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任何事物的起源和生存都有其适生条件,当条件不复存在时,该事物就会逐渐衰落或消亡,农业合作社也是如此。文章考察了合作社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认为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适生条件在弱化,尽管其已取得先发优势,但是也不得不进行变革和转型。文章在分析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后认为,现阶段中国农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虽有其适生条件及可持续期,但在现代经济体系和全球化竞争的丛林法则中,中国农业合作社很难因循传统合作社路径取得后发优势,必须走创新和转型发展之路。
关 键 词: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 规模经济 互补性 专业化
中国是典型的小农制国家,各界一直把农民合作社①视作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条重要甚至主要的途径,认为合作社是小农户联合生产的有效方式,是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也是使小农摆脱窘境的主要途径之一。进入21世纪后,政府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数量从2006年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的2.64万家,增加到2021年底的220余万家。②然而,中国的农民合作社不像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那样有效。③苑鹏等的调研结果显示,近30%的监管部门认为“空壳社”占比60%及以上,以合作社自主年报来推算的“空壳社”约为70%。④徐志刚对500家农民合作社的分析显示,没有一家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⑤。《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部分合作社存在“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的问题。2019年2月19日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清查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两年以上、涉嫌以农民合作社名义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含扶贫资金)、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六类合作社。关于农民合作社的褒贬之说都有其深刻背景,国内关于合作社的研究成果浩如烟海,但是只有少数研究深入合作社的合作基础和条件方面。⑥因此应当摆脱目前常见的截面式和短时段研究视角,将农民合作社放到世界历史长河中去考察其起源与生存条件。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从非农合作领域拓展到农业合作领域后,产生了农业合作社。1980年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普遍陷入了颓势,农业合作社数量和人数减少,⑦经济份额也在下降。如德国农业合作社从1950年的2.4万个减少到2006年的3000多个。美国农业合作社数量从1929年就开始下降,2010-2019年从2314个减少到1779个,同期农业合作社成员数从223.4万人减少到190.0万人。⑧美国农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额占全国农产品销售总额的比重从1997年的42.6%下降到2017年的30.8%。⑨2011年和2019年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农业出口额分别为10.32亿美元和5.16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农业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51%和3.81%。⑩由此导致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中,农业合作社都遭到了批评。(11)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之所以出现这种状态,需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解释。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颓势与中国农业合作社的方兴未艾形成鲜明反差的情况下,更有必要从历史发展观的视角来考察和思考合作社问题,了解合作社的起源和演变。这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不同阶段和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有莫大的参考价值。
一、从合作思想到合作社
讨论农业合作社的起源,就必须从合作社的起源开始。合作社不是农民的“专利”,早期的主力军是工业革命初期的工人,涉及产业工人的生活消费领域,是英国工人为了应对工业革命和经济转型带来的生计压力组成的互助组织。世界第一部合作社法是《工业和节俭协会法》,在此之后合作社的范畴才逐渐拓展到金融、农业、保险、住房、医疗、家政、电力、福利等领域。
1.从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到出现合作组织
合作组织的出现并不是基于弱者互助的思想,而是发源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爱心与平等原则。在此之前的人类历史上常见的合作形式是自发分散的互助行为或原始社会和庄园制的集体劳动。
16-17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公有制、人人劳动、按需分配等早期社会主义思想。19世纪20年代英国工人运动后出现了各种合作社思想并产生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如罗伯特·欧文目睹早期资本主义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主张建立平等的爱心社会,坚持空想社会主义理论。(12)合作思想不仅是其空想社会主义的内容之一,也是其创建空想社会主义组织的基础。欧文的合作社思想以公平、平等为原则,主张合作社财产共有,按劳分配;入社和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地位和权利平等,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采取联合劳动、多种部门一体化经营的方式。欧文因此被推崇为“合作精神之父”。
