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是儒家开展人伦教化的核心场域,家礼则是维系家庭或家族和谐稳定的伦理观念与仪礼规范的综合体。伴随着家形态的发展演变,家礼也经历从无到有、逐渐完备,并由贵族而普及平民百姓,成为指导人们日常居家生活的各种礼仪规范以及冠、婚、丧、祭四大人生礼仪。家礼具有多层次的教化功能,对于个人成长化育而言,有助于其养成尊重人和守规矩的意识;对于家族共同体而言,家礼结合家族建设举措,能够发挥敬宗收族、凝聚人心的作用;对于改良社会风气而言,家礼对于不良风俗具有校正、提升的作用。借鉴传统家礼的教化功能,反思现代家庭问题,重建适应于现代家庭的新家礼,十分必要和重要。
家是社会的细胞,既是每一个人的安身之所,也是社会、国家赖以成立的基础性要素。“家齐而后国治”“家和万事兴”,如何实现“家齐”“家和”尤为重要。然而,想要实现家庭成员的齐心同德、和睦相处,除了需要家人之间亲密的情感互动,也离不开依循各自伦理角色规范与行为举止规约,亦即依礼而行,这样才能避免由于偏私之情的泛滥而导致家人的失和,抑或家庭的分崩离析。因而,“家礼”作为维护家庭、家族内部秩序和谐稳定的伦理观念(礼义)和礼仪规范,其功能和作用自然不容小觑。事实上,家礼不仅是一套生活的规则体系,也是儒家组织社会的理想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与转型,宋代以降儒家礼学从重视“国家”取向转变为重视“社会”取向[1]。于是,家礼经历了从“礼不下庶人”仅局限于贵族大夫之家到“礼下庶人”所有平民百姓都可以践行的转型。朱熹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撰作《家礼》【1】寄托着其改造社会的理想。他所重构的冠婚丧祭礼文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传统观念,逐渐浸润民间,成为影响后世人们日常生活最为深远的礼仪范本。后世儒者多以《朱子家礼》为蓝本,撰写了各具特色的家礼、家训类文献,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丰富的家礼文化。本文拟从家礼的教化功能谈起,主要探讨家礼对于个体、家庭和社会具有何种意义,能够产生什么影响,以及传统家礼对于当代家文化建设能够提供何种借鉴意义,又如何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
一、家庭形态演变与家礼内涵变迁
家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衍生出宗族、家族、家庭三大基本形态,每一形态又演化出若干次生形态,构成复杂的重叠复合关系。但就古代家庭的主流形态而言,可见两种最主要的形态和内涵:一是指同居共爨的血缘或亲缘关系组合的社会单元,即“个体小家庭”;二是指同一血缘关系的家族共同体,亦即“母体大家庭”[2]。家礼适用于家,家的形态若发生转变,家礼的内涵自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大体而言, 家礼从无到有、逐渐完备, 并由贵族而普及庶民,主要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家礼内涵变迁的第一个阶段是上古时期
在这个阶段,家庭形态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子关系为轴心,同居共爨的社会组织形式[3]。为了维系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古圣先王倡导“五教”“五伦”以建立家庭伦理规范。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此处“五教”是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左传·文公十八年》),都属于家庭内伦理。孟子将其进一步扩展为“五伦”,囊括进了“君臣”“朋友”家庭外伦理:“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然而,此时尚处于人类文明初创时期,主要是依靠伦理观念来维系家庭关系,还未形成具体的礼仪规范,也就是说家礼尚未形成。
2.家礼内涵变迁的第二个阶段是商周时期
