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才:《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文本性质、文字判读和德文汉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98 次 更新时间:2023-11-0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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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才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部重要的哲学著作,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的标志,特别是其中第一卷的“费尔巴哈”章凝聚了全书的精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一部第五卷(以下简称“MEGA2-1/5”)即《德意志意识形态》卷的问世,为《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依据。鉴于仍存有某些重要的疑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本文拟在既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文本性质、文字判读和德文汉译作进一步考证和辨析。

 

关于“费尔巴哈”章的文本性质

包括“费尔巴哈”章在内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到底是一部著作还是一个为某种季刊而准备的文章的汇集?这是MEGA2“费尔巴哈”章先行版和MEGA2-1/5面世后引发的一个颇为重要的问题。初看上去,对文本性质的认定似乎牵涉的只是手稿的出版形式。但实际上,这不仅涉及“费尔巴哈”章文本本身的编辑方针,而且还涉及对“费尔巴哈”章乃至《德意志意识形态》全书的意义和历史地位的评价。

英格·陶伯特主编的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先行版的一个所谓重大创新之处,就是一反以往按照各文本之间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文本编序的传统做法,首次采取了所谓按照写作时间即完稿时间来进行文稿排序和编辑的原则。而采用这一原则的前提则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德意志意识形态》并不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而只是为某种期刊(季刊)而准备的文章的汇集。陶伯特强调,“为了正确地对待手稿流传下来的状况,我们将流传下来的7份手稿……作为独立的文稿进行编辑”“这只不过实现了一个寻找并找到了的全新开端”。

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正式版的编者格拉尔德·胡布曼对陶伯特的这一判定完全肯定,认为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编辑史上具有开创性。与此同时,他还据此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作者并没有赋予这些文稿以特殊的意义,而将其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理论的著作来编辑不过是以往编辑者们的主观构建:“可以肯定的是,不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样一部著作,作者也没有赋予这些材料以特别的意义。只是在他们逝世后,基于后来的情况和需要,这些手稿材料才被编辑在一起,如MEGA1所说,获得了‘非凡的意义’和‘最高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历史价值’。”

由此首先提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包括“费尔巴哈”章在内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到底是一部著作还是一种季刊的文章汇集?它果真如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先行版和正式版的编辑者们所说只是为某种季刊而准备的一些文章吗?

如研究者们所熟悉,断定《德意志意识形态》是为计划中的期刊(季刊)而准备的一些文章并非为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先行版和正式版的编辑者们所首创,而是源自俄罗斯学者加里纳·戈洛维娜的说法,为其于1980年所提出。戈洛维娜对刊载于MEGA2 III/1和MEGA2 III/2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间的书信进行了分析,根据其中并未提及“两卷《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马克思早在1845年秋就有发行一份季刊的计划,认定《德意志意识形态》原先并非两卷本的著作,而是马克思、恩格斯和赫斯三人为其将要发行的季刊所撰写的一些文稿,而通信中所谓“两卷”的说法也并非指两卷本著作而是指“两卷季刊”(《1845—1846季刊的草案:论〈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的始初出版计划》)。

其实,这种“季刊文章”说是难以成立的。我们不妨首先看一下马克思自己的说法。马克思本人曾在不同场合提及《德意志意识形态》。首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序言”中,马克思在说明该著作第一卷的写作目的时称:“本出版物第一卷(Der erste Baende dieser Publication)的目的在于揭露这些自称为狼而且也被看作狼的绵羊,指出他们如何以哲学的形式咩咩地重复德国市民的想象,而这些哲学宣讲家的大言不惭不过反映了现实德国状况的贫乏。”

此外,在1846年8月1日致卡·威·列斯凯的信中,马克思多次谈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例如,“为了把我编辑的和恩格斯等人合写的出版物的第一卷手稿安全地带过边境……”“只是在那出版物的第二卷手稿绝大部分已经寄往德国以后……”“先发表一部反对德国哲学和那一时期产生的德国社会主义的论战性著作……”“……在《政治经济学》出版以前必须完成的那部论战性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译文有修订)。

诚然,马克思在这里指称《德意志意识形态》使用的是较为抽象的语词Publication(意为:出版物)和Schrift(意为:文章、论文;著作、书籍),而非更具体的Werk(意为:作品;著作、书)或Buch(意为:书、书籍;著作)。但是,笔者注意到,在同一封信中,马克思在谈到其正在撰写和计划出版的两卷本著作《政治和国民经济学批判》时,使用的也是Publication或Schrift。这表明,Publication和Schrift这两个语词很可能是马克思的惯用语,即对其使用完全是出于马克思个人的偏好和表述习惯,马克思并没有将它们与Werk一词进行有意识的或严格的区分。假若如此,也就难以将使用Publication或Schrift而非Werk作为论证《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季刊的文章汇集而非著作的证据。

