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碧波: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文明标准与中国诠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02 次 更新时间:2024-06-19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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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碧波  

 

摘要: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厘清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这既是打破西方国家以西式文明标准攻击非西方文明体的理论之需,又是增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国际传播力的实践之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集中体现为中国式人权理念。人权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以人权作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既可以得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的历史性检验,又可以得到世界文明发展演进的共识性检验。中国式人权文明,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指引,立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致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人权认知,并不是一个封闭自大的理论体系。一方面,它强调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另一方面,它强调展开中国式人权文明的理论证成,深化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人权之基的理论研究,推进国际社会理解中国式人权文明,理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大议题。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概念的出场,标志着当代中华文明理论自觉程度的整体走高。它意味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不仅要注重事实层面的建设,而且要注重理论层面的建构。面对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呼之欲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展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基础性概念的探讨,尤其是展开怎样理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研究。理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建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知识体系的基石。理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基础,无法回避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现代文明的标准是什么”,即“操持什么样的文明标准”来认知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现代文明的标准,不仅是呈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精髓的基本尺度,而且是了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精髓的一把钥匙。它不但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知识体系自主建构的前置性工程,而且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产生无远弗届影响力的关键性工作。有鉴于此,本研究将以现代文明的标准为切入点,致力通过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关键符码的解读,裨益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自主知识体系的生产和理论大厦的建构。

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何以提出

当今世界,文明的多元共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常态。世界多元之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强的趋同性,各个国家关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理解的差异但争议性不大。至于政治文明,既有趋同性,又有差异性,还有争议性。这种文明理解的争议性,主要缘于各大文明对于文明标准认知的分歧。这客观上决定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标准的厘定,不仅是中国特色文明话语建构必然的逻辑走向,而且是推进国际社会理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关键之笔。

(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标准的拟定是建构中国气派的文明知识体系的必然走向

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唯一未曾断绝的原生文明,气象氤氲、广大精微。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最深层次的精神追求和发展动能。中华文明的一脉相承和推陈出新,不但形塑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风骨和集体群像,而且孵化了独具一格的中国式现代化,使之展现出不同于西方现代化的崭新图景,成为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华文明孵化的中国式现代化,已然超出西方基于本土经验建构的知识体系,即西方既有知识体系无法解释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当代中国必须立足自我的本土经验,建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华文明自主知识体系。事实上,当前中国已然开启了中华文明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其中,最为典型的成果就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至为关键的基础性问题就是“什么是文明,判断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华大地各区域文明形成的时间以及中华文明历史究竟多么悠久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在传统的文明起源的认定中,西方学界依据两河流域文明和古埃及文明的特征,提出“文明三要素”,即文明社会出现的三大标准:文字、冶金术和城市。但是,世界几大原生文明并非全部符合文明三要素之说。中美洲的玛雅文明无冶金术,南美洲的印加文明未使用文字,哈拉帕文明的图章也并非学界认可的文字。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根据恩格斯关于“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观点,广泛考察世界几大原生型文明,提出进入文明社会的中国标准:一是生产发展,人口增加,出现城市;二是社会分工,阶层分化,出现阶级;三是出现王权和国家。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提出文明定义和认定进入文明社会的中国方案,为世界文明起源研究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在文明研究中,古代文明的标准和现代文明的标准,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是中国气派的中华文明自主知识体系的两个支点。当前中国的文明研究,已然完成古代文明起源标准的认定,迫切需要进一步展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标准的拟定。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标准的拟定是建构中国气派的中华文明自主知识体系必然的逻辑演绎。它不仅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保中华文明自主知识体系完整的关键。

