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和 张鑫鑫:把制度性结构带回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的人情信任及其制度性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0 次 更新时间:2024-09-30 20:46

进入专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  

郭伟和   张鑫鑫  

【内容提要】 以卡尔·波兰尼提出的嵌入性概念为基础,经济社会学长期以来关注的是理性经济行为的社会文化基础。尤其,格兰诺维特提出的社会关系网络及其蕴含的互惠信任等文化资本,更是成了分析资本下乡、市场交易和合作经营的社会条件和基础。然而,中国的乡村社会已不是原来稳定的熟人社会,其社会关系和文化传统正在经历着个体化、理性化和工具化的转变,找回制度和结构,把人情关系反嵌于正式制度和结构中,才能缓解流动社会人际关系的短期化和投机性风险。本研究以M合作社为例,展示合作社创办人利用制度性结构关系来粘合合作社经营中脆弱的人情关系的行动过程,表明传统乡土资源面对现代化转型难以再独立发挥合作作用,必须平衡好非正式人情关系与正式制度结构的关系,不能一味地强调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 合作机制,社会资本,人情关系,制度嵌入

经济社会学长期以来把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等人提出的嵌入性概念作为本学科的基础概念,以弥补经济学的工具理性行动分析框架的不足。以合作社研究为例,经济社会学一般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嵌入村庄社会结构与关系网络中(赵泉民,2015),在地方传统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形塑下,既不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各级部门颁布的示范章程运行,也不会完全遵循自由竞争市场逻辑,而是深深扎根于农村社会分化的阶层结构、分离的宗族派系、人格化运作的行政结构以及农村劳动力市场结构(赵晓峰、孔荣,2014; 赵晓峰、王艺璇,2013),这些非经济因素成为我国合作社发展与内部治理的关键因素。然而,这种强调传统社会关系等非正式社会互动因素的研究思路,其实正在遭遇着传统社会资源经历现代转型的尴尬处境。传统社会所倚重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和人情机制,正在经历着快速社会流动导致的人情关系的短期化和投机性风险。这都会导致传统人情关系的脆弱,甚至互害行为。在经济学的交易成本学派看来,因为交易频次和交易对象的专用属性两个因素,无论是市场交易,还是合作经营,都会面临机会主义自利行为的威胁。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在转型社会中,传统的人情机制、社会关系,与现代制度结构、权威规范,如何分别起作用,并相互影响,共同解决合作经营中机会主义自利行为的问题。

一、合作社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自利行为及其解决之道 

合作现象常见于传统社会某些特殊的生产经营领域,或者当代一些志同道合的实验性生产经营项目,其面对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通过某种内在机制克服机会主义自利行为,防止“搭便车”(外部正效应)或者对他人产生外部负效应。机会主义自利行为是现代市场交易和合作经营的内生性问题。按照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的说法,这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交易属性导致的。具体而言,交易的频次和交易对象的专用属性这两点决定了交易行为的机会主义程度。交易频次低,或交易对象的专用属性比较强,都会增加机会主义自利行为(威廉姆森,2003)。威廉姆森分析的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自利行为,除了资产属性是客观变量,另外两个因素——交易频次和行为模式,其实是社会学所关注的社会关系的转变所引发的内生性问题。如果是稳定的社会关系,无论是交易频次,还是人们的行为模式,都会是可预期的重复交易和任责承诺。但是,恰如卡尔·波兰尼所说,社会大转型导致的现代市场交易活动打破了稳定的社会关系,脱离了社会关系和文化伦理的约束(波兰尼,2007)。现代市场交易意味着远距离陌生人之间的交易,熟人之间重复交易频次减少进而容易导致投机主义行为(威廉姆森,2003)。一般来说,面对这个问题大致有三个解决思路。第一,理性主义思路,基本上是经济学的传统,以科斯(Ronald H. Coase)在分析企业的性质时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Coase, 1937)和威廉姆森基于交易成本概念提出的治理结构等理论(威廉姆森,2003)为基础的研究,都对我国经济合作中缺乏任责承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分析思路和解决之道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派研究虽然对合作经济的治理尚未达成共识,但大多强调现代产权制度(苑鹏、刘同山,2016),认为在明确的产权归属下,根据交易成本的大小,产权人要么通过一体化策略把合作伙伴纳入科层体系,实现共有产权下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并以此解决共有产权中的“搭便车”问题(Coase, 1960),要么通过合约手段,对其他合作伙伴进行约束和治理(威廉姆森,2003)。但是,沿着行为理性主义思路分析问题,到最后就是合作社消失,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取而代之。因此,才有文化人类学从传统文化中去挖掘合作经营的内在机制。第二,文化制度主义思路,又可以细分为文化人类学的思路和现代制度主义的分析思路。前者尝试从传统文化上找寻“公地悲剧”的解决之道,认为初民社会依靠传统地方性智慧进行再分配的制度就是一种自发、有效的资源配置(恩伯,1988),可以利用传统智慧约束机会主义自利倾向,激发出人的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社会倾向(Lauer & Aswani, 2008; 麻国庆,2018)。后者又称为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分析,强调人们的行为受到社会主流制度和规范的约束,认为法律制度、社会观念、文化期待等人们“广为接受”的制度性规范,能有效打破信任困境,防止“搭便车”等投机行为(Meyer & Rowen,1977; 周雪光,2003;Scott,1977 ;道格拉斯,2013; DiMaggio & Powell, 1983)。除了上述理性主义和文化制度主义两种分析思路,还有介于两者中间的第三种思路——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本的分析思路,主要指美国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开创的思路,在经济行为中引入社会学变量——“社会关系网络”。他认为,现代社会人们的行动模式既不是波兰尼所说的深度嵌入社会文化制度的操演性行动模式,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工具理性,而是嵌入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关系网络,这可以确保互惠信任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预防投机现象(格兰诺维特,2007)。普特南(Robert D. Putnam)从社会关系网络的文化属性入手,通过社会关系网络的内部信任文化,以及对成员是包容性还是排斥性的社会态度,分析了社会资本积极和消极作用的两面性(Putnam, 1995)。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 )也对经济学的个体“纯粹自利”假设提出质疑,在致力于发展自主合作治理模式时,他发现自主发生的合作治理机制最后也要追溯到一个相对稳定、边界清晰的合作关系网络,因此,社群内个体间的信任与互惠因素是打破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所在(Ostrom, 2005)。