产业革命初期的资本主义被称为血腥的资本主义。随着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的传播,英国工人首先开始创建合作社来摆脱商人的高利盘剥。(13)早期的合作社有合作磨坊、合作面包坊、芬威克织工协会、伦诺克斯敦友好食品社等。到1830年英国已经出现过数百个合作社,但大多数在1840年之前都经营失败了,直到1844年出现了具有现代合作社意义的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14)并依据“罗奇代尔原则”取得成功。
2.从消费合作社到更多领域的合作社
早期合作社首先出现在日用品消费领域。以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为例,其业务范围从黄油、奶酪、面粉等扩大到茶叶、烟草等日用消费品,1849年开始涉猎金融领域,成立了罗奇代尔储蓄银行,但是以失败告终;1850年成立罗奇代尔合作谷物工厂,标志着该社开始了生产合作社的探索,并进入批发合作领域;1852年增加了制造靴子和鞋的部门;1854年成立制造业协会,标志着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迎来了大发展。1944年该社成立100周年时,已拥有3.2万名社员、百余家分店和多处规模颇大的工厂和屠宰场,年营业额高达200万英镑。
1845年后德国陆续出现合作社,如威尔布施的面包合作社、费拉莫斯费尔德的贫农救济合作社、黑德斯多夫的福利合作社、莱弗森创立的莱弗森信贷合作社等。其中,莱弗森信贷合作社是德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合作社,主业是解决农民信贷问题,同时兼营销售、购买和其他服务业务。面包合作社的实质是将分散的弱小者组织起来,形成合作力量来对抗大资本、大商人的挤压。因此合作社从面包合作领域拓展到其他日用消费品,渐渐进入信用、农业、保险、住房等领域。(15)现阶段只要在有合作需求、条件和利益的领域,就可能出现合作组织。
20世纪以前工人与工商资本家的对立关系十分突出,这为工人组建合作社提供了社会基础。20世纪前期,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工人生活状况也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是农业中始终存在着资本主义大农业与小农的竞争,且小农始终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农民合作社就成为小农的一种有效对抗方式,合作社运动由此在农业领域蓬勃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业合作社成为贫弱发展中国家农业组织的重要形式。国际合作社联盟数据显示,2014年全世界260多万个合作社中,只有26%是农业合作社。(16)在发达国家中,农业合作社的比重更小,截至2021年9月,英国有各种合作社9806家,其中注册农业合作社只有607家,占比6.2%。(17)国际合作社联盟2015年的报告显示,加拿大2015年递交反馈问卷报告的4960家合作社中,农业合作社385家,占比7.8%。正因为合作社的主体不是农业合作社,所以在研究农业合作社时,必须将其分离出来,即全世界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不等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应当单独考察农业合作社。
二、农业合作社的起源与发展
“换工”是中国历史上农民互助的典型形式,但这不是一个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是,为什么数千年的生计型小农经济中没有产生农业互助组或者合作社这种组织?是否只有在商业因素进入小农经济后才大量出现合作社?(18)
在正常状态的(19)生计型小农经济中,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基本是自给的,大部分生活用品也是自产的,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绝大多数农民的活动半径很小,没有出现对农民合作社的需求。在自给经济中,几乎没有经济交易地位的弱者和强者之说,当商品因素进入小农经济后,就出现了变化。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说明,通过成员在组织上的平等联合,可以解决个人在力量或能力上难以胜任的问题,比如抱团合作可以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合作的驱动力是各方都能从中获得好处,但是各方获得的好处可能不等,因此合作利益点就成为合作社形成和生存的基础。
合作社的利益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一是互补性。任何生产都需要基本的生产要素,因此这种互补性可能是物质的、劳力的或是技术的。互补性在小农国家非常明显,如20世纪50年代初土改后的中国农民分配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合作互补提高了生产效率;再如现阶段资本与技术(包含经验)的互补促进了科技的快速发展。二是经济力量整合。农业合作社进入市场能提高农民的市场博弈地位,降低交易成本。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力量增大,业务领域更加多样化,很多合作社创办了加工、流通、贸易企业,实现了产业融合。发达国家中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还开拓了海外市场,并进行研发。三是政治力量整合。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取得了市场竞争优势,还通过影响政府决策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实现税收减免,获取财政补贴、信贷优惠等。因此发达国家的政党和政治领袖都有其“合作社体系”,合作社作为实现农民利益的政治团体依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日本总务省2021年的劳动力调查数据显示,日本15岁以上的农业劳动力只占总劳动力的1.8%,但是其选票依然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力。