(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标准的拟定是打破西方国家“文明话语霸权”的理论需要

文明是一个广为流传、备受推崇而又频遭污染的语词。现代意义的文明话语,长时间充当了西方国家推行强权政治的工具和粉饰暴虐殖民的道具。西方传统的文明话语中,所有文明都源自白种人,没有白种人的帮助,就不会诞生文明;只有文明人方知文明和文明国家为何物;文明国家负有拯救野蛮群体的天定命运;文明国家对野蛮国家的殖民无需抱有道德上的负罪感。近代以来,随着国际法的诞生,西方国家超越以宗教和人种为标准来定义文明,逐渐转向从国家治理和国际法层面定义文明,强调一个文明国家必须制定法典、恪守法制,保护生命、尊严和财产等基本权利,保障外国公民旅行、商业和宗教的自由。不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残忍杀戮打破了西方国家对既有的文明规则和文明标准的想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非西方国家开始持续提出自我的文明理解和文明标准。1947年,沙特阿拉伯代表团就向《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提出抗议,抗议他们主要考虑西方文明认可的标准,忽视更为久远的经过历史考验的古代文明。同时,沙特阿拉伯代表团还表示,委员会无权宣布一种文明优于其他文明或者为世界各国设定一个统一的文明标尺。非西方国家“文明的诉求”积极促进了国际社会的文明进程,但是,这并不足以彻底扭转国际秩序中的文明标准由西方国家来定义的客观现实。事实上,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西方国家亦已抛弃了作为国际法概念的文明标准,再度思考了文明的定义和文明的标准。不过,不管西方国家怎么调整其认定的全球文明标准,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那就是“文明的全球标准——最主要的——由占据支配地位的西方文明来定义”。西方国家利用先发优势垄断文明的话语权和文明标准的制定权,极大地影响了国际政治舆论场。他们以自我制定的文明标准为尺度,抨击非西方国家的国家之制和国家之治。中国的国家治理由此频频遭遇西方世界的误读和诋毁。可以想见,在全球文明交流会冲的局势中,现代意义的文明标准将会成为中西舆论交锋的炽热焦点。当代中国提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大命题之际,必须着眼现代文明标准的拟定,制定现代文明的中国标准,回应西方国家的话语霸权。

(三)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标准是增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国际影响力传播力的基础

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历史中,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中华文明蕴含着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独特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中华文明深刻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道德伦理、责任伦理和关怀伦理,具有特色鲜明的人文底蕴和历久弥新的价值。近代以来,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广阔历史实践中,我国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中华民族传统文明嬗变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由此兼具厚重的历史底蕴和鲜明的时代品格。不过,虽然当前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取得重大的历史性成就,但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国际传播力影响力依然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诉诸国际舆论场可知,西强东弱的国际传播格局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先发优势,抢占国际话语的高地和言说的先机,挤压、控制乃至规训非西方国家的话语表达。更有甚者,一些西方国家将西式文明标准政治化,以西式民主、自由、人权为武器,重拾冷战政治学的牙慧,组织所谓的意识形态同盟军,发起针对中国的道德围剿和价值围攻,损害中国真实的文明大国形象。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误读或诋毁,充分显示了西方意识形态的偏见和西方中心主义的傲慢。为了矫正西方国家的误读,回应西方国家的诋毁,强化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话语的对外言说,当前我国需要全面反思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对外言说的不足,矫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对外言说重宣传轻对话、重形式缺内涵、重热闹少深度等问题,提出现代文明的中国定义和中国标准,体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话语对外言说的标准可信性、理论深邃性和道义合法性。这就是说,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本土解释力和对外传播力,当前我国亟须提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即以什么样的尺度来评价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制度、中国道路,又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解答当前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难题,建立全球伦理的底线共识。

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何以阐释

厘清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是建设中国气派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的必然走向。它既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知识体系自主建构的题中之义,也是强化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国际推广的必然演绎。这客观上决定了当代中国必然要提出现代文明标准的中国定义。那么,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现代文明标准是什么呢?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确立文明标准的理据是什么呢?它与西方学界提出的现代文明标准又有何不同呢?

