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开:“数字福特”与“数字后福特”

——共同富裕视野下数字生产组织结构的再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40 次 更新时间:2023-09-26 00:48

进入专题: 共同富裕   福特主义   数字化  

贾开  

【内容提要】 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分化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各国政治与公共政策的关注焦点,但导致社会分化的原因并不局限于数字技术变革本身,生产组织结构的异质性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继承“福特主义-后福特主义”的分析框架,本文基于劳动过程管理、治理范式、社会化三个层面的分析,提出了“数字福特主义”和“数字后福特主义”的新概念。数字福特主义具体体现为福特制2.0、技术答案主义与“经济人”假设的计算化三者的结合,而数字后福特主义则以开源软件的产权与组织、可计算性争论与实验主义治理、“社会人”和“政治人”假设作为新基础。当前数字化转型更多体现了数字福特主义的特点,并因而出现了数字所有者、管理者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分化问题,为实质性推动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未来改革,应更加重视数字后福特主义作为“另一条道路”的改革价值与潜力。

【关键词】 数字化,福特主义,后福特主义,共同富裕,数字治理

一、共同富裕视野下的数字化转型与社会分化

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之后,其就成为国家战略目标被连续写入系列重要文件。已有研究往往从“三次分配”视角对“共同富裕”内涵加以解释,但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习近平,2022:144),因而同样有必要将“共同富裕”理念贯穿至发展方式转变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改革进程之中。当前时代发展的主题之一是数字化转型,如何在共同富裕视野下探索数字生产方式的改革创新成为重要问题。自20世纪后半叶数字化转型进程开启以来,尽管实现了普遍性的社会进步,但社会分化现象日益凸显为全球政治以及各国国内政治关注的议题,并进入各国国家政策议程(Benkler, 2022)。在此背景下,以共同富裕视野反思数字生产方式既有模式的不足,并以此为起点探索新的路径改革,便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涌现出的各个层面的社会分化问题,已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数字鸿沟”讨论范畴,而是反映出数字生产方式变革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这一方面体现为不同主体在经历数字化转型进程后的差异化结果,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边界的模糊以及建基之上的利益失衡。

就不同主体的差异化结果而言,全球数字治理与国内数字治理涌现出了诸多典型案例。在全球层面,近年来多次引发国际冲突的数字税全球治理即是典型案例,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美国作为大型跨国数字平台企业所在国与其他国家在税基分配上的利益冲突,而是大型跨国数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漏洞合理避税所导致的大规模税基流失(贾开、俞晗之,2021)。由此可知,在数字经济普遍赋能各类型企业的同时,其可能更有利于大型跨国数字平台企业的快速发展。与此类似,在各国国内层面,先发数字平台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挑战(孙晋,2021),“零工经济”中的劳动者保护(贾开,2021),数字内容与广告平台中的收益分成规则争议(贾开,2022),自动化决策过程中的算法歧视治理(Binns, 2022),都反映出不同主体(分别体现为先发平台与后来者及基于平台的生态参与者,“零工”平台与劳动者,数字平台与内容生产者等具有不同属性的对象)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收益差异,以及所得收益与付出成本不对等的分化结果。

同时,社会分化现象还可能表现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失衡与偏差,而这在数字时代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斯拉沃热·齐泽克(Zizek,2020)看来,数字平台公司的巨大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应被视为建立在“社会公地资源私有化”(privatizing what Marx called our commons)的基础上。比尔·盖茨(Bill Gates)创造巨额财富并非因为微软的产品质量更高或成本更低,而是缘于其创设了能够使全世界人民进行沟通的新媒介,并通过控制该媒介而持续性地获取高额“租金”。不过该媒介的价值并不来源于单个个体的使用价值,而是全社会共同使用的公共价值。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齐泽克认为包括脸书、谷歌、亚马逊在内的诸多数字平台,其实质都是在私有化社会公地资源的过程中,依赖“寻租”以实现商业化利益变现。对于不同数字平台来说,其所依赖的“社会公地资源”大致都可被理解为人类公共知识或交往关系的积累,并在不同场景下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社交媒体平台依赖用户间的社会联系,搜索引擎平台依赖用户搜索信息的行为偏好;即使是电子商务、出行等直接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上的撮合平台,平台依然可以基于交易历史数据这一社会公地资源提升匹配效率,进而获得租金。需要指出的是,齐泽克关注的社会公地资源也可能被视为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笔下的“垄断性利润”,并以此来弥补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成本(胡元木、李瑶,2014)。结合二者的讨论不难发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社会公地资源该不该被私有化,而在于公地资源与私人利益之间应该实现何种平衡。近年来围绕用户数据权益分配、数字平台收益分成等议题而日渐增多的争论,更多表明了二者的失衡与偏差。

社会分化现象在上述两个层面的体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引起充分关注,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临时产物”,并认为其将随着数字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消解。①但共同富裕战略再次提醒我们应正视该问题的重要性,进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以下问题做出回答: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当前结果?曾经被赋予“乌托邦”愿景的数字技术革命,为什么没有实现初衷,却反而带来了不同主体的收益分化与公、私利益的失衡?

事实上,关于技术变革将如何影响社会演化的讨论,并不是数字时代所独有的,而是历次技术革命研究的关注焦点。例如里查德·鲍德温(Baldwin, 2016)便认为,工业革命降低了贸易成本并推动农业时代的“本地生产、本地消费”演变为工业时代的“本地生产、全球消费”,而这一转变使得工业生产集中于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并不断拉大与其他欠发达国家的差距,由此造成了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式全球化。这一解释逻辑尽管简明,但带有技术决定论特征,并掩盖了技术变革影响社会演化的复杂性。即使同样面对蒸汽机这一动力革命,西方国家社会的演化方向也是不同的,而这在鲍德温的框架下便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相比于此,本文的理论贡献则在于将生产组织结构作为独立变量引入“技术变革影响社会分化”的分析框架之中,并通过区分生产组织结构在数字时代的不同内涵,从而在对差异化结构的对比分析中解释造成社会分化的原因及对策,以回应数字时代共同富裕的转型要求。

二、技术、生产组织结构与社会分化影响

技术革新的社会影响始终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议题,在当前这便主要体现为数字技术推动社会进步②或引致社会风险③的正反两方面讨论。此类研究固然能够促进人们对技术变革的全面理解,并有利于通过修正技术创新路径来寻找放大积极影响、控制消极影响的具体措施,但其往往因过于简化技术影响社会的机制与过程而备受批评(贾开,2020)。更微观的研究注意到了技术革新对组织管理过程与结果的影响,并特别关注新结构的形成及其对旧结构的替代④,但此类研究又往往停留于组织层面而并未延伸至与宏观层面社会影响的关联。

如果我们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便不难发现,上述技术的社会影响研究与技术的组织影响研究是可以且应该结合起来的。事实上,技术革新的社会影响并非发生于真空之中,其势必通过嵌入生产组织结构并在引致后者变迁的过程中影响各类主体的收益与成本。即使是对于“技术”概念的功能性定义,也只有被置于生产组织过程才能够得到清晰解释,而不能仅基于技术原理来做出说明。⑤本文试图以此思路为起点,揭示技术革新背景下生产组织结构的多重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生产组织结构对于社会分化的差异化影响,从而能够跳出仅聚焦于技术修正的改革思路,从生产组织结构再选择视角为缓解社会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提供新思路。