在这个阶段,家庭依附于宗族,处于严格的宗法制度控制之下,有着显著的嫡庶、贵贱区分,个体小家庭尚未取得独立,因而,先秦文献中的“家”并非指同居共财的庶民家庭,而是指拥有封地和封爵的贵族卿大夫,“诸侯称国,大夫称家”(《左传·桓公二年》)。由于宗法封建制度的规约,故而“家国同构”,此时的“家礼”其实就是国礼,并无独立地位。据考证,“家礼”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春官》“家宗人”一职中,其曰:“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国有大故,则令祷词,反命;祭亦如此。掌家礼与其衣服、宫室、车旗之禁令。”即宗人按照大夫家的礼仪规格主持祭祀活动,其行为范围仅限于该贵族大夫的家内。但随着贵族大夫的没落,这种由家宗人专职的家礼亦退出了历史舞台[4]。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松懈,个体小家庭从宗族中独立出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形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仪礼》中《士冠礼》《士昏礼》《士丧礼》等篇章规定了冠、婚、丧、祭等人生礼仪的基本模式,是后世家礼设计的文献基础。
3.家礼内涵变迁的第三个阶段是魏晋南北朝时期
在这个阶段,随着门阀士族的兴起,注重仪表风操和家礼建设成为其维护身份地位、借以自矜的文化标志。日本学者谷川道雄研究指出:“六朝士族通过日常礼仪,努力维持家族之间的秩序,也努力维护家门的安定,遵守礼仪,有助于提高家风所拥有的高贵性,从而博得世间的赞誉。……须作一名‘礼仪人物’,即便是日常的言语、动作也必须合乎礼仪。言语、行动的端雅便是作为士大夫的资格。”[5]在政治社会动荡不已的环境中,士族名士各依礼经,撰作仪制,在本家族内代代相承,形成了各家各门独特的礼仪规范,以期保持“士大夫风操”。此时,家礼成为彰显门风的文化符号[4]。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言:“所谓士族者,起初并不专用其先代之高官厚禄为其惟一的表征,而实以家学及礼法等标异于其他诸姓。”[6]所以说,这一时期的家礼是贵族社会的产物,主要施行于世家望族,其对于维系门阀制度和士族文化尽管起到了重要维护作用,但并未能在民间广泛传播,所以影响力十分有限。
4.家礼内涵变迁的第四个阶段是两宋时期
在这个阶段,门阀士族没落,庶族士大夫崛起,诸多硕儒致力于救治社会风俗而撰写了大量家礼类文献,推动了“礼下庶人”的家礼文化建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便是司马光和朱熹,他们撰写了《书仪》《居家杂仪》《家范》和《朱子家礼》等家礼著作。司马光和朱熹认为,救治衰乱之世的人心堕落和纠正当时社会流行的种种“恶俗陋习”,必须从重建儒家家礼入手。司马光在《家范·治家》中首先援引《周易·家人》彖辞“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作为立论依据,后又指出“夫治家莫如礼。男女之别,礼之大节也,故治家者必以为先”[7]。朱熹则在综合参考程颐、司马光等人家礼文献的基础上撰写了影响甚巨的《朱子家礼》,提出了“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体,固不可一日而不修。其文又皆所以纪纲人道之始终”的家礼主旨,以及“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务本实”的实践方针,从而实现“于国家所以崇化导民之意”有所补益的教化目标[8]。由于《朱子家礼》中的冠、婚、丧、祭等人生礼仪流程设计颇为简便易行,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所以得到了后世官方和民间的普遍认同,在明清社会的家礼文献中绝大多数都主张要依照《朱子家礼》“仪章度数”而行。