二、从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到经济活动的社会嵌入性

在中国社会学有关制度运行和经济运行的研究传统中,始终强调从基层社会的人情关系出发,研究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以及经济行为治理的社会关系基础(阎步克等,2021)。比如,早在20世纪90年代,孙立平和郭于华有关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就提出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机制分析(孙立平、郭于华,2000)。刘世定在对中国乡镇企业的关系合同研究中,基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关系类型,把威廉姆森提出的关系合同治理嵌入基层社会关系结构,分析关系合同治理的社会基础(刘世定,1999)。即使是政治社会学有关基层社会选举和秩序的研究,也强调政治制度与乡村社会关联性基础的关系,认为村民选举制度能否发挥调节秩序的正常功能,取决于乡村社会关联性基础的强弱。乡村社会关联性基础好,不但可以促使选举制度发挥功能,还能促进乡村公共事务建设和保护乡村利益和秩序,否则,即使有法定的选举制度,也不会发挥正常的秩序调解和公共服务的功能(贺雪峰、仝志辉,2002)。有关汶川地震之后的灾后社区自组织重建问题的研究也表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建一方面需要借助政府援助和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但另一方面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运作仍建基于社区关系网络的重建以及新旧权威群体之间的桥梁搭建,通过社区的互惠、声望约束机制来形成内部的信任合作(罗家德、李智超,2012)。近年来有关资本下乡的研究,也是从乡土社会资源出发,分析乡土社会资源与外来资本的互动关系问题,认为如果能够借助某种特殊关系,建立起相互理解和信任的互动关系,外来资本就可以扎根农村经营下去。否则,就会面临当地农民“内外有别”的行为策略导致的消耗、偷盗、损害等消极行为(徐宗阳,2016)。周飞舟一篇有关政府行为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回顾性文章系统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从早期的基于利益结构的乡镇企业研究,到后来的基于制度主义的项目制研究,再到近年来更加深入的历史社会学研究。他认为,这些研究都是为了探索乡镇企业和制度运行能否成功的社会历史根源。而这些社会历史根源可以追溯至古代威权体制与地方治理的互动关系,或者郡县与封建的两种治理模式历经共产主义革命之后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形成的社会性合约关系等,它们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扎下了根,形成了持久的行动伦理和人格特质,影响着那些正式的制度与组织结构的运行机制(周飞舟,2019)。

然而,正如历史社会学研究所揭示的,我们一方面需要追寻现代制度的历史根源,从而发现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沉淀下来的那些精神气质和人格特质,以及程式化的行为模式和结构模式。但另一方面,正如许多人批判结构主义实践理论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时指出的,那些在历史深处养成的精神气质和行为模式,及其对应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符号,正在遭遇历史巨变。微观层面的个人气质和行为模式,与宏观层面的制度结构和文化体系,两者不再匹配,甚至面临着开放社会中多重文化交融下的个体行动的张力、矛盾、迷茫和失效问题(Huang, 2022)。因此,我们也需要关注历史变迁和社会转型引起的地方社会传统和人情关系网络的转变,对个体行为的失信和失范问题找寻新的制约。这正是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Émile Durkheim)关心的经典命题,当社会发生了现代化转型,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之间已经由传统社会的机械性团结转变为市场社会的有机团结,那些促进社会有机团结的社会基础是什么呢?涂尔干希望通过法团组织在异质性的社会成员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这种差异中的相互依赖成为现代社会有机团结的基础(涂尔干,2000),当代社会学家关心的则是个人认同及其信任的制度性基础问题(吉登斯,2016)。

三、人情关系的现代转型及其内在的信任危机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不需要文字,甚至无需称呼,大家彼此就知道对方是谁,德性如何。而维持熟人社会主要依赖费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即根据亲疏关系来决定如何互动(费孝通,2021)。黄光国亦基于社会关系的亲密程度和相互依存程度,提出了中国传统社会人情机制的分析框架:如果是特别亲密的关系,就以情感性关系为主,适用利他主义的需求法则,尽量去满足他人;如果是完全陌生的社会关系,则适用工具主义的互动法则,尽量根据公平法则权衡利弊得失;只有那些介于亲密和陌生关系中间的熟人关系,其中混合着工具性和情感性的双重属性,这个时候才适合人情法则,需要当事人拿捏分寸,考虑双方的地位、过去的恩怨和未来的预期,决定是否求情,是否给予人情,以及何时回报(黄光国,1992)。当然,也有人直接把人情等同于人际关系的相处方式,认为其背后的文化基础是儒家所提出的伦理原则,其核心是所谓的忠恕之道(金耀基,1992)。也就是说,儒家文化规范要求人们能够推己及人,考虑到他人的需求和困难,相互之间给予帮助和回报。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人情是与面子联系在一起的,求情与否,帮助与否,除了基于双方的地位、资源和之前的人情债,还要考虑面子问题。那么,面子是什么呢?在翟学伟的研究中,脸面是中国人处理人情关系时的一套实践机制,不一定遵循儒家的忠恕之道。也就是说,人情的求助、回报等相互维持下去的互惠关系的运作,并不完全基于文化规范,也不完全取决于客观社会地位和资源,还基于某种相对长时期的社会交往互动所建立起来的,甚至可以跨代传递的社会形象以及个人基于自己的规范性行为在他人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地位高低的主观评价。这种主观评价建立在长期稳定乃至代际传递的社会关系基础上,从而保障了人情互惠机制能够发生作用(翟学伟,1995)。

然而,现代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社会流动带来的社会关系的疏离和断裂,虽然主观属性的人情关系不会马上断裂,但维持其运作的文化规范与面子,可能都会伴随社会关系的疏离而失效,或者转变成黄光国所说的现代社会客观的公平机制(黄光国,1995)。鲍曼(Zygmunt Bauman)在《流动的现代性》一书中指出,流动社会的个体认同不再是对集体生活的公共价值的认同,也不再有提供保护和依附关系的“大哥哥”的存在,而是面临无穷多样的自由选择时的焦虑和负担。这时候,人们解决问题的策略不再是过去的某种规则或关系品质,而是对某种榜样行为的模仿与跟随,但这种榜样跟随行为模式是不稳定的,随时可能改变,处于持续的摇摆波动中(鲍曼,2018)。

