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兴庆:我国应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5 次 更新时间:2024-05-2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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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庆 (进入专栏)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个重要原则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农民生产什么,怎么生产,产品如何销售,都应当由市场决定。我国现阶段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发育市场显得尤为迫切。政府应该在发育市场关系、建设市场体系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就农产品市场而言,主要是搞好布局规划,完善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培育市场主体。

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与农产品市场发育

根据各类农产品的不同特点和供求状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步骤,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放开农产品价格和经营,是20多年来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产品市场体系得以发育的前提。可以说,农产品市场体系是伴随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发育的。80年代的连续5个中央一号文件在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产品市场发育,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5个中央一号文件的连续下发,基本上动摇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统派购为主要特征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当时中央决策层的基本判断是:“多数农产品已基本实行市场交换。粮食等实行了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商业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正在进行。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劳动力、资金和技术等也开始横向流动,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体系将逐步建立起来。”应该说,这个判断是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通过那几年的改革,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其突出表现是,在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中,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部分逐步增加,由国家定价的部分逐步减少。以农产品生产者价格的形成为例,1978年国家定价占92.6%,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仅占7.4%;1987年国家定价的比重下降到29.4%,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上升到70.6%。

此后,为解决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针对部分农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后出现的体制回归,以及部分地方、部分品种迟迟不放开价格和经营等问题,中央于1987年初提出:定购以外的粮食要真正放开搞活;肉、禽、蛋、菜等鲜活易腐商品,尚未放开的品种和地区应当积极准备放开;其它农产品,凡已完全放开的,应坚持实行自由购销;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按合理流向发展地区间横向流通,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切不可相互封锁,人为地堵塞流通。又如,针对愈演愈烈的农产品“大战”和地区封锁,1991年召开的全国农村经济工作经验交流会确定:除了棉花、蚕丝、烟草实行专营外,粮食、油料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以外的部分,以及其他已经放开的农副产品,必须真正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严禁地区封锁,打破人为壁垒。

从总体上看,除少数农产品在较长时期内仍由国家控制价格和经营(如棉花直到1999年9月1日才放开价格,经营渠道仍未放开),以及少数农产品的价格和经营在“统”与“放”之间经历过多次反复(如粮食)外,其它多数农产品自80年代中期以后就陆续走上市场化道路。经过这些年的发育,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形成:收购市场以无形市场为主,有形市场为辅。收购市场就是产区初级市场,是生产者出售产品的市场,也可称为生产者市场。目前的情况是,在多数地方,多数农产品是由生产者送到收购者手中,或者由收购者到生产者那里购买,买卖双方基本上是平等自由地交易,这实际上是一种无形市场。生产者和收购者在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有形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为数不多。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的重要集散途径。随着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区域化,在一些农产品集中产区,批发市场成为生产者出售农产品的重要渠道。在产区批发市场,买方多是贩运者,卖方多是生产者,其主要功能是“集”,把农产品从众多分散的小规模生产者手中集中起来。在销区批发市场,买方多是零售商,卖方多是贩运者,其主要功能是“散”。产区批发市场的买方和销区批发市场的卖方基本上属同一群体。无论是产区批发市场还是销区批发市场,目前都出现了一些全国知名的市场。产区批发市场中,以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知名度最高。销区批发市场较多,规模最大者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该批发市场1998年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分别达到196万吨和103亿元。零售市场以有形市场为主,无形市场为辅。农产品零售市场以集贸市场、副食商店、粮油商店以及超市等有形市场为主要形式。生产者、零售商与消费者在有形市场之外直接进行交易的为数不多。

上述农产品市场体系只是一个雏形,还很不完善。首先,农民进入收购市场的合约化和组织化程度很低。合约化程度低,意味着农民进入市场的盲目性较大。农民在生产之前就已与收购者签订购销合同的并不多。多数农民是先将产品生产出来,然后再寻找收购者。组织化程度低,意味着生产者在与收购商的议价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利润分配向收购商倾斜。而且收购市场中买方主体很不完善,国有农产品收购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弊端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挤压农民的现象突出。其次,批发市场缺乏统一的布局规划,规则不健全,功能不完善。从布局看,有的地方存在重复建设市场,出现“有场无市”、“空壳市场”等问题,这主要是不遵循商品流向的客观规律、盲目建设批发市场造成的。也有的地方存在市场数量不足、市场建设滞后,出现“有市无场”等问题。特别是产区专业批发市场较少。从规则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内部管理制度、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制度都不健全。从功能看,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起物流中心的作用,其价格发现功能、信息引导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再次,零售市场也很落后。集贸市场大多数是露天的,设施条件很差,有的甚至挤占道路,影响市容和交通。农产品市场体系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该也能够发挥促进作用。