而且,实际上,马克思在谈及《德意志意识形态》时也并非完全没有用过Werk一词。例如,在1860年3月3日致法律顾问维贝尔的信中,马克思在谈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时就称其为“一部两卷本的著作”(ein zweibaendiges Werk):“在布鲁塞尔我除了为各家激进的巴黎报纸和布鲁塞尔报纸不取报酬写稿以外,还同恩格斯合写了……关于现代哲学和社会主义的一部两卷本著作《ein zweibaendiges Werk》(没有出版,见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1859年由弗·敦克尔在柏林出版)以及许多传单。”

此外,需要特别提及和指出的是燕妮·马克思关于记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几乎大半生学术活动的长篇回忆录《摩尔和将军的动荡生活概述》。在该回忆录中,燕妮在谈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时并没有谈到所谓“季刊”,而是径直指称其为“著作”(Werk)。她专门写道:“在夏期间(指1845年夏——引者注),恩格斯和卡尔撰写了德国哲学批判。出版物《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施蒂纳)对此给予了外部的推动。它成为一部庞大的著作(ein voluminoeses Werk),并应在威斯特法伦州出版。”

燕妮这一段记述十分重要。在这里,她不仅明确地说明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主要内容、写作时间和起因,而且也明确地指明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是“一部庞大的著作”(ein voluminoeses Werk)。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燕妮的这一回忆却没有受到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先行版和正式版的编辑者和某些研究者应有的重视。但是,笔者恰恰认为,燕妮的这一长篇回忆应该是十分可靠的,它不仅有可能源自马克思的亲自授意,而且也极有可能经过马克思本人的过目和审定,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被忽视的。

如此看来,无论马克思用Publication、Schrift还是用Werk来指称《德意志意识形态》,他所说的实际上都是一部两卷本的“著作”。笔者怀疑,戈洛维娜是否有可能将马克思、恩格斯以及赫斯筹办出版季刊并为季刊征稿同写作和出版两卷本《德意志意识形态》著作混同为一件事情了。

或许还需要继续追问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否原初是为季刊而撰写的一些文章,只是当1846年季刊出版受挫后马克思和恩格斯才将其改为著作以便出版的?或者,换一个角度,退一步而言,假若马克思和恩格斯真的就是为季刊而撰写并计划通过季刊来发表《德意志意识形态》,那么,是否就证明《德意志意识形态》根本不是一部系统的、完整的著作而只是一些彼此分散、可以各自独立的论文或文章?

实际上,如果不纠缠和囿于表面形式,从客观方面判断一个作品是著作抑或文集,归根到底要看其作品论题的集中性以及实际内容、结构和内在逻辑的系统性、完整性、统一性等。如果原本就是文章的汇集,即使赋予其著作的形式,本质上也仍是文集;反之,如果原本是著作,即使赋予其刊物的形式,即通过在刊物上连载而面世,本质上也依然是著作。说到底,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著述的出版形式或方式。据此而论,一个明显的事实则是,不要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对全部手稿作出编排和编页,也不要去论证《德意志意识形态》全书如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仅该书第一卷“圣麦克斯”章本身——该章占全书总量的近70%——就有理由被视为一部独立的著作。在现存的“圣麦克斯”章的文稿中,“旧约:人”的部分中的D.1、2、3、4节被马克思移到“费尔巴哈”章的第30~35页;“新约:我”的部分中的“B.我的交往”中的I.1、2、3、4节被马克思移到“费尔巴哈”章的第36~72页;“新约:我”的部分中的“C.我的享乐”中的第1小节1、2、3、4、5佚失或被移用到别处。这三部分手稿的分离和佚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圣麦克斯”章的完整性和全貌。然而,如果我们将这3部分复归原位,“圣麦克斯”章作为一部独立著作的风貌就向我们完整地展现出来。伯恩斯坦正是看清了这一点,于是分别于1903—1904年和1913年通过报刊的形式将其大部分文稿作为独立的著作予以发表。而他首次发表“圣麦克斯”章手稿所命名的标题就是“圣麦克斯,源自马克思和恩格斯论施蒂纳的一部著作(Aus einem Werk)”。

 

关于“费尔巴哈”章的文字判读

“费尔巴哈”章手稿文字的辨识和判读是复原和重建该章的最为基础性的工作,也是研究、阐释和翻译等一系列工作赖以开展的基本前提。

“费尔巴哈”章手稿本身而言,恩格斯的字迹相对较为容易识别一些,这主要是因其出于誊清稿的要求和出版的需要,其书写特点是如行云流水、神采飞扬、放任不羁而又不失规范;而马克思所修改、补充和批注的字迹似乎反其道而行之,近乎狂草,风格内敛,尽其简约,尤其喜用个性化的缩略语,这些无疑都大大增加了识别的难度。

