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现代化所带来的最重大社会变化之一,就是公共领域的极度扩大。”2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人的现代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人的现代化“包括人口素质现代化和人的主体意识现代化两个方面”。3在现代化视阈下,从主体意识的视角考察公共意识建构的现实需要、存在困境并寻求动态建构的路径,对于提升个体的公共意识,提高个体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意识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共意识的概念
公共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4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其中的思维是人类特有的反映现实的高级形式”。5公共意识是人对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准则、规范等的主观认可、客观遵守和行为自觉。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虽然没有直接就“公共”概念进行论述,但却暗含了相关概念及特征。马克思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谈及“公共教育”时指出:“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合乎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6马克思强调,国家、个体、行政主体是公共性建构的核心要素,国家是公共性建构的主体,建构对象是全体公民,建构的手段是国家的行政力量。公共性建构的目的在于把个体意识融入国家意识中,让私人目的符合国家的普遍性要求;从道德层面考察,公共性的建构是践行公共道德的前提和基础。国家通过政策、法律、规范等方式,将个体意识融入普遍的社会意识中,使得个体在社会化的进程中建立合乎公众期盼、符合社会发展进程的公共道德;将个体的意图、目标融入国家的远景目标中,把个体的本能的私利意识转化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公德,用精神的自由代替特立独行,使得个体融入集体中,并享受集体生活所带来的乐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公共意识的建构。“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卫生”“公共产品”等公共概念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视阈。与此同时,个体需要具备的公共观念、公共意识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中国式现代化对公共意识建构的普遍性要求,需要全体人民超越对自我和他我的个体性关注,建立对公共事物的普遍关注。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引导全体人民认可、遵守公共领域内的准则、规范等,培养人民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共生活、维护公共秩序、遵循公共道德的深层次意识,塑造其以人民利益、国家需求和社会发展为依归的意识自觉。公共意识相对于个体意识而言,具有公利性、公益性、共享性、共和性、共识性、共通性。公共意识的公利性和公益性强调每个个体价值的实现和权利的保障;共享性和共和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资源共享、共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共识性和共通性强调不同人在认识上的一致性、求同存异的豁达性,以及协调、共同谋划的共识性。在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行政主体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治理权力的主体要考量公共环境、公共需要,以处理公共事务、开展公共活动,并且,行政主体在制定公共规则、构建公共伦理时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或者家庭的目的。
(二)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公共意识的特征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7中国式现代化强调“全体性”“共同性”“公共性”,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本身就蕴含了全体人民主体意识的现代化,反映了社会成员如何能够在意识和行为层面适应现代化的进程。
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公共意识建构的本质是多元利益的统合。公共意识生成的动因是隐藏于思想、意识之后的利益,个体是绝对的“自我”和相对的“他我”组成的有机统一体。自我表现个体的“私”,他我表现个体的“公”;“私”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结果,“公”是公共利益的产物。个体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共同作用下的二元利益结合体。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就不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维护。无数个人利益的交汇形成了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源头,私人利益的可实现空间是由公共利益所决定的,个人利益的达成也是在社会所规定的条件下实现的,个人利益达成的手段和方法也是通过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来实现的,个人利益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实现手段是由社会所规定的,不因个体意志的转移而转移,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公共场域下交替作用、互为条件,并生成新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决定和影响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存在于公共空间内。公共意识的本质是个体在实践中形成的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博弈、统合一致性的认知。国家是建构公共意识的主体,“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8国家在公共意识的建构中,通过政策制定、措施选择和价值引导,不断调和“私”和“公”的矛盾,使其达到内在的统一。