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也正在打破20世纪晚期的乡村工业化模式,快速转向城乡一体化思路下的全国范围的大流动。为此,陈心想专门针对费孝通的《乡土中国》逐章对应地写了一本书:《走出乡土:对话费孝通〈乡土中国〉》( 陈心想,2017)。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讨论中国乡土社会转变不一定要与费孝通当年讲义性质的分散章节主题一一对应(陈柏峰,2019),但是陈心想确实敏锐地捕捉到了中国社会快速转变的特征,费孝通当年给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大社会学专业的学生讲课时所说的那种文字不需要下乡,仅凭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和长老政治,就可以实现无讼的礼治秩序显然在发生变化。陈心想以一种二元对立的方式凸显中国社会出走乡土之后的状态,但缺乏核心概念对中国社会当下的特征加以概括。贺雪峰提出的“半熟人社会”则回应了这一状态,并与费孝通的“熟人社会”作出了对比。他认为,在行政村层面的“半熟人社会中,村民之间已由熟悉变为认识,由意见总是一致变为总有少数反对派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性),由自然生出规则和信用到相互商议达成契约或规章,由舆论压力到制度压力,由自然村的公认到行政村的选任(或委任),由礼治变为法治,由无讼变为契约,由无为变为有为(做出政绩才能显出能人本色),由长老政治变为能人政治”(贺雪峰,2000)。贺雪峰通过分析20世纪规划性的社会变迁过程,试图说明行政村体制不再是费孝通所说的熟人社会。吴重庆进一步指出,21世纪以来的城镇化致使我国乡村社会大量的中青年骨干离开乡村,在异地生活,乡村社会的空心化产生出一个“无主体熟人社会”。这个带有哲学意味的自相矛盾的概念,相比于熟人社会,有如下几个特征:舆论失灵、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失,所剩下的就是周期性地完成一下传统礼仪(吴重庆,2011)。上述的这种状况使得乡村社会依靠舆论、面子维系的社会资本和人情机制面临着失效的风险。那么,社会学家念兹在兹的制度运作和经济合作的非正式民间资源和社会底蕴就这样被掏空了吗?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社会因为城镇化和流动性就完全失去了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互动模式。传统文化通过惯习沉淀于个体的行动模式,人们仍会在一个流动不定的社会里,沿用过去的模式,通过礼物来往建构人情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正如黄光国对台湾地区的研究和杨美惠对大陆的研究,基于礼物的人情和基于特殊身份的关系,无论是为了企业发展,还是为了个人好处,都日益变得工具化和实用化。杨美惠区分了基于身份的男性偏重的关系学和基于情感的女性看重的人情模式,并指出,关系学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可以从内破坏国家再分配的权力体制,女性阴柔的力量有助于增加亲情,抵制资本主义的冰冷体制。黄光国看到的则是人情与关系的负面作用,二者联合起来导致“黑金政治”和家族资本主义,从而阻碍东亚国家公平法治的资本主义的实现(黄光国,1995;杨美惠,2009)。另有一些研究提出,自组织中能人嵌入的人情网络既可能是社会资本,也可能是“人情困境”(黄光国,1985;罗家德、孙瑜等,2013;张雪、郭伟和,2020)。

总之,无论人们对传统人情关系持何种立场,都不会否认当代社会的流动性破坏了传统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关系建构和人情礼物来往也不再是基于稳定的关系网络产生可预期的信任模式,甚至可能成为一种人情困境。如此一来,原本期望通过非正式社会关系来解决威廉姆森所说的机会主义自利行为,不就成了空中楼阁了吗?

四、重建合作信任中人情机制的制度性结构基础

综上所述,有关合作经营中的可信承诺问题,以往的研究总体上沿着理性主义、文化制度主义、社会关系网络三个理论传统展开,这三条思路最后都要归结到交易互动的群体是否能够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网络及其内生出一套互惠信任规范。中国的乡村社会本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无论是内生的合作网络,还是外来资本的下乡创业,都要借助并扎根熟人网络,才能解决机会主义行为风险问题。然而,历经20世纪的规划性社会变迁和新旧世纪之交的深度市场化、城镇化转型,中国乡村社会已经走出了传统的熟人社会模式,现代理性主义开始扩散。面对理性化农民,传统文化更多是一种身份认同和文化资源,并不能阻碍他们的个体化、理性化进程(贺美德、鲁纳,2011)。而一旦迈入现代理性,就无法再依靠文化传统和共有产权破除集体行动的信任困境。当然,理性主体也不一定都是霍布斯理论传统中所说的极度自私利己的人,也可能存在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所说的社会性自然欲望,愿意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利益人格,并相互承担责任,发展出可信承诺(李猛,2015)。关键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机制来消除个体化、理性化进程中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以维持社会交往和交易合作中的可信承诺?

奥斯特罗姆所研究的公共事务的自我治理案例基本上都是相对稳定的传统社区或者现代社会里边界清晰的社群,并没有提供普通市场流动下的治理机制问题。而威廉姆森提出的双边互嵌/欠的关系性合约治理模式,以及格兰诺维特提出的特定社会关系网络的嵌入性策略也仍然没有办法解决在开放性、流动性社会中合作过程的机会主义风险。解决开放性、流动性社会的行为短期化和投机性问题,必须回到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所提出的新制度主义。在政治社会学中,新制度主义提出“政治既不是纯粹由环境决定的理性竞争,也不是纯粹由环境限定的即时之选。现实情况是两者的影响都会存在,同时,政治制度结构也会产生显著影响”(马奇、奥尔森,2011:16)。组织社会学同样关心为什么在自由市场时代,那么多的经济组织选择了同样的制度。他们的分析说明,人们的经济选择不仅基于个体工具理性,也基于制度提供的合法性功能(周雪光,2003)。这实际上把我们解决机会主义风险的思路从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及其蕴含的互惠信任规范,又拉回到现代制度主义所主张的抽象信任问题。当然,制度能否发挥抽象的信任作用,一般来说,取决于制度能否为人们提供规范指南和认知图示,或者说能否给人们提供行动脚本或认识框架(格兰诺维特,2019:223)。问题是现代社会既然是流动的、多元的,人们就会在不同的场域来回切换,从而产生不同场域之间制度规范的自由选择性,即人类行为的实用主义策略(格兰诺维特,2019:226)。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制度规范的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没有能力在不同制度规范之间进行自由切换,或者个人自由切换的场域范围有限,彼此之间的制度规范差异性不是太大且内在规则也相对一致。因此,开放性、流动性的现代社会,其合作信任问题不仅是熟人关系网络中的人情机制问题,还包括非正式关系中的人情机制与当地社会的正式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性,以及个体逃离地方市场可能性的高低等问题。

总之,中国人的行为以关系为导向,个体处于密集且性质多样的网络中,行为受到不同网络内部非正式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人情法则”显示出强大的实用性与适用性。然而另一方面,伴随社会转型与理性化侵染,“人情法则”可能转化为“人情困境”。解决“人情困境”必须依靠相对公正的正式制度及其代理执行机制。只有依靠超越特殊主义人情关系网络的普遍正式制度公平、公正地解决机会主义行为风险,才能满足大多数成员的期望。但是,如何在人情与利益、理想与理性、特殊主义与制度规范之间找到平衡点,做到“合情合理”,成为合作社打破信任困境的重要挑战(翟学伟,2004)。本文以M合作社为例,试图进一步系统探究合作经营过程中,人情关系的作用机制及其面对的困境,以及正式制度如何通过地方行政代理人发挥制度性规范的调节作用,解决人情机制的困境。本文希望能够借此讨论,突破人情机制与制度规范之间二元对立的局面,或者说在20世纪90年代开创的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的学术传统上,找回人情机制的制度性结构基础,以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共担责任的抽象信任问题。

本文选取的案例位于成都平原东北部的G市,2017年当地种粮大户杨某联合本地392名农民创办了M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M合作社”)。合作社坐落在G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核心区域,以粮食种植为主业,农机社会化服务为辅,推广高质高效栽培、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与理念。2020年合作社服务面积达五万亩,包括水稻、小麦全程栽培,覆盖成都、德阳、绵阳等多地,社会化服务收入突破一百万元。由于合作社采用机械化操作,每亩可使社员节省费用400元以上,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在保底分红的基础上追加二次分红,实现了社员的合作发展。事实上,合作社在发展中也遭遇过信任危机和社员退社风潮,那么,M合作社是如何建构合作信任关系,化解机会主义行为风险的呢?

