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佩:村级治理视域中的农民参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04 次 更新时间:2023-11-29 23:48

进入专题: 村级治理   农民参与  

李祖佩  

内容提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以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提升村级治理效能提出了迫切要求。作为一种村级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农民有效动员表现为以村级民主政治制度为平台的参与动员、以说服和情感互动为基础的身体实践及其在此过程中国家与村庄社会共同卷入、交互作用的组织过程。村级组织行政化趋势、技术治理手段的全面铺陈以及在此基础上部分机制的不足,农民参与面临组织基础薄弱、作用空间压缩以及“特殊主义”存在方式等不足。通过农村基层简约治理重塑、农村社会公共性塑造以及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为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构建合理的机制空间、扎实的社会基础和有效的制度平台,应成为彰显农民有效参与治理价值的重点所在,亦是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 键 词:农民参与  村级治理  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问题提出

在西方学术语境中,社会动员既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会失序。正如亨廷顿所说,“社会的动员和政治参与的扩大日新月异,而政治上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却步履蹒跚。结果,必然发生政治动荡和骚乱”①。与此不同,中国学术语境中的动员则表现出两层含义:一是通过特定组织和机制设置,实现人、财、物的集中;二是以鼓动、发动的行动策略和制度安排改变社会认知和行为主体意志②。依循上述含义,动员被应用于国家治理各个层面,并构成其内部重要的治理现象。

以动员的作用范围划分,学术界从政治动员、行政体制内部动员和基层社会动员三个层面形成了学术积累。政治动员除一般定义外,还表现在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通过宣传、发动等形式形成行政体制和社会广泛共识。行政体制内部动员指上级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优势集中体制内部资源,以求在政策执行和治理任务落实中获得绩效优势。因能够克服官僚体制自身“惰性”,行政体制内部动员被广泛应用于各级政府治理实践中,并形塑出独具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和行为特征。基层社会动员既表现在政府政策执行中对民众参与的调动上③,又反映在社会内部公共意志达成和集体行动推进过程中④。当然,上述三者并不能严格区隔开来。政治动员往往与行政任务的层级下达与体制内部动员展开同步,而行政体制内部动员又离不开对社会的有效动员以唤起民众的积极配合⑤。基层社会动员除了满足社会内部治理需求外,还对于政治认同和行政任务达成具有正向效应⑥。

上述研究为后续研究推进提供了空间。从基本内涵上看,治理是不同利益得以调和进而使多元参与主体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⑦。据此判断,村级治理是乡村社会中各参与主体通过持续互动、博弈,达成一致行动的过程。而动员各利益主体投入公共事务成为一致行动达成的前提。完成行政任务和村庄内部的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构成村级治理的基本功能。无论哪一方面功能的满足,均以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为前提。亦因此,从内涵和功能定位看,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均被视为乡村有效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既有研究对村级治理视域下农民参与的关注度相对不足。

具体来看,尽管农民参与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部分村庄公共事务中“干部在干、农民在看”问题已得到普遍关注,但在以下方面尚未得到研究回应:首先,如何理解当前制度环境和治理需求背景下的农民参与,村级基层治理视域下的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与政治动员和行政体制内动员存在哪些不同。其次,在村级治理实践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现实境遇及其形塑机制有哪些;如若将其放置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治理逻辑中审视,又存在哪些深层次的体制动因。再次,为适应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和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需要,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实现路径有哪些。对于上述问题的回应,成为本文研究的主题。

二、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必要性及其当下价值

政治动员和行政体制内部动员均属国家治理中普遍使用的治理手段,且都多用于处理依靠科层体制等常规手段难以有效应对的事务。换言之,从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层面看,动员的发生往往与动员发动者自身境遇和特定治理事务相联系⑧。同样的,笔者所关注的农民有效参与与乡村振兴背景下村级治理自身境遇改善和治理任务达成相关联。