“费尔巴哈”章手稿的识读方面,梁赞诺夫主持编辑的“费尔巴哈”章作为首版德文版无疑作出了值得铭记的开创性贡献,尽管该版遗留了若干处错判和失误。阿多拉茨基版虽然在“费尔巴哈”章文本的编排方面并不成功,但是在该章的文字识读方面却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效。该版纠正了梁赞诺夫版遗留的大多数文字错判,从而推进了梁赞诺夫版的既有成果,为“费尔巴哈”章的文字判读和文稿的复原进一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利波尔版(Hans-Joachim Lieber和Peter Furth编辑)充分借鉴和吸收了阿多拉茨基版的文字判读的成果,同时也纠正了阿多拉茨基版的某些判读失误。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正式版无疑是迄今文字判读较为完善的一个版本。该版进一步纠正了阿多拉茨基版遗留的某些文字错判,从而将“费尔巴哈”章文字判读的失误率降低到该章编辑史上的最低水平。

然而,尽管“费尔巴哈”章手稿的辨识和判读工作总体上已趋近完善,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结束。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迄今在识读方面有歧异或争议的文字达百余处。对于彻底的科学研究而言,显然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识读和审核,以便把正确的判读进一步确定下来。其二,也还有个别文字迄今被完全错判或尚未能被识别出来。仅举较为典型的一例,在马克思标注为第47页手稿的右栏文字中有一句话为:“......während früher die Nationen soweit sie in Verbindung waren,einen harmlosen Austausch mit einander vorführt hatten.”(“……而这些民族在过去,只要它们发生联系,都显现出相互间的一种友善的交换。”)这句话中的vorführt(展示、显示)一词,梁赞诺夫版、阿多拉茨基版、利波尔版和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正式版均将其判读为verführt(引诱、拐骗)。这样一来,这句话就变成了一个与上下文相矛盾的病句。鉴此,梁赞诺夫版和阿多拉茨基版明确地将verführt一词视为vollführt(作出、完成)一词的笔误,而利波尔版则干脆将其直接修正为vollführt。但是,实际上该词既不应被判读为verführt,也不应被判读为vollführt,而应被判读为vorführt,并不存在所谓笔误的问题。

 

关于“费尔巴哈”章的德文汉译

“费尔巴哈”章手稿文字的判读密切相联的是该章德文原文的汉译。在既有的汉译本中,较为具有特色的译本是郭沫若版(1938年),克士(周建人)版(1941年),中央编译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单行本,1988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以及孙善豪版(2016年)。郭沫若版到底是以德文本还是以日译本为底本译出,学界尚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即便该版以德文本为底本译出,也无法排除该版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日译本,这从日译本所使用的汉语术语译名对该版的影响即可看出。这里所说的日译本,是指森户辰男和栉田民藏译本《马克思恩格斯遗稿〈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篇 费尔巴哈论》(1926,1930年),可能还有由利保一译本《梁赞诺夫编 马克思恩格斯遗稿 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篇 费尔巴哈论》(1930年)和三木清译本《德意志意识形态》(1930年)。克士(周建人)版(1941年)系从劳夫(W.Lough)所翻译的英译本译出。中央编译局编译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即《德意志意识形态》卷系以俄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1960年版)为底本译出,其中的“费尔巴哈”章经杨一之据德文本作了校阅。该章的译文为后来中央编译局编辑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第1卷所袭用。《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单行本,1988年)是根据1966年《德国哲学杂志》的新德文版并参照俄文版单行本重新编译的一个版本。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相比,该译文在后者基础上作了较大改进和提升,由此构成了尔后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译文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在既有译文的基础上又根据德文版对译文重新作了审核和修订,使译文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孙善豪版(2016年)的编译者是一位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其编版采取了完全复制原始手稿的形式,译文较为口语化。

在笔者看来,作为哲学著作,翻译的难点或许首先在于重要专业语词的理解和把握,这直接涉及对文本内容乃至基本原理的理解。下面仅枚举几个概念为例:

Ideologie:该词按照德文原意应译为“观念体系”。对该词的翻译首先涉及《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书名。如果按照该词德文原意将其翻译为“观念体系”,那么,该书的书名自然应译为《德意志观念体系》。克士版就是这样翻译的。但是,由于郭沫若在1938年率先推出该书“费尔巴哈”章汉译本时,借用了日本学者森户辰男和栉田民藏于1926年在日译该书德文语词Bewuβtseinsform(意识形式)时所创制和使用的中文概念“意识形态”,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来翻译Ideologie(观念体系)一词,以及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称谓来作为自己的该书汉译本的封面标题和扉页主标题,因此也就在客观上创生了汉语中的“意识形态”这一术语,以至于这一语词现今已成为我国哲学和社会科学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有一个细节很值得注意,即尽管郭沫若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称谓来作为自己的该书汉译本的封面标题和扉页主标题,但是,他在该书的扉页主标题下面却加有一个说明性的副标题:“原名:德意志观念体系论”,以此表明书名已经被有所改动。而且,在书中,郭沫若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将Ideologie一词翻译成了“观念体系”,而并没有翻译成“意识形态”。上述这一情况为该词乃至“费尔巴哈”章的翻译带来了一个棘手的难题。继续沿袭郭沫若版书名所开创的传统译法用“意识形态”来翻译Ideologie一词可能是无奈之下的不二选择,然而这样做至少需要向读者交代事情的原委以及具体说明该词的德文原意。

Individuum:Individuum(复数:Individuen)一词源自希腊语atomon,原意为不可分之物。在德文中作为哲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1.单个存在物;2.特殊的个人,特别是与“共同联合体”(Gemeinschaft)相对应的单个人。该词在汉译中往往被等同于Person(个人)。Person一词源自拉丁语persona,其基本含义是:1.面具;2.角色;3.人格性。该词最初形成于基督教教义。在哲学意义上,洛克将其定义为“一种能够理解和思考的思维着的理性的存在者”。在法学和伦理学意义上,该词是指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以及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道德主体的人,即法人和人格人。鉴于Individuum与Person两词词义的差异,特别是针对黑格尔对两词的使用情况,马克思将Individuum一词与Person一词严格区分开来,并赋予Individuum以特殊的含义。鉴此,在翻译这两者时应将其加以严格的区分,即宜将Individuum译为“个体”,而将Person译为“个人”。应该说,这不仅涉及语词的区别,而且涉及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哲学思想的实质性理解。中国学界混淆两者的区别而将Individuum亦译为“个人”的传统源于日译文,系从日译文输入。

Gemeinschaft:Gemeinschaft与Individuum一词相对应,它与Gemeinwesen一词一样,均具有“共同体”的含义。既有诸汉译本均将这两个词译为“共同体”。但是,两者实际上也有着重要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Gemeinschaft具有联合、联盟的蕴涵,在社会学和哲学中通常被用来指谓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在私法意义上的一种联合;Gemeinwesen被认为源自拉丁语respublica,被用来指谓具有政治色彩的集体、国家或社团。在“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频繁使用的是Gemeinschaft,并用其来指谓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而对于Gemeinwesen,马克思和恩格斯则将其严格限制在古代共同体或前资本主义共同体之内。鉴此,在译名上有必要将Gemeinschaft与Gemeinwesen这两者相区别。对此,日本学者曾进行过较为深入的讨论。例如,渡边宪正主张,应将Gemeinschaft译为“共同制”或“共同制社会”,而将Gemeinwesen译为“共同社会”。笔者以为,鉴于Gemeinschaft具有联合、联盟的蕴涵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赋予该词的特殊含义,或许可以将Gemeinschaft译为“共同联合体”,而将Gemeinwesen译为“共同体”。

persoenliches Individuum:该词应译为“人格的个体”,或简称“人格个体”。在既有的各种译本中,对该词的译法各不相同。例如,将其译为“人性的个人”“人格的个人”“有个性的个人”或 “个性的个人”。这里,涉及对Persoenlichkeit(“人格”)与Individualitaet(“个性”)两词的理解。其实,在德文中,尽管Persoenlichkeit一词也具有个性的含义,但是与Individualitaet一词也有实质性的区别:Individualitaet来源于法语,该词仅被用来指谓一般意义上的独一无二的单个人所具有的标记或特征;而Persoenlichkeit则来源于新拉丁语和中古高地德语,它不是被用来指谓一般意义上的单个人所具有的特性,而是被用来指谓特殊意义上的单个人即法人和人格人所具有的特性,按照康德的界定,是指作为以自我本身为目的的道德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性。该词在马克思那里往往被用来标志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是个体发展应该趋向的理想目标。因此,其重要地位无须待言。

ideologische Superstruktur:该词应译为“观念的上层结构”或“观念的超级结构”,不宜与ideologischer Ueberbau(“观念的上层建筑”)一词相混淆。其中的Superstruktur一词应译为“上层结构”或“超级结构”而非“上层建筑”。既有的大多数译本均将Superstruktur一词译成了“上层建筑”。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实首次提出了“观念的上层建筑”这一概念,但他们使用的是ideologischer Ueberbau一词,而且并不是在“费尔巴哈”章中,而是在“圣麦克斯”章中。

如此,等等。就“费尔巴哈”章的汉译而论,除了上述说到的专业语词的理解和把握,当然也还存有其他的难点,但因篇幅所限这里不再赘述。

(作者:侯才,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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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3年10月30日 15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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