综上所述,若从历时性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家礼的内涵变迁,则可以发现所谓家礼并非只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礼仪规范而已,而是具有多层次的思想意涵。鉴于《朱子家礼》标志着家礼的成熟形态,最具有代表性,所以我们不妨以其为参照来总结家礼的多维内涵:一是维系家庭关系的伦理道德准则,构成了家礼的精神内核,诚如朱子所言“名分之守、爱敬之实”为家礼之本;二是冠婚丧祭人生礼仪的行为规范,“所以纪纲人道之始终”,构成了家礼的主体内容;三是借由祠堂祭祖的神圣空间,定期对家族成员进行道德训诫,有助于发挥敬宗收族的道德教化作用。也就是说,家礼不止限于礼文规范,更可涵摄家训教化。“‘家礼’既指规范、准则意义上的家礼家仪,又指教化、规诫活动。前者是家礼文献,后者是践行和实施,这两方面相辅相成、彼此为用。”[9]所以说,家礼对于维护传统家庭、家族的和谐稳定,可以产生十分重要的道德教化作用。
二、学礼以成人:家礼之于个人的化育
家庭对于个人而言,是首要的生活场所。每个人都是在父母的养育之下长大成人,但儒家意义上的“成人”并非仅是达到一定的生理年龄而已,而是意味着要养成为社会所普遍认可的精神品格和生存技能,亦即德才兼备才能够在社会上安身立命【2】。礼是传统社会的生活规则体系或“社会语法”,“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记·曲礼上》)。所以,唯有学礼、知礼亦即“立于礼”,才能够成为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人,正如孔子所告诫儿子和弟子的那样,“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尽管这里的“礼”并非专指家礼,但也间接反映出学习家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家礼以维系人伦关系为轴心,既含有伦理道德规范,又包括待人接物的日常礼节和冠婚丧祭人生礼仪,蕴含着人们为人处世的基本机制。因而,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家礼教化和仪式规约来明确各自的角色认知和伦理职责。也就是说,人们在家礼潜移默化的影响之下,不仅“谨名分、崇爱敬”,亦即培养起对家人的亲爱和尊敬意识,使自己的生命充盈着深情厚义,而且通过特定人生仪式的恰当表现以获得社会认可和归属感。
首先,个人处于伦理关系之中,相互存有伦理义务,而不同于西方原子式个体,仅注重个人权利。儒家理想的伦理关系,是人们无论处于何种伦理角色都负有彼此对等关怀义务,如《礼记·礼运》所言:“父慈,子孝,兄良,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具体到家庭内部伦理而言,孔子所言“父父、子子”是指当父亲的要尽到父亲的职责,当儿子的也要尽到做儿子的职责,亦即“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大学》)。夫妻之间、兄弟姊妹之间亦当如此,而不是像后世“三纲”所强调的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的绝对权威,要求后者对他们单向度绝对服从。当然,不可否认,传统社会“三纲”所突出强调的尊卑等级观念及其礼教,确实对于子女独立人格、婚恋自由造成了很大束缚,与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理念相悖,故应予以批判和抛弃。
其次,日常接人待物礼节的家教有助于培养子女尊重人和守规矩的意识。父母通过言传身教教会子女为人处世的基本礼节,是家教不可或缺的部分,否则,一味纵容就会导致伦理秩序的崩塌,如程颐所言:“治家者,治乎众人也。苟不闲之以法度,则人情流放,必至于有悔,失长幼之序,乱男女之别,伤恩义,害伦理,无所不至。”[10]885因而,传统社会大量家礼、家训都十分注重对子女的为人处世行为规范的教导,如方孝孺《幼仪杂箴》所言“古之人自少至长,于其所在皆致谨焉,而不敢忽。故行跪揖拜,饮食言动,有其则;喜怒好恶,忧乐取予,有其度”[11],并对坐、立、行、寝、揖、拜、食、饮、言、动、笑、喜、怒、忧、好、恶、取、与、诵、书二十条日常行为都制定了具体规范,可谓细致入微。反观现代家庭,由于父母对子女的宠溺娇惯,没有很好地履行家教的职责,导致子女行为任性乖张、骄横无礼,不懂得如何处理人际关系,不仅家庭矛盾不断,最终也很难在社会上立足。