首先来看村级治理能力提升与农民参与。总体看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壮大村集体经济等系列制度安排致力于提升村级治理能力,取得显著成效。但村级治理能力与其承担的治理事务和治理责任之间的不匹配关系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制约了村级治理效能的更充分发挥。提升村级治理能力更多依赖于政策与资金支持,而一定程度上相对忽视了村庄内生资源的作用。正如学者指出的,强有力的现代化基层组织体系缺乏,成为基层治理内卷化问题长期存在的症结,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组织起来⑨。而实现农民组织起来的前提与途径即是有效动员农民参与。通过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村级组织行为获得更为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更为有效的社会监督,村庄社会内生治理资源能被更有效激活并转化为村级组织治理资源。

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使得村庄公共意志得以达成并发挥实质作用,实现村庄集体凝聚力的提升。这一点不仅在村庄治理领域,还外溢至经济领域。如鲁西南S村⑩自2021年开始借助本村西瓜种植传统,将分散小农户市场销售整合起来,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集体,笔者注)与外部市场打交道,产业品牌效应得以释放,个体种植户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换言之,在外部市场不确定性风险存在背景下,依托村社组织进行内部资源动员来降低与外部主体的交易成本。而这其实是村社理性重塑与作用发挥的过程11。

其次看项目进村、村庄政治重塑与农民参与。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通过对公共财政领域进行改革,逐渐建立以项目制为核心的公共预算体制12。在此背景下,项目制逐步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对于村庄而言,尽管获得项目指标的方式不同,但个别地方可能出现“少数决定多数”现象,即因村庄公共意志难以达成,个别农民利益过度彰显,制约了项目实施效果。具体表现为,“带帽”项目实施中少数农民获得超出实际标准的补偿,竞争性项目因个别农民利益难以得到满足而影响项目进展,甚至可能出现项目落地难等问题。村庄政治回到“少数服从多数”的正常轨道上,需要有效动员广大农民参与形成公共意志,以重塑村庄公共政治空间。

此外,缺乏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加之项目使用与政府任务考核相挂钩,项目资金使用中既难以完全避免强势群体利益俘获问题,亦难以完全解决村庄边缘群体的权利彰显问题,可能导致项目实施成本和后期管护成本迅速攀升13。通过有效动员农民参与,降低了项目实施成本。正如我们在陕南W村看到的,2016年村内公路修建涉及总项目资金15万元。2017年以来,村干部通过积极动员使得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中。2022年,同样工程量的村级公路使用资金7万元。换言之,通过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村庄内部完全可以较低成本办成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

最后看面向生活空间的治理与农民参与。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环节,村级治理事务亦会随着国家治理进程而发生变化,以服务于现代化事业推进需要。而随着治理事务向农民生活空间拓展,村级治理实践越来越直接地融入日常生活过程。具体到村庄治理中,生活治理集中反映在原本不被视为重点工作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移风易俗等,但如今被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这意味着国家治理需要进入到农民生活世界中,触及的是传统治理中主要面向公共领域之外的“剩余部分”,是人的私人领域,因而具有很强的私人性14。私人领域中的生活习惯、人情往来、生活节奏等方面具有长期性和多元性,相对于公共领域治理,私人领域治理中的问题解决难度更大且面对具体而多元的农民个体。正因为此,以强制为核心机制的行政手段和以交换为核心机制的市场手段在公共领域治理事务中能够发挥作用,但当面对非规则的农村社会与生活情境中的个体农民时,上述两种手段也可能面临难题。而以情境互动、说服发动、情感作用为核心机制的动员参与手段的重要性得以突显出来。

前文述及,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过程也是村庄内部地方性规则有效调动的过程。而这不仅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庄治理能力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将政策落实与农民诉求满足和意识转变相结合起来,外部治理任务内化为村庄内部治理需求。如在豫北N村,通过有效动员参与,政府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与多数村民生活质量提升的需求高度统一起来,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执行中行政命令式的落实方式被农民积极参与自我监督的方式取代,该村亦因此获得省市各级政府表彰。换言之,农民参与使得农民个体利益整合为集体利益并与政策目标相衔接,有效化解了政策执行中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当然,村级治理面临的制度环境和阶段性功能定位不同,农民参与的内涵亦存在差异。因此,在回答了“为什么需要农民参与”基础上,村级治理“需要什么样的农民参与”也就成为后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三、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内涵与特征

