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司法极简主义」由美国学者桑斯坦教授所提倡,主张宪法诉讼中的法官以「窄判」与「浅判」为主要的判解风格,透过一次一案式逐案审查机制调和权利冲突。在美国宪法判例历史上,典范的宽深判决风格毕竟有限,平凡而简约的「窄判」与「浅判」亦能展现法官的司法智慧。与美国最高法院对「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一案作出终局判决,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判决州政府败诉,审理本案的九位法官共撰写出四份支持意见与一份反对意见。六位法官以「窄判」风格下判,其余三位法官倾向于扩张宗教言论自由的范围来保护原告,撰写的判由呈现一定的「宽判」风格。虽然原告菲力普斯在州进行的诉讼中均败诉,但是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定科罗拉多州行政听证程序对原告的宗教信仰有敌视倾向,行政执法程序有瑕疵,肯尼迪法官与卡根法官认定科罗拉多州《反歧视法》限制原告的宗教自由。判例法机制下,美国法官经常采用「窄浅」风格的判决说理方式作出判决,运用案例区分技术、配置举证责任影响实体结果等技艺来温和、渐近地改变,透过先例的累积为未来的宽深判决奠立基础。
当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在产生实效。如何合理地设定前案或典范案例对后案的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尝试与理论研究或许能够为本土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参鉴价值。
前 言
在美国宪法判例史上,既有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布朗诉堪萨斯州教育部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那样的以「宽深」风格影响后世的名案,亦有为数不少的「窄浅」风格的判解。一些判解风格展现出「司法极简主义」(Judicial Minimalism),看似简约与平凡,但仍然可以映照美国宪法法官处理棘手案件的司法智慧。针对不同类型的宪法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内不同法官的判解呈现不同的风格,法官有时采用宽判与深判风格,有时采用窄判与浅判风格。在个案中化繁为简、就事论事,以「窄而浅」(shallow and narrow)的风格撰写判由,温和渐近地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固然,在美国宪法史上,不乏宽判与深判风格的判解,但「宽而深」(wide and deep)的判决也会衍生司法风险,下判的成本与判决后的错误成本升高,对宪法法官而言通常并非优先的选项。
在上世纪末,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考察美国宪法判例后,认为「司法极简主义」相较以往的宪法学理论有若干优势,主张宪法法官「浅而窄」的判决优于「宽而深」的判决。具体的论述包括:一是「司法极简主义」的法官倾向于「浅判」而非「宽判」,在宪法诉讼中对基础性的争议问题选择悬而未决;二是「司法极简主义」的法官「宁窄勿宽」,即法官通常只解决手边的近期案件,无需考虑未来以及如何处理远期的宪法案件。桑斯坦教授坦言,对于「司法极简主义」拥趸者而言,有时「浅判」可能是相当糟糕的理念,因为有时候需要重新思考宪法基础理论才能使系列相似的案例迎刃而解,法官偶而也需要运用「宽泛」风格(large-scale)的判决,「一次一案」的方式有相应的弱点。宪法法院之所以将司法极简主义风格作为选项,是权衡两项成本的结果,即判决的成本与误判的成本。司法极简主义的法官并不总是反对「宽而深」的判决,只是将「一次一案」方式作为优先选项,等待案例累积到一定阶段,需要建构新的法律规则推翻先例时,才会运用宽判与深判的风格撰写判由。桑斯坦教授的宪法理论,偏向「无为而治」下自生自发秩序的生成,化繁为简、逐案审查、循序渐进地解决宪法争议。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后,美国最高法院曾一度呈现「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一些经典名案具有明显的「宽深」判决风格。桑斯坦教授则倾向于缓进(small steps)式改革,一些案件宪法法官去理论化以及保持必要的沉默,反而能够使意见纷纭的九名法官在判决意见上形成公约数最终下判。例如,1954年「布朗诉堪萨斯州教育部案」,之所以出现全体一致的判决结果,其实是保守派与自由派法官互相妥协的结果,九名法官虽然作出违宪判决,但并未强令实行族隔离制度的「深南」州立即消除隔离措施,由南方诸州自主决定将于何时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即使是「宽深」的判决,也保持着一定的司法谦逊。