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的公共意识建构从契约化向法制化转向。在我国传统思想的建构中,公共意识建构的基础是私法契约,表现为约定俗成和乡规民约。私法契约本身蕴含着一方对另一方的屈从或一方对另一方的完全依赖。在公共体中,个别权威具有超越公权的、至高无上的私权,例如,宗族长在宗族事务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公权,而公权本身来自于其自身的价值判断和道德依归,在此基础上建构的公共意识并未体现真正的公共性,某种程度上受到权威个体意志的羁绊。在契约化环境下,公共意识发挥作用的机理是以社会公德、家道伦常为标准,以成规戒律为纠偏方式。契约具有说服和规劝的指导性作用,但缺少失范后的惩戒,而法制在建构公共意识中的强制性、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发挥不够。在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公共意识的构建需从契约化向法制化转变。公共意识要借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条例的运行来保障其体现全民的公共性。公共意识的法制化建构避免了个人意志、单一主张压制公共意识的普遍性和统合性。在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惩戒权和司法权挂钩是公共意识建构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相统一的现实反映。公共意识的法制化转向要求法律在公共事务建设中发挥规制、惩戒和引领作用。
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公共意识的场域呈现现实与网络交错的无界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科技高水平发展的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裹挟下的公共意识将突破现实场域进入到开放自由的虚拟时空中。“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新兴公共领域。”9物理空间下的公共意识和虚拟场域中的公共意识相互交错,形成了无界化的意识空间,构建了新的公共关系与公共认同。一方面表现为现实和网络的交互作用,无界映射。虚拟场域中的公共意识来源于现实,其与现实场域中的公共意识相互结合、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虚拟场域中的公共意识是现实场域中公共意识的反映,并通过网络媒介将这一意识传播、推广,成为被更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同的、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共意识。虚拟场域中的个体借助网络媒介获取虚拟场域中的公共意识,在认同的基础上转化为自身对公共意识的认同,并折射到现实生活中,成为现实生活中公共意识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打破了虚拟与现实的外在界限,形成了无界化的公共意识空间。
二、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公共意识的建构瓶颈
公共意识的建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文化积淀和现实基础。传统小农社会的生产模式和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制约着现代化转型中公共意识的建构;现实社会物质利益的分化影响着公共意识的整合;“个体化”思潮钳制着公共意识的建构;行政主体私欲公化影响着公共意识的建构。客观认识、深入分析公共意识建构中的羁绊、钳制和困顿是建构公共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一)传统文化中公共基因的阙如
中国式现代化是经济、政治的现代化,更是文化的现代化。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群人共同拥有的符号、价值观、行为规范,以及它们的物质形式。中华传统文化是由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凝聚而成的独特符号、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以及它们的物质形式。文化折射着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价值体系,表现为传统文化中所要求的行为规范和附着在物质上的精神。中华传统文化对现代文明和人的持久影响力集中于价值的传递、精神的传承和物质形式的接续发展三个方面。历史上我国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方式导致了公共意识的缺失。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虽然关于“公”的阐释、表达很多,但都是指“公有公用”。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公共性的概念有五种意蕴:一是指“朝廷、政府或政府事物”;二是代表“无私”,指“普遍、全体,尤其意指普遍的人间福祉或普遍平等的心态”;三是指代天理、道、义的“公”;四是指与私欲相对的,“体现于人无私、合于天理的心”;五是“以共同、众人为基本涵义,指涉政治、宗族、社会生活等场域的集体事务与行动”。10因此,传统文化中的公共概念并未包含公共场域、公共生活的意蕴,人们也就缺少了公共生活的经验。意识来源于实践,公共生活的缺失决定了个人公共意识的阙如,正如梁启超指出:“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11此外,社会生产方式、交往方式深刻影响着人的思维方式,历史上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的生产和交往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缺少大规模的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样的生产方式就决定了人们的意识集中于家庭、宗族等小集体范畴当中,养成了保守和相对封闭的心理认知,缺乏公共意识生成的心理基础。
(二)公共价值体系的分化