社会动员是政党的固有功能之一,只是由于不同时期的国家政治结构及政治文化不同,社会动员手段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截然不同15。相对于革命时期,当前社会动员的影响力度、运作模式和影响范围均发生显著变化,但这并不意味其重要性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弱化。当前社会动员以更为常规性的治理方式体现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即为其中的典型表现。

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是指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以村级组织为动员主体,以援引国家法理和村庄社会情理等各种内外部规则调动农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为动员内容,进而通过协商方式形成村庄公共意志和行动合力以实现治理目标的组织过程。由此,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是基层社会动员在村庄治理中的具化形式,且相对于政治动员和行政体制内部动员,其在动员主体、方式和目标上表现出一定差异性。从动员主体上看,行政体制内部动员以某一层级政府为动员主体,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一般以村级组织为动员主体。从动员方式上看,政治动员和行政体制内部动员采取组织动员、领导动员、层层动员的方式,以适应集中统一之需要16。村庄治理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既需要援引一般化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据,又离不开对村庄社会内部人情机制、面子观念甚至关系网络等深嵌于熟人社会基础中的各种非正式规则的运用,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特点。从动员目标上看,政治动员以对政党、国家政权和国家战略推进的统一性政治和思想认同为主要目标,行政体制内部动员以实现体制内部资源集中进而高效推进任务落实为主要目标,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则以村庄范围内多数村民积极参与、公共意志达成进而实现治理目标为实践导向。而结合当前制度环境,村级治理视域中的有效动员农民参与还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从对象看,表现为建立在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基础上的动员参与。一般意义上,动员参与是指人民参加、介入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过程中所受的影响,而其中的参与包括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介入,对民主生活、政治生活的关涉和对事关个人发展和利益的选择。对于参与者而言,参与动员表现出主体性、选择性和趋动性等特点17。具体到村级治理视域中,村级民主政治系列制度安排既为农民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空间,又意味着在客观上为农民参与提出了新要求。越来越多的经验研究表明,随着农民权利空间不断扩大,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参与的方式和范围多由自主选择而非外力强加,基于现实利益驱动和治理情境中的情感驱动等内在动因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农民的参与方式和范围的选择。

第二,从方式来看,表现为以说服和情感互动为基础的身体实践。村组干部面对的是有着多元利益和情感诉求的具体个人。村级治理视域中的有效动员农民参与解决的是调整具体个人的动机结构和行动偏好问题而非外在激励结构,进而调动农民参与主动性并从中寻求“最大公约数”以求形成村庄共识。在此过程中,作为治理主体的村组干部也是农民,并不具备相较于其他多数农民的权力优势。因此,村级治理视域中的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更多以说服和情感互动为主。前者表现为国家法律、社区情理甚至村干部自身个体秉性等的综合运用,后者表现为村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其中人情、面子等的调用。此外,尽管村级民主政治中有着诸如村民理事会、村组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机制,但组织机制只是为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提供实践平台而并不能替代身体实践。换言之,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中治理主体并没有制度程式可循,需要治理主体根据不同个人所具有的动机结构和行动偏好灵活调整动员策略,且治理事务不同,治理主体动员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均表现出差异性。

第三,从过程来看,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共同卷入、深度互动的组织过程。首先,在村级治理视域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以公共诉求表达和国家政策落实为主要目标,而诉求表达对象以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为主,诉求回应过程可视作国家满足农村社会需要的互动过程。通过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到政策执行中,一方面为政策执行提供社会支持,另一方面村庄社会自身的特殊性和需求偏好得以表达,政策执行表现出诸多在地化方式。其次,国家法律、政府政策和村庄内生规则的综合运用实现了国家(政府)和社会共同在场。如果说社会动员的目的是为现代化社会造就现代人,从心理素质、思想观念和知识技能等方面塑造社会大众18,那么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则借助充分互动实现国家法律、政策的情景化理解和农民的国家观念塑造。同时,熟人关系网络、人情机制、面子观念的调动与激活,助力村庄社会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最后,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与基层组织体系调适更新同步进行,进而弥合了国家与乡村的组织距离。基层组织体系动态调适与机制调整成为组织体系本身的存在方式,这也为有效动员农民参与预留了相对宽松的实践空间。