诸多「窄判」案例的积累,能够为将来的「宽判」、「深判」打下基础,也能够通过浩繁的判例促进法律规则朝向细密化发展,这也是英美国家对成文法依赖程度较低的原因之一。考察美国宪法历史,很多「宽而深」的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往往是通过若干个「窄判」、「浅判」渐近累积而成的。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最高法院赋予刑事被告人被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判决,但之前的五个相关判例的累积已为沃伦法院推翻先例奠定了基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宪法之路,也是经由若干案例累积而成。社会上反对同性婚姻的声浪仍然很强,最高法院法官只能循序渐进地对权利冲突进行微调。
在当代社会,一国的最高法院要面临着各种复杂而又高度争议的诉讼。一旦个案诉讼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不当,则又会加剧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对立。美国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以来,最高法院在面对种族歧视、性别平等、宗教自由、犯罪嫌疑人权利、选区划分等诸多争议问题时,通过宪法判例累积了相当细密的规则与司法智能。在2015年同性恋婚姻合宪化判决之后,如何在同婚群体权利与传统宗教价值之间进行衡平,亟需最高法院法官的司法智慧。在2018年6月,对于「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一案,美国最高法院试图平衡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反商业歧视立法之间的冲突,该案体现了美国最高法官九名法官各自的释宪心路、释宪方法以及不同的司法理念。分析本案九名法官的判解,可以发现不同法官在「窄浅/宽深」议题上的不同选择。
一、「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简要与争议焦点
美国科罗拉多州于2007年对《反歧视法》进行修订,禁止政府与商业经营者以性倾向为由歧视同性恋者。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商业场所,公职人员与商业经营者均「不得基于残疾、种族、宗教信条、肤色、性别、性别倾向、婚姻状况、出生地或出身门第」等因素而歧视特定的个人或少数群体,但是教堂等以宗教服务为目的的特定场所可以除外。细读科州的《反歧视法》,可以发现科州议会的立法偏向:待售的商品只是商品而已,顾客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无关紧要,向同性恋者提供商业服务并不会影响到商业经营者内心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论商业经营者的宗教信仰如何,向同性恋者出售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是当代社会多元包容的价值要求,商业经营者不得随意拒绝顾客。
(一)「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简要
1.能否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拒绝向特定顾客出售商品
杰克·菲力普斯(Jack Phillips)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与蛋糕店主,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郊的莱克伍德(Lakewood)小镇经营着一家面包店,以手工制作艺术蛋糕而远近闻名。《圣经》是每名基督徒必备的手边书与人生指南,《圣经·旧约》的基本教义明确反对同性恋,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所以,作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菲力普斯并不认同同性恋行为,更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菲力普斯相信:「自从人类有历史以来,上帝对婚姻的意旨是:婚姻是一男与一女之间的结合。」其实,菲力普斯以「杰作」(Masterpiece)来命名自己经营的面包店,其实其深受《圣经》的影响。《新约·以弗所书》提到,人类的出现即是上帝的「杰作」,菲力普斯以追寻上帝意旨为其人生指向。菲力普斯一直都是一名虔诚的清教徒,不仅拒绝向同性恋定做结婚蛋糕,也拒绝制作离婚蛋糕或者万圣节蛋糕,更拒绝制作、出售任何含有酒精类的面包制品。菲力普斯经营蛋糕店二十多年,已将其虔诚的清教徒精神融入日常职业行为之中。
