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上午好!
我非常高兴受到邀请参加首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在此祝贺会议顺利召开。接下来我想简要谈一下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内涵。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发挥最佳的刑法功能。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而外部协调,指的是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法现代化的全部内容便是顺应世界潮流、优化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
首先,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犯罪圈大小基本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程度,刑罚量轻重即为法定刑苛厉程度。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法治水平较高国家的刑法大体上可归结为“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我国目前也正在朝这个方向发展。“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具有刑罚缓和、法网严密的特点,“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具有刑罚苛厉、法网不严的特点。将“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种刑法结构的价值进行比较可知,前者更有利于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即更有利于刑法控制,也更有利于人权保障。
其次,从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的关系来看,刑法结构是刑法机制的组织基础,而刑法结构的合理性实现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刑法机制的顺畅。“纸上的良法”只有通过有序程序才可成为“生活中的良法”,否则也会变成“非良法”,而“非良法”是不可能通过运作变成良法的。这就是刑法结构与刑法机制的相互关系。
刑法机制这一概念的含义是刑法运作的方式和过程,亦即刑法的结构产生功能的方式和过程。刑事司法环境对刑法运作效果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有两层含义,即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体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实质是人治还是法治,文化传统,社会信用状况和犯罪态势等。内部环境主要指诉讼诸阶段的实际情景和相互关系。外部环境对刑法运作起着生成制约作用。
最后,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即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证、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法形态。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虽然关系的外延也许太过宽泛,但作为刑法学方法的一体化,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法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刑事一体化思想内涵丰富,运用前景广阔,希望各位同仁不断探索与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刑事法治实践。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