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这次《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对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的方式进行根本性变革?这种变化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这次个税改革最明显的变化,一是强化自行申报制度,二是实行双向申报,说通俗了就是给钱的和拿钱的都得申报。以前人们一般只在一个单位拿工资,收入基本上来自于一个地方,一般实行代扣代缴制就可以了,按说不需要自行申报,当然也就不必有什么双向申报。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在提高,收入来源多样化,税收征管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一些富人,“为富不露”、“为富不税”,这样,原来规定只在一个单位代扣代缴显然不适应形势需要了,这就有了强化高收入者的纳税行为的规范和法律约束的个税新制度的出台。
应该说,新制度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甚至十分严厉的,按照规定,纳税人本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客观上形成了高收入者的双重申报,形成对纳税人的交叉监管,堵塞了税收征管中的一些漏洞,税务机构可以较准确地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对税源的控制比以前会有明显增强,纳税人,特别是富人阶层偷逃税的机会减少,难度增大,他们将面临比过去严格得多的个税监控,这就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个税征收的“老大难” 问题――“富人”逃税和轻税收负担的现象将得到一定的遏制。
申报办法的出台后,个税的征管会比以前更加规范,这对改善我国的税收环境和秩序、增加政府税收收入颇有益处。新制还可以更好地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加严谨合理,不仅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为以后向综合与所得税制模式的过渡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富人”阶层对新制会持什么态度?我想,既然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合法的纳税人,就应当认真遵从新制度的规定,照章申报、纳税,严格履行申报义务,要把这看作是自己的本分。希望我国的富人阶层借此契机认真学习税法,提高纳税人意识,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使纳税人跟政府处于“面对面”的状态,也有利于增强全体纳税人的权利与责任意识。
新制出台显示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此番确实下了很大决心,要让新制度的实施更为有效,以改善我国历来税收征管粗放、税源控制不力的局面的。但说“根本性的变革”就有点过了。新办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税制过渡,从这个意义应该说是一个积极的变化。但叫我看合理完善的税制本来就应该是这样子,或者说应该更完善合理。富者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税的精髓就体现在这里――公平。做不到较好的公平――横向的纵向的公平,但至少也得征取一个较差的公平环境。没有公平,怎会有和谐社会?
问:《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最受舆论关注内容之一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纳税申报。这个12万元的规定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这个问题应当由制度的设计者来回答,不过在我看来,这应当是个粗略计算出来的数字,目的只是让税务部门有一个查询依据。制度的设计者大概认为这大体符合目前中国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一个月一万元,加起来12万元,应该是这样吧?问题是我国东西部的总体收入有明显差距,不同阶层的个人收入有明显差距,因此,所谓高收入者,很难在全国被统一界定,但作为法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根据比较普遍接受的看法,所谓高收入者,应该是人均收入的10倍。据北京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5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800多元,这样看,12万元的“富人标准”也还不大离谱。前些时候我国规定名表征收消费税,也是以一万元为标准,一万元以上的才征收,那也是个估算出来的数字,大体符合社会实际情况而已,并不是非常严格。
问:在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下,统一按照这个数字规定是否真正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在分配不平衡的状况?