(20)四是获取外部支持。在不少国家,合作社是获取外部支持的有利途径,有时甚至是唯一途径。在世界各国,合作社都享有大量特权,(21)美国的州和联邦法律都规定,合作社协会的正常活动不算违犯反托拉斯法,农民合作社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统计和技术咨询服务,政府各机构以低利率向合作社供应贷款。(22)日本农协更是一个准官方的组织,获得了很多特惠权和豁免权,政府也给予农协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国也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23)五是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的目标是聚集力量,专业化分工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体和部门的专业性,合作社发展程度越高,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发达国家的基层农民合作组织数量在不断减少,个体规模却在不断扩大,分工也在细化。
此外,传统合作社还具备教育职能,但是现在已经被教学研究机构、政府、企业的教育体系和推广体系取代。
近200年来,各国农业合作社的起源和发展基本上是在上述至少一项合作利益的驱动下实现的。如果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这些合作利益变小甚至消失,维持合作社的合作基点又是什么?合作社是否会转变为其他组织形态?这些都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三、农业合作社的当代环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生产组织和市场组织模式不断创新,技术手段帮助农民不断提升个体能力,农民也面临更多选择。需要考虑的是,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合作点、原有功能及作用大小是否发生了改变?合作功能是否被其他形式替代?
发达国家的农场越来越具有规模经济,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农场内部的一切农事,加之社会化服务可以满足生产所需,农场的生产规模效益和市场交易效益都很好。这表明生产资料互补性、劳力互补性在逐渐消失。但是在整合经济力量方面,单个农场的规模是远远不够的,合作社在要素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中依然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所以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以市场领域的合作为主。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政治功能在萎缩,具体表现为农民人数减少,合作社在经济中的份额下降,农民的阶层分化和经营分化日趋明显,其共同利益的范围缩小,共同诉求也呈现差异化和分散化特征。在获取外部支持上,各国合作社的支持来源、种类、方式和力度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单独给予合作社的政策支持逐渐减少,并且为了避免公平性争议,经济性支持更是大幅度减少。
对农业合作社冲击最大的外部因素来自商业组织和交易网络的变化以及工商型农业公司大规模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前者使农业交易的“准垄断”被突破,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差异缩小,农民可以在家通过互联网、快递物流系统、电商等直接进入市场,平台企业替代了合作社的传统功能。后者为合作社带来了强大的竞争对手。一旦农业生产经营由劳动密集转向资本密集,则农业的工业化生产模式使绝大多数合作社的优势被削弱。(24)农业与一般工商业的最大不同在于耕地是有限的,一旦拥有耕地,相当于拥有了准入垄断,阻止了外来者进入。以往发达国家对公司法人进入农业生产领域设有限制,但是在全球化压力下,这些限制渐渐被打破,农业变得越来越工业化,对耕地的依赖度也越来越低。
一些批评者认为,合作社根本经不住追逐利润的私人企业的竞争。米塞斯指出:“合作性社团一百年的经验已经清楚地证明了:合作社没有能力在自由市场上碰运气。仅靠自己的努力它们维持不了生存。至少不能否认,人们还没有看到过合作社不靠政府照顾而经受住私人企业竞争的情形。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和扩张,不管达到何种水平,都要归功于税收减免,廉价的政府信贷及其他特权。”(25)而且,法律豁免也是具有不公平意义的政府支持措施。(26)
合作需求的减少使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减弱,农业合作社的吸引力下降,因此合作社不得不进行创新、改革、转型。得益于早期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已经获得先发优势,构造了产品链、加工链、物流链和价值链,是既得利益者。从这点说,它们已经不是农业领域的合作社,而是将农业环节和非农环节融合在一起的“合作社公司”,其利益的主要来源也可能是非农环节,其规模已经不亚于一般的工商公司,它们遵循的是现代企业制度,而非合作社管理制度。
四、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况
大国小农是中国的基本农情,这也使合作社的作用更突出。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小农户已经不再是小而全的经营单位,而是全面卷入社会分工与合作的商品性小农。