从定义上讲,生产组织结构是指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包含体现管理与被管理特征的权力结构,也包含体现生产收益占有、成本分担的分配结构。相对于技术创新、应用而言,不同国家、社会、公司的生产组织结构都有其独立性和历史性,技术往往嵌入其中并受其影响;同时,当将技术创新、应用与生产组织结构关联起来加以讨论时,技术这一原本不涉及价值考量的“人造物”便不得不置于目的论的争议之中,并因此要求对技术创新、应用本身做出合法性论证——而这便构成了技术与结构分析的双重关系。

就技术嵌入性而言,技术社会史的研究已经给出了非常丰富的证据。关于19世纪初法国里昂和英国斯皮塔菲尔德地区丝绸产业的对比分析即指出,即使面对相同的机器工业变革,两个地区的技术应用后果仍然呈现较大的差异性:里昂维系了以技术工人为中心的分布式生产结构,而斯皮塔菲尔德则走向了机器大工业主导的批量生产模式(Cottereau, 1997)。类似案例当前同样屡见不鲜:条形码和扫码器的普遍应用提升了零售业的供应链管理效率,这在美国形成了沃尔玛式的垄断结构并抑制了供应商和工人的博弈能力,但德国和丹麦出现了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工人共享规模经济收益的情况,英国和法国则是工人共享收益而供应商却在大型零售商的垂直并购中被边缘化(Watson, 2011)。

就技术目的论而言,其试图回答为什么需要技术创新的目的论问题。传统视角往往认为技术创新的目的是推动生产力发展,但这一视角体现了孤立主义特征,不仅将技术与其所处生产关系分离开,也将技术创新者、应用者相互独立,并因此难以看到技术与社会的相互关联以及技术创新应用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关联。以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为例,在著名的“别针工厂”案例中,斯密极富洞见地指出,“劳动生产力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斯密,1981)。劳动分工的流程、方法此时便作为一种技术提升了生产效率(也即生产力水平)——但正如崔之元指出,斯密的分工理论模糊了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的差别:前者是指将生产任务分解为不同步骤,后者是指将工人安排到不同步骤上(崔之元,1996)。斯密关于分工能增进生产力的粗线条分析事实上掩盖了两种分工间的不同对应关系:技术分工既可以与社会分工相对应(即不同工人完成不同步骤),也可以不对应(即一个工人可以完成不同步骤)。前者体现了流水线的管理逻辑,而后者则可能包含更多样化的合作关系。二者的区分不仅体现出分工概念本身包含的多重可能性,也体现出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相对权力关系的多样性。于是,一旦将技术与完成技术、执行技术的人结合起来,我们便不得不讨论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的关系问题,而这就自然进入更广义的目的论分析范畴:技术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社会分化,而这一影响又是否符合正义原则。

上述技术与结构双重关系的讨论,都是试图强调结构(或者更具体的生产组织结构)在分析技术影响社会分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正因如此,当我们关心技术变革带来的社会影响时,便不能忽视针对生产组织结构的分析。在理解、勾勒我们可能处于不同结构环境的基础上,才能质疑、讨论其在技术革命过程中带来的异质性结果。在工业革命时代,围绕结构的分析主要体现为“福特主义”(Fordism)与“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争论。在数字革命背景下,是否仍然存在“福特主义-后福特主义”的比较框架?如果存在,数字革命又赋予了其何种新的内涵?

三、生产组织结构的多样性选择: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的历史比较

尽管存在概念内涵上的模糊与分歧,但无论是微观层面的工厂组织管理实践,还是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模式选择,福特主义都作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流行概念而被广泛使用。肇始于亨利·福特(Henry Ford)在福特汽车公司的生产管理实践,并通过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在《美国主义和福特制》(Americanism and Fordism)一文中的经典总结(Gramsci, 1971:277-316),福特主义逐渐被视为一套基于工业化、标准化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的经济、社会体系。就具体内涵来看,鲍勃·杰索普(Jessop,2005)从劳动过程管理、经济再生产模式、治理范式、社会化过程四个层面对福特主义的历史讨论做出了概括性解释。

首先,福特式劳动过程管理是对泰勒主义的继承,从技术分工向流水线的发展试图实现标准产品的批量生产(mass production)与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并在此过程中要求维系庞大的半技能工人队伍(semiskilled labor)。其次,微观层面的劳动过程管理反映了宏观层面的经济再生产模式,而此时福特主义意味着基于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mass consumption)的增长过程与“自我实现”逻辑:基于批量生产的规模经济提升了劳动生产率,相应增长的收入将扩大标准化的消费需求,由此增加的生产利润将进一步转化为针对批量生产技术与设备的新投资,从而维系劳动生产率的新一轮提升。第三,要维系福特式劳动过程管理和经济再生产模式,需要一系列制度规则、组织结构、社会关系的变迁,而这便体现在治理范式层面。基于雇佣关系的劳资谈判体系、纵向一体化的企业集成与扩张模式、扩张式的生产与消费信贷政策,都是杰索普笔下典型的福特主义式治理范式内涵。第四,福特主义还意味着与前三者相匹配的文化与社会环境变迁,这又具体体现为集中式城市网络结构的形成,家庭生活的私人化变革以及工业文化、朋克(punk)文化的兴起等。

福特主义固然代表了工业革命时代典型的生产组织结构,并推动包括福特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即便如此,围绕它的质疑却从未停止。在查尔斯·赛伯(Charles Sabel)与其他人的系列研究中,后福特主义已经被作为生产组织结构的竞争性概念而提出(Tooze, 2000)。如果沿袭杰索普的四层分析框架,我们大致可对后福特主义做出如下定义。第一,就劳动过程管理而言,福特主义既招致了劳动异化、“血汗工厂”的批评,也存在重数量而非质量且标准化产品难以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不足;与之相比,后福特主义强调多用途机器与技能工人的灵活组合,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而非规模经济。第二,就经济再生产模式而言,看似能够“自我实现”的福特主义再生产过程事实上难以长久维持,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生产率下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福特主义危机。无论是强调精益生产的“日本丰田主义”,还是试图从流水线转向“生产岛”的“德国道路”,都体现了后福特主义的新探索(张世鹏,1996)。此时的再生产逻辑演变为基于范围经济而提升的劳动生产率,以及在此过程中多技能工人福利的增加,从而在提升多样性产品市场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深化范围经济。第三,就治理范式而言,尽管仍局限于雇佣关系与工资劳动的框架,但扁平化的松散组织结构逐渐取代了纵向一体化的公司科层结构,集体主义的荣誉感、责任感等因素被纳入制度考量,个体劳动者的长期成长也被认为符合组织利益。最后,就社会化过程而言,福特主义下被广泛接受的分工文化、科层政治在后福特主义下存在着向灵活劳动、开放政治转变的趋势——尽管后者到底将体现出何种明确特征仍然是尚待观察的复杂议题。

但我们仍然不能认为,后福特主义就是对于福特主义的更好替代。事实上,我们甚至不能说后福特主义在时间上晚于福特主义。作为后福特主义的典型,强调精益生产的日本丰田主义被认为发端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和50年代,远早于一般所认为的福特主义危机时期(20世纪80年代)(Sayer, 1989)。同时,后福特主义也并非不存在相对于福特主义的短板。例如,尽管灵活就业有利于高技能工人和多技能工人,其也可能边缘化低技能工人,从而造成劳动者群体的分化;相比之下,福特主义更能带来劳动者福利绝对水平的提升。在此意义上,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都不能被视为最优结构,而应被理解为生产组织结构的两种可能性选择,并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经济环境。

