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全面依法治国亟需各项工作法治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66 次 更新时间:2024-01-0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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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根本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大对国家治理“法治化”提出了全面和系统性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法治化”是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普遍性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要求依法治国的政策要求和制度约束必须普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有方面。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把握,做到统筹兼顾、整体谋划、把握重点。

实现全面法治化,要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保障参会市场经济的各主体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市场的活力才会被进一步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行稳致远。

实现全面法治化,要注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尤其注重公共权力的“法治化”问题。公共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各方面对公权力监督的合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总之,2024年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政策目标有效实施的第二年。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重要的一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对于法学理论界来说,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来提升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质量,加强对法治价值基本问题的法理研究。

就依法治国具体实践而言,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法治的关系,要不断推进权力的“法治化”,清除法治被“权力化”的各种障碍,增进法治作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春风化雨”的能力,以“法治化”的价值要求来彰显中国自主的法治理论的力量,以“法治化”来推动权力性质、形态、内涵和功能的不断进化,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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