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内容十分繁复,但若是着眼中华文明一以贯之而又推陈出新之“道”,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理论经络可以说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全人类共同价值,既是当代中国审古今之变、察时代之势而提出的中国理念,又是当代中国会通百家、集多元文明之长而提炼的价值共识。全人类共同价值尊重不同文明的价值理解和价值实现路径,海纳百川而又掇菁撷华,堪称全人类多元文明的最大公约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论特质和丰富意蕴,决定它是解答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明标准何以确证的关键。那么,全人类共同价值又隐藏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怎样的文明标准呢?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这段论述深刻指出人权与全人类共同价值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权得以证成的文化价值根基”,体现了全人类共同价值之终极导向就是维护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权利。换言之,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理论经络,堪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理论大厦的四梁八柱。人权是潜隐在全人类共同价值深处的核心精髓,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赢得世界性认同的底层逻辑。如果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进行抽丝剥茧的层层解构,那么将提炼出人权乃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关键性内容,推导出人权保障是评判现代文明良知的试金石。人权由此亦成为衡量现代文明质量的尺度与标准。那么,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以人权作为判定现代文明的标准,是否能够获得学理性的证成、历史性的审视和共识性的检验呢?

(一)人权作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之文明标准的学理性理据

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人之资格而获得的普遍而基本的权利。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人权之所以成为现代文明标准的核心,正是缘于人权的基础性价值和普遍性意义。近代意义的人权概念发觞于西方并传入中国之后,中国学界尝试会通中华传统文化“以人为本”的思想与西方文化“天赋人权”的理论,展开人权概念的推介与阐释。康有为有云:“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与人平等,无形体之异也。”梁启超亦云:“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不过,这种先验式人权价值话语由于天赋人权理论预设的不可检验,因而频频遭遇质疑。随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知识体系建设自主意识的走高,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影响之下,我国学界关于人权理念与价值的阐释逐渐由先验主义的论证转向经验主义的论证,强调人权的生成并非上天或人格神的赋予,而是人在聚群而生的群居生活中的自我赋权。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乃是在于人具有不证自明的内在价值与人格尊严。人类在聚群而居的群体生活之中,自我保存的本能与相互尊重的需求催生了人类的自我赋权。这就是说,人为了保存自我和获得尊重而赋予了所有的人以普遍享有和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任何人若是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都将导致道德上的不可接受,并理应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施加的正义惩戒。正因如此,人权可以说是我们自己凭借一种深刻的道德信念而赋予其不可驳斥的意义与价值。

(二)人权作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之文明标准的历史性审视

“人权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核心范畴,是理解人的价值主体性和探寻人类政治共同体正当性源泉的关键所在。”一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发展史,就是为尊重人之权利、打碎人之禁锢、保障人之权利、实现人之自由的持续奋斗史。诉诸历史可知,晚清三千年未有之大变时期,国家动荡、黎民流离、人身危似草头露。中国人民在战火纷飞的艰难苦痛中深刻地体悟到了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的重大价值和基础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带领人民更为深入地展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建设,更为深切意识到人权理念与人权保障的重大价值。党和国家秉持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的理念,始终强调满足人民生存发展的首要人权,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最大人权。党的十五大报告更是首次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更是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此成为国家顶层设计层面的神圣义务。随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都反复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创造性提出人权保障法治化的问题,强调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再度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二十大报告更进一步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纵观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之历程,我国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了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实现了人权保障从道德性人权到宪法性人权、从宣言性人权到制度化人权、从个体性人权到集体性人权、从抽象的自由平等权到现实的幸福生活权的迭代提升。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

(三)人权作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之文明标准的共识性检验

人权是文明的试金石;人权保障的程度是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的重要分水岭。现代社会虽然存在多元的文明形态,但是现代社会能够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尊重人之价值、呵护人之尊严、保障人之权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这就是说,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以人权作为现代文明的核心标准,可以经受得住全球多元文明的共识性检验。人权之所以能够获得全球多元文明的共同承认,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全球社会痛定思痛的结果。全球社会二战之后痛定思痛的一个标志性产物就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开篇就开宗明义地表明要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旋即,联合国又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权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人权成为现代文明的核心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此以降,人权理念得到日益普遍的流行和日益深度的认可。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人权理念理应“被定义为人类文明的顶峰和人类诉求的安放处”。一些西方学者还特别强调人权对于现代文明的基石性价值,“如果人权不能被认可和保护,就没有民主;而没有民主,那么,和平解决各种冲突的最低限度的条件都将无法存在。”更有学者直接提出将人权和现代性作为现代文明的判定标准。