基于对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在影响社会分化方面的异质性作用。对于福特主义而言,管理者与一线生产者的权力分化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崔之元指出,将“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一一对应,看不到分工框架下管理者与执行者能够相互促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乃至二者融合以形成新的分工框架的可能性(崔之元,1996)。在此背景下,一线生产者在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只有通过劳资谈判的“零和博弈”来实现。对于后福特主义而言,高技能、多技能工人被视为价值创造过程的重要贡献者,这也自然有助于他们在生产成果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更为重要的是,此时劳资谈判不再是零和博弈,而是在“做大蛋糕”的同时能够在管理者和一线生产者之间“分好蛋糕”。需要指出的是,在后福特主义视角下,高技能、多技能工人与低技能工人的分化可能会更明显,而这也将成为社会分化的新问题。

基于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作为两种结构的对比框架,接下来的问题自然便是:在数字革命时代,二者究竟又将被赋予何种新的内涵并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它们在影响社会分化过程中又扮演了何种角色?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当前围绕数字化转型导致社会分化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可被归结为针对“数字福特主义”(digital Fordism)发展模式的反思;在此意义上,“数字后福特主义”(digital Post-Fordism)可被视为另一条道路,为回应社会分化治理挑战以及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新的改革思路。

事实上,后福特主义的出现与数字技术的兴起密不可分。20世纪后半叶,以微型化、分布式为特征的微电子、互联网技术的发明与普及,被认为有助于支撑灵活生产模式的管理要求,因而被视为促进后福特主义兴起的重要原因,并引发了后福特主义能否解决福特主义危机的热烈讨论。但仅仅将数字技术视为管理工具的功能主义思路仍然没有跳出技术决定论的理论局限——因数字技术不仅能为后福特主义所用,也能为福特主义所用。更为重要的是超越工具观,观察数字技术能否带来新的生产组织结构变化,而不仅仅是在既有生产组织结构基础上的继承或修正。在此意义上,本文提出了数字福特主义和数字后福特主义的理论概念创新——二者都不能被简单视为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在数字时代的自然延伸,而应被视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过程中的生产组织结构的新发展。

四、数字福特主义的三重体现

数字福特主义作为理论概念的提出,其重点并不在于描述数字技术在既有福特式生产组织结构中的工具性应用,而是试图概括在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背景下,福特主义作为一种生产组织结构的新特征。沿用杰索普的分析框架,我们仍然可从劳动过程管理、治理范式、社会化这三个层面做出概括。⑥

(一)数字劳动过程管理:“福特制2.0”

将数字技术用于劳动过程管理以提升管理效率,是数字技术与福特主义最直接的结合,而这也成为备受争议的焦点。《人物》杂志2020年第9期《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所引起的普遍性社会关注,即体现了对于数字福特主义的深入反思。这并不代表数字劳动过程管理仅仅是福特式劳动过程管理的复制,以数字平台为代表的新业态的出现将预示着新的发展——我们称之为“福特制2.0”。

一方面,福特制2.0继承了数字技术对福特制“技术-科层”控制集合体的差别化赋能。福特制中存在两种劳动过程控制机制:“技术控制”(technical control)将劳动分工的环节、顺序、时间、数量嵌入特定技术体系之中,并以流水线的形式体现出来,而工人则在此技术控制体系之下完成被事先确定的半技能劳动;“科层控制”注意到了不能被技术化的劳动内容或相关环节,并通过标准化、定式化的行为规范、工作手册以及管理者的监督评估加以补充(Kellogg, Valentine and Christin, 2020)。在“技术-科层”双重控制体系下,具体的管理工作被划分为调度(direction)、评估(evaluation)、规训(discipline)三个类别:调度涉及工作内容、目标、要求的界定,评估关注劳动者完成工作的好坏与程度,而规训则涉及奖惩以激励或约束劳动行为。福特制2.0之于福特制的继承便首先体现为数字技术对于这三个环节的全面赋能:在调度环节,劳动者的技能属性及行为特征被识别、记录与分析,同时每个分工环节的内容与要求,以及不同环节之间的交互界面,都可以得到更为精确的界定以使之更匹配劳动内容与目标要求;在评估环节,不仅是作为产出的劳动结果,甚至是劳动过程都可以在数字感知网络中被全面记录并得到实时评估;在规训环节,基于过程或结果数据而非经验判断的奖惩将表现出更为客观的特征,并因此有利于减少管理者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技术赋能管理者的同时,其同样能赋能劳动者的反抗行为,但数据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往往阻碍其理解奖惩的内在逻辑,而反抗的对象从有形的管理者演变为无形的数字技术系统无疑也增加了新的难度。在此意义上,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分化将被凸显并放大。

另一方面,福特制2.0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数字平台为代表的新业态的崛起。事实上,福特制所要求的明确雇佣关系在数字革命背景下已经被瓦解,数字平台主导下的“零工经济”成为了更为主流的劳动形态——但这并不代表福特制将成为历史,数字平台的控制性角色使得我们更有可能迎来福特制2.0而非后福特主义。数字平台的确打破了传统福特制中由“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构成的“委托-代理”与“二元雇佣”结构,取而代之的是由“瓶颈资源控制者-开放生态参与者”构成的集中式网络结构:所谓集中,是指数字平台及其所有者仍然占据着生产管理的控制权、主导权;所谓网络,强调的是打破传统工厂、公司边界后,此种生产组织结构的可延展性(随时加入或退出)、可累积性(新加入者将增加网络价值而退出者并不在同等程度上减损网络价值)、可配置性(生态参与者的劳动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可以被调整或干涉)。正是因为此种特殊结构,数字平台尽管需要依赖经济或非经济的多重手段以激励劳动者自身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但出于维护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商业化要求,以及在分配结构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目的,其仍然在调度、评估、规训等各个环节保持着对于劳动过程及产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力。劳动者只是被动作为数字平台算法改进过程中的反馈数据,而并不能主动参与算法或平台决策的调整与改进;与此相对应的,数字平台的重心在于追求更全面、更大规模的数据获取,以最终实现在不需要依赖人的基础上的完全自动化决策。它们仍然遵循的是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一一对应的福特制逻辑,而在事实上排斥管理者与一线劳动者的真正互动与相互促进。

(二)数字治理范式:“技术答案主义”

基于雇佣关系的劳资谈判体系、纵向一体化集成的企业结构、支撑大批量扩张的信贷政策,以及体现需求管理角色的凯恩斯主义式政府行为,都是工业革命背景下福特主义治理范式的典型代表。但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背景下,数字福特主义在治理范式层面将体现出何种新的结构性特征,仍然是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叶夫根尼·莫罗佐夫(Evgeny Morozov)提出的“技术答案主义”概念,可作为理解数字福特主义治理范式变革的起点。