二、继续加强有形市场建设

在现阶段,有形市场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中仍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城乡农贸市场为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市民、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农产品交易提供了一个主要渠道,今后的建设方向是既便于交易,又不影响交通和市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为了便于收取税费而建设封闭式集贸市场,强迫农民进场交易,这是不可取的。一些城市清理、取缔露天市场,把农贸市场迁入室内,方向是对的,但操作中有欠妥当之处。例如,对街头、路边的零售商贩“围追堵截”、收缴商品和工具等。应该以优质的服务、优惠的条件,把零售商贩和消费者吸引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市场内来交易。

有形市场的建设重点是批发市场。在建设批发市场中,需要注意4点:第一,搞好市场布局规划。必需尽快改变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多头管理,农业、工商、内贸、供销等部门各自为政,全国没有一个统一规划的局面。产区批发市场应建在农产品商品的集中产地,既要考虑交通条件,又要顺应原来的农产品商品集散规律。销区批发市场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可能的辐射范围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日本政府规定每20万人口的城市地区建一处农产品批发市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第二,对产区批发市场建设应给予重点扶持。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销区批发市场建设可以通过摊位费、管理费等形式收回投资,并有丰厚利润,因而各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很高,无需国家投资。薄弱环节是产区批发市场建设。长期以来,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农田水利、种子工程等直接增加农产品生产能力的领域,以及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保障农业生产能力的领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一直被排除在外。产地批发市场具有社会效益明显的特征,应将其界定为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纳入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范围。根据市场发展规划,在“十五”期间每年由中央投资扶持50个各类产品的国家级产地市场。第三,完善市场的基础设施。无论是产区批发市场,还是销区批发市场,目前多数还只是简单地硬化了地面,或建几个大棚,买卖双方进场对手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而尽管场地很大,却总是显得拥挤不堪。今后应当逐步发展市场收购批发商和市场销售批发商等中介组织,发展样品交易和拍卖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为此,需要为批发市场建设配套的仓储设施、配送系统、结算系统和信息系统。第四,强化市场管理。为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开、公正和有序,必须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内部管理。从政府监管看,一是要严格做到“管办脱钩”,代表政府对批发市场进行监管的部门不能成为批发市场的经营者;二是加强市场法规建设,使市场监管有法可依。从行业自律看,批发市场之间应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做到相互配合而不是互相拆台。从市场内部管理看,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市场的经营宗旨、服务范围、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等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三、大力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

目前农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流转,已经呈现出多个渠道、多元主体的格局。就销区零售市场而言,进城农民、下岗职工等组成的市场主体为数众多。除春节期间进城农民回乡过节外,基本不存在因市场主体不足而影响农产品购销的问题。农产品市场主体不足,主要表现在连接农民与市场的中介组织不足,也就是直接与农民见面、把农产品从农民手中买走的市场主体不足。培育这方面的市场主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1.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自80年代初国家放开部分农产品的价格和经营,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以来,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农产品远距离运销的重要力量。部分农民甚至把农产品运销到国外。据报道,山西省临猗县北辛乡是苹果集中产区,出现了一批有经济头脑、有远见卓识的苹果销售经纪人。该乡李耀坤、崔稳平等13位多年从事苹果营销的农民经纪人,从1997年开始,先后集资入股400余万元,办起了占地10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拥有一套苹果清洗涂腊全自动生产线的北辛苹果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苹果销售。该公司在国内苹果市场日趋饱和的情况下,目光向外,大胆开拓国际市场,于1999年3月份在泰国曼谷注册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位于泰国最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哒哒啦呔市场。泰国4家果汁厂要求分公司每年提供500余个集装箱的低档苹果,马来西亚客商要签订50个集装箱的购销合同,许多超市要与分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村民间流通组织非常重视。江西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流通组织,省、地、县还普遍成立了农村民间流通协会。尽管如此,在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各地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农民运销专业户、专业协会的力量很雄厚,基本上能够把当地主导产业的产品运销出去,避免出现积压和“卖难”。但也有的地方,农民坐等外地客商或当地传统的国合商业组织收购,自己的运销力量很薄弱。在这种地方,尤其要大力推动农民流通领域。再如,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组织化程度不高。除一些地方的专业协会外,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基本上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从事运销业的农民与生产农产品的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买断关系,这既不利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讨价能力,又没有使生产环节的农民得到流通环节的利润。借鉴国外经验,应该提倡成立农民销售合作组织,使其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方式。

