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清代的刑部律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3 次 更新时间:2024-08-18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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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内容提要:清代刑部在中央各部中最称烦难,然而刑部制度的发展也最为缜密。清代刑部律学是治事理政的实学,其研究的目的是如何使律例理解起来更加准确,使用起来更加便利,服务于刑部的工作。它由在刑部任职的法律专家所营求与推动,借助于刑部研律的浓郁氛围与便利条件,刑部职员从刑名工作所需,或抄纂例案、或编述律例条文以便适用、或撰制研究著作阐发深义。刑部律学文献的制作,赓续相承,体裁多样、数量庞大、质量上乘,主导了素材,引领了范式,清代刑部律学堪为清代律学的母机。清代刑部律学与刑部制度、刑名人才三位一体,深刻影响了清代国家司法机构的运作与审判工作的质量。

关 键 词:刑部律学  刑部制度  刑名人才  法律知识  律学文献

一、核心问题、概念限定与分析进路

刑部是清代最为重要的中央机构之一。六部各有职守,刑部是全国刑名之总汇,以地方事务惟刑名、钱谷两大端来看,在中央总其责的刑部与户部一样,向来并称事务繁剧;作为主管司法审判事务的三法司之一,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复核或审理各省或京师徒罪以上案件,并办理秋审、朝审,相较于都察院、大理寺,刑部掌握了尤为明显的实权。这种权力优势是基于刑部事务的专门性以及刑名知识的专业性所带来的话语权,学界从“技术官僚”“专业化”等角度对清代刑部及其官员在国家机构及事务管理中的特别表现有所阐发。①这种特别性突出表现在清代刑部及其官员在刑名知识与法律素养方面的独特性。从知识性维度来看,它根基于对律学这一专门知识门类的研究。清代刑部的司法官员在入仕前,通常并没有对法律知识进行专门的研习,他们如何在部养成刑名能力以应对实际工作的挑战,并保证国家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减少冤抑?我们的研究应当重视背后知识性要素养成路径的重新发现。

法国汉学家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在研究清代法律文献时指出:“众所周知,在中央政府没有幕友。无数的文献中均认为,专业知识一直垄断在各部承办人员手中(郎吏,一些作者在19世纪直截了当地说,他们是帝国真正的主人),但就刑部而言,在刑部工作的官员往往都是非常能干的律学名家,这至少是昭然若揭的。”②清代的法律专家除了刑名幕友外,毫无疑问,居于司法系统顶层的刑部官员是另一个至为重要的群体。陈利在他的研究中提出:“清代科举出身的地方官员通常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那他们是如何让世界上最复杂之一的法律制度运转起来的?”③对于这个大问题,陈利着眼于地方司法事务一端,通过分析幕友的行业化与专业培训等,认为清代成千上万的刑名幕友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支撑起了清代地方的司法制度。刑名幕友及其“幕学”等问题,学界关注较早,并且从个案研究到群体分析,尤其是它对清代司法的影响,已经形成了较为丰硕的成果。④相较于在地方的刑名幕友、幕学,对于陈利所提出的前述问题,居于另一端的中央的相应情形更值得深入考察。近些年来,学界对中央的刑部官员及其法律知识的讨论渐形增著,杜金、徐忠明指出清代刑部有比较浓厚的法律氛围,刑部官员在部能够积极从事法律阅读,以此方能胜任修律与司法工作。⑤郑小悠则进一步指出刑部官员利用在部的有利条件编著、编辑了大量的律学著作,这些成了其他律学著作资料的主要来源。⑥他们的研究已经留意到清代刑部在养成官员的法律素养以及法律知识的生产与传播方面的作用及实绩。近数年来,随着国内对清代法制史料持续的影印出版和海外各公私机构开放的网络影像资料中清代法律文献的呈现⑦,使我们具备更加充分的条件,可以全面地审视和总结清代刑部官员的律学素养及刑部在律学知识生产方面的表现。各类由刑部所撰制的工作文本的再发现,特别是秋审文献,驳案、说帖等各类例案文集,直接反映出刑部官员在拟断中的司法技艺,这些为深入具体分析刑部官员作为一个法律专家群体的知识素养和法律能力提供了充实的文献来源。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刑部官员外任地方,由此带来的司法官员的流动以及原来庋藏于刑部的法律文献的向下传播、法律知识的再生产,彰显出了刑部官员这个群体律学研究的成绩与影响。

正是基于此,本文提出“清代刑部律学”的概念,以此表征刑部在清代法律学术与实践研究活动中的整体作用与贡献。在清代从事律学研究的群体,张世明将其区勒为三类,即庙堂律学家(刑部通晓谳事的法律专业人士)、在野律学家(刑名幕友)和草根律学家(讼师)。⑧本文所提出的“清代刑部律学”指的是“庙堂律学家”,也就是清代刑部官员这个群体所开展的律学研究活动及其取得的学术成绩。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法史学界对于“律学”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并未取得一致看法⑨,本文则主要是基于清人使用“律学”一词的语境含义,将其归入清代“实体达用”的“实学”范畴之下。清代律学具有浓厚的技术性与实用性的特质⑩,清代律学的要旨在于讨论刑罚的上下轻重,确定罪责和科刑的匹配恰宜与稳定统一,使司法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律例。

其次,对于“刑部律学”概念中的“刑部”要素,它主要是取“刑部资源”要素而非官员职业身份或工作场地因素。因此,清代刑部律学所涵盖的范围,既包括了刑部在职官员个人或集体所创制的律学作品,还囊括了编著者仰赖曾在刑部任职而掌握的“刑部资源”所产出的律学作品。

再次,本文在分析进路上,主体上侧重以清代前、中期(11)的相关律学文献及其人物来展开例证与论述。一方面,在时段上宏观来看,晚清刑部出现的律学大家如薛允升、沈家本、吉同钧等人以及他们撰制的律学作品,以及延展开去,晚清刑部出现的陕派律学与豫派律学的并立,(12)足可表征晚清时段是清代刑部律学的“高光”篇章,学界对这些人物及其作品等,早已做出了丰赡的论述并且目前仍在继续“深耕”中(13),本文无意踵事增华或蹈袭成说。毫无疑问,晚清所出现的这些人物及其律学作品,正是本文所提出的“清代刑部律学”概念最为突出、有力的实证,“晚清律学”是“清代刑部律学”累累相属所缔结的硕果,但本文不拟截取这些“高光”片段予以重述,而是力图以长时段的视阈来检视清代刑部律学的发展历程,希望去再“发现”在清代律学史上被遮蔽或低估的文献作品,以此勾勒出清代刑部律学前启后续的脉络,揭示清代律学登高自卑、造极于晚清的蕴奥。另一方面,进入雍乾时期,清朝各项制度渐趋完善、定型,清代的法律特别是刑部的各项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建设整饬、渐趋完备。考察制度发生转折并由此成熟、定型的历史序列过程,是制度史研究中最富魅力和张力的篇章。因此本文侧重以清代前期、中期而非晚期的刑部律学文献来呈现这个论题,从另一个维度展现清代刑部制度与之桴鼓相应、转进增益的历程。