莫罗佐夫将技术答案主义视为硅谷核心意识形态。例如,埃略特·斯密特(Eric Schmidt)认为,“我们现在讨论的技术,并不是指某种硬件或软件,而是如何挖掘、使用海量数据以使世界变得更美好”;类似地,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也指出,“(脸书公司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赚钱,而是搭建起解决全球问题的基础设施”(Morozov, 2013:ix)。事实上,这些观点不仅仅出现在硅谷,而是已经成为遍及全球的普遍性理念,并进一步经由数字企业、技术官僚、程序员共同组成的“数字复合体”(digital complex)在城市、乡村等不同地域以及教育、娱乐、食宿等不同领域加以落实。它们的基本逻辑都在于,无处不在的感知设备全面收集环境与生产生活行为数据,以此为基础所展开的数据分析与决策能够为解决人类社会各个领域问题提供个性化方案:智能推送算法与用户行为偏好数据的结合使得资讯平台能够精准推送广告内容,智能调度算法与城市车流、人流数据的结合能够极大降低拥堵水平,基于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众创、众包新兴业态能够有效调度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治理进程——这些零散化案例在为具体领域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同时,也代表着其在整体上形成了技术答案主义的全新意识形态。在莫罗佐夫的论述中,它们的共性特征在于,其试图在效率优先的外衣包装下,以透明、确定、完美的技术方案替代传统环境下模糊、不确定、不完美的治理过程(Morozov, 2013:xiii)。

但如莫罗佐夫所批判的,隐藏在这一共性特征背后的基本假设,是将体现人以及人与人关系的政治属性排除在数字技术的理性闭环之外,而这一改革逻辑无疑会带来新的隐忧与风险。莫罗佐夫以投票行为为例展开的反思具有代表性,其认为社交媒体平台(例如脸书)通过积分或其他量化指标来激励公民投票的技术方案虽然有助于在数据上提升投票率,但可能进一步淡化公民的政治热情(Morozov, 2013:xi)。类似风险同样隐藏于更一般的生产生活领域。例如教育,预先设定好目标(往往体现为考试通过率)并细化为数字指标,然后通过全方位数字监控来督促学生满足要求的技术解决方案事实上与教育的本质背道而驰——恰恰相反,教育需要开放性的师生互动,并在实验试错、即兴创新中完成培养人的过程。后者并不能仅仅通过数字方案得到解决,而仍然需要价值性、人本性的治理回应,至少教育目标的设定就不能仅由技术或管理专家来决定,而需要师生的共同参与和协商。

需要强调的是,技术答案主义在问题与目标界定方面的偏差是内生性的,技术工程师主导下的解决方案在起点上就没有纳入利益相关方,这也导致技术官僚在简化现实复杂性的同时放弃了对于民主价值的追求。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技术答案主义才与数字福特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沿袭技术答案主义视角,我们也可进一步理解工资、企业、信贷、政府等治理范式在数字时代的新面貌。以工资制度为例,工业革命时期形成的基于雇佣关系的劳资谈判体系在“零工经济”的冲击下被打破,技术答案主义给出的新的解决方案则主要围绕精确计量而展开,公司不再需要通过管理者来对劳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估,取而代之的是无处不在的感知网络与监控算法。即时形成并在工作结束之后撤销的数字劳动关系带来的是分散化乃至个体化的劳动者队伍,原本由工会所支撑的劳资谈判结构不复存在,劳动者直接面对的是抽象的算法而非具体的管理者。此时,福特制下劳动者工资伴随生产率提升而增长且下降黏性大的规律被打破,技术答案主义将劳动者直接置于市场交易风险之中而使之不得不独立承受工资波动的不确定性,长期工资水平能否持续增长也因此丧失了制度性保障。由此,工资问题被简化为供需平衡的计算过程,而非劳资谈判的政治博弈,或者维系再生产体系持续运行的制度基础。在此意义上,技术答案主义事实上也改变了工资作为治理问题的实质内涵。

类似地,技术答案主义同样发展了福特主义下的企业制度,而这又尤以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为典型。比特币、以太坊的业态创新极大地释放了人们对于去中心化世界的想象空间,而这一“乌托邦”式想象的核心则是试图建立一个自动运行的数字社会。维塔利克·布特林(Buterin, 2014)在其关于“未来治理术”(futarchy)的文章中对此作出了极为精炼的论述:(基于区块链的)“代币”不仅能够激励不同主体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将代币作为参与的奖励回报),也能激励更高质量的参与(将代币锁定,如果其所代表的方案没有成为共识则该代币将损失,反之则获得更多代币)。在这样的数字社会中,任何人为的组织形式不仅是冗余的,也是不必要的,“链上治理”将成为数字社会的全部内容。从布特林的阐述中不难看出,其与莫罗佐夫所批判的政治投票技术激励方案如出一辙,技术方案与经济激励的结合仍然从根本上忽视投票(或更一般的治理参与)本身的政治意义。

(三)数字社会化:“经济人”假设的计算化

社会化视角对于福特主义的解释,关注的是与福特式生产管理或治理范式相匹配的文化与环境变迁。但数字福特主义的社会化特征又是什么呢?如果我们将福特制2.0和技术答案主义分别视为数字福特主义在劳动过程管理和治理范式层面的新特征,二者又将与何种社会变革进程联系在一起?其将沿袭福特主义的社会化过程,还是会体现出新的发展?

从福特制2.0与技术答案主义的逻辑来看,技术理性与经济理性的结合与普及可被视为数字福特主义在社会化层面的典型特征。无论是平台化对于架构的塑造与控制,还是去中心化对于链上治理的乌托邦式崇拜,其共同特征都是将“经济人”假设嵌入数字技术设计与应用过程当中,并试图在控制乃至排斥因人的主观性而带来不确定性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塑造新的数字规则以实现社会的可预期、自动化运行。数字福特主义试图引导人们放弃其他价值追求,并以可计算的经济效用作为唯一激励动机参与到技术理性主导设计下的规则环境之中。以信息换便利便是这样的典型案例:数字时代的普遍商业模式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或为生产者提供免费生产工具与环境),但同时要求获得消费者/生产者的个人身份或行为信息,以在进一步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同时,扩大数据规模并实现直接或间接网络效应。在潜移默化中,消费者/生产者逐渐放弃了对于隐私、自主等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坚持,而下意识地选择经济效用来作为唯一的决策标准。与前数字时代不同,数字技术为助推消费者/生产者的“经济人”转型提供了精巧且有效的技术手段,这既体现为消费者在享受服务过程中无知觉地贡献个人数据(例如在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环境下),也体现为生产者通过主动或被动行为以获取数字积分或数字评价(例如在共享经济环境下)。此时的数字技术已经不再作为价值中立的客观现象而存在,而是包含了特定的价值选择与倾向。

个体行为层面的计算化改造还只是“经济人”假设的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是对社会集体现象的重新解释与塑造。杰拉德·柯亨曾指出,“阻碍社会主义美好理念成为现实的关键问题在于我们并不知道如何设计一套机制以使之运行”(Cohen, 2009:57),但信息技术的发展似乎为此提供了可能。维克托·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在《在大数据时代重塑资本主义》这本书中很推崇大数据与智能算法的结合所带来的颠覆式变革。在舍恩伯格看来,在传统经济形态下,交易双方会考虑所有交易信息并最终作出以价格形式体现出来的理性决策,但由于人类处理信息能力的不足以及受可获得交易信息量的限制,价格仅仅反映了被极度压缩和简化后的交易信息,因此传统经济只能实现次优结果;相比之下,大数据对于复杂交易信息的还原以及智能算法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都使得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实现更为全面、理性的交易决策,进而取代价格机制成为新时代的“看不见的手”(Mayer-Schönberger and Ramge,2018:27)。在此意义上,“经济人”假设与计算化思路的融合同样可被进一步用于指导市场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建构。

