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欣: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动的法律责任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83 次 更新时间:2023-11-15 23:38

进入专题: 日本核污染水   福岛核事故   核损害   国家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  

罗欢欣 (进入专栏)  

 

摘要: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具有地震和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导致事故升级为最严重的核灾难的重要原因是“人为过错”。东京电力公司奉行“财产至上”观,耽误了事故应急处理的关键时机。在后续处理中,日本政府以及东电公司再次持续着同样的投机与冒险思维,未充分地进行人财物的投入,导致十几年来,没有一项污染源得到彻底控制,最终计划将污染转移到人类公域的海洋。日本已经在非透明操作的情况下,多次向海洋直接排放了巨量的未经处理的核污染水。近期,日本正式排放所谓ALPS处理后的巨量核污染水,忽略了除氚以外的诸多更具危险性的核素,掩盖了核损害在复杂环境场的高度不确定性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并未赋予日本排海计划的合法性。日本的排海行动应当及时制止,受影响的国家和个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日本追责。

关键词:福岛核事故;放射性污染;核损害;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

 

福岛核事故是2011年3月发生大地震和大海啸之后四个核反应堆连发的事故。其中,1号至3号反应堆堆芯熔毁,1号、3号和4号反应堆厂房发生氢爆, 2号反应堆压力抑制池发生爆炸,4号反应堆发生火灾,问题层出不穷,属于“大型复合灾难”。[1]经历了十年的核污染治理,日本仍然未能有效控制核物质以及核物质渗漏影响到的冷却水、地下水、雨水等源源不断的污染水。2021年4月,日本公布了长达数十年的、将130多万吨福岛核污染水排入海洋的计划,并于2023年8月24日正式启动了该计划,激起了国内外巨大的反对声浪。[2]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俄罗斯强行去日本海域进行海水取样。朝鲜强烈谴责日本,称这是破坏地球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的行为。韩国最大在野党党首绝食多天,以其生命抗议日本政府计划排放核污染水的决定。

核污染水根本不同于民用核电站正常运营中产生的核废水。核污染水因接触了融毁的核燃料残渣而有巨大的放射性与毒性,很多核元素在自然界中根本不存在。正常运行的核电站产生的核废水未与核燃料直接接触,水中的成份根本不同。严格讲,现有的技术方法都不能彻底清除高度融合的污染水中的所有核元素,某些核元素的衰变期长达数万年,对于已受放射性辐射危害的人体健康,也难以彻底治愈或恢复。随着海洋、地质和气候等多方面条件的改变,封存的核废料还可能产生新的泄漏,已流入生态系统内的核元素还可能累积出新的污染状况。[3]为此,本文结合目前可知的事实和法律,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动的主要法律责任问题,专门作一分析。

一、人为过错导致福岛核事故升级,不可抗力不能免责损害的扩大部分

由于当时的福岛大地震和随之而来的大海啸都规模空前,人们一般认为,日本遭遇的福岛核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天灾”。但是,细究事实,地震和海啸虽然是不可抗力,但它们只是导致了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而日本方面的“人为过错”,才是导致核停堆升级演变为最高级别核事故的重要因素。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在经历了大地震后停堆,其一号机组于第二天的12日下午才发生爆炸,三号机组于近三天后的3月14日才发生爆炸(2次)。是这些爆炸导致了堆芯融化、核物质全面泄漏,事故等级从3级直接提高到最严重的7级,成为“海上切尔诺贝利”。从3月11号停堆到经历多次爆炸,东京电力公司(简称:东电公司)先后有1到3天的时间进行应急处理。然而,东电公司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却一直以保护造价高昂的反应堆、而不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安全为目标,耽误了几十个小时的关键时间。事实上,只要在第一时间注入硼水,核反应堆的堆芯就不会融化,大规模的核泄漏事故根本不会发生。[4]