正是基于以上这些主张,本文展开“清代刑部律学”的研究,讨论其发展条件、成绩及其地位与影响,以此展现清代刑部制度、刑部在刑名人才的培养以及刑部司法审判工作的日常运转方面的基本构成要件。

二、清代刑部律学发展的有利条件

清代律学是专门之学,号称繁难,从一般读书人到临民为宰者,清代士人普遍对律学态度淡漠。再加之律学涉及刑名、关乎刑罚,在浓厚的阴谴观念的潜在驱导下,清代读书人普遍将从事法律工作视为畏途,遑论去从事律学的研究。“顾律文古质简奥,难以卒读,而经生家又辄视为法律之书,不肯深究。迄身为刑官,乃勉强检按,取办一时,无惑乎学士大夫之能精于律者鲜也。”(14)一方面是律例文本、刑名知识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阅读和掌握并非易事,另一方面,清代律学的地位并不谓高,加之传统因袭地对于“读律法”心态上的深闭固拒甚至鄙弃,一般读书人在知识养成中对这一门学问淡漠疏远、鲜有涉及。

但是在清代,刑部培养出并聚集了一批律学专家,产生了众多堪为典范、影响内外的律学作品,刑部之中律例馆和秋审处代表了清代官方法律知识的最高水平,清代刑部律学引领了整个清代律学的发展。清代刑部律学的发展及其取得的成绩,与清代的刑部制度密切相关。笔者前有《清代刑部与“成案集”的整理》一文,从“清代刑部职员研律的优越条件”“清代刑部重视本部案卷管理”两个方面,对清代刑部为何能产出刑名人才、创制律学作品的原因做了初步分析,(15)现在此基础上,提炼整合已经指出的要点,并增述前言之所未备。

(一)在刑部从事研究的内驱力

清代刑部有研律的内在驱力与外在氛围。刑部官员因为职守所系,办案所需,非究心斯学则不能治事立足,考成进阶,关切尤甚,这是刑部官员从事律学研习的内在驱力。额外主事是进入到刑部任职、熟悉部务的初阶,行走期满,考评堪任刑部事务者则留用为主事,其后由员外郎、郎中乃至刑部堂官,逐级升等,长期在部历练鏖资格是一方面,但更为重要的是刑部在司员的使用中看重谙练刑名的“熟手”,精熟律例,有较强的案件处断能力,是刑部职员进阶的重要凭借。因此,在部职员普遍要在律例上下一番功夫,“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16)。刑部同仁有研律的风尚,在读律、研律的过程中,往往会伴随有相关律学作品的产生。

(二)办案与修例的实践锻炼

刑部司员有较多的机会参与到疑难案件的办理、《大清律例》的定期修订等实践活动中,这些进一步提升了司员的刑名能力。从文本研读到办案实践,二者之间相互影响,促进了刑部官员理论和实务能力的提高。刑部工作以秋审为重,刑部亦以司员参与秋审为培养本部人才的方法。此外,刑部职员奉差到地方,对于他们了解到地方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沟通内外,连接理论与实践,增广见闻,积累经验,是很好的锻炼机会。清代刑部特别着意于在本部长期历练的司员中选用可堪任用的“熟手”,而那些最终能够跻身刑部堂官要职者,甚至有的在部达三四十年之久。刑部的长期历练是刑名人才养成的必要途径,“审判人才,最为难得,自非积有学问、经验两端,必不足以当此选。从前刑部司员,必在署读律、办案十余年,方能确有见地,然尚有终其身而不得门径者”(17)。除了在部办案锻炼人才外,《大清律例》的常制化修订也为刑部司员进行立法整理提供了制度保证,其工作的成果及其工作方式对于刑部工作人员从事法律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在乾隆朝的第一次律例修订成果即乾隆五年本《大清律例》出台后,律例馆承担了此后律例的定期修订工作,自乾隆十一年(1746)始,至同治九年(1870)最后一次修例,刑部五年一小修,再五年一大修。(18)律例馆集中了部中精熟律例的司员,他们对例文的整理更新,增强了律例的适用性与灵活度,同时也带动了对例文变更相关问题的辅助研究。“例”是如何变的,为什么会变,以及持续变动的序列过程是怎样的,这些对刑部乃至地方的司法官员准确适用律例均大有帮助,由此相关的律学研究成果也大受瞩目和渴求。清代刑部的立法工作自然而然地催生了律学研究,带动了相关工作的展开,这是清代刑部律学缘以发展的内在理路。

(三)案稿册档资源充裕便利

刑部庋藏例案等册档资料丰富,这为刑部职员利用案卷办公、学习刑名知识与开展进一步的律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充裕的文献支持。清代刑部在工作中尤为注重对各类文件的汇辑整理,《刑案汇览》的纂辑者之一鲍书芸在道光三年(1823)奉职西曹,自言“见历年成案顜若画一”,而其他“文牍浩如渊海”(19)。除刑部主持刊刻的成规模例案集外,其他零星散抄整理的各种类型的文牍,仅存留至今者即不胜枚举。这些刑部工作文献的保存和大量制作生成,其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刑部有着一套较为周密的案卷收藏与保管章程。“本部为刑名总汇,案卷浩繁,一切稿件均于办结行文后分别题奏咨申,逐件编例号数,挨次攒积为束存贮。各司并造具号簿,摘叙简明案由。遇有应查之件,先阅号簿,按号抽查,用毕仍行归号,历久相沿办理”(20)。文稿案卷在完成公文“旅行”后,会被分类、编号,并制作号簿和摘叙案由,以便于归档后的查取调阅。在律例文本之外,保存稿案等,乃至对其进一步整理,是刑部工作的需要,也正是基于此,它奠定了刑部例案、章程等册档充裕的资料优势,这为刑部开展集体或个人的律学研究工作提供了文献支持,清代的刑部律学之所以能引领清代整个律学的发展,这是一个主要原因。

三、清代刑部律学文献分类及其实绩

清代刑部律学是以刑部工作人员所制作的律学文献为基本依托,它包含了由刑部集体组织而编纂的律学文本,同时也含括有在刑部工作的职员个人利用刑部资源而开展的纂辑与研究工作。在刑部任职期间所作,以及虽由刑部调任中央其他部门、外放到地方等处,但仍仰赖刑部资源而开展的撰述活动,均可纳入刑部律学的范畴。