由此,我们从劳动过程管理、治理范式、社会化过程这三个层面总结了数字福特主义的具体特征。基于上述讨论不难发现,当前我们对于数字化转型引致社会分化的反思,在很大程度上针对的正是此种数字福特主义发展模式。正是因为过度追求理性化和计算化目标,技术复合体主导下的数字福特主义排斥了一线劳动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价值——而当后者在生产组织过程中的价值被抑制时,技术复合体相对于更大多数劳动者与利益相关方的比较优势自然会在不同层面带来社会分化的隐忧。

但这并不一定是数字化转型的必然结果,数字后福特主义作为“另一条道路”的探索,可能为我们调整生产组织结构、转变数字发展模式进而回应社会分化的治理需求,提供新的启发和参考。

五、“数字后福特主义”的三重体现

与数字福特主义的概念创新类似,本文对数字后福特主义的概念界定同样强调数字技术创新应用背景下后福特主义作为一种生产组织结构的新特征,而并不关心数字技术在既有后福特式生产组织结构中的工具性应用。在前文论述基础上,为更好体现出数字后福特主义相比于后福特主义以及数字福特主义的发展与差别,本文仍然沿用杰索普的分析框架,继续从劳动过程管理、治理范式、社会化三个层面作出解释。

(一)数字劳动过程管理:开源软件的产权与组织

劳动过程管理关心的是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分工与协调问题,以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目标。围绕该主题,福特主义通过严格的技术分工与流水线来实现标准化产品的批量生产,后福特主义则强调多技能工人的灵活组合以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实现范围经济,二者的共性则是都建立在明确的私有产权边界与雇佣合同关系基础之上。数字福特主义打破了这一框架,但仍然维系了技术分工体系以及数字平台作为劳动过程管理者的单向性控制权力——而这也正是数字后福特主义在劳动过程管理层面的突破所在,其标志性案例便是开源软件作为一种生产组织现象的兴起与成功。

开源软件成功挑战了传统产权理论:在缺少明确私有产权界定的前提下,遍布全球的程序员仍然愿意且能够有效参与软件开发进程,甚至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也纷纷将本具有私有产权属性的软件代码贡献给社区。由此带来的问题在于:为什么程序员/商业公司愿意把自己辛苦劳作的知识结晶(代码)免费向社群开放(激励问题)?通过何种机制可以将分散参与者组织起来并最终生产出规模庞大且多样的开源软件产品(分工管理问题)?开源软件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为我们打开了更丰富的制度创新空间。

我们首先要对开源软件的产权制度做出解释,而这又可被分为“反产权”与“左版权”(copyleft)两种视角。以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发起的“自由软件运动”为代表,其以“一般公众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中的“病毒条款”为载体,对产权制度本身进行了否定:病毒条款要求所有采用自由软件代码的软件也必须自由(即凡是采用了标注受GPL保护的代码,其本身也自动接受GPL的约束(Stallman, 1995)。斯托曼的理念固然揭示了软件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特殊性,但其激进的产权理念并不利于自由软件真正为大众所接受。导致这一局限性的根源在于,斯托曼对于产权概念内涵的理解,仍然束缚于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必须统一的传统观点。这也造成为了打破产权的排他性,其不得不同时否定其他权利。与之相比,埃里克·雷蒙德(Eric Raymond)则认为,开源软件的关键不在于反对以闭源软件形式表现出来的私有产权,而是要打破集中式、科层式的软件生产过程与管理模式,因而改革的重点在于开放代码(Raymond, 1999)。但随之而来的“搭便车”问题则在于,如果没有恰当的产权制度设计,开放后的代码很容易被投机者通过申请版权的形式而占有——“左版权”制度设计由此应运而生。“左版权”建立在现有著作权体制上,但不同于著作权的排他性要求,它允许用户的自由使用、传播。换言之,“左版权”同样承认代码发布者的所有权(并因此与病毒条款不同),但并不限制代码的使用、传播(并因此与著作权不同),体现了以所有权保护来促进开放创新的新理念。在“左版权”的制度逻辑下,产权概念本身得到了更丰富的发展,代码所有权、发布权、传播权的分离在解决“搭便车”问题的同时,也为代码的开源开放提供了保障,进而为分散程序员的连续性创新提供了基础。

新型产权制度虽然能够有效解释开源软件为何没有失败,但不能作为对开源软件为何能成功的正面回答。“左版权”更像是防止参与者投机的防御机制,而非促进开源软件繁荣的动因。对此问题的回答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站在与福特制2.0的对话视角,新的组织理论解释是必要的。就组织形成过程而言,福特制2.0强调科层组织是在既定目标下通过由上至下的理性设计和建构而成;开源软件却表明,基于自由对话、共识决策、以个体网络联系为主的小群体联盟形成规模化集体行动同样是可能的。就组织稳定性而言,福特制2.0认为稳定性是结构的函数,只有保持不变的科层结构才能长久地维系组织成员的稳定性以及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稳定性;但开源软件表明,网络组织的稳定性不在于结构,而在于网络关系的鲁棒性(robustness)。换言之,成员流动性大并不一定导致组织的崩溃,只要网络关系以及建基之上的协作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网络组织就能继续运行下去。就组织问责性而言,福特制2.0认为是科层结构的层级控制使得每一个成员的行为符合统一目标和既定规则;而开源软件却表明,成员之间基于自愿的互助合作与对话共识仍然能够确保责任的落实与合理分担。同时,充分的对话既能够促进相互了解——这甚至能够改变对方观念以达成集体共识,对话中暴露出的观点或利益分歧也可能会刺激相关方提出更具包容性的提案,进而重构群体间相互关系以致改变不同群体的利益格局,由此体现出不同群体随环境变动而不断重组的可能性。

正是基于产权和组织的两方面理论解释,开源软件的生产管理过程作为数字后福特主义典型案例的创新性才得以完全显现:其与数字福特主义类似,都突破了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对传统产权和组织理论的依赖与局限;同时,与数字福特主义追求完全自动化决策并排斥人与人之间关系讨论的福特制2.0不同,此时每个参与者的自主性、异质性都得到充分尊重,并在对话过程中形成了开放且合作的动态组织架构。

(二)数字治理范式:“可计算争论”与实验主义治理

与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围绕工资制度、公司组织结构等治理规则体系的讨论不同,数字福特主义试图通过技术答案主义建立一个基于计算的整体性治理范式以作为对前者的替代。相比之下,数字后福特主义则再次将“人”拉回治理过程,试图探索计算与其他治理规则体系的协同合作,而这一改革的起点是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对技术答案主义的“计算乌托邦”理念展开批判性反思。

伴随着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深入,人们开始有意或无意地将复杂社会的运行进程映射至数字空间,并试图通过对数据的自动化处理以回应现实社会的治理难题。姑且不说这种技术乐观主义想象是否会导致隐私侵犯、全面监控等治理风险,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功能性目的,仍然是值得严肃对待的前提性问题,而这在计算机科学领域便体现为历史上的“可计算争论”。