2.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在农产品统派购体制下,加工企业所需要的农产品原料是由国家计划调拨的。随着农产品价格和经营的放开,以及计划调拨的取消,加工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在农村建立生产基地,直接收购农民生产的农产品。这样,加工企业逐步成为重要的农产品收购市场主体。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这一现象非常重视,并将其称作农业产业化经营。下一步的问题是采取什么措施加以推进。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配套运作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把农产品加工业逐步转移到农产品产地。在国家产业政策中,应体现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在国家区域政策中,应体现出对农产品主产区的扶持。第二,提供资金支持。农业银行应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龙头企业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其他商业银行也应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调整各级财政农业资金的使用结构,把扶持重点从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转向提高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第三,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优先上市,通过资本市场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筹集更多资金。第四,减免税收。对龙头企业,尤其是合作制龙头企业,应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3.改造传统的国合商业组织。国有内外贸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目前仍是重要的农产品市场主体,特别是在粮油、棉花、蚕茧、烟叶等农产品的收购市场中占有很高的份额,几乎处于垄断地位。但是,这种高市场份额是凭借政策保护获得的,并非通过竞争取得。随着这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合商业如不尽快加以彻底改造,今后将很难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甚至有被淘汰的可能。国有内外贸企业既存在与一般行业的国有企业相同的弊端,又有着特有的问题,必须加大自身改革力度,降低成本费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要引导它们与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从利润返还入手,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以保持和占有市场份额。供销合作社本来是农民集资入股兴办的合作组织,后来“官办”色彩日益浓厚,逐步丧失其合作性质。80年代初以来,国家多次提出要尽快恢复其合作性质,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有一定进展,但离预期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兴办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年来,河北省供销社系统调整经营结构,在继续做好棉花、农资和日用工业品经营的同时,进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专业合作社,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型和购销型龙头企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其基本经验是:第一,坚持合作制原则,对农民返利。专业合作社按社章规定,对入社农民交售的初级产品,经加工、销售实现利润后,按交易量实行二次返利。供销社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重返合作制,再造与农民的合作,与农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第二,尽量利用现有基础,不铺新摊子。专业合作社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组织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参加。基层社办专业合作社,都是利用原来的大院、仓库和办公室作为投资。农副产品加工型和购销型龙头企业,多数是在县联社原有的油厂、棉厂等基础上改建改造成的,这样,投资少,见效快,避免了重复建设,还盘活了闲置资产。第三,紧紧围绕县域主导产业。供销社系统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骨干力量是县级社和基层社,与县域经济联系紧密。一般是从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中,选择自己有能力进入的产业,在县级社兴办龙头企业,以解决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问题;同时,在基层社组建专业合作社,引进优良品种,传授先进技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这样就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形成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格局。第四,真正重视科技进步。每一个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都有技术依托单位,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基层社的庄稼医院为依托,对产业化经营覆盖到的农民进行技术培训。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现在,多渠道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已发展起来。除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外,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纷纷建立信息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湖南省宁乡县建成了县、乡、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户农业信息四级网络,已有100多户农民成为“网上农业信息工程”的入网示范户。该省浏阳市、长沙县等地,也开通了农业信息网络。浏阳市借助网络将全国各地的蔬菜生产销售信息发布到近100个优质蔬菜基地村。长沙县黄兴镇桂花村农民通过蔬菜信息网络了解到无公害蔬菜不仅好销,而且价格也比普通蔬菜高出30%—50%,就及时规划了1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特别是国际互联网技术传入我国后,人们既可以访问各种网站、搜集信息,又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信息。现在,这方面的事例很多。据报道,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乡政府的微机上网后,该乡北街村一农民上网浏览,了解到炒制后烘干的花生米价格较高,就决定投资上脱皮机和烘炒设备,并把加工后的产品运到济南去卖。该县高唐镇金寨村一农民在城市的“网吧”接触到互联网后,认识到网络信息服务在农村也会有广大的市场空间,于是就一次性投资12.6万元,购进10台586微机,组建了ISDM专线上网,主要向顾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帮助来此查找市场行情、技术资料的种养业专业户学习微机操作技能和网络知识。又据报道,有“梨都”之称的安徽省砀山县年产7亿公斤酥梨,于1998年11月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县政府网站,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先后访问砀山网页者达3万多人次,其中70%是询问酥梨的有关情况的,通过网上在国内销梨已达万吨,往国外销梨1200多吨。一位德籍华人从网上了解到砀山酥梨的质量、口感和价格后,马上发来电子邮件,并前来砀山实地考察,决定投资开发酥梨果汁。