清代刑部的律学研究大家代不乏人,他们在刑部是理董刑名的意见领袖,而他们撰制的研律作品不少也堪为清代律学的典范。晚清刑部之中,如薛允升《读例存疑》、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吉同钧《大清律讲义》等,不唯在当时即为从事法律工作者所宗仰,当下律学史的研究中也咸为推重,相关的研究颇为热络。当此政局波谲、晚清法律改革之际,刑部人才竞显,部中豫、陕两派竞流,晚清律学云蒸霞蔚,达到了清代律学的高峰。晚清刑部陕派律学和豫派律学的形成与彰显,反映出刑部颇有一定数量的官员在律学知识与司法经验上达到了相当水准,这些是晚清律学大家、力作迭出的土壤基础。无疑,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吉同钧等人代表了清代刑部律学在晚清时段中的高光篇章,但实际上刑部律学在晚清之前、那些常被湮没轻忽的章节更值得探赜发微,以示刑部制度作育下的刑部律学伏延一脉,赓续相承,对有清一代司法的运维所发挥的常态化基础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我们所熟知的这些刑部律学大家及其撰制的律学作品外,实际上不少刑部普通司员在读律、研律的过程中也结撰出律学作品,只是经过时间的筛淘而未能传世、为众所知晓。这些更为日常的普遍努力,相较于清代刑部律学显露出来的“冰山一角”,数量应该更多,规模也更大,这些正是清代刑部律学得以峻拔峥嵘的基础。光绪五年(1879)原任刑部尚书桑春荣开缺,正月二十七日,翁同龢擢授刑部尚书。(21)三月十一日,翁同龢“借得胡君(清瑞)律例本,乃叹读律当如是也,愧汗不已。”次日,“临胡君律例,看本,骤未能得要领”(22)。胡清瑞在当时供职刑部,工作之余将读律的研究心得汇集制作成研律的册子。由于翁同龢并非刑部出身,刑部事务并非所娴习,因此他在入署办理案件、处理公牍时,参照使用胡清瑞所作律例之书,并在阅读此书之时感叹胡清瑞读律所下的功夫。胡清瑞作为刑部的普通司员,其生平、履历等信息查核颇为不易,通过对光绪五年春季缙绅册的挨次查找,方打破了对其信息一无所知的坚冰。胡清瑞,字辑五,河南襄城人,同治二年进士,时任刑部额外主事。(23)因为胡清瑞在刑部有此读律的功夫,光绪七年胡清瑞已跻身刑部员外郎,参与到了刑部朝审这项核心工作中。(24)光绪八年(1882)七月外放直隶河间府知府。(25)复据《中州文献总录》载,胡清瑞的著述包括《周易笺》等共计十种(26),但并不见有关于《大清律例》方面的作品著录,更不用提该种律学著述的传世了。可以推断,翁同龢在光绪五年阅读到胡清瑞在刑部任职时所作的律例作品,其后因故轶失。胡清瑞的这部研律作品湮没无传,但这位籍籍无名的刑部普通司员的个案,反映出清代刑部司员研律的普遍努力和撰制出律学作品的广泛存在。

在讨论这些律学作品时,已有的先行成果常将其区勒分类加以论述,例如张晋藩将私家注律本归纳为辑注本、考证本、司法应用本、图表本、歌诀本五个系统(27),徐忠明将明清法律书籍区分为律学注释、行政和司法指南、判牍汇编三类(28),郑小悠则将清代刑部司官的律学著作分为考订、注释律例;例案汇编;秋审文类三种。(29)分类可以纲目清晰,但也常存在类目与作品不能恰宜自适或界域叠合的情况,例如秋审文类中也有例案,而“律例便览”这类对《大清律例》的整理文本又难以在上述有些分类主张中予以安顿。本文希冀以律学作品来呈现清代刑部司员对律学研习情况而非纤悉靡遗、罗列律学成果。因此,兹拟采用文献学大家张舜徽先生基于文献内容的来源而对古代文献分为著作、编述和抄纂的三分法进行分类。(30)

该分类法施用于清代法律文献,有论者谓难以彰显出法律文献的特色而略显宽泛,然而这种简略的三分法,基于文献作品中所包含的智识活动高低深浅的差别,可以恰当反映出古代法律文献在创造出新、别择加工与汇存整理方面的层次差异,它一方面避免了使用现代法学词汇予以牢笼限定的路径,更加贴合清人(古人)在思维上的浑括而在创制文献时并非严格谨遵此疆彼界的含括性,例如我们所考察的一些文献作品,既可以放入秋审文类,也可以归入例案汇编。因而另一方面,该分类法也就避免了在对清代法律文献进行分类时类目的芜杂狭促,或举一漏万、括举不尽的弊端,减省了细碎繁扰。利用刑部资源所编撰的律学作品,有研究性的,也有应用型的,其中创造性的成分确有高下之别,借用这种三分法的意见,正适合于本文对品类繁杂、性质各异的刑部律学作品进行概要性区分,正好可以体现出刑部律学作品的创造性程度,并且一定程度上避免就作品内容性质作过细区分而带来的琐碎和偏狭。

兹以笔者在研究中所接触到的各类清代刑部律学文献,按此抄纂、编述、著作三类举隅以示,检视清代刑部律学所取得的实绩。并借助于这三个条目以展示刑部律学文献体裁种类之多,数量之夥,重点在于缀联这些法律文献与成书的刑部背景及其资源要素,以此表征清代刑部律学的量与质。需要说明的是,那些由刑部所主持修纂并在各直省遵行使用的法律文本,如《大清律例》及续纂本、《督捕则例》《三流道里表》《五军道里表》等,暂不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此外,再如清代刑部“说帖”这类文献,它是刑部官员日常工作中对疑难案件进行推阐分析而出具的拟断意见,论理精详,体现了不同意见的交锋,涉及了不少具体的法律与法理问题,是刑部工作人员运用律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精彩记录,颇具知识的创造性。(31)清代刑部说帖除了被单独汇编成册外,在“刑案汇览”系列中以及其他各类“成案集”中也常被收录。刑部“说帖”和刑部其他收录案件的例案集一样,它们作为刑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单个文本,出自众人之手,是零散的原始素材,有赖于后续的加工整理,因此本文在处理时将刑部“说帖”放入“抄纂类”。

(一)抄纂类

主要是刑部内部编纂的工作文本,最为常见的是对例案的整理和编纂,包括与秋审相关的条款、章程和例案以及“成案”集、刑部律例馆说帖等。需要说明的是,所划分的这一类目,强调其作为汇编性整理的文献种类,而非着眼于将其作为个案的文本内容,事实上比如“说帖”、成案等,单个来看,它本身是在刑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本,为解决疑难案件而凝聚了很高的智识水准,但又不妨将这些个案文献视为是汇编的基础,因而纳入“抄纂类”。这一类的文献数量最多,其中不少文献并没标明编撰著者信息。