再往前溯,核灾难也并非完全不可预测、不可避免。核电厂长期存在的设计缺陷以及运营和监管不力是事故发生灾难性演变的又一因素。第一核电厂的6座反应堆中,有5座是老式的“马克1型反应堆”。该类反应堆为美国通用电气生产,使用了建造容易,尺寸较小、造价较为廉价的设计结构,未考虑极端自然灾害发生时的风险。核岛设备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并且,福岛第一核电厂一号机组在2011年已经达到40年的商业运营年限,但东电公司考虑到经济利益,仍然冒险决定申请机组延寿20年。[5]甚至,有日本学者指出,这次日本东北地区的地震和海啸,历史上已有记录,近年来也常常发出警告。早在这之前人们便对核电站表示过激烈的反对、批判甚至警告。虽然地震规模远远超过预估,但也并非无法预测,只是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有意回避了做出这样的预测。[6]2012年,日本前首相菅直人承认,福岛第一核电厂存在选址错误、没有充分考虑大海啸威胁等系列问题,由此造成的核辐射泄漏是一场“人祸”。[7]

可悲的是,日本经历了上述巨大的“人祸”之灾后,在后续处置中,再次持续着同样的投机思维,将过错越酿越大。福岛核事故虽然是与切尔诺贝利同等级的重大灾难性事故,但在事故处理和人、财、物的投入上,日本方面无法与苏联当年的投入相比拟,导致的遗留问题至为复杂。目前,位于日本阿武隈山系地下水脉的正上方的福岛第一核电厂,仍然每天约有近900吨地下水流过,其中约一半流入厂房内部及地下区域与高放射性物质接触,不断地演变为核污染水。所在地又属于台风多和降雨充沛的地带,冷却水、地下水和雨水都受到核污染。日本一开始制定的处理方案中,要求清除污染源,控制地下水和雨水不接近污染源和防止核污染水外泄。但是,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核事故治理,由于综合投入有限,这三项要求里面,没有一项真正达标。[8]

延拓至今,日本采取长达几十年的排海方案,将福岛本地的污染进一步扩大到人类社会的公域空间。初步估计,其排入海洋的核污染水总容量将高达130多万吨。这样的排放方式和规模在世界历史上从来没有先例。迄今,日本方面公开信息所展现的数据、内容与监测程序等均未能证明其保障到中国、其他近邻或利益攸关方充分参与了对核污水处理的监管,未证明日本给予了全面的情报分享,未证实巨量核污水在实际上不会给人类造成严重危害。[9]

二、IAEA报告未给日本排海计划提供合法性

2023年7月4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格罗西访问日本,将《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呈交日本首相。日本对外大肆宣传该报告对其“排海方案”的认可。然而,IAEA在该评估报告中明确声明“日本的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是该国政府自己的决定”“此综合评估报告不代表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意见”“原子能机构及会员国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排海决定本身与IAEA没有关系。[10]事实上,《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目前有170多个缔约国,IAEA的福岛核污染水评估工作未经过缔约国大会的任何讨论和投票,未经历国际组织的正常议事程序。IAEA秘书处成立的福岛工作组与日本政府间是“委托关系”,其工作范围以日本的委托为限。2021年4月,日本宣布了关于福岛核污染水处理系统的基本政策,决定将将核污染水排放到核电厂的周围海域。此后不久,日本当局即请求IAEA提供技术协助(assistance)。在IAEA秘书长同意后,双方于当年7月在东京电力公司签订了关于福岛核污染水处置安全评估方面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助范围书》。日本和IAEA签署的这一文件具有“委托协议”的性质。由于日本只委托了IAEA就其ALPS水处理系统进行安全评估,IAEA工作组的实际评估内容也只限于这个方面,不审查日本是否穷尽了其他可行的清除核污染的手段,更不涉及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合法性。[11]

同时,IAEA的评估工作不审查日本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和“诚信”。IAEA主要对日本提交材料的开展书面审,现场考察的日程、对象和范围由日本确定,或者是,IAEA工作组在日本方面精心安排和准备后再赴现场,其所能看到的真实情况、可监测的样本都是有限的。绿色和平组织,日本国内民众及诸多国际独立专家多次指出,日本ALPS处理水存在检测样本过少(总共检测的样本水量才2000吨左右)、抽检核元素类型过少(承诺的60种核元素只检测了部分,更重要的十几种核元素没有作检测)等重要问题。[12]面对质疑声音,日本承诺二次处理,但这个二次处理的测定公司“東北緑化環境保全会社”(Tohoku Ryokka Kankyouhozen Co.)属于东京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然相当于东电公司自评自测。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的概念最初来自从事离子交换水处理的英国漂莱特公司 (Purolite), 2011 年该公司曾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现场主导过核污染水净化的早期试验工作, 可将氚之外的 62 种放射性核素处理至低于检出水平 (ND) 状态。但是,东电公司在后来甩掉 Purolite公司, 改用并不具备核污染水处理经验的东芝公司的设备。“东芝版 ALPS” 滥竽充数,工作出现多次停摆,经常发布海量无效信息甚至虚假信息来冲淡和掩盖问题。[13]事实证明,“东芝版ALPS”设备欠成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一再出现处理不达标的状况,尔后再次处理又涉嫌各种数据造假和敷衍了事。2018年9 月28日,东电公司被迫公布, 在已经经过 ALPS 净化的约89 万吨处理水中,超过八成放射性核素超标, 某些核素的活度浓度达基准值的约 2 万倍。[14]而在对外舆论中,日本只强调氚无法过滤的问题,刻意混淆核污染水和核废水的区别,进一步混淆视听。