2012年,在科罗拉多州同性恋婚姻尚不被允许,两名同性恋者查理·克雷格与戴夫·马林斯准备到东部马萨诸塞州登记结婚。为庆祝婚姻,二人决定先在科州丹佛市邀请亲友们举行一场结婚仪式。二人来到菲力普斯的蛋糕店,告诉菲力普斯他们二人准备「结婚」,因此想预定一款结婚蛋糕。菲力普斯告诉二人:「我从来都不接受同婚者的蛋糕预订,我可以为你们手工制作生日蛋糕、派对蛋糕或卖甜饼、核仁饼给你们,但我不会为同性婚礼作蛋糕。」二人当日尴尬而去,隔日查理的母亲觉得儿子似乎受到侮辱与歧视,与儿子一起到蛋糕店,想质问店主为何要拒售结婚蛋糕。正值菲力普斯外出,于是通过蛋糕店电话联系到菲力普斯,菲力普斯在电话中告诉当事人基于基督教信仰而拒绝,而且科罗拉多州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2.州内的司法审理结果:菲力普斯在反歧视诉讼中败诉
结婚蛋糕订单被基督徒店主菲力普斯拒绝之后,两名同婚者于2012年9月依据科罗拉多州《反歧视法》对菲力普斯提起了反歧视诉讼。依照科州《反歧视法》的救济机制,先通过行政审议机制来认定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具体的程序是:收到当事人反歧视申请后,先交由科州政府下设的民权部门审查,如果有相当的理由可认定为构成歧视,则再交由科州人权委员会指定的行政法法官来启动行政听证调查程序。科州政府民权部门调查发现:菲力普斯曾有过多次拒绝订单的行为前科,甚至连同性恋者向其购买普通蛋糕或纸杯蛋糕的要求也曾拒绝过。基于这些菲力普斯也承认的客观事实,科州政府发现有相当的理由认定蛋糕设计师菲力普斯违反了科州的《反歧视法》。菲力普斯经营的蛋糕店属于公共服务性质的商店,与教堂等专门的宗教场所有本质的区别,确系科州《反歧视法》所规制的对象。菲力普斯试图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表达自由作辩由,但科州的行政法官认为:是否向同婚者出售蛋糕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2014年,科州政府认定菲力普斯违反了《反歧视法》,要求他必须在两年之内改变拒售行为,同时还要求对他对所有的店员进行培训,在以后的日常商业活动中必须接受同性恋群体的商业订单。初审败诉之后,菲力普斯于2015年又以「科州强迫原告为同性恋服务」为由向设于科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理结果同样败诉。 杰作蛋糕店店主违反了科州《反歧视法》受到科州的行政处罚,被科州政府部门强令两年内改正并培训员工,以后不得歧视同性恋顾客。
二、本案争议的聚焦点
科州立法机关为了反身份歧视与促进平权,制定《反歧视法》以保护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但是,对于一直反对同性恋行为与同姓婚姻的宗教信仰者而言,有些商业组织或店主如果基于宗教理由而拒绝向同性恋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可能因《反歧视法》而面临法律诉讼。
(一)科州行政部门执法是否有不公正之处
根据科州的《反歧视法》,可能会得到非常荒谬的处理结果。假设第一个案例,基督徒A向菲力普斯购买蛋糕,要求菲力普斯在蛋糕上写上「同性恋将会下地狱」,菲力普斯明确拒绝,因为他不愿在蛋糕上用文字表达仇恨;再假设有第二个案例,同性恋伴侣B男子与C男子来到「杰作」蛋糕店,要求定做结婚蛋糕,并在蛋糕上写着「上帝祝福B男与C男的婚姻」,菲力普斯对之拒绝。根据《反歧视法》,菲力普斯在第一个案例的拒绝行为会被州政府认为是合法,因为「同性恋下地狱」字体的蛋糕是在表达歧视与仇恨同性恋,菲力普斯的拒售行为正是《反歧视法》所认可的;但是,在第二个案例中菲力普斯的拒绝行为,则会被视为违反《反歧视法》,面临州政府的行政处罚。《反歧视法》明显偏向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菲力普斯可以拒绝在蛋糕上书写「同性恋将会下地狱」的订单,但却无权拒绝书写「上帝保佑同性恋」的同性结婚蛋糕订单。《反歧视法》优先保护同性恋群体公共场合购买商品与商业服务的权利,牺牲了菲力普斯宗教表达自由的权利。州政府下设的「民权委员会」认为,即使菲力普斯坚持其是在通过蛋糕设计艺术表达对《圣经》「一男一女婚姻」的赞美,但仍不得对抗《反歧视法》。《反歧视法》是给菲力普斯这样的基督徒店主施加义务:即使商业经营者有虔诚的宗教信仰,同时其信奉的宗教教义反对同性恋,但是只要有同性恋顾客出现,店主还是必须像对待异性恋那样向其出售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
(二)科罗拉多州《反歧视法》是否侵犯了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自由
两名同婚者与州政府均认为,既然面包店主菲力普斯发现顾客是同性恋之后才明确拒绝商业服务的,可见菲力普斯是根据性倾向来决定是否定制、出售蛋糕的。两名同婚者认为自己在「杰作蛋糕店」只是定制普通的商业交易,对于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二人从不关心,更不会有任何评论,也不会要求菲力普斯改变对同性恋的宗教价值观。州政府认为,菲力普斯是在根据顾客的性倾向来决定是否提供商业服务,其拒售行为似乎已构成商业歧视。
