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8 次 更新时间:2022-06-29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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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在推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要素中,法治无疑是重中之重,而人权的法治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与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新问题,作出新对策,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权利,已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逐渐形成涵盖人权保障各层面的法律法规。首先,通过根本法的形式,为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根本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体现在立法层面,一方面意味着要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律的内容上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除这条原则性规定外,宪法中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充分凸显了“宪法作为人民权利保障书”的特征。其次,通过部门法来进行保障。除了宪法之外,大量的权利保障是通过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来规范的。这些法律将抽象的人权概念具体化,将本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权实定化,从而让人权成为现实权利。以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为例,除了延续传统上自然人民事权利受到平等保护的条款外,特别加大了对人格权的保障力度。如第990条就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近年来,我国及时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再次,通过特定的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现阶段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针对特定群体规定的保障措施,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另一种是针对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等。通过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的做法,目标明确、针对性强。最后,相关行政规章、国家签署或认可的国际规则等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同样是我国人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当前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也面临新问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部分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部分违反人权“灰色地带”行为的法律处罚不够有力;等等。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针对具体社会情形,有的放矢,进一步强化立法,构筑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屏障。

一是更积极地参与人权保障国际规则制定,加快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中国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时,必须要参与全球治理,把人权的国内发展事业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加强全球领域的人权国际交流和合作。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我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参与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平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制定,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在当前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要进一步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青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反腐败、禁毒等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则制定。我们要坚定对人权、对国际人权合作和治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加强国内相关立法的衔接与落地,针对我国国情,加快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在立法中重视不同领域的平衡发展,保持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生态权利等一体保护的同时,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既要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又要通过制定民主科学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来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针对当前部门法律条文不够具体明确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设定指示性条款和委任性条款,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同时,我们要深刻理解,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应当将人权保护的理念和目标贯穿于各项法律的修改制定中,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纂,推动相关法律与时俱进。

三是在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使所立的每一部法律都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

建立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进而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不能就法律谈法律,还需要弘扬正确人权观,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使人权从价值与原则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人们能切身感受到的生活方式。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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