“公”和“私”是相辅相成的存在体,没有对个体意识的保护,就没有公共意识的有序,然而,对个体意识的过分关注也会削弱公共意识的统合性。在城市化进程中,个人的自我意识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更关注自身诉求与个人欲望的满足,日常生活中因部分社会成员公共意识缺失而引发的不文明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危害社会秩序。首先,公共意识被个体意识所挤压。在目前的个体化社会中,凸显个人权利、寻求自我实现占据了社会的优先价值位置,再加上精致利己思想意识作祟,使得部分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弱化,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个体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不强,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平稳运行。其次,“在维护公共秩序与整体利益、公共社会责任规则方面缺少具体的协作和实践,在公共生活中未能体现出自我与其他人、社会公共生活以及自然环境相互之间的责任关联。”12过度主张个人权利的结果便是公共意识成为了无数个体欲望的简单组合,而不是结构性的整合和统合,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将是支离破碎的个体,这就使得公共意识陷入了个体欲望的漩涡,正如黑格尔所剖析的“自我意识就是欲望一般”。13在这样的集体中,个体不关注集体决策的后果,丧失了公共责任感。由于公共责任的缺失,个体的行为导向是对自我利益的追逐。
(三)私欲僭越公共行政精神
公共行政立足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建构,关照公众个体的价值诉求并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将个体意识统合为公共意识,需通过行政法规和政策手段,让个体和公众交互作用的公共愿景得以实现。公共政策的顶层设计是“意识交互—政策实施—愿景实现”的循环体,公共行政主体和公众始终是一个整体。行政者是否具有公共意识、具有什么样的公共意识将直接影响个体意愿和公共意识的统合水平,一旦公共意识被私欲所僭越,关照和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公共权力将被滥用或牵引,公平正义的公共环境将被破坏。
一是公共行政者自身私欲僭越其自身的公共意识,其行政的结果必将破坏公平正义的公共环境。当公共行政主体只关注自我,把公共的行政事务都转化为了自我意识的反映,就会导致“公”与“私”界限的消弭。行政主体“公”“私”边界的弥散,潜藏了个人权利凌驾于公权之上和公权私用的隐患,滋生了贪污腐败的政务环境。二是公共行政意识被舆论牵引。公共行政意识的形成是行政主体自我建构和社会舆论引导双向互动的结果。在网络社会环境下,公共行政面临着被舆论牵引的风险。当影响公共意识构建的社会舆论被别有用心的网络群体所控制,这类群体的意识就会推动形成虚假的公共意识,“大众传媒塑造出来的世界所具有的仅仅是公共领域的假象”,14公共政治主体是否有能力科学判断真正的民意和特定群体的固执己见,是考验行政主体公共执政水平的重要方面。公共行政意识一旦被虚假的舆论牵引,就会造成行政行为的变形、变性,进而破坏公平、公正的良性社会环境。三是“联合体”的私欲僭越行政主体的公共意识,导致私欲公法化。从主体间性的视阈考察,“集体”或“联合体”是基于利益的一致性和权利的相关性而建立起来的,是具有相同性质和特征的个体组成的公共存在。当联合体权利的集中和公共权利的开放形成互动时,联合体将通过权利联合来影响公共权利,有组织的联合体利益将寻求直接的政治表现形式,“一旦利益私人化得以发生的情景自身也卷入有组织的利益争斗之中,公共领域就不可能从私人利益中摆脱出来”。15但是,当某个联合体的力量大于公共行政力量的总和时,联合体往往会影响公共意识,抑或代表公共意识而呈现给公众,公众所追求的公平往往变成形式上的公平,而不是结果上的公平。
(四)个人主义思潮消解公共意识
个人主义思潮通过对自我的强调、对私欲的追逐和私利的膨胀,在潜移默化中淡化集体主义观念、公共意识,甚至会动摇民众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个人主义思潮导致了一种政治参与新规范——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表达个人的希望、生活方式与喜怒哀乐,从而影响公共意识的建构。一是个人主义思潮消弭公共意识。个人主义超越集体与个体二元结构,忽视二者之间包容、共生的关系,转而关注个人,强调个人的思维、观念、价值和利益,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逐、对个人价值观的过度强调错误地将主体引入了绝对自我的错误观念中,错置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最终将他我忽略于自我中,导致公共意识的淡漠。二是个人主义思潮将社会共识撕裂为碎片化的个人欲求,为公共意识的整合制造了壁垒,影响到民众共同理想的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人民世代追求的梦想,这种理想不是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需要数以万计的人民为之奋发图强、艰苦奋斗才能实现,需要众志成城、共克艰难的革命和斗争才能达成,而个人主义思潮过度强调物欲、享受等,分裂了个体的奋斗意愿、削弱了个体的奋斗意志、侵蚀了其爱国爱党的政治意识,将民众团结向上的意识自觉逐渐分化为碎片的个人欲求和享受当下的自我消耗,进而影响了人民共同体的建构。三是互联网场域下多元公共意识的无界并存影响主流价值体系的建构。公共意识同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观念密切相关,也同国家的治理方式、治理目标和治理模式同向同行。在互联网环境下,公共意识已经突破区域和国别的界限,不同信仰、不同政治倾向和价值取向的个体相互作用。网络公共意识呈现出开放性、融通性和交互性的特征,在多元主体的观点碰撞、思想交互中形成了多元多变的公共意识,进而引发多元社会思潮。在此环境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公共意识将受到冲击和影响。
三、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公共意识的建构路径
国家、社会、行政主体和个人是公共意识建构的主要主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蓝图的擘画者的国家要完善公共制度,为公共意识的建构营造良好环境;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行政人员要增强公共意识,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人民有待增强公共意识,团结奋斗、勠力同心,增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和决心。公共意识的建构是复杂的心理机能系统,具有层级性、系统性和可调节性。就国家而言,公共意识的建构是处理公共事务、凝聚民众意志、强化民众精神归属、引导民众价值追求的核心所在。就社会层面而言,如何在碎片化的社会境况下为个体公共意识的建构提供价值引领、制度建构、文化引导、教育塑造、道德规范,从而厚植公共责任意识,营造良性公共环境是其核心议题。