菲力普斯及代理律师则主张,科罗拉多州的立法者对像菲力普斯这样的宗教信仰者充满了一定的「敌意」,《反歧视法》没有足够尊重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与宗教表达自由,州政府要求菲力普斯像没有宗教信仰的商家那样为同性恋群体制作结婚蛋糕,是对虔诚的清教徒的立法歧视与立法偏见。对于商业经营者的宗教信仰自由,《反歧视法》没有保持必要的中立。相反,《反歧视法》提出了近乎苛刻的标准:商品或商业服务均可以与《圣经》等宗教教义互相分离,向同性恋顾客出售商品与提供商业服务是每一名商业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反歧视法》的实施,意味着对于像菲力普斯这样以《圣经》作为人生指南的商业经营者而言,在面对同性恋顾客时,必须要像对待异性恋顾客那样来同等对待同性恋顾客。
(三)制作结婚蛋糕是否亦具有宗教表达的意义
本案的两名同性恋者主张,其向店主菲力普斯所购买的只是一块普通的蛋糕,至多要求在蛋糕上注明二人的名字而已,而菲力普斯却以二人的性取向违反《圣经》而拒绝服务,所以起诉菲力普斯有商业歧视行为。上诉律师克里斯汀·瓦格纳(Kristen Waggoner)则主张:基督徒菲力普斯不是普通的蛋糕出售者,而是一名专业的蛋糕艺术设计师,其设计理念、设计方式及设计艺术均与其基督教信仰有密切的联系。菲力普斯亦向法院陈述:在设计制作蛋糕之前,是先要与新人夫妇面谈,了解顾客的具体需求并根据每一对夫妇的特点来手工制作蛋糕。菲力普斯认为,其制作的每一块结婚蛋糕,均是在表达对上帝与《圣经》的赞美及对异性夫妇的结婚祝福。如果为同性恋顾客服务,在手工制作同性结婚蛋糕的过程中,不仅要在蛋糕上写明两名同性恋者的姓名,还要根据同性恋的偏好决定如何进行设计。除非,菲力普斯在制作过程完全忘记《圣经》,否则制作同性结婚蛋糕的过程会使菲力普斯内心受到宗教教义的质问。科州立法机关与州法院均未注意到:特定商品的制作过程,可能会包含宗教表达色彩,蛋糕制作也能传达着蛋糕设计师内心深处对《圣经》的千言万语。科州政府强迫菲力普斯必须要为同性恋者定制结婚蛋糕,这等于剥夺了菲力普斯通过制作艺术蛋糕表达「只赞美男女异性婚」的宗教言论自由。
三、本案九名法官的判解风格解读
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以7:2判定:《反歧视法》限制了信奉宗教的商业经营者的商业自由,有违美国宪法中政教分离的规定,抵触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条款。科州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推翻,菲力普斯有权拒绝同性恋者的结婚蛋糕订单。
(一)九名法官判决理路的梳理
霍姆斯法官曾将最高法院九名法官形容为「同一个瓶内的九只蝎子」,暗示九名法官有各自政治见解与宪法立场,在政治理念上也差异巨大,解释宪法时很难形成共识甚至有时会争论不休。宪法听证会结束之后,九名法官进行了重新组合。七名法官「结盟」支持菲力普斯,但却给出了四种意见。由肯尼迪法官撰写判决书主文,自由派法官卡根(Kegan)与布雷耶(Brayer)加入肯尼迪法官的意见并另外撰写支持意见,保守派法官托马斯、戈萨奇分别撰写各自的判决意见支持菲力普斯的「宗教表达自由」,法官阿利托则加入到托马斯的判决意见,首席法官罗伯茨加入肯尼迪的意见。两名自由派女法官金斯伯格与索托马约尔则继续保持其一贯的立场,认为向同婚者出售品未必影响其宗教立场,因此认定菲力普斯拒向同婚者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反歧视法》。
1.四份赞同意见的说理逻辑
在肯尼迪担任最高法院法官三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肯尼迪素以温和、中间立场而闻名,该案同时也体现了肯尼迪法官力求「窄判、浅判」的司法谦逊主义。 肯尼迪法官的判决书主文包括三部分:(1)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州立法权力与公民宪法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即科州的《反歧视法》是否抵触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在判决书的第一部分,肯尼迪先是回顾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与科州平权法案的立法历史,引用了《反歧视法》的一些条款,再简要概述科罗拉多州行政诉讼与上诉法院的司法过程;(2)在判决书的第二部分,肯尼迪肯定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但同时也强调宗教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也受宪法保护,即使某宗教教义可能是反对同性恋。具体分析本案的结婚蛋糕争议而言,科州政府当然有权通过立法保护同性恋的权利,《反歧视法》禁止商业歧视是合法、合理的。菲力普斯是在用他的艺术才能表达宗教信仰,《反歧视法》会令菲力普斯困惑不解:向顾客出售商品与服务与自己宗教表达自由之间如何权衡取舍。何况,2012年案情发生之时,在当时的科州,法律上禁止同性婚姻,菲力普斯拒绝制作同性恋结婚蛋糕,这是在遵守州的婚姻法,处罚守法公民反而令人奇怪。加之,有的店主拒绝了顾客要求制作「同性恋下地狱」的蛋糕,科州政府认为合法,却对菲力普斯的拒售行为却进行行政处罚,可见州政府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没有对所有的拒售行为一视同仁。(3)在判决书的第三部分,肯尼迪法官认定《反歧视法》与行政听证会均没有保持中立,而是对公民的宗教自由产生了敌意。对于美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州政府无权制定法案宣告某一种宗教是合法还是非法。科州政府违反美国经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与第一修正案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因此构成违宪。
