对文学阐释特性与规律的认识。我以为对文学阐释进行适当区分探讨是必要的,但这应当是基于对文学以及文学阐释特性的认识,并且区分探讨不能走向相互对立,而是可以辩证地看待彼此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基于对文学特性的认识,可以从总体上把文学阐释区分为本体阐释与应用阐释两种形态。所谓文学本体阐释,是一种“内向性”阐释向度,主要体现为:一是从文学文本的根本特性出发。应当充分重视文学作品的文学性,即它的修辞性、想象性、虚构性、审美性、艺术创造性等文学本质特性,确实把它作为文学对象来进行分析阐释。二是着重阐发作品文本的文学意义。这主要指审美意义、艺术创造性意义,以及“文学是人学”的人文精神意义等,这些都是作为文学精神的意义价值,而并非实用功利性的意义价值。三是重视作为文学阐释的特有方式。这就包括米勒所主张的“修辞性”阅读与阐释方式,或前述姚斯等人特别强调美学的、艺术的审美感知方式,以及审美态度、审美鉴别、审美判断与分析等。再说文学的应用阐释,这相对而言是一种“外向性”阐释向度,也常被视为“非文学阐释”。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它虽以文学作品为阐释对象,但不一定顾及文学本身的特性和意义价值,而是另有其他应用性阐释目的。二是阐释方式的开放性和阐释方法的跨学科性,这要以某种应用阐释的具体目的和需要而定,任何一种具体的应用阐释都可能引入其特有的阐释观念与方法,能够服务于它的阐释目标。三是它的意义阐释更有可能是开放性的,一方面,它总是从某种具体应用目的和特定视角出发去读解作品,形成对作品意义的独特认识;另一方面,这种意义阐释总归是要去说明某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达到预设的某种应用目的。由于各种具体应用目的阐释视角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应用阐释必定是开放性的。此类文学的应用阐释,在过去传统的社会学批评、道德批评等形态中可以见到,在后来兴起的精神分析、新历史主义、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伦理批评、生态批评和各种文化研究新形态中更是应有尽有,只不过人们对此各有不同的认识和评价而已。
不过问题在于,为什么对文学作品可以有这样两种不同的阐释向度或类型呢?应当说还是根源于文学文本的独特性。这主要在于文学文本既有确定性的一面,更有不确定性的一面。确定性的方面是指,在现代文学观念建构起来之后,文学作品的审美性、艺术创造性、文学性,以及美学和人学的意义价值等,就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文学之所以是文学的特性所在,这是具有普遍共识性的东西。因此,基于文学的根本特性进行阐释,就理所当然成为文学的本体阐释。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文学作品是艺术创造性的、虚构想象的、修辞性或文学性表达的,它的表达内容、情节故事、形象或意象等都具有非实指性、非确定性,因而它的意蕴内涵(含义)是丰富多样的,意义指向也是开放性的。如果说神学、历史、法律等文本都有各自的专属领域和实指特性,因而一般而言只能在各自的限定范围做确定性的意义阐释,那么对于文学作品的阐释利用而言,则是一个开放性的公共领域,或者从“公共阐释论”角度来看,是一个最具有“公共阐释”特性和意义的领域。由此不难理解,文学作品的本体阐释与应用阐释看起来好像界线分明,实际上却又本源相通,可以各行其道、各得其所,达到各自想要实现的阐释目标。
总之,对于我国当代文学阐释论研究以及理论建构而言,目前可能还处于初创阶段,其中涉及一些如何深化研究的相关理论观念问题,似乎还需要深化探讨。本文限于篇幅仅涉及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其他问题将另行著文探讨。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近40年文学理论问题论争研究与文献整理”(19AZW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赖大仁,江西师范大学资深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