三、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人权理念:何以证成

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典型标志,对人权理念的认同是“东海西海、心同理同”的典型体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将人权视为现代文明的核心标准可以经受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世界共识的多重检验。不过,以人权作为现代文明的核心标准,虽然可以得到世界性的认同,但是,人权意蕴本身的丰富性又引发更深层次的理论困惑: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人权理论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人权文明到底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自由权与生存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序列?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人权又应该怎样证成呢?

(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人权理论

确证每个人充分享有作为人之资格的权利,这是现代文明国家必须予以担负的道德律令和国家使命。我国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征程中,依托中国本土人权保障的伟大实践,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为指引,不断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仁者爱人”“以民为本”的理念,持续以中国式人权文明构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底层逻辑。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底层逻辑就是中国式人权文明。中国式人权文明,立足“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三重基本属性,通过一系列重大原创性判断的提出,形成了“理论基座—核心诉求—终极追求—实践路径”环环可扣的链式人权理论架构。

其一,理论基座: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理论要旨,并不在于凌虚蹈空、向壁虚构的抽象思辨,而在于对人类现实生活的深情凝视和人之具体存在的真切关怀。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人并非无知之幕背后的抽象自我,而是有生命的、能动的、具象化的存在。人的生命属性是人的社会属性和政治权利的基本依托。没有生命属性的维持,人的社会属性和政治权利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肉身。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由此推导出一个基本的论断:生存是人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生存权是处于首要地位的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是捍卫尊严和维系生存的关键。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之构成了一切权利的基础,成为一切权利理论建构的基石。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从根本上确证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中国式人权文明的基础性地位和人权保障的首要性工作。

其二,核心诉求:人民幸福生活。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代性文明,是开拓人权理解新境界的创新性文明,是立体化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民主性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的一个核心诉求,就是保障人民幸福生活这个“最大的人权”。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论断,不但揭示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的核心指向,而且开创性提出人权评估的中国理念,体现出人权保障的中国特色。这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相较于西方现代文明之人权认知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当代西方非政府组织发布的人权发展评价指数,如“自由之家”发布的“世界各国自由度”等,都偏爱以西式民主和自由作为衡量人权的核心指标。相关指标的价值取向、评判标准、评判方法、数据使用都不无偏颇之处。相比较而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将人民现实获得感和心理满足感作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以人民满意度和人民幸福指数来测评人权质量,鲜明折射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一以贯之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底蕴。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对人权的独特解读,不但确证了人权的本质在于确保人的价值性和目的性,而且更加彰显了民生、民心与民意乃是国家治理正义性与合法性的根源之所在。

其三,终极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仁者爱人和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深度锻造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理论品格,使得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确证了人权保障的终极追求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的最高境界和人的本质的真正实现。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理想,也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终极指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中国式现代化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中,不管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还是中华文明的现代化,其终极追求都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种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不仅强调尊重公民作为人之主体的意志自由,保障公民释放自我的潜能和兑现自我天赋的权利,而且还强调保障人作为“类的存在物”的集体人权,并通过集体人权的充分保障,拓展公民自主选择的空间和自主行动的能力,更好地实现自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其四,实践路径。古语有云:“非知之艰,行之惟艰”(《尚书》)。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向来强调的是“知行合一”“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陈出新的产物,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行合一”的理念,更是强调“以知促行,以行促知,知行合一”。中华文化“知行合一”的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并不满足人权理念哲学式的沉思或人权内容清单式的罗列,而是致力将人权清单中的权利理想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视域中,人权并不是装点政治开明的饰品,也不是抚慰世道人心的道具,而是切实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实践活动。在人权保障的实践活动上,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强调的是统筹“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和“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普遍人权和少数群体的特殊权利,确保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与此同时,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还秉持“寻根意识”和“全球意识”,发扬中华文化“立己达人、兼善天下”的优良传统,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致力推动全球多元文化的对话互鉴,推动全球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人权治理体系。