此外,IAEA的团队规模、工作投入与程序安排与福岛核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不相符。查阅报告中的专家团队组成,可以发现其很多参与评审的IAEA职员均不是核问题专家。2022年2月的报告中才请了8个日本以外的国际专家,最后确定的日本外专家也只有11人,包括中国专家刘森林1人。刘森林日前向媒体表示,报告是以格罗西总干事名义发布的,虽然在报告发布前,IAEA秘书处曾就报告草案征求技术工作组专家意见,但留给专家的时间窗口非常有限,而且专家意见仅供参考,是否采纳由IAEA秘书处决定。IAEA秘书处收到反馈意见后,也未再次与各方专家就报告修改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讨论达成协商一致,就仓促发布了该报告。[15]这样的程序远非客观公正可言。事实上,虽然报告里面没有提及工作费用问题,但是,按照法律上有关委托或技术服务关系的通常法理,IAEA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应该由日方支付。评估报告的出台,只是IAEA秘书处与日本之间以技术委托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履行成果。

三、日本行为已经对海洋和人类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立刻停止侵害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194条,日本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所辖的福岛核污染水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损害,确保其福岛核事故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自身的主权海域或管辖海域之外。根据第195条,日本有义务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福岛核污染时,不直接或间接地将污染损害或损害的危险转移到其他区域,或将一种形成的污染转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污染;根据第207条,日本有义务“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在海洋环境中“尽量”地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等。

然而,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在治理核污染水方面并未投入太多资源, 也没有真正想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除环境安全威胁,而是在事故最初就预定了排海方法。由于自始至终将核污染水排入海洋作为 “最优先” 选项。实际上,东电公司在十年的时间里,都是在为怎样“排海”(而不是竭尽全力地消除核污染)而努力,几乎没有认真考虑和论证过其他更彻底和安全的处置方案。[16]总结日本处理核事故的方式和过程,可以发现,日本根本没有尽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不将污染转移、转变或扩大到别国或公海区域的义务。

为了掩盖自身的投机冒险,日本不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类具有明确的条款义务的规定视而不见,还将核污染水与民用核电站的核废水排放问题混为一谈,在舆论上不惜拉上中国“垫背”。2021年4月日本对外发布核污染水排海决定不久,日本驻华大使馆网站发布《处理水相关Q&A》以对外解释其排海计划。其中,日本一方面用“并无公约等对此类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国事先理解的义务加以规定”这一句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义务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声称“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ALPS处理水的海洋排放相关年排放量是低于事故发生前设定的22万亿贝克勒尔的管理目标值的。该数值为中国宁德核电站2018年实际排放量(约98万亿贝克勒尔)的约五分之一”。[17]此等刻意修饰的措辞之间,仿佛中国的民用核电站运营比日本福岛核事故的污染水还严重似的。事实情况是,日本实际排放的核污染水总量早就已经达到了几千万亿贝克勒尔放射性总量。

早在至2011年4月6日,东电公司报告坑道裂缝初步得到封堵时, 在未向国际社会通报、征求意见,亦未取得任何邻国同意的情况下,其核电厂在短短五天时间内已经擅自向海洋排放了巨量的核污染水,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总量高达4700 万亿贝克勒尔, 碘131 超标750 万倍, 铯137超标130 万倍, 活度浓度相当于日本国家标准年排放量的2万倍,超过了温茨凯尔核事故和三哩岛核事故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总量。[18]而2011年4月10日, 核电厂又向海洋直接排放了约 1.4 万吨核污染水,报道的放射性物质总量(碘131和铯 137) 为1500 亿贝克勒尔,直到周边国家发现并制止后才暂时停止。[19]