再次,冠、婚、丧、祭等人生礼仪虽然是在人生特定时刻才会实行,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具有极其重要的人生意义。按照《仪礼》《礼记》的经典阐释,冠礼以“成人”,婚礼以“别男女、明夫妇之义”,丧礼以“慎终”,祭礼以“追远”,合而言之,“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此礼之大体也”(《礼记·昏义》)。这样以冠、婚、丧、祭四个最为重要的人生仪礼为主体内容的传统家礼,就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囊括人生全历程的富有教化意义的生活图景。以冠礼为例,作为标志成人的重要礼仪,全程严肃,在冠礼祝辞中反复叮嘱“弃尔幼志,顺尔成德”“敬尔威仪,淑慎尔徳”(《仪礼·士冠礼》),意在告诫行冠礼者言语德行要合乎礼仪,要懂得自觉践履孝悌忠信等道德规范。然而,现在大多数国人对于冠、婚、丧、祭等家礼都比较陌生,基本不懂得各项礼仪的流程及意义,于是就直接交由司仪来主持操办,有时候就会流于形式,而且还容易受到当地不良社会风俗的影响,导致婚礼和丧礼礼仪的庸俗化,丧失其应有的人生教化意义。这就有必要借鉴传统家礼“极富象征意义与教育性质的礼仪形式,为个体提供社会角色认知,并在潜移默化之中涵养个人德性的教化方式”[9],来扭转这一局面。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毕竟古今时代不同,家庭形态也不同,我们不可能照抄照搬传统家礼,而是应结合新时代的要求,对传统家礼进行因革损益,使其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应用于当代家庭的礼仪实践,进而对于当代人产生化育作用。
三、以礼齐家:家礼之于家庭的规范
家礼不仅对于家庭成员个人成长具有化育功能,而且还具有管理家庭事务乃至整齐家族的功能。宋明儒者之所以高度重视家礼文化建设,实际上是与他们的经世关怀密切相关。当自上而下的国家管理不能达到理想效果时,他们转而采取自下而上的整齐家族、教化社会的活动方式。事实上,“礼下庶人”、增设祠堂等都有助于家族血缘共同体的建设,从而发挥敬宗收族的凝聚和教化作用。所谓“家族共同体”,是指以血缘亲疏为依据,以族长、族谱、祠堂、族规、族学、义田等要素组成的社会结构,成为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系统[3]。家礼作为维系家族共同体的运行机制,能够对家族成员进行严格的制度规约和道德劝诫,从而增强家族的凝聚力,以便维持家族的持久稳定。
传统家礼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在明确家族成员亲疏、尊卑之别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和谐的家族秩序和伦理规范。如《礼记·大传》所言:“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事实上,如果想要对人员众多的家族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家礼、家训、族规等行为规范对其成员进行约束。诚如宋人熊禾所说:“善为家者,必立为成法,使之有所持循以自保。”[12]历史上若干累世共居的“义门”家族,之所以能够凝聚众多族人,长时期和睦共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都注重家礼、族规的整合管理功能。如作为“江南第一家”浙江浦江郑氏家族,累世同居三百余年,就得益于《郑氏规范》的组织和精神支撑。否则,若家礼、族规阙如,无规矩不成方圆,就很难维系一个大家族的正常运转,很可能导致家族的分崩离析。
以礼治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妥善处理亲情与礼法的矛盾,努力做到既不破坏家人间的亲情,又不违背社会礼法,达到二者的平衡协调。当亲情与礼法发生矛盾时,先秦儒家为了维护本源性的血缘亲情不被破坏,面对家人行为稍微违背社会礼法,宁可选择“父子互隐”的方式加以解决。《论语·子路》篇记载了这样一则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叙说的“吾党”的处理方式并非为徇私情,而是揭示父子真情与攘羊行为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以前者为重,必以后者为轻,“父子互隐”就是必然选择。