(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人权对话

人权是人因为人之资格而应得和享有的权利。人权保障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无可推卸的国家责任。这是多元现代文明普遍承认的一个基本理念。不过,全球多元的现代文明虽然可以就人权理念及人权保障达成底线共识,但多元的现代文明关于人权内容的认知却存在深刻的分歧。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人权,囊括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等丰富内容。与之相异的是,西方现代文明关于人权的理解却偏爱公民的政治权利而淡化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在西方现代文明的主流认知中,人权理念依然偏向于“消极的权利”,即人权的提出主要是为了防范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害。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就偏重于把人权理解为一种消极的、不受干预的自由权。《欧洲人权公约》体现的人权理念可以说是西方消极人权观的典型体现。西方一些人权研究者认为,经济权利不容易测量,导致经济落后的因素是多元的,经济权利的责任主体是难以厘清的。更为重要的是,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推崇者担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若是被视为普遍的基本人权,那就存在政府权能扩张和自由市场遭遇破坏的风险。他们认为,一些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偏爱于强调保障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而忽视公民自由权之保障,其结果很可能是为政府侵害公民自由权提供理论辩护。

西方现代文明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将人权的内涵限定在政治权利领域,忧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被承认将导致公民义务负荷的增长,自由主义经济结构遭遇解构。这充分反映了他们在人权理论及人权保障上的不自信。西方一些学者虽然承认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但依然偏向于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一种奢望性权利。政治权利相较于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理应占据更为优先的地位。

诚然,当前全球多元的现代文明关于人权的认知存在深刻的分歧,但是,全球多元的现代文明在人权保障的底线共识上依然存在广阔的对话空间。西方现代文明的主流认知,比较注重个人自主、自治与自决。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现代文明自主建构之际则倾向于将个人自治与自决从类似于神坛的最高位置上请下来,辅之以世俗世界的主张。这都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文明基于本土历史和传统文化而形成的对于人权理论的差异化理解。文明并不是凭空飞来的无根的产物,而是各国在长期历史流变中基于本土实践的创造。各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都各有不同,决定了各国都必须立足本国传统与基本国情,依托现代文明保障人权的共识,自主探索本国人权保障的合适路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也只能从本国实际和人民需求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保障的共识性与保障路径的多元性,借用中国传统话语“一本万殊”之说,两者关系就是“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周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多元文明只有相互尊重、彼此借鉴,各国才能共建一个美美与共的文明世界。因此,全球多元的现代文明虽然在人权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但理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尊重彼此对不同人权位阶的理解,尊重各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和自主性,展开人权的交流、对话、合作,共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三)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人权理念的学理证成

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文明形态,是致力保障人民权利的文明形态。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尊重全球多元的现代文明关于人权理念的差异化理解,同时,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亦强调深入展开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权文明研究和人权理念的学理证成。这不仅是当代中国展开全球人权对话必须深入研究的前置性议题,而且是建构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知识体系必须完成的基础性工作。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权理念的证成,一个关键性的任务就是回应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忧惧,即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纳入人权范畴,是否弱化了人权的语言力量,淡化了人权运动的潜力,使得自由市场遭遇公共权力扩张的威胁?