一方面,与“计算乌托邦”的理念类似,许多人认为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现实社会都是可计算的。马文·明斯基(Marvin Minsk)曾认为“大脑只不过是‘肉’做的机器”(McCorduck, 2004:85)。类似地,司马贺(Herbert Simon)指出,“尽管不同于自然现象服从于自然法则而具有一种‘必然性’,人工现象由于易被环境改变而具有‘权变性’,但人工现象不会完全适应环境仍然反映了其同样具有凌驾权变性之上的必然性”(司马贺,2004: xv-xvi)。另一方面,反对者则对此持强烈怀疑态度,不仅强调感情、意识乃至精神作为人类独有而机器不能拥有的特殊品质,更以自然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否定了其试图计算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可能性。罗杰·彭罗斯(Roger Penrose)早在1989年出版的《皇帝新脑》一书中通过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等各领域的争论对此作出了说明(彭罗斯,1995:467-494)。首先,在数学领域,阿兰·图灵(Allan Turing)在通用图灵机的研究中提出了可计算问题等同于图灵可计算的理论命题,而哥德尔、波斯特、邱奇等人的工作也被证明与图灵机在计算能力上是等效的,由此强化了数学领域的可计算判定问题与计算机领域的算法设计问题的等效性。但也正因如此,“哥德尔不可能定律”对于可计算判定问题的否定,在彭罗斯看来同样意味着通用图灵机不可能实现。其次,在物理学领域,量子世界的不可测量性不仅打破了牛顿体系的精确性,甚至还引发了我们对于客观存在性的质疑。第三,在生物学领域,尽管我们往往将人脑神经元等同于集成电路的晶体管开关,但人脑不仅仅只在临近神经元之间传递信息,相距遥远的两个神经元之间也可能发生信息关联的整体性(非局域性)决定了通过数字信号的开关模拟人脑信号传递方式的不准确性。上述领域围绕不可计算性的讨论最终都与人类本身的意识(或精神)是否可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得以实现紧密相连,而对前三者的否定回答最终也使得彭罗斯得出了人类意识(或精神)不可被计算的结论。

虽然司马贺和彭罗斯的分歧始于20世纪末,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形成最终结论。不过他们的严肃争论至少提醒我们关于人类社会(包括人自身)是否可被计算化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信息技术能否且在多大程度上改造、变革乃至替代人类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正因如此,追求全面数字化转型以单独提升数字治理水平乃至最终替代传统治理体系的数字治理改革,应在承认(至少在现阶段承认)其局限性的前提下放松对于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的一味追求,以重新理解数字技术对于人类社会治理的补充作用,进而重新界定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的相互关系。在此意义上本文认为,这才是数字后福特主义相对于数字福特主义在治理范式上的差别所在。

那么,以承认可计算挑战为前提的数字后福特主义治理范式,其具体内涵又是什么呢?数字治理与实验主义治理的融合也许可被视为这样的代表。实验主义治理理论是基于欧盟治理实践而提炼出的一般性治理理论,强调建立临时性行动框架并在执行效果的评估过程中对行动框架加以深化或修正(Sabel and Zeitlin, 2012)。实验主义治理注意到了持续增长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对于传统科层制治理与“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的冲击,并试图通过建构“共同学习”的制度框架以解释并指导全球范围不同领域的政策变迁,而这又主要体现为四方面要素的迭代循环:宽泛性目标的设定、自主性的执行过程、对治理结果的同行评估以及治理方案的适时调整。实验主义治理的基本逻辑在于,强调一线治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并试图通过同行评估与方案调整以实现政策学习从而适应不确定的治理环境;而为了激励一线治理者并避免“自我规制”的松散与混乱,实验主义治理同时依赖“改变现状”机制,通过以更坏结果威胁各方从而倒逼其共同探索可能的治理路径(Sabel and Simon, 2004)。不难发现,实验主义治理理论关注的是不同主体所形成的治理关系与治理结构,而其起点正是源于对治理环境不确定性(也即“不可计算性”)的观察与回应。

但在现实环境中,实验主义治理所要求的执行效果评估及政策框架调整往往因时间滞后、成本沉淀等原因得不到及时反馈与修正,数字治理在迭代成本、评估效率、扩散速度等方面的优势恰好对此有所帮助。首先,数字治理所擅长的模拟实验有助于在不真正实践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提前探索政策效果,快速的调整、试错将极大降低政策迭代的成本;再者,大规模的数据收集与智能分析有助于治理者在较短时间(甚至实时)观察到特定政策框架的治理绩效,进而真正实践实验主义治理所依赖的递归评估与框架修正;最后,实验主义治理要求的同行评议与标杆学习在数字治理环境下同样能够得到很好的支撑,全球范围内的治理经验交流与共享将极大扩展实验主义治理的覆盖范围(贾开,2020)。

在此意义上,与技术答案主义对完全计算方案的追求相比,数字后福特主义在治理范式层面的核心特征在于强调人与计算的结合:单独依靠人的自由裁量不免陷入治理环境数字化转型后的复杂性困境,而完全依赖计算(也即技术答案主义)又难以回应不确定性挑战,二者的结合才可能支撑数字后福特主义的生产方式变革。

在强调数字治理与实验主义治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思路下,针对工资、企业等具体领域的治理范式改革也将相应体现出不同特点。仍然以工资制度为例,在承认“数字零工经济”具有打破雇佣体系下同工不同酬窠臼的进步性的同时,我们并不必然走向数字福特主义。如果承认人与计算结合的重要性,那么工资水平与结构就不应单方面决定于掌握计算权力的一方(例如算法设计者、应用者或平台所有者),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一线劳动者、数据贡献者)理应被同时纳入生产与收益分配的博弈过程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围绕工资的多方博弈并不意味着数字后福特主义需要发展出与工业时代类似的劳资协商体系,“零工经济”下的非固定就业状态已经不再具备推进劳资对话的组织结构。此时的多方博弈更多意味着在不确定的数字化转型环境中,需要将劳动者自身的技能发展纳入数字生产过程之中,以在提升生产率的同时推动劳动者与其他生产或管理要素共同分享增长红利。例如,马斯克在2018年的一次采访中即明确承认,即使其大力推进特斯拉工厂的无人化改造,但试图将整个生产流程自动化的努力往往会使生产过程变得过于复杂,因而其又不得不雇用更多的工人以加快生产速度(贾开,2021)。此时更合理的技术应用路线是选择合适水平的自动化程度以充分发挥“人-机”合作的巨大潜能,而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的价值自然需要得到承认并以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体现出来。类似地,外卖平台单方面追求全过程的数据覆盖不仅不现实,也将面临来自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多方面的结构性约束。此时的更优选择是挖掘骑手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释放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寻找“人-机”合作的最优适配点,而在生产调整过程中,骑手自然需要共同分享生产率提升的红利。基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数字后福特主义下的工资治理已经不仅仅体现为生产之后的收益分配问题,而同时与生产过程的调整紧密关联,这也使之不同于数字福特主义将生产与分配割裂开的治理逻辑。