本文采用个案研究方法,笔者(张鑫鑫)于2022年9月—2023年4月进行了实地访谈和参与式观察。一方面,通过访谈相关行政机构领导、村支书等基层领导以及合作社社长与社员,并辅以参与式观察获取一手资料;另一方面,整理合作社政策文件、相关新闻报道和书籍文档,作为资料补充。2022年9月17日,笔者以考察者的身份首次进入棉花村(化名),由于经官方介绍,合作社的接待相对正式,安排了参观和会谈,并结识了村支书、M合作社社长杨某和G市农业农村局办事员小陈。通过与杨某私下联系,9月29日,笔者第二次进入该村,以一面之交的“熟人”身份,由村支书的朋友(也是笔者的叔叔,G市的挂职干部)陪同进村。此次,笔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成为访谈者、研究者和朋友,在村里住下,跟随社长参与合作社大小事务并收集资料。2023年4月26日,结束田野调查。

本研究通过目的抽样选取了M合作社,经连续比较,围绕合作社发起成立、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社员信任关系这一主题,试图发现其内在模式。研究发现,M合作社成立初期依靠两个要素,一靠能人发起,二靠关键群体,形成了基本的信任关系网络。成立初期的信任关系主要建立在小范围、非正式的多重关系基础上。随着业务拓展,社员规模扩大,社会距离拉大,信任关系逐渐转向以理性为基础的合作关系。与此相应,合作关系中的机会主义风险也开始浮现和增多,人们对人情关系的态度也发生了策略性、工具化转变。非正式社会关系的信任度下降,社员的担责程度也在下降。为应对这种因社员规模扩大导致的非正式社会关系的信任效能下降问题,合作社经营者开始求助正式制度,但书面的理性的制度,需要靠层层的制度代理人去执行。这虽然将制度代理人的角色、人品、关系等因素带进来,但制度代理人毕竟有正式的结构性位置和制度性角色规范,并受所在机关和部门的制度性文化约束,因此仍可发挥制度作用,限制机会主义个人行为和工具主义人情机制的发挥。当然,这种制度并不能起到积极主动建构信任关系的作用,而是起到威慑性的“最后通牒”作用。下面将具体展现这一合作机制的动态发展过程。

五、能人带动关键群体:M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能人返乡创业:合作社发展的第一动力

在合作社研究中,依靠经济资本和传统权威在乡村中占据主要地位的能人一直是被关注的研究对象。M合作社就是在能人杨某的带领下成立的,杨某的精英权威是合作社成立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精英权威不同于传统集体主义色彩下的绝对权威,而是以更加理性化、声誉化的方式展现(金江峰,2023)。

杨某,女,1979年9月出生于棉花村,大专文化,高级农技师。笔者了解到,杨某在回乡成立合作社之前一直在做农机社会化服务,后因外省跨区的收割机越来越多,侵占了她的服务市场,才决定返乡承包土地,通过不懈努力成为当地带领村民致富的主心骨。合作社建立初期,很多村民并不了解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经历过“粮食关”的“40后”“50后”根本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但是杨某种粮和对外服务的经历又被村民看在眼里,渐渐地,大家觉得跟着她能赚钱,才纷纷加入合作社。

要让村民赚到钱,他们才会跟着你种地,要让他们有活干,他们才不会走。你能帮得了他们,你说的话才管用,帮不了说哭都没用。(杨某,社长,2023年3月15日访谈)

杨某发挥自身在种植技术、农机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行综合农事服务工作,为农民统一购买、供应生产资料,价格低于市场,品质也有保证,大大降低了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以每户每年保底分红750公斤稻谷为基数,再根据情况追加二次分红,让大家实实在在赚得到钱。杨某致力于在生产生活中引导村民开展互助合作,培养棉花村的集体意识,增强村民的凝聚力,以应对市场、自然等风险。“疫情封城期间很多朋友打电话来要米,我就告诉他们,莫怕,有我在肯定让大家都有饭吃。”(杨某,社长,2022年12月13日访谈)可见,杨某在合作社中的行动选择并不是纯粹为了追求个人利益。

杨某还善于积极利用外部力量引导合作行动。2022年9月29日,G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现场会选在M合作社召开,笔者在场观察。现场考察环节,杨某给大家介绍M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进入陈列农机的大厅和大院,只见拖拉机、耕地机、插秧机、无人机、收割机停得满满当当。杨某现场解说:“想机械化种粮,就来逛我们的农机服务超市——育苗、插秧、施肥、机收、烘干,我们都能干。”会后,杨某同笔者说到与G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联系的起点,“我从小就跟着父亲开农机,耍得比较好,在一次农机比赛中就被农业农村局领导注意到了,领导就问别个‘那个婆娘是哪个?怎个啷个凶喃(怎么这厉害——笔者注)?!’”自此,她与该局逐渐建立起广泛联系,并积极利用这一点,为社员争取合作补贴,修建村里的麦田咖啡馆和文化园,举办粮王大赛,建立稻麦轮作田间全程自动化作业示范点,等等。如此一来,不仅扩大了合作社的影响力,更探索出了具有实际推广意义的成都平原稻麦轮作农机智慧作业装备与技术解决方案。可以说,杨某的某些做法已经超出了合作社的经济范畴,这些行为本质上类似于信任投资,有助于提高自身和合作社的声誉,不仅增加了市场上游客户端选择他们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农民即使不加入合作社,也会模仿和学习合作社的种植模式、经营理念。精英地位对乡村能人而言,是一种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是能人对他人态度与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资源。(渠桂萍,2010)然而,学界对现代组织发展中能人所扮演的角色颇有争论。一方面,许多学者对能人治社持谨慎态度,认为乡村精英可能带来治理效能,但“寡头化”“精英俘获”会产生精英占优不当获利的行为,甚至会带来“村官”贿选、“黑金”势力等不良风气。(贺雪峰,2011;朱冬亮、洪利华,2020)另一方面,能人身处乡村关系网络,虽然可以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所需的初始社会资本,但在合作社的发展中会因成员扩充、公共事务等问题陷入“人情困境”,导致长期合作受到挑战。( 罗家德、李智超,2012; 罗家德、孙瑜,2013;张雪、郭伟和,2020)所以,尽管能人能够依靠信任投资来积累声誉并建立对他人的影响力,但他是否能够控制自己的私欲,并把乡缘和人情等特殊信任转化成公正、持续的合作信任关系,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建构关键群体:M合作社发展的第二动力

