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907 次 更新时间:2024-06-05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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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玮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华文明具有五个突出特性——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和平性。其中,中华文明突出的和平性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密切相关。关于这个问题,学者多从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三个方面就是文化价值观所指向的人天取向、人本取向和人际取向的和谐。在笔者看来,和谐观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个体修为、人际关系和人天和谐的各个方面。

个体内心和谐是和谐之源

个体内心和谐是指人与自我的和谐,即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讲的“知己”,知己是指个体能了解和疏导自己的内心,使自己的内心达到和谐的状态以实现身心和谐。个体的内心和谐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占据核心位置,因为这既是个体自身取得成就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也是实现人际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儒家学者在内心和谐方面的论断极具代表性,他们肯定“心为身主”,认为身与心是相互感通的:“和则同,同则善。和则双美,离则两伤。”同时,儒家认为“心正”则“身修”,个体通过“正心修身”才能实现身心之和,才能实现修身的目的,即“安身立命”和“修身以安人”,而所谓的“安人”就是指和谐从个体身心的范围外扩至他人和他物,就是个体实现身心和谐后,继而实现人际和谐、人天和谐。由此可见,个体内心的和谐是和谐的源头,因此其实现的方法和路径也成为探讨的焦点所在。

内心和谐的状态是内心平静和安定,但是,这种内心的和谐常常会因为对人生的焦虑和对名利的追求被破坏,尤其当个体处在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这种内心和谐更容易被破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道家主张通过“理(智)”消灭这些情感,以便达到一种婴儿般无念无情的状态,这样就可以保证内心不被外物所扰。宋明理学家主张,除掉情感中的“私我”的方法更加现实有效,因为 “私我”是造成无益情感的罪魁祸首,除掉情感中的“私我”就会达到“大公”,而达到“大公”后便可使内心跳出无益情感的藩篱。冯友兰则主张,个体通过不将不迎而知命乐天,发挥主观努力用“以力胜命”“以义制命”等方法化解内心对命运的焦思苦虑,通过和合道家之率性逍遥与儒家之依德而行产生的“无所为”而为,来化解对名利的偏执追求,以实现个体内心的和谐。由于人际冲突主要是因为人们内心无法协调的欲望的冲突而产生的,荀子就主张发挥个体的内心的道德和谐来促进人际和谐。

以性善论为底色的和谐更加坚实稳固

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中的人本取向是性本善,尽管道家和儒家的性善论有差异,但是主流倾向都是性善论。传统的道家哲学的性善论,强调一切都因任自然,无须人为造作,也不必通过制定礼仪制度等来教化人及改善人性,“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返璞归真之后,自会得到原始、自然、至善的人性。传统儒家的性善论,是内在道德的性善论,基本上是沿着孟子性善论的脉络而展开的。孟子明确指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正是性善论的基础。他强调,“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是说人之向善跟水流向低处一样,是自然规律。孟子还认为,人生下来就具有仁、义、礼、智四个“善端”。“仁”一直是中国传统人际交往的最高标准和最终目的,因此才有相传是宋代王应麟在《三字经》中所总结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种人性善的观点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发展的道路,也影响着中国人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方式。孟子强调,虽然人性本善,但这只是处于善的萌芽阶段,并不真正具备仁、义、礼、智四种道德品质。所以,人应该在“向善”的基础上“行善”,即不带有任何功利性目的、仅仅是受到心中的“善端”的指引去做好事。这为实现和谐共生提供了路径,正是受这些以和谐为底色的观念熏陶,中国人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做到了心中有善,表现在人际关系上便是“与人为善”的处世态度、“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慷慨分享,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关爱原则。这种明性知善而带来的和谐观念,使得中国人能淡然看待自己和他人的矛盾与纠纷,正确处理个体与他人、群体、社会、国家以及世界的利益冲突。中华民族正是靠着其哲学中蕴含的“仇必和而解”的辩证法,缓解了矛盾和冲突,建立了和谐的社会,做到了“协和万邦”的盛景,从而使得中华文明连续存在了五千多年。这足以证明“明性知善”的性善论是实现和谐观的坚实基础,也是保证和谐观稳定持久的重要支撑。

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才能确立生命共同体

张岱年把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天人合一”视为中国文化和中国哲学的根本之一,中国很多著名思想家也曾做出了相似的关于人天和谐的论述,认为人类利用自然界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自然界的资源是有限的,自然的生态是脆弱的,无法承受人类无度的索取和污染。个体的生存,不仅与他人和社会是不可分割的,也与自然界的万事万物有着密切的关系。人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协作共生的生命共同体。

对于如何做到“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哲学中有许多著述,其中道家的老子和儒家的荀子最具代表性。老子认为,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行事。他指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只有遵守作为自然规律的“道”做事才不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妄作”。此处的“无为”,不是什么事情都不做,而是指不要悖逆自然规律而为。荀子也认识到了自然界存在着客观规律,指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强调自然规律是不会因人而异的客观规律,它不会因为统治者是圣明的尧就一直延续,也不会因统治者是昏聩的桀就消亡,顺应和利用好则前途光明,违背和破坏则面临凶险。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达成“天人合一”的解决策略,就是要削减人们的欲望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攫取,从而减轻人类对自然界的压力,防止自然资源的枯竭,以便缓解人类和自然界之间的冲突。老子强调,“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是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荀子则主张通过礼来节制人的欲望,而且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认为“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馀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馀材也”。以老子和荀子为代表的先哲,纷纷为“天人合一”的和谐观的实现,贡献了各自的智慧。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核心之一是和谐观,中国哲学是追求和谐的哲学。中国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具有动态特性,是不断运动和变化的,并以一种螺旋式的上升状态而存在。和谐观的动态特性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儒家“贵和”,另一个方面是“和而不同”。“贵和”不是单纯强调和谐而不要斗争,而是强调斗争的目的是解决矛盾,斗争应该作为手段,服务于和谐的目标,但是和谐必须是终极目标。“和而不同”则强调和谐本身就包含着差异与矛盾,甚至包含着相悖的各方因素,这些因素以一种斗而不破,斗而后则“和而解”的动态存在着,由斗而和,又产生新的斗,新的斗后面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和,循环往复,盘旋升华,最终实现彻底的和谐。这种螺旋式的和谐,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流传和倡导的和谐观,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辩证法之精髓。整体的和谐是物我相通,不仅把自然界看作一个和谐的体系,而且也把人类纳入这一体系当中,从而达成人际、人本、人天万物和合的 “终极和谐”目标。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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