(三)数字社会化:“社会人”“政治人”假设作为新基础

数字福特主义在社会化方面的典型特征是进一步发展了“经济人”假设,并将其深度嵌入数字技术设计与应用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经济人”假设,数字福特主义试图将整个人类社会生产生活过程转变为技术答案主义的思路将难以成为现实。因此,与其说数字福特主义的生产过程转型塑造了“经济人”假设的霸权地位,不如说“经济人”假设支撑了数字福特主义的形成与普及。

与之相对应的,数字后福特主义自然希望将“社会人”“政治人”拉回理念空间,以还原现实过程的复杂性和真实性。前者承认数字时代人类个体行为激励的多元性,后者则强调数字时代人类集体行动过程与结果的交往性或关联性——而这两方面也分别针对“经济人”假设在个体和集体两个层面的核心内容:在个体层面排他性地强调经济动机,在集体层面则认为个体理性选择会带来集体最优结果。

所谓多元性,也是开放、自由作为互联网核心理念的同义词。蒂姆·伯纳斯李(Berners-Lee, 2009)指出,“万维网的初心是缔造一个全人类能够协同创新的自主空间,不同的知识在网络汇集、开放,进而累进式地创造出更多的人类智慧”。为实现这一目标,万维网的关键创新在于两方面:将超文本技术嫁接到互联网,以使得图片、视频、音频等更多类型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时,采用单向链接方式,使得任何人都可以不必在资源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链接该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维系开放性(即开放链接是默认状态)。万维网独特的技术设计拉开了互联网商业化进程的序幕,产生了开放促进创新的积极影响,以维基百科、开源软件为代表的“公地喜剧”也实现了推动全人类协同创新的美好愿望。在此意义上,“经济人”假设远不能概括人们进入开放、自由的互联网空间的全部动机,累进式的知识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依赖于经济利益的激励。数字福特主义将所有数字行为量化为可计算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人”逻辑,事实上约束并限制了人们在开放、自由的互联网上的丰富创造力,并因而可能制约数字时代最先进生产力的释放。与之相比,数字后福特主义从多元动机视角对“社会人”假设的引入,才又最终回归到了互联网的初心。

所谓交往性或关联性,是指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置于集体行动分析的核心,而非仅基于个体主义视角寻找边际效应的均衡解。在集体行动的经典研究中,卡洛·罗斯(Rose, 1986)与亚当·斯密、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不同之处,正在于研究视角的转换,将不同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而非单个主体行为的边际影响作为理论起点,才对“公地喜剧”现象给出了充分解释。数字后福特主义与数字福特主义的差别,同样可被纳入这一理论框架。以前文提到的舍恩伯格关于大数据可以作为价格机制替代品的讨论为例。信息经济学的丰富研究表明,价格只体现了交易过程的截面信息而并不是所有交易信息的汇总与简化。价格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背后是缘于制度因素的共识(例如交易双方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理念共识),以及交易发生前基于其他机制(例如通过广告)的信息交换过程(Thomsen, 2002)。从这一视角来看,大数据与智能算法至多只能影响交易信息的交换过程从而提升价格机制的运行效率,却难以涵盖制度背景等其他因素,并因此不能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此时,支撑价格机制的制度性共识事实上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性或关联性,而这也正是数字后福特主义关注的新焦点。

六、面向“共同富裕”的数字生产组织结构选择

在前五部分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对数字福特主义和数字后福特主义作为两种生产组织结构在劳动过程管理、治理范式、社会化过程这三个层面的内涵界定。不难发现,二者比较分析的主线都是围绕生产组织过程中人与人、人与技术的关系展开,而这无疑与我们关心的社会分化现象紧密相关。

一方面,前数字时代的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都是以明确的私有产权与雇佣合同关系作为边界来组织并管理劳动过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整套与之匹配的工资、企业制度和社会文化理念。数字化转型进程打破了表面上的、明确的组织边界概念,在降低生产参与门槛的同时也为更多人参与生产过程打开了机会窗口——但这一转变能否真正实现普惠发展还取决于数字生产组织结构的再选择。数字福特主义与数字后福特主义的对比提醒我们:福特制2.0所体现的从平台到“零工”劳动者的单向式控制权力结构,以及技术答案主义治理范式和计算化理念,都从不同方面排斥了人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生产过程并分享生产收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相比之下,“可计算性争论”不仅在功能层面质疑了实现完全计算化的技术可能性,开源软件中体现出的丰富产权形式与组织结构更是打开了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的空间。此时的生产组织结构要求重新承认人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数字生产过程的重要作用,这既表现为劳动者自主性、异质性需要得到尊重以释放其潜在生产力,也表现为实验主义、多元动机、交往关系等概念需要被重新纳入数字治理范式改革以实现“人-机”合作。

另一方面,我们仍然不能得出结论,即认为数字后福特主义比数字福特主义能够更好实现共同富裕。正如后福特主义不能被简单视为福特主义危机的解药,尽管数字福特主义体现了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分化,但其能提升一般技能劳动者的福利水平(例如“零工经济”创造的大量就业机会);相比之下,数字后福特主义中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分化将得到抑制,而高技能、多技能劳动者与低技能劳动者的分化在短时间内仍然可能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一个合适的态度,是将二者视为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生产组织结构频谱上的两个端点,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选择或者混合、调适。

由此,本文的理论创新可被总结为两点:一是从生产视角将组织结构变量引入技术革命如何影响社会演化的讨论之中,强调技术变革背景下生产组织结构的不同选择对社会分化的深刻影响;二是具体到数字时代,在“福特主义-后福特主义”的已有理论框架下,提出了数字福特主义和数字后福特主义的理论概念创新并充实了其具体内涵。各个领域更具体的政策改革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畴,不过近年来诸多探索包容性数字未来的改革方案(蒋余浩,2022)却与本文的主要观点不谋而合。

丹尼·罗德里克和查尔斯·赛伯(Rodrik and Sabel,2019)提出,应以实验主义治理的治理框架来打破结构性条件的约束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并提升广泛主体参与生产过程的可能性,从而扭转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分化格局。类似地,达隆·阿西莫格鲁(Acemoglu,2021)在指出人工智能具有“替代人”或“辅助人”两条发展路径的可能性基础上,认为前者的边际效用将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类工作被人工智能所替代而降低,而“辅助人”的人工智能发展路线将不仅有利于技术本身的迭代创新,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罗伯特·昂格尔(Unger,2022)在批判“技术孤岛主义”的基础上同样强调了“人-机合作”作为最先进生产力的当代体现,并指出应通过教育和工作体系、激励结构与管理体系、法律与社会制度这三方面结构性改革以最终实现“包容型先锋主义”。上述三者都认为不能仅仅从导致社会分化的结果入手,而是要在生产的起点与过程中进行“反结构化”干涉。在拒绝技术发展、应用逻辑是既定结构的决定论观点基础上,要求承认人作为数字化转型重要利益相关方的生产价值,进而将共同富裕等包容性原则贯穿技术路线选择与应用的过程。

在数字化转型不断深入和普及的当下,社会分化现象无疑将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讨论,进而引发持续性的制度改革与政策探索。在此大背景下,技术、组织、社会三者的关系将成为重要理论视角。本文围绕数字福特主义和数字后福特主义的理论建构,还只是搭建数字时代“技术-组织-社会”理论体系的起点,未来研究可进一步丰富该理论体系的内涵,同时也需依赖实证方法以探究更具体的内在机制与因果关联。只有在这样的持续性知识积累过程中,我们或许才能最终找到数字时代通向共同富裕的正确道路。

