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应当保持良性互动。对于法学界而言,重要思考是法学研究如何面向司法实践。
法学研究要面向司法实践
首先,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转向司法。司法领域中的现象、问题不仅成为法治的热点、焦点,而且更为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面对法治重心的转移,法学研究的重心也势必随之转移。
其次,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经历了几十年的繁盛后,正面临瓶颈期。法治建设恢复后较长时间中,法学理论界担负着传布基本法律理论、解释法律规范条文等任务。但随着法治进程推进,特别是司法实践经验逐步积累,法学界与实务界在司法问题上的智识在一定程度上由顺差逐步变成逆差。既有的法学理论已无法覆盖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司法现象与问题,法学人“理论导师”的地位也随之失落。当传统理论谱系提供的资源不再满足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后,很多法学人陷入找不到现实研究主题、掌握不了对现实问题的研究方法、形不成对现实问题的深刻洞见的困境,亟须转型突破瓶颈。
最后,近年来针对司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整体水平不尽如人意。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一些法学人自知对司法实践缺乏了解,或者认为其理论主张不会受到实务部门重视,索性回避司法实务问题。其二,对司法问题的某些研究趋于表面化、概念化,很难触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无法提出让实务界心悦诚服的真知灼见。其三,一些所谓的“实证研究”在数据的证明意义、背景性因素、权变关系,乃至真实性、可靠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结论要么是在重复直觉可以感知的常识,要么呈现出一幅看起来很美但并不反映司法实际运行状态的图景。其四,一些法学人总是在理论制高点上,对司法实践持批评甚至批判的态度,但却与我国司法应有的发展方向相去甚远。其五,由于学术界的理论贡献日益稀缺,实务部门对学术界的期望值也相应降低。一方面,“征求学者意见”流于形式,成为实务部门决策中例行公事的一个程序;另一方面,少数学者以机会主义心态,不加分辨地为实务部门的决策站台,或作言不由衷的论证和解读,并不构成学术理论对司法决策的有效参与。
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为什么疏离
第一,理论界对司法实践缺少真正了解。大多数学者对司法的认知局限于法理学、诉讼法学对司法的一般性原理,以及对相关法律制度的阐释,而这些原理以及条文化的制度与司法的实际运行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事实上,司法领域需要付诸理论研究的恰恰不是这些原理所描述的常识以及制度所设定的应然状态,而是原理所覆盖不了、制度所未能涵摄的某些情境或现象,以及这些原理或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各种变异。
第二,理论界与实务界具有不同的司法理想。法学人心目中,司法的理想形态主要源于自立法治主义或法律自治理论对司法的设定与描述。实务界更多顾及司法对外部社会需求的适应,更注重追求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谋求司法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地位的稳定和提升。理想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不同取向、内向视角与外向视角下形成的不同立场,制约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某些司法问题形成共识,并导致问题不同焦、依据不同源、立场不同轨、认知不同频的现象。
第三,学科划分及其带来的知识局限削弱了法学人对司法问题的研究能力。在我国,司法理论并不是独立的学科。对司法的研究大体分为几个方面:一是法理学在法治理论中对司法的阐释;二是宪法学对司法的地位及组织结构有所涉及;三是诉讼法学对诉讼程序的研究;四是实体部门法学对司法某些裁判规则的研究。这些研究固然有相应价值,但学科划分不仅分割了研究领域,也限制了法学人的视野。一方面,不同学科视角较为单一,法理学研究缺少对具体制度、程序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分析,而部门法的研究成果则深入不到价值或机理层面,相关论证显得单薄。另一方面,对于司法领域中某些宏观问题或综合性问题,许多单一学科背景的法学人难以深入。
第四,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缺少交流沟通的渠道和平台。这些年,我国决策层一直强调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并且创设了“双千计划”等制度。各省、市司法机关相继设置专家咨询组织,各种司法实务的研讨会通常都会邀请法学专家参加。但总体上看,交流沟通还是不够。学者们实证调研机会较少,很难得到实务部门的相关数据和一手资料。实务界则不关注理论动态,较少阅读学术文献,法学研究成果难以为实务界所接纳和吸收。
第五,学术评价的功利导向不能激励学者研究司法实践问题。首先,对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做长期的观察和调研,需要较多的实证材料,这对于以发表数量为考核依据的学者来说事倍功半。其次,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具体问题的研究,很多产生于经验性判断,观点及论证较为直接、理论延展度不大,叙述的哲理性、思辨性不强,注释需求较小,很难形成学术性、理论性很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很难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最后,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较难。即便是学者的某一观点或主张为实务部门所接受,也很难形成贡献归属的识别性。更进一步说,即便贡献归属得到认同,在现行学术考核体系中也难得到较高评价。
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如何互动
无论从我国法治建设需求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学理论发展来看,抑或从法学人自身利益来看,司法实践应当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面向,因此必须加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互动。
一要拓展司法研究的视野。目前,对司法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以制度为基础的静态分析。实际上,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司法地位、司法权威、司法主体、司法组织、司法结构、司法行为、司法运行、司法责任、司法激励、司法能力、司法功能、司法产品、司法与外部社会的关系等都应纳入研究视野。只有全方位地研究和关注司法,才能让法学研究融入整体司法领域之中,才能唤起司法实务界对法学研究的重视。
二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要改变司法研究碎片化现状,审视司法基源性问题,重构司法元理论。依据中国司法的实际状况,形成对中国司法具有叙述力、解释力、引导力的司法理论体系,推动法学界与实务界形成司法共识和共同司法观。
三要积极参与对热点司法事件、案件的讨论。热点司法事件或案件对全社会司法认知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甚至是促成我国司法制度变更的重要因素。法学理论界要勇于发声,理性表达相关学术见解与主张,阐释正确的司法观、法律观,引导社会各方面理性地评判相关事件或案件。要弥合司法专业化认知与大众朴素情感认知之间的缝隙,借此体现法学理论的智识贡献,提高法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法学界的话语权。
四要发挥法学期刊的引导作用和平台优势。受学术评价机制的影响,我国法学研究实际上很大程度是被期刊所牵引的。尤其是权威期刊对学者们的研究主题、研究方向、研究风格等影响很大。因此,对于司法问题的研究,期刊应释放出更大需求信号。具体而言,学术期刊可以开辟相应栏目,发表来自不同领域作者、不同写作风格的文章;实务部门创办的期刊也应积极引入学者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
五要改进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式。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要从法学基础教育抓起。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课程、教材、授课方式到教师的知识结构仍然是按“图书馆学问”的属性要求,并且依照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的模式设置或确定的。近年来,不少学校进行了案例教学的尝试,但尚未被接纳为主流性的教学方式。因此,应逐步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方式,加重司法知识及司法能力培养在法学教育中的分量,从基础层面消除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隔膜,同时也促使教师始终保持对司法实践的关注。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