与精英地位类似,社会关系也是信任建构的重要社会资本。除了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传统关系的基础上,还有基于经济交往产生的利益导向的社会关系(边燕杰,2004,2010)。对于杨某来说,从城市“回嵌”乡村社会使她成为链接城市与乡村网络的“结构洞”(Burt, 2004),这不仅仅增强了她的“在地”治理力量,还意味着其社会关系网络能够给她带来外部资源的优势。比如,在合作社购买农机时,杨某动用自己跑运输时的关系,节省了一大笔资金;利用个人关系建立起“小麦专家大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带头成立的小麦良种繁育基地),引入绿色、高质、高效的种植技术;与非政府组织和G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广泛联系,等等。经过长期的专业培训与丰富的田间活动,以及非政府组织、G市农业农村局的对口帮扶,M合作社组建起在理念上认同现代化种粮并积极投身合作社公共事务的关键群体。

关键群体以和杨某同龄的“70后”人员为主,早期参与合作社的人基本都是杨某的私人关系,之后通过长期培训和参加公益活动,逐渐培养出“革命感情”。

不像老一辈,我们都是在外面跑过的,愿意接受新事物、新思想,也还有能力去种地,正好杨某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这样的平台,也有外面的人来做培训,教我们怎么搞现代化、生态化种植,还教我们搞经营。杨某那婆娘凶得很,我们几个信得过她,都觉得跟她一起能干大事,前期那么辛苦,我们几个不也都坚持下来了。(廖某,核心社员,2022年10月7日访谈)。

2022年10月11日,笔者又对核心社员李某进行了访谈,了解到关键群体是如何共同渡过早期危机的。2018年粮价下滑,合作社虽然通过机械化生产、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提高了粮食亩产,但增产不增收。最终,还是用社会化服务的收益来弥补粮食生产的价格差,基本保障了成员收益。2019年小麦价格再跌,天气影响导致合作社损失十万余元,多名社员退社。7名关键成员坚守,与杨某试种30亩水稻,利用环保酵素沤堆发酵,喷施叶片环保酵素防治病菌,绿色防控螟虫,以稻鸭共生抵御草害、福寿螺,种出了优质大米。2019年下半年,依托品牌思维,他们打造出优质农产品品牌,增加了农产品附加值,并渡过难关。

美国学者奥利弗(P. E. Oliver)等认为,集体行动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积极主张,率先投入合作行为的“关键群体”(Oliver & Marwell, 1988)。可以看出,早期关键群体与杨某之间的信任更多是情感导向的,格兰诺维特把这种情感叫做“自有动机”,即行动目的在于维系关系,关系之存在并不是出于其他工具性利益的考虑,而是出于对关系自身的考虑(格兰诺维特,2019)。人们在亲友或同自身相似度较高的团体动员下,也许会基于原有信任,在感情上产生触动,从而对彼此的计划和承诺产生更深的信任感,并参与合作,也可能因“不好意思拒绝”的人情压力而加入其中,从而形成边界相对封闭的关键群体。由精英动员构成的关键群体处于共同规范之下,拥有共同理念(Zucker,1986),加之共同经历危机等“关键时刻”(尤金,2000),内部便容易产生信任并建立紧密的网络关系,关键群体对能人的情感性信任也就逐渐转化为对组织文化和合作理念的认同性信任(谢泼德、塔钦斯基,2003)。集体合作行动在最初阶段一般是成本大于收益,在认同性信任下,关键群体愿意承担一定的初始成本,当组织达到一定规模有所收益后,就会带来更多的参与者(Oliver et al., 1985)。

只要我们几个人做出成果了,再去动员大家就没那么难了,一方面是他们看到有利可图,另一方面毕竟都是乡里乡亲的,也愿意相信我们。(李某,核心社员,2022年10月11日访谈) 

六、纠正人情机制失效的权威来源的制度性基础

在本文的案例中,依靠能人和关键群体,M合作社得以创立并发展合作经营。虽然在经营困难和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下,社员可能选择退社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但特殊主义人情机制留住了中坚力量,并渡过难关。然而,当面临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市场机会的诱惑,且二者利益差别较大时,仅依靠地方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来维护合作社的团结,就会面临利益诱导下机会主义行为的巨大挑战。如何解决个体理性化进程中合作社经营出现的“无法有难同当”,以及“潜在比较优势诱惑”等问题,是中国农村在现代转型中普遍面临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制度规范与特殊主义人情机制的关系。该问题可拆分为以下几个子问题:第一,农民的行为模式是纯粹工具理性还是混合规则意识的情境“恰适性”行为?第二,正式制度通过何种途径发挥作用?第三,如何确保正式制度对不当行为施以最终惩罚?

(一)乡土中国转型中农民的情境“恰适性”行为模式

如果采用相对理论化的概念来概括当今中国乡村社会农民的行为模式,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实用主义的情境“恰适性”行为模式或许比较贴切。格兰诺维特在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制度规范的作用机制时认为,制度主要为个人提供行为规范和认知图示,让人们简化对复杂情境的适应困难,从而产生出一种相对简单和正当的秩序。这背后的分析起点是人类行为的实用主义观点,将人视为问题解决者,而非僵化的文化傀儡,也非超级理性选择模式(格兰诺维特,2019:226)。同样,在讨论政治制度的作用机制时,马奇(James G. March)和奥尔森(Johan P. Olsen)采用了恰适性行为逻辑,来区别于理性选择理论假设的结果性行为逻辑。所谓恰适性行为逻辑,是指人们采取什么行动策略,要基于对特定情境的判断,以及对自己的特定角色的选择,然后再做出二者是否匹配的恰适性行为决定(马奇、奥尔森,2011:22)。在田野中,笔者发现当地农民的行为模式比较符合上述的情境恰适性行为逻辑。他们不再局限于传统乡村社会的伦理规范,也并非简单根据比较利益优势进行选择,而是会综合考虑自己在地方社会情境中的角色和情境规范,做出恰当的行为选择。自认为是弱者的农民很可能出于综合考虑表现出对组织权力不配合的态度,超越历史习性的束缚,以“示弱”和“行蛮”作为利益对峙中交替使用的策略。

一般情况下,示弱意味着顺从,但当社员将示弱作为武器以达到目的时恰恰要规避顺从。社员的机会主义谋利策略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普通社员以示弱博取同情,使合作社因为忌惮道德上的谴责做出让步。例如,合作社对土地进行整合以后,会在整合的土地边上给社员划出一块土地留作家用,但社员李某要求多划分一些土地,理由是其丈夫三年前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智力受损,外出打工不便,在家务农,因此需要多一些土地来维持生计,合作社最后答应了李某的请求。实际上,当示弱以真实生活情况为背景时,往往有效,权力方会对示弱方做出某种“慈悲为怀”的让渡。但也存在第二种形式,大社员的退田要挟策略。比如,廖某看李某得到了较多的土地,就以自己家人口多、娃娃上学压力大为由要求多得。