上述只是日本媒体公开的部分数字,证明日本已经在几天内向海洋悄悄排放了相当于民用核电站上百年放射性排放总量的核污染水,对于民用核电站废水中根本不存在的、未作统计的核污染元素,更难以统计和比较。根据日本国立日本原子力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员天野光、日本京都大学核反应堆实验所助教小出裕章、英国资深的核环境专家肖恩·伯尼和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防护学院教授王殳凹等专家的说法,一般核电站排出的废水主要含氚,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核燃料熔毁,产生了核燃料残渣,燃料残渣中含有1000多种核素,地下水及雨水与这上千种核素接触后才形成了核污染水,这与一般核电站的废水是根本不同的。其中铯137的放射性能量远远大于氚,碳14比氚和铯137更危险。此外,还有碲、镎237等元素,东电完全没有提到或者检测。核燃料残渣中实际存在着数十公斤碲,碲的毒性与氰化钾不相上下。镎237的半衰期是217万年,它的放射性虽然很低,但毒性非常高,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元素。[20]

对此,IAEA的评估报告中称“其中许多核素的浓度非常低,以至于无法检测到”,[21]从技术上回避了真正的问题,增加了核污染水实际危害未能获得全面监测的不确定性。日本甚至夸大宣传其处理过的核污染水可以达到饮用标准,但它至今未能回答:如果ALPS处理后这些污染水都达到饮用水标准了,日本为什么不将这些可饮用水留在国内循环利用,而是排往海洋呢?日本对外声称其排海方案是为了节约成本,可是,日本作为全世界第三经济大国并不存在这样的资金缺口。如果将ALPS水处理成本,加上其动辄上千亿日元的宣传ALPS安全性的公关费用,加上对渔民一再承诺的巨额补偿费用,以及日本国家形象的影响损失等,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成本应该还会大大超过其他更安全的污染处置方案。

除了对海洋环境造成的不确定性危害外,日本的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行动还给周边的渔民们造成了直接损失,引起了韩国部分地区的抢盐风潮,扰乱了海产品的正常贸易渠道。2023年1月26日,福岛县渔业协会负责人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福岛县沿海三大渔业协会2022年的捕捞量为5500余吨,这一捕捞量只是福岛核事故发生前的两成左右。会后,福岛县渔业协会联合会会长野崎哲向媒体强调,将对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持“反对立场”。日本全国水产品商业联合会会长岩沼德卫表示,核污染水排海势必冲击日本水产品销售,令人担忧,今年将是“最令人畏惧”的一年。福岛县广野町町长远藤智表示,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的排海计划“只顾时间表”、无视民众关切。要解决问题,只有推进全国范围内的讨论,才能消除渔业从业者的担忧。[22]2023年6月的检测结果显示,福岛核电厂港湾内捕获的鱼类体内所含放射性元素铯超标,达到日本法定标准180倍。巨量核污染水的危害不可估量,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23]根据国家责任领域的国际法,[24]日本需要承担的责任形态,包括停止侵害、保证不再重复、对受害者给予充分赔偿等。

四、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日追责,警惕全球环境的连锁反应

如果说福岛核事故还主要是日本的国内问题,那么在几十年内不间断地将巨量福岛核污水排放到海洋,则已经演变为一个兼涉国际和国内的综合大问题。[25]在国际法上,只要是违背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为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要由条约法和习惯法组成。在条约法层面,日本在相关领域签订了诸多条约,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核安全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等。单从条约法义务而言,日本的行为至少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倾废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国内法层面,只是要日本的行为侵害到中国所辖海域的环境或者侵害到中国人民的健康与生命财产,中国法律就可以加以适用和管辖。譬如,2023年8月24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就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26]未来,中国除了可以考虑通过国际层面的司法与准司法机构向日本追责外,还可以充分运用中国国内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机制,对享有国家豁免权与外交豁免权以外的那些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行动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加以追责。