从互补性看,合作社的吸引力在降低。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工具和劳力方面的传统互补性并不大,出于经济性考虑,越来越多的粮农采用外包服务(27)来满足经济合理和省力的需求。从经济力量整合来看,合作能给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性,特别是在购进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方面。从政治力量整合来看,传递政治诉求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动因之一,但是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基本不具备这一功能。在获取外部支持方面,中国农民合作社可以获得来自政府的税收优惠、金融财政扶持(从事粮食规模经营的合作社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如规模经营补贴、合作社购置农机补贴等);(28)还可以获得非政府支持,如截至2019年年底,邮政系统直接服务8000家农民合作示范社,提供惠农合作社贷款25.4亿元,为近千名合作社成员提供2620万元风险保障支持,中化农业服务带动6198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发放农民合作社助农贷款1.58亿元。(29)在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方面,中国的合作社特点是小、散、弱,绝大多数没有达到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水平。下表显示,合作社的平均成员数、农产品销售额、经营收入、可分配盈余都在下降。在这种合作社规模下,除了极少数合作社外,(30)大部分合作社很难形成内部的专业化分工。虽然实际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业合作社占比不高,2012年为5.0%,2015年为2.5%,2020年为1.9%,但是获取财政支持足以成为相当多的农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之一。显然输血式存活和投机套利的合作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
农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对于合作社发展和改革极为重要。从职业选择来看,农业越来越被边缘化。另外,解决农户小、散、弱问题不是只有合作社这一种选择。例如“公司+农户”的订单农业方式解决了部分农户的生产和市场出路问题,“小农+社会化服务”方式也解决了部分农户的生产问题,农村电商的兴起有效地缓解了农产品出路问题,土地流转解决了农民“不愿意种地和种地规模小”的问题,形成一批专业大户和新型家庭农场。
中国农业合作社还面临社会文化意识的问题。民众的民主和合作意识非常淡薄,合作社中公平合作的程度非常低,普通合作社成员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和发言权,甚至没有知情权。(33)部分合作社异化为少数人掌控的经济组织,(34)甚至异变为私企,而且少有合作社的生命周期超过20年。(35)
现代经济越发达,进入市场的“最低门槛”就越高,“门槛”之下的“入场者”会因为不能承受“入场费”而被挡在主流市场外。弱小的个体农民虽然组成了合作社,但是如果这种“强壮”依然在现代经济“入场门槛”之下,照样会被挡在市场之外,从而不得不在主流市场之外先寻找低层次的市场。合作社规模成了是否能有效参与农产品主流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经完成了规模成长,还在不断地发生着规模整合,中国农业合作社规模成长的环境已经发生改变,全球化、工业化的现代经济体系使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成长变得更加艰难。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中国农村仍然存在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生存的环境,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具体来说,一是由于中国农户生产规模普遍较小,生产环节上的合作有一定的必要性;二是不合作难以有效进入市场;三是合作容易获得外部支持。
本文强调关注农业合作社的适生环境和成长条件,并非否定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空间。厘清农业合作社的当代环境,有助于为判断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趋势提供参考。只要存在合作的利益基点和条件,合作社就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即使宏观层面的合作社发展环境变得越来越不利,也不等于微观层面没有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空间。中国各地状况、条件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这种多样性使各种农业组织可以找到适生地。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合作社不是解决农业问题的唯一组织形式,当有其他更优的组织形式或方式时,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就会被缩小,这是组织竞争的必然结果。所以合作社的转型是必然的,决不能墨守成规和削足适履。
五、合作社制度的变化方向
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同样适用于经济社会。我们不应当把合作制看作某种永恒的东西,而应看作过渡形式。(36)农业合作社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在变化,合作社不得不做出与时俱进的适生性改变。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后,罗奇代尔原则被列入其章程,并成为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原则。罗奇代尔原则体现了自愿、平等、互利的公平思想,一人一票原则和限制资本收益的原则是合作社的核心,不分大小、不分多少体现了平等思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合作原则也在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193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4届代表大会删减了关于公平交易的内容,增加了股份资金支付利息应严格限制利率的原则。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删减了现金交易和对政治宗教中立的内容,增加了合作社之间积极合作原则。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进一步修订了合作原则。(37)
合作社的定义也在变动,(38)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认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的自治联合体。(39)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网站上定义合作社为以人为本的企业,由其成员共同拥有,采用民主控制,以实现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这里最大的区别是进一步突出了合作社的企业性质,而不再将其视为自治组织。