刑部官员对秋审的纂辑,如阮葵生所辑《秋谳志略》,内容包括秋审“总类”“摘叙略节条款”“比对条款”“续增条款”四目(32),其内容、体例和《秋审条例》有相似,谢诚钧在咸丰年间纂辑《秋审实缓比较条款》,他在序言中对阮葵生作品所接续的脉络有所揭示:“我朝刑法家言,除律例一书外,其余不啻百种,独《秋谳》一编,节经刑部酌定条款,旧止四十则,厥后阮吾山刑侍《秋谳总志》出,复增益若干。”(33)阮葵生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会试取授内阁中书之后,自乾隆三十六年(1771)起任刑部司员,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去世,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刑部任职,并且在刑部表现出色,据载阮葵生“熟精法律,屡决大狱,通敏无窒碍。遇大事,众不能决者,片言立剖,洞悉情伪,殆若天授。新例,御史不兼部务,惟刑部为刑名总汇,熟谙之员许奏留。及葵生改御史,仍留部行走”(34)。阮葵生在给全士潮等人所辑《驳案新编》一书所作序文的末尾,落其题款为“乾隆辛丑三月中浣,山西道监察御史、刑部律例馆提调淮南阮葵生拜题于西曹之叙雪堂”。即乾隆四十六年(1781)时,阮葵生仍任刑部职,尽管上一年京察一等改监察御史,但由于刑名能力出众,因而仍兼刑部事。阮葵生在当时刑部制作的“秋审条款”等基础上,个人潜心钻研,再加整理纂成《秋谳志略》,这是他刑名优长的表现(35),也正是他在部任职受到倚重、成就刑名才具的内在原因。在阮葵生之后,重要者再如清后期刚毅(1837-1900,字子良)所辑《秋谳辑要》(光绪十年刻本),卷一中收录了《秋审事宜》、阮葵生的《秋谳志略》和《秋审条款》三种,卷二至卷六则为同治至光绪初年有关职官、服制、人命、奸盗抢窃、杂项成案及矜缓比较成案等,刚毅自同治五年(1866)至光绪六年(1880)历事刑部主事至郎中,该书所录成案的时间范围亦大致与他在刑部任职时间相对应。

(二)编述类

律学具有突出的实用性,清代律学研究的旨归即是如何将《大清律例》的释读和适用变得简便与准确,因此在例案的整理之外,刑部工作人员进一步整理编述了相关的文本以突出理解和适用的目的。这一类文献比前一种抄纂之功层次略高,以突出解决律之难读的问题,这里拟以向来存放在刑部,但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不同主持者在广东、陕西、京师三地将其同时付印的《大清律例按语》一书,举例说明。

至迟在嘉庆年间,刑部出现了《大清律例按语》这一类的律学作品,其后在地方刊出的《大清律例知源》《大清律例根源》《大清律例根原》等,均是与此相似的作品,可谓之为“按语”类律学作品,它最后是以安徽敷文书局刊刻的《大清律例根原》一书总其成而成为有清一代“按语”类律学文献的典型代表。清代“按语”类律学作品自诞生之后便广受赞誉,被视为“官阁秘本”“律学之的派”(36)“名法家用例之指南”(37)。

《大清律例按语》在内容上,通常于律例条文之后,有“臣等谨按”这样的条目,其内容往往叙明该律例变动源出于皇帝某上谕,或是某年臣工的某条奏,或是补充一些阐释性的内容以说明其背景、厘清其义旨、明确其适用等,这是“按语”类律学作品最突出的特点,后来的《大清律例根源》《大清律例根原》等均与此同。道光二十七年崇纶在陕西排印《大清律例按语》时就说,皇帝“命臣工阐发精微,详加注释,每律一条,下载按语,本末咸赅,秩序不紊,俾读者寻绎其原,晓然于因时制宜之理”(38)。可见,“按语”是出自刑部官员的修例工作,“按语”这一类的律学作品,其来源即官方历次的修例。同治十年吴坤修在《大清律例根原》序中就指出,《律例按语》“盖本积年增删例案,摘其黄册中扼要数语,都为一集,使览者于例之昔轻今重,昔重而今轻者,可以得其缘起,而深思其所以然之故。”(39)由此可见,整理“按语”是刑部工作所需,“按语”类律学文献其特色正在“寻根溯源”,这一类律学文献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因而受到司法工作者的重视,由此不断有续辑和新的版本出现,其体例也由《大清律例按语》条文内容的“按代各自为编”发展为《大清律例根原》的“以律为纲”,更加贴近法律适用所需,成为清代律学中独具特色的一类作品。(40)清代刑部基于律例的修订工作而将与此相关的“按语”进行整理汇辑成为可备参考的律学文献,以说明律例变动的缘由与过程,这一类型的编述工作是脱离了刑部文献资源而不可完成的。

(三)著作类

更高层次的律学研究,必然是对《大清律例》独出机杼的深入探讨,兹拟以康熙朝王明德《读律佩觿》为例试予说明。相较于学界对王明德及其《读律佩觿》已有的研究,此处着意于发覆王明德的律学研究与其任职刑部的司法实践的密切关系。

王明德,字亮士,号金樵,江苏高邮人,其父王永吉,字修之,王明德不见载于《清史稿》,然其父有传。《清史稿》载:王永吉“明天启间进士,官至蓟辽总督。顺治二年,以顺天巡抚宋权荐,授大理寺卿。四年,擢工部侍郎”(41)。王明德由荫生入仕,据康熙洪氏剞劂斋刻本《康熙缙绅册》(该本未标识出刊版时间,笔者据内容来推断当是康熙八年十月至九年闰二月间的本子)载有“王明德(约菴),江南武进籍高邮人(荫生)”(42),也就是在康熙八年(1669)冬或康熙九年(1670)春间,王明德时任刑部湖广司主事。据《读律佩觿》刊印时的“本序”最末落款题为“康熙十三年岁次甲寅仲春望日,奉督理通惠河道、刑部陕西清吏司郎中”(43),可见在这五六年间,王明德已经从刑部的主事晋阶到了郎中,考虑到他并非科甲正途出身,如此之速度已经不可谓慢,此亦可为王明德在刑部表现不俗之侧证。康熙十三年王明德原来的同事、前任刑部江南清吏司郎中詹惟圣(王明德在任湖广司主事时,詹惟圣任广东司主事,詹惟圣,字乃庸,浙江建德人,顺治九年进士(44))在为《读律佩觿》所作序文中曾回忆说,自己在入刑部受事后“取所用律例,朝夕捧持,绎深思”,却仍感体达律例意旨,力所未逮,“会王子金樵,渊源家学,其推本刑赏,忠厚之至,皆遂自趋庭退学时,较余得之独早。”(45)王明德在入职刑部之前,于就学之余已经在刑名知识方面获得了家学指导,其父在顺治初年即在大理寺任职,“尊大人太宰文通(王永吉卒后赐谥文通。引者注)公,立法掌铨”(46),“先文通公,起家县令,历任李官(即理官,法官。引者注),继领廷尉(即大理寺卿。引者注)之职。凡所论断,一本律例为重轻,被者皆自讼为不冤”(47)。王永吉因任大理寺卿而养成了刑名方面的能力,并且从论断刑案的表现来看,他对律例的把握也深有心得。所以,詹惟圣在与王明德共事后,“因得从其后,博取律令各书,备加参考”(48),王明德俨然成为师法切磋之楷模,他在刑名方面的能力于此可窥一斑。从后来王明德次子王心湛从事乃父《读律佩觿》的汇集、校正工作,大概亦可推知王家三代律学传承之赓续不衰,家学脉络犁然可见。