尽管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网站建设都有很大发展,并在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发布和搜集方面发挥着明显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同样是明显的。从信息网络看,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个是网上的信息老化,空的、宏观的信息偏多,而具体的、实用性强的信息却不多。另一个是宣传和推广的力度不够,众多的龙头企业、种养和运销大户甚至基层农业部门对农业信息网不甚了解,这导致入网用户不多,网络利用率低下。例如,广东省农业厅主办的广东农业信息网,是农业部5中国农业信息网6在广东的唯一连接点,开通两年来直接用户仅有600户,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直接服务对象少。从互联网网站看,主要问题是功能单一。无论是浏览别人的网站,还是等待别人浏览自己的网站,仅仅起到信息搜集或信息发布的作用,还不能真正在网上完成整个交易。

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政府部门必须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信息、生产信息、库存信息以及气象气候信息,提供中长期市场预测分析,帮助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使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成为政府引导农民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十五”期间,国家应当把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当作一个重点,完善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政府应把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视作公共产品,让用户免费入网。第二,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一种方便、快捷、高效的交易方式。在网上做个网页,放上些商品名称,并不就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包括商品信息、网上支付、安全认证、数字签名、物流配送、质量监控、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从目前的实际运作来看,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在支付、配送等环节。从支付看,目前除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外,其他银行几乎都没有开展全国性的网上银行业务,各种银行卡只能进行同城交易,不能实现异地或者海外支付。而且,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也缺乏保障。从配送看,成本居高不下,从网上下了订单后很难按时收到商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真正做到在网上销售农产品,必须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一些有实力、有战略眼光的地方和企业已经开始探索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由广东省和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的广东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率先应用农产品电子商务系统。据称,蓝田公司投入1亿元资金与美国IBM共同研制大规模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系统软件,不仅与国外100多家著名的农业科研机构建立科研合作关系,而且还与世界各国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农产品市场建立紧密的信息共享协作关系,可以运用网上电子货币交易、安全认证、密钥管理等一系列功能,顺利完成异地交割、资金回笼甚至实现订单化生产。

五、为农产品市场体系高效运作提供充分的保障条件

除了建设有形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外,另一个着力点应当放在建立健全保障条件上。只有这样,农产品市场体系才能高效运作。

1.彻底消除地区封锁。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目前农产品普遍供过于求的现实,使地区封锁、划地为牢、阻碍农产品流通的现象有所减弱。今后,一旦出现农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地区封锁仍有回升的可能。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准限制其他地区农产品的输入、本地农产品的输出,加大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保障“绿色通道”畅通。

2.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很不完善,一些产品标准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多样化、产品用途专门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快修订,并认真贯彻实施。做好这项工作有两方面意义:第一,建立起严格的、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有利于实现农产品的优质优价,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应该尽快改变目前等级差价不明显、甚至混等收购的局面。分级收购、包装、销售,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且还有利于满足加工企业的需要。第二,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有利于提高价格信号的精确度,也有利于发展样品交易和拍卖交易等先进交易方式。在质量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生产者和运销者接受到的价格信号实际上是一个模糊信号,不利于他们的生产经营决策。发展样品交易和拍卖交易要以商品的均质化为前提,而实现商品的均质化,要求商品在质量、规格、包装等方面实现标准化。

3.发展订单农业。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主要受资源不足的制约,农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农民只要把农产品生产出来,就不愁没有销路。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进入受资源和市场双重制约的新阶段,产前没有找到销路的农产品就要冒很大的市场风险。先生产、后找销路所具有的盲目性,会加剧农产品市场的波动,不利于市场体系的发育。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订单农业。也就是在生产之前,先与收购方签订购销合同。现在各地对发展订单农业是重视的,基层政府把帮助农民寻找订单视作份内之事。但也出现一些偏差。有的地方把找来多少订单当作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层层分配任务;有的地方直接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的是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再由当地政府或村委会与收购、加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目前看来,比较好的方式还是“公司+基地+农户”,由龙头企业在基地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基地所在地的政府或村委会可以做些组织、协调工作,以降低龙头企业与众多小规模生产者打交道的成本。以后,还应逐步提倡国合商业组织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

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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