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多元统一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9 次 更新时间:2024-09-3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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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  

 

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概括中华文明的起源时,归纳出三种形式,分别是裂变、撞击与融合,他用“满天星斗”来形象地总结中华文明的多元统一,结论便是古代各族人民在中华辽阔国土上创造了历史。的确,传世文献和考古发掘,都能证明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交流与融合,共同构建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其中自然也包含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就法律的起源而言,考古发现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习惯与制度,且这些习惯与制度,会随着人群的迁徙,发生碰撞与交融,乃至成就统一的文化。《尚书》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这是说在上古之时,作为华夏族之外的苗人,就已经创造了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这应该是传世文献中关于传统法律文化最早的记载。其后华夏部族征服了三苗,却不废其刑,反而将之运用于所辖各地,这便是盛行于先秦时期的“五刑”。

其后战国至秦汉时期,是我国传统帝制法制得以确立的时期。其间,中原王朝自然会制定法典和各项制度,用来治国理政,出现了诸如《秦律》《九章律》等著名法典。与此同时,周边少数民族同样注意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如一向被称为马背上的民族匈奴各部,就曾经设范立制,史载:“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动乱时代,汉朝瓦解,政治混乱,五族内迁,社会动荡。但在思想文化史上,则是国内各民族融合,外域文化进入,给中国原有文化增添了新鲜血液,使这一时期的文化呈现多元的发展特征。而这一时期的法律状况也因此有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政权,不管最终是否能够“入主中原”,都会致力于法制建设。如史载羯族后赵石季龙时,有“令刑赎之家得以钱代财帛,无钱听以谷麦”之制,而鲜卑族后燕慕容盛时,又有“有犯罪者,十日一自决之,无楇棰之罚”之制。其后统一北方的鲜卑拓跋部,更是将秦汉以来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特别是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后,一改平城时代拘于一隅的格局,致力于“一道同风”的制度建设,制定出了《北魏律》。历史学家陈寅恪给予了高度评价:“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广收博取之功。”又说:“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其后北魏虽分东西,齐周又继之,但是北魏开创的这套优秀法律制度,始终被各鲜卑政权继承着,最著者当数高齐的《北齐律》。该法典确立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且科条简要,为此后隋唐诸律之嚆矢。反观东晋,及其后的南朝诸政权,在法制建设方面,基本是拘于晋律,无所建树。故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在评价此期法制时曾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何以“北优于南”?究其原因,还是上述陈寅恪所说的“集当日之大成”,就是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取精用宏,择善而从,最终创造统一的制度,而不像南朝固步自封。此期法制总的方向是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这也是一个由两汉“儒法道杂之”的法律体系向儒家化法律体系过渡的时期。上承两汉之遗绪,下开隋唐之辉煌。

至隋唐时期,王朝空前强盛,法制亦达到一个巅峰状态,且流播异域,大放异彩,成就了中华法系的辉煌。中华法律文化的代表——《唐律疏议》,既可视为一个蓄水池,将此前灿烂的法律文化尽数囊括其中;又可视为一个分水岭,其后十二个世纪的传统法制,无一例外都会从中汲取资源。而此期,与唐政权并存的吐蕃、突厥、南诏、契丹等,也各有其完整的法制体系。唐朝政府对这些政权的法制体系,也并不排斥,因为唐法律文化本身就是多元统一的,且对于传统的“华夷之辨”,采取弥合之态。统治者在对待民族事务时,表现得非常大气且开明,如唐太宗即曾指出,“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正是有这样一种开明的认识,使得唐代法律制度远远超出了一家一姓的范畴,而成为“天下之法”,深刻影响了各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从目前考古发掘到的这些政权的法律文献中,到处可见《唐律疏议》的影子。这便是隋唐法律文化多元统一的真实写照。

及至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法律文化的多元统一更是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五代和两宋政权,基本是汉人建立的政权,在法律上多传承了隋唐统一的法律文化。而辽、金、西夏和元,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则更多是在多元的底色下寻求统一。契丹族所创的辽最初实行“因俗而治”的分治色彩,对居住于游牧地区的契丹民族适用本民族固有的习惯法,而对以农业为主的汉族地区适用唐律。此后,随着辽“汉化”的加深,逐渐开始效仿汉人制定法典,辽兴宗时期,制定颁布了《重熙条制》,道宗时期又制定了《咸雍条制》。继辽而兴的女真族所创的金朝,最初同样如辽“因俗而治”,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也开始立法改制。金熙宗时,逐步采用汉制来统一金的法律制度,在女真旧制基础上“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编纂了成文法典《皇统制》,其后修纂了《明昌律义》《泰和律义》等法典。至于西夏,在立国时,早已深受儒家思想的浸润,故而其法典较之于辽金,更具中原气象,其代表性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绝大多数条款,均仿效唐律制定,“统一”的意味更深。元朝为蒙古族所创,在元政权建立之前,蒙古各部族尚处于习惯法时期。为统治全国之需,元初明确以“附会汉法”为立法指导思想,制定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成文法典,同时保留了相当多的蒙古旧制。虽然没有像辽金西夏那样沿袭唐宋立法形式,但在法律内容上却采用“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的做法,将大量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编纂于法典中。蒙古帝国的法制,可谓得“多元统一”之精髓。

明朝法制上承唐宋,下启清朝。在其统治区域内,基本贯彻统一的律例。而同时,处于北方的北元政权乃至后来由其分裂而成的鞑靼、瓦剌政权,依旧沿用蒙古旧制。

至于清朝,则是最后一个帝制王朝,同时也是由少数民族缔造的广土众民的统一王朝。满洲族入关之前,在东北地区已经有一段很长时间的统治经历,也建立有一整套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制度已较为发达。有的刑罚在入关后被废除,而有的刑罚一直沿用到清末,如高墙“圈禁”等。入关之后,面对更加广袤的统治区域,清统治者贯彻“参汉酌金”立法思想来订立法制。所谓“参汉”,就是参考以唐明法制为代表的汉族法制,所谓“酌金”,就是根据时代发展,斟酌吸收满洲族固有的习惯法。清廷对治下各民族的习惯与制度,同样采取了一种相对开明的态度,它通过“认可”的方式承认民族地方原有的法规或者习惯法,且还专门针对特定的民族地区制定不同于内地的特别法律。清朝统一的立法权在中央,但是中央针对特定的地区,专门设定特定法律并适用之,其内容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如制定有《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钦定西藏章程》等。总之,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清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程序之健全,均达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高峰。尤其是对居于边陲之地的少数民族进行的多元且又统一的立法调整,多为史家称道,也改变了“胡虏无百年之运”之说。

总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法的起源不限于一地一族,法的发展同样是百川到海,各呈其美。统一和多元,乃理一分殊。多元为法律文化的表现,统一乃法律文化的归宿。多元使得传统法律文化精彩纷呈,而统一使得传统法律文化传承有序。正是有着这样的多元统一,使得中华法律文化生生不息,并能传播异域,流光溢彩。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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