卡根法官的支持意见相较简约,释宪理路与肯尼迪相近,但个别问题上则又有所出入。卡根法官的赞同意见书简明扼要,核心观点是:科罗拉多州没有履行举证责任,证明科州《反歧视法》对公民宗教自由保持中立。卡根法官主要是根据案情事实进行判断,既然科州对另外三名店主的拒售行为表示支持,却对本案菲力普斯的拒售行为进行制裁,科州行政部门并没有一视同仁对待所有的商业经营者,选择性执法处罚菲力普斯。与肯尼迪略有不同,卡根法官并没有直接认定「菲力普斯基于宗教原因拒绝出售商品不构成商业歧视」,而是通过认定科州行政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而间接支持菲力普斯。卡根法官的法律推理方法是:既然州议会、州政府存在「选择性执法」,说明州政府、州立法机关并不是真正的保持中立,而只是选择性地处罚像菲力普斯这样的拒向同性恋提供商业服务的店主。科州政府对菲力普斯虔诚的宗教信仰精神缺乏必要的尊重,过度干预了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卡根还暗示:如果两名同性恋者只是想购买普通的结婚蛋糕,商家不得拒绝。或者两名同性恋想要购买杰作蛋糕店展示窗内已经做好的蛋糕,菲力普斯也不得拒绝。
戈萨奇法官借用制宪者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旨主义来处理本案,即1791年时的美国宪法修宪者提倡政教分离,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制定法律来迫害信仰宗教的公民。如果国会与州政府想要限制公民宗教表达自由,最高法院则必须采用严格审查标准,要求立法机关证明限制宗教自由是出于「非常紧迫的事由」。科罗拉多州《反歧视法》的制定不仅没有充分考虑到基督徒的宗教权益,在执法过程与行政听证会上也均表现出对菲力普斯宗教信仰的敌意。本案中,菲力普斯并没有歧视两名同性恋者,菲力普斯从来没有制作过同性结婚蛋糕,亦从不接受定制同性结婚蛋糕的订单。结婚蛋糕与普通生日蛋糕不同,在制作蛋糕的过程中,由于同性婚姻是《圣经》所反对的,如果菲力普斯为同婚者制作蛋糕,则违反其宗教信仰。根据以前的宗教判例,行为也可构成言论表达的方式之一,菲力普斯拒绝制作同性结婚蛋糕的行为也是宗教表达的方式之一,因此受到宪法第一个修正案的保护。
在本案四份赞同意见中,托马斯大法官的赞同意见非常独特,托马斯法官的判由具有一定的「深判」与「宽判」的风格。托马斯法官直接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而非「宗教表达自由」来下判。如果以宗教「言论自由」下判,则所有的商业店主均可依照自己的宗教信仰决定是否针对同性恋顾客出售商品。宽判与深判虽然能够使诸多法律诉讼的解决变得简单,但却可能因适用范围过宽而引发议题的争论升级,引发更多的宪法诉讼。如上所述,其他六名法官仅仅支持菲力普斯在制作蛋糕之前拒绝同性恋者的订单,对于普通的生日蛋糕或已经制作完毕摆设在商店橱窗内待售的结婚蛋糕,菲力普斯仍然必须向同性恋者出售。但是,如果根据托马斯法官的「言论自由」理路保护商业经营者,等于间接认可商户基于宗教理由而商业歧视。即使普通的成品蛋糕,只要制作者是基督徒、伊斯兰教徒、犹太教徒等反对同性恋的人,均有权拒向同性恋者出售该蛋糕。如果依照托马斯法官的释宪理路进行类推,所有的宗教信仰者均有权在商品上注明:因宗教信仰原因,谢绝同性恋者购买。
2.金斯伯格法官的反对意见
两名女法官金斯伯格与索托马约尔持反对意见,由金斯伯格法官撰写反对意见书。金斯伯格反对意见书的风格相当简约,并未进行长篇论述或宪法理论铺垫,仅仅是根据本案的事实,倾向于菲力普斯的拒售没有正当理由而构成商业歧视。一是认为从本案的客观事实看,两名同婚者只是向店主要求购买普通蛋糕,如果店主将已经制作好的普通蛋糕出售给二人,二人也可会接受,二人并没有坚持要求店主手工制作一块专为同性恋而设计的蛋糕。两名同性恋顾客不是要求买「专门为同性恋设计制作的结婚蛋糕」,而是「买一块蛋糕庆祝他们的结婚」。将制作好的异性恋结婚蛋糕出售给两名同婚者,并不会到影响菲力普斯的宗教自由。既然店主能够向异性恋与无宗教信仰的顾客出售蛋糕,而针对两名同婚者却拒售,这证明原告对某些顾客的性倾向存在商业歧视。二是七名多数意见的法官认定科州行政听证程序敌视菲力普斯的意见也不完全符合事实,科州政府「民权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与裁决程序虽并非完美,但基本上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州政府对原告存在「敌意」是没有足够的事实根据的。
(二)「浅窄」与「宽深」判决风格在本案的展现
科州的《反歧视法》是州议会在代议制民意之下所制定,制定平权条款保护同性恋群体虽有可能影响到个别基督徒商业店主的宗教自由。但在联邦与州分权制衡机制下,即使法官不认同《反歧视法》,是否必须要根据宪法推翻《反歧视法》?
