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更好处理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关系,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一、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决定》对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明确部署,这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使市场经济具有强大生机活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厘清经营主体财产权利的边界,用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才能保障经营主体利益,有效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只有健全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推动市场规则不断完善,明确经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保障企业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要实现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的目标,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进程;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必须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水平。
《决定》明确了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点任务,包括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等。我们要把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制度创新,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持续健全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做好公司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探索建立覆盖所有经营主体的强制退出制度和简易退出制度。研究建立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制度。
二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加快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指引建设,探索建立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扩大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强企护链工程。
三是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探索信用合规机制建设。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优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安排,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二、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决定》强调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这给各类经营主体吃了“定心丸”。经营主体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微观基础,其数量多少、活力高低、结构优劣、成长快慢,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经营主体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和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其活力的有效激发、发展动力的充分释放,对于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破解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必须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引导经营主体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必须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决定》明确了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我们要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下大力气引导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强大动力。
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配套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二是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强化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执法,推动降低企业准入成本和经营负担。推动双随机监管与跨部门综合监管等监管模式有效结合,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落实完善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三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务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地落实,着力打造质量标杆和先进标准。推动建设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适配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质量基础设施。健全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支持企业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执法。
三、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决定》对有效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明确部署,这是保障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充分竞争,才能吸引更多健康的市场力量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就是引入竞争、规范竞争、促进竞争、保护竞争的过程,几十年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就越凸显。当前,我国市场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线上线下市场加速融合,产业升级和业态创新不断加快,市场竞争生态的多样性、复杂性大幅提高。更好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迫切需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既发挥好大企业的规模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又保护好中小微企业创新和发展空间,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性生态,迫切需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既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又维护好平台内经营者的生存发展权益,迫切需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决定》明确了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的重点任务,包括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等。我们要深刻认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大意义,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水平,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扎实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加快制定不当干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防范事项清单。积极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增强监督规范的有效性。
二是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纵深推进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力度规范和纠治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或废止限制企业自由迁移的规定和做法。加大对利用信用评价、地方标准构筑隐性壁垒行为的规范清理力度。
三是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依法稳慎推进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引导和规范投资并购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重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
四、着力维护市场秩序,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供良好环境
《决定》强调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明确要求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实践充分证明,在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市场,科学的管理方式、健全的保障机制、公平的参与氛围,不仅不会束缚和制约市场活力,反而能提高经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与之相反,价格违法、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市场失序突出问题,则会扭曲市场激励机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带来负面效应。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实质上就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营造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既要着眼于“放得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问题;又要着眼于“管得住”,聚焦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关心关切,加大力度整治市场失序突出问题,着力保障经营主体发展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决定》明确了维护市场秩序的重点任务,包括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等。我们要在坚持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大力整治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妨碍市场有效运行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环境保障市场运行。
一是着力整治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聚焦人民群众身边“关键小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打好民生领域执法“铁拳”主动战,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
二是切实维护重点行业领域价格秩序。持续深入开展医疗、教育等领域重复收费、强制收费问题治理。规范平台经济领域价格收费行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强化价格监测预警,综合运用梯次监管工具,做好重点时段、重点行业价格监管工作。
三是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强化平台企业合规管理,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责任。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数据管理、信息监测、信用风险管理等规则办法,着力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
四是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体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法一条例”落实,全面强化消费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完善消保工作机制,推进全国12315效能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投诉处理质量回访机制,提高消费维权便利度和满意度。
五、守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决定》对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作出明确部署,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公共产品供给、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多次强调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要求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安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向人民群众有效提供公共安全服务、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应当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食品、药品等领域出现公共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不仅关乎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到国家声誉和经济安全。因此,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守牢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安全底线,必须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下最大气力抓紧抓实抓好。
《决定》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等作为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我们要进一步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管理、狠抓责任落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事事不容有失”的紧迫感、“人人责任在肩”的使命感,坚决守住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会商、重大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着力增强监督抽检针对性、有效性,加大核查处置力度,切实防范区域性、规模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强临床试验管理,强化高风险产品全周期监管,持续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三是狠抓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持续抓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发挥好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作用,强化关口前移,防范风险隐患。
四是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压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重点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科学调整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六、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
《决定》对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作出明确部署,这是适应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快速发展的主动之举。市场是全球最稀缺的资源。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超大规模市场。与此同时,市场监管工作面临诸多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比如,覆盖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管理制度、监管手段有待进一步丰富,部门间数据共享还不够通畅,实施智慧监管的水平亟待提升等。这对我们建立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与成熟完善的市场机制相匹配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紧迫要求。破解我国市场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必须遵循市场监管规律、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加快转变监管理念,着力推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成熟定型;必须统筹监管线上和线下、产品和服务、传统经济和新兴业态等各类对象,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等多元目标,统筹运用市场、法律、技术、标准、认证认可、信用、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把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作为实现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决定》明确了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点任务,包括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等。我们要不断提升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水平,一体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强化法治监管保障。健全法治监管基础性制度,把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破解难题、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快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管理,对重点争议领域加强分类指导,着力推进监管执法公平统一。
二是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推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创新信用监管工具,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差异化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三是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赋能,加强重要领域全国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信息实时归集、科学分析、广泛运用工作机制,提升非现场监管、穿透式监管能力,高效精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