(一)价值引领:构建公共信仰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一种公共价值,是建立在个人价值基础上的公共价值。”1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共意识的建构,旨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来协调、疏解多元利益博弈,整合弥散的公共意识,引导多元意识主体的价值观建构,形成系统、协调、整体和统合的公共意识。
一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个体利益、公共利益有效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意识、社会意识和个体意识深度融合、交互作用形成的立体性、全方位的公共意识的集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科学要求和取向引导,实现多元主体的对话、协商和统合,在实践互动和意识再建构的过程中,引导个体以社会“最大公约数”的价值认同为自身的意识建构基础,平衡、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博弈,将个体意识融入公共意识,从而在助力公共意识实现的过程中超越利益羁绊,实现自我的公共意识和个体意识的统一,完成自我意识的社会化转向。
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整合多元意识形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意识。价值观是人的意识的产物,集中反映了意识主体的欲求、利益关系,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公共意识对国家发展、文明形态、人文境界、秩序规则的应然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勾勒了公共意识对社会关系准则、行为规范、社会道德的具体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蕴含了公共意识对个体意识的要求。国家、社会、个体三者统一形成了立体的、交互的、动态的公共意识架构体系。架构体系的确立摒弃了错误思潮的干扰和多元意识形态的困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包容性高、普适性强、共识性强的凝聚民心、整合民众欲求的公共意识,从而为个体、集体、联合体、组织、社会等的有序、良性发展提供价值标准。要深入挖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行为规范、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家认同的规定性要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蕴含的公共意识统领社会实践、增强民众公共文明素养。
(二)文化关照:培育公共责任
“文化是一定社会共同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固的社会价值观念形态以及其所显现的物质性载体。”17公共文化是一定团体、组织在共同体内部形成的文化自觉、文化认同和文化共识,表达了共同的文化情感、文化心理,是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的载体,维系着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加强公共意识建构就要加强其载体——公共文化的建设。一是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公共价值。“公共文化及其文化价值会受到国家制度、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并与社会生产方式直接相关”,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引领社会风向,积极弘扬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为核心的公共精神,增强全民族的理想信念和文化自信。此外,公共文化具有价值纠正功能。要秉持公共价值理念,借助公共文化的引领功能和价值评价功能,纠正利己主义现象及其所带来的公共意识缺失问题,防范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还要借助公共文化对极端利己主义者的批判和对公共精神弘扬者的宣传来引导社会舆论,纠偏社会风气,建立积极向上、崇尚公德的社会环境。二是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公共意识发展方向。公共文化作为社会成员共享的文化符号系统,对于构建社会共同体的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以及规范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它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本要素。19文化作为所有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价值观念和信仰,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体现为客观现实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统一。文化本身蕴含了引导道德、评价价值、规范行为的功能。在社会治理视阈下,国家要引导公众通过比较,选择更适合公共愿景的文化作为其标识,并通过实践塑造类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文化为基准圈定其公共行为准则,实现主观意识向客观现实的转化,引领公共意识的发展方向。公共意识的发展方向是个体意识建构的基础和前提,能够对个体意识进行引导。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先进文化的精神引领、价值引导功能,进而培育爱国主义情怀、坚定民族理想信念、增强党和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加强传统文化的现代性糅合和创新性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积淀于文化中的民族性是文化一脉相承的基因。文化同时具有时代性,是一个时代的物质基础、精神标识、公共认同的抽象呈现。公共文化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因,具有民族性和传统性的烙印,而现代公共文化又具有时代特性,因此,加强公共文化建设要对传统文化进行现代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摒弃传统公共文化中因为物质基础、社会形态、交往方式和人们认知的不同而形成的、与现实需求不相适的部分,并对其进行创新性改造,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性糅合。