要是不给我多划一点,我就撤田,我家地本来就多,也该多给我划点!要说按规定,哪里都没有按规定,我老汉做村支书时也得看个人情面子,给多给少还不是你们一句话的事。(廖某,社员,2022年10月11日访谈)

最后,社长杨某动用了制度规范和人情机制两套体系才说服廖某。

我们都签的有合同,白纸黑字该多少就是多少,得按规定呀。再说我给他多点,别人都问我来要,不是让我难做吗?(杨某,社长,2022年10月11日访谈)

杨某调动了她所能调动的资源,去应对曾担任过村支书的廖父。同时,又让弟弟给他在乡政府当领导的战友打电话,说想一起吃个饭。在中国人的概念中,战友是特别值得珍视的关系,就算双方地位有别,老战友喊你吃饭,面子还是要给的,所以,那位领导爽快答应了。紧接着,杨某对廖某“转守为攻”,发起了人情攻势,请他及其父亲,与领导“吃饭”。

这就见外了,以前不知道杨某和我的老领导有接触,那天我们坐在一起算是第一次,不吃那顿饭,真不知我娃以后要给她添多少麻烦呢。(廖父,前任村支书,2022年10月11日访谈)

领导出面斡旋,杨某将廖某及其父亲置于以行政权威为后盾的人情压力之下,迫使廖某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想法。采取“行蛮”策略的社员在生活境况中未必是贫困的,但他们足够有经验,眼光长远,知道不会因个人行为付出代价,通过对不同制度角色的适应性表达将理性制度的“无可奈何”作为获取利益的武器。而杨某之所以在这场博弈中更具优势,与她对乡村“半熟人社会”内部政治游戏规则的谙熟,以及自己所能调动的关系资源有关。

(二)正式制度规范与人情关系网络的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当今乡村社会农民的行为选择虽然会因利益诱惑出现机会主义风险,但他们实际作出行为选择时既会考虑地方人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也会考虑地方政府的正式制度规范。一般而言,越是远距离社会关系的制度规范越是强调客观公正,而舍弃近距离社会关系的人情互惠原则。这种远距离社会关系的正式制度规范如何进入基层乡村社会发挥作用呢?和情境恰适性行为判断会相互矛盾吗?这正是以往文化制度主义与社会关系网络理论没有解决的两个疑问。在田野调查中笔者发现,正式制度规范的落实执行除了依靠一些仪式化、符号化的宣传教化策略,更主要依靠的是一种层层叠套的双重角色关系,来连接上层制度代理人与基层乡村的制度代理人,正式制度规范就是通过这种人格化和角色化的双重角色关系链条贯彻落实到基层乡村社会的。

尽管大家之间是存在着互动和交情的,但是一些系统的安排和理念的传达,还是通过职能部门来进行效果会更好一些,也比较有说服力。有个别社员意见不一致,我会请农业局的领导过来交流。许多东西通过他们来说大家更容易听进去。(杨某,社长,2022年11月14日访谈)

而G市农业农村局的小陈表示,各种人情关系太复杂,躲都躲不开,他们有时候只能靠给村干部施压解决问题。

村干部比一般乡镇干部能耐还大,他们与乡镇历届领导的关系都很好,各方面的关系也多,政府办事都得靠他们,我们在村里的工作也得依靠他们的支持。(小陈,G市农业农村局办事员,2022年9月17日访谈)

正是基于上述M合作社-G市农业农村局、G市农业农村局-村支书的双重角色链条,国家有关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制度和政策规范才得以贯彻落实到M合作社。

M合作社社员入社时签订合同,土地入股五年为一期,自2017年合作社正式成立,至2022年正好一期结束,合作社就面临普通社员被“撬田”(指其他合作社把社员入股土地撬走——笔者注)的挑战。杨某找各队队长商讨合同续签问题,却被告知土地接下来打算承包给一个刘姓承包商,杨某就去找村支书询问此事。村支书说早已知晓,也做过劝说,但队长们都说,田要是不包给刘某,他们就不干了。杨某又找到镇上,还是没有办法,最后在G市农业农村局看到了希望,因为耕种是长久工程,M合作社进行过农地改良,加之合作社处于国家粮食示范园区,改田后被“撬”,是农业部门最不愿意看到的。

杨某回忆道,当时G市农业农村局直接把压力给到村支书,“这个问题要是解决不了,年底的考评就自己看着办吧!”村支书只能回到村里解决问题,向杨某表示刘某给的价格确实较高,自己无法向大家交代。最后,杨某得知了事情的原委,刘某是村支书的远房表弟,村支书看到合作社赚钱就动员他来“撬田”。最后,在双方的软磨硬杠下,杨某决定每年向村支书“表示一点”,村支书在上级压力和利益权衡下答应让表弟刘某放弃“撬田”。(杨某,社长,2022年11月14日访谈)

以往研究都倾向于将村干部视为文化与结构的链接者,他们是对接正式权力与非正式地方文化与社会网络的重要角色。M合作社正是通过制度代理人的多层人情关系,找到正式制度规范与人情机制的内在协调方式,才能与村支书达成共识,通过正式制度的压力维持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杨某认为,“在哪座山拜哪座庙,当上干部就要为政府说话”。村干部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政府下拨财政转移支付,加之个人进退实际上由政府说了算,地方发展利益分配的决定权也掌握在政府手中,所以,无论从利益取舍或是制度定位上考虑,村干部的跟从色彩都会比较明显。当杨某借助于政府组织寻求帮助时,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威使得村支书不得不买账,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选择尽力解决问题。不过,“跟从”并非“服从”,村干部有相当强的主体意识,其行为特征受到村治环境的塑造和影响,因此便引出这一角色的另一特征——“借力”。借助基层制度代理人在乡村社会所享有的荣耀、面子等社会资本,村干部在行动过程中寻求制度权威和利益取舍上的平衡,让杨某主动向自己让利。

从村民的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经历过刘某“撬田”,村民对“涨地租”已经有了美好期待,为什么又愿意听从村支书仍将土地流转给杨某呢?一方面,棉花村作为典型的中国村庄,血缘与地缘关系结合再加上姻亲关系,使村民之间产生了密集的社会关联,即使处于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村支书身处社会关系网的中心位置,还是能有效影响村民的态度和行为的。

我是一队的队长,村支书是我姐夫,他之前跟我提过说有人出高价包地,我就跟队里人商量了,这期到了就包出去。后来姐夫来找我说那个人不包了,我就又去跟队里人说继续跟着杨某。(陈某,社员,2022年11月15日访谈)

村支书天天替她说和,我们也不好再坚持了。(李某,社员,2022年11月15日访谈)