当然,就法律救济途径而言,不能不顾及司法机关的管辖壁垒、执行难题和证据收集的困难性。关于核污染索赔的国际国内程序,可以马绍尔群岛对美索赔的经历为借鉴。美国核试验对马绍尔群岛造成的放射性损害被称为“世界上最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马绍尔群岛国家及其岛民向美国进行了几十年曲折的核索赔,几乎穷尽了所有政治与法律手段,经历了马绍尔核索赔法庭裁决、到向美国国内法院起诉,再到国际法院起诉以及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申诉的各种程序,但其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仍然差距巨大。[27]现代的环境侵权主体一般都具有科技优势,在核污染领域这一特点更为突出。日本的核污染水问题,既涉及科技壁垒、信息壁垒,也涉及法律手段的局限性。为此,单个国家的力量可能有限。国际社会应当联合起来,形成法律、外交和舆情相结合的综合战略,弥补国际治理机制的不足,尽一切力量及时制止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行动,防止不确定的、不可估量的核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

核技术是目前最为尖端的科学领域之一,但它主要是二战前后发展起来的。美国是第一个在海洋中倾倒放射性废物的国家。1946年,美国的第一次核废料倾倒作业发生在距离加利福尼亚海岸约80公里的东北太平洋区域。[28]除了本土核试验外,1946至1958年间,美国在马绍尔群岛持续进行了十多年的核试验,核试验爆炸总量相当于7200多枚广岛原子弹,相当于试验期间平均每天有超过1.6枚广岛原子弹爆炸。[29]其中,1954年进行的代号为“布拉沃城堡”(Castle Bravo)的核试验中,一枚核弹产生了1500万吨TNT的当量,是广岛原子弹威力的1000倍。[30]1946年至1970年间,美国在太平洋的三个地点倾倒了超过55,000桶的放射性废物。[31]直到20世纪90年代,国际法上才产生了明确规则以禁止向海洋任意倾倒核废料,即1972年通过的《伦敦倾废公约》[32]在1996年通过了新的“议定书”,即《伦敦议定书》(London Protocol)[33]。当然,密封的固体核废料倾倒、核爆炸残留与福岛核污染水排放,虽然都涉及核物质、核材料或放射性核素对环境的破坏、污染与次生污染,但其放射性浓度及危害难以直接比较,特别是,诸多核元素损害的后果都存在长期性和潜在性。有说法认为,核燃料充分爆炸后的放射性损害主要在尘埃中,残留危害相对比较小。但是,马绍尔群岛中,仍然有一些岛屿在未来的2.4万年都禁止进入。[34]

海洋是地球的命脉,超过30亿人依靠海洋提供的食品生存或以此维持生计;世界上一半以上的氧气由海洋产生,海洋也是数百万种动植物的家园,在调节地球气候和天气模式中发挥主要作用。[35]1963年,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洛伦兹(Edward N.Lorenz)在一篇提交纽约科学院的论文中提出了“蝴蝶效应”这个理论。他指出,自然界中“不可计数”的相互联系,意味着一只蝴蝶的扇动可能会引发一场龙卷风。同理,如果我们对自然做出哪怕只是微小的改变,“永远不知道如果我们不干扰它会发生什么”,因为随后的变化太复杂,太纠缠,无法恢复到以前的状态。[36]

近几十年来,地球生态变化的趋势已经非常严峻。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报告《气候变化 2022:影响、适应和脆弱性》,指出自 19 世纪以来,全球气温已经平均上升了 1.1 摄氏度,预测将在 2040 年达到 1.5 摄氏度的上升幅度。若全球变暖超过 2 摄氏度,将会带来更大的灾难。[37]南极上空臭氧层空洞的面积近年来也创下2745万平方千米的历史纪录,比北美洲的面积还大。北冰洋的海冰区在快速缩小,目前面积不到20世纪80年代的一半,仅存的“最后的冰区”也或将在2100年消失。[38]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只是化石燃料的排放吗?海洋被放射性污染与气候变化是否毫无关联?目前的核辐射检测并没能给出答案,也无法验证“蝴蝶效应”是否可能已在海洋悄然演变。《科学》杂志最新刊发了《海洋健康的未来》一文,犀利而忧心地指出,“福岛第一核电厂有争议地排放了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水,认为海洋吸收污染物的能力是无限的,同时仍然能够生产丰富的食物和支持复杂的生态系统,这是错误的”;“考虑到海洋的巨大体积,‘公认标准’内的污染物浓度看起来可能很小,但许多有毒物质,即使在低浓度下,也会在细胞、生物体、种群和生态系统层面引起亚致死反应,从而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利用海洋作为无数废物的倾倒场的情况仍在继续,这是不可原谅的”。[39]

 

注释:

[1]参见金嬴:《福岛核污染水问题的生成、发展与深层动因分析》,载《日本学刊》2023年第2期第36页。

[2] 《蓄谋已久 何谈诚信——起底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决策前后》,新华网,2023年8月24日,http://www.news.cn/world/2023-08/24/c_1129820498.htm [2023-08-24]。

[3]罗欢欣:《论核污染损害的国际索赔问题——马绍尔群岛对美国索赔的实践及启示》,载《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5期,第103页。

[4]参见《一年后反思: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国家能源局 ,http://www.nea.gov.cn/2012-05/09/c_131576233.htm

[5]“一年后反思: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国家能源局,http://www.nea.gov.cn/2012-05/09/c_131576233.htm

[6]参见《柄谷行人谈反核反野田内阁运动》,《东方早报》2012年11月14日。

[7] Naoto Kan: “Japan Was Invaded by an Invisible Enemy”,Frontline, https://www.pbs.org/wgbh/frontline/article/naoto-kan-japan-was-invaded-by-an-invisible-enemy/.

[8]参见金嬴: 《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问题及其应对》,载《当代世界》2021年第6期,第69—71页。

[9]罗欢欣:《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综合法律解读——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上责任救济规定的统筹分析》,载《日本学刊》2021年第4期,第37页。

[10]IAEA Comprehensive Reporton the Safety Review of the ALPS-Treated Water at TEPCO’s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Station, IAEA, 2023.

[11]罗欢欣,《人民网三评“福岛核污染水处理”之一:IAEA报告绝不是“通行证”》,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0718/c1002-40037798.html

[12]参见张诗奡:《福岛核污水排放方案的国际法义务检视》,载《南大法学》 2022年第4期,第15—17页;金嬴: 《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问题及其应对》,载《当代世界》2021年第6期,第71—72页。

[13]金嬴:《福岛核污染水问题的生成、发展与深层动因分析》,载《日本学刊》2023年第2期,第50页。

[14]See For Greenpeace’s radiation survey over ten years, see “Fukushima 2011-2020”,https://www.greenpeace.org/international/press-release/61364/japan-announces-date-for-fukushima-radioactive-water-release/。还可参见: 「污染水、2 物质基准超福岛第一、トリチウム以外検出『保管上は问题なぃ』」、『朝日新闻』20l8年8月2l日;「污染水、淨化後も基准值超之 89 万トンの8 割超福岛第一」、『朝日新闻』20l8年8月29日。

[15]《IAEA评估技术工作组中国专家透露令人惊讶情况》,国家原子能机构,https://www.caea.gov.cn/n6760338/n6760343/c10067702/content.html

[16]参见金嬴:《福岛核污染水问题的生成、发展与深层动因分析》,载《日本学刊》2023年第2期,第40—50页。

[17]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处理水相关Q&A》(2021年5月26),https://www.cn.emb-japan.go.jp/itpr_zh/00_000485_00104.html

[18] 青山道夫 「『人类の4 度目の失败』が引き起こした地球规模の海洋污染」、『世界』20l4 年l 月号。

[19] 参见:「2号机、污染水l000ミリシーベルト超 l5 分で被曝上限 福岛原発事故」、『朝日新闻』20ll 年3 月28 日。「2 号机、污染水 l000ミリシーベルト超 l5 分で被曝上限 福岛原発事故」、 『朝日新闻』20ll年3月28日。同时参见金嬴:《福岛核污染水问题的生成、发展与深层动因分析》,载《日本学刊》2023年第2期第38—39页。

[20]《新闻调查:揭露福岛核废水真相各国专家这样说》,京报网,https://news.bjd.com.cn/2023/07/09/10489927.shtml

[21]《对中国政府关于ALPS处理水向海洋释放相关评论的回答》 (2023年9月4日) |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emb-japan.go.jp),https://www.cn.emb-japan.go.jp/itpr_zh/11_000001_00194.html

[22] 岳林炜、马菲等:《各方持续敦促日本不得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海——“太平洋不是日本丢弃核废料的垃圾场”》,《人民日报 》2023年02月08日第16 版。

[23]罗欢欣:《国际观察:福岛核污染水危害不可估量 日本强推排海计划违反国际法》,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0619/c1002-40017219.html