这种思想在孔门后学中也得到了延续和发挥,如《礼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在郭店楚简《六德》篇亦有类似表述:“人有六德,三亲不断。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这里区分“门内之治”与“门外之治”,以彰显“恩”与“义”的适用范围。“门内之治”是治家,讲究血缘亲情,家庭成员之间以恩情相连,所以凸显一个“恩”字。“门外之治”是社会、国家治理,多属公共事务,必须讲究公共性,以一国一地多数人的共识为“义”,秉持公义处理公共事务。“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这表明无论治家还是治国,都有一个血缘性的“恩”与公共性的“义”的抵牾与冲突,当二者不能兼顾时如何处理?儒家给出的答案是治家以血缘性的“恩”为上,治国以公共性的“义”为上,这显然具有某种合理性。事实上,家礼介于人情与法制之间,意在对人的性情进行规范性教化,从而构建一种合乎人道需要的合理的人伦秩序。
孔子教导其子学诗学礼,故后世有诗礼家风一说。以礼齐家,礼必须“称情立文”,一方面“缘情制礼”,另一方面又“礼以节情”,从而达到“发乎情而止乎礼”,亦即喜怒哀乐之情发而皆中礼,这才能够真正实现家庭的祥和安宁。诚如孔门高足有子所言:“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
在宋明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族规模不断扩大,单纯依靠自上而下的官僚管理作用有限,不少有识之士开始自觉编撰本家族的族谱、家训,以期实现家族内部的自我管理。在此,我们以两位明代儒者湛若水(1466—1560)和葛守礼(1505—1578)为例,对明中晚期的儒家士大夫如何以家礼来整齐家族进行个案考察。湛若水致仕返乡后,对于如何建构和加强宗族血缘共同体展开了诸多思考,遂撰写了《甘泉湛氏家训》。在此家训中,湛若水辟有多章内容来分别论述冠礼、婚礼、丧礼、祭礼、问安礼、合食礼、待客礼等礼仪规范,足见他对于“以礼齐家”的重视程度。湛若水对于朱子《家礼》非常推崇,如他在《正礼教》章就明确提出:“凡冠婚丧祭仪注,一依朱文公《家礼》,毋得苟简及崇尚浮屠、巫祝之类,有伤礼教。”[13]为了贯彻“以礼齐家”的理念,湛若水斟酌古礼今俗,重新确立了冠、婚、丧、祭等礼仪活动的行为准则,并注重与佛教、巫祝等礼俗划清界限,不得让其干扰或污染儒家礼仪,实际上是为了纠正当时流俗之弊。
葛守礼因为官居“三朝尚书”且注重家族建设,使得东山葛氏家族崛起为山东望族。葛氏父子(指葛守礼与他的儿子葛引生)为了承家久远,不仅进行了修家谱、立祠堂、置宗田等家族建设工作,而且还融家法于家礼,撰成《家礼摘要》,作为家族内冠婚丧祭人生礼仪活动的指南。《家礼摘要》主要参照朱熹《家礼》框架,包括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五部分,以顺时变通、切于实用为特点,成为葛氏族众普遍遵用的礼仪规范。事实上,葛氏家礼想要发挥家族整合作用,与其家族组织建设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修族谱是为了尊祖敬宗,但只有通过家礼实践才能够发挥凝聚宗族的作用;建立祠堂或家庙,不仅是提供祭祖空间,更是需要通过家礼实践共同参与来增进家族成员的情感归属,如程颐所言:“族人每有吉凶嫁娶之类,更须相与为礼,使骨肉之意相通。”[10]7而且,由于“同宗共祖”的宗法血缘关系,让家族成员在时间序列里感知到个体与家族的血脉相连,使家族凝聚于共同祖先的血缘共同体中。这样,通过家礼提供经常性的家族互动条件,激活祠堂、族谱等具有的家族整合功能,使家族成员间的关系得以不断确认和巩固,从而形成持久而稳定的家族归属感[14]。
总之,宋明儒者所倡导的家礼实践与家族建设相辅相成、有机结合,使得家礼能够很好发挥敬宗收族、凝聚人心的作用,最终实现“以礼齐家”,推动地方治理的经世目标。
四、以礼化俗:家礼之于社会的改良
历代儒者的经世关怀都离不开“化民美俗”这一核心议题,因为这是士人君子改善世道人心的基本方式。他们以道自任,一方面对于现实生活中违背儒家伦理道德理念的异端风俗予以辨正和批判,另一方面也积极参与到礼仪制作和实践之中,倡导推行新礼于基层社会,从而实现移风易俗的教化目标。宋明儒者有鉴于以王权为中心的等级森严的朝廷礼仪,容易造成君臣与君民之间的情感疏离与关系阻隔,如天渊然,在社会上难以发挥礼教的功能。所以,他们致力于建设以人与人之间的礼敬为中心的家礼乡仪,重新恢复尊卑长幼等差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况且,北宋儒者之所以高度关注和重构家礼,还因为当时社会礼法废弛,冠、婚、丧、祭诸礼均出现了大量违背传统礼制的行为,他们不得不承担起教训正俗、导化世风的历史使命。