另一方面,村里的普通百姓,即使与村支书没有紧密联系,也展现出一种合法性的反馈。

人家是村里当家人,往高了说是国家代理人,我们没文化没主见,想不出什么法子,做不出啥子大事,人家说啥就是啥,我们就跟着干。(邱某,社员,2022年11月15日访谈)

大家都继续跟着杨某干了,我也就听队长的继续跟着干了。(陈某,社员,2022年11月16日访谈)

因此,正式制度规范虽然是抽象的、客观的、公正的,但其贯彻落实需要靠具体的人格化代理人执行。不同层级的代理人之间虽然是人格化的具体关系,但每一层级代理人的人格权威又是依靠正式制度中的角色赋予的,因此必须平衡正式制度角色与人格化的人情机制之间的关系。所以,当合作社遇到合作经营的麻烦时,社长会利用人情关系去求助G市农业农村局的领导,而G市农业农村局领导作为正式制度的代理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角色职责负责,从而通过人格化的角色链条找到村支书,施以政绩考评压力,要求其解决“撬田”问题。中国乡村社会正式制度规范贯彻执行的微观机制,是靠不同层级的人际关系网执行的,较高层次的制度代理人的规则选择会向下层层传递到基层制度代理人,从而实现人情机制与正式规则的协调一致。

(三)人情机制失效时正式制度的“最后通牒”作用

上述正式制度规范通过层层叠套的制度代理人之间的双重角色关系链贯彻落实,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但这是建立在人们情境恰适性行为逻辑的基础上的。虽然它对于大部分村民适用,但不排除有些人见利忘义,或者面对巨大利益诱惑时出现行为失当。这个时候,正式制度就会通过内置的违规惩罚机制发挥“最后通牒”的作用,从而纠正违规行为,恢复社会关系(涂尔干,2000)。也就是说,虽然现代司法体系不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恢复社会关系,但依然要通过惩罚起到威慑作用,否则人们就不会服从制度规则。比如M合作社的集体撤田事件:合作社社员听说有些村土地入股折算价为1200元/亩,而本村土地入股折算价并没有这么高,就采取集体撤田的策略,联合起来找杨某协商要求涨地租。杨某深知不能利用正式的契约性力量直接解决集体撤田的问题,就请来村支书从中调解。杨某告诉村支书,土地折算价格之所以比有些村低,是由于计算单位的差别。

“土地折算价较高的村一般是按照‘老亩’计算,老亩大概有800平方米,还有的村按‘习惯亩’,习惯亩大概有760平方米,但是M合作社是按照‘新亩’计算的,中国市制土地面积单位,一亩地有60平方丈,大约666.67平方米,每亩土地的折算价自然要低。若大家还是坚持撤田,那只能按合同上所约定的,出土地流转价格十倍的违约金。”(杨某,社长,2022年11月14日访谈)

村支书劝说村民的过程中,村民仍认为只要态度上足够强悍,集合起来并不会因为违反合同规定而付出代价。最后,杨某只能直接出面,鼓起勇气撕破脸,表示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可以对峙法院。

大家都觉得要是不给我多划一点,我就撤田,签了合同又如何,看你能把我怎样!(王某,社员,2022年10月11日访谈)

虽说是签了合同,但大家都觉得没啥用。没想到她还当真了,要上法院。(李某,社员,2022年11月15日访谈)

乡里乡亲哪至于闹到打官司,反正挺不愉快的,都下了“最后通牒”了,我们也怕麻烦,就没再抵抗。(陈某,社员,2022年11月16日访谈)

在社员的认知中,其享有的自由退出权是不受约束的,这对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合作社能否构建一种保障机制,增加社员退社的隐性成本,将社员自由退社的概率降低,显得至关重要。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人情机制产生冲突,只能靠强制手段来贯彻正式制度。当然,原则上强制手段只能发挥“最后通牒”的作用。

总之,依靠特殊主义的强关系,可以在能人和关键群体间建立信任机制,但能人与普通社员之间大多是一般认识性的弱关系,一旦普通社员看到更加有利可图的机会,便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选择,退出合作社。合作社无法对普通社员产生有效约束,所以才需要更加普遍的约束机制超越特殊主义人情机制。除非是一种具有资产专用属性的契约,需要通过双边约束的关系合约进行治理,一般建立在理性契约基础上的普通合约,其实可以通过第三方(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机关或者制度代理人)进行监督和执行(威廉姆森,2003)。这个时候,如果有约束双方的第三方力量和公共权威介入,将合作社成员置于一个能被大家相对认可的公正权威的结构中,就可能使合作社向低交易成本的可信承诺的履约机制转变。G市农业农村局主导的示范合作社建设过程,以及在社员出现退社等机会主义行为时的积极干预行为,都是帮助M合作社超越特殊主义人情机制,解决普通社员的机会主义退社危机的制度性权威结构的积极力量(荀丽丽,2023)。当然,合作信任机制不能完全依靠正式制度和行政权威来构建,但是对于那些明显的背叛和欺诈行为则是需要正式制度和行政权威来进行调节和威慑的。 

七、结论与讨论 

结合M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笔者发现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的机会主义行为,推动合作社发展内在动力机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一,乡村精英的信任投资使得合作社拥有了一个关键群体,其内部建立起紧密的强关系,关系性信任逐渐转变为认同性信任;其二,以乡村精英为首的关键群体负担着初始成本并获得声誉回报,普通成员逐渐加入并产生利益关系,一个界限相对闭合的群体基本成型;其三,当普通社员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面临退社、“撬田”等危机时,借助地方司法和行政体系等制度结构和公共权威,可以超越特殊主义人情机制,迈向低交易成本的履约治理机制。

奥斯特罗姆高度重视社会资本要素,强调充分发掘个体的主体性进行自主治理,而不是依靠外部制度施加的强制力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但在中国语境下,转型时期乡村地方性经济活动扎根的当地权力-关系网络,只能维持强关系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无法维持普通成员之间的契约性信任关系。笔者选择M合作社作为案例,不仅因为成功组建了合作社,促成了集体行动,更关键的是M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解决普通社员机会主义行为问题的方法,引出了一个有价值的议题——人情关系与理性制度和权威体系的复杂关系问题。

首先,半熟人社会中的群体压力机制如何运行。徐宗阳认为,由于人情、脸面等因素的存在,熟悉的社会关系本身面临的监督问题相对较小(徐宗阳,2016),但据杨某所谈到的,M合作社的案例并不完全符合此观点。比如,杨某的妹夫李某是合作社的一名农机手,有次她去妹妹家恰好看到这样一幕,李某坐在农机上抽烟,但农机并未熄火,妹妹问他:“你咋子在家还要把火点起,烧油不要钱吗?”李某回答:“又不用咱们加油,人那么大的身家,烧她点油咋了嘛!”(杨某,社长,2022年10月3日访谈)