[24]在国际责任法领域,目前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后果(跨界损害)的责任”两种责任形态。在法律上界定某种行为的性质,通常有合法与非法两个最基本的判断。但是,当现有法律并不足以或不必要确切地对某行为作出合法或非法评价的时候,还存在一种“法律不加禁止的行为”,即该行为不被明确地定性为非法,但也不能将之简单地等同于合法。对于国家实施的即便是法律不加禁止的某些行为,只要造成跨界损害的后果,也应当承担责任。参见罗欢欣:《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综合法律解读——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上责任救济规定的统筹分析》,《日本学刊》2021年第4期。

[25]《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综合法律解读——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上责任救济规定的统筹分析》,载《日本学刊》2021年第4期,第57页。

[26]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74475/index.html

[27]罗欢欣:《论核污染损害的国际索赔问题——马绍尔群岛对美国索赔的实践及启示》,载《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5期,第83-103页。

[28] D. P. Calmet, "Ocean Disposal of Radioactive Waste: Status Report,"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 Bull. 31, No. 4, 47 (April 1989).

[29]Davor Pevec, “The Marshall Islands Nuclear Claims Tribunal: The Claims of the Enewetak People,”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 Vol. 35, No. 1(2006),p. 221. Also se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Loss-of-Use Damages from U.S. Nuclear Testing in the Marshall Islands: Analysis of the Nuclear Claims Tribunal’s Methodology and Alternative Estimates (RL33029), Salvatore Lazzari, Washington: Library of Congress, 12 August 2005, p.1.

[30]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Loss-of-Use Damages from U.S. Nuclear Testing in the Marshall Islands: Analysis of the Nuclear Claims Tribunal’s Methodology and Alternative Estimates (RL33029), Salvatore Lazzari, Washington: Library of Congress, 12 August 2005, p.1;U.S. Embassy in 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The Legacy of U.S. Nuclear Testing and Radiation Exposure in the Marshall Islands,”on U.S. Embassy in 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Website, https://mh.usembassy.gov/the-legacy-of-u-s-nuclear-testing-and-radiation-exposure-in-the-marshall-islands/ [2023-06-08].

[31] Leila Mead: “The Ocean Is Not a Dumping Ground: Fifty Years of Regulating Ocean Dumping”, STILL ONLY ONE EARTH: Lessons from 50 years of 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ISD) , BRIEF #28, December 2021, p.4.

[32]《伦敦倾废公约》于1975年生效。

[33]《伦敦议定书》于2006年生效。根据该议定书,除了“反向清单”(reverselist)上可能可以接受的废物以外,禁止一切倾倒行为。放射性核废料未在“反向清单”以内。

[34] Center for Political Ecology, Environment, Health, and other human Rights Concerns Associated with Nuclear Weapons Testing, Fallout, Involuntary Displacement, Human Subject Experimentation, and the Failure to Achieve Durable Solutions that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and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Submiss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of 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Second Cycle, Twenty Second Session of the UPR, Human Rights Council April - May 2015), 15 September 2014, pp. 2-6, paras. 5-14. Davor Pevec, “The Marshall Islands Nuclear Claims Tribunal: The Claims of the Enewetak People,”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 Vo. 35, No. 1(2006),pp. 223-226. Sally Clark, “Nuclear Tragedy in the Marshall Islands,” Bulletin of the Atomic Scientists, 25 May 2022, https://thebulletin.org/2022/05/nuclear-tragedy-in-the-marshall-islands/ [2023-06-08].

[35] Leila Mead: “The Ocean Is Not a Dumping Ground: Fifty Years of Regulating Ocean Dumping”, STILL ONLY ONE EARTH: Lessons from 50 years of 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ISD) , BRIEF #28, December 2021, p.2.

[36] Nathan Chandler,“What Is the Butterfly Effect and How Do We Misunderstand It?https://science.howstuffworks.com/math-concepts/chaos-theory.htm,Jun 9, 2023.

[37]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Climate Change 2022: Impacts, Adaptaion and Vulnerability, https://report.ipcc.ch/ar6wg2/pdf/IPCC_AR6_WGII_FinalDraft_FullReport.pdf.

[38]张佳欣:《北冰洋“最后的冰区”或2100年消失》,中国科学院,https://www.cas.cn/kj/202110/t20211015_4809686.shtml

[39]ROBERT RICHMOND AND KEN BUESSELER,“The Future of Ocean Health”,Science, Vol 381, Issue 6661, 31 Aug 2023, p.927.

 

罗欢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来源:《中国评论》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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