1.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人权内涵的题中之义

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视为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重要权利。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这个理论判断得到多个国际纲领性文件的确认和支撑。《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当前国际人权公约已然反复确认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乃是人权语言的核心构成要素。当然,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人权理念之所以看重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并不仅仅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纲领性文件的确证,而且还缘于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基础性人权可以得到逻辑推演和实践后果的双重证成。

从逻辑推演上讲,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强调尊严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本质属性,人的内在价值就是源于人本身固有的尊严。因此,现代文明若是肯定人之价值、承认人是目的,就必然要切实保障和维护人的固有尊严。那种无人格尊严之生活其实意味着人的异化,意味着人被当作客体来使用。进而言之,现代化和文明化的全球性扩散,实质上意味着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尊严日益成为全球多元文明共同信奉的信念。在人之尊严的保障中,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社会保障无疑构成了个体捍卫自我尊严的基石。生活的贫困与可行能力(capability)的不足,不仅意味着物质财富的匮乏,更意味着人类尊严被剥夺。现代文明念兹在兹的人权保障若是忽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或者拒绝将生存权和发展权视为首要的基本人权,那必然会导致依赖于个体生存境遇的尊严成为一种无所依傍的镜花水月。这不仅背反了人权保障的初心,更影响人权运动的良序发展。这一点在现实层面已然得到后果论的支持。一些西方国家在人权理念上的偏差和知识上的不自信一直限制着人权运动的发展。这里面的根源就在于“人权运动(尤其是在西方)难以充分重视贫困、社会混乱以及经济困难等问题”。

2.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权利保障与权力约束

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担心若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如医疗卫生保障)视为人权之内容,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权能的增长、个体税收负担的增加、自由市场经济的受损。不过,这种理论上的忧惧并不能为人权理论“善意的忽略”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提供充足的理据。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积极有为的政府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因为担心政府权能的扩张而否决人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就仿佛因为担心孩子晚上睡觉踢被子着凉而打断他的腿一样。维护人之尊严的绝对律令决定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对于人之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价值。因此,围绕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展开的争论,本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而在于“公民经济社会权利保障”与“公共权力恪守法律积极有为”之间能否实现兼美,即公共权力既要恪守法律边界又要积极有为;既要充分尊重公民政治自由权,又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既要避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和公民税负过重,又要积极有为以高质量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期待。

换而言之,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障,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思辨问题,而更近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下的法治文明问题和政治艺术问题。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现代化的中华法治文明诉求而论,一方面,公共权力要强化人权的法治保障,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通过积极有为的公共行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公共权力要强化自我的守法意识,守好依法征税的底线,确保整个社会的税负合理和公共支出的透明高效。以政治艺术而论,公共权力要秉承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立场,怀抱“权为民所用”的政治情怀,善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国家能动与个体自由、大我利益与小我利益、个体权利与社会共生之间的均衡。在中华传统文化话语中,国家治理之道向来强调的是“执两用中,执中用权”。诚如古语有云:“允执其中”“叩其两端”(《论语》),“执两用中,用其中于民”(《中庸》)。面对各种具象化的人权可能存在的张力和优先序列问题,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强调发扬中华民族“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理念,秉持“执两用中,执中用权”的政治艺术,统筹发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人权保障的伟大事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权内涵是全面的、丰富的,必须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唯有充分理解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人权标准,统筹保障人之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内在尊严,才能使人之生存由“心为形役的惆怅独悲”走向“诗意地栖居于大地”。

四、结 语

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中华文明的现代转化和守正创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知识体系建设的一个基石性工作就是提出现代文明标准的中国定义。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以人权作为现代文明标准的核心内容,可以得到学理性的证成、历史性的检验和共识性的审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视域中的人权理念,强调现代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权利,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不但致力于捍卫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式人权理念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精髓,本文虽然尝试证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文明标准”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式人权理念,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文明标准”的拟定与证成,依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毕竟,当今西强东弱的国际话语格局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一些西方国家依然试图垄断文明标准的定义权和阐释权,并将自我视为全球文明秩序的监护人。这客观上导致当代“中国在人权、民主、市场经济以及环境主义等‘新文明标准’上都承受着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因此,在当代中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自主知识体系之际,迫切需要更进一步聚焦现代文明标准的研究,围绕中国式人权理念的深度阐释,展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深处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回应西方国家操持西式文明标准对当代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的曲解与攻诘。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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