  *本文系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课题(项目编号:2022ZD0116201)成果和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资助项目“人工智能算法影响评价体系构建与应用实践”成果。

 

参考文献:

崔之元,1996,《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载《读书》第3期。

陈龙,2020,《“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

胡元木、李瑶,2014,《熊彼特假说理论发展与评述——基于企业规模、市场力量与R&D投入》,载《经济与管理评论》第5期。

贾开,2022,《数字平台经济的分配影响与治理改革》,载《电子政务》第5期。

贾开,2021,《算法可以中立吗?——“零工经济”的新可能》,载《文化纵横》第4期。

贾开,2020,《数字治理的反思与改革研究:三重分离、计算性争论与治理融合创新》,载《电子政务》第5期。

贾开、俞晗之,2021,《“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的共识与冲突——基于实验主义治理的解释》,载《公共行政评论》第2期。

江小涓、靳景,2022,《数字技术提升经济效率:服务分工、产业协同和数实孪生》,载《管理世界》第12期。

蒋余浩,2022,《如何避免新技术的“孤岛式先锋主义”陷阱?》,载《清华管理评论》第6期。

曼纽尔·卡斯特尔,2001,《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王志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卡尔·马克思,200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罗杰·彭罗斯,1995,《皇帝新脑:有关电脑、人脑及物理定律》,许明贤、吴忠超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司马贺,2004,《人工科学:复杂性面面观》,武夷山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亚当·斯密,1981,《国富论》,北京:商务印书馆,第5页,转引自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载《读书》1996年第3期。

孙晋,2021,《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载《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习近平,202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北京:外文出版社。

张世鹏,1996,《从福特主义到后福特主义——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新阶段》,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第S1期。

Acemoglu, Daron, 2021, Redesigning AI, Cambridge: MIT Press.

Andrade, Antonio Diaz and Bill Doolin, 2016,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Social Inclusion of Refugees,” MIS Quarterly, Vol. 40, No. 2, pp. 405-416.

Baldwin, Richard, 2016, The Great Conver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New Globaliza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Benkler, Yochai, 2022, “Power and Productivity: Institutions, Ideology, and Technology in Political Economy,” in Danielle Allen, Yochai Benkler, Leah Downey,  Rebecca Henderson and Josh Simons (eds.), A Political Economy of Justic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erners-Lee, Tim, 2009, “Read-Write Linked Data,”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80807134903/https://www.w3.org/DesignIssues/ReadWriteLinkedData.htm.

Binns, R., 2022, “Human Judgment in Algorithmic Loops: Individual Justice and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Regulation & Governance, Vol. 16, No. 1, pp. 197-211.

Buterin, Vitalik, 2014, “An Introduction to Futarchy,” https://blog.ethereum.org/2014/08/21/introduction-futarchy/.

Cohen, G. A, 2009,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onger, Sue, et al., 2013,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Information Systems Journal, Vol. 23, Iss. 5, pp. 401-417.

Cottereau, Alain, 1997, “The Fate of Collective Manufactures in the Industrial World: The Silk Industries of Lyons and London, 1800-1850,” in Sabel C. F. and J. Zeitlin (eds.), World of Possibilities: Flexibility and Mass Production in Western Industrializ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75-152.

Gramsci, A., 1971, Selections from the Prison Notebooks, 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Jessop, Bob, 2005, “Fordism and post-Fordism: A Critical Reformulation,” in Scott A. J. and Storper M. (eds.), Pathways to Industrializatio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London: Routledge, pp. 54-74.

Kellogg, K. C., M. A. Valentine and A. Christin, 2020, “Algorithms at Work: The New Contested Terrain of Control,” Academy of Management Annals, Vol. 14, No. 1, pp. 366-410.

Mayer-Schönberger, V. and T. Ramge, 2018, Reinventing Capitalism in the Age of Big Data, London: John Murray.

Morozov, Evgeny, 2013, To Save Everything Click Here: The Folly of Technological Solutionism, Public Affairs.

Raymond, E., 1999, “The Cathedral and the Bazaar,” Knowledge, Technology & Policy, pp. 23-49.

Rodrik, Dani and Charles Sabel, 2022, “Building a Good Jobs Economy,” in Danielle Allen, Yochai Benkler, Leah Downey, Rebecca Henderson and Josh Simons (eds.), A Political Economy of Justic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Rose, Carol, 1986, “The Comedy of the Commons: Custom, Commerce, and Inherently Public Proper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53, No. 3, pp. 711-781.

Sabel, C. F. and W. H. Simon, 2004, “Destabilization Rights: How Public Law Litigation Succeed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17, pp. 1016-1101.

Sabel, C. F. and J. Zeitlin, 2012, “Experimentalist Governance,” in David Levi-Faur (ed.), Oxford Handbook of Governa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69-183.

Sayer, Andrew, 1989, “Post-Fordism in Ques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Vol. 13, Iss. 4, pp. 666-695.

Stallman, R., 1995, “Why Software Should Be Free,” in D. G. Johnson and H. Nissenbaum (eds.), Computers, Ethics and Social Values,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pp. 190-200.

Thomsen, Esteban F., 2002, Prices and Knowledge: A Market Process Perspective, New York: Routledge, pp. 117-119.

Tooze, Adam, 2000, “Endless Possibilities? Historical Alternatives to Mass Production Fifteen Years on,” Social History, Vol. 25, No. 2, pp. 247-250.

Unger, Roberto Mangaberia, 2022, The Knowledge Economy, London: Verso Books.

Watson, Bartholomew C., 2011, “Barcode Empires: Politics, Digital Technology and Comparative Retail Firm Strategies,” Journal of Industry, Competition and Trade, No. 11, pp. 309-324.

Zizek, Slavoj, 2020, “We Need a Socialist Reset, Not a Corporate ‘Great Reset’,” https://jacobinmag.com/2020/12/slavoj-zizek-socialism-great-reset.

 

【注释】

①互联网发展初期,各国普遍实行的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安全港原则即是该思路的典型体现。互联网平台往往被免除对其上所发生违法行为(如版权侵犯)的连带责任(从而促进数字创新的发展),但这种豁免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相关权益者受损。

②相关研究涵盖数字技术促进社会包容、提升政治参与、赋能弱势群体等不同议题(Andrade and Doolin,2016;江小涓、靳景,2022)。

③相关研究涵盖数字技术引致大规模隐私侵犯、弱化劳动保护、影响民主程序等不同议题(Conger et al.,2013;陈龙,2020)。

④数字时代较有代表性的讨论例如卡斯特尔对网络的系列研究(卡斯特尔,2001)。

⑤例如,马克思即从生产视角对机器功能进行了三类型划分,即动力(提供动力来源),传输(调节、改变运动的形式并将之分配至工具机),工具(按照特定目的作用于劳动对象)(马克思,2001:429)。

⑥数字福特主义(以及后文将讨论的数字后福特主义)很难说已经形成了能够“自我实现”的经济再生产模式,因此本文主要以杰索普框架下的另外三个层面作为比较分析框架。同时,如果考虑到经济再生产模式也是建立在劳动过程管理、治理范式、社会化这三个层面的基础上,对它的分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济再生产模式的特点。

    进入专题: 共同富裕   福特主义   数字化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制度分析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46278.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