如何正确处理传统礼仪与社会习俗的关系,是家礼思想落实于社会生活实践所要面临的基本问题。在宋代,民间婚礼面临的普遍问题是婚嫁仪式过于奢靡,婚配论财不论贤:“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其女者。”司马光批判这种行为简直是“夷虏之道”“卖婢鬻奴之法”[8]54,故大张挞伐。朱熹主张婚礼应当量力而行,不能流于奢华靡费,而且,婚嫁应当注重对方的道德品性而不是贪图钱财。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在重构婚礼礼仪规范时,处理礼俗关系极具辩证理性,既严厉批评民间流于轻浮的鄙俚婚俗,也酌情吸纳其中不害义理的仪节;进而制作出既契合古礼精神又切于人伦日用的人生礼仪[15]。另外,宋代丧葬礼俗也出现了明显违背儒家礼制和伦理观念的行为:一是火葬的流行,二是邀请佛僧进行亡灵超度法事。司马光对此现象进行了批驳:“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世人亲死而祷浮屠,是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为积恶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亲之不厚哉。就使其亲实积恶有罪,岂赂浮屠所能免乎……与其如此,曷若早卖田营墓而葬之乎。”[8]78-79朱子基本赞同司马光的主张,在其《家礼》中明确提出“治棺”和“不作佛事”的规定。
朱子通过“以礼化俗”的方式,使得儒家礼仪落实于百姓的日常生活,进而实现化民成俗的目标,这对于后世儒者的移风易俗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这里仍以明代大儒湛若水为例,他撰作《甘泉湛氏家训》的初衷和目的,一方面固然是要使本族子弟能够依照正确的礼仪规范来行事,另一方面也意图纠正当时社会存在的流俗之弊。明代中后期,南方社会的人生礼仪出现了诸多违礼现象,如他指出:
今之乡俗,子冠,多不行冠礼。冠礼最不可废。冠礼有三加三祝,所以责成人也。不行冠礼,何以责成人……凡我子孙,宜考古礼行之。
嫁女之道,在在奢侈,吾邑尤甚,至用金四五十两、用银数百两。人心竞胜,不足之家多有损世业而为之者,岂不得罪祖宗?彼亦岂不知爱惜,但为世情所移,而家世无一定之法以守之耳。
丧礼,送终之道,所宜慎重。父母年老,宜仿古人岁制月制之义,预求丝绢为衣衾之类之需。富则可用纻丝,厚于爱亲,亦不为过。……俗礼,凡来吊丧及来送葬者,多待以酒肉,与吉礼无异,此大不可。不得已托亲戚置食于别所、别山,不近坟处,然犹戒不设酒,以存吊客之哀可也。
古人谓“祭,继养也”。盖祖父母、父母已逝,而子孙之养不逮,故为春秋忌祭以继其养……时祭,吉祭也,故有饮福受胙,祭毕,为宴饮可也。忌祭,凶祭也,无饮福受胙,此为终身之丧,止可分胙而已。又尝见俗人好尚奢侈,不识义理,如婿及亲戚致祭,多用全牛太牢也。惟天子郊天,乃用燔牛,庶人僭用之,其罪大矣,切宜戒之。[13]316-318
在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湛若水在其故乡所面临的种种不良社会风俗问题:有不行冠礼的;有攀比嫁礼的;有丧期待以酒肉的;也有僭用祭品的,等等。那么,湛若水是如何调适古礼与今俗之间的矛盾的呢?大体而言,他主要是以古礼(《朱子家礼》)作为价值标准来批判当时社会风俗的不正当之处的,但也并非完全依照古礼的仪式规范来行事,而是部分地结合当时的风俗人情来制定具体的礼仪实施细则。虽然有的礼仪细节的规定有些烦琐,但湛若水试图以家礼来规范本族子弟的行为,并矫正不良的社会风气,进而实现移风易俗的教化目的,则是值得肯定的。
而且,在《甘泉湛氏家训》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所谓“家训”并不只是一家一族的行为规范与家族事务管理,它还包含教导家族成员要能够自觉担负起扶危济困的道义责任。如对于宗族内部成员的扶助,湛若水在《恤孤寡》章指出:“凡家中有妇有妾无子,愿守志不出嫁者,其节可嘉,凡有无父母而孤茕无依者,其情可悯,并各除与每人谷大斗五十石,使自养自用,庶几人各得其所,而一家之仁行矣。”[13]322而对于家族之外的社会贫困人员,湛氏族人还应承担起为其排忧解难的道义责任,如《济饥荒》章言:“一乡及临乡之中,有遇荒年不能自活者,吾子孙审实,量作粥活之。”[13]324这是推己及人的仁爱德行。