四、村级治理实践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不足及其机制

在中西部地区,受制于经济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部分村集体经济实力整体相对偏弱,村级组织治理能力不足。此外,城市化、工业化推进构成这些地区基层政府注意力分配的重点,治理重心集中于区域内城镇及其近郊农村,加之政府财政约束,客观导致了一般农业型村庄对项目资金需求旺盛,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移风易俗等生活空间治理事务在乡镇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优先序。质言之,前述村级治理境遇在中西部一些村庄得以突显出来。田野调查表明,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实践价值被基层干部普遍认可,但实际上真正实现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村庄仍需进一步增加。农民参与实践中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村级组织行政化趋势与农民参与基础的不足。从一般意义上看,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输入乡村社会、将分散和分割的乡土社会整合为一体的过程,而乡土社会被纳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依靠强大的行政能力渗透和权力介入19。行政能力大小和介入方式不同,亦深刻塑造着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基础性环节的村庄治理的运行逻辑。为回应上级政府要求,在压力型体制驱动下基层政府通过将中心工作常规化、硬化考核等方式,将村级组织改造为类似于公共服务站所的治理单元,村级治理行政化趋势得以表现出来20。当然,从制度设置上,村级组织未被纳入政府行政体系中,但从治理主体的权威来源与行为逻辑以及正式治理规则在治理实践中占据主导等方面来看,村级组织行政化成为村级治理的基本趋势21。

上文述及,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以说服和情感互动等身体实践为基本方式,而其能够成功至少以两方面为基础:一是村干部扮演“代理人”与“当家人”双重角色,即不仅需要政府权力授予,更需要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威并得到多数村民的认可;二是村级组织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匹配性,即将权力嵌入乡村社会内部的结构、关系和规范中,从而使得村级组织治理实践能够具备动员农民参与的可能。村级治理行政化趋势下,村干部的权威来源和激励来源更多来自基层政府,在治理实践中可能更多表现为对上负责,从而降低了对村庄内生需求的回应性。其在贯彻政府意志、提供标准化服务方面表现出某种优势,但在动员农民形成合力以满足内部公共品需求方面却表现出一定不足。

第二,技术治理的全面铺陈与农民参与空间的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治理原则被应用到各个层面。在农村基层,技术治理在提升行政效率、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表现出积极效应,却也在客观上压缩了农民参与的空间。首先,事本主义的治理方式束缚了动员主体。为规避政策执行中控制权的碎片化,基层行政部门倾向于通过事本主义逻辑绕开治理结构层级直达基层社会,由此改变了基层纵向治理结构。其中,最熟悉村庄实际和农民需求的村级组织却难以获得自由裁量权22。其次,对行政技术的强依赖影响了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方式的作用空间。在风险控制优先原则下,治理实践为寻求确定性长期被锁定在风险系数较低的行政技术层次23。在村庄治理中,行政技术表现在大量正式制度、规则的输入和约束硬化上。而这使得正式制度规范被强力植入到村庄治理中,包含在说服和情感互动中的非正式制度的作用空间被压缩。更为重要的是,政策执行中正式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特点与村庄社会的非规则性、治理事务的偶发性以及治理事件的具体化存在一定张力,由此可能造成村庄治理中农民有效动员可调用手段的相对不兼容。最后,对短期行政绩效的过度关注客观上形成了对农村社会参与的影响。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动员社会参与。但在技术治理支配下,强时效性的行政绩效关注可能造成部分基层政府更注重动员形式而非社会主体培育和公共性构建之“实”24。

