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2023中新财经年中会。我今天讲的主题是“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同时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创新。高质量发展就是创新驱动的发展。我们既要从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首要任务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创新,也要从支撑发展、维护安全的现实需要认识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落实科技强国重大部署,让创新成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成为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坚强支撑,让创新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关键引领作用。下面,我谈几点看法,与大家一起讨论。
一、鼓励创新必须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近年来,我们科研体制改革作了很多探索,也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这里我想介绍一下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的一些经验,对我们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也许会有一些启发。
北生所创立于2003年,作为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北京市政府等8个单位组成的理事会管理,由北京市、科技部提供研究资金,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北生所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机制,面向全球招聘所长和实验室主任。对聘任的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提供科研条件,实验室主任自主决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每个实验室主任每年可以招收4个博士生作为研究助理。新建实验室运行满5年后,写出一个简短的工作总结,由研究所发函请国际同行匿名评估。评估标准主要是科研成果在该领域内的影响力。第一个5年的评价标准是是否达到“国际知名”,第二个5年的评价标准是是否达到“国际领先”。若不能通过,被评估的实验室主任需要另外寻找工作岗位,研究所不再聘任。对于连续两个5年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主任,转为终身聘任。
北生所只有28个实验室,二十年来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其中,邵峰研究员和李文辉研究员分别获得2019年、2022年中国未来科学大奖,邵峰博士2015年当选为中科院院士,以发现和创立肿瘤细胞焦亡理论的成果获得2022年国际肿瘤免疫学界顶级大奖——美国癌症研究所威廉?科利奖;李文辉博士以发现乙肝病毒进入人体细胞靶点的成果,2016年获得全球乙肝研究和治疗领域最高奖——巴鲁克?布隆伯格奖。研究所培养了一批生命科学领域的科研骨干,在抗新冠病毒、精准调控人体生物钟、治疗衰老相关退行性疾病,治疗炎症,以及原发性肺纤维化发病机理等领域取得大量原创性科技成果。
北生所鼓励科研人员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需要的产品。北生所孕育出百济神州、炎明生物、华辉安健、维泰瑞隆等一批在生命科学领域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企业。
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北生所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其探索是成功的,其成果是可喜的,其经验是宝贵的。北生所的人员招聘和科研管理体制、科技成果评价方法、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经验,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总结。
二、鼓励创新必须落实科研人员个人分享利益的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多年来,我国通过政府评选科技进步奖的方式,对获奖科学家给予奖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职务发明成果的利益分享,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明确使用政府拨款形成的种子科研成果,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可以申请专利,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首次提出研究确定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开始了科研人员分享科技成果收益改革的试点。
在2015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把科研人员分享科技成果收益写入法律。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还规定,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科研人员可以享有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
2016年国务院又具体规定,“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2021年底,全国人大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专利是供给创造需求,是从无到有的发明。科研工作者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必将极大激发广大科学家的聪明才智,为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不竭的动力。
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落实到每一个实现转化的科研成果上。
三、鼓励创新必须破除制度性障碍,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生态环境。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医药产业基本都是仿制药,而且仿制的标准很低,能够达到药典规定的检验标准即可批准生产销售,不能在临床上替代已经过了专利期的原研药,以至于很长时间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注册上市的原研药价格要比国内的仿制药价格高出很多。
同时,我们繁琐的审评审批制度、生产许可证与药品注册捆绑的制度,使得新药研发在国内寸步难行。
2015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对药品审评审批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革。首先是打击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促使生产企业撤回大量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严肃惩处故意造假行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净化了药品研发的环境。其次是提高药品审评标准,把仿制药标准提高到与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的水平,所有仿制药申请均需与原研药做生物等效性试验,对过去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开展与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确保仿制药临床上能够达到与原研药一样的疗效。第三是简化新药审批程序,提高药品审评效率,实行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对创新药实行优先审评,建立药品专利补偿制度,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协调理事会(ICH),实现新药审评审批制度与国际接轨。通过上述这些改革,极大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和生物医药企业创新的积极性。短短几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近十年来,我们吸引了几千名生物医药领域科学家回国创业,吸引了1.7万亿元社会资金投入生物医药研发,中国批准上市新药398个,本土企业在研新药管线占全球33%,均跃居全球第二位。通过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6685个品规、覆盖1105个品种。临床常用药品大多有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以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正在走上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性开放”,是生物医药产业走向创新驱动发展最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还要在药物研发各环节对标国际标准,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为广大科学家和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最好的研发环境。
我们还应当研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破除以药补医的体制,使生物医药不仅仅能够在科学上取得成功,而且能够实现商业化的成功,发展壮大生物医药产业,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鼓励创新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布图等多种形式。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知识产权与盗窃和抢劫财产没有本质性的差别。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是有差距的。过去我们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我国的《专利法》是1984年制定的。而世界上第一个专利法是英国1624年制定的,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世界主要工业国都陆续制定了《专利法》,我国要晚200多年。我们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也是改革开放后制定的。
由于发展阶段的原因,我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容忍度要比其他国家高得多。我们很长时间对使用盗版软件是不以为然的,以至于进入2000年以后我们两次在政府机关强制推行正版软件。多年来,我们设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领导小组,汇集各部门力量,组织专项打假行动,打击盗版书籍音像、假冒品牌和地理标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对于造假掺假生产者,法律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运输者、销售者、发货者,我们的法律则有数额、动机、后果等前置条件,以至于对这些违法经营者基本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则无法通过经营者查到生产者。找不到造假的黑窝点,就很难从根本上治理和杜绝假货。加之以地方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与地方政府的形象、政绩、发展等各种顾虑,也使得查处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面临种种障碍,很多违法行为很难查处到位。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的要求,当务之急是修订《刑法》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运输者、销售者、供货者、向境内外发货者,均按行为论罪,取消案件数额、动机、后果等前置条件。能够交代出供货商且有证据证明不属于“明知”、“没有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只有对各类侵权假冒的经营者的刑事处罚震慑,才能发现供货者和制造者,打击假冒产品的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对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才是最有效的保护。
同时,要研究把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执法权上收为中央政府事权,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防范地方利益冲突。还要研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增强打击侵权假冒的执法效能。
最后,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