王明德能够结撰《读律佩觿》更为重要的外缘是他入职刑部。“亮士官西曹数年,著《读律佩觿》数卷。”(49)“金樵王先生,夙抱经济,具用世之才,其为比部郎时,深悉狱之出入,难于平允,于是遇有大狱应平反者,辄关白所司,违众议勿恤,而又以退食之余,将律中字义条分而缕悉之,以公正之挚怀,写明断之大义。”(50)王明德亦自述,凭借父亲余荫,“循资挨授,隶职西曹,历有年所。缅怀遗训,夙夕不遑,数载勤劬,微通窥度,偶有疑见,反覆推详,笔而志之,以竢就正。……继奉堂谕,广推八字,因与二三同志,旁参互折,得则笔以楮墨”(51)。王永吉顺治十六年(1659)去世,王明德入刑部供职后,在数年中刻苦研习律例,将研律心得点滴记载汇录,而在刑部办案中也能够剖决有主见,直言而行;刑部堂官也鼓励他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52)复有究心律令、志同道合的同事如詹惟圣者,相与切磋砥砺。刑部的任职经历,让王明德对于律学的理解愈加精进,律学知识的丰富也让他在刑部的地位提升,“满汉大君子”向他“问道”,并且“嘘嘉逾分”(53),他的同事也说“金樵方左右大司寇”(54),可见王明德刑名才干与所受之礼遇。

康熙十三年王明德刊行该书,在《本序》中就指出“律学之不明也久矣”(55),在当时“天下承平日久,士大夫被儒服,佩鸣玉,雍容敦说诗礼,旁通天官、河渠、井田、学校诸大政。至刑律一书,概耻不道。”(56)“业科目者,唯工括帖,刑名乃所耻谈。”(57)律学不受士人重视甚至遭到鄙夷,律学研究也昏晦不明。顺治四年(1647)刊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实质上是明律的翻版,清律的定型与成熟尚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推进。然而正是在缺乏本朝律学传承脉络和文献充分积淀的背景下,康熙十三年《读律佩觿》的书成无疑是一个“异数”。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王明德的研究所达到的水准并非平庸,甚至堪为典范,这一点下文有详述。

其他由刑部职员所撰制的优秀律学著述并保存至今者,复有不少,其中在清代便备受律学专家所推崇者,还要首推吴坛及其《大清律例通考》。该书在乾隆朝问世后,百余年间沉寂湮没,鲜为论列,但光绪初甫一刊版,便腾誉学林。晚清律学大家沈家本在光绪三十年(1904)为《读例存疑》作序时,将吴坛与薛允升并为推重,他说“国朝之讲求律学者,惟乾隆间海丰吴紫峰中丞坛《通考》一书,于例文之增删修改,甄核精详。其书迄于乾隆四十四年。自是以后,未有留心于斯事者。”(58)吴坛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成进士后即入刑部,“甫受事即明如老吏,总理十八司,历办秋审,出入平允。奉命按狱外省凡十余次,多所平反,秋曹之叙雪堂额犹公手书也。”(59)吴坛入刑部仅6年便从刑部主事至郎中并立即外放地方任按察使,他在刑部任司员表现卓异而进阶尤速。所撰《通考》一书“溯源三代、汉唐,以迄昭代。每一图、一律、一例后,各注按语。凡例文之修改,字句之增删,莫不竟委穷源,精详甄核。……其已删之例,亦必附书本条之末,申明所以删之故。凡有酌拟应删、应改及另有议论者,俱用‘又按’以为别。”(60)吴坛在从事这项工作时,竟委穷源,博通上下,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本朝,对《大清律例》诸条所下之按语,他常常参照唐、明时期乃至汉晋甚至更早时期的律典文籍,考订一条往往能够溯源及流,体现出了贯通的工作旨趣和博通的学术气象,这是其他律学作品所不能及而《通考》一书之所以能够以“通”“考”二字来命名的关键。

综之,以上抄纂、编述、著述三类清代刑部律学的文献举例,仅示以荦荦大者,难以尽窥全豹,并且所举实例多在清中前期,也并非悉为清代刑部律学作品中的“巅峰”,但正是从这些成书时间跨度较大的作品所前后连缀出的文献链条,它昭示出清代刑部律学在有清一朝的不同时段中,代有佳构、承传不衰。这些类型、特色各异的律学作品的成书,固然都沾溉于刑部的制度环境,然细绎不同时代中律学作品的特点,不难发现,它们同样或浅或深有着不同时代环境的烙印,例如,清初律学作品中对前明律学遗产的继承与袭用;乾隆年间定期修例,例文增多,使得自嘉庆年间开始,对寻绎例文变化缘由的“按语”类律学作品的问世与风靡;清代中后期,律例体系下“例”的价值愈发凸显,导致刑部对“成案”整理的重视及各类案例集的风行;乾嘉考据学风濡染下,考证类律学作品也精细绵密,质量上乘:这些都是跳出文献个案而俯瞰清代刑部律学文献发展脉络时,值得注意的一些宏观特点。

四、清代刑部律学的影响与地位

清代刑部的律学大家及其律学作品,当下法律史的研究多有讨论或征引使用,已有的研究较为突出的是集中在薛允升、沈家本等少数人及其作品。本文提出“清代刑部律学”的概念,希冀以贯通的整体视野,突破既有的点的研究,以此来考察有清一代刑部在发展法律知识方面的贡献;同时,研究清代刑部以区别于目前研究中已较多被瞩目的幕友等民间法律职业人士的著述活动,彰显清代官方在这方面的成绩。此外,提炼“清代刑部律学”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深入思考清代国家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基础、运行机制与工作质量。清代刑部律学基于刑部司法工作的需要,以及刑部的研律氛围、庋藏资料等外在条件,优秀的律学作品赓续相承,清代刑部律学引领了清代律学的发展。

(一)提升学理,质量上乘

清代刑部律学推进了律学学术的细密化,不少律学研究成果在学理上垂范内外,提升了清代律学研究的整体水准。前文所述康熙朝王明德及其所结撰的《读律佩觿》一书,这部整理阐释律例罪名及刑法原则的律学著作,其研究成果既为官方所吸收借鉴,也在私人的律学著作中被频繁引述。至迟到了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的“凡例”中已经明确开载吸收了《读律佩觿》的研究成果。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一书,在阐述“八字之义”时,即充分吸收了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的“谨按”之语,且多为直接转录。

王明德《读律佩觿》一书对有清一代律学研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他对“例分八字”的阐释集宋元以来诸说之大成,推进了前人的研究,在清代形成了非常完备的解释,此后整个清代无出其右者。洪武朝明律刊本中已有“例分八字之义”,并且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在卷首所附表格中对这八个字的释义,基本上是承袭了明律卷首的表格内容(61),但王明德《读律佩觿》书出之后,他对“例分八字之义”的阐述,在清代影响与日俱增,成了当时研律者用以参考、准确理解这八个关键字的垂范性解释。同治十二年(187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以及光绪二十九年(1903)《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二书在开列“例分八字之义”表格后,均附录王明德《读律佩觿》中的阐释要点,表格与王明德的释义连璧配合,成为清代诸种律学作品中的常见书写体式。自《读律佩觿》之问世至于光绪末年,200多年间其著作之影响不曾衰歇。