第三,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特殊主义”逻辑。有效动员农民参与表现出鲜明的“特殊主义”逻辑,即满足特定条件的村庄能实现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其中,动员发起者和实施者“人”的因素变得尤其关键。从治理实践看,村干部尤其是主职干部是动员的发起者和实施者,且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入水平至少达到村庄经济分层的中上层,多已经脱离农业且经营空间范围在本县域内。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成为村庄社会中权威获得的基础,且县域内经营空间又保证经营者在本地拥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本。同时,较好经济条件使得村干部有能力预付动员成本。二是通过自身家庭内部分工等方式确保自身能相对抽身于经济经营之外,有时间投入到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村庄治理中。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强调以说服和情感调动方式实现治理目标,相对于其他治理方式,更需要村干部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保障。三是农民参与达成的目标与自身收益直接相关。具体而言,村干部要么能以治理目标达成获得村民拥护、政府认可等精神收益,要么能因项目顺利实施等治理目标达成获得物质利益,抑或两者兼得。

五、农民参与的村级治理价值:彰显路径及其分析

无论是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强调,还是项目进村、生活治理等乡村治理具体事务的要求,均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并充分激发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治理价值。而结合前述分析,充分挖掘有效农民动员参与的村级治理价值,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简约治理重塑与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机制空间的构建。在传统社会中,简约治理意指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25。后来,学者将其引入到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实践中,并指出正是以自主性和灵活性、整体主义和人格化为基本特点的简约治理,实现了当代乡村治理的“简约、高效”26。这项研究尽管旨在回应基层形式主义屡禁不止问题,但也指明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核心观照和本质特点,为挖掘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治理价值提供了理论启示。前文述及,农民参与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当下村庄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其自身并未有固定程式可循,而是聚焦于特定治理事务、注重通过人格化互动以及借此实现的国家与社会同时卷入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治理目标,从而表现出简约治理的典型特征。农民参与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而农村基层治理又深嵌于国家治理体系中。在当前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实现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前提即是重塑兼具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为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构建机制空间。

这至少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适度调整资源输入中的条线关系,强化农村基层政权的资源统合能力。以职能部门(条条)主导的项目制形式构成公共资金输入的主要方式,而这可能因项目争取、部门协调等原因挤占基层政权大量精力,还可能因治理任务的增加而带来治理能力的削弱。农村基层政权缺乏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必要时间、资金和能力。在这方面,对于非“带帽”的项目资金,可以乡镇政府甚至村级组织作为承接主体,扩展其在项目制实践中的话语权,将项目资金作为乡村两级治理资源,同时亦可使乡村两级从大量协调性事务中抽身出来,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与群众的密切互动中。二是在常规治理领域,适当弱化过程监管,强化结果导向的考核机制。无论是常规性治理事务还是阶段性中心工作,治理过程中的行政监管力度得以不断强化。过程监管在追求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层层加码、下级执行者自主性和创造性缺失以及文牍主义等问题27,压缩了基层治理的自主性和有效动员农民的机制空间。由此,在常规性治理事务中,应适度弱化过程监管力度,避免因过程监管强化带来的前述问题,确保农村基层治理灵活高效,从而扩充农民参与的机制空间。

第二,农村社会公共性塑造与农民参与社会基础的夯实。作为一种强调共识基础上的参与动员,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不仅涉及机制空间的构筑问题,还涉及以公共性为核心的社会建设议题。从一般意义上看,公共性以个人为基础并以超越极端个人主义为旨趣,以求在不涉及权力配置的公共品供给领域达成共识和集体行动28。具备一定公共性的村庄社会构成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社会基础。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力量深入是在充分尊重农村社会结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集体化改造,村社集体发展与村庄结构表现出鲜明的同构性,进而形塑了村庄经济发展和政治变迁的底色。在此过程中,村社集体成为中国语境下农村社会公共性构建的基本单元和主要载体29。因此,农民参与社会基础的夯实,实质是以村社集体为载体的村庄社会公共性塑造。