传统农业合作社有三个特点:一是投资者和主要顾客的身份同一,如合作社为成员购入生产资料和出售产品,即第一服务对象是成员;二是股份平等,从这点来说合作社是一种特殊股份制,实行成员一人一股的平均股权制度。随着合作社市场适生环境的变化,成员和资本多样化成为合作社在竞争市场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民主管理。现阶段的合作社渐渐走向“精英俘获”,传统农业合作社共有、共享、共管的特点被弱化,投资者和顾客的身份渐渐出现不同一,股权非平均化,一人一票和限制资本收益的基础原则被打破,出现更多的治理形式。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世界范围内的合作社也在变革。(1)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合作社采用公司化的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聘请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专家(即职业经理人)任合作社经理(即首席执行官)。(2)构建灵活多样的资本结构,吸收社员以外人员的资金,将股份划分为身份股、投资股、社员股、非社员股、上市融资股,并且一些非社员也具有管理表决权。(3)呈现股份化特征。传统合作社虽然没有股份制一说,但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平均股份,同等股权的投票权相同。但是目前的合作社已经转向了更一般化的股份制,(40)甚至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社员更加多样化。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成员由农民和非农民组成,理事会基本由农民、政府代表和第三方人员组成,会员个人的交易权甚至可以转让和买卖。(5)分配方式多样化,可以根据资本的利用方式和程度来返利和分红。(6)市场化程度更高,农业合作社直接面临市场竞争。
美国怀俄明州《加工合作社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规定合作社可以拥有“无限制的非惠顾会员”的投资者,他们不需要与合作社有业务关系,但是有投票权,根据其投资进行收益分享。这冲击了传统合作社“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的原则。
1996年新西兰出台《合作社公司法》,逐步形成了五种合作社模式:(1)完全遵从合作社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的传统合作社;(2)社员之间可以进行股份转让交易的新型合作社;(3)双重股份混合合作社,有身份股和投资股之分;(4)有限第三方股份合作社,有社员股份和非社员股份之分,并允许社员以外的第三方投资入股,两种股份均有投票权;(5)公司化合作社,上市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前三种合作社没有第三方参加,基本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后两种注重投资价值,农民对合作社的控制程度不高。
日本农协是全世界最强大的农民合作组织之一,但在外部环境压力下也不得不变革。2014年6月《规制改革会议第二次报告》对农业、农协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要求负责农地管理的农业委员会将原先农民持有的细碎土地转归农业生产法人和大型公司所有,希望通过耕地的集约化使用达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目的;二是实施第一产业为基础,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并重的综合农业产业化策略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业的出口竞争力;三是效仿邮政民营化的做法,对农协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41)
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在治理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如经常可见“能人领办”“领办主体”“核心主体”等说法。“能人领办”体现能人作用,但当“领办主体”“核心主体”是龙头企业时,容易发生“精英俘获”问题。(42)2019年由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有4.1万家,成为领办合作社的一支重要力量。(43)名义上,公司是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现实中,有的公司把合作社当成了附属部门,形成隶属关系而非合作关系,造成公司和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账目不清。(44)这显然已偏离了合作社精神,也是合作社在中国实践中的异化。更重要的是,正是这种异化的合作社反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一席之地,一些运营得较好的合作社实际上成为由工商资本、基层乡村干部入股成立的私营公司或股份公司。(45)
合作社制度的变化无可非议,因为这是一定时空环境的产物。很多需要改善的问题也只能从管理层面来考虑,如果脱离实践环境来规定制度,其结果往往是不尽人意的,甚至事与愿违,流于名义。
结论与启示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合作社遇到了空前的挑战,原有功能越来越多地被其他组织替代,传统农业合作社的治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合现代社会的经济环境。尤其在市场竞争中,合作社处于不利地位,向股份制企业转型越来越成为合作社的改革方向。现代农业合作社的职能也已经不再局限于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在生产中合理匹配生产资料,而是走向产业融合。
