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CF40南沙金融沙龙第11期《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课题报告发布举行,北大国发院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CF40研究员黄益平做了《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的主题演讲,本文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处根据黄益平老师的演讲整理。
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金融指运用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善金融产品、流程和模式的创新金融模式。我国的数字金融起步于2004年底,2013年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发展至今近20年。回首其发展历程,可以说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整体看,中国的数字金融创新走在国际前列,这是很了不起的成绩。
我国金融行业最近在市场业务和国家政策层面都发生了很多变化。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建设金融强国”要做好五篇大文章,其中就包括数字金融。至于数字金融在建设金融强国过程中具体发挥何种作用,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解读。我认为,数字金融在全面加强监管、完善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等四个方面都能够发挥相应作用。
将数字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之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但并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也就是通过期限、规模和风险的转换来实现收益的共享和风险的分担。无论技术如何运用,金融的本质不会被改变,技术能改变的是金融的运营特征。例如,传统金融业务中存在二八法则,即市场上前20%的客户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剩下80%的客户仅占20%的份额,这使得金融惠及剩余80%客户时难度大、成本高,所以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普惠金融较难推进。不过,数字技术的合理应用或许能够改变二八法则,哪怕推进普惠金融的困难仍然存在,其困难的程度也会大不相同。
具体来说,数字技术有可能在三个方面改变金融体系。一是触达,数字技术的使用能够帮助传统金融机构更加容易地触达客户;二是效率,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三是风控,原本较难实现的风控能够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得到实现。因此,数字技术应当成为我国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部分。
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来自新加坡的启示
课题组在2023年11月曾前往新加坡参加金融科技节并进行调研。事实上,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在5、6年前就曾专程前往新加坡和其他东南亚国家考察过一次,彼时新加坡声称要打造为国际金融科技中心,我们的部分同事对于新加坡的这一目标抱有疑虑。数字金融的两个重要条件是技术和市场规模,规模效益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而新加坡当时既没有技术也没有市场,仅凭400万人口做好数字金融的困难可想而知。不过,此番调研下来发现,新加坡的金融科技发展卓有成效,金融科技节吸引了全球8万人,各个企业的代表在活动现场热烈讨论,着实令人佩服。参加此次金融科技节并进行广泛交流之后,我们获得了两点深刻的感悟:
一是新加坡这样一个原本缺乏金融科技发展条件的国家之所以能够摇身一变成为国际金融科技中心,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政策环境好。新加坡利用良好的政策环境补足了技术和市场上的劣势,吸引了全球有活力的企业,同时也孵化了很多本土企业。
二是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在新加坡、东南亚市场很受欢迎,也很活跃。这些企业的业务得到了国内市场的检验,有相当一部分业务在国际市场上也走到了前沿。当然,我们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部分领域出现了较多的风险事件。
回顾下来,数字金融业务好坏与否,其关键的分界点有两个,一是这项业务是否能够解决经济中遇到的痛点问题,二是是否能控制住风险。二者需同时满足,任何一项条件没有满足都会导致业务难以持续发展。由此又引发出一个关键问题:我们的金融监管究竟应该怎样管?