谨慎地说可以,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税收监控历来很弱,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但总起来看实施后情况会稍好一点。当然,税收征管是个很复杂的事情,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这一个制度上。
我国目前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仍然相当大,一个人月收入2000元在北京就能解决温饱问题,但在西部一些地方就可以成为高收入者,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法,北京的穷人缴的税可能比农村的富人要多得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如果允许地方拥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和一定的浮动范围。比如根据价格指数调整,建立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级距、费用扣除等与价格指数(通货膨胀)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弹性空间,每年由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增长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可能更符合我国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情况,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可以取得更好些的效果。
但这样做好像也有问题。如果由各地自行决定征税标准,每个人当然希望按照高收入地区的标准缴税,又难以阻止跨省区的收入支付行为,还是会导致新的不公平。真是任何事情到了中国都会变得异常复杂。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基本消除了地区差距以后才有可能。
问:与国外相比,我们这个规定还存在哪些可以改进之处?能否更加细化?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体现了税收的基本的公平原则,但制度规定上仍有明显的疏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才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仍由其单位等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不必自行申报,这会给收入来源并不透明的高收入者留下逃税提供逃税的漏洞,他们仍有机会隐瞒应税额度,偷逃税款。所以我估计一些新的偷逃税的现象会出现,税务机关对此应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和技术准备。
此外,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但像北京、上海、广州这些特大城市居民个人收入的平均水平肯定要高些。年收入12万元,在北京也就是大体相当于一个白领阶层人士的年收入水平,说起来,实在算不上什么“高收入者”。我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非常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个12万元。目前真正的高收入者实际上是那些垄断行业的“企业家”和“从业人员”,那些获取暴利的房地产老板、煤老板,还有那些靠贪污受贿发财的腐败官员,他们或不想“自行申报”,或不敢“自行申报”,税务部门能确保把他们的税征上来吗?毕竟监控不可能无处不在。
以我国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水平和人员素质,实行纳税人个人申报纳税,至少从目前来看难度还相当大,执行起来肯定有相当的困难,这一点税务机关自己心里最有数。不管怎样,不能约束来约束去,约束的还是那些平日里规规矩矩干活儿领工资的工薪者,而富人们在满是漏洞的税制面前还是可以轻易逃之夭夭。这就是制度规定上有问题了。政府应考虑在个税的制度规定和机构建设上做进一步完善,至少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
税务机关对此实际上这也是征纳双方“博弈”的一个过程,新制出台给征纳双方都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要有效提高征管水平和税务人员的素质,另一个方面则要学法、知法、遵法,做一个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真正的纳税人,在这个过程中,征纳双方都设法锻炼自己,提高自己,我国的税收环境和秩序就有可能得到较大的改善。
问:怎样才能真正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不公平?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像个税这样的税种,关键是控制税源,每个纳税人有多少收入来源,都归总在一个帐户里,我们一直没有找到好的办法、先进的办法控制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掌握纳税者个人所有的收入来源,这个税没法征收。而且我们正在酝酿实施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个税跟个税是一样的道理,也必须首先掌握税源。
根本的办法是实行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体系,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建立对个人收入、支出的结算信息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号码下面——或者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人编码,他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等所有金融方面的信息,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从各部门(福利部门、银行、海关、公司、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日常的交易、收入活动中,要实行票据化、电子化,减少现金交易和现金支付,只有这样,税源才能真正控制起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此外,还要构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揽子税收体系,包括社会保障税或缴费、个人财产(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与税、资本利得税以及福利税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确定累进税率的档次,因为在所有税制类型中,只有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现在我们实行的个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就构成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条件。除此之外,还要求纳税人有更高的纳税人意识,税务机关有更强的监管能力,我们看到,我国政府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问:天上不会掉馅饼。现代国家税收理论告诉我们,公民缴税的目的在于购买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真正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最根本的是保证政府提供合格、及时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保证税收用之于民。那么,怎么样保证税收用在政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呢?
从根本上说,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构建一个公正的、民主的、法治化的和真正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体。要明确政府处于宪法之下,在宪法允许的范围之内活动,它的基本职责或是说法定的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除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没有其他存在的理由。要在国家的宪法和税法当中明确规定出纳税人的各种权利,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必须尊重和履行这些权利。
问: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对税收去向的监督和监管呢?
这个问题太大了。简单说,是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能,人大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行为要拥有控制权,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监督权。控制权概括地说包括决策权、约束权、监督权、检查权、问责权以及任免相关官员的权力。要大力加强对预算的控制监督,要把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条例等上升为法律,经人大审议批准形成正式税法实施;一切预算外、制度外的财政活动都必须纳入人大的控制范围。政府的财政税收活动要公开、透明,不能再搞“秘密财政”。
总之,政府的一切税收、财政活动都应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为依归,在使用其权力时必须做到经济而有效,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准则征集和运用财政资金,不能只是从政府的财政需要出发,单纯凭借政府的垄断地位和权力强制性地向社会提取。政府的权力,包括财政权力必须得到来自公民和法律的有效监督,否则,就将无可避免地导致公共财富非法流入私人腰包,最终将形成这样一种局面:政府征的税越多,财政支出的效益就越差,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