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阶段,科技创新由追赶迈向前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新旧动能加速转换,需要继续增强创新动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60条改革要点里有17条涉及相关内容。针对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这一重大命题,党中央系统部署了科技体制、教育和人才体制、开放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改革任务,指明了我国创新发展的路径。
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效,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到2023年的第12位,研发经费投入规模居全球第二,研发人员、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数量多年位居世界前列,取得载人航天、探月工程、北斗导航、5G等一大批标志性重大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我国科技创新实力正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从引进消化吸收为主转向引进与自主研发相结合,一些领域从“跟跑”转向“并跑”,甚至“领跑”。但在追赶的后半程,要实现前沿引领和塑造发展新优势仍面临不少挑战。我国一些关键核心技术仍然受制于人,基础研究投入水平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从0到1的原始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渠道还不畅通。与此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引发科技创新范式深刻变革,科技活动的复杂性显著增加。加之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一些国家对华科技遏制不断升级,“脱钩断链”威胁我国供应链安全性稳定性,这些新变化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决定》以“四个面向”为指引、以问题为导向布局了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任务。
一是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全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决定》提出,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
二是强化基础研究,补齐原始创新能力短板。《决定》提出,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
三是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和科技评价制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决定》提出,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
四是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决定》提出,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引领作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更好发挥企业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激发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企业是知识生产和创新成果转化的中心,对生产力的更新换代发挥着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和能力持续提升。企业研发经费和研发人员投入分别占到全社会投入的77%和76%,其中,国有企业在重大装备国产化、以需求带动市场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9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全球企业研发投入2500强”排行中,2023年,中国企业数量达到了679家,比2013年增长了2.4倍。在波士顿咨询公司“全球最具创新力的50家公司”排行中,中国企业上榜数量由2家上升为7家,华为和比亚迪两家公司已连续两年栖身前十。但同时,我国企业创新仍存在基础和高端制造能力薄弱、关键共性技术供给不足等短板,需要进一步增强创新激励、提升创新要素配置效率。
《决定》围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系统部署了产学研融合、科技金融等多项改革举措。
一是从供给侧入手,鼓励企业参与和使用科技成果,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内生动力。《决定》提出,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是从需求侧入手,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通过市场回报激励企业创新。《决定》提出,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三是从服务侧入手,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监管和金融体制,加大创新制度供给,更好发挥创投将科技转化为财富的加速器作用。《决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
为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提供基础战略支撑,需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科技创新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教育、科技、人才内在一致、相互支撑。近年来,我国教育和人才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我国已经建立起全球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造就了规模庞大、质量稳步提升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群体。各类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到635万人年,是10年前的近两倍。高等教育水平快速提升,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持续推进。在泰晤士世界大学排名前500榜单中,中国高校数量已达到31所,相比5年前翻了一番。我国人才具备规模优势,人力资本质量明显提升,但教育、人才质量距世界一流水平仍有差距。一方面,重大科技突破往往由极少数顶尖人才推动实现,而顶尖人才缺乏目前仍是我国的重要短板。在爱思唯尔“全球顶尖科学家”榜单中,中国科学家仅占4%。另一方面,原创性、颠覆性创新人才培养制度尚不健全,对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作用亟待增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诸多领域的人才缺口较大。
促进科技与教育、人才良性循环,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培养创新紧缺人才,破解我国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供需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决定》提出,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
二是针对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效果不佳的问题,提升育人水平、改进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决定》提出,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
三是完善符合创新规律的人才管理机制,促使更多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催生更多原创性、颠覆性创新。《决定》提出,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
四是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激发人才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决定》提出,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深化东中西部人才协作。
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需要更大力度完善高水平开放创新生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主动发起国际科技合作倡议,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取得了一系列国际合作成果。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已签署118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启动了53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深度参与近60项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等,这些都为我国建成科技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复杂性、系统性、协同性日益增强。在面临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全球性挑战,人类要破解共同发展难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国际合作和开放共享。作为技术追赶型国家,我国要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越是面临一些国家的科技封锁打压,越要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努力打破制约知识、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跨国流动的壁垒,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当前,与欧美科技强国相比,我国国际合作论文及专利占比偏低、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投资偏少、前沿领域科研国际合作成果较少。针对这些差距,《决定》从“走出去”和“引进来”两方面着手,对国际教育、国际人才及国际科技合作等作了改革部署。一方面,鼓励国内科技企业“走出去”,在国际竞争中磨炼自身的创新能力。《决定》提出,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另一方面,将优质的海外机构、人才和资金等创新资源“引进来”。《决定》提出,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