清代刑部的律学研究成果,连同庋藏整理的各类例案册籍,成为清代律学研习者所取用和仰赖的资源,并且刑部律学基于优越的“先天”条件,品质上乘。不少曾在刑部任职、后外放地方的官员就喟叹,在地方从事司法工作时,可资参阅依据的基本例案都匮乏,杨国桢在嘉庆十七年至二十一年任刑部安徽司郎中,在部之时每有疑牍,便取说帖查阅,“迨出守外郡后,欲求捡阅不可得,辄怅望久之。”(62)显然,刑部的资源优势是清代刑部律学发展的坚实基石。

(二)陶育人才,维系部务

清代刑部律学对于国家法典的编纂、刑部人才的陶育、刑部司法审判工作质量的维系,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光绪年间进士何刚德读律,深感《大清律例》系统之紧凑,条理之绵密:“余曾读处分则例及大清律。初读第一条,便掩卷思之曰:这样情节,如此处置,若犯那样情节,又当如何处置?旋读第二条,而那样情节,便有处置之法。紧接而来,丝丝入扣,毫发不爽,可见当日字斟句酌,煞费删定,非仅一二人起草之功也。”(63)由法律条文颇可想见背后立法工作所耗费的心力与缜密功夫。律例与时修订,累世打磨的结果便是不断推进了精密化程度,国家法典的编纂离不开刑部的刑名人才,而刑部律学的持续生长发展又为法典编纂的精密化提供了学理基础。清代刑部律学与刑名人才、刑部制度三位一体,相互联结,互相促进。

秋谳大典是西曹第一要政,秋审制度在刑部发展最为缜密,秋审文献的纂辑更是体裁多样、数量庞大,刑部也以司员参与秋审为培养刑名人才的方法,“从前部中司员学习,必先从看秋审入手,而长官用人,亦以看秋审之成绩为断。盖其章法精细,起伏照应,全以史汉古文之法行之,秋审之法精通,则奏稿、驳稿直可行之无事矣”(64)。晚清曾任事刑部的董康也持有这种看法,他在《秋审制度第二编》“绪言”中指出:“清因明制,秋朝审之程序,益以缜密。”他供职刑部,“于治牍余间,觉是项制度,优越于明季者,约有三点”,其中首要者即为“人才藉以陶育也”。(65)清代刑部陶育人才的显著表征之一,是晚清刑部之中陕派和豫派律学蔚为声势,“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云阶)、沈家本(子敦)、英瑞(凤冈),皆一时之矫矫者”(66)。沈家本在宣统元年述言:“当光绪之初,有豫、陕两派,豫人以陈雅侬、田雨田为最著,陕则长安薛大司寇为一大家。……近年则豫派渐衰矣,陕则承其乡先达之流风遗韵,犹多精此学者。”(67)正是因为有清一代各朝刑部人才辈出,使得清代刑部律学代有新篇,增益转进,直接服务于刑部的司法工作,为刑部的日常工作运转提供了保障。

(三)资治致用,地方渴慕

清代刑部律学具有鲜明的资政致用的学术品性,对于司法审判实践有具体而直接的指导作用,是地方渴慕的刑部资源。清代刑部所撰制的律学作品由于取材的直接性,内容的权威性,在质量上较地方幕友的同类作品远甚,受到内外的肯定。嘉庆十六年(1811)刑部直隶司郎中陈廷桂在《说帖辑要叙》中指出:“考现行官律之外,有汇纂、汇编、通纂、全纂诸种,大抵外省幕府参稽旧案编辑备考之书,其识解未必皆贯串,其征引未必无挂漏,岂能与律例相辅而行。”而律例馆供事宋谦所编录的《说帖辑要》,“取珠于渊,采玉于山,求例于例所从出之地,岂不胜于管窥蠡测,而尤足以行之久远而无弊哉”(68)。道光十五年(1835),由刑部秋审处工作人员编校、律例馆校抄刊刻的《说帖》一书梓行,为之作序的时任刑部尚书戴敦元,比对内外已有的此类相关书籍,心中不由得对刑部的该项工作产生洋洋自得之情,“按现行官律之外,有汇纂、汇编、通纂、全纂诸书,大抵皆外间幕府采辑而成,挂一漏百,然且得有小补。况是书汇刑部之全,求珠于渊,采玉于山,视管窥蠡测,奚啻霄壤”(69)。

刑部出身的吴坛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由刑部江苏司郎中外放任江苏按察使,他到任不久后即上奏“请通行秋审改案”。(70)到了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川总督李世杰提出奏请,他向刑部提请的要求实质上重弹了17年前吴坛的旧调。(71)乾隆年间江苏按察使吴坛、四川总督李世杰一再上奏提出将说帖、驳案等刊印下达到地方,地方因司法工作所需,对刑部所独具的刑名资源渴求孔亟,可见一斑。此后,乾隆四十年刊成的《驳案新编》、嘉庆年间续刊的《驳案续编》、光绪九年(1883)二月京都撷华书局所印《秋审实缓比较汇案新编》,由这三种汇成的《驳案汇编》案件集,莫不是脱胎于刑部之内,而风行于地方。前文所提及的《大清律例按语》一书也是如此,潘仕成捐纳入刑部任职而抄录出此“官阁秘本”,于道光二十七年在广州付刊于海山仙馆,其他如道光二十七年京师活字本《大清律例根源》一书背后的刑部司官张澧中、张承谏,道光二十七年陕西活字版《大清律例按语》背后是陕西地方官崇纶花重金从刑部抄录而得,崇纶之子裕禄后来在刑部为官而加以增补,最终才有了同治十年安徽敷文书局活字版《大清律例根原》。由刑部官员所手录携存的例案在各种机缘下得以刊行流布,实质上开启了刑部律学知识的向下流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清代刑部律学对清代律学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当然,正如先行研究已经总结指出清代律学所存在的局限与不足,清代刑部律学作为清代律学的一部分,它受到时代环境等先天因素的影响,同样带有一些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律学研究的“单一化”,主要关注在“刑的宽严适用”(72),“只有纵向的传承,而无横向的吸纳”“发展方向受国家的宏观控制”“以经验主义的特色著称,缺乏抽象思辨的内涵”(73),等等。这些多与专制皇权的政治条件及律学作为一门学问所具有的突出的实用性特质密切相关,尽管如此,清代刑部律学在当时条件下仍不失其应有的水准。