人情、面子,本质上是一套熟人社会的文化规范,其发挥作用的机制要么是把文化规范内化成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要么是依靠相互监督作用,但无论哪种实践路径总会出现欺骗和背叛,出现“人情困境”。(黄光国,1985;罗家德、孙瑜等,2013;张雪、郭伟和,2020)因此,格兰诺维特才提出,要解决经济活动中的信任和担责问题,需要超越人际关系网络和文化规范,避免过度社会化(过度依靠文化规范)和低度社会化(过度依靠理性算计),把基于人际关系的信任与基于权威和制度的信任结合起来。(格兰诺维特,2019)比如,合作社的农产品创建品牌之后,有价格优势并且销路稳定,社员可以使用合作社的品牌,但产品质量是品牌建设的保障,需要成员自觉、自愿按照生产标准执行,以降低合作社的监督成本。M合作社为了解决监督问题,让社员自愿组合,十户为一组,每500公斤农产品选取2公斤留样,若检测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某一小组,共同承担代价。于是,小组内成员为避免自身受牵连,他们会检举其他人的违规行为,实现了互相监督。另外,M合作社实行弹性工资制度,从产量、质量、时效等方面对各小组进行打分,在最后的评比中胜出的小组,将会得到额外的资金奖励,农户为了保证劳动产出的质量,也会对小组内其他成员进行监督,避免消极怠工情况的发生。农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人际关系的维持与破裂,基于人情关系的监督约束,有助于防止投机主义行为,维持成员间良性合作与合作社稳定发展。深究“小组制”“打分制”的本质,解决监督问题虽然依靠的是小范围的紧密关系,但在此基础上,也须配套较硬性的奖惩机制,才能让紧密关系发挥作用,而不是借助传统社会的舆论和面子的压力机制。

其次,在缺乏双边质押的信用合约的情况下,如何增加可信承诺。许多普通社员在参加合作社过程中,并未支付太大成本,其参与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土地和生产设备等折价入股,或是象征性缴纳极少的股金,甚至只凭个人的农村户口挂名,所以在盈余分配中,普通社员能得到的二次返利十分有限。因此,农民合作组织是否可以在现有法律所赋予的社员退出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某种保障机制,提高社员自由退社的隐性成本以减少社员自由退社机会,同时防止“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自利行为,变得至关重要。通过特殊主义人情机制等互惠信任机制解决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在特定的强社会关系中才能发挥作用。对于一般的合作关系,主要靠签订古典合约构建合作关系,但是这种基于比较利益的古典合约关系,面临着双方毁约的机会主义风险。对此,要么有双方质押物形成双方治理的关系性合约,要么就得有低成本的第三方力量介入,实行第三方治理(威廉姆森,2003)。

比如,社员王某谈到,在加入合作社之前,有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当地种粮大户李某,虽然前几年收益较好,但后因李某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无法给农户结算土地租金。王某表示:“给不了租金也没办法,明知道他没钱,只能看看以后能不能还了。大家都兔子尾巴长不了,跟着单干户没有好下场!”由于李某都是私下与大家商量土地流转事宜,没有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所欠地租只能不了了之。而M合作社则通过G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与社员签订合同,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王某,社员,2022年11月29日访谈)

M合作社依托G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建立土地保障机制,搭建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平台,完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一方面,M合作社与社员约定好先付土地流转金,以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合作社在土地整合、改良等方面有大量投资,若是社员中途退社,势必会给合作社带来损失,为了防止社员自由退社,便在合同中规定收取土地流转价格十倍的罚款,以弥补合作社的损失。农民入社土地流转在G市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备案,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行为。(谢某,G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所长谢某2022年11月30日访谈)

第三,除了古典合约和关系合约,还有什么办法能够增加合约外的合作信任。威廉姆森把合作信任问题归结为不同合约类型的治理,要么靠古典合约和第三方仲裁,要么靠双边关系合约。除此之外,他认为还可以靠科层结构进行治理,也就是一种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农民合作社必须面对的是一个独特的问题——如何续约。这既不是古典合约,也不是双边合约,也无法在合约期内通过内部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治理。在利益的诱惑下,普通合作社成员很容易出现短期化的机会主义行为。面对合约到期之后,续约中的“撬田”问题,就需要动员更加广义的地方权威来维持可持续的合作经营。

比如,当M合作社第一期合约到期时,村支书通过表弟刘某来“撬田”,杨某一开始还试图通过村支书这个地方社区领袖来协调,但村支书有利可图,不会卖杨某面子。可一旦当地主管行政部门介入,无论从个人的利益取舍、行政职位,以及村庄未来的规划与发展上考虑,村干部都会受到地方政府行政权威体系的约束。所以,当G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出面协调时,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威使村支书不得不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尽力解决问题。通过层层叠套的制度代理人之间的双重角色关系链,把正式制度规范贯彻落实到基层乡村社会的农民合作经营行为中,实现了正式制度规范与非正式的人情机制的协调一致。当然,这是合作社经营中出现机会主义风险时的首要治理机制,当面对那些违规失当严重的机会主义风险时,还需要通过司法体制的威慑性惩罚发挥“最后通牒”的作用,才能把违规失当机会主义行为减小到最低程度,恢复正常的合作经营行为。

总的来说,人情关系的行动原则具有泛血缘式特征,按关系亲疏远近构成差序格局,在这一行动原则的指引下,行动者会因不同场域持有不同姿态,也就是行为上的特殊主义。不过,社会转型使熟人社会的土壤“变质”,以特殊主义的行动原则引导行动在作为 “内部人”的关键群体中也许仍然成立,但这一行动原则难以被自我定位为“外人”的普通社员认同。因此,社会转型下的合作信任机制必须借助新的抓手才能得以建构与维系,单纯依靠舆论和面子已经无法维持人情关系的互惠信任模式,工具化、实用化的人情关系反而容易陷入人情困境。这就需要辅以相应的理性的法律制度和广泛的行政权威体系等制度性结构以维护乡村行动主体之间合作信任机制。M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所展示的,正是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信任构建策略,对关键群体采取的是特殊主义的人情关系策略,对普通社员则通过正式制度规范及地方行政权威,以及层层叠套的制度代理人的双重角色链与司法体制的威慑作用解决机会主义退社、“撬田”危机,以维持合作社的可信承诺机制。因此,当我们将合作社的合作与信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时,它所展现出来的既不是特殊主义,也不是理性主义,而是把两者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合作信任构建模式。M合作社正是在地方人情关系网络的基础上,加以普遍的法律制度和广泛的地方行政权威,来保障合作社合作契约的签订与履约。它将传统特殊主义和现代抽象制度权威相结合,逐步构建起非正式人情关系和正式制度契约相互作用、相互转换、相互制衡的合作体系,约束机会主义自利行为。

*本文系国家民委领军人才计划资助项目“现代化背景下民族地区社区治理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200002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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