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由于取得了早期先发优势,已经在规模经济、市场占有、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了现代企业性质,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地位。中国农业合作社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小农的合作来实现发展,这是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大量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基础。(46)面对具有制度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农业公司,大部分合作社不具有优势,只是处于暂时适应当前小农生产和市场环境的过渡时期。因此中国在制定农业基本经济组织发展政策上必须要有前瞻性。在这方面,中国的乡镇企业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警示案例。乡镇企业是中国在乡村工业发展中的特殊阶段和形式。当这一环境变化时,集体的乡镇企业模式很快被其他组织取代。所以必须以历史观的大眼光来看待和思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业合作社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如何提高合作社的质量是最重要的,如果不能在竞争中壮大合作社的规模,不能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有效的激励制度),则合作社必然被挤出市场,合作社作为重要农业市场经济组织的前景堪忧。(47)
中国在农业合作社发展上,应该着眼于提高合作社质量,而不是合作社数量;帮助合作社在个体规模上做大做强,否则再多的“小舢板”也难以在波涛汹涌的市场中远洋航行,更经不起竞争碰撞。同时,政府必须重视合作社动因问题,即一定要处理好到底是农民要合作社还是政府要合作社的问题,避免在行政偏好的推动和财政金融的支持下,使具有组织形式的合作社迅速发展,但是无法真正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与时俱进、适时变革,符合所处环境和时代的需要。不必拘泥于传统的经典合作社原则和制度,合作社发展中的制度异化也不应当被视作问题,创新和开放的农业合作社才更有利于发展。
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党国英、苑鹏的建议。感谢农业农村部干部管理学院邵科、中国农业出版社徐晖和贾彬提供部分数据和资料。
①涉农合作社的称谓很多,如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本文的考察目标是农业产业视角的合作社,因此关注的合作社是以农业生产及其产品为经营核心的合作社,其范围不仅涵盖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环节),还包括农资采购合作社(购买环节)、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和销售合作社以及加工合作社(销售环节)。现实中的合作社业务可能涉及多领域,比如内部信用合作、消费合作等,如果其经营核心是围绕农业生产,本文将其视作农业合作社,经营核心是消费、信用、住房等的合作社,则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因此无论基于主体身份的农民合作社,还是基于产业视角的农业合作社,抑或基于地区视角的农村合作社,甚至组合称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文中都视为同义词。正因如此,本文中使用的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词语,都是指以农业生产及其产品为经营核心的合作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7673/47754/index.htm。
③实践中,很多农民合作社被称为“空壳社”“僵尸社”,甚至“假合作社”。如2015年山东省诸城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息普查工作,结果显示,全市1886家农民合作社中,767家(即41%)最近一年来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成了名副其实的“僵尸合作社”。黄宗智在研究中也提到,2006年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创建的合作社中,“异化”的“伪”合作社要多于真正为社员谋求利益的“真”合作社。参见黄宗智:《农业合作化路径选择的两大盲点: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的启示》,《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④苑鹏等:《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原因、负面效应与应对策略》,《改革》2019年第4期。
⑤徐志刚:《转型背景下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理论与经验》,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439页。
⑥如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徐志刚:《转型背景下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理论与经验》,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年。
⑦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出于有效竞争需要的整合,二是部分合作社注销。1991-2000年解散的合作社多于兼并整合的合作社。参见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Farmer Cooperative Statistics 2000," Service Reports,2001。
⑧数据来源:《美国农业统计年鉴2020》。另外,美国的1个农民可能参加多个合作社,因此这里的成员数可重复计算。
⑨合作社农产品销售额来自历年美国《农业合作社统计》,全美农产品销售额来自历次《美国农业普查》,为了与普查年份数据对应,本文计算年份为1997、2002、2007、2012、2017年。
⑩合作社农产品出口销售额数据来自历年美国《农业合作社统计》,全美农产品出口销售额来自《美国农业统计年鉴》。