五、结语:刑部制度、刑名人才与刑部律学的交织与互动

统观整个清代,前、中期刑部的杰出律学家,他们在刑部脱颖而出并撰制典范、卓然成家,其兴趣、能力等的初步养成,有家学传承、家庭环境等底色因素,如康熙朝王明德与他的父亲王永吉、乾隆朝吴坛与他的父亲吴绍诗等,但无疑刑部的任职经历是他们法律知识得以系统提升并有机会结撰律学成果的关键。乾隆朝开始,素未读律的进士分入刑部工作,开始刑曹生涯,“服官中外”,长秋官治刑名最久者,可谓为刑部出身,是为刑部最为稳健得力的力量,刑部制度的陶育作用愈见显著。进入乾隆朝,开国将及百年,统治者具备了更为充分的条件来进行国家各项制度的总结与进一步的打磨,通典、通志、通考在清代的续事纂辑,四库的开馆,都是在乾隆朝开始后着手的工作,这种更新的气象也体现在了司法工作领域。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常制化对律例修订的开始,在雍正朝末、乾隆朝初,秋审处、律例馆在刑部开始稳定运转,承担起刑部最为核心的工作,国家各项制度也渐趋程式化运行。乾隆三十一年进士、分入刑部任主事的姜晟,“历任中外”逾四十载,在嘉庆九年出掌刑部尚书;乾隆四十三年以拔贡生入刑部的韩崶,奉他的同乡姜晟为师,在刑部受其栽培,“服官中外”四十九年,在嘉道年间两度出任刑部尚书,刑部制度的持续运转对刑名人才的培养在嘉庆、道光年间开始显现出稳健有力的作用。咸丰六年薛允升成进士、入刑部,同一时期,排印了《大清律例根源》的张承谏,手抄有《秋审旧式》、沈家本的父亲沈丙莹,甚至还有在光绪五年一度出掌刑部尚书的翁同龢,这时都在刑部任职,济济人才为刑部宣力,撑起了鸦片战争后国事蜩螗下中央司法的基本运维。从咸丰朝开始到光绪初,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先后相继担任刑部的侍郎、尚书,刑部一直活跃着他们的身影,直至官制改革,刑部改为法部。

乾嘉以降,刑部最能得才,也能成才。据李中清-康文林研究团队针对道光十年以后至清亡(1830-1911)这一时段中清代缙绅录所载官员信息所做的数据统计,京师各部和盛京五部衙门中官员,具有进士身份的占比达到35.4%(74),但据笔者对缙绅录所载乾隆三十五年至光绪十九年(1770-1893)间刑部官员的出身信息所做抽样统计(在该时段中以20年为间隔抽取8个时间点)来看,具有进士身份者在刑部司员群体中稳定地占据了一半以上(51%~63%)的份额。(75)因为刑部的工作起笔落字,动关民命,因此刑名人才最为关键,刑部在人事安排上也多用进士人员,这一点正与嘉庆帝“非甲科人员不得与闻秋谳”的圣谕若合符契。进士出身在司员中的较高占比,从整体上保证了清代刑部工作人员的素养基础,入刑部之前没有法律知识的基础不要紧,因为在清人看来“政事”是与“文章”相通的,进入刑部的进士历时多年也可造就一批法律专家、用世之才。这是清代刑部律学得以承续发展的人事基础。

另一方面,至迟在乾隆四十九年刑部开始对“说帖”进行整理汇辑,并在嘉庆年间已经开始出现了各种抄本、刊本;风行内外的“刑案汇览”系列,其首编也在道光十二年编成。由清人文集和日记中所留下的片段性记述,我们得以窥知,刑部很多普通司员在律学方面所作的普遍努力,他们结撰的各种律学作品,虽然经过时间的筛淘,旋生旋灭,到今天,我们盘点清代刑部律学的存世文献,事实上只是清代历朝刑部司员所贡献出的律学作品的一小部分而已。那些归于湮灭的努力,虽然我们现在已经不能探知,但作为承续发展的刑部律学文献脉络中的链条环节,自不失其文献价值。不少在刑部诞生的律学文献,取材于刑部、初起于刑部,最终进一步的完善、发展乃至普遍刊行和流播,却是由地方的官员、幕友等接续或仿制推新,展现了清代刑部律学向下延展的态势。清代刑部律学文献的持续编纂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刑部制度与刑名人才交互作用的有效成果。

清代刑部律学离不开刑名人才,也离不开刑部环境和刑部资源的支撑,这些是刑部之中律学佳作迭出的重要保证,这些律学文献给整个清代官私律学作品或是提供了例案来源的文本基础,或是导以研究的方法、体裁,其影响既深且远。以刑部律学研究为底色的清代刑部日常工作,保障了刑部对司法工作的正确性与话语权,也由此受到皇帝的信任与支持。刑部在与都察院、大理寺等就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特别是在秋审签商中,刑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掌握了主导权,皇帝通常也非常尊重刑部的看法,皇帝对于刑部意见的尊重事实上与刑部专精的刑名知识、谨严的办案能力相关。刑部堂官设有满、汉尚书、左右侍郎,但刑部之中作为意见领袖、决定部政的当家堂官并非一定就是品秩最高的尚书。刑部司员设有郎中、员外郎和主事,但刑部下属各清吏司中掌握实权的掌印及主稿,并非一定就是官阶最高的郎中。当家堂官、掌印和主稿的任用,并非是以刑部之内官阶的高下为凭定,此中深意也与此相同。在推戴专业能力以运行部务的背景下,刑部官员在部研究律学,清代刑部律学得以独擅竞奔,也便理所宜然。

①刘凤云:《十八世纪的“技术官僚”》,《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17-20页;苏亦工:《官制、语言与司法:清代刑部满汉官权力之消长》,《法学家》2013年第2期,第147-163页;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史林》2016年第3期,第103-111页。

②魏丕信著,张世明译:《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张世明、步德茂、娜鹤雅主编:《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644-1911)》,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③陈利著,白阳、史志强译,邓建鹏校:《清代中国的法律专家与地方司法运作(1651-1912)》,《法制史研究》(台北)第28期,2015年12月,第1-52页。

④张伟仁对良幕循吏汪辉祖理讼、治事、哲理思想等多方面的详尽研究,特别是对他处理的20起重大民刑案件的研析,以及另一篇他对清代州县幕友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梳理等,均收入张伟仁:《磨镜:法学教育论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陈利:《知识的力量:清代幕友秘本和公开出版的律学著作对清代司法场域的影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13-32页。

⑤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第36-67页。

⑥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史林》2016年第3期,第108、111页。

⑦影响较大者,如杨一凡先生持续主事刊布的各类法制史料:《中国律学文献》(2018年已出至第5辑)、《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乙两编共100册,2019年)、《清代秋审文献》(2015年,30册)、《清代成案选编》(甲乙两编共80册),还有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刊布的《明清法制史料辑刊》(2015年,第三编,88册),等等。

⑧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第4卷《司法场域》,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2页。

⑨钱剑夫、怀效锋、张晋藩、武树臣等诸位先生对“律学”的看法各有侧重,意见不一,参见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⑩李明:《试论清代律学与经学的关系》,《清史研究》2020年第5期,第116、118页。

(11)据郑天挺先生的意见,清代前期是从人关到雍正元年,中期是从雍正元年至道光二十年。见郑天挺:《清史探微》之《清史研究和档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

(12)王云红:《中国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晚清豫派律学家群体考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82-88页;闫晓君:《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13)陈灵海在2016年撰文,统计1981-2015年间以“沈家本”为主题的研究论文计有681篇,以“薛允升”为主题的计有47篇(见陈灵海:《记忆与遗忘的竞赛:清代律学史中的“箭垛”和“失踪者”》,《学术月刊》2016年第11期,第153页)。再如,李贵连:《沈家本传》(修订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孙家红:《散佚与重现:从薛允升遗稿看晚清律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14)张玉书:《刑书纂要序》,《魏源全集》第18册,《皇朝经世文编》卷90,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8页。