《大学》第十章讲道:“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家礼的完善与推行之“机”,直接关系到“一家仁”“一家让”能否实现的问题。儒家明乎此理,从家做起,制家礼,作家训,崇家学,严家教,兴家风,无非是想造就文明向善之家,共同维护公序良俗,以求进至“一国兴仁”“一国兴让”的境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儒家的社会治理模式中,礼治固然重要,乐教也不可忽视。事实上,礼与乐相辅相成,礼主序、乐主和,二者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鉴于乐教在移风易俗的重要作用,我们在家礼的化俗实践中亦可补充合乎时宜的乐教,从而引导人们过上一种崇德向善、清明安和的文明生活方式。
结 语
家是儒家开展人伦教化的核心场域,家礼则是维系家庭或家族和谐稳定的伦理观念与仪礼规范的综合体。伴随着家庭形态的发展演变,家礼也经历从无到有、逐渐完备,并由贵族而普及平民百姓,成为指导人们日常居家生活的各种礼仪规范以及冠、婚、丧、祭四大人生礼仪。家礼具有多层次的教化功能,对于个人成长化育而言,有助于人们养成尊重人和守规矩的意识;对于家族共同体而言,家礼结合家族建设举措,能够发挥敬宗收族、凝聚人心的作用;对于改良社会风气而言,家礼对于不良风气具有校正、提升的作用。针对现代家庭中出现的诸多不和谐现象,借鉴传统家礼的教化功能,反思现代家庭问题,对传统家礼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重建适应于现代家庭的新家礼,十分必要和重要。
毋庸讳言,传统家礼中存在着诸如家长专断、男尊女卑、礼仪烦琐等已不适合于现代家庭生活的伦理观念与礼仪规范,我们需要立足于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理念对其进行评析和转化。所以,我们对于传统家礼的重建应持审慎态度,对其转化时应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应当在私德领域和个人修养层面进行,使其成为当下人们多元选择的一种;二是应当进行在自由、平等之上的家庭伦理秩序重建;三是应当在维护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前提下进行转化,摒弃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内容,保留可彰显亲情和现代价值的内容[16]。具体而言,如在处理亲子关系上,父母要严慈相济,注意以适应子女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言传身教,而子女对待父母也要尽心履行赡养与孝敬的责任和义务;在对待夫妻关系上,应摒弃传统社会的大男子主义,而注重男女平权,分工协作、同心协力共同经营好家庭;针对传统礼仪的烦琐,需要进行适合于现代社会生活的简化,“略浮文、务本实”,便于人们的日常践行。若果真如此,现代家庭问题庶几得以改善,家风和美与风俗淳厚的美好社会图景亦能早日实现。
注释
1《朱子家礼》是否朱子所作存有争议,本文从众,认定其为朱子所作。
2《论语·宪问》中孔子有对“成人”的界定:“子路问成人。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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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钧林,男,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法强,男,哲学博士,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来源:《中州学刊》202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