我国对平台金融已经由专项整治转向常态化监管,这种常态化监管对于数字金融和平台金融而言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放在建设金融强国的大背景下,好的金融监管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解决痛点问题,二是解决风险问题,三是形成高度开放的金融体系,只有高度开放才能被称之为强国,否则只能算是业务水平还不错的大国。
因此,数字金融强国的建设需要依托三个关键词:
一是创新,通过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解决痛点问题。移动支付是创新解决经济问题的优秀案例。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曾与布鲁金斯协会合作,撰写了中国移动支付相关课题,其中的一个结论很有意思——尽管中国的移动支付做得很好,但美国并不需要。对方提出的论据是美国居民的支付服务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所以哪怕移动支付工具在美国出现,也不会像在中国一样受欢迎。移动支付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快速铺开,是因为在移动支付出现之前,90%以上的居民除了现金之外没有支付工具,也就是说,移动支付解决了中国居民的痛点问题,所以受到广泛欢迎。因此,数字金融要通过创新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实体经济,才会有生命力。
二是监管,通过监管管住风险,平衡效率与稳定之间的关系。P2P刚开始出现时,很多人认为这就是金融社会主义,因为它让每个人都可以参与金融市场。但是,经过调研之后,我们发现P2P并不十分可信,因为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流程和手段,最终也导致了很多问题。所以,风险一定要管住。不过,当前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监管框架。企业是否遵守规则、稳健从业,首先看的是监管规则如何,这也对监管提出了较高要求。监管的根本任务是在效率和稳定之间追求平衡,如果完全不管容易出问题,管得太死则容易扼杀创新的可能性,所以如何求平衡是当前的一大挑战。
三是开放,开放程度是数字金融强国的重要衡量指标。客观地看,我国部分数字金融企业在“走出去”发挥国际影响力方面有一定的可能性,也有一定的基础,但是否能够做得更好、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仍然值得多方共同探讨。
构建适配于数字金融强国的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
基于上述考虑,课题组提出如下政策建议,支持数字金融强国建设,助力我国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
第一,建立稳定透明的监管框架。我国早期监管框架不够健全,导致监管空白,监管乱象相对较多。如今将包括数字金融在内的所有业务纳入监管,并且做到一视同仁,有利于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不仅提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性监管等五个方面的监管,还明确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承担兜底的监管责任,能够确保不留死角。另外,监管规则的稳定和透明也很重要,不清晰的规则不利于创新。
第二,考虑更多地采取回应型的监管。虽然监管政策要一视同仁,但对于一些创新活动,往往在初期时并不清楚其效率和风险,需要设置一些特定的政策安排。新加坡的监管部门实行“监管沙盒”,这项制度最初由英国提出,效果很好。我们在新加坡调研时发现,很多企业认为新加坡的业务环境相对较好的原因就在于只要企业想同监管官员沟通新想法,就一定能获得回应。不只是回应,监管官员还会与企业一起讨论该想法的利与弊,并且一同设计一个“监管沙盒”方案帮助企业一起推进。这种“监管沙盒”的制度安排是企业愿意在新加坡孵化的重要原因。与新加坡和东南亚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可以在增加开放度、灵活度和互动性等方面进一步提升,鼓励企业更好的落地各类新想法新业态。
第三,数字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也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新特性,以应对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运营机制变化。例如,在数字金融条件下,传统的监管方法可能不足以防范风险。过去防范银行机构风险的手段是交报表、进行现场检查、场外检查等,但如今大数据平台的风险瞬息万变,所以也需要用数字技术来协助监管,管理风险。又例如,数字金融条件下,对垄断的判断也存在一定争议。最近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曾经提出根据市场份额触发预警甚至推定市场支配地位,但这是传统经济的思路,并不适合数字时代的金融业务。在平台经济尤其是数字经济中,规模效益是一项重要特征,如果选择按照市场规模认定垄断地位,那企业一旦成功发展为较大规模,就会因为被认定为垄断而受到打击,陷入一种悖论。因此,对垄断的判断一定要看企业具体做了什么,是否存在反市场行为。在对于垄断问题的讨论中,一个值得特别重视的概念是可竞争性条件。如果一家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占比达到了垄断的程度,但该市场的进入门槛并没有被完全阻拦,其他企业获平台仍然可以正常进入,那便不能被判定为垄断。以电商平台为例,2013年,某电商平台占中国市场比重高达93%,但仅仅几年之后,其市场份额跌落至难以维持生存的水平,说明2013年时并不存在垄断,否则其他电商难以发展。
第四,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过去,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以消费互联网为主,将来可能更多地依托于产业互联网、物联网,需要推动数据治理、数据标准、流动与共享等,需要做的努力还有很多。
第五,推动数字金融行业的双向开放。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既要“引进来”,也要“走出去”。在数字金融领域,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推动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从东南亚的经验来看,我国数字金融企业在国内市场收获的经验对于国际市场的开拓有着重要价值,在中国能够生存的企业在东南亚也能够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在中国既有影响力的基础之上,政府部门可以考虑改进既有政策框架,推动国内外双向政策衔接,向“一带一路”国家延伸和输出数字金融业务,将来甚至可以考虑帮助制定国际数字金融监管规则。
第六,可考虑将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如果能够推动监管互认,那么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境外企业走进来都会更加便利,移动支付跨境发展的局面也更容易打开。在试验区内,如果监管层能够签署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推动投资理财业务的相互承认,那么将来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也会变得更加容易。
本文来源:金融四十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