(11)批评合作社的学者如米塞斯,参见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货币、方法与市场过程》,戴忠玉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2006年6月的中日农业对话会中,日本工业、金融、商业等界的参会代表激烈抨击日本农协的垄断、官僚、低效等行为,2015年日本修订了《农业协同组织法》。
(12)罗伯特·欧文是19世纪初期英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代表,也是优秀的企业家、管理者、慈善家。1817年,欧文印刷了建立合作组织的计划,依据该计划,每个人都能和谐地生活和工作,形成新的道德世界或者合作联邦。为了实现和证明计划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欧文于1824年在美国印第安纳州沃巴什河畔购买下哈莫尼(Harmony)小镇,他称之为“新哈莫尼”(New Harmony),在1214公顷土地上开始了合作村(Village of Cooperation)试验,将自己的合作思想运用到合作村运营中,实行财产公有制、按劳分配,成员享有公平的权利,自由入社和退社,通过社员大会民主管理合作村。两年后合作村试验因经济原因失败,但是它引起了当时欧美社会的极大关注,欧文关于合作社公平、平等、民主的思想深远地影响了后来合作社的发展。
(13)当时英国政府为了保护工商资本的利益,将合作社视为一种非法组织而给予无情打压。合作社的早期历史是合作社团体不断与政府和议会的抗争史,以求取得合法市场主体地位。经过数十年的斗争,英国政府和议会为了避免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终于妥协,于185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工业和节俭协会法》,第一次赋予合作社以社团法人的地位,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了法律条件。
(14)世界公认的第一个比较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12月21日在英国曼彻斯特北部的棉纺工业小镇罗奇代尔出现的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为了抵制中间商的盘剥,查尔斯·豪沃斯(Charles Howarth)联合了28名纺织工人,每人出资1英镑(相当于当时罗奇代尔地区大多数人约两个月的工资),创立了这一日用品消费合作社。先锋社的目的是满足社员对日用品的需求,维护社员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他们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组织和管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其合作原则和合作精神广为流传,至今仍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遵守。
(15)有些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出现较早,如法国早在19世纪30年代出现合作社,最初是由工人和城市居民组建的生产、消费、信贷和住宅等方面的合作社。从1883年开始,出现了首批农业方面的合作社。参见李先德:《法国农业合作社》,《世界农业》1999年第3期。
(16)这里的农业合作社数据实际上包括超越农业合作社的食物合作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农业和食物产业,英文是co-operatives and mutual organizations in agricultural and food industries,但无法将食物合作组织的数据分离出来。参见国际合作社联盟网站,http://www.copac.coop/data-explorer/。
(17)数据来源于英国合作社联盟开放数据库,http://uk.coop/open-data。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占比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农业合作社发展具有先发优势,规模一般都较大。全球规模最大的300家合作社中,农业和食物合作社占32%,仅次于保险合作社。
(18)严谨地说,在非商品经济的特殊条件下也可能产生互助合作组织。笔者依生产工具条件把生计型小农区分为“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所谓“正常状态”的生计型小农,是指个体农民的生产和再生产循环已经基本稳定,即个体小农拥有满足基本需要的生产工具和基本稳定的生产手段或方式;所谓“非正常状态”的生计型小农,是因缺乏基本的生产工具而处于生产和再生产困难状态,但是这种生产状态是不稳定的,必然会发生变动,或者慢慢补齐基本生产工具,或者维持不了再生产。这种“非正常状态”的生计型小农可能出现互助合作,比如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贫雇农通过土改分到了土地和零散的生产工具,其农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存在困难,互助合作可以解决这种困难,从而出现了互助组。
(19)这里使用“正常状态”是为了排除“非正常状态”;如果是“非正常状态”,那就可能出现互助合作。
(20)日本农民的议员选票价值高于城市居民数倍,1972年达到5.1倍,1994年日本修订《选举法》后,其价值也相当于城市居民的2-3倍。参见张云:《日本的农业保护与东亚地区主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6-62页。
(21)米塞斯认为西方合作社的特权主要在税赋减免和信贷优惠方面,参见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货币、方法与市场过程》,戴忠玉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还有大量补贴。
(22)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货币、方法与市场过程》,戴忠玉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271页。
(23)合作社可以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交易方面税收优惠如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4)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Farmer Cooperative Statistics,2000," Service Reports,2001.
