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指出,“农村稳定是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只有农村和谐稳定,农业现代化才能稳步向前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才能扎实开展,广大农民才能安居乐业。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我国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迁,经历过多种风险的挑战,但农村总体上保持着和谐稳定。
过去能够和谐稳定,不等于现在能够和谐稳定;现在能够和谐稳定,不等于将来能够和谐稳定。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危机意识。面向未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将继续深入发展,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会进一步提高,农村的人口结构和布局会进一步调整,农民的思想观念会进一步转变,农民的利益诉求会进一步多元,继续保持农村和谐稳定需要付出艰苦努力。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农村改革的广度和深度明显提高,利益调整的力度明显加大,对如何继续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提出了新挑战。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支撑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传统动力难以像过去那样强劲,农民就业增收形势严峻,对如何继续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提出了新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必须以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化解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农村和谐稳定。
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做好“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这篇大文章,是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农村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让农民平等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是过去30多年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经验,也是今后继续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要结合新的形势,在更广泛的领域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一、要慎重稳妥推进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改革完善
无论是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还是改革完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都将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必须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策效能与惠及普通农户之间寻找平衡点。不能顾此失彼,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要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理念落到实处
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合理提高个人利益。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把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其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从制度上预防和化解一些地方存在的“小官巨贪”问题。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支持引导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三、要逐步提高农民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形成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合力,努力让广大农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落实好县域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改革措施,降低农民子女上学的隐形负担。健全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做好“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篇大文章,是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农村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农民与村落社区的关系面临重塑。农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分散,乡情千差万别,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要探索农村社区多元共治,按照党政领导、农民主体、社会协同的总思路,利用好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弘扬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探索村民自治合理半径,根据自治功能的新变化,以提高自治效果为目标,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新型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办法,开展“政经分离”试验,剥离村“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守法用法。
农民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在承包地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什么方式流转和承包权是否退出、如何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退出、如何退出,是否“上楼”集中居住,是否进城落户等问题上,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农村和谐稳定,必须守住这条底线。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转自: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