在社会基础方面,公共规则和集体情感这两个方面尤其关键:其一,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抓手,积极培植以利益共享为目标的公共规则。可适度强化村社集体和村级组织在项目制等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话语权,借此提升村社集体与个体村民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利益关联。在财政资金使用中,将村社集体“统”的作用发挥与多数村民共识达成相统一,提升公共规则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为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奠定社会规则基础。其二,在村庄治理实践和村庄公共生活中,着力提升村民集体意识和集体情感。一方面,实践证明,乡村振兴背景下,以村社集体为主导的村庄发展提升了村民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培树了村民的集体情感。另一方面,通过培育推广如四川农村“坝坝会”等适合村民生活习惯、形式多样的公共生活形式,使得村民能够走出个体利益至上的思维,锻造集体主义品格。

第三,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农民参与制度平台的构建。对农民参与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将其置于农村基层治理的主导地位,而是因循特定的制度基础和制度平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有效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诚然,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农民参与并无特定技术程式可供遵循,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关制度安排和理念要求,却构成有效动员农民参与的制度平台。一方面,基层民主政治的系列制度建设为农民参与提供了作用空间。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民主形式和有效运行机制。而这为农民参与拓展了必要且有效的制度平台。

六、相关讨论

如若拓展分析视域,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是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30。概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31。

一方面,有效动员农民参与可成为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的逻辑前提之一。只有有效动员农民参与起来,并在动员实践中构建合理的利益关联机制、权利义务关联机制和情感关联机制,能以治理共同体的要求更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另一方面,有效动员农民参与亦可成为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运行基础之一。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项涉及农村治理全过程、全环节的系统工程,且并无固定模板和程式,而是在实践中形成并具有极强实践属性。而其中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均需要农民的广泛参与以及参与过程中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发挥。基于此,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过程中,积极化解有效动员农民参与面临的不足,构筑农民有效动员的机制空间、制度平台和社会基础,也就有了更为重大且迫切的理论和现实需要。

当然,本研究还存在两方面不足:第一,基于深度个案的细致分析并未展开。近10年来,笔者在全国多个省(直辖市)开展了长期驻点调查,在村庄治理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调研资料,本研究可视作对既有田野调研资料的总结和反思。但也因此,深度个案研究并不构成本文的研究方法,其方法优势也就未得以体现。第二,从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自身逻辑出发定位和审视有效动员农民参与,更为广阔的理论对话并未展开。换言之,本研究侧重从治理实践出发理解农民参与,而更为深层次的理论回应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推进。上述两方面构成笔者后续研究的着力点。

①[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②汪卫华:《群众动员与动员式治理——理解中国国家治理风格的新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③王诗宗、杨帆:《基层政策执行中的调适性社会动员:行政控制与多元参与》,《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④王国勤:《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研究述评》,《学术界》2007年第5期。

⑤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⑥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⑦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⑧欧阳静:《论基层运动型治理——兼与周雪光等商榷》,《开放时代》2014年第6期。

⑨贺雪峰:《乡村振兴的前提是农民组织起来》,《决策》2021年第7期。

⑩根据研究惯例,本文对所涉人名地名均作了技术性处理。

[11]温铁军、董筱丹:《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12]焦长权:《从分税制到项目制:制度演进和组织机制》,《社会》2019年第6期。

[13]李祖佩:《乡村治理领域中的“内卷化”问题省思》,《中国农村观察》2017年第6期。

[14]刘燕舞:《生活治理:分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一个视角》,《求索》2022年第3期。

[15]夏少琼:《建国以来社会动员制度的变迁》,《唯实》2006年第2期。

[16][17]郑永廷:《论现代社会的社会动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18]杨龙:《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动员及其特殊性》,《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9]徐勇:《“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0]印子:《村级治理行政化的演化过程与治理效果——基于苏北C镇调研的分析》,《求实》2020年第4期。

[21]李祖佩、钟涨宝:《论村级治理行政化——以乡镇政府中心工作推进为切入点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20年第10期。

[22]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23][24]黄晓春、嵇欣:《技术治理的极限及其超越》,《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

[25]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26]欧阳静:《简约治理:超越科层化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27]杨华:《县乡中国:县域治理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42—143页。

[28]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9]李祖佩、钟涨宝:《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社集体:实践境遇与再造路径——治理视角下对四类发展典型村的实证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22年第4期。

[3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4页。

[31]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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