1.本案九名法官判解的说理风格
如果以判决书的适用范围及说理深度分析,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司法简约主义」程度有所不同。根据以上九名法官判决书的思维理路,各自的司法判决书风格如下:
戈萨奇与托马斯法官选择了宽判,即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条款来判定科州《反歧视法》违宪。依照戈萨奇法官宽判风格的判决书,其他商业经营者,例如婚纱摄影师、房屋装修设计师、教会学校等均有权拒绝同性恋群体的购物或入学申请。而根据托马斯法官「言论自由」理论,为宗教信仰者自由表达进行了法理论述。但托马斯的「宽深」判决意见,赋予了反同性恋的宗教人士在商品上注明「本商品不向同性恋出售」的权利。
肯尼迪与卡根法官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窄判」,即本案的判决范围只适用于菲力普斯这样的蛋糕艺术设计师,其他商户仍然不得歧视同性恋顾客,已制作的普通蛋糕(异性恋结婚蛋糕)不得拒绝向同性恋顾客出售。肯尼迪法官权衡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与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之间的冲突,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认定科州政府《反歧视法》对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存有敌意,科州政府苛求商户在商业服务中完全不考虑宗教信仰。卡根法官的说理更为简约,主要聚焦于举证责任问题,由于科州政府及代理律师不能证明《反歧视法》对菲力普斯没有敌意,所以科州政府败诉。
同样是「窄判」与「浅判」,同为自由派法官,金斯伯格却与卡根、布雷耶分道扬镳,作出了相反的判决。金斯伯格法官可能担忧:既然蛋糕设计师可以基于宗教表达自由而拒绝同婚者的订单,如果影楼摄影师、发型师、旅馆店主、房屋装修设计师甚至厨师恰好也是基督徒,他们是根据《圣经》而拒绝向同婚者提供设计服务,有可能使得同性恋群体的商业歧视更严重。金斯伯格法官聚焦于证明义务问题,要求原告律师举证证明:原告制作、设计蛋糕的过程是要表达对《圣经》虔诚。与卡根不同,金斯伯格法官认定根据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商业歧视的存在。两名同婚者是购买普通蛋糕庆祝结婚,而并非是在强求菲力普斯设计与手工制作一块从来没制作过的「专为同性恋而设计的蛋糕」。
2.肯尼迪与卡根法官「窄判」风格的运用
肯尼迪与卡根法官的两份判决意见,虽然并非完美,也留下很多待决的问题。201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欧伯格菲诉霍吉斯」一案判决同性婚姻合宪后,反对同性婚姻的声音仍然存在。所以,将待决的问题更多地留给立法机关与代议机关讨论,这样的窄判风格体现着司法谦逊主义,也体现着法官在个案中进行权利衡平的司法技艺。(1)有效地回避某些待决的棘手问题。因性别倾向而产生的商业歧视不止于本案,基督徒摄影师、理发师、教会学校、天主教律师公会等诸多带有宗教色彩的个人或商业组织,对同性恋群体有可能基于宗教原因而拒绝服务,本案肯尼迪法官的判决书主文并未试图解决一次性地解决这些问题。(2)规避扩张解释。本案的两份窄判意见,试图划定一个相对清晰的权利冲突边界。即菲力普斯有权拒绝制作同性结婚蛋糕,但不得拒绝出售普通的蛋糕或其他制品。凡是异性恋或无宗教信仰顾客可以购买的商品,同性恋顾客也有权购买,更不得拒售已经制作完毕的成品蛋糕。(3)谨慎宣告州立法违宪。虽然原告胜诉,但最高法院法官尊重《反歧视法》的立法价值,而只是认定科州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听证对本案的菲力普斯未充分关注到宗教权利。只要科州以后的执法、听证遵循正当程序,对特定商业经营者的宗教信仰进行关注,原则上是合宪的。(4)判决书效力范围只适用于原告。卡根法官倾向于推定《反歧视法》合宪,除非商业经营者能够举证证明:州的某项立法对宗教充满敌意过度限制了宗教自由。卡根等自由派法官倾向于认为,除非某种商品与制作者的宗教信仰密不可分,拒绝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仍然可能构成性别歧视。例如,没有正当的理由,旅馆主、理发师、饭店厨师等商业服务者仍不得因为某一顾客是同性恋而拒绝商业服务。
肯尼迪与卡根法官所撰写的意见书,一方面是要避免其他商业经营者效仿菲力普斯对同性恋者拒售与拒绝商业服务;另一方面,亦要防止州政府在个案中进行行政执法、听证、处罚时,侵害特定的宗教信徒的正当权益。司法简约主义的缺点是:故意留下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暂时只解决手边的案件。但是,通过案例区分技术,最高法院能够限缩某一判例的适用范围实现窄判,也避免了因提出高深、宏大的理论引发新的争议。
四、宪法诉讼「窄判、浅判」说理风格的动因与启示
