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起: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52 次 更新时间:2024-03-0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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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  

 

开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是世界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特征与标识,也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支撑和保障。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一重要论述充分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烈的大局意识、广阔的全球视野、精准的战略思维。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对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定法治自信,以高质量的涉外法治建设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等,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战略要求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明确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在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同时推进法治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以完善的涉外法治建设坚实维护我国利益,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

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举措。“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治建设应随着治国理政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不断发展完善,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价值。我国正处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在对外开放的建设过程中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当前,我国在涉外立法、人才、社会认知等各方面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短板弱项,企业海外经营、投资等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还有待健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对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具有关键作用。构建好涉外法治工作这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协调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体系化建设,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升涉外法治能力现代化。

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为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法治保障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高质量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局势变幻莫测、大国竞争此起彼伏,我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中面对的平台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各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同时,我国企业、公民海外投资、发展的规模持续扩大,拓展海外业务遇到的阻力和风险也不断增多,跨国纠纷和法律问题更为复杂。以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增强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综合能力的必然要求。

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当前,地区争端和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粮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不断涌现。部分国家顽固奉行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对国际规则合则用、不合则弃,持续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制造矛盾、分歧和对抗,全球治理体系和规则秩序正处于变革调整的关键时期。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也越来越大。面对全球性挑战,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形成包容有效的多边治理机制。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首要的就是建章立制,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良好有序的法治体系,为中外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公平、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际营商环境建设,努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在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必须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为导向、以多元共治为支撑、以数字化赋能为手段,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如何有效地进行规则对接、规制协调、管理提升和标准制定,是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关键问题。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5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为制度型开放高地,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开放政策先行先试,能够营造出公平开放、统一高效、可预期的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正积极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应进一步挖掘有条件的自贸区、自贸港规则对接的潜力,同时鼓励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和产业禀赋,探索差别化、特色型的开放举措,提升政策供给和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影响力,引领和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

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体系化建设。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和对外关系建设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为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在立法上,应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加强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针对国际营商环境等领域难点、堵点问题,尽快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实践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特别应加快健全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完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立改废释等配套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破除阻滞经济循环的堵点、卡点,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热情。在执法司法上,继续优化涉外案件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和深化双边、多边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增加联合执法、司法协助的范围广度和内容深度。通过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增强外商对中国市场投资的信心。在法律服务上,应优化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不断激发涉外律师服务、仲裁服务、调解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力求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务。

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坚持以数字化赋能。数字技术是世界各国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数字技术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彼此赋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强国建设中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立法工作,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助推数字中国建设。《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的颁布,更明确了数字思维、数字技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结果,往往取决于独立自主的核心技术。数字化时代,平稳有序的对外开放环境离不开数字化手段、平台式监管。应进一步提高数字技术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营商环境建设的融合程度,探索构建符合新时期新业态新场景等新经济特点的法治环境,降低守法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为安全提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开放越要重视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有效应对外来风险,必须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坚决反对例外主义和双重标准,反对霸权行径,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普遍性、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治理体系的核心。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框架下,各国不论强弱、贫富都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充分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近年来,部分西方大国恶意歪曲解释国际法,侵蚀“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提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规则是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多边和双边场合均能制定所谓的规则,尤其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变相摒弃了国际法体系,严重干扰了国际秩序,损害了他国的合法权益。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继续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呼吁国际社会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科学运用国际法,坚定捍卫国家利益,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针对部分国家运用治外法权、长臂管辖、单边制裁等手段侵犯我国利益的行为,应在《对外关系法》的统领下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加强反制裁、反干涉、阻断“长臂管辖”相关立法,充实完善应对涉外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占领法治和道义制高点,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领下,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深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格局下,应始终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趋势,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利用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上升的机遇,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针对当前国际性谈判平台成效较低的现实困境,应聚焦国际社会中广泛关注的海洋、极地、网络、外空、核安全、反腐败、气候变化等热点议题,以“双边—区域—世界”为路径凝聚共识,共筑国际社会治理的同心圆。通过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通过全球安全促进全球发展、运用全球发展成果塑造安全有序的国际秩序,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四、坚定法治自信,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传播力决定影响力,话语权决定主动权,事关国家软实力与国际话语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开辟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我们“独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决定性、统领性、全局性。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必须树立法治自信、保持法治定力、维护宪法权威,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不搞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那一套。坚持党对涉外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充分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在建立涉外法治自信进程中的思想指导作用,深度挖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引领涉外法治方面的比较优势。

注重理论武装、理论创新和理论队伍建设。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深刻把握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科学洞察国际国内形势而形成的一套原创性法治理论,是指导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必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夯实政治定力和法治自信的思想基础。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应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涉外法治理论,建构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相适应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融通中外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法治自信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培养一批卓越的涉外法治人才,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支持。通过构建中国自主的法治话语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向世界阐释法治规律、解读中国法治。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法治文明是我国法治发展中最具历史厚度、内容深度、时间长度的支撑力量,也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历史文化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原创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应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拓展国际法治交流平台和渠道,让中国的涉外法治理念在对外宣传阐释中得到全面、客观、准确的展现,有效利用我们自身的法治故事展示法治进程,形象生动地回应不同观念和质疑,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促进世界法治文明的繁荣。

(作者: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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