(25)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货币、方法与市场过程》,戴忠玉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283页。
(26)1922年美国通过《凯伯—沃尔斯塔德法案》(Capper-Volstead Act),豁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合作社的诸多限制;按照反托拉斯法,农业合作社是违法的,因为农场主共同决定农产品价格。
(27)这属于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者有合作社和公司,甚至是个人,因此农民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这与发达国家(尤其大规模农场的国家)的差异很大,即中国个体小农在生产阶段普遍存在社会化服务需求。
(28)《2012年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5年)》《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2020年)》显示,2012年、2015年、2020年全国分别有31955家、33213家、38679家农民合作社直接获得财政资金,获得的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分别为54.7674亿元、45.9866亿元、65.6416亿元。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网站,http://www.jhs.moa.gov.cn/ghgl/202106/t20210617_6369793.htm。
(30)2021年6月全国有221.8万家合作社,只有6.8万家农民合作社涉及农产品的加工、流通和销售,占合作社总数的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网站,http://www.jhs.moa.gov.cn/ghgl/202106/t20210617_6369793.htm。
(31)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营管理总站:《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5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6年。
(32)张天佐主编:《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2020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22年。
(33)楼栋、孔祥智:《成员异质性对农民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分析——基于京、冀、黑三省72家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4年第1期。
(34)质疑合作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的文章很多。中国社会缺乏民主治理的文化土壤,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缺乏足够的民主治理实践,合作社的理监事会成员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等少数人掌握着合作社的市场销路等核心资源,其在合作社中拥有绝对话语权。虽然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有社员大会制度,少部分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也设有社员代表大会,但是一些社员的管理参与仅限于形式,无法真正参与合作社层面的投资、选举等重大事项,少数核心社员特别是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掌握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以及重大事项的实际决定权。参见邵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参与行为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35)2019年美国农业部数据显示,美国77.1%的农业合作社存在超过50年,17.8%超过100年。
(36)爱德华·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外国农业经济研究室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7年,第199页。
(37)郭翔宇:《论合作社的定义、价值与原则》,《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38)国际劳工局把合作社定义为不同数额的人的结合,他们为了解决相同的经济困难,在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础上,依其自由意志而结合,经营他们共同需要的一种或数种业务,并为了相互间物质的与精神的利益,共同利用此业务,以解决经济困难。
(39)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
(40)2019年美国有280家农业合作社(占总数的15.7)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或子公司,其中市场营销型165家、农资供给型111家、服务型4家。欧美国家的“新一代合作社”是将股份制要素引入传统合作社,实质上就是股份化治理,参见余欣荣等:《当代世界农业》,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21年。
(41)刘颖娴:《2014东亚农业合作社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1期。
(42)精英俘获(elite capture)现象是指精英群体在民主管理名义下对公共资源进行占有、挪用和操控的行为。在这里指合作社的大权、资源和利益主要被少数人(领导层)掌控和获取。
(43)张天佐:《公司如何领办农民合作社》,《农村经营管理》2020年第10期。
(44)张天佐:《公司如何领办农民合作社》,《农村经营管理》2020年第10期。
(45)刘玉满等:《中国奶农专业合作社调查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年。
(46)当前中国合作社迅速发展的动力不完全是经济利益,还包括行政因素等。
(47)如果农业合作社不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组织,那就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