本案看似只是在争议一块微不足道的蛋糕,但却引发了社会公众正反两方激烈的辩论。作为最高的终局法院,当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同性恋群体权利之间剧烈冲突演变为宪法诉讼之时,法官以司法智能调和鼎鼐、化解冲突的功能显得尤为重要。
(一)判例法背景下法官选择窄判与浅判的动因
1.逐案审查机制下的案例累积效应
以浩繁判例作为载体,在美国法学院内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欧陆法体系的法律释义学与法律教义学。与大陆法系宪法诉讼不同,美国宪法判决意见书中的「论理」对后案具一定的拘束力。(1)当相似的判例累积到变革的临界点时,最高法院就有可能顺应时代与社会背景的变化,通过宽而深的新判例塑造新规则的尝试便有可能付诸实践。通过法官个案的司法智慧与司法技艺的运用,大到总统选举、选区划分、推翻国会立法,小到结婚蛋糕定制、校园祈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权利,一些社会纷争被不断地交由最高法院终局裁决,这反映了美国最高法院顺势而为解决社会争端的能力。(2)如果判例足够丰富,通过百年以上的浩瀚案例累积,就有可能形成完整、细密的规则体系。相较欧陆法国家,美国的成文法体系虽不发达,但通过百年的联邦与各州的判例积累,合同法、侵权法、程序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均累积了非常细密化的规则体系。(3)最高法院对社会争端的反应与应变。由于成文法的修改需要周期与成本,有时会出现立法滞后于时代的情势变化问题。判例法的优点之一即是对社会争端的反应较为及时,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能够促进各州立法的改变。诸多「窄判」风格判例的积累,反映了美国最高法院对高度争议宪法议题的谨慎、缓进的应对方式,亦为将来「宽深」的判解提供参照。
2.法官比较前后案例之间事实、证据的差异度决定是否参照先例
美国大多数法官是主要是从律师群体之中产生,在任职法官之前,最高法院法官往往有长期的律师个案诉讼经验、政府法务工作经验或法学院教职经验。律师出身的普通法系法官,审理合宪争议时借助事实与证据的判断,会依据前后案件事实的异同度与庭审证明度来决定是否适用先例。(1)甄选案件事实细节的能力。一个特定的判例形成法律规则之后,如果要在后例中援引,前提要件是先比较前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似度高低。前后案例的事实之间的相似度判断,往往是见仁见智,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断定。法官将依据其案件细节的判断,决定是否援引先例。当前后两个案例之间的差异度高,便不用推翻先例;当前后两案之间事实基本相等,依据前案确立的规则处理待决的案件会产生严重的司法不公时,美国最高法院才有可能推翻先例。(2)依证据而识别事实的思维。以「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而言,对于科州委员会是否敌对蛋糕设计师菲力普的宗教信仰问题,同样是窄而浅风格的司法判决,同样是自由派法官,卡根法官却能够得出与金斯伯格法官完全相反的结论。英美法体系有重视律师庭审诉讼技艺的传统,证据与事实的判断因人而异,个案事实认定及前后案例的相似点判断与法律条文无关,给法官留足了自由心证的空间。宪法法院法官亦可通过比较不同案例间的事实差异度与证据证明度,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宪法诉讼请求。
假设,在「杰作蛋糕店诉科州」判决之后,两名女同性恋者L1与L2想要结婚,前往R的婚纱摄影店要求拍摄结婚影集。R是虔诚的基督徒,所以拒绝了两名女同性恋者的要约。再假设,另外一家婚纱摄影店的店主X,基于宗教信仰立场,在店门上注明:本店谢绝为同婚者或变性人服务。法官会在尊重先例的前提下,细致、严谨地比较不同案件之间事实与证据上的异同之处,并要求原告与被告各自履行举证责任与对法律问题答辩。如果庭审辩论结束后,法官认定R与菲力普斯行为的相似度而高,而X的行为与菲力普斯行为的相似度较低,则R胜诉,X可能会败诉。
3.法官在个案中通过分配举证责任来影响实体判决结果
如果将举证责任配置给被告即科州行政部门,店主则无须承担举证义务,因此有利于原告;相反,如果要求原告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商业歧视,原告败诉的风险将会升高。肯尼迪与卡根法官之所以判决科州政府败诉,是认为应当由科州政府承担证明《反歧视法》其尊重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这意味着被告方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最高法院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判定结果,正是科州政府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对于举证责任问题,美国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个案中法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也即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结果。