(15)李明:《清代刑部与“成案集”的整理》,《法制史研究》(台北)第37期,2020年12月,第301-305页。

(16)董康:《清秋审条例》之“绪言”,民国间刻本,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30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00页。

(17)陈善同:《陈侍御奏稿》卷3《请甄别审判人员片》(宣统三年五月初十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8辑第274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243页。

(18)李明:《清代律例馆考述》,《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第148-156页。

(19)《点校本刑案汇览全编》之《刑案汇览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标点本,第1页。

(20)《续增刑案汇览》卷16《刑部事宜·一切稿案妥为收存毋庸撤销》,《点校本刑案汇览全编》,第820页。

(21)(22)翁同龢著,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2版)第3册“光绪五年”,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403、1410页。1410页断句有误,径改。

(23)《缙绅全书》(光绪五年春),见《清代缙绅录集成》第41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第45页。

(24)《朝审略节》,抄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汉籍全文影像数据库,索书号:大木-法类-狱讼-秋审-14,第59页。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4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影印版,第120页下。

(26)吕友仁主编:《中州文献总录》下册,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9-1551页。

(27)张晋藩:《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收入何勤华编:《律学考》,第453页。

(28)徐忠明:《明清时期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接受:以法律书籍的“序跋”为中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9-47页。

(29)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史林》2016年第3期,第108页。

(30)第一是“著作”,将一切从感性认识所取得的经验教训,提高到理性认识以后,抽出最基本最精要的结论,而成为一种富于创造性的理论,这才是“著作”。第二是“编述”,将过去已有的书籍,重新用新的体例,加以改造、组织的工夫,编为适应于客观需要的本子,这叫做“编述”。第三是“抄纂”,将过去繁多复杂的材料,加以排比、撮录,分门别类地用一种新的体式出现,这成为“抄纂”。三者虽同是书籍,但从内容实质来看,却有高下浅深的不同。张舜徽撰,姚伟钧导读:《中国文献学》第二编第一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31)对说帖的详细讨论,可参考李明:《清代刑部说帖的撰写及司法权威的生成》,《清史研究》2023年第2期,第47-56页。

(32)这四项内容,所据为刚毅所辑《秋谳辑要》中收录的情形,在《秋谳辑要》光绪十年刻本(见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9册)和光绪十五年刻本(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4辑第236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均相同,它们的内容均只到乾隆四十九年,没有嘉庆年间的内容。

(33)谢诚钧撰:《秋审实缓比较条款》之“自序”,光绪四年江苏书局刻本,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7册,第385-386页。

(34)《同治山阳县志·阮葵生传》,见阮葵生著,王泽强点校:《阮葵生集》下册,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8页。

(35)阮葵生在乾隆后期任职刑部,汇存有他主稿或经办文牍14件,裒为一卷《西曹议稿》(从文稿体式来看,类似为说帖),见阮葵生著,王泽强点校:《阮葵生集》上册《七录斋文钞》卷10《西曹议稿》。

(36)《大清律例按语》之道光二十七年“黄恩彤序”,全十函,道光二十七年冬镌,海山仙馆藏板,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

(37)(38)裕禄、吴坤修编:《大清律例根原》之道光二十七年崇纶“原序“,同治十年安徽敷文书局木活字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39)《大清律例根原》之同治十年吴坤修“大清律例根原序”。

(40)对“按语”类律学作品诸种文献的成书情况及其取资于刑部资源的具体情形,可参考李明:《清代“按语”类律学文献的出现、递纂与版本诸问题》,载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35-354页。

(41)《清史稿》卷238《王永吉传》,第9501页。

(42)《康熙缙绅册》不分卷三册,清康熙洪氏剞劂斋刻本,第1册,国家图书馆藏缩微胶卷。

(43)王明德撰,何勤华等点校:《读律佩觿》之康熙十三年王明德“本序”,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44)《康熙缙绅册》,清康熙洪氏剞劂斋刻本,第1册。

(45)(46)(48)(49)(50)(51)《读律佩觿》之“詹序”“彭叙”“严序”“跋”“本序”“王序”。

(47)王明德:《读律佩觿后序》,汪廷儒编纂;田丰点校:《广陵思古编》卷17“高邮州”,广陵书社2011年版,第246页。

(52)日本学者谷井阳子在考察《读律佩觿》的撰写背景时强调,清初满人对《大清律》理解有限,无法准确运用,王明德编撰这部著作,涉及了当时刑部官僚所重视的很多问题,适应了刑部官僚的需要。参见谷井阳子:《〈读律佩觿〉的撰写背景及其意义》,赵志强主编:《满学论丛》第3辑,辽宁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52、59页。

(53)(54)(55)(56)(57)《读律佩觿》之“詹序”“彭叙”“严序”“跋”“本序”“王序”。

(58)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读例存疑序》,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92页。

(59)吴重熹:《律例通考校刊缘起》,见于《大清律例通考》卷首。见吴坛原著,马建石、杨玉棠编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60)《律例通考校刊缘起》,第1页。

(61)“明英宗时张楷《律条疏议》云:隋唐立八字之义。至傅霖《刑统赋》始著,有王元长卿,用太史公诸表式,为唐律横图,乃有例分八字之目。我朝因之。是‘例分八字之义’,系洪武朝明律刊本所固有。”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上册,卷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七十五,1979年,第42页。该本中“例分八字之义”表格,经与清律中所附该表格比对,仅有将“真犯(真盗)”改为“实犯(实盗)”“满贯”改为“满数”三处,其他文字表述则一致。见《明代律例汇编》上册,卷首,第41页。

(62)胡调元辑:《刑部说帖揭要》之“杨序”,道光十三年金匮张氏乐全堂刻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二编),第65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版,第391页。

(63)何刚德著:《春明梦录》卷下,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第32页。

(64)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清史馆未刊纪志表传稿本专辑:志》第15册《刑法志》,沉香亭企业2009年影印本,第7475-7476页。

(65)董康辑:《秋审制度第二编》之《绪言》,第1a页。收入《秋审制度第一二编》,一函二册,民国三十年(1941年)铅印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书。

(66)董康:《清秋审条例》之“绪言”,民国间刻本,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30册,第400页。

(67)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大清律例讲义序》,第202页。

(68)陈廷桂:《说帖辑要叙》,见《说帖》(共计87册,清抄本),第7册,国家图书馆北海古籍馆藏。

(69)律例馆编:《说帖类编》,道光十五年律例馆刻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二编),第55册,第358-359页。

(70)江苏按察使吴坛:《奏请通行秋审改案事》(具文时间:乾隆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朱批时间: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案号:03-1203-038;《秋审档案》乾隆三十二年《议覆江苏臬司吴坛条奏秋审改拟案件通行》,清抄本,收入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4册,第45-49页。

(71)刑部纂:《秋审事宜并历年上谕》,清刻本,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1册,第257-260页。

(72)张晋藩:《清代律学及其转型》,收入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49页。

(7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47-248页。

(74)特别感谢香港科技大学李-康清代缙绅录研究团队的陈必佳博士对这一数据的提示。

(75)李明:《清代刑部司员的任用规则与权力分配》,《清史研究》2021年第4期,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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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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