(三)道德规范:营造公共环境
行政机关、个人等主体的自发性、自觉性的公共意识对推进社会公共意识的建构具有主导性作用,加强公共场域内多元主体的道德建设,为公共意识的建构营造良好环境,均是重塑公共意识的重要路径。
一是加强行政主体的道德建设,构建保障公共意识存续的良治环境。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治理者的信念、价值、习惯相关,直接反映在行政主体制定政策、实施政策时的价值取向,以及落实政策的能力几个方面。公共行政主体是个体性和公共性的结合,只有通过教育引导其超越个体的特殊性,培养其具有普遍的公共性,才能通过其职能的发挥来维系和提供政治公共性。公共行政主体是公共事务的执行者,是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其本身的信仰、价值和经验体系影响着其价值判断和衡量准则的建构,间接影响着公共事务的价值走向。公共行政主体保持最大的善治是保证公共意识之“公共性”的前提。“如果政府组织中的主导精神或者集体观念是公民倾向的,那么组织强调的重点显然会集中在服务、公共利益和有效的政府上。反之,如果政府组织中持有私益观念的人增加,他们会从事一些在企业里可以被接受或容忍,但在政府中被视为不道德或腐败的行为,那么腐败就会产生。”20引导行政主体建立公共行政意识,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的执行、公共行政评价中,都要尊重公众合理意愿,构建公平正义的、良序的公共行政环境。
二是加强个体的公共意识培养,培育公共意识建构的理性主体。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人的公共属性,“人们——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就是这种存在物。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21公共意识建构的前提和基础是个体的公共理念自觉、公共性品格的确立、公共意识的养成,以及对“私利”和“公利”博弈和冲突的理性抉择。公共理念自觉的确立帮助个体建立共享性的道德情境,当自我和他我产生共享利益时,个体道德的良知作为道德主体为其自身所设置的法官,22会自发地产生对利己主义行为的排斥。个体自身伦理的限制,规制着个体在公共环境下的意愿、动机和实践,帮助个体在公共中需求中实现个体价值和公共价值的互动、平衡。个体的公共意识养成依托于公共意识的自我建构,也以社会的至善环境营造为基础。公共意识就是要让公共的善和公共利益至上成为一种公共理性、社会共识,把社会中分裂的多准则的道德评价统一于公共意识当中,并引导个体摆脱因自身实践的局限性、认识的有限性而将生活分割成片段,将自身行为模式作为交往准则的有限理性,让客观、科学、理性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共识,让公共理性成为交往形式和交往规则,从而避免利益集团通过统合社会资源而建构虚假的公共意识,以个人之利掩盖公共之益,以免真正的公共意识被模糊和压制,进而建立合乎公众期盼、符合社会发展进程和公共道德的社会公德。在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个体的理性是建构个体公共意识的基础,同时还要发挥国家的政治引领力和社会的凝聚力,增强个体的国家认同、政治认同,社会认同,形成全社会共同认可、遵守和践行的社会规范与价值选择。使共同的政治认同、价值诉求在潜移默化中转化为个体接受的意识观念,并外化为个体的行为规范,最终实现个体意识同社会价值、国家需求、集体利益的统合。
(四)制度规范:完善公共秩序
中国式现代化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致力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现代化。公共意识的建构要突破理性主义的抽象思辨和价值追求,制定保障公共意识建构的制度并予以实践。“一种制度可能无需特别的法令而逐渐形成,也可能是由公众意志的一项行动促成的。”23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意识的反映,是公共意识转变为社会共识的路径和方式。此外,公共意识的建构是法律的强制性和意识的自主性交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要加强公共利益立法、维护大多数人的公共意识。如前所述,公共意识的建构基础是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公共意识的建构也必须加强公共利益的立法,将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制化。国家层面要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以科学的义利观为指导,对利益矛盾进行宏观调控,以解决冲突并推动公共事业法治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权的规范化运行,营造良好的公共秩序。公共行政建立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行政者依据自己的固有观念对公共事务的优劣、利弊进行价值判断。对于科学执政、客观施政来说,个体公共意识的培育具有前提性、基础性和牵引性作用。再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评价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避免行政主体的价值诉求代替公共意识。还有,要规范行政决策的程序、目标,建立结果评价考核机制,允许公众对公共政策立法进行监督、评论、提出意见建议,保证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此外,公共意识的建构应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和网络文化的作用发挥,结合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网络公共意识建构的监管、引导,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公共环境。
(作者简介:刘爱玲,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室主任)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关于人的精神世界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阶段性成果(23BKS015))
来源:《思想战线》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