金斯伯格法官在反对意见中,倾向于由菲力普斯承担举证义务,本案的原告未能证明为同婚者制作普通蛋糕影响到宗教表达自由,原告也不能证明科州行政听证会上两名委员的不当发问直接影响到科州行政处罚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支持被告方。可见,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认定结果,往往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
(二)「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案判决书说理风格的启示
「杰作蛋糕诉科罗拉多州」一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商业歧视问题,如果像托马斯、戈萨奇法官那样,动辄诉诸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与言论自由保护条款,会使判决产生扩张适用与类推适用,激化多数群体与少数群体之间的对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政教分离,要求政府不得干预美国公民的宗教信仰,是为了约束政府权力而制定。有些基督徒店主可能相较宽容,不以宗教为由拒绝商业服务。但是,在托马斯法官宽而深的判决意见鼓励之下,反而不再向同姓恋出售相关商品。托马斯法官开启了宗教信仰自由议题的新战场,赋予所有的信仰宗教的商业店主拒售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的权利,这不仅没有衡平权利冲突,反而加剧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卡根的判决书则相较温和、渐进,「窄而浅」的判决书不会激化社会对立,卡根法官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只处理科州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问题,回避了商业经营者是否有权依据宗教理由而拒绝提供商业服务的问题,是典型的「窄而浅」风格。美国法官「窄而浅」的说理技艺,能为将来的「宽而深 」判决进行累积,耐心等待情势变化出现临界点再选择宽与深风格的判决。但是,在推翻先例的时机成熟之前,法官要保持足够的耐心,通过文义优先主义、尊重先例、一次一案等方式保持司法克制。美国法官这种温和、渐进逐步推动司法变革的倾向,自然也会受到一些批评。但对个案裁判中的法官而言,「窄而浅」的说理风格通常是较佳的选择。
如果法官撰写宽而深的判决书,产生的司法风险反而更高。一是法官的选任往往并非民主直选,因此民意基础不足。如果借用法律解释学理论而行造法之实,法官是在僭越立法机关的权力,违反权力分立原理;二是某一种法学理论或学者学说可能会一时盛行,但流行的理论将来有受到质疑甚至被推翻的可能,一旦被后来新的法学理论推翻或司法实践证明其错误,意味着法官要因此承担相应的个案错判风险或司法伦理责难;三是法学理论与学说均是从过去的司法实践产生,其前瞻性往往有所局限,一旦出现以往所从未出现过的新型案例,法官仍然会无所适从。四是个案裁判并非只有「唯一正解」,法官将自己的价值观、政治立场、主观解释作为判决的依据自认为得到唯一正解,即使将判决理由撰写得如同水晶球透明,也仍然存在错判风险。有些重大的争议性的判决,还会激起社会上的反对声浪。
像「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这样的无数个窄判与浅判风格的案例累积,有效衡平了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亦避免了宪法判决动辄引发争议升级。解读肯尼迪、卡根法官两份「窄判」风格的判决,同性恋群体的平权运动并不会因本案严重受挫,两名法官判决书中多次强调尊重与保护同性恋群体权利。只是在本案中,由于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非常虔诚,州政府的行政处罚未遵守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所以两名同婚者才因此败诉。在「一次一案」机制下,本案的判决效力也只是适用菲力普斯这样的少数的商业服务者,并不意味着其他商户有权歧视同性恋顾客。最高法院并未宣告科州的《反歧视法》违宪,而只是认定科州对菲力普斯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当。采用「窄判」风格,最高法院法官较智慧地平衡了宗教自由与同性恋群体的平等权利冲突,既避免了其他人士随意借口宗教理由而拒售商品,也避